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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呼市地区二〇一二年第一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呼市地区二〇一二年第一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呼市地区二〇一二年第一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呼市地区二〇一二年第一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呼城建委发〔2012〕65号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呼市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呼市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二〇一二年第一期建设工程造期价信息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一)除合同约定外,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计

价执行相应规定:详见:

1、内建工[2009]207号“关于发布《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2、内建工[2009]208号“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

通知”;

3、内建工[2009]209号“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通知”(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砼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内建工[2009]36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暨交底材料》的通知;

5、内建造总字[2004]8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6、内建工[2010]218号“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7、内建造总字[2010]06号《关于发布c25~c40普通砾石混合土配合比补充子目的通知》;

8、内建造总字[2010]10号《关于调整管理费用利润计费基础的通知》。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专业项目措施费中未包括的项目,应按照其编制原则和方法合理确定,并向呼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报,经整理补充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三)2005年7月1日开工的房屋修缮工程执行内建工[2005]128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执行内建工[2008]319号文件相关规定。

(四)按照呼建委[2009]116号文件《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精神,呼市造价站负责对呼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本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二、其他调整

(一)预拌砼、预拌砂浆价格中包括复合外加剂(含泵送剂、缓凝剂和减水剂),如使用其他外加剂,按《内蒙古自治区砼及砂浆配合比价格》说明执行;运费执行定额规定。

(二)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部《民用建设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凡在呼和浩特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工新建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本次发布的粘土砖信息价仅限于临时设施项目的价格参考。

(三)凡按照呼发改造字[2009]80号“关于对建筑施工用水按定额标准收取的批号”文件规定交纳水费的工程,可以调整80%的生产用水部分的差价,其余20%的生活用水价差不予调整。

(四)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凡按照工料单价法结算的工程,如施工单位购买的辅助材料与定额价出入较大,可在竣工后持建设单位签证的购料发票和单项工程结算电子文件报送呼市造价管理站,经测算后,方可按辅材系数进行调整。

(五)各旗县未公布的单项材料调差可参照呼市市区价格执行。

(六)有关增刊的其他内容详见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信息说明。

三、本文由呼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 收费标准)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那么2019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1]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

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 一 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 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 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2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12 【实施日期】200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驻区非作战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200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房产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平等的原则。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级管理,优质优价,禁止强行收费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下列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 公共卫生的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安、绿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 (二)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是指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性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与消费者协商定价。是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要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市房产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第七条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 (一)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围墙、垃圾投放设施等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白常维护、养护。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 施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楼、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入住率未达到50%,但物业交付使用1年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 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章物业的接管、使用和维护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

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驻区非作战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是从事物业管理以及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单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第七条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适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初级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物业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执业必须持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实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制度。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应当自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三级标准(1)

呼和浩特市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 3.1基本要求 3.1.1客户服务场所 1、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2、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物业费构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8 小时。 3.1.2工作人员 1、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物业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仪容仪表整洁。 3、物业从业人员服务用语应简洁、文明,用词准确、恰当,语气亲切、诚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具有蒙语和外语(如英语)会话能力的工作人员。 4、物业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服务主动热情。 5、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期间还应进行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3.1.3规章制度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人事、财务、行政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3、物业服务项目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宠物管理等公众管理制度。

3.1.4财务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记账,账目清晰,并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方式、追缴执行《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的规定。实行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项目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并应符合《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1.5档案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证其规范、齐全、方便查阅,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 2、应根据档案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管理的档案主要包括: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物业服务档案; 投诉处理资料;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物业权属资料; 项目承接查验资料; 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楼、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入住率未达到50%,但物业交付使用1年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住宅物业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套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为1票;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分段累积计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每证1票;100平方米至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 3.1 基本要求 3.1.1 客户服务场所 1、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2、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物业费构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8 小时。 3.1.2 工作人员 1、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物业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仪容仪表整洁。 3、物业从业人员服务用语应简洁、文明,用词准确、恰当,语气亲切、诚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具有蒙语和外语(如英语)会话能力的工作人员。 4、物业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服务主动热情。 5、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期间还应进行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3.1.3 规章制度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人事、财务、行政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3、物业服务项目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宠物管理等公众管理制度。 3.1.4 财务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记账,账目清晰,并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方式、追缴执行《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 号)的规定。实行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项目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并应符合《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 号)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1.5 档案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证其规范、齐全、方便查阅,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 2、应根据档案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管理的档案主要包括: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物业服务档案; 投诉处理资料;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物业权属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1日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

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乙级)

类型项 目 服务范围内容及质量要求 乙级基 本 要 求 小区规划 红线 范围内, 涉及 共用财产 和公 共事务的 管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国家四级以上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应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5、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上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7、物业管理企业多方面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收费管理等)。 8、建立值班制度,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9、根据小区实际条件,开展业户必需的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10、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 11、根据小区实际条件,配合开展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 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房 屋 管 理 小区内单 体建筑物 及配套设 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及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 理。 4、阳台封闭统一有序。 5、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设 施 设 备 维 修 养 护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业主 户门以外 1、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照明设备设施完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设立报修值班电话,急修保证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率80%以上。 3、设备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6、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7、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8、保持设备房整洁卫生,制定设备房管理制度。 9、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 共 秩 序 小区规划 红线范围 内,业主 户门以外 1、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值班制度。 2、配有安全保卫人员,实行定期巡视。 3、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进出小区的车辆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二级物业服务标准 2.1基本要求 2.1.1客户服务场所 1、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网络等办 公设备。 2、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物业费构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及节假日不少于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 2.1.2工作人员 1、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书。 2、物业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仪容仪表整洁。 3、物业从业人员服务用语应简洁、文明,用词准确、恰当,语气亲切、诚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具有蒙语和外语(如英语)会话能力的工作人员。 4、物业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服务主动热情。 5、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期间还应进行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2.1.3规章制度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人事、财务、行政等企业部管理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3、物业服务项目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宠物管理等公众管理制度。 2.1.4财务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记账,账目清晰,并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方式、追缴执行《关于规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费字〔2014〕1029号)的规定。实行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项目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并应符合《关于规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费字〔2014〕1029号)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1.5档案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容完整、准确,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证其规、齐全、方便查阅,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工作。 2、应根据档案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管理的档案主要包括: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物业服务档案; 投诉处理资料;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二级物业服务标准 2.1 基本要求 2.1.1 客户服务场所 1、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备。 2、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物业费构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及节假日不少于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 2.1.2 工作人员 1、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物业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仪容仪表整洁。 3、物业从业人员服务用语应简洁、文明,用词准确、恰当,语气亲切、诚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具有蒙语和外语(如英语)会话能力的工作人员。 4、物业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服务主动热情。 5、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期间还应进行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2.1.3 规章制度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人事、财务、行政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3、物业服务项目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宠物管理等公众管理制度。 2.1.4 财务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记账,账目清晰,并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方式、追缴执行《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 号)的规定。实行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项目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并应符合《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 号)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1.5 档案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证其规范、齐全、方便查阅,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 2、应根据档案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管理的档案主要包括: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物业服务档案; 投诉处理资料;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业,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所在城市的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业主自用部分,按其表计的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其它公共性服务收费由自治 区制定基本标准,规定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盟市在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共同协商议定,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 定。 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城市住宅小区除代收代缴服务收费外,其它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及服务收费基本标准规定如下: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 办法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楼、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一级实用标准

呼和浩特市住宅一级物业服务标准 1.1基本要求 1.1.1客户服务场所 1、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网络等办 公设备。 2、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物业费构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12 小时、节假日不少于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服务区域应配置楼宇专员,并公示楼宇专员的照片、和服务。 1.1.2工作人员 1、物业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书。 2、物业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仪容仪表整洁。 3、物业从业人员服务用语应简洁、文明,用词准确、恰当,语气亲切、诚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具有蒙语和外语(如英语)会话能力的工作人员。 4、物业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服务主动热情。 5、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期间还应进行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1.1.3规章制度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人事、财务、行政等企业部管理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类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3、物业服务项目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宠物管理等公众管理制度。 1.1.4财务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记账,账目清晰,并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方式、追缴执行《关于规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费字〔2014〕1029号)的规定。实行酬金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项目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并应符合《关于规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费字〔2014〕1029号)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1.5档案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容完整、准确,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证其规、齐全、方便查阅,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工作。 2、应根据档案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管理的档案主要包括: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物业服务档案; 投诉处理资料;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章物业的接管、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经2 0 0 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 0 0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驻区非作战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是从事物业管理以及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单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适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初级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 信用

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信用 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已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我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物业处)负责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存储、分户立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以物业项目为单位,按照该项目物业服务费年度应收额的8%比例一次性缴存。 第六条、凡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到市物业处指定专户。

本规定实施前已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到市物业处指定专户。 物业项目为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免于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第七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应缴额的50%时,由市物业处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应缴额予以补足。 第八条、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缴存: (一)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甲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可按应缴额的50%比例缴存。 (二)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乙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可按应缴额的75%比例缴存。 (三)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丙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按应缴额的100%比例缴存。 (四)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丁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按应缴额的150%比例缴存。 物业服务保证金核定金额高于30万元的按30万元缴存,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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