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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法

第一节概述

第一部分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具法定格式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

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其实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含义是:?°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

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接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必要性

票据的性质是信用工具。该信用工具之功能在流通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经济学告诉我们,单位时间,交易量越大效益越高。因而票据交易讲究交易简洁、交易迅捷、交易确定、交易定型,这需要建立相关制度保障。在票据的交易过程中人们很少顾及或者说根本不去关心对方所交付的票据是否基于合法、有效的原因关系而取得。在客观上也没有能力去获取这一信息。票据的信用功能必须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这就需要尽可能地规避交易风险。因票据的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不能兑现的情形,是一种主要商业风险。规避这一风险,加强商业信用力度的措施是增强票据的外观效力。

具体地说,法律仅依据票据的外观定其效力。只要票据外观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应认定该票据有效,除能证明持票人恶意外,就应认定持票人享有权利。这样,商事主体在取得票据时只需要审核票据的外观,无需了解票据以外的事情。另外,票据的兑现是取得票据的终极目的,它通过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行为来实现。当一张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后,付款人便无从知道持票人为何人,更不知道持票人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所能了解的仅仅是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持票人的身份,至于持票人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则无从了解,付款人只能凭藉票据的外观确定其效力。因而不应当以票据原因关系之有无或是否有效来左右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而否定票据的效力。据此,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其效力只能依外观予以确认,而不问票据的取得是否有因、基于何因,也不问票据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被撤销。绝对的无因性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是票据性质使然,具有科学性。

(多选)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案例: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54万5千元。

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法》第10条与无因性有没有冲突?

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21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4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票据是文义证券 S8 S14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是要式证券

7、证券是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一)立法上的划分

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S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S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S8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二者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规定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受款人。②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使承兑人(付款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

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

支票和汇票的主要区别▲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二者的差别主要有:①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②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二)学理上的划分

1、记名式、不记名式和指示式。

2、支付票据,信用票据

3、委托付款票据和自付票据

4、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指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支票则只能是即期票据。

远期票据是指只有到一定的期限才能兑付的票据。

三、票据的作用

第一,支付工具(基本作用)

第二,汇兑工具

第三,信用工具

第四,融资工具

第二部分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与狭义的票据法

二、特征

1.强行性特征。票据法是强行法:首先,各国票据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这与民法中法律行为的种类、民事权利的创设、民事行为的履行的任意性规定很不相同,具有法律的强行性。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这和具有明显道德伦理色彩的刑事、民事规范有很大不同。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因为,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全球一体化,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际经济的协作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各国间的经济、技术、贸易、文化交往越密切,作为国际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票据应用也就越广泛。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各国票据立法应遵循统一的票据规范,国际间票据应广泛协调和趋同。

三、两大票据法系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一)日内瓦票据公约体系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

(二)英美票据法体系

国际统一: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四、我国票据法体系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制定,1996年1月施行,2004年8月修订)了解2004年修订情况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

三、规章: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9月人民银行发布,10月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12月施行。)

第三部分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概述

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两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票据关系虽有密切关系,但是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为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商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基础关系)。

总结:涉及票据的各类法律关系图

二、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票据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必须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票据行为引起

(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这四种票据行为)

? 2.票据关系的主体一般是多方且每一义务主体都承担相应票据责任

? 3.票据关系的客体是给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 4.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概括起来只有两种:一类是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 5.票据关系是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当事人

1.分类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2)前手和后手

凡票据上签章位于某一特定当事人之前的当事人称为前手,位于其后的当事人则为后手。

(3)持票人和非持票人。

持票人或称执票人,是指实际控制和持有票据的当事人,他一般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非持票人是指没有实际占有和控制票据的人。

(4)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因为一定票据行为而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债务人则是指因为一定票据行为而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债务人按责任主次,又可以分为第一债务人(或称主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次债务人、偿还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

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当持票人向第一债务人主张债权遭到拒绝时,可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票款及利息和有关费用。

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多变性和相对性,在票据追索权关系中,票据上的每个当事人都可以依法以其相对前手为债务人,以其相对后手为债权人。

2.种类

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被保证人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非票据关系的概念

(二)非票据关系的种类

1.返还票据请求权关系

S12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S18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汇票的誊本、复本交还请求权关系

(我国票据法未作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第九章有相关规定)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1、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票据法的

规定而发生;

2、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票据

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中权利的行使以存在票据法规定的原因为依据;

3、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以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为内容;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中的

权利则表现为返还票据请求权或者利益返还权等。

四、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票据基础关系的概念

票据基础关系,或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因其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故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的内容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或背书人

之所以签发或背书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等原因而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等。这种原因关系有的有对价,有的无对价,但在现实的票据签发、转让中,其原因关系一般以有对价为主。

票据原因具有双重效力:一方面,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是分离的,这体现为票据的无因性;另一方面,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又有一定的联系,如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的不合法、无效、不存在和消灭,可以行使对人的抗辩。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欠债等。出票人通常是票据的资金义务人。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约定,即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代为付款的约定,从而形成一定的资金关系。票据资金与票据行为也是分离的。

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

(1)当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承兑人可以以资金关系不存在或无效而对抗持票人。这主要表现在回头背书中。

(2)当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无资金关系,包括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没有存款或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时,付款人可以而且必须拒绝对持票人付款。

3、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票据当事人之间先有原因关系的存在,然后签发票据,但在作成票据之前,一般还要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就是一种票据预约,它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居于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票据预约是票据行为的基础,票据行为是票据预约的实现,票据预约和票据行为是分离的。

票据预约是一种民法上的合同,它既可以存在于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

第四部分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

以发生票据权利和责任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

狭义:出票、背书、保证(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参加承兑(汇票)

保付(支票)

广义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基本票据行为: 出票

2.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承兑、保证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一)要式性

也称为形式性或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要件和方式进行。不允许行为人任意选择或变更,否则票据行为无效。

1、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票据上进行,而不得以口头或在票据以外的书面形式进行。

2、必须按照票法所规定的记载内容和记载方式,按一定的格式,通常称为法定款式进行。

3、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只有签章后,该行为才产生效力。

(二)抽象性(无因性)

?指票据行为只须具备抽象的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定要件即可生效,而无论引起票据

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

?无因性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派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提出,可谓是一项重要法学理论

的创设。

(三)独立性

数个票行为时,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当某一票行为无效时,并不必然导致其他票行为无效,有效的票据行为的行为人仍须按票据文义承担票责。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相互间无必然联系。

2、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

3、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实务中的表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

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的,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上被保证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对票据的保证行为仍然有效。应当对该票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以确保票据权利的实现。

(四)文义性

指行为内容完全以行为人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是行为人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实现情况不相符合,也仍然以行为人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文义以外的证明方法予以变更、补充或说明。

票据行为文义性主要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1、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票据权利。

2、除直接当事人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内容抗辩票据权利。(如付款

人不得因原因关系而对抗持票人,但若持票人为出票人,则为例外)。

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4、记载无益事项

5、有害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记载事项的规定

?票据金额记载规则

1、票据金额记载为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

2、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了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应同时记大小写,二者一致,不一致的无效。

4、确定的金额,不确定的无效。

第五部分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为了取得票据金额而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1、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2、无因债权,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它只依形式上合法成立的票据存在,而不问票据权利形

成的原因。

3、双重权能

4、票据权利具有短时效性

(三)票据权利的分类

1.主票据权利

主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或其他行使对象所享有的支付票据金额的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

2.副票据权利

副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或其他行使对象所享有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取得概述

(一)原始取得

1.出票取得---是指持票人基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地取得了票据权利。

2.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持票人在支付相当对价的前提下,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1)要件

①受让人必须为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

善意:不知

恶意:已知

过失:应知而未知

一般认为,对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仅就其直接前手让与人作出判断即可,即使受让人已知在先的某一前手让与人为无权利人,只要不知道其直接前手让与人为无权利人并且就该不知无重大过失,即属于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

由于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是一种主观性的要件,因而应以受让人当时的情况,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能以事后发生的情况,作为判断的标准。

②受让人必须从无权利人受让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的规定所解决的问题,乃是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因为票据作为一个“物”的所有权欠缺,而妨碍受让人取得权利的瑕疵。

③受让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受让票据

在我国票据法上,法律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为票据背书方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

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仅要求受让人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转让方式受让票据,而且要求该背书须为有效背书,而在对受让人所进行的背书不能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受让人不能获得善意取得的效果。

④受让人必须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的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相互接续,后一背书人即为前一被背书人,不发生中断。

(二)继受取得

1、背书取得

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背书方式,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时,则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就其所受让的票据权利获得特别保护,包括抗辩切断的保护以及善意取得的保护。

2、非票据法上的方式取得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非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也就是非依背书方式,而依一般债权转让的方式,单纯通过票据的交付,继受取得票据权利。

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于不依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承认了依继承而对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法第11条第1款)。此外,现实生活中,在发生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也可能不依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例如依法院的判决,而从持票人取得票据的交付,这也属于一种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三)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S12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的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持票人的权利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S13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的特点

1.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票据抗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规定了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形以及不

能行使抗辩权的场合。

2.票据的抗辩通常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

一、票据的伪造

(一)定义

票据伪造,在英语中称作?°false signature?±,直译为?°虚假签名?±,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

(他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包括实际存在的人和虚构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在票据法上对票据伪造的认识,同刑法上对票据伪造的认识,有时并不完全一致。

票据伪造,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这种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的票据;后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是在真实票据上所为的票据伪造行为,这种票据并不因伪造行为无效而绝对无效,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仍须承担票据文义载明的票据债务。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且该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行为人主观:恶意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3.以被假冒者的名义交付票据

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一)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1、民法上的侵权责任(S106)

2、刑法上的责任(S102)

3、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S103)

(二)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被伪造人因为并未真正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负任何票据法上的责任,此项抗辩事由可对抗一切持票人。

(三)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S14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四)对付款人的法律后果

《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仅对票据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变造的定义

指对票据记载事项无变更权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有关记载事项予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票据伪造是对票据债务人的伪造,票据变造是对票据债务内容的伪造。可以说,票据伪造一般只涉及特定的被伪造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变造则涉及所有票据上签名人的责任内容的问题。

票据变造是对票据内容的伪造,例如对票据记载的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

对票据内容的变更有三种:

(1)票据的更改:有变更权限的人所做的变更;

(2)票据的涂销;

(3)票据的变造:无权限的人所做的变更。

(二)票据变造的构成

1.主体:无变更权人(更改权人及可更改事项)

2.行为内容: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3.客观效果:票据原法律关系发生改变

4.主观恶意:获取不法利益

(三)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S14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变造案例(200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

甲公司为支付一批采购的农副产品货款,向李某开出一张金额为4万元的转账支票。李某为偿还欠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获得该支票后,将支票金额改为14万元后,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取得该支票后,到为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乙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乙银行在对该支票审查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要求王某提供其他任何证明资料,为王某办理了了委托收款手续。甲公司开户的丙银行作为委托付款人,也按照乙银行的审查方式审查该支票后,将票面标明的14万元从甲公司账户转入王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公司在与丙银行对账的过程中,发现前述支票转出的金额与所应当支付的金额不符,即提出异议。丙银行在核对的过程中,发现支票票面金额被变造的事实。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所受损失可否向丙银行追索?为什么

2.本题所述的支票在变造后是否有效?为什么

? 3.乙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除未发现支票变造的事实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过失?并说明理由。

? 4.如果丙银行在向王某付款前发现该支票被变造的事实而拒绝付款,王某可以向哪些人进

行追索?被追索对象应承担票据责任的金额分别是多少?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甲公司是票据义务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所以不能行使票据法上的追索权。

甲公司所受损失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向丙银行追索。因为丙银行没有对该支票进行认真审查即予以付款,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

?(2)支票在变造后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变造票据的债务人仍然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除未发现支票变造的事实外,还存在未要求提示

付款人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的过失。《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4)如果丙银行在向王某付款前发现该支票被变造的事实而拒绝付款,王某可以向甲

公司、李某、张某进行追索。甲公司和李某应承担票据责任的金额为4万元,张某应承担的票据责任金额为14万元。因为法律规定,变造前签章的当事人承担变造前的票据责任,变造人和变造后签章的当事人承担变造后的票据责任。

?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

?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关的,如果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为此,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第15条也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请注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补救的必经程序,它只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不能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也不能阻止票据的善意取得,也不能使票据权利人真正恢复行使票据权利。

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并由法院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出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更专章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

1、申请。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写明票面金

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及事实等。票据的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履行地: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2、法院审查申请。经审查申请不符合要求时,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要求时,即决

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在公

示催告期间发生以下效力: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向法院申报权利。

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申请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经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

所以,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在于使票据丧失后取得票据的人丧失票据权利,即使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不例外。

(三)普通诉讼

指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措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提起诉讼应注意以下几点:

1、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

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列为被告;

2、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

或清偿票据金额;

3、失票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关于票据丧失的有关证明;

4、在判决前或者付款前,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以防止由于付款

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

5、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

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一、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消灭时效,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S17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定义

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二)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的主体双方

一方是持票人;另一方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1.民事权利存在的可能性及依据

2.不当得利的否定

3.特别之请求权:非票据权利

第二节汇票

第一部分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2、汇票是委托付款票据。

3、汇票是在出票人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票据。

二、汇票的种类

(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又分为定期汇票、记期汇票和注期汇票

(三)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9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58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同时为持票人(指己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实际为同一法人(己付汇票)

第二节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做成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行为。(一)出票是创设票据的行为

形成票据关系、产生票据权利、设定票据义务

(二)出票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部分组成

做成:交付:

(三)出票是以委托付款为内容的票据行为

委托的效力

二、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姓名或名称

5收款人姓名或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2付款地

3出票地

(三)任意记载事项

1不得转让

2货币种类

3付款处所

4利息及利率

5免除担保承兑的约定

6禁止或一定日期前禁止请求承兑

7变更付款提示期限

8免除拒绝事实的通知

9免除做成拒绝证书

10禁止发行回头汇票

(四)禁止记载事项

1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2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

3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三、出票的效力

(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1.担保承兑

2.担保付款

(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三)对收款人的效力

第三节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事项后签章并交付票据的行为。

1.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

2.背书的目的是转让票据和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3.行为主体是持票人

4.背书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进行

5.背书必须交付

(二)背书的特征

1.不可分性

2.单纯性

3.可禁止性

(三)背书的分类

1.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2.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

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二、背书的种类

?完全背书的格式有以下两种:

?其一为文书式:

?┏━━━━━━━━━━━━━━━━━━━━━┓

?┃┃

?┃票面金额转让与乙┃第一次背书

?┃甲年月日┃

?┠─────────────────────┨

?┃┃

?┃票面金额转让与丙┃第二次背书

?┃乙年月日┃

?┠─────────────────────┨

?┃┃

?┃票面金额转让与丁┃第三次背书?┃丙年月日┃

?┗━━━━━━━━━━━━━━━━━━━━━┛

?

?

?其二为表格式:

?┏━━━━━━┯━━━━━━┯━━━━━━┓

?┃被背书人│背书人│年月日┃

?┠──────┼──────┼──────┨

?┃乙│甲(签章) │年月日┃第一次背书?┠──────┼──────┼──────┨

?┃丙│乙(签章) │年月日┃第二次背书?┠──────┼──────┼──────┨

?┃丁│丙(签章) │年月日┃第三次背书?┗━━━━━━┷━━━━━━┷━━━━━━┛

?

?背书的分类,可用下图反映其层次关系:

?

?┌完全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

?│└空白背书

?┌转让背书〈┌无担保背书

?│││禁止背书的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回头背书

?背书└期后背书

?│┌委任背书

?└非转让背书〈

?└设质背书

(一)一般转让背书

1.一般转让背书的概念

2.一般转让背书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4)禁止记载事项

3.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

(2)权利担保

(3)权利证明

(二)特殊转让背书

1.限制背书

(1)禁止转让背书

(2)无担保背书

2.回头背书

3.期后背书

(三)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为委任背书,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

背书人一定的代理权限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与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不同:

(1)代理权授予效力

(2)权利证明效力

2.质押背书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背书

质押背书的效力与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不同:

(1)质权设定效力

(2)权利证明效力

(3)权利担保效力

四、背书的连续

(一)背书连续的含义

背书的连续是指记名式票据或指示式票据在流通使用中,转让票据和票据权利或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

(二)背书连续的认定

1.首次背书人是票载收款人。

2.从第二次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3.最后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三)背书连续的效力

1.持票人可以持背书具有连续性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自己为权利

人。

2.票据债务人在向持票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而无须审查持票人是

否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3.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法”司法解释中对背书行为的主要规定

(一)影响背书行为效力的情形

1.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背书转让引起纠纷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背书

行为无效。

2.票据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3.票据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

取得票据的持有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汇票上签章的,或者未

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5.贷款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背书案例

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背书案例05年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二)不影响背书行为效力的情形

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及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

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

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

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违反规定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跨越票据交换区域出票、背

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的,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四节汇票的承兑

一、汇票承兑、分类及特征

(一)承兑的概念

理解:

(1)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是远期汇票所特有的票据行为

(3)承兑以承担支付票面金额义务为意思表示的内容。

(4)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承兑只能是付款人的行为,付款人之外的人在汇票上作承兑文句记载并签章的,只能是参加承兑。承兑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为之,以防和背书相混淆。

(二)承兑的种类

1.依承兑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承兑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

正式承兑

略式承兑

2.依承兑有无限制为标准,承兑可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

单纯承兑

不单纯承兑

(三)我国承兑制度的主要特征

1.承兑的自由性

2.承兑的完全性

3.承兑的单纯性

二、承兑的程序

(一)提示承兑

1. 提示承兑

2.提示承兑当事人

提示人:被提示人

3.提示承兑的期间

法定期间;指定期间

(二)付款人承兑或拒绝承兑

1.承兑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禁止记载事项

2.承兑的期间

3.付款人拒绝承兑

(三)汇票的交还

三、承兑的效力

(一)对付款人

1.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2.最终的被追索的责任

3.绝对的付款责任

(二)对持票人

(三)对出票人和背书人

第五节汇票的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1.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票据保证以担保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3.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

4.票据保证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票据上进行

(二)票据保证的特征

1.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

2.票据保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3.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即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以行使追索权(三)票据保证的分类

1.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

二、票据保证的款式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三)禁止记载事项:不得附条件

(四)记载位臵:票据或粘单

三、票据保证的效力

(一)对保证人的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3.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权利

(二)对持票人的效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票据保证的主要规定

(一)关于票据保证人资格

(二)票据保证无效,保证人的责任

(三)《担保法》的适用

第六节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广义:

狭义:

1.付款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所实施的非票据行为

2.付款必须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付款必须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

4.付款的目的在于消灭票据关系

二、付款分类

1.本人付款和代理人付款

2.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

3.到期付款和期外付款

二、付款的程序

(一)付款提示

1.付款提示的概念

(1)提示是证明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

(2)提示是确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内容和付款人的票据责任内容的重要方式

(3)提示是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

2.付款提示的例外情况

(1)经公示催告程序取得法院的除权判决书后,可以用除权判决书代替票据来行使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提示承兑遭到拒绝的,在取得拒绝证书后,无需再作付款提示,并可凭拒绝证书行使追索权。

(3)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持票人无法取得拒绝证书的,持票人也无需再作付款提示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关于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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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Ⅰ 票据法概述 1.1票据的特征 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注意《票据法》第10条对无因性的保留)、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1.2票据的种类(可考性50%) 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汇票与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 1.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可考性80%) (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具体参见教材) Ⅱ 票据行为 2.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2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

2.3票据行为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 Ⅲ 票据权利(可考性80%) 3.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民事权利) 3.2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3.3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 3.4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3.5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3.6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终持票人) 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 F首先对甲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对前手A、B、C、D、E可以进行追索,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D、E的追索权时效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得基本概念 1、票据得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得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与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 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与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得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与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得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4、票据权利得消灭时效 ①付款请求权得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得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得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得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得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持票人对其她前手得”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得得被追索人对其前手得”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得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票据法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区别》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保证的区别 票据保证制度是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共同具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都可以成为被保证的对象?其目的就是通过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为票据上某个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高票据的信用度?票据保证也是一种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它和民法上的保证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为了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都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等等?但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与民法上保证是不同的,有着自己的一些特征,其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更为有力?票据保证的这种特殊性体现在: (一)《票据法》对票据保证在形式上有严格要求?票据保证人在为票据提供保证行为时,必须按照《票据法》第46条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才能产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保证就无效,难以实现票据担保的目的和预期效果?而民法保证虽然也是要式法律行为,但其内容和形式都没有票据保证规定得严格? (二)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保证人不需要和债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只要在票据上或票据的粘单上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和签章,并表明为某一特定债务人“保证”字样,票据保证就成立?而民法上的保证则是契约行为,必须争得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债权人三方主体,存在三个契约关系:债权人与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是保证契约成立的前提条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契约;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证契约? (三)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而不具有从属性?票据保证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单独成立,即使被保证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时(如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无行为能力?受欺诈等无效),也不因此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责任仍然有效?除非在被保证人的债务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民法上的保证不具有这种独立性,具有从属性?它是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当主债务无效时,保证也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四)票据保证只有连带责任,而无一般保证责任?票据保证人所承担责任比民法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要求更严格?责任更重?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票据债权人可以不分先后,对票据债务人或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票据债务人或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民法上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被保证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之分,被保证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证人是第二责任人,只有在被保证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债权人的债权仍不能清偿时,其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而连带保证则是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票据保证只有连带责任,而无一般保证责任?票据保证责任比民法保证责任相对重些? (五)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行使追索权?民法上的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之后,仅可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也就是说,原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在保证人所清偿的限度内,移转于保证人?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也叫公断,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国际上有许多国际性仲裁机构,并且确立了明确的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其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两种形式。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 1958年的《纽约公约》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国际公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已经有了新的仲裁法。 重点问题 仲裁法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办法: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前面三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是司法解决。 请同学们注意ADR这个概念。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的。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仲裁是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反悔,不同意仲裁,另一方仍然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2)调解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无权自己作出决定,这样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仲裁人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独立自主地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这种裁决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一般对他们是具有约束力的。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重点内容) 教材P441,六点主要区别。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三、仲裁的特点 仲裁自身的主要特点有三个: (1)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2)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得公开。 (3)迅速。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迅速。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常设机构

经济法经典习题第七章

经典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 A.银行不垫款 B.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C.热情服务 D.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丢失后采取的补救方法是( )。 A.诉讼 B.公示催告 C.挂失止付 D.声明作废 3.高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宾馆住宿费2万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办理该银行卡收单业务收取的结算手续费不得低于( )元。 A.200 B.250 C.300 D.400 4.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白出票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该期限是( )。 A.10天 B.1个月 J C.15天 D.2个月 I 5.对于企业向银行填写的电汇凭证,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是( )。 l A.银行以凭证上注明的较小的金额为准 I B.以中文大写为准 l C.以数码记载为准 l D.该电汇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I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2月15日应写成( )。 l A.贰月拾伍日 B.零贰月拾伍日 l C.零贰月壹拾伍日 D.零贰月零拾伍日 l 7.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属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更改的项目是( )。 A.收款日期 B.出票日期 C.承兑日期 D.背书日期 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9.下列各项中对于银行结算纪律的表述中,不准确的是( )。 A.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B.不准签发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 C.不准拒付款项 D.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1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有效 C.原背书人对所有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 B.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非银行单位 C.银行本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D.签发支票的印章与在银行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是空头支票 1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中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确定票据的背书日期为( )。 A.票据出票日 B.票据保证日 C.票据到期日 D.票据付款日 1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 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14.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中,需要提示承兑的是( )。 A.支票 B.本票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D.银行汇票 15.甲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应于规定的时间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该时间为( )。 A.7月15日 B.8月5日 C.9月5日 D.10月5日 16.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5万元。2010年8月1日,买方甲公司签发一张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 识点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依据出票人身份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 债权的标的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2.票据是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票据上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三)票据的分类 1.委托票据vs自付票据 (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 2.即期票据vs远期票据 (1)即期票据: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付款。(“见票即付”) 【提示1】为免持票人长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规定了付款提示期。 【提示2】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2)远期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是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利请求付款。 远期汇票可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债权通常被称为票据权利,债务通常被称为票据责任或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票据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 持票人应当首先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追索权。 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

第六章 票据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六章) 第1页 第六章 票据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即《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参见下文“票据抗辩”) 【例题·多选题】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7-3-71)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疑编号506063060101] 【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马某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语,没有侵犯熊 某人格尊严。A 错误。马某询问借款原因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B 正确。马某 拒绝罚款,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C 正确。现金支票有见票即付的效力。 D 正确。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第二节 票据权利

经济法(2016)-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同城结算方式 B.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是借记支付工具 C.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是同城、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 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贷记支付工具 2.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B.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C.对于存款人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D.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当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4.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B.票据是设权证券,即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C.票据是文义证券,但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可以依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D.票据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5.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背书

银行会计第七章练习题

二、填空题 1.支付结算的原则是、、。 2.支票可分为、、三种,其中可以 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3.支票金额无起点限制,提示付款期为天,自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4.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 和,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和两种。 6.信用卡的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元,普通卡最高 不得超过元。透支期限最长为天。 7.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元,新华书店系统每 笔金额起点为元。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和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8.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 足够资金支付货款,其不足部分即为。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 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和逾期天数,每天按 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给收款人。 9.目前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是。 10.托收承付验单付款的付款期一般为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一般为天。 三、判断题 1.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支付结算制度,这三票是指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一卡是指信用卡。( ) 2.空头支票就是未填写金额的支票。( )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的罚款。( )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 5.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票面上必须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 6.商业汇票的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7.信用卡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

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可以支取现金,但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 8.托收承付结算,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 9.支付结算主要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 10.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同城、异地均可适用。( ) 11.签发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票面上必须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 12.商业汇票、银行汇票、信用卡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 13.2006年2月15日签发的银行本票,出票日期应写为贰零零陆年二月一拾五日。( ) 14.目前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主要有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15.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主要指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 ) 四、单项选择题 1.银行汇票按规定( )。 A.可以转让 B.收款人为个人的转账银行汇票可经背书转让给兑付地的单位和个人 C.不能流通转让 2.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人是 ( )。 A.承兑申请人B.出票人C.承兑银行 3.某月某日,客户张军持便条通知及身份证来行支取电汇款一 笔,金额2 000元,用途为差旅费,经会计审核身份证件无误 后支付现金,其会计分录为( )。 A.借:辖内往来2000 贷:现金2000 B.借:应解汇款——张军户2000 贷:现金2000 C.借:辖内往来2000

经济法习题答案第三章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A.设权证券 B.提示证券 C.交付证券 D.缴回证券 4.【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5.【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6.【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7.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8. 【单选题】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丧失救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C.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能不通知挂失止付而直接申请公示催告

进出口贸易实务[第十章票据]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第十章票据 一、票据 1.票据的含义 票据也称为流通证券,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票据的转让就是债权的转让。 2.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只要有健全的票据市场,票据债务人的资信又是可靠的,持票人就可将票据视同现金,或取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2)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即使该票据有原因上的缺陷,只要持票人自己是依法取得的,就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 (3)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根据票据的文字记载来履行付款义务。 (4)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必要的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包括出票、提示、承兑、背书、保证、追索等行为都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二、汇票 1.汇票的定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必备内容 汇票必须要式齐全,即应当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在实际业务中,汇票通常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等内容。除上述必备项目外,汇票还可以有一些票据法允许的其他内容的记载。 3.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也是银行,通常用于资金转移(如汇款等)业务中。银行汇票一般为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 ②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广泛用于各类经济交易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商业汇票居多。 (2)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 款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1个月 B.自出票日起2个月 C.自到期日起1个月 D.自到期日起2个月 2、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中,需要提示承兑的是()。 A.支票 B.本票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D.银行汇票 3、甲公司从异地乙公司购进彩电一批,于2009年4月20日开出了1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笔货款,乙公司于4月28日提示承兑,则乙公司最迟于2009年()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5月20日 B.6月20日 C.7月30日 D.8月8日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出票行为无效 B.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C.票据无效 D.背书无效 5、201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0年6月25日之前 B.2010年8月15日之前 C.2010年9月15日之前 D.2010年12月5日之前 6、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 得票据权利 B.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 C.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 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 不得作为根据 D.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是一种“设权 证券” 7、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国内信用证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B.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 的货款结算 D.国内信用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 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 进行付款 8、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凭证上 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B.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 的债务证明 C.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 支付给收款人 D.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 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9、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 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1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 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A.汇兑结算方式 B.信用证结算方式 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11、王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宾馆住宿费1万元。根据银行 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办理该银行卡收单业务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应不得低于()元。 A.20 B.50 C.100 D.200 - 4 -

《经济法》票据法练习题

《经济法》票据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 A、空白背书 B、期后背书 C、到期日之前背书 D、背书无效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 3、下列情形中,会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是()。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C、收款人被改动 D、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 4、甲公司签发了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上丁公司提供保证,仅表明保证字样,没有标明被保证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保证人为甲公司 B、被保证人为乙公司 C、被保证人为丙公司 D、被保证人为A银行 5、如果保证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的,其保证日期为()。 A、出票日期 B、承兑日期 C、背书日期 D、汇票到期日 6、属于即期票据的是()。 A、银行汇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C、定日付款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7、孙某患精神病,于1997年9月被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孙某于2000年3月将一张汇票签章背书给张某,后张某又签章背书转让给另一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的签章有效 B、孙某与张某的签章均无效 C、该票据无效 D、孙某签章无效,张某签章有效

8、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在汇票到期日前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后6个月内 D、出票后3个月内 9、现有一张2017年6月1日出票,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的汇票。该张汇票提示付款期截止于()。 A、2017年7月31日 B、2017年8月1日 C、2017年8月10日 D、2019年8月1日 10、甲签发汇票一张,金额为7万元。收款人乙将汇票转让给丙,丙悄悄把金额改为17万元,从票面看不出更改痕迹,丙又转让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识破,银行拒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的行为构成更改票据 B、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仍然有效 C、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甲、乙的票据责任免除 D、丙的行为构成变造票据,汇票无效 11、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12、2009年8月12日出票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2月14日。对出票人权利消灭时效期限是()。 A、2009年12月14日 B、2009年12月24日 C、2011年8月12日 D、2011年12月14日 13、一银行本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10月25日。对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时效届满于()。 A、2008年12月25日 B、2009年4月25日 C、2010年10月25日 D、2010年12月2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第六章票据法案例

案例5.1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本案参考结论: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

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5.2 鸿丽商厦从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鸿丽商厦向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 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夏某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五日遗失。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二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 第三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如果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后来袁庆舟先生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50万元从业务员夏某手里买的。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 于是,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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