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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交存程序:

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详见本程序第二点),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上注明中标项目具体名称(如属代缴的还须注明代缴的单位名称),到账后凭中标通知书、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代理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地址:市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具广西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凭收款收据第四联(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请交存单位认真填写并核对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应注明清楚交存单位和工程项目的全称,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上的载明内容相一致。作为退款的重要凭证,请单位妥善保存收据。

二、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单位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102109129300015011

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地址:市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

退还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格式参考附件);

(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共同签订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4)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二、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1)经市清欠办同意并已盖章的《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原件(提供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退款帐户证明(注明退款户名、帐号、开户行);

(4)必要时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财政局根据以上材料,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上述退还程序后认真核对财务帐目上的款项(已含利息)。

注:报送的材料必须齐全准确真实,无虚报、瞒报,复印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建设单位。

(二)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施工单位:

(一)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1、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

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1、审查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2、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建设单位应交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三份,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各一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表格样本可从本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共同签订的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一式二份);

5、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一式二份,存在投诉的)。

(二)施工单位应交材料:

1、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申请报告三份,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各一份(示范文本见附件2);

2.竣工验收意见书(参建的5方盖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项目所有员工花名册(复印件);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6.劳务分包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退款账户(一式二份);

9.中标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10.授权委托书;

11.承诺书。

备注:报送材料必须齐全准确,无虚报、瞒报;复印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退还审查

八、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驻邕中区直):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南宁市建设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分别提交审核材料;

(二) 建设单位将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提交南宁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南宁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施工单位(驻邕中区直):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将有关材料提交到广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二) 公示(10日)该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若有拖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程序查处;

(三) 公示期满后无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南宁市建设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南宁市清欠办;南宁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详见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3)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建设单位(驻邕中区直):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2个工作日

施工单位(驻邕中区直):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2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收费

无收费

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定期检验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 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 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 ...... 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 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 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 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 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 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300 0 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 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3000 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 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 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 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10 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 万元;二级资质企业30 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40 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已完工或在建各种项目、各种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以 (投标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单位如果中标承建 (项目与合同段名称) 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有效。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11854507.html,)(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

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合同名称:璧山县三江水库工程输水管道制作及安装第 4 标段 合同编号:SJSS201—1 4 致: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璧山县三江水利(一期)工程监理部我方承担的璧山县三江水库工程输水管道制作及安装第 4 标段合同项目,于2015年2 月13日通过验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已具备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条件,现我方申请退还合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 小写:43913.73元 大写:肆万叁仟玖佰壹拾叁元柒角叁分 承包人:(全称及盖章) 项目经理: 日期:年月日 通过审核后,监理机构将另行签发付款证书。 监理机构:(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支付证书 合同名称:璧山县三江水库工程输水管道制作及安装第 4 标段 合同编号:SJSS201—1 4 致: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经审核,璧山县三江水库工程输水管道制作及安装第 4 标段,于2015年2 月13日通过验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现已具备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条件, 同意退还给承包人的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 小写:43913.73元 大写:肆万叁仟玖佰壹拾叁元柒角叁分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请贵方在收到此证书后完成审批,将上述工程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价款退还给承包人。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关于退还璧山县三江水库工程输水管道制作及安装第 4 标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 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承担的璧山县三江水库工程输水管道制作及安装第 4 标段,于2015 年2 月13 日通过验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已具备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条件,现我方申请退还合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小写:43913.73元 大写:肆万叁仟玖佰壹拾叁元柒角叁分 单位名称: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15年2 月13日 部门意见:分管领导: 财务分管领导:董事长(总经理):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情况说明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情况说明 为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我局依据《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工作机制,梳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相关情况,对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程度,本市建筑业企业连续交纳保证金满三年,且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外省、市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三年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没有后续项目的全部退回;被评为上年度无锡市建筑业综合考评优秀企业的减半交纳保证金;连续三年被评为无锡市建筑业综合考评优秀企业的免交保证金。无锡市本地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加倍交纳保证金。外省、市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保证金按项目合同额的5%交纳,每个企业累计交纳不超过250万。 截止2020年11月15日,我局共收缴保证金77笔共计3915.6万元,所收取的资金全部入账,做到资金情况清楚明了,工作台账有档可查。

二、主要工作 我局按照省市区各级领导要求,将劳务用工管理纳入到项目日常监管中,设有有专门的科室、人员负责日常的接访和处理工作,结合项目的日常抽巡查,重点检查施工总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劳务用工台账。截至10月底,我们共出动执法人员检查工地1300余人次,检查施工项目140余个,开展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四次,已基本实现对我区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 三、存在问题 1、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保函的形式、认定、真伪等具体操作涉及财务、金融知识,各银行说法不一,不便操作。 2、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方面缺少相关细则,造成发生问题时不便使用。 3、保证金数额较少,若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几十万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谓杯水车薪。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施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在建各种项目合同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按照 <劳动法> 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农民工。 3、我公司项目部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项目部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4、按照劳动合同法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6、我公司在农民工进场后5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洋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项目部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等代管。 7、我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签订的施工合同就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司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文本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

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单位负责。 8、我公司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支付到农民工的本人账户。 9、如果发生违反规定退钱或克扣公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或通报的,本公司愿意接受建设单位将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对应款项代为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接受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和决定。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录 一、目的 (1) 二、范围 (1)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1) 四、实施方法 (1) 1、准则 (1) 2、劳动合同的签订 (1) 3、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2) 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3)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4) 6、处罚措施 (4)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 适用于工程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用于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民工记工考勤表、工资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并结合济工网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②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矛盾协调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16 / 1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不拖欠民工工资xx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我们郑重承诺,我单位承建的项目,将保证做到: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的其他处罚决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章: XX年xx 月xx日 施工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xx 区清欠办: 我公司承建工程,应发工资万元,已发工资万元,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竣工备案后如有人到相关部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切由本公司和项目部承担责任。 特此承诺。 附:瓦工班组长(签名): 木工班组长(签名): 钢筋班组长(签名): 水电班组长(签名): 油漆班组长(签名): 施工企业(xx): 项目经理(签名): 年月

不拖欠民工工资xx 致:xx市xx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总包合同正常履约,确保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我公司特向贵方承诺; 1、我公司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当月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方的监督和检查。 2、贵方已经发现我公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公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贵方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我公司承诺一但发生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贵方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工人(包括农民工)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本承诺书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总包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承诺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手续全套资料

XXX市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领表

委托书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 )代表我公司前来办理(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万元的返还手续,公司开户银行: 公司开户名:账号: 请接洽。 (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证明 我公司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万元退还手续已由本人办结。 经手人: 年月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 劳动合同 甲方: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工人姓名(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类别、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岗位、地点、内容、时间 甲方招用乙方在从事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施工建设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延长工时、休息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工资支付 乙方工资为元/天。甲方按月结算工资,并在下一个月的31 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四、社会保险 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六、解除和终止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九、其他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月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 [2007] 8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关于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承诺书

关于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得承诺书 (施工承包企业用) : 我单位承建得建设项目得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就是,工程中标(合同)价为万元,实际开工时间为年月日,实际完工时间为年月日,竣工验收时间为年 月日,办妥工程决算时间为年月日。 在此,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经双方核算,截止年月日,我单位已累计收到建设(业主)单位支付该项目工程款共计¥万元,其中收到民工工资款共计¥万元,至此,建设(业主)单位已将该项目得民工工资部分全部结算付清给我单位,不存在拖欠、克扣、差错或者遗漏情况。 2、截止年月日,我单位已将项目所有民工工资全部核算结清,并按月通过银行发放到每位民工实名制银行工资卡中,已累计支付发放民工工资共计¥万元,没有拖欠、克扣、差错、遗漏或截留挪用等情况。 3、如今后仍有该项目民工投诉反映工资拖欠问题,我单位将负全部清偿责任,保证会积极妥善处理好,绝不会政府与贵单位增添任何麻烦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否则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4、我单位提供得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不存在弄虚作假,不存在瞒报漏报,否则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手机号码: 年月日 (施工单位盖章) 注:承诺书由直接承包建设(业主)单位发包工程得各施工企业在结清工资时向建设(业主)单位承诺;本承诺一式二份,由双方各存一份。 班组长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得承诺书 :

本人就是工程标段 楼栋班组得负责人。 在此,本人就工资结算支付等情况郑重声明承诺如下: 1、经与施工企业最终结算,本班组在该项目得所有农民工工资共计人¥元(附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实际支付为以下第种情况:①施工企业已于年月日前全部结算付清给本班组,不存在任何拖欠或克扣问题,也没有遗漏或差错情况,否则由本人直接负责全部清偿责任;②在年月 日前施工企业已支付¥元,对剩余未付工资¥元,施工企业已承诺签应于年月日前以银行代发方式付清到位,若有违反,本承诺作废无效. 2、在此之前,本班组所有民工工资已由施工企业单位通过委托银行代发方式直接发到了民工手中,本班组结算所得得全部民工工资已经向每位民工结算付清,若有拖欠克扣、虚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遗漏差错等情况,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未经本项目施工单位书面同意并审核盖章情况下,本人向民工出具得所有工资结算清单或欠条均与施工单位项目部无关,概由本人自行负责关承担一切清偿责任; 4、本人及本班组民工绝不再向贵单位或其她部门主张农民工工资诉求,绝不给贵单位与政府部门增添任何麻烦,也绝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否则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特此声明承诺! 承诺人(签名并按右手食指印):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承诺时间: 年月日注:1、本承诺书在各班组完工并结清工资后由班组长本人填写提交给施工企业; 2、在用工登记时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得应附后粘贴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 信丰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基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 的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低于10 万元的按10 万元拨付,超过100 万元的按100 万元拨付。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会督促、监控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后10 天内,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保障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籍》。该项资金视为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 位的,应视为建筑资金未 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凡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支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的;

未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未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站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尹向阳以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豹澥还建社区二期一区总图四工程项目 9#楼,11#楼,地下室合同段工程,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公司电话: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及北京市的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支付民工工资; 1)按文件情神,制定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措施。 2)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或克扣。 3)每期在获得业主支付的进度款后均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确保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4)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订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作适当调整,确保及时支付民工加班工资,提高民工的积极性。 5)从每期进度款中抽出5%比例的资金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进度款没能及时划拨时支付民工工资。 6)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民工工资,且民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劳务承包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民工工资,我单位将采取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并按合同对劳务承包公司进行处罚。 7)按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记录民工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备查。 2、民工工资支付的保证措施 1)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单位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 2)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改,提高或降低民工的工资。 3)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 4)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责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给民工本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核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编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向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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