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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_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_间接侵权的认定_兼比较_百度案_与_雅虎案_的判决

再论_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_间接侵权的认定_兼比较_百度案_与_雅虎案_的判决
再论_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_间接侵权的认定_兼比较_百度案_与_雅虎案_的判决

知识产权 *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的初期成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1王迁: 论 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载 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

编者按: 知识产权?杂志的前身是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创刊于1987年,时至今日,她的变

革、她的发展已有了20年的历史见证。 工业产权?于1991年改刊名为 知识产权?,自 知识产权?杂志第一期的诞生,到如今的2007年第四期, 知识产权?杂志整整出版了100期。在这20年的历程中,当这100期杂志呈现于我们面前时,她记载的或许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辉煌之路,她还镌刻了作者的印记,凝滞了读者流连的目光。在这个值得纪念的年份,在这第100期的刊期上, 知识产权?杂志要对所有的作者、读者以及奉献于知识产权事业的人道一声诚挚的感谢,也希望大家能一如既往地关爱、支持她,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中使这份刊物铿锵前行、茁壮成长。

在这第100期里, 知识产权?杂志的开篇文章为 再论 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和 再论知识产权经济?,这是一种总结,这是一种反思,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学术探讨无止境,无论是对知识产权新进展、新状况的敏锐捕捉,还是对自身观点的再思考,甚至是相互间的商榷、否定后的重构,都可以经由这片开放的交流园地,让思想的精华在这里荟萃,让思想的火花在碰撞中绽放,这也是我们携手前行的不竭动力。

再论 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的认定

*

###兼比较 百度案!与 雅虎案!的判决

?

王 迁

**

摘 要:提供链接并非 网络传播权行为!、不可能构成对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直接侵权!。

因此 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是其错误地起诉被告 直接侵权!。 红旗标准!应适用于判断链接提供者是否 应知!被链接的内容侵权的情形。对于包含大量流行歌曲链接的 榜单!而言,唱片公司只要在 通知书!中列出旗下歌手姓名与歌曲名称,就足以使链接提供者知晓哪些被链接的对象是侵权的。 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的一审判决是对 红旗标准!的正确适用,反映了法院对 间接侵权!规则的运用已日趋成熟。

关键词:链接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红旗标准

在 论 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一文中,1

笔者提出应当区分对 信息网络传

播权!的 直接侵权!与 间接侵权!,以及根据 红旗标准!认定 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主观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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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2006年11月和2007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 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以下简称百度案)!和 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以下简称雅虎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案具有相似的事实背景,其核心问题也是相同的###仅提供链接的 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应在何种条件下承担侵权责任?2

本文旨在以上述判决为基本材料,进一步论述 红旗标准!对 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的适用。针对引起广泛争议的 雅虎案!,本文提出:对于包含大量流行歌曲链接的 榜单!而言,唱片公司只要在 通知书!中列出旗下歌手姓名与歌曲名称,就足以使链接提供者知晓哪些被链接的对象是侵权的。链接提供者如果不断开相关链接,将构成 帮助侵权!。

2两案判决书中将 上传!称为 上载!,本文根据业界习惯仍然使用 上传!一词。

3有些国家的立法对此做出了非常清楚的规定,如 任何人未经版权人许可即进行了根据本法规定只有版权人有权进行的行为,构成版权侵权!,见(Can ada)Copyri gh tAct S ec 27(1)。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5见Un iversalM us icAu stralia P t y Ltd v Shar m an L icense H ol d i ngs ,L t d,[2005]FCA 1242,A&M Records ,Inc .v .N apster ,239F .3d 1004at 1014(20019t h C i r),N e w York T i m es C o .v .T as i n,i 533U.S.483at 504(2001)。

一、正确区分 直接侵权!与 间接侵

权!是追究或认定 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首要问题

著作权 直接侵权!与 间接侵权!的用语虽然并没有在我国立法中出现,但它在著作权法理论中一直是存在的,也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承认。 直接侵权!与 专有权利!之间关系密切。著作权是 复制权!、 发行权!、 表演权!等一系列 专有权利!的集合, 专有权利!的法律效力在于控制行为。如 复制权!用于控制复制作品的行为、 发行权!用于控制向公众以出售或赠与方式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只有著作权人或经过其许可的人才能实施受 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某种使用作品的行为落入了一种 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则他人在缺乏特殊法律依据(如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实施这种特定行为就会构成 直接侵权!。主观过错并非是 直接侵权!的构成条件,只影响法

律责任的承担方式。3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规定: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这正是 直接侵权!与 专有权利!之间关系的典型反映###无论出版社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是否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受 复制权!控制的复制(印刷)行为和受 发行权!控制的发行(出版)行为,即构成 直接侵权!。4

只是无过错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 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 专有权利!而言,受其控制的行为是什么呢?换言之,哪些未经许可而实施的行为可以构成对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直接侵权!呢?

我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 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下文简称 网络传播行为!)。将作品或录音制品 上传!至开放的网络服务器,就使用户在自行选定的任何时间、在任何一台联网计算机上欣赏或下载该作品或制品,从而 获得!了相应的作品、录音制品及其中的表演。因此, 上传!构成受 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 网络传播行为!。同时,P2P 软件的用户将文件拷贝至硬盘 共享区!或将其做成 种子!的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 上传!,同样构成 网络传播行为!。这在国外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普遍

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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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但问题在于:没有上传!作品或录音制品,而仅仅提供对作品或录音制品的链接,是否也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呢?对此问题的回答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如果认为提供链接也是网络传播行为!,则对作品或录音制品设链就与将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就是同一性质的行为。只要被链接的作品或录音制品是侵权的,对它们提供链接就等同于未经许可而实施网络传播行为!,无论链接提供者是否有主观过错都构成直接侵权!。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权利人只要证明被链接的内容侵权即可,而被控侵权的链接提供者则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主观过错,以求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法院则可以直接适用 著作权法?第10条1款12项/第37条1款6项/第41条(这3条分别规定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第47条1款1项/ 3项/4项(该条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设链者承担法律责任。

相反,如果认为提供链接并非网络传播行为!,则即使被链接的作品或录音制品是侵权的,提供链接也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此时权利人不但要证明被链接的作品或制品侵权,还必须证明链接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也即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的作品或制品侵权,这样才能使法院认定链接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还必须适用 民法通则?第130条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判定设链者与上传!侵权作品或制品的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因此,在涉及链接的侵权纠纷中,无论对于权利人起诉时选择诉因,还是对于法院选择判决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都是首要问题。

二、提供链接不是网络传播行为!,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百度M P3!和雅虎音乐!网站均提供了以目录索引(俗称榜单!)形式组织的大量链接。如百度M P3!网站中设有新歌TOP100!、歌曲TOP500!、歌手TOP200!和歌手列表!等榜单!。用户只要点击标题,就能进入相应的链接列表。如点击歌手列表!后,网页就会按姓氏的拼音字母顺序显示歌手的姓名。用户再点击歌手姓名,网页就会列出由该名歌手所演唱歌曲的链接。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就可以将相应的歌曲文件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雅虎音乐!网站上也设置了热门歌手!、新歌飙升榜!、热搜歌曲榜!和最新专辑!等榜单!,用户可以点击链接进行试听和下载。但是,无论是百度还是雅虎,均没有将歌曲文件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中直接向用户提供。

那么,提供链接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呢?换言之,如果链接的对象是未经许可而被上传!至第三方网站的侵权文件,百度和雅虎对其提供链接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呢?如果只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字面定义,很容易使人认为百度和雅虎以提供或组织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侵权歌曲,使公众可以通过点击这些链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链接的歌曲。然而,这种望文生义的解读并不准确。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将提供链接认定为网络传播行为!和直接侵权!的判例。在2004年正东、新力和华纳三大唱片公司分别对chi na mp3.co m网站的经营者###北京世纪悦博科技公司提起的诉讼中,专业音乐网站china mp3.co m 设置了港台专区!、大陆专区!、欧美专区!和劲爆排行!等栏目,每一栏目中都排列了大量歌星,每一歌星之下又有其所唱的歌曲列表,每一首歌曲都伴有指向第三方网站中相应歌曲的深层链接,用户一点击链接,就可以将第三方网站中的歌曲下载至自己的计算机中。而第三方网站中的这些歌曲均是未经许可而被上传!的。三家唱片公司指称ch i n a m p3.co m网站未经许可,从事了在互联网上传播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

在这三起诉讼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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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定:提供链接就是 对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的行为!,6

并仅依据 著作权法?第41条和第47条1款4项判决被告败诉。7

这意味着被告的设链行为被认为构成对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直接侵权!。8

在 新力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案!的上诉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述结论,认为既然ch ian m p3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单个的甄别和选择,向用户提供了为寻找和下载所需要服务的所有信息,使用户在chianm p3网站上即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歌曲,因此被链接网站上的音乐制品基本上处于ch ian m p3网站的控制之下。二审法院同时认为chianmp3网站的服务 完全起到了直接向用户提供涉案歌曲下载的作用和效果,与把涉案歌曲的档案文件储存在其自身服务器中从事下载没有任何区别!,因此认定chianm p3网站 实施的实质上是将他人网站上的信息当成自己的信息在网络上向用户提供的行为,侵害了新力唱片公司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9显然,在该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观点是:对第三方网站中的歌曲设置深层链接与直接 上传!歌曲没有实质区别,提供深层链接就是 网络传播行为!;在被链接歌曲侵权的情况下,提供深层链接构成对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直接侵权!。6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00号,其他两起诉讼的一审判决在分析和判决理由部分与之完全相同。7法院的判决依据还有 著作权法?第10条1款(12)项(规定著作权人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这显然是多余的,因为三起诉讼只涉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录音制品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未提起诉讼,判决书中也未认定三家唱片公司通过合同取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8负责审理的法官在事后撰写的文章中也清楚地指出 被告直接实施了侵权的行为!,见刘勇: 网络链接中侵权行为的界定及法律适用###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h tt p://www.b j 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0437157.html, /f ghd /fghd-8.ht m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714号。10M el vile B.N i m m er&Dav i d N i m m er ,N i m m er on C opyri gh t ,?12B.05[A][2],M att hew Bender&Co m pany ,Inc ,(2003)。

11(Au stralia)Copyri gh tAct (2005),S.10,及And re w Christi e ,TheN e w R i ght of Co mmun ication i n Australi a ,The Sydney Law Rev i e w,V o.l 27,p.237,252(2005)。

然而,这一观点却是对 网络传播行为!的曲解。设链与 上传!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异,其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著作权法?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均直接译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 CT)第8条。其中 提供!一词译自英文m aki n g availa b le ,原意为 使&&可被(公众所)获得!或 使(公众)获得&&的可能性!。表面上看,对歌曲设链

与 上传!歌曲一样,都将导致该歌曲能够被公众所获得。但是,公众获得被链接歌曲的可能性实际上完全取决于被链接网站是否存储了这一歌曲,以及被链接网站本身是否向公众开放。一旦有人将歌曲 上传!至第三方网站服务器,只要该服务器对外开放,则该歌曲就已经处于能够为公众所获得的状态了。 网络传播行为!是由 上传!者所实施的。对第三方网站中的这些歌曲设置链接,只是帮助更多的人从第三方网站获取这些歌曲,从而扩大了原有 网络传播行为!的影响范围,而并非一个新的 网络传播行为!。因为即使没有链接存在,公众仍然可以直接登录第三方网站下载其中存储的歌曲。

在 新力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案!中,一、二审法院认为提供链接就是 网络传播行为!的重要依据是: 设链网站控制着被链网站中的录音制品!。但这一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尽管设链网站可以主动选择对第三方网站中的哪些歌曲设置链接,但却无法阻止第三方网站删除其中的歌曲或关闭其服务器。而一旦被链接的歌曲被删除或第三方网站服务器被关闭,用户就无法通过点击链接来获取被链接的歌曲了。因此,设链网站无法真正控制被链接网站中的歌曲。

目前,提供链接并非 网络传播行为!、不可能构成 直接侵权!的结论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10

例如,澳大利亚 版权法?实施W CT 第8条的方式和中国相似,也是为版权人新增加了一项 向公共传播权!。而受这项 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之一即是 向公众在线提供作品!(m ake a wo r k availab l e online ),与我国 著作权法?中的 网络传播行为!在含义上完全相同。11

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相当于最高法院)清楚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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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出:尽管设链网站向公众提供了寻找和选择歌曲的便利,但设链网站却并没有向公众传播被链接的歌曲。12

在美国发生的 Ke ll y v .A rriba 案!中,被告对第三方网站中的摄影作品设置了链接,用户可以在被告网站上通过点击以 缩小图!形式出现的链接,欣赏位于第三方网站中的 大图!。而第三方网站中的摄影作品却均是未经版权人许可而上传的。美国第九巡回法院起初认定原告的设链行为构成 直接侵权!。13

但这一判决受到广泛批评,因为将摄影作品 上传!到网上传播的是第三方网站。14

最终第九巡回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15

在案情与 K elly v .A rriba 案!相似的 Per fect 10v .Goog le 案!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更是明确提出:应以 服务器标准!(server test)认定 直接侵权!,即只有将作品 上传!至网络服务器的行为才可能是 直接侵权!,对第三方网络中的侵权作品提供链接只可能构成 间接侵权!。

16

12Un iversalM us i c Au stralia P t y Ltd v C ooper [2005]FCA 972,Para 63,65,66,67。

13K ell y v .Arri ba Soft Corp280F .3d 934(9t h C i r .2002),美国是通过扩大 发行权!、 展示权!、 表演权!的控制范围来实施W CT 第8条的,并未像我国那样新增一项类似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专有权利!,因此未经许可将摄影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供用户在线欣赏构成美国版权法意义上的 展示!(d i splay)行为,法院在该案中认定设链行为构成对 展示权!的 直接侵权!。

14M el vile B.N i m m er&Dav i d N i m m er ,N i m m er on C opyri gh t ,?12B.01[A][2],M att hew Bender&Co m pany ,Inc (2003)15见K ell y v .Arri ba Soft Corp .,336F .3d 811(9th C ir .2003)16Perfect 10v .Google ,416F .Supp .2d 828,at 843-844(2006),2007U.S .App .LEX IS 11420(2007)17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713号、1303号

18但是,如上文指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事实背景相似的 新力诉世纪悦博案!中又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定设链构成 网络传播行为!和直接侵权。这反映出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犹豫。

19当然,法院也可以对这样的诉因进行广义理解,即帮助他人扩大 网络传播行为!的后果。但法院完全可以选择不做这种广义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院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曾有过正确认定提供链接不构成 网络传播行为!和 直接侵权!的判例。在上述正东、新力和华纳三大唱片公司对世纪悦博提起的三起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 正东诉世纪悦博案!和

华纳诉世纪悦博案!的二审判决中指出:china m p3网站提供链接 并没有向公众传播被链接的录音制品!。相反,chi n a mp3网站是在 主观过错明显!的情况下 参与、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主要依据 民法通则?第130条有关 共同侵权!的规定判决被告败诉。17

这实际上是承认提供链接并非 直接侵权!,而只是 间接侵权/共同侵权!。18

这一认定无疑是正确的。

2006年7月通过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而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条例?的用语清楚地表明:提供链接并不是 网络传播行为!、不可能构成 直接侵权!。

三、

百度案!与 雅虎案!判决结果不同的关键在于对诉因的选择

如上文所述, 百度MP3!和 雅虎音乐!网站提供的服务实际上是相同的。但两案一审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唱片公司在 百度案!中败诉却在 雅虎案!中胜诉。本文认为:这种差异的关键在于唱片公司在两案中选择了不同的诉因。

在 百度案!中,原告指称被告 未经其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制品!。该用语无疑来自 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许可,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权。显然,原告认为被告提供链接的行为是 网络传播行为!、构成 直接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仅仅有责任分析百度是否实施了 网络传播行为!和构成 直接侵权!。

19

在 百度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虽然用户能够通过点击 百度M P3!网站中的链接而对被链接的歌曲进行试听或下载,但 从本质上看,(被)(试听)和(下载)的作品并非来自被告网站,而是来自未被禁链的即开放的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试听)和(下载)再现了第三方网站上载的作品,其传播行为发生在用户与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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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网站二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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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法院对提供链接的性质进行了正确的认定:对第三方网站中的歌曲提供链接并不是 网络传播行为!(即不是 通过网络传播录音制品!)。由于法院只能在原告请求的范围之内进行审理,而原告仅仅起诉被告通过 网络传播其录音制品!,原告的败诉是必然的。

与此相反,在 雅虎案!中,原告采取了另一种诉讼策略:首先起诉被告的链接服务构成 通过网络传播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其次,原告又诉称被告 即使不构成上述侵权行为,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显然,第一个诉因是 直接侵权!,第二个诉因则是 间接侵权!。这就为法院审查被告的链接服务是否构成 间接侵权!提供了机会。2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7978号( 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有七个判决书,此处使用的是 正东唱

片公司诉百度案!的判决书)。

2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2622号( 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有十一个判决书,此处使用的是 球球唱片公司诉雅虎案!的判决书)。

22实际上用户将作品置于硬盘 共享区!中或将作品制成BT 种子!的行为也是广义的上传行为,因为此时用户的个人计算机起到了网络服务器的作用。

23早在2000年判决的 大学生?杂志社诉京讯公司、李翔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即明确指出 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亦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8号。24M el vile B.N i m m er&Dav i d N i m m er ,N i m m er on C opyri gh t ,?13.05[A ][2],M atthe w Bender&C o mpany ,Inc .,(2003);Pau l Gol d stei n,Copyri ght (2nd Ed iti on)Vo.l 2,PartTh ree ,

?6.0,6.1,Aspen La w &Bus i nes s (2002)。

在 雅虎案!中,针对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 网络传播是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并在互联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21

这里的 复制!无疑是指各类 上传!行为。22

因为 上传!作品将导致在网络服务器中形成作品的永久性复制件,是典型的复制行为,我国早有判例对此予以认定。23

而对作品设置链接并不会复制作品。因此法院对 网络传播行为!的这一界定明白无误地说明:提供链接不可能构成 网络传播行为!和 直接侵权!。

与北京一中院在 百度案!中得出的结论相同,北京二中院在 雅虎案!中再次强调: 涉案歌曲能够实现试听和下载的基础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上载了涉案歌曲,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网站并没有 提供!被

链接的歌曲,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换言之,法院正确地将被告的设链行为归结为帮助被链网站扩大原有 网络传播行为!的影响范围,而非新的 网络传播行为!。据此,法院认定 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并驳回了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随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颁布和对网络侵权研究的深入,审理 百度案!和 雅虎案!的法院均正确认识到:只有各种类型的 上传!行为才能构成 网络传播行为!。提供链接尽管客观上扩大了被链接作品或制品的传播范围,但并不是 网络传播行为!。即使被链接的作品或制品是侵权的,即它们是未经许可而被 上传!的,提供链接也不可能构成对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直接侵权!。因此, 百度案!中原告败诉的直接原因是错误地将 直接侵权!作为惟一的诉因。

四、 雅虎案!一审判决是对 红旗标准!的正确适用

由于 百度案!中唱片公司仅起诉百度 直接侵权!,法院并没有机会审查百度的链接服务是否构成 间接侵权!。著作权法理论中的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 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却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知晓他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24

因此 引诱侵权!和 帮助侵权!是 间接侵权!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

我国 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出现 间接侵权!或 引诱侵权!、 帮助侵权!的用语,但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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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同侵权人!。这实际上是将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 共同侵权!解释为包括 间接侵权!。最高法院颁布的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网络司法解释?)第4条也据此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对于提供链接的服务商而言,只要被链接的作品或制品是侵权的,提供链接必然在客观上帮助了 直接侵权人!(那些未经许可 上传!作品或制品的人)。但是, 间接侵权!的构成与 直接侵权!不同:法律规定 间接侵权!是为了合理地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要将本身不受著作权 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定为侵权,该行为必须有可责难性,即该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具有主观过错。对于 帮助侵权!而言,主观过错体现在知晓他人正

在或即将实施 直接侵权!行为。

25

25Restate m ent of t he La w,S econd,Torts ,?876;Fow lerH arper ,F l e m i ng Ja m es&O scarG ray ,The Law ofTorts (2nd Ed i ti on ),?10.1,L it tle B ro w n and Co .(1986)。

26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他字第2号批复。

27王迁: 论 信息定位工具!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载 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

知晓!是一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从外部事实加以判定。因此判断主观过错的标准对于认定 帮助侵权!具有决定性意义。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司法 批复?中指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链接服务中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仍然提

供链接服务的,追究其共同侵权责任。26

该 批复?由此确立了认定 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的规则。需要指出的是: 明知!意为 确实知道!(actua l know ledge),在实践中除非设链者承认自己知道被链接的内容侵权,否则权利人向设链者发出通知就成为证明设链者 明知!的惟一途径。本文作者将该 批复?确立的规则总结为: 无通知即无明知,无明知即无责任!。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权利人从未向设链

者发出过通知,任何一个相同处境下的理性人也不可能不知晓第三方网站存储的是侵权文件。例如,国产大片 夜宴?在全球同步首映之前,已有不少国内网站提供 夜宴?的免费下载,此时链接提供者当然应当知道该电影文件是侵权的。然而,根据上述 批复?,只要权利人未曾向对 夜宴?设置链接的网站发出过侵权通知,无法证明设链者 明知!,就不能认定设链行为构成 帮助侵权!。这种认定链接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规则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曾在 论 信息定位工具!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一文中提出:应当根据 红旗标准!认定链接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即当链接提供者有机会根据链接指向的文件名称和其他信息对其合法性加以初步判断时,如果相关信息已足以反映出该文件的侵权性质,其明显侵权的程度就像一面颜色鲜亮的红旗在链接提供者面前公然飘扬,则链接提供者就不应再对该侵权文件设置链接,或者在发现之后应立即断开已经存在的链接,否则链接提供者就具有帮助第三方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27

换言之,不但在 明知!被链接内容侵权时,提供和保留链接构成 帮助侵权!,根据 红旗标准!,在 应知!被链接内容侵权时继续提供链接的也构成 帮助侵权!。这就意味着权利人向链接提供者发出通知、指明第三方网站中侵权文件的ULR 地址,是证明链接提供者主观过错的途径之一,同时还可以根据 红旗标准!推定其 应知!被链接的内容侵权。

2006年通过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吸收了 红旗标准!的精神,从而纠正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的缺陷。 条例?第23条规定:链接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显然,立法者充分意识到仅有 明知!尚不足以合理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 应知!被链接内容侵权的情况下提供链接的,仍然应构成 帮助侵权!。

红旗标准!对于在著作权人与链接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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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维系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它意味着链接提供者有义务删除那些指向明显侵权文件的链接,但却没有义务一一审查被链接内容的合法性。例如,没有任何一家唱片公司和电影公司会许可任何网站免费提供其流行歌曲或当红电影的下载,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常识。如果电影 夜宴?在全球同步首映之前已有第三方网站提供 夜宴?的免费下载,则链接提供者当然应当知道该电影文件是侵权的,从而不应设置链接或者在发现之后也应删除现有链接。但是,对于文字、美术和摄影等其他类型作品,由于已有不少著作权人授权在网络中免费传播其作品,链接提供者往往很难根据常理判断第三方网站中的这些作品是否侵权。此时不能仅仅因为被链接的作品是未经许可而上传的,就认定链接提供者有意帮助第三方网站实施侵权。换言之,此时并不存在一面在链接提供者面前公然飘扬的 红旗!。法院必须根据著作权人曾经发出通知等证据判断链接提供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28见h tt p://li st .m p3.b ai du .co m /list/top200.ht m?i d=1?top3,2007年5月4日访问。

29见h tt p://m us i c .cn .yahoo .co m /m p3li st_t op .php?s ub1=%B8%E 8%CA%D6&s ub2=%BB %AA%D3%EF %C4%D0%B8%E8%CA %D6&source=ys m t_h m eu _l hym02007年5月4日访问。

对于 百度案!和 雅虎案!而言, 红旗标准!均是可以适用的。这是因为 百度M P3!和 雅虎音乐!网站上均有人为设置的 榜单!,其中的链接均指向歌曲文件。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 榜单!之中,被链接歌曲的名称和演唱者的姓名一目了然。而唱片公司是不可能授权任何一家网站免费提供其旗下歌手所演唱的流行歌曲的,这是一个世人皆知的常识。两网站的经营者即使只是不经意地扫一眼 榜单!中列出的歌手姓名和歌曲名称,也不可能意识不到被链接的歌曲必然是未经许可而被 上传!到第三方网站的。如 百度MP3!网站中 歌手TOP200!中的前10名 周杰伦、刘德华、S.H.E 、张学友、张韶涵、信乐团、蔡依林、王力宏、林俊杰、王心凌!,28

以及 雅虎音乐!网站中 华语男歌手!中的前10名歌手 周杰伦、刘德华、王力宏、张学友、罗志祥、刀郎、潘玮柏、周华健、陈奕迅、林俊杰!等均是一般人耳熟能详的歌手。29

即使无法证明两网站的经营者 明

知!由这些歌手演唱的歌曲是未经过授权而被 上

传!的,任何一个与音乐网站的经营者具有相同认识能力的 理性人!也绝不可能发现不了。因此两网站对于其 榜单!中有大量指向侵权歌曲链接的事实是 应知!的。在这种情况下,两网站放任这些侵权链接保留在其页面上,用于吸引用户点击,以增加其网站流量和广告收入,明显具有帮助第三方网站扩大侵权范围为自己牟利的主观过错。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两网站 榜单!中的链接不是网络经营者人工设置的,而是搜索引擎自动在网络中搜索到的,也不会影响根据 红旗标准!对两网站经营者 帮助侵权!的认定。因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第23条明确规定:只要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的内容侵权而仍然提供链接的,就构成 帮助侵权!。至于 榜单!中的链接是由搜索引擎自动搜索出来的还是人为设置的,并不影响对侵权的认定。因为即使链接是完全自动形成的,网站经营者同样可以仅凭链接名称中的歌手姓名和歌曲名称,就轻而易举地断定被链接的内容是侵权的。

在 雅虎案!中,唱片公司更是将旗下歌手的姓名和其所演唱的歌曲名称告知了雅虎,并提供了33首被链接歌曲的URL 地址作为示例。对此,法院认为: 被告在收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显然,对于那些与原告函件中列出的URL 地址相对应的歌曲文件,被告 明知!其是侵权的。但对于其他由同一歌手所唱的同一名称的歌曲而言,尽管存储在不同的第三方网站上、有不同的URL 地址,被告根据原告的函件仍然 应知!其是侵权的。法院据此认定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删除与涉案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正是 红旗标准!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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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结果曾经受到质疑。有人认为:这样的结果将会导致权利人只在通知书中列出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不附上侵权作品的URL地址。而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只能将包含这些关键词的全部链接均加以删除,这样,不仅音乐搜索,也包括网页、图片、资讯搜索等整个搜索行业均将遭受毁灭性打击。!30本文作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对红旗标准!的曲解。雅虎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唱片公司在将歌手姓名和歌曲名称告之网络服务商之后,网络服务商就应当断开指向这些歌曲的链接,是因为雅虎音乐!网站提供的均为指向歌曲文件的深层链接,而链接名称中又同时包含了歌手名称和歌曲名称。唱片公司既然没有许可过任何网站免费传播这些歌曲,相同歌手演唱的同名歌曲无论出现在哪个网站之中,必然均是未经许可而被上传!的,而且这种上传!也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31在唱片公司将这些歌手姓名和歌曲名称告之雅虎后,雅虎就应当知道其搜索结果中由这些歌手演唱的歌曲均是侵权的。

对此只可能存在一种特殊的例外情况,即有网友冒充唱片公司旗下的歌手将同名歌曲翻唱之后上传!。例如,某网友将翻唱的 朋友?录制成M P3格式传到网上,但却注明是周华健!演唱。如果周华健所在的唱片公司并没有取得 朋友?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则唱片公司对于该网友冒周华健之名演唱的 朋友?的确不享有任何权利。但是,这种情形毕竟是罕见的,法律不应仅仅因为这种特例的存在而放任极为普遍的侵权行为。而且该名网友既然冒充周华健,也要承受冒名所造成的风险。因为这种冒名已足以使一个理性人!认为这就是周华健原唱的 朋友?。同时,该名网友如果发现自己冒名演唱的歌曲被网络服务商断链,可以根据反通知与恢复!机制要求恢复链接。

但是,对于网页和资讯搜索而言,本案的判决结果并不适用。由于搜索对象是文字,而文字中含有他人作品名称和姓名的情况十分复杂,既可能就是全文转载的他人作品,也可能只是在进行介绍、评论时引用了作品的片断,并注明了出处。因此,如果本案中雅虎提供的仅仅是对于网页和资讯的搜索,而且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书也仅列举了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而没有附其具体的URL地址,则此时不能推定所有含该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的搜索结果均为侵权内容,也不能要求网络服务商统统加以删除。依据上文提到的红旗标准!,此时尚没有一面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飘扬的红旗!。

对于图片搜索也是如此。对于图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而言,以被描绘或拍摄对象名称或所要表达的主题为作品标题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同时,这些标题一般都较为简洁,导致不同的画家和摄影师所创作的不同作品往往有相同的命名。而且目前各种图片搜索引擎搜索出的结果很少有包含画家或摄影师姓名的。这与百度和雅虎的M P3搜索引擎!提供的链接中均包含歌手姓名的情况完全不同。因此,被搜索到的图片即使在文件标题上与通知书中列出的作品名称相同,仍然很有可能并非权利人创作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通知书仅列出作品名称也不足以使网络服务商知晓所有含有该名称的图片是侵权的。因此,雅虎案!对红旗标准!的适用是有特定的事实作为依据的。对于网页、图片、资讯搜索并不适用。

总之,审理百度案!和雅虎案!的法院均能正确地认定提供链接并非网络传播行为!。即链接提供者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与过去不区分上传!与设链!以及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做法相比是一个巨大进步。而在雅虎案!中,法院更是首次应用红旗标准!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认定链接提供者应知!被链接的内容侵权。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说明间接侵权!规则在网络环境中已为法院所接受和正确适用。这也预示着在立法上正式引入间接侵权!的概念并加以法定化的时机正在走向成熟。

30见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虎网站的经营者)2007年4月12日 关于11家唱片公司状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音乐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情况说明)?。

31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网站已经开始提供正版歌曲的下载,但对于这些歌曲,在正常情况下搜索引擎是无法搜索到的。而搜索引擎能够搜索到的均应是可供用户免费下载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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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以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为例 学号: 2016/4/16

目录 案件回放 (1) 并购双方简介及并购背景 (2) 2-1 阿里巴巴 (2) 2-2 雅虎 (3) 并购类型分析 (3) 并购动因分析 (4) 并购效应 (6) 并购启示 (7) 6-1 合理的并购规划 (7) 6-2 敏锐洞察并购目标 (8) 6-3 强化风险意识 (8)

案件回放 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与雅虎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双方已签署合作协议。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同时获雅虎10亿美元投资,并享有雅虎品牌及技术在中国的独家使用权;雅虎获阿里巴巴40%的经济利益和35%的投票权。阿里巴巴收购的雅虎中国资产包括:雅虎的门户、一搜、IM产品,3721以及雅虎在一拍网中的所有资产。收购文件显示,雅虎计划用总计6.4亿美元现金、雅虎中国业务以及从软银购得的淘宝股份,交换阿里巴巴40%普通股(完全摊薄)。其中雅虎首次支付现金2.5亿美元收购阿里巴巴2.016亿股普通股,另外3.9亿美元将在交易完成末期有条件支付。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雅虎将斥3.6亿美元从软银子公司手中收购其所持有的淘宝网股份,并把这部分股份转让给阿里巴巴,从而淘宝网将成为阿里巴巴的全资子公司。该收购计划将在雅虎收购阿里巴巴交易完成末期执行。 阿里巴巴获雅虎10亿美元注资后,董事会成员将发生变更,变更后包括四个董事会席位,阿里巴巴两位、雅虎一位、软银一位,具体则为阿里巴巴CEO马云、阿里巴巴CFO蔡崇信、雅虎创始人致远及软银董事长正义。 整合后的雅虎中国公司将全部交由阿里巴巴公司经营和管理,阿里巴巴CEO马云表示他本人将出任雅虎中国公司总经理职位,管理雅虎中国的全部业务,他同时强调,在阿里巴巴收购之后,雅虎中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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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雅虎”的网上调研 Yahoo!作为第一家网上搜索引擎门户网站,是最大的一家设计信息流量、广告、日常起居的大型公司,它的很多广告客户都是国际知名大企业,因为雅虎有高知名度和高访问率。因此雅虎应该向客户提供准确的信息流量、网上用户统计信息以及更为详细的个人信息。 一网调的动因 雅虎授权英国营销调研公司“大陆研究”和他的合作者—纽约一家名为“Quantime”的公司对德、法美三国的使用者进行调研。调研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收集三国的雅虎商业用户及一般用户访问网站的数据,了解其上网动机及其主要网上行为,同时要求被访者提供E-mail地址以备再次联系。第二阶段进行深度调研,主要是吸引督促被访者参与完成调研,确保收集到最佳信息。 二网调的优势 没有时空地域的限制,反馈速度很快;因特网的交互性是调研时间大大缩短。传统调查耗费大量人力,有的面访或入户调查又有被拒绝的尴尬,而网调中参与填写问卷的人是自动的,仅仅两周时间便接到10000多份来自三个国家的完整答卷,参与的网民便现出良好的合作态度。 三网调的主要方式 1 E-MAIL问卷, E-MAIL问卷制作方便、分发迅速,能够得到被访者的充分注意。被访问者答毕将问卷回复给调研机构,设专门的程序进行问卷准备,列出邮址和收集数据。

2 交互式电脑辅助电话访谈(CATI)系统。访问员坐在计算机终端或个人电脑前,连通被访者电话后开始键入问题,被访者回答后计算机会根据答案自动显示下个问题。这省略了数据的编辑及录入步骤,因为数据已被直接输入计算机内,统计工作可以随时进行,这是用纸笔统计所无法做到的。 3网络调研系统把专门为软件网络调研设计的问 卷及传输软件设计成无需使用程序的方式,包括整体问卷设计、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程序。问卷由简易的可视问卷编辑器产生,自动传输到网络服务器上,通过网站,使用者随时在屏幕上对回答数据进行整体统计或图表统计。 三种方法各有特色:第一种简单易做,成本最低,但由于不能传输图像,功能受到限制。第二种方法迅速而且误差小,但需要较高的人力成本。第三种方法需要较高的投入, 由于使用了网络专业工具,这种网调方法比较适合于大规模样本调研。低于500名的小规模调研费用要高于E-mail调研。 四进行网调应注意几个问题: 1 要制定网调提纲。网调所包含的高度精炼的理念是无法触及的“虚无”,网调提纲可以将之具体化、条理化。有利于和网民的沟通。 2 网调必须提供适当的激励,会获得更多的参与者。如摩托罗拉、惠普作网调时都有奖品激励参与者。 3 网调必须对调查对象进行脚色细分。如某时尚休闲男装的目标对象是年轻男性,而实际购买者也包括他

雅虎中国

中国雅虎 1.背景介绍 雅虎是全球第一门户搜索网站,业务遍及24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超过5亿的独立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网络服务。1999年9月,中国雅虎网站开通。2005年8月,中国雅虎由阿里巴巴集团全资收购。 中国雅虎开创性地将全球领先的互联网技术与中国本地运营相结合,成为中国互联网界位居前列的搜索引擎社区与资讯服务提供商。中国雅虎一直致力于以创新、人性、全面的网络应用,为亿万中文用户带来最大价值的生活体验,成为中国互联网的“生活引擎”。 2005年、2006年,中国雅虎分获由IT风云榜评出的“搜索引擎年度风云奖”和第五届互联网搜索大赛“搜索产品用户最高满意度奖”等殊荣。 2.产品与服务 雅虎邮箱 雅虎邮箱是雅虎公司一个很重要的业务,雅虎是全球最早从事电子邮件服务的互联网企业之一。雅虎邮箱自1996年开始,在全球范围内为用户提供电子邮箱服务。中国雅虎邮箱已于2013年8月19日停止服务。 雅虎知识堂 雅虎知识堂,是在传统搜索引擎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新型高效率搜索方式。以“关键词”为特征的搜索方式,在信息量爆炸的今天,已经逐渐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不足30%的有效率表明搜索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而“雅虎知识堂”此类社区式智能化搜索产品的推出,则最大限度的利用了网络资源,问题由网友提出,答案也很可能由网友提供。 雅虎论坛 目前中国成长最迅速的综合门户论坛。以新锐话题、社会民生,时尚生活为特色,聚合了数百万用户每日在线讨论,聊天,交友。一万多个不同类型的论坛特色版面,数百名官方任命版主吸引了各路爱热闹、爱时尚、爱张扬,有个性的网友在这里一展风采。雅虎论坛开放了网友自由建版的特色服务,实现版面自由管理,让这里成为自己的舞台。 雅虎财经 汇世界行情做全球买卖--雅虎财经频道是中国唯一提供世界各大交易所行情的专业财经频道。依托雅虎的一流互联网技术,股票行情系统实时显示速度高于国内所有网站;基于WEB页面的各类先进分析工具,可以提供全球任意一支或多支股票间的分析对比。雅虎财经频道更有强大的海内外专业媒体、分析师团队,深入财经领域,报道财经大事,为投资者提供真实而有价值的观点。 雅虎体育 凝聚体育赛事精华--凝聚体育赛事精华--雅虎体育频道以“凝聚体育赛事精华” 为宗旨,向大众提供快速、深入的体育报道,让用户以最少的时间,看到最精华的体育新闻。雅虎体育频道的特色包括:图文并茂的具有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重大比赛互动直播,来自国内外内容合作资源的体育专业报道、精准分析、独到评论,以及丰富详实的体育明星花絮。 娱乐频道 全球娱乐资讯先锋--全球娱乐资讯先锋--雅虎娱乐频道利用雅虎全球资源,为网友提供具有雅虎风尚的高品质娱乐资讯,报道环球娱乐的方方面面。其中《在线影院》是欧美影迷的盛宴,凭借雅虎美国的电影资源优势,同步追踪北美电影排行榜,发布最新欧美大片片段在线观看,好莱坞八大公司电影尽收眼底。《明星幻灯》更是形式令追星族大喊过瘾的多媒体形象秀。 搜索资讯 搜索品味生活--雅虎搜索资讯以搜索为基础,与全球各大新闻社、媒体机构全线贯通,并依托国内各省市

关于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的讨论分析

深入分析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案例一、并购的原因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雅虎中国当时已经进入一个很严重的瓶颈期,竞争日益加剧,在本地化的道路上步履艰难,因此作为投资一方的软银公司本着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考虑,自然希望能够将其优化整合。从雅虎的角度出发,把自己处理不了的中国业务盘出去,正好有利于集中精神在其他市场竞争。另外,雅虎要想在市场上成功,就要有一个好的伙伴,那么,阿里巴巴的团队很有能力,正是一个很好的伙伴。同时,雅虎看好电子商务,不管是中国、欧洲、美国,电子商务是最有影响的互联网业务。 而阿里巴巴本身在国内的B2B领域是无可非议的老大,在业务上与雅虎无大冲突,同时雅虎强大的搜索功能于与国际背景还将对阿里巴巴的发展大有益处,并且与雅虎合作直接给阿里巴巴带来了10亿美元的投资,可以进一步融资,因此进行内部处理也就显得合情合理了。 当时百度在美国上市,股票表现抢眼之极,中国概念在纳股再度成为助推力,而阿里巴巴作为中国下一个极具潜力的网络企业,不应忽略,合并案中,雅虎只是以业务并入和现金入股的方式进入,对于阿里巴巴上市和国际化战略有重要作用。 二、并购交易方式 不同的企业并购方式在交易标的、债务风险承担、法律程序等方面各有不同,适应于不同并购具体情况。选择现实有和效,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交易方式,对成功并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企业选择并购形式主要取决于并购动因,同时,应结合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方向及目标企业的特点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形式多样,如控股式、吸收式、购买式、承担债务式、公司合并等。 就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而言,从行业隶属关系看,双方同属于网络行业,但业务重点不同,阿里巴巴从事电子商务,雅虎中国兼有搜索和门户,所以,属于一种纵向并购;同时,双方经过谈判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愿,故属于善意收购。实质上,是阿里巴巴以换股形式收购了雅虎中国;改变了股东结构,以40%的股权换来了雅虎中国全部的资产,包括阿里巴巴的终极目标――搜索引擎的而核心

案例讨论: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 ;. 案例讨论: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要求:对并购交易方式、并购整合、并购与公司控制权进行深入讨论与分析。 1、并购交易方式 企业选择并购形式主要取决于并购动因;同时,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方向及目标企业的特点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就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而言,从行业隶属关系看,双方同属于网络行业,但业务重点不同,阿里巴巴从事电子商务,雅虎中国兼有搜索和门户,所以,属于一种纵向并购;同时,双方系经过谈判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愿,故属于善意收购。 在支付方式上,阿里巴巴与雅虎中国进行了金额巨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一方面,阿里巴巴没有支付毫厘便换来了雅虎的10亿美元,其中包括2.5亿美元的现金、价值3.6亿美元的淘宝股票和未来有条件的3.9亿美元的阿里巴巴股票;另一方面,雅虎中国得到了阿里巴巴40%的股权和35%的投票权,又似乎是雅虎中国在并购阿里巴巴。 实质上,是阿里巴巴以换股的形式收购了雅虎中国;改变了股东结构,以40%的股权换来了雅虎中国全部的资产,包括阿里巴巴的终极目标——搜索引擎的核心技术。 2、并购整合 并购结果:并购雅虎中国后,阿里巴巴将集目前互联网领域所有当红的概念与业务于一身,包括电子商务、门户、搜索和即时通讯。虽然拥有了众多互联网的功能,但马云再三强调,阿里巴巴过去做的是电子商务,现在做的是电子商务,将来做的还是电子商务。而诚信、市场、支付和搜索是电子商务的四大基础,如今这四大基础阿里巴巴都具备了。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同时获雅虎10亿美元投资;并享有雅虎品牌及技术在中国的独家使用权;雅虎获阿里巴巴40%的经济利益和35%的投票权。阿里巴巴董事会变更:阿里巴巴两位、雅虎一位、软银一位。 3、并购与公司控制权 其实,阿里巴巴并购案并非无忧。 阿里巴巴换出股份的比例过大,在换股过程中,雅虎取得了相对的控制权。尽管阿里巴巴称不会有任何控股,但雅虎所持有的阿里巴巴股票的比例还是让人担忧。 并购后的整合风险不容小觑。阿里巴巴和雅虎中国是两个独立的品牌,有着各自的品牌形象同时,雅虎中国体内的3721公司在收购前与雅虎中国仍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这样,如何准确区分品牌的不同定位,是对雅虎中国进行整合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这次收购后面临整合风险的症结所在。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的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的案 例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里巴巴。 实质上,是阿里巴巴以换股的形式收购了雅虎中国;改变了股东结构,以40%的股权换 来了雅虎中国全部的资产,包括阿里巴巴的终极目标——搜索引擎的核心技术。 四、并购结果及绩效 并购结果:并购雅虎中国后,阿里巴巴将集目前互联网领域所有当红的概念与业务于一身,包括电子商务、门户、搜索和即时通讯。虽然拥有了众多互联网的功能,但马云再三强调,阿里巴巴过去做的是电子商务,现在做的是电子商务,将来做的还是电子商务。而诚信、市场、支付和搜索是电子商务的四大基础,如今这四大基础阿里巴巴都具备了。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同时获雅虎10亿美元投资;并享有雅虎品牌及技术在中国的独家使用权;雅虎获阿里巴巴40%的经济利益和35%的投票权。阿里巴巴董事会变更:阿里巴巴两位、雅虎一位、软银一位。 绩效: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属于互补兼容模式。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市场已经成熟,并无更大发展空间。而雅虎中国单纯做门户和搜索,利润并不大。单纯通过并购雅虎中国,可以实现门户、搜索引擎和电子商务的协同合作,门户和搜索提供访问量,而电子商务可以提供内容。取彼此之长,共同发展。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我觉得阿里巴巴收购雅虎的这个事件应该是成功。在此次的收购活动中,与传统收购又所不同,一般利益被侵犯的被收购方在这次中也借由公司股份的售出从而套现大量现金更加的实现资金的流动致使雅虎在被收购过程中也得到的股价的大幅上升。并在此同时也控股了阿里巴巴40%的股权,只花了仅仅10几亿美元赚的100亿港元。如此之高的收益不得不赞许下雅虎高管层的高瞻远瞩。收购方的阿里巴巴也借由控股雅虎中国使其在互联网行业的地位达到大幅提高。到达了双赢的结果。 五、并购后整合 其实,阿里巴巴并购案并非无忧。 1、阿里巴巴换出股份的比例过大,在换股过程中,雅虎取得了相对的控制权。尽管阿里巴巴称不会有任何控股,但雅虎所持有的阿里巴巴股票的比例还是让人担忧。 2、并购后的整合风险不容小觑。阿里巴巴和雅虎中国是两个独立的品牌,有着各自的品牌形象同时,雅虎中国体内的3721公司在收购前与雅虎中国仍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这样,如何准确区分品牌的不同定位,是对雅虎中国进行整合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这次收购后面临整合风险的症结所在。 六、案例分析与启示 首先,正确选择目标企业,关系到并购成本的高低、并购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并购后的整合与预期协同效应。阿里巴巴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搜索引擎的核心技术,而在国内现有市场上,雅虎中国在搜索引擎市场的竞争地位和市场策略符合阿里巴巴购并要求。阿里巴巴需要搜索引擎,雅虎力图摆脱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千年老二”地位,两者在市场定位和策略成功方面一拍即合,促成了这次收购。 其次,在选择并购形式时,要综合考虑并购动因、目标企业状况、并购整

雅虎现状

雅虎现状 一、雅虎简介 雅虎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通讯、商贸及媒体公司。其网络每月为全球超过一亿八千万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网上服务。雅虎是全球第一家提供互联网导航服务的网站,不论在浏览量、网上广告、家庭或商业用户接触面上,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0437157.html,都居 于领导地位,也是最为人熟悉及最有价值的互联网品牌之一,在全球消费者品牌排名中位居第38位。 二、雅虎当前市场情况 雅虎美国搜索市场份额持续下滑,首次跌破14% 市场调研机构 comScore 今天发布了美国搜索市场2012年2 月份份额报告,报告显示,Google 继续保持霸主地位,其市 场份额高达66.4%,而雅虎则持续下滑,并首次跌破14%的市 场占有率。

报名显示,Google 在搜索市场的份额已经连续3个月攀升,1 月份是66.2%,2月份上升了0.2%。微软的搜索引擎必应的市 场占有率也从1月份的15.2%上升至了2月份的15.3%,而去 年同期其市场份额仅为13.6%。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微软的广告 合作伙伴雅虎在搜索市场的份额下滑。雅虎在1年前的市场份 额还有16.1%,今年1月份下滑至了14.1%,而到了2月份则 进一步下滑至13.8%。显然这对于雅虎是一个噩耗,因为该公 司曾经依靠过强大的搜索业务来获取高额收益。不过对微软而 言这自然是个好消息,尽管该公司还要花费很大的力气才能进 一步推动必应的广泛应用。 雅虎中国,一个在国内与百度、谷歌齐名的搜索巨头,经过7 年努力,其可圈可点的表现却屈指可数,在中国的地位也越来 越尴尬。与一年前的同期相比,雅虎在京沪穗三地搜索引擎用 户中的市场份额继续缩水,只剩2%。 三、雅虎氛围现状 据美国科技博客 AllThingsD 报道,雅虎发布了“雅虎职员满 意度调查”(以下简称“YESS”)报告。这份年度调查报告显示,雅虎员工的士气十分低落。

案例讨论: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案例讨论: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要求:对并购交易方式、并购整合、并购与公司控制权进行深入讨论与分析。1、并购交易方式 企业选择并购形式主要取决于并购动因;同时,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方向及目标企业的特点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就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而言,从行业隶属关系看,双方同属于网络行业,但业务重点不同,阿里巴巴从事电子商务,雅虎中国兼有搜索和门户,所以,属于一种纵向并购;同时,双方系经过谈判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愿,故属于善意收购。 在支付方式上,阿里巴巴与雅虎中国进行了金额巨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一方面,阿里巴巴没有支付毫厘便换来了雅虎的10亿美元,其中包括2.5亿美元的现金、价值3.6亿美元的淘宝股票和未来有条件的3.9亿美元的阿里巴巴股票;另一方面,雅虎中国得到了阿里巴巴40%的股权和35%的投票权,又似乎是雅虎中国在并购阿里巴巴。 实质上,是阿里巴巴以换股的形式收购了雅虎中国;改变了股东结构,以40%的股权换来了雅虎中国全部的资产,包括阿里巴巴的终极目标——搜索引擎的核心技术。 2、并购整合 并购结果:并购雅虎中国后,阿里巴巴将集目前互联网领域所有当红的概念与业务于一身,包括电子商务、门户、搜索和即时通讯。虽然拥有了众多互联网的功能,但马云再三强调,阿里巴巴过去做的是电子商务,现在做的是电子商务,将来做的还是电子商务。而诚信、市场、支付和搜索是电子商务的四大基础,如今这四大基础阿里巴巴都具备了。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同时获雅虎10亿美元投资;并享有雅虎品牌及技术在中国的独家使用权;雅虎获阿里巴巴40%的经济利益和35%的投票权。阿里巴巴董事会变更:阿里巴巴两位、雅虎一位、软银一位。 3、并购与公司控制权 其实,阿里巴巴并购案并非无忧。 阿里巴巴换出股份的比例过大,在换股过程中,雅虎取得了相对的控制权。尽管阿里巴巴称不会有任何控股,但雅虎所持有的阿里巴巴股票的比例还是让人担忧。并购后的整合风险不容小觑。阿里巴巴和雅虎中国是两个独立的品牌,有着各自的品牌形象同时,雅虎中国体内的3721公司在收购前与雅虎中国仍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这样,如何准确区分品牌的不同定位,是对雅虎中国进行整合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这次收购后面临整合风险的症结所在。

雅虎在中国失败的教训和警戒

雅虎在中国失败的教训和警戒 从2000年起笔者就是雅虎中国的用户,2010年在雅虎中国还有短暂的工作经历,直至紫色的梦在中国彻底地破碎。反观雅虎中国的产品更迭,叹惋之余不免还有一些启迪与训诫,至少可算是项目失败的教训与警戒。 (本文只是从业务和产品的角度做回顾与总结,暂没有把公司之间资本层面的瓜葛与博弈考虑在内。) 1、雅虎门户的十字路口 雅虎起初的定位就是资讯目录与工具导航,或者是张平合努力把雅虎中国推向更加符合本土市场的“新闻超市”,但门户的媒体角色在国内倍受限制,不敌国内崛起的网易、新浪和搜狐;直至门户目录时代遭受起搜索引擎的冲击,周鸿祎携3721委身雅虎中国,老

周巧妙地避开内容与媒体角色的竞争,试图发力邮箱和搜索,以及试探其他创造营收的项目。一年来的时间,周鸿祎及其团队最卓著的成果就是使雅虎邮箱跻身国内第二名,但老周看好的搜索和其他的诡异项目与雅虎总部的战略不能相融,老周明白自己想做什么,就另起门户去也。但雅虎总部对新闻门户的不甘舍弃出自不确定是要全心做内容,还是要全力发展搜索及其他服务,因此才有后来的交付阿里巴巴全盘接管。 训诫一:一定要明白自己要做什么 雅虎中国在门户的十字路口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选择,一方面海外公司在国内媒体受限更多;另一方面雅虎也没有要死磕做好中国新闻门户的意志:因此直至阿里巴巴彻底改造雅虎中国,雅虎中国在内地既不是顶尖的门户也不是领衔的搜索。举棋不定既不能增强现有业务,也不能开辟全新疆土,对创业公司而言拖延就是自杀,对等待融资或IPO的团队而言就更是加重累积负荷。 2、阿里巴巴的雅虎再造 阿里巴巴在接手中国之后,谢文的闪电进场和退场颇具戏剧性,他的社区战略没有被认可和接受。谢文离开后的雅虎在阿里巴巴的手中摇来摆去,既有雅虎NCP(一种更加自由的博客模式,不用写代码就能自定义博客的任一模块)等创新产型的UGC产品推出,也有“雅虎·口碑”的本地生活服务转型,但都没有做长久,或者还未等

微软并购雅虎案例分析报告

微软并购雅虎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例介绍 微软公司介绍: 微软(Microsoft,NASDAQ:MSFT, HKEx: 4338)公司是世界PC(Personal Computer,个人计算机)机软件开发的先导,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是它的创始人。 雅虎公司介绍: 雅虎(Yahoo!)是美国著名的互联网门户网站,20世界末互联网奇迹的创造者之一。其服务包括搜索引擎、电邮、新闻等,业务遍及24个国家和地区,为全球超过5亿的独立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网络服务,迄今为止,保持了全球第一门户搜索网站的地位。 并购过程始末: 自微软(Microsoft Corp.)正式宣布收购雅虎(Yahoo! Inc.)到现在,将其概括为“提出方案”->“拒绝方案”->“多方搅局”->“最后通牒”->“重启合作”5个阶段。 1)提出方案: 2008年2月1日,微软宣布向雅虎董事会提交收购报价,计划以每股31美元收购后者全部已发行普通股,交易总价值约为446亿美元。收购将以一半现金、一半股票的方式完成,微软收购报价较前一日雅虎收盘价19.18美元溢价62%。这一并购方案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开拓微软在网络广告上的市场份额,在和谷歌(Google Inc.)的竞争中显得更有竞争力。 同一天,雅虎确认收到了微软的并购报价。其在声明中称,该公司董事会将仔细、迅速地评估微软提交的收购方案。在此评估过程中,雅虎董事会将结合该公司的战略计划,同时确保自己的行动可以使股东长期价值最大化。 2008年2月7日,据国外媒体报道,雅虎CEO杨致远并未决定出售雅虎,他在周三发给员工的电子邮件中表示,该公司仍在寻找其它方式以阻击微软的收购。 2)拒绝方案: 2008年2月11日,雅虎董事会今天正式拒绝了微软446亿美元的收购报价,认为这一价格“极大低估了雅虎的价值”。据分析师预计,雅虎的目标价位在560亿美元左右,合每股40美元。 2008年2月19日,微软董事长比尔·盖茨(Bill Gates)周一强调,微软不会提高收购雅虎的报价。并且证实微软计划在网络搜索领域投入巨资与谷歌竞争,即便微软收购雅虎失败。同时,有消息称微软将发动代理权争夺战来收购雅虎。 3)多方搅局: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案例研究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案例研究 一、案例背景 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与雅虎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双方已签署合作协议。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同时获雅虎10亿美元投资,并享有雅虎品牌及技术在中国的独家使用权;雅虎获阿里巴巴40%的经济利益和35%的投票权。阿里巴巴收购的雅虎中国资产包括:雅虎的门户、一搜、IM产品,3721以及雅虎在一拍网中的所有资产。收购文件显示,雅虎计划用总计6.4亿美元现金、雅虎中国业务以及从软银购得的淘宝股份,交换阿里巴巴40%普通股(完全摊薄)。其中雅虎首次支付现金2.5亿美元收购阿里巴巴2.016亿股普通股,另外3.9亿美元将在交易完成末期有条件支付。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雅虎将斥3.6亿美元从软银子公司手中收购其所持有的淘宝网股份,并把这部分股份转让给阿里巴巴,从而淘宝网将成为阿里巴巴的全资子公司。该收购计划将在雅虎收购阿里巴巴交易完成末期执行。 阿里巴巴获雅虎10亿美元注资后,董事会成员将发生变更,变更后包括四个董事会席位,阿里巴巴两位、雅虎一位、软银一位,具体则为阿里巴巴CEO马云、阿里巴巴CFO蔡崇信、雅虎创始人杨致远及软银董事长孙正义。 整合后的雅虎中国公司将全部交由阿里巴巴公司经营和管理,阿里巴巴CEO 马云表示他本人将出任雅虎中国公司总经理职位,管理雅虎中国的全部业务,他同时强调,在阿里巴巴收购之后,雅虎中国并不是一个合资公司,而是雅虎将全部中国业务转交阿里巴巴来管理。 新公司业务方向:主要的目的还是围绕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就是电子商务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合作的主要出发点就是搜索引擎。 雅虎中国员工安排:在12月31日之前雅虎中国的现有人员不会进行变动。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科目资本运营 班级 14工管 目录

一、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案例简介 (1) 二、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的动机 (1) 1、阿里巴巴 (1) 2、雅虎中国 (2) 三、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的经验总结 (2) 1、阿雅整合,精干管理层 (2) 2、技术+本地化,核心竞争力 (2) 四、政策建议 (3) 一、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的案例简介 2005 年8 月11 日雅虎品牌授权阿里巴巴。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包括雅虎中国门户网站、搜索技术、通讯与广告业务以及3721 网络实名服务,获得雅虎品牌在中国的无限期独家使用权,并获得雅虎10 亿美元投资,组成战略联盟关系,雅虎成为阿里巴巴的股东。对价及支付:根据雅虎公司公布的8-K 修改文件可以推出,重组后阿里巴巴的股票价值确定在6.497 美元,由此可以推出,雅虎公司原计划以2.5 亿现金、淘宝网的股份及雅虎中国的全部权益置换阿里巴巴201617750 股价13.1 亿美元,雅虎中国价值为7 亿

美元;通过赠股协议,阿里巴巴原股东持有重组后阿里巴巴股份452495888 股,价值25.5 亿美元,即阿里巴巴重组前的价值定价在25.5 亿美元。根据雅虎公司8-K 修改文件的约定,阿里巴巴第一阶段重组总股权数为626410435 股,雅虎公司持有201617750 股,阿里巴巴原股东持有424792685 股。按雅虎公司原8-K 文件约定收购全部完成后,雅虎公司和软银对阿里巴巴绝对控股按原8-K 文件的约定,雅虎公司收购阿里巴巴股票201617750 股,之后在二级股票市场,收购阿里巴巴股东持有的3.9 亿美元的股票,按阿里巴巴股东等比例出售股票计算,按原8-K 文件执行后,雅虎公司持有重组后40%的股份,因此,如果按原8-K 文件执行,重组全部完成后,雅虎公司和软银合计占有阿里巴巴56.2%的股份,但若仅完成第一阶段收购计划,按原8-K 文件约定,雅虎公司占阿里巴巴30.82%的股份,软银占阿里巴巴18.68%的股份,雅虎公司和软银按原8-K 文件约定完成第一阶段收购后,合计占阿里巴巴49.5%的股份,并未实现绝对控股。 二、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的动机 理论分析:市场势力理论认为,并购可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减少竞争对手,增加企业长期获利的机会。通过并购,企业不仅可以保持原有的势力范围,而且可以通过跨地区、跨国界的并购以开拓新的市场。通过横向并购提高行业集中程度,扩大市场份额,改善竞争结构,减少竞争对手。以增强市场势力为目标的并购活动,可能会导致企业间的共谋和对市场的垄断,从而获取垄断利润。市场势力理论将并购活动的主要动因归于企业借助并购可以减少竞争对手,从而增强对企业经营环境的控制,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并保持长期获利的机会。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可以看作是以这样的目的来进行的并购运作。 1、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未来发展的目标就是搭建一个包括电子商务、门户、搜索、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网络实名等在内的互联网矩阵,几乎囊括了目前互联网领域内所有的当红业务。收购雅虎中国后,阿里巴巴的业务范围将拓展到除了无线、游戏外的所有互联网领域。阿里巴巴网站与淘宝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庞大,并且社区化。这么一个庞大的系统,数以亿计的网页。毫无疑问必然要非常依赖于搜索引擎的工作才有可能让客户在网站上完成日常的工作。因此他需要让自己的搜索引擎更快更好!当然基于当前自己的科研实力是很难满足需求的。因此雅虎的搜索引擎是他的必取之物。同时,阿里巴巴通过收购雅虎中国可以以综合性的互联网集团形态出现,走一条有核心技术的另类寡头之路。这样可以得到一个有一定成长性的搜索引擎还有相关的技术以期先发制人,通过搜索大战,直捣百度的心脏。阿里巴巴站在集团战略发展角度,想构建一个综合性的网络大国,使其在国内网络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从雅虎控股阿里巴巴40%股份来看,无疑阿里巴巴与雅虎成了一家人,在国际上享誉盛名的雅虎和阿里巴巴无疑形成了坚强的同盟军。这样面对未来本土中国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足够高的壁垒。显然,中国的本土市场开发到一定程度以后,中国的电子商务公司走向国际化,进入国际市场是必然要发生的事情。阿里巴巴与雅虎的结盟无疑将沉重打击中国电子商务公司进入国际市场的信心。在国际市场上阿里巴巴与未来其他的电子商务公司竞争自然就添加了一个大大的砝码。又是一个先发制人!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的案例分析

作业题目: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案例分析 一、并购双方简介 阿里巴巴:企业间(2B)电子商务的著名品牌,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是全球首家拥有超过800万网商的电子商务网站,遍布220各国家和地区,连续5次被美国权威财经杂志《福布斯》选为全球最佳B2B站点之一,被誉为与Yahoo、Amazon、eBay比肩的四大互联网商务流派代表之一。 雅虎中国: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通讯、尚无及媒体公司,在全球共有24个网站,其总部设在美国加州圣克拉克市,在欧洲、亚太区、拉丁美洲、加拿大及美国均设有办事处。雅虎是全球第一家提供互联网导航服务的网站,不论在浏览量、网上广告、家庭或商业用户接触面上,都居于领导地位,在全球消费品牌中位居第38位。 二、并购动机 雅虎:雅虎中国当时已经进入了一个很严重的瓶颈期,在本地化的道路上步履艰难,因此作为投资一方的软银公司本着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考虑,自然希望能够将其优化整合。从雅虎的角度出发,把自己处理不了的中国业务盘出去,正好有利于集中精力在其他市场竞争。 阿里巴巴:阿里巴巴本身在国内的B2B领域是无可非议的老大,在业务上与雅虎无大冲突,同时雅虎强大的搜索功能与国际背景还将对阿里巴巴的发展大有益处,因此进行内部处理也就显得合情合理了。 国际背景:百度在美国上市,股票表现抢眼之极,中国概念在纳股再度成为助推力,而阿里巴巴作为中国下一个极具潜力的网络企业,不应忽略,在合并案中,雅虎只是以业务并入和现金入股的方式进入,并不影响阿里巴巴原有董事会的结构与权利分配。 三、并购类型和方式 形式可以有三种划分标准,首先,按照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第二,按照并购动机,可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第三,按照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收购、换股方式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 企业选择并购形式主要取决于并购动因;同时,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方向及目标企业的特点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就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而言,从行业隶属关系看,双方同属于网络行业,但业务重点不同,阿里巴巴从事电子商务,雅虎中国兼有搜索和门户,所以,属于一种纵向并购;同时,双方系经过谈判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愿,故属于善意收购。 在支付方式上,阿里巴巴与雅虎中国进行了金额巨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一方面,阿里巴巴没有支付毫厘便换来了雅虎的10亿美元,其中包括2.5亿美元的现金、价值3.6亿美元的淘宝股票和未来有条件的3.9亿美元的阿里巴巴股票;另一方面,雅虎中国得到了阿里巴巴40%的股权和35%的投票权,又似乎是雅虎中国在并购阿里巴巴。 实质上,是阿里巴巴以换股的形式收购了雅虎中国;改变了股东结构,以40%的股权换

浅谈雅虎中国这几年的失败

浅谈雅虎中国这几年的失败 8年前年前,,雅虎以雅虎以101010亿美元现金和中国雅虎的全部资亿美元现金和中国雅虎的全部资产,换来阿里巴巴集团换来阿里巴巴集团404040%%股份股份。。8年后年后,,这桩跨国大交易正在出现另一种趋势国大交易正在出现另一种趋势——————阿里的归阿阿里的归阿里,雅虎的归雅虎雅虎的归雅虎。。 阿里巴巴集团计划在阿里巴巴集团计划在55月将月将““中国雅虎中国雅虎””归还给美国雅虎国雅虎,,方式可能是股份置换方式可能是股份置换。。而据某中国雅虎前员工透露前员工透露,,今年下半年今年下半年,,在北京办公的中国雅虎团队将搬迁到杭州虎团队将搬迁到杭州,,改做阿里巴巴公益项目改做阿里巴巴公益项目。。目前尚不清楚双方是否已就归还一事达成正式协议。这或许将成为阿里集团新这或许将成为阿里集团新CEO CEO CEO陆兆禧正式上任陆兆禧正式上任后宣布的第一个重磅决策后宣布的第一个重磅决策。。 阿里集团对此回应称阿里集团对此回应称,,集团与雅虎关于股权回购的协议从去年开始就在逐步落实的协议从去年开始就在逐步落实,,集团对中国雅虎一事不予置评虎一事不予置评。。 如果消息属实如果消息属实,,阿里舍弃中国雅虎业务无疑是对自身业务的重新清理自身业务的重新清理。。20122012年开始年开始年开始,,阿里集团通过两次架构大调整确定了以平台过两次架构大调整确定了以平台、、金融和数据为核心的核心的252525个事业部架构个事业部架构个事业部架构。。中国雅虎在这几轮调整中甚至都未被提及中甚至都未被提及,,成了被遗忘的业务成了被遗忘的业务。。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本的原因在于,,中国雅虎中国雅虎88年中历经几次转型都以失败告终失败告终,,保留这一业务对阿里来说已无任何意义。 问题是问题是,,玛丽莎玛丽莎??梅耶尔梅耶尔((Marissa Mayer Marissa Mayer))主导下的美国雅虎此刻收回中国雅虎的动力从何而来的美国雅虎此刻收回中国雅虎的动力从何而来??中国雅虎或归还给美国雅虎 根据去年阿里与雅虎达成的股份回购协议根据去年阿里与雅虎达成的股份回购协议,,雅虎最多会在最多会在44年内将中国雅虎的品牌权交还给雅虎年内将中国雅虎的品牌权交还给雅虎。。 第 第 1 1 1 页页

百度谷歌雅虎三大搜索引擎比较

网络搜索引的比较研究课题 论文(报告、案例分析) 院系信息学院 专业电子商务 班级电子商务1班 学生姓名王烁晨薛越洋 学号 2010211013 2010211190 任课教师师鸣若

2013年 1月 19日 网络搜索引擎的比较研究 学生姓名: 王烁晨 2010211013 薛越洋2010211190 摘要: 搜索引擎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用户获取网络信息的主要工具,利用搜索引擎查询网上信息资源已 成为解决网络资源利用的有效方式, 信息界亦掀起了搜索引擎研究的热潮. 文中简单介绍了搜索引擎 及其在全球与中国的现状, 并以目前国内外排名靠前的搜索引擎Google、百度和雅虎为研究对象, 从 界面、内容、问答、用户结构、经营等多个角度进行比较, 旨在挖掘3者各自的特殊, 为搜索引擎的个 性化比较研究提供依据. 最后作出总结并提出了搜索引擎的未来发展趋势及本文不足之处. 关键词: 搜索引擎; Google;百度;雅虎; 比较研究 引言 Internet 与全球电信的迅猛发展使信息资源的“生产”、“传播”与“消费”出现了新的格局. 信 息资源如雨后春笋, 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跨数量级的提升, 使得上网用户获取真正有用的信息越 来越难. 如何在网上快速、有效地获取信息资源, 已经成为信息查询者的一大难题, 因此网络搜索引擎 应运而生. 搜索引擎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用户获取网络信息的主要工具, 它对迅速筛选所需信息起到很重要的 作用. 如今世界上的搜索引擎数以万计, 因此, 选择合适的搜索引擎就成为重中之重. Google、百度和 雅虎中国是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三种著名的搜索引擎, 本文将对其主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分析比较, 以 期抛砖引玉, 使现有的中文搜索引擎发展得更快更好. 1网络搜索引擎的含义及分类 网络搜索引擎又称为网络检索引擎, 其英文译名为Search Engine. 广义上是指一种基于Internet 的信息查询系统, 包括信息抓取、信息管理和信息检索; 狭义上是指一种为搜集Internet上的网页而 设计的检索软件. 现有的网络搜索引擎基本上分为3 类: (1)独立搜索引擎(Single search engine). 其特点是仅在搜索引擎的本身数据库中查询, 如我们 经常使用的Google、百度、雅虎等. (2)元搜索引擎(Meta search engine). 所谓元搜索引擎是对分布于网络的各种检索工具的全局控 制机制, 它通过一个统一的用户界面帮助用户在多个搜索引擎中选择和利用合适的搜索引擎来实现检 索操作. 其特点是对查询得到的结果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 如:删除重复结果、检验连接、结果按相关 1

雅虎风险投资成功案例分析二次修正版

题目:浅析雅虎风险投资案例系别:经济系 班级:金融学一班 组员:柯敏娟1110031003 方媛1110031004 孙琦1110031005 徐聪1110031006 吕征宇1110031008 李娜1110031009 王可 王星星 孙乐琪 何君君 吴正琪 赵喜旭 赵晶晶 杨少君

浅析雅虎风险投资案例 一、风险投资 (一)风险投资的定义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 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二)风险投资的类型 新的风险投资方式在不断出现,对风险投资的细分也就有了多种标准。根据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我们一般可将风险投资分为四种类型。 1.种子资本(seed capital) 2.导入资本(start-up funds) 3.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 4.风险并购资本(venture A capital) (三)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的运作包括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 融资阶段解决“钱从哪儿来”的问题。通常,提供风险资本来源的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大公司、大学捐赠基金、富有的个人及家族等,在融资阶段,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关系安排。 投资阶段解决“钱往哪儿去”的问题。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通过项目初步筛选、尽职调查、估值、谈判、条款设计、投资结构安排等一系列程序,把风险资本投向那些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 管理阶段解决“价值增值”的问题。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通过监管和服务实现价值增值,“监管”主要包括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在被投资企业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更换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案例分析 并购交易方式: 不同的企业并购方式在交易标的、债务风险承担、法律程序等方面各有不同,适应于不同并购的具体情况。选择现实有效、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交易方式对成功并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按主要代表形式分析: 1.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双方同属于网络行业,但业务重点不同:阿里巴巴从事电子商务,雅虎中国兼有搜索和门户,由此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属于纵向并购。 2.按照并购动机分: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双方经过谈判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属于善意收购。 3.按支付方式:现金收购、换股方式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阿里巴巴用40%的股权、35%的投票权及董事会的一席之地,换得雅虎中国的全线业务、10美元的注资及雅虎品牌的无限期使用权。属于换股的方式收购。 并购整合: 阿里巴巴收购雅虎后面临的问题:2.阿里巴巴换出股份的比例过大,在换股过程中,雅虎得到了相对的控股权。尽管阿里巴巴称不会有任何控股,但雅虎所持有的阿里巴巴股票的比例还是让人担忧,甚至有人说,两年后雅虎会全面收购阿里巴巴。2.并购后的整合风险不容小觑。阿里巴巴和雅虎中国是两个独立的品牌,有着各自的品牌形象;同时,雅虎中国体内的3721公司在收购前与雅虎中国仍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这样,如何准确区分品牌的不同定位,是对雅虎中国进行整合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这次收购后面临整合风险的症结所在。 应对方法:1.财务整合:是指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财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统一管理和监控。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时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2.人力资源整合:是指依据战略与组织管理的调整,引导组织内各成员的目标与组织目标朝同一方面靠近,对人力资源的使用达到最优配置,提高组织绩效的过程。3.资产整合:在并购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资产整合,可以剥离非核心业务,处理不良资产,重组优质资产,提高资产的运营质量和效率。4.企业文化整合:企业文化整合就是指有意识地对企业内不同文化倾向或文化因素通过有效地整理整顿,并将其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过程,是文化主张、文化意识和文化实践一体化的过程。企业文化要实现从无序到有序,必须经过有意识地整合。 并购与公司控制权: 由于在此次并购中阿里巴巴支付给雅虎中国大量股权、投票权,并让雅虎中国获得董事会的一席之地,并购时的协议条款威胁到马云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马云为什么仍然同意?这就要回到并购原因分析:1.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可以减轻资金和控制权的双重压力;2.阿里巴巴可以获得雅虎全球领先的搜索技术平台和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3.阿里巴巴可以以综合性的互联网集团形态出现,走一条有核心技术的另类寡头之路。所以从综合角度考虑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利大于弊。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的论文

试论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32010041008 瞿麟 摘要:雅虎中国是中文的门户网站,提供邮箱、财经、体育、生活方式、娱乐和搜索服务,用户群主要为中国的个人互联网用户。2005年10月,阿里巴巴在与雅虎美国的交易中,并购雅虎中国,同时雅虎美国成为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东。在这次交易中,雅虎美国授权阿里巴巴集团为中国“Yahoo!”名称的唯一使用者,并且可以使用雅虎美国拥有的技术,同时,允许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子公司拥有这些权益。 关键词:阿里巴巴,雅虎中国,并购 一、案例背景 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收购雅虎中国所有业务,包括门户网站、雅虎搜索、即时通讯拍卖业务以及3721网络实名服务等。根据协议,雅虎将拥有阿里巴巴35%的投票权和40%的经济获益权,同时向阿里巴巴支付10亿美元,雅虎因此成为阿里巴巴最大的战略投资者。这是中国互联网史上最大的一起并购。 二、并购简介 (一)阿里巴巴简介 阿里巴巴是中国领先的b2b电子商务公司,是为来自中国和全球的买家、卖家,搭建高效、可信赖的贸易平台。阿里巴巴的国际贸易网站主要针对全球进出口贸易,中国网站针对国内贸易买家和卖家。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文英文网站共有来自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2400万用户。成立于1999年的阿里巴巴B2B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旗舰业务公司,也是全球领先的电子商务品牌。阿里巴巴的运营总部位于我国东部的杭州市。在遍布中国、香港、瑞士和美国的30多个城市都有我们的销售人员和分公司。2007年6月30日为止,公司共有超过4500名全职员工。 (二)雅虎简介 雅虎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因特网通讯、商贸及媒体公司。其网络每月为全球超过一亿八千万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网上服务。雅虎是全球第一家提供因特网导航服务的网站,不论在浏览量、网上广告、家庭或商业用户接触面上,都居于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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