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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依靠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及我行小微企业贷款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续贷是指向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符合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而申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时,需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经办支行主动提出申请,经办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按照我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第四条续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行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1.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抵押品和担保物没有变化;

5.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6.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业务往来资金通过我行账户结算;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调查。凡续贷贷款必须落实双人实地调查、面谈面签制度。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续贷调查报告A、B 角客户经理应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资料采集。小微企业续贷资料可从简,对有效相关证件等资料客户经理可实行与原件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对申请、决议等文件资料按照新贷款一样办理。

第七条担保方式。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各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原则上保持原担保、抵押方式不变;必要时采用新的担保、抵押方式的,须经总行认可同意),并要求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作补充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须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续贷意见。担保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确保续贷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贷款期限。小微企业续贷期限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

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高额不超过6年)。

第九条贷款用途。续贷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正常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范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综合确定,原则上续贷贷款额度不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利率定价。小微企业续贷利率定价比照小企业正常贷款定价确定。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为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可采用按季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等灵活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审查审批。续贷贷款审查审批按照《XX审贷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其他信贷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续贷签约。小微企业续贷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类贷款签订新的担保合同,签订合同必须在总行相关信贷部门落实面签手续。

第十五条续贷发放。相关合同经审核签订完毕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或保证担保手续后,经有权审批部门电子审批,可办理续贷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资料归档。放款操作人员将续贷档案交有关人员保管,其中抵押权利证明、保险单据整理后需将实物移交

保管人员入库保管,续贷资料、借款合同等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风险识别。对续贷贷款各经办行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八条清理分类。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贷款质量、信用记录等情况对小微企业存量客户进行清理分类。对经营前景严重恶化的存量客户,要制定监管维护措施或退出计划。对列入退出计划的客户,要锁定目标,明确责任,分期分批,择机退出。

第十九条风险分类。经办行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分险风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经办行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控。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加强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建立小微企业续贷台账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及时开展续贷业务的违规问责,切实提高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

第二十二条贷后检查。支行行长要督促A、B角客户经理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应于贷款发放后十日内进行贷后实地调查回访一次,以后每月至少进行贷后实地检查1次,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按季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对续贷的小微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时,及时上报总行相关部门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管理。经办行要建立并落实不良贷款监控台账,行长为清收第一责任人,贷款清收责任人与续贷人须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续贷小微企业经营及收入变化情况,在法定程序内完成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试行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2.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帐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帐、对帐;指导车间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建立车间工序流转程序、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2财务部岗位设置为:部长、主管会计、出纳员、成本核算员。 2.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2.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和车间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2.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3.2现金管理 3.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3.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帐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 日记帐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帐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2.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对于前帐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 3.2.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3.2.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帐,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3.2.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帐务。 3.3银行存款管理 3.3.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3.3.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帐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3.3.3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出现长期未达帐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3.4应收帐款及预付帐款的管理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大全

信贷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 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 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

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 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 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 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 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 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 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 第三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控、差异管理”的原则。 明确责任指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突出重点指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把握贷后管理核心内容,加强企业资金监测和“三表”(电表/水表或贸易表单、税表、工资表)、“三品”(人品、产品、押品)的检查。 强化监控指应用系统工具,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差异管理指针对不同客户风险特征,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应经过信贷管理系统(C3)实施网上作业。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管理行主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监督、评价辖内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价贷后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一般由经营行组织实施,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实施。客户管理行行长为本级行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的客户,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贷后检查,牵头处理风险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信号化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业务到期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贷后管理问题的整改等。 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每名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户,具备条件的可定期轮换客户经理。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型商圈、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管户数量。

2019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非常全)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提高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投资决策,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公司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 (一)本公司筹集的资本金为各股东投入的资本金。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 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如需要增资,应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外,还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三)本公司和所属企业,通过负债方式筹集的资金,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 负债。

1、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 1 款等。其中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付票据等负债,应由销售或营业部门负责,财务部门积极配合。短期借款及其他负债则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其发生和偿还。各部门自行筹措的短期经营性借款,除总经理批准的以外,财务部门不负责偿还。 2、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均由总经理 授权,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其发生和偿还。 财务部门在筹措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负债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及财务风险等情况。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一)货币资金日常收付管理 1、在财务部门设臵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 的收付业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任其他业务工作。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 2、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都必须先通过会计在审核原始凭证无 误后填制收付款凭证;然后由出纳检查所属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后办理收付款,并在收付凭证及所属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3、对零用现金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支持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为创业创新减负添力,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确定,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以及双创服务机构。(涉及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行业企业不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三条:支持范围、标准 对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为了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等相关工作所进行的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根据贷款合同或协议开始生效日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利息补贴,补助比例为40%;经过市、区企业信用等级考评,并获得信用等级三星级以上的企业补助比例为50%;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企业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给予补贴,企业贷款逾期不再享受贴息。对小微企业以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新形式进行融资,给予获得融资金额2%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区经信委对全部贴息资金申请进行统一审核。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1、备案:申报企业签署《借款合同》三十日内,登陆昌平经信委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15576245.html,)下载并填写《昌平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附件1),向区经信委中小企业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进入贴息项目备选库。 2、申报:企业根据区经信委有关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含)以内的,须完成全部还款付息后进行申报。贷款期限超过一年期的,首次申请贴息需要完成连续12个月付息。 3、审核:区经信委评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统一报送昌平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二)贷款贴息上报材料要求 申报所需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职能、股东及持股比例、财务状况等);申请贷款的用途、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包括: (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制。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本次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应明确。 (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8月份下发的《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业主

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1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主要经营人近24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8次。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24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超过8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对于经营质态优良,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由分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审批路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批流程。 (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一次性(不定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现金流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销售规模、已有借款和担保方式进行新增贷款限额测算;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期间预计可支配收入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期间损益来测算新增贷款限额。 (五)统一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鉴于分支行普遍反映表格式的调查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展示客户的真实情况,不便于审查、审批人员对信息的有效把握,此次拟定 2

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非常全)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提高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投资决策,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公司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 (一)本公司筹集的资本金为各股东投入的资本金。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 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如需要增资,应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外,还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三)本公司和所属企业,通过负债方式筹集的资金,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

款等。其中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付票据等负债,应由销售或营业部门负责,财务部门积极配合。短期借款及其他负债则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其发生和偿还。各部门自行筹措的短期经营性借款,除总经理批准的以外,财务部门不负责偿还。 2、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均由总经理 授权,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其发生和偿还。 财务部门在筹措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负债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及财务风险等情况。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一)货币资金日常收付管理 1、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 的收付业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任其他业务工作。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 2、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都必须先通过会计在审核原始凭证无 误后填制收付款凭证;然后由出纳检查所属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后办理收付款,并在收付凭证及所属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3、对零用现金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 (1)各部门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首先从备用金中开支,然后汇总填制“单据报销审批单”,将取得的合法发票单据附在后面,按审批流程报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由会计填制“付款凭证”,凭此到出纳处领取现金,以补充部门备用金。单项在1000元以下的零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单据在7日内报销,临近月末的,在月末之前及时报销,不得跨月。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财务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公司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结算、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二) 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发放贷款业务管理 发放贷款业务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业务,因此财务人员在放款时需谨慎操作。 财务放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将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交由财务会计部; 第二步.财务会计部对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书(附件:3)。 第三步.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划款指令书(附件:3)开出相应的支票,交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划款。 根据金融办要求,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只可通过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四步.划款完成后,资金结算中心将支票头及经银行人员签字确认的划款指令书(附件:3)交由财务会计部进行帐务处理。

注:请务必按以上程序步骤进行操作。 第四条收回贷款业务管理 收回贷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在每月末将次月到期应收回贷款的明细表提供给资金结算中心; 第二步.资金结算中心收到客户还款后,及时通知信贷部为客户办理贷款结清 手续; 第三步.信贷部根据客户已归还款项,填写贷款结清证明(附件:四)交由财务会计部做帐务处理。 第五条现金的管理 (一)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资金结算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资金结算中心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员工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

ⅩⅩⅩⅩ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ⅩⅩ市ⅩⅩⅩⅩ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在综合评价企业及企业主信用的基础上,对资信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小额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主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本实施细则中的贷款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证),并年检有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有持续的资金流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近三年无环保违法、欠缴税金等记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企业主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素质良好、无不良嗜好,从业经历在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短期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及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贷款额度。综合考虑客户的信贷需求、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现金流、企业主金融资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销售周转情况、资金回笼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贷款到期前30天,经借款人申请、本行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可以贷款展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企业主及其配偶金融资产情况、风险系数及我行客户分类认定结果等,对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条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并可组合使用。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以符合我行要求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居住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70%;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50%。 第十三条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保证、小企业联保、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或其他法人保证担保。 第五章业务流程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进行分配、调剂和控制。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三个优先”原则 经营绩效优先。以小微企业业务基数和年初目标任务为参照,对主要业务指标(存款和客户数)完成好的分行(营业部)多分配信贷额度。 专营机构优先。对已设立的专营机构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扶持,为专营机构开拓市场、打造平台、构建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储备项目优先。对已完成审批的储备项目,特别是已获总行批复的模式化营销方案予以倾斜,确保急用先行。原则上储备项目应当在当月10日之前投放到位。 (二)动态调剂原则 在月初额度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做好额度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跟踪信贷投放进度,将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调剂给“储备充分、额度不足”的分行。 (三)额度专用原则

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要确保投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做到规模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分配比例 第四条将当月可用额度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30%给予储备客户,20%给予专营机构,10%作为调剂额度。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额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将40%的额度按存贷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其中30%按各分行的上月贷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30%按各分行的上月存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客户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另40%按存款时点余额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存款余额或者存款客户数量未增长或为负数的分行(营业部),对应分配额度为零,并且其增量不计入全行增量。 (二)将30%的额度按分行储备项目的贷款额度、客户数量(模式化方案批量营销优先)以及收益率水平择优进行分配。 (三)按上述步骤分配后,专营机构投放计划仍有缺口的,将20%的额度按缺口比例进行弥补。 (四)在分配时,如有分行所分额度超出其项目储备,其超出部分归并到剩余额度进行调剂。 (五)调剂额度着重于分行实际需求,并向小微业务存量大的分行(营业部)倾斜。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小贷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商业公司经营体制,促进银丰小贷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员工不断成长,增强员工企业归属感,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随企业效益浮动,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激励型薪酬分配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分配坚持薪酬与职位、岗位挂钩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薪酬与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相称的原则;分配制度与人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公司员工平均薪酬不低于本地区金融机构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的工资总额是由基本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本公司员工基本工资主要根据员工等级、岗位和业绩等确定,并参考当地同行业标准。 本公司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数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公司经营效益和工资总额提出方案后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薪酬根据员工入公司时间、公司从业情况,分别执行见习工资、基础工资两个系列。 第二章工资级别 第五条工资级别是根据现代金融行业因不同职务、岗位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贡献不同以及本公司工龄而设置的。本公司员工等级分为9级,并设见习期。 第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底薪和绩效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见习工资 第七条见习工资是应(历)届毕业生参加本公司工作所执行的工资标准。执行见习工资期间,公司执行统一标准。 第八条见习工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九条执行见习工资期间,员工享受各项福利。 第四章基础工资 第十条基础工资是见习期满后通过岗位竞聘,根据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执行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基础工资因部门、岗位工作内容和性质以及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贡献度的差异执行不同的基础工资。员工技能、资历、学历作为上岗的资格和条件,间接体现在基础工资中。 第十二条本公司基础工资分配充分体现效益性和激励性,激励管理岗和业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各岗位基础工资基数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实行,一年一定。 第十四条基础工资作为计提员工各项固定福利即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计生保险、工伤保险的依据。 第五章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绩效工资是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各岗位完成各项经营指标情况所兑现的薪酬,下不保底,上不封顶。 第十六条绩效工资根据岗位执行不同的级别。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七条贷款对象 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 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26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5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 染问题。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完整版)小微企业财务制度通用版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公司设财务部,主要职责: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主要人员如下:(一)出纳 主要负责现金、银行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具体可细分为:将每日所发生票据进行整理、汇总,并登记相关账簿;将收银员一天的收款情况,做出具体的汇总。 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 每月依据出纳日累计票据,整理并做出一整套完整的帐套,报表。 依据本月及以前月份收入、支出发生情况,做出下月预算。以达到节约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二、与各部门的联系 由于财务的严密性,现将对各部门的报销制度规定如下: (一)日常报销流程

所有的支出,均以合法合理的票据为依据,如实报销。若丢失,在相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做出情况说明,予以报销。当日发生票据,财务不予及时报销,需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后,财务据此予以报销。具体程序如下: 1.发生支出,持票据到财务报销。财务据此填制相应单子。 2.财务将各部门报销单子,送至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 3.出纳人员依据审核通过的单子,给相关部门相关人士予以报销。 (二)借款事项 因公出差等原因,需要借款的职工,借款流程如下: 1.向财务领取借款单,填写相关事项。 2.将填好的单子报送主管审批。 3.持审核批准的单子到出纳处领取款项。 4.出差完毕报销流程同日常报销相同。 特别声明:所有报销事项截至到当月月底,之后所报销票据延续至下个月。 (三)工资 为了确保工资的准确及时发放,现将规定如下: 1.考勤制度 因各种原因没有按时打卡者,需说明情况,报经人事部审批。 每月5日前送交财务。(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篇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全集) 附件1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 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 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三农” 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

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 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 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 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 的区域。 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 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 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 4 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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