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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机器厂诉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不当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案

广州建设机器厂诉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不当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案
广州建设机器厂诉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不当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案

广州建设机器厂诉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不当撤销其房屋所有权

证案

原告:广州建设机器厂。法定代表人:蔡锴,厂长。

被告: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开文,局长。

本案争议的广州市芳村区豆腐涌6号房地产原是公民朱桂芳的产业。五十年代,朱以该产业作为资方向广州市公私合营共和机器厂入股。1956年10月16日,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证字第90606号公私合营共和机器厂房地产所有权证,确认该厂为该房地产权人,产权建筑种类是单隅、双隅平房,地产总面积平方米,房产建筑总面积平方米。五十年代末,经有关部门批准,该厂进行过搬迁合并到其他单位。1965年至1972年间,广州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在芳村区豆腐涌6号原房屋和空地上投资建设,建成混合结构二层楼房,并将门牌号码改为豆腐涌2号、3号,一直使用至今。

1983年10月14日,广州市郊区清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办公室对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在豆腐涌6号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处以罚款元,令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和到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但该公司并未办理。1988年8月30日,广州建设机器厂以豆腐涌6号房地产于1958年公私合营共和机器厂合并南区其他单位后行业党委就批准将该房地产转属其厂固定资产为由,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仲裁办报告,要求协助该厂向市建材供销公司收回该房地产使用权。同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原属公私合营共和机器厂所有的芳村区豆腐涌6号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被告批示“同意照顾实际需要,按芳字案件收办,核准确切,不用发新证,在原证上更名就可”。1989年5月4日,原告以“我厂接收上述房产后,一向由我厂负责管理”、“文革期间曾对该屋缮修瓦面,该屋维修后,未有改变该房原来砖木结构”等内容,向被告报告豆腐涌6号房地产情况,申领变更登记产权证。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未查清被上诉人持有公私合营共和机器厂的房地产所有证来源及未作实地勘验和测量核实的情况下,依据原告的报告,于同年5 月23日,发给被告郊(芳)3160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除产权人姓名栏变更登记为广州建设机器厂外,其余的房屋建筑种类、结构、建筑面积和地产面积的栏目内容均与公私合营共和机器厂(56)登5854号房地产所有权证一致。

1994年7月29日,原告向市芳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交还芳村区豆腐涌6号房屋。诉讼期间,广州市建筑材料供

销公司向被告提出有关豆腐涌6号房产权属异议。1994年12月9日,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穗国房复字(1994)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广州建设机器厂于1 989年申请变更产权登记时隐瞒了房屋现状和地貌已发生变化和存在产权纠纷的事实,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撤销广州建设机器厂持有的郊(芳)3160号房屋所有权证;二、重新测量芳村区豆腐涌2号、3号房屋,由合法产权人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申请登记。

为此,广州建设机器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的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自己没有也不需对被告隐瞒任何事实。被告的处理决定实际是否定原告是芳村区豆腐涌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穗国房复字(1994)第35号行政处理决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辩称:1988年原告申请原属公私合营共和机器厂所有的芳村区豆腐涌6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未按《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提交清产核资证明,1989年给予变更登记依据不足,且原告提供的《关于芳村豆腐涌6号产业情况》中隐瞒了该屋实际长期由广州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使用、管理;和该房屋的座落、建筑种类,房屋面积、房屋用地面积都已发生改变的事实,以及其在1986年已与广州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发生对该房屋的权属争议事实。按照房地产登记的要求,凡是有误差或有权属争议的证件,均需重新测量或重新审查产权归属,故原证必须撤销。在重新测量、审查中,原告亦可重新申报登记。

「审判」

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持有(56)登5854号房地产所有权证,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明确,来源清楚,符合房屋变更登记的必备条件。被告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给予权利主体变更登记,发给郊(芳)3160号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应予确认。原告因历史原因未能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等财产权,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原告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时隐瞒事实、存在房屋权属纠纷为由,且在法院审理涉及本案的民事纠纷期间撤销原告郊(芳)3160号房屋所有权证,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原告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时未向被告提交清产核资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可由原告补交和办理更正登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5目之规定于1995年4月27日作出判决:(一)撤销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1994年12月9日作出的穗国房复字(1994)35号行政处理决定;(二)限广州市国土、房地

产管理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恢复广州市建设机器厂原芳村区豆腐涌6号房地产权证明。

一审宣判后,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广州建设机器厂在1988年申请变更产权证登记时,豆腐涌6号房屋的种类、面积(含用地面积)、座落等情况已与其所持的(56)登字5854号房产权证不符,且该屋长期是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使用,存在房屋权属纠纷。被上诉人没有将此情况在申领换产权证时提供于我局,我们撤销已发的有错误的产权证,重新审查核实,由合法产权人重新申请登记发证,依事实依法有据。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维持其穗国房复字(1994)35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建设机器厂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房产证登记的数据与实际不相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纠正,不应简单作出行政处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建设机器厂所争议的房地产在其申领变更产权登记前已发生变化,原产权证所属房屋基本已不存在,且被上诉人一直并无占有使用。被上诉人在换发产权证时,没有将这些情况告知上诉人,实属隐瞒。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变更产权登记申请,未查清原产权证来源及未作实地勘验和测量即给予变更登记,导致产权证内容与事实不符,亦属错发证。上诉人发现后予以纠正,于法有据,也不影响被上诉人申请合法产权登记。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8月23日作出判决:撤销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1995)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维持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穗国房复字(1994)第35号行政处理决定。

「评析」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的认定并无多大区别,关键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认识,从而作出不同的判决。比较而言,第一审与第二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审判内容不同。一审的判决,主要是审查原告对6号房地产有无产权,原告向被告原申请变更产权证是否具有条件(证据)。此种审案方式,其实是混同于民事诉讼,即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权利义务。二审的判决,以其判决论述内容看,是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不是原告变更产权登记前,6号房地产的房屋和地貌与原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已发生变化,是不是存在房产权争议纠纷,是不是原告在变更产权证登记时没有将这些真实情况告知被告,隐瞒真相等,

即是不是依职权行政,是不是依程序行政,是不是正确适用法律等问题。

二、审查证据方法不同。一审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纠纷案的证据审查,没有到实地了解查证,主要是采用庭审调查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方法。因而,对被告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6号房地产的房屋、地貌与原产权证发生变化及原告长期没有占有使用等真实情况不了解,也没搞清被告必须撤销原产权证的意图和查清产权人、重新登记发证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以为这些问题,原告一部分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部分可补交办理更正就能解决,不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解决,从而导致判决错误。二审审查证据方法是对涉及不动产行政纠纷案的证据审查。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又到不动产所在地实地观察调查,全面地查证核实。但没有审查原告原产权证来源的证据是否真实,也没有审查原告对6号房地产具有产权的证据是否确实充足。只审查被告提供6号房地产与原产权证发生变化,存在产权纠纷,原告隐瞒事实真相换发产权证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足即可。

三、判决方式不同。一审判决,从判决主文的内容来看,所判的第二项,是第一项的重复,是多余的。因为第一项成立,即被告撤销发给原告郊(芳)316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就不用再判被告恢复。而且,这种判决也很不规范,属自造判决方式。它既不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是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因为本案不属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二审判决则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方式判决。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判决错误,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作出判决。上述二审意见和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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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管局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月租金额(币种:)元 租赁期限 小写大写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期限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 季、年)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 租金给甲方。 2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 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 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 个月) 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 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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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的有关规定。 (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中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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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易方式) 第一条订立合冋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2.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合同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抵押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3.1公开交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程序文件

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调试、运营汇编 一、项目建设阶段 1、项目建议书报批 2、确定设计院 3、电厂建设期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4、批复项目可研 5、编制项目环境评价 6、批复项目环境评价 7、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8、批复项目初设计 9、项目选址 10、办理项目土地手续 11、涉外投资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要包括购买国产设备的清单,用于退还增值税 12、政府核准申请报告 13、到外经贸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到工商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15、到规划局办理土地规划手 16、到规划局办理工程单体规划手续 17、与供电公司签订并网框架协议 18、勘探 19、正式设计 20、设计文件审查与确认 21、线路及主接线并网方案确定及审批 22、制定工程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办法

23、根据设计进行主要设备的考察招标 24、根据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 25、开工建设前进行三通一平的工作 26、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证件。 27、开工建设举行剪彩仪式 28、办理取水许可证 29、根据设计进行打井 30、招标监理公司 31、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32、根据设计进行桩基、汽机房、锅炉房、烟塔、输煤、灰库等的施工 33、设备安装公司招标、施工 34、并网线路的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办理跨越铁路的手续 35、锅炉验收并办理压力容器许可证 工程安装完毕 二、调试及试生产阶段 1、投产前启动 CDM 项目 2、由供电公司验收并网线路 3、与供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协议 4、与供电公司签订并网协议 5、核定批复临时上网电价 6、办理发电许可证 7、成立试生产组织机构 8、分系统调试 9、由经贸委组织专家进行启动前的验收 10、锅炉的联调及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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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然环境因素 广州市中心位于北纬23度06 分32 秒,东经113 度15 分53 秒,总体范围跨度涵盖东经112度57 分至114度3 分,北纬22 度26分至23度56 分,地处中国大陆南部,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北缘,面朝南海,毗临港澳,东连惠州市博罗、龙门两县,西邻佛山市的三水、南海和顺德区,北靠清远市的市区和佛冈县及韶关市的新丰县,南接东莞市和中山市。在地形地势上,广州属丘陵地带,自北向南降低,最高峰为北部从化市与龙门县交界处的天堂顶,海拔为1210 米;东北部为中低山区;中部为丘陵盆地;南部是沿海冲积平原,为珠江三角洲的组成部分,全市平均海拔11 米。广州地处南亚热带,北回归线穿越北部,属南亚热带典型的海洋季风气候,全年水热同期,雨量充沛,全年平均气温20?22摄氏度,最低温度0C左右,最高温度38C, 平均相对湿度77%。市区年降雨量为1982.7 毫米。气候环境具有温暖多雨、光热充足、夏季长、霜期短等特征。广州市地处南方丰水区,境内河流水系发达,河流众多,水域面积广阔,不仅构成独特的岭南水乡文化特色,也对改善城市景观、维持城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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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_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 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 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I 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定额所包含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 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内通知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同意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关于-F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 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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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 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___ 平方米,住宅________ 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 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 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 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 平方米,非 住宅_______ 平方米,回迁日期为 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每月应支 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 _________ 元。 9 .抵押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 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 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概况

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概况 第一节概况总述 福州**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位于福州市北郊**垃圾填埋场征地范围内,占地约52500m2,长约350m,宽约150m。拟建场地西边是**垃圾填埋场一期库区,厂区距主城区约17km,厂区内道路与**垃圾填埋场进场公路连接并通往104 国道。 本项目的主体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发电厂”),年处理规模为城市生活垃圾39.6×104t,日平均处理规模为1200t。 厂区占地面积约52500m2(红线范围内),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约12656.0 m2,道路及广场占地面积约16228.0m2,绿化用地面积约22135.0m2,其它用地(球场、水体等)1481.0 m2。 生产区域内的焚烧区和烟气处理区是工厂的主要生产区域,其主厂房纵向布置在生产区地块中央,中央控制大楼、控制

室、汽轮发电机厂房和升变压站紧靠在焚烧区南侧边上布置。地块西边布置有冷却塔、泵房等辅助用房。办公区域的办公楼布置在生活区场地南侧。办公楼前留出约41.5X21.0m 的广场,供办公区集散和停车使用。厂区入口布置在地块的南边东西两侧。物流、人流分开,东南角设置办公商务车、人流出入口,西南角设置垃圾车出入口。地磅房紧靠西侧垃圾车出入口设置。 1.1.1 主厂房建筑设计概况 福州市**垃圾发电厂主厂房为一矩形平面组合,平面总长度为120.925m,总宽度为61.2m,总高度为50.4m。平面功能组合包括垃圾接收大厅、垃圾贮坑跨、除盐水处理间、焚烧跨、烟气除尘处理跨、汽轮发电机组厂房、110kV 变压站、中央控制大楼、引风机变频室、风机房等10 项,总建面积为10102m2。 (1)垃圾接收大厅:总长度61.2m,跨度21.0m,高度16.5m,建筑面积2612m2。总共二层。框架结构,屋面采用轻型钢结构。5.0m 层为垃圾接收大厅,通过高架桥与厂区内道路相

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9]46号 【发布日期】1989-05-03 【生效日期】198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穗府(1989)46号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加强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广州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限期、有偿地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第三条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市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有偿地转移给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地下埋藏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等属于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四条第四条市政府对广州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事务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出让主管机关),会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

下简称市房地局)组织实施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是中国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 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人。 第六条第六条有偿出让和出售、出租或交换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鉴订合同。 第七条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应交纳的有关价款或税费,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按当 日人民币牌价汇率折合外汇结算。 第八条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权益登记,由市房地局负责。经审核后,由 市房地局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他项权证,登记资料允许公开查阅。 第九条第九条受让人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应依法向广州市有关部 门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出让主管机关(出让人)与受让人鉴订,受让人须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和有关税费,并向市房地局办理 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始得行使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必须是权属明确的国有土地;有明确的用途、使 用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设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设计 1.1 总平面布置 根据厂址比选的结果,选择老荒山厂址作为本工程建设厂址,并提出规划方案设想。 1.1.1 总体方案设计的原则 总图分区明确,管理方便; 人员路线和运输车辆路线分流,运输出入通畅,厂区内道路畅通,形成环形通道,符合消防要求; 主厂房之烟气排放处于下风向,办公等生活区处于上风向; 充分绿化美化环境,尽可能不留裸地; 1.1.2 厂区面积 厂区红线占地总面积为66000m2(99亩)。 1.1.3 总平面布置 1.1.3.1 功能分区

根据工艺流程、功能、风向,将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分为四个功能分区: ●办公区:包括综合楼、停车场、运动场地,该区是 厂区内比较洁净的分区,对环境的要求较高,布置 时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且位于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主要生产区:包括主厂房和栈桥,焚烧主厂房是厂 区的主体建筑,在满足各种防护间距的前提下可以 靠近各辅助生产区及办公楼。 ●辅助生产区:包括水泵房、冷却塔、水处理装置、 清水池、油泵房、地下油罐,分区的建构筑物都是 为主厂房服务,布置时靠近主厂房,集中与分散相 结合。为保证安全,将油泵房、地下油罐用围墙单 独围起来,布置在厂区边缘,距离厂区围墙有5米 的安全距离; ●污水处理区:包括渗沥液处理站、调节池。

为便于管理人员工作及外来联系业务的便利,将综合办公楼布置在靠近厂区大门一侧,而且位于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办公楼与主厂房之间的空地集中布置绿化,作为防护隔离带。 1.1.3.2 主要项目 (1) 垃圾焚烧发电主厂房,建筑面积约12300平方米,考虑到远期发展的需要,主厂房将一次建成,能够容纳三条焚烧线,包括下列内容: ●2×350吨/日垃圾焚烧炉及与其配套的余热锅炉; ●垃圾运输卸料大厅及垃圾储坑; ●垃圾焚烧炉上料系统; ●除渣、除灰系统; ●烟气净化系统; ●补给水系统; ●汽轮发电机组及供汽、冷凝系统; ●中央控制和监测系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 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4]5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574号) 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实施工作,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附件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 一、备案依据 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备案项目、备案部门。 二、备案机关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备案要求 (一)备案报送人应当如实向备案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报送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备案报送人提交的报送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文字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提交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并编排页码; 2.表格填写及签名必须用钢笔、签字笔等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铅笔; 3.表格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4.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章。 (三)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附件1-6),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4]45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4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规划局: 《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业经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14日 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是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在大局中的定位。根据全国和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既是一道政治明令,也是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贯彻落实“保资源、保发展、保民生”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工作目标 (一)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5.72万亩。 (二)提升耕地质量。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复垦,到201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 《 ____________ 》的有关规定 ,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 ,成为竞得人。 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 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合同条文 ,以共同遵守。 第 二 条 转 让 土 地 基 本 情 况 1.国有 土地使用证 号 : ____ 2.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出让合同书 号 3 .地 号 : ____ _______ 4 . 土地所在位 置 :___ _ 5 . 土地用 途 : _____ ____ 6 .土地面 积: _____ ___________ 平方米 7.建筑面积 : 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其中 :非住 宅 平方米 ,住宅 ____ __ 平方米。 8. 现状 :已三通一平 ,有 __ ____ 套(户)需 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总面积为 ________ 平方米 ,其中 , 回迁住宅 ____ __ 平方米 ,非住宅 平方米 ,回迁日期为 _ _______ 年 ______ 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 代管房租金除四 害费等 __ ______ 元。 9. 抵押情况 : ________ 第三条 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 :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公 开 交 易 期 限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 成交 确 认 书 编 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 转 让 份 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成交价格 :人民币 ____________ 元 ,大 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 元整。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 ,保证土地权属清晰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 ,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 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 ,全额转让的 ,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领取国有土地 使用证 ,并履行出让合同 ; 份额转让的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领取国有 土地使用证 ,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____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 资料 ,办理交易手续 ,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 ,由乙方直接领取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 书》 ,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并依法承担违 约责任。 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 ,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甲乙双方同意通 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 5 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 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 (1)《国有土使用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4)《设计要点批文》 (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 约责任 (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 5 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 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 ,并经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需满足哪些条件

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需满足哪些条件? 2012-05-31 15:25 环卫科技网作者: 一、生活垃圾收集量 从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考虑,单个项目的生活垃圾处理规模最少必须达到500吨/日。因此目前拟建垃圾发电项目的地区每天收集后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必须达到500吨以上,至少是在项目开始运行时必须达到500吨以上(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年半到两年)。如果没有准确的垃圾收集量数据,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满足。 1、当地人口 目前,中国城镇每个人每天产生的垃圾约为1公斤。考虑实际能够收集到的垃圾为实际产生垃圾的80%,因此拟建垃圾发电项目地区的常住城镇人口必须达到60万以上(注意,这里不包括农村人口,农村人口一般居住比较分散,垃圾不便收集,同时由于农村生活习惯不同,垃圾热值一般达不到焚烧要求)。 2、垃圾收运系统 如果当地人口条件满足,产生的垃圾量就足够了,但如果没有垃圾收运系统,垃圾量就没有办法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因此拟建垃圾发电项目地区必须建有较完善的垃圾收运系统,包括垃圾中转战、垃圾运输车等,而且垃圾收运系统必须覆盖全部城镇地区。 二、生活垃圾热值 生活垃圾不加辅助燃料就能够进行焚烧发电要求垃圾的热值一般需要达到 4187kJ/kg(1000kcal/kg)以上。这要求拟建垃圾发电项目地区城镇居民燃气化率必须达到80%以上(生活烧煤的居民不能超过20%)。如果生活烧煤的居民太多,生活垃圾中的灰土比例会非常大,这样会导致垃圾热值不足。 三、地方财政支付能力 垃圾发电项目投资大,运行费用较高,单靠电费收入无法满足垃圾电厂的日常运行,当地政府必须支付一定的垃圾处理补贴费。按垃圾处理规模为500吨/日的项目计算,每吨生活垃圾的补贴费用不能少于55元,因此拟建垃圾发电项目的地区每年需要支付约1000万元的垃圾处理补贴费。

广州市房管局交易流程及所需资料10-4-20[1].doc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交易流程及所需資料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 咨询电话:4008006580 对外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6:30 备注:星期五下午、星期六下午及星期日全天不对外办公 ●地税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9号 咨询电话:12366-2 对外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备注:周六、日全天不对外办公 ●房管局各楼层分布:

交易流程: 非住宅(写字楼、 3个工作日查税交税

●新房管系统的业务 对于新房屋系统管理的案件,交易登记需15个工作天。 附:办理交易需提供以下资料 正常情况下所须提供的资料(一般私房): 1.房产证及共有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贰份); 3.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贰份); 4.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询问记录表(原件贰份); 5.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业主复印件三份,买家复印件四份); 6.测绘图(买方人数+1)。 特殊情况下所须提交的相应资料: ?凡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委托公证 办理交易的,房管部门须核查公证书的真实性。 ?未成年人出售物业:产权人及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证明书及监护人声明 书(均须经公证处公证)、未成年人的出生证(若已有身份证,则须提供)。 ?未成年人购买物业:产权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的出生证(若已 有身份证,则须提供),若出生证未能显示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关系,则须提供监护人 证明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房改房:《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原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或通过档案馆调取)。业主 配偶须到现场一齐办理。《缴款明细表》有显示业主配偶姓名,若配偶已死亡,则须提 供《继承公证书》原件;若配偶已离异,则须提供《离婚证》原件、《析产公证》原件 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备注: 1.产权性质为“普通住房(未满5年)、非普通住房(满5年)、非居住用房(不分年限)、 公司物业(不分年限)”的,转让时可提供购房发票原件用于扣减税费; 2.如属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或以下居住用房,凡08年11月1日开始申请交易的案件, 则契税可按评估价×1%计征(办理上述税费减免手续,可于问税当天提供买方身份证 复印件及《申请表》在房管局出具《个人房屋产权情况证明》,待取得证明后办理完税 过户手续)。

广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广东工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

广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广东工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 摘要:为了解广州市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在今后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行土地潜力开发,实现优化规划,本文对2012年广州的各类用地的类型、面积和比例进行数据处理归纳和分析,得知各类用地布局特点,包括林地面积广阔,耕地分布零散等,提出实现土地潜力提升,保护耕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广州市土地利用地类2010 1广州市概况 1.1自然环境因素 广州市中心位于北纬23度06分32秒,东经113度15分53秒,总体范围跨度涵盖东经112度57分至114度3分,北纬22度26分至23度56分,地处中国大陆南部,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北缘,面朝南海,毗临港澳,东连惠州市博罗、龙门两县,西邻佛山市的三水、南海和顺德区,北靠清远市的市区和佛冈县及韶关市的新丰县,南接东莞市和中山市。在地形地势上,广州属丘陵地带,自北向南降低,最高峰为北部从化市与龙门县交界处的天堂顶,海拔为1210米;东北部为中低山区;中部为丘陵盆地;南部是沿海冲积平原,为珠江三角洲的组成部分,全市平均海拔11米。广州地处南亚热带,北回归线穿越北部,属南亚热带典型的海洋季风气候,全年水热同期,雨量充沛,全年平均气温20~22摄氏度,最低温度0℃左右,最高温度38℃,平均相对湿度77%。市区年降雨量为1982.7毫米。气候环境具有温暖多雨、光热充足、夏季长、霜期短等特征。广州市地处南方丰水区,境内河流水系发达,河流众多,水域面积广阔,不仅构成独特的岭南水乡文化特色,也对改善城市景观、维持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起到突出的作用。主要特点是本地水资源较少,过境水资源相对丰富,过境客水资源量是本地水资源总量的23倍。广州属于赤红壤分布地区,有两个土种,分别是麻赤砂泥和厚泥赤土。前者为砂质粘壤土,后者多为壤质粘土,土体都比较厚,多为中性或微酸性,易漏水漏肥,养分含量较低。除此以外还有经改良的水稻土,保水保肥性能较好。在生物资源上,广州市地带性植被为南亚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但天然林已极少,山地丘陵的森林都是次生林和人工林,栽培作物具有热带向亚热带过渡的鲜明特征自然条件。植物种类达数千种,野生动物约有210多种。广州市的地质构造相当复杂,有较好的

2020年3月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情况公告(2020)

2020年3月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情况公告(2020) 主体建筑物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总建筑面积≤47000 平方米; 建筑限高≤60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 45%; 绿地率不低于20%; 2021/4/2 3 440100-2020-0024 2020/4/2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项目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南侧 20186 主体建筑物性质商务设施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用地(B2/B1);总建筑面积≤40435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50; 建筑限高≤60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50%; 绿地率不低于25%; 2021/4/2 4

440100-2020-0025 2020/4/7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国际展贸城项目沙亭村留用地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 39134 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设施用地兼容商务设施用地(B1/B2); 总建筑面积不高于 91307.50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50 ; 建筑限高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建筑限高为30米,其余为60米;建筑密度不高于40% ; 绿地率不低于35%; 2021/4/7 5 440100-2020-0026 2020/4/7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国际展贸城留用地(柏堂村)项目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 18274 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设施用地兼容商务设施用地(B1/B2); 总建筑面积不高于 42130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50; 建筑限高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建筑限高为30米,其余为60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 40%; 绿地率不低于35%; 2021/4/7 6 440100-2020-0027 2020/4/7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广氮AT0607118地块九年制学校工程 天河区天坤三路以南、健明四路以东 20564 主体建筑物性质中小学用地(A33); 总建筑面积41835 平方米; 建筑限高该地块位于芩村机场净空控制范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绿地率不低于35%; 2021/4/7 7 440100-2020-0028 2020/4/7 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花都汽车产业基地赤坭园区纬六路东延线工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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