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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资料

《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资料
《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2008 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

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5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相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前言

修订《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6】437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自 1997年6月1日起试行已10多年,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10多年来教育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国家规范的修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也应修订,以适应农村教育的发展。

修订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提出修订意见,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近几年教育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校舍建设和安全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修订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胡建中叶文俊何梅珍丁铭杰甘建栋张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八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

第一节建设规模 (5)

第二节项目构成 (8)

第三章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9)

第一节学校布局 (9)

第二节学校选址 (10)

第三节学校总体规划 (10)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 (11)

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

第一节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13)

第二节教学及教学辅助甩房使用面积指标 (14)

第三节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18)

第四节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18)

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9)

附录术语 (24)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5)

附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四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执行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七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八条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九条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表1-3的规定

表1-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表1-2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表1-3 农村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

体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二、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及教师办公室、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

二、初级中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

第十三条生活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全小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二、初级中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三、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除分别按上述用房设置外,应按全校学生规模设置学生宿舍。

第三章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一节学校布局

第十四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二节学校选址

第十六条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四、不应与集贸币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三节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局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二、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三、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四、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场地。学校的主出人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第十八条校园绿地及种植园地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第二十条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

一、建筑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

(一)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二)非完全小学和完全小学6班应分别设置60m和100m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均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初级中学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18班、24班均应设置3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

三、绿化用地:

(一)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二)非完全小学可不设置集中绿地。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6班、12班不宜小

于6㎡/生;完全小学18班不宜小于5㎡/生,24班不宜小于4㎡/生;初级中学12班不宜小于6㎡/生,18班、24班不宜小于5㎡/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12班、18班不宜小于7㎡/生,24班不宜小于6㎡/生。

第二十二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表2-2的规定。

表2-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表2-2 农村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第二十三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表3-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面积(5㎡/生)。

表3-2 农村普通初级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第二节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二十四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非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农村普通非完全小学教学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表4-2、表4-3的规定

表4-2 农村普通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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