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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浙司[2007]8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

(三)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6个月,并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品行良好;

(六)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四)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单位证明(审判员、检察官资格证书复印件亦可);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六)身份证复印件(外县、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拟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等);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十一)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是复印件,申请人应将原件同时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四、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经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接受。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填写的项目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存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予执业登记的情形,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根据省厅授权,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核准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应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申请人能否执业登记的依据之一。

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归档备案。核准登记程序结束后一个月内,登记机关应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调查材料、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立卷归档,作为申请人的执业档案。执业档案需复制一份报省厅备案。

五、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财务结清、档案移交的证明,以及拟应聘的执业机构同意聘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申请执业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机关经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给予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和领会行政许可法精神,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制作。

(二)切实把好准入关。严格标准,把好人员“入口关”,是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各地在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不得放宽准入条件。为便于管理,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健康发展,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对新进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培训工作由各市司法局组织进行。申请执业人员需要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应办理相关实习手续,由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重点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建设。乡镇法律服务所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乡镇法律服务所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素质不高的问题,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重点放在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设上,特别是在人员准入方面要尽可能满足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需求,努力稳定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提高其业务素质。根据我省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现状,各市市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申报新的执业登记人员。

(四)加强监督。各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厅将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各市核准执业登记的情况,对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核准执业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将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执法评议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对问题严重的,将收回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职权。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2011年浙江省社区工作者考试真题及答案

2011年浙江省社区工作者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15道) 1、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党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3、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三种。 5、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至三年。 6、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7、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章的规定,尤其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 8、党的领导主要是指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的领导。 9、“三个一课”制度具体是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 10、党员经常性教育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工作能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1、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起。 12、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3、党的三大优良作风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14、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5、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章的规定,尤其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 二、单项选择(30道) 1、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C ) A、统筹兼顾 B、全面发展 C、以人为本 D、可持续发展 2、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B )个月不缴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A、5个月 B、6个月 C、7个月 D、8个月 3、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A ) A、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C、走群众路线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A ) A、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B、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D、维护社会稳定 5、党的领导主要从(A )方面进行领导 A、政治、思想和组织 B、政治、思想和工作 C、政治、思想和作风 6、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是(C ) A、团结奋进 B、艰苦朴素 C、艰苦奋斗 D、纪律严明 7、党章规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是(A ) A、二年或三年 B、三年或四年 C、四年或五年 8、成立党支部必须有正式党员几人(A ) A、3人以上 B、7人 C、5人以上 9、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是(D ) A、坚持原则、保证数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B、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调整结构、慎重发展 C、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严格考察 D、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10、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D ) A、少数服从多数 B、个人服从组织 C、下级服从上级 D、民主集中制 11、流动党员是指因居住地、工作变化等原因,连续(C )不能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的组织生活,但一时又无法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 A、3个月 B、9个月 C、6个月 D、一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该条的规定无疑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的“辖区”在实践中又有了争议,有的基层法院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认定为“县市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乡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而该细则的第四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第六条又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综上,从司法部的规定能够清楚的看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应限于所在的乡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还应当专门下发文件予以明确,以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严肃!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 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浙司[2008]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8.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的通知 (浙司〔2008〕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 (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 (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1]2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

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

XX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XX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本人自xx年进入基层法律行业,至今已xxx个年头。20xx年初,我被所里同志推举为xxx法律服务所主任。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始,我始终秉持着“坚持大局,依法执业,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宗旨,以百分的热情和努力,提供着优质高效的服务。 首先,作为一名党员,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讲政治、讲大局,以党员标准从严要求自己。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政府涉法接访。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一年来,参与政府接访xx件,接待人次xx余次;参与政府主持的矛盾纠纷化解xx起,获得了乡党委政府和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评价。 其次,作为一名主任,我号召全所同志以“文明公证执法、热情优质服务”为宗旨,以创一流法律服务所为目标,坚决服从上级的领导,按时高质地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工作。近年来,我们规范了内部管理,完善了工作制度,所内统一受案和办理,这样,不仅树立了队伍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每个月底,我把它定为所里的“研习日”,目的是号召全所同志不断钻研专业知识,总结和分享工作经验,增进感情,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我所队伍

建设。同时不断扩充所里办公硬件,今年来,我所配置了崭新的办公电脑,更新了办公桌,资料柜,制度墙和阳光台等办公设施,全所的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最后,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我坚持以“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为原则,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热情接待每热一位当事人,积极与所内同志配合,20xx年,我所共办理民事、经济、劳动仲裁,工伤索赔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xx余件,收入达xx余万元。耐心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xxx余人次,积极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xx余件,努力为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担任乡xx矿等xx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我乡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提供了优质的法律保障。 纵观自己走过的一年,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学习上、工作上得到了磨练和成长,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自己也清楚自身还有一些不足,基层法律工作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自己不断地加强学习,提升能力,去开拓,去创新。为此,我将牢记“为民服务”之宗旨,不畏艰难,再接再厉,为实现xxx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和创建我县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 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 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 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 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 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办[2007]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司办〔2007〕5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浙司〔2004〕271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对照考评要求,积极参加考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为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特对部分内容作了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 见》、《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司法所考评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市司法局审核、省厅考核评定的方式。 申报考评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县(市、区)司法局在申报示范司法所前,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辖区内群众以及调解组织的意见;市司法局在审核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县(市、区)政法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厅考评示范司法所时,将在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评基本条件 第四条组织机构健全,队伍建设规范。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25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国家正式标准下达后按其正式标准执行。 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抄报:国家计委、司法部 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500—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5%—4% 100001至500000元4%—3% 500001至1000000元3%—2% 1000001至10000000元2%—1% 10000001元以上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编号:浙智顾065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客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若客户需要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活动,尚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签约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 3、本合同书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89715900 传真:89715918 联系人: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2012 年月26 日订立本合同。 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 4 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 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 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年来的法律服务中始终坚 持诚信服务的原则,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之职业操守约 束自己,认真扎实地展开法律服务工作。先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年来,我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准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诚信 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移民迁建。社会民生等全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因为我始终坚持以准确的思想为 指导,一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没有出现任何违 法乱纪的行为。 二、增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和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法律知识包罗万象,浩瀚无边。为了有效提升自身法律服务工作 水平,我始终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即时地学习新颁布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确保自己法律知识的持续更新以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年我获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证,但我仍然坚持以考促学之略参加了全 国司法考试,力争取得全国司法考试a证,使自己的法律服务知识及 法律服务水平达到国家更高标准。除此之外,我还增强了法律服务工 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方面的学习尽可能地提升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以适合社会新形式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法律服务工作对象提供高 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圆满完成了法律 服务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到当前为止,共办理诉讼代理案件4件。代书服务3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件。参加各种法律宣传活动3次。协助本地党委。政府调解民间纠纷17件。为本发党委。政府提出 法律意见1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法律服务工作存有的不足之处

2020年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解析

2020年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 解析 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位的整理归纳备考之用。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试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3、特别提醒您注意,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答题。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内做出决定。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答案】C 【解析】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故选C。 2、本文的主题词应为()。 A、主题词:水费问题函 B、主题词:水费问题答复 C、主题词:水费问题复函 D、主题词:水费问题答复函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主题词。公文中标注的最后一个主题词(也即“形式”,此前的都属“内容”)是该公文的文种。只有函是文种,B、C、D三项中的答复、复函、答复函都不属于文种,所以本题答案选A。但2012最新版的公文规范已经将主题词删除。 3、尽管新的生产要素能够提高农业产量,但在现实中往往能看到许多传统农民拒绝接受和采用这种包含着新的技术变化的许多生产要素。这是因为()。 A、传统农民是保守的 B、传统农民懒惰 C、传统农民不愿进行过多的劳动 D、农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 干事项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同意,由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至少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因为未预交出庭费用而免除出庭作证责任。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承担方。 7.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要求,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提供鉴定人席。审判长应正确引导对司法鉴定人的质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视频方式作证。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8.加强司法鉴定事前监管。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细化鉴定技术标准在我省的适用规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 9.加强司法鉴定事中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材的收集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的有效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的全过程应进行视频监控,对未成年人的视频监控应经监护人同意,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5.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省委直属厅局 河北省委组织部 谢计来,历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义珍,女,1964年8月生,河北安国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02年8月任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2004年7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曹征平,女,曾任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衡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年5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建合,曾任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现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宣传部 白石,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晓琳,女,1957年4月生,曾任河北省廊坊市委副书记,现任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统战部 韩瑞改,女,1950年1月生,河北清苑人,河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在职大专学历,1970年4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69年至1974年解放军陆军五十军、三十八军战士、机要员、见习参谋;1974年至1989年历任保定地委办公室机要科干部,保定地委组织部青干科干事、副科长、科长,保定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9年3月任望都县委书记;1991年5月任保定地委委员、组织部长;1992年11月任保定地委副书记;1993年11月后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兼省招商局副局长),2001年2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2002年6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副会长。2007年6月任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省九届政协常委。 周金中,1962年2月生,河北行唐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1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河北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毕业后历任省社科联秘书、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2001年历任省委统战部联络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干部处副处长、调研员、处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 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5]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5.02.26 【实施日期】2015.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民主法 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的通报 (浙司〔2015〕1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及复评工作的通知》(浙司〔2014〕79号)部署要求,各地对历年已命名的878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开展了认真仔细的复评工作,并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进行审核。 经审核,其中807个村(社区)符合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54个村

(社区)不符合创建标准,17个村(社区)因行政区划撤并已撤销。根据《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创建标准的807个村(社区)予以保留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对不符合创建标准或已撤销的71个村(社区)分别撤销或注销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希望通过复评的村(社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再创佳绩,推动我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附件: 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评合格名单(总共807个,包括全国级) 杭州市(119个)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doc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20xx年,我所在办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能力素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积极开展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情况 我们积极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认真办理政府涉法事务,为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等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65件,包括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10件,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35件,合同审查修改11件,办理国有企业重大法律事务9件。参与国家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有关工作,重大境外诉讼案取得一审胜诉。 1.扎实开展合法性论证工作。对涉省政府及的重大决策、民事和行政行为,为保证其合法性、科学性,我们认真研究相关材料,查找法律依据,做到合法、合理、有效的出具法律意见书。 2.认真办理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涉法事务面临的问题日益增多,更趋复杂化、多元化的情况下,在所理这类纠纷时,一方面注意维护政府作为平等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又注意政府在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责。办理重大案件,

坚持在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基本事实上绝不似是而非的原则,做到高度重视,积极慎重,认认真真办事。在所理纠纷案过程中,多次向当事双方了解实际情况,咨询法律专家,反复研究,坚决做到尊重司法、依法办事,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合法合理的依据。在参与应对黄黄高速公路经营合同仲裁案工作时,深入研究案情,仔细斟酌法律适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法律意见。 3.严格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合同的审查、修改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对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在工作中,我们对每件合同的合法性、构成要件、文字语句,都严格把关,认真细致地审查修改,做到有理有据,尽量避免遗漏,出具的法律意见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4.以服务企业改制为核心,帮助国有企业所理重大涉法事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打造六个政府,即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最终的价值目标。在经济下行压力大,社会又所于矛盾多发期,利益格局调整期,我们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改制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要保护的原则,对国有企业重大涉法事务认真所理,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20xx年工作打算 一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推动出台《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完善政府法

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调研 ———以杭州市典型社区为例

2011年第10期No.10,2011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SOCIALSCIENCES2011年10月Oct.,2011 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调研———以杭州市典型社区为例 □朱胜进 内容提要浙江省杭州市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加强社区建设,创新社区管理的要求,在社区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今社区工作者在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成为现代社会建设新型社区的关键所在。本调研综合运用了文献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等,对杭州市的三个典型社区的社区工作者进行了调研,展现了杭州市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现状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调研结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社区工作者杭州市上羊市街王马社区小营巷典型社区作者 朱胜进,浙江省长三角城乡社区发展研究院院长。 (杭州310027) 一、引言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在缓解社会压力,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功不可没,社区工作者作为一支在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新兴工作团队,已然成为了社区建设的主体力量,其肩负的责任也越来越重。从60年前的居委会演变至今,社区工作者已成为和谐社区建设的直接承担者、社区服务直接提供者、社区矛盾协调者、社区文化组织者、文明行为引导者、居民心理疏导者、居民就业指导者和居民生活的关心者。政府在不断实践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社区和社区管理的重要性,多数居民因生活诉求在社区帮助下解决,也逐渐提升了对社区的信任。近些年,国家已经相继出台法律法规保障社区工作者的权益。按照中央要求,围绕“全国领先,全省示范”目标,扎实推进社区党组织为龙头的社区建设工作,杭州市近几年在社区建设方面实现了四个“全国第一”。2008年出台了“ 1+4”文件,深入推进“三位一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2009年,第一个实现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化,制定《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等政策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杭州市的社区建设及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使杭州市的社区建设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就目前来看,社区工作者队伍仍存在诸如工作任务繁重、职业身份不明、承受较大压力等问题。二、研究评述社区工作即运用专业知识,以社区和社区居民为工作对象,组织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协调利用社区资源,预防和解决社区问题,增强社区的自治水平和管理水平,增进社区福利,促进社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① 《社区建设》一书认为:“社区工作者是以社区及居民群体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或141朱胜进: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调研———以杭州市典型社区为例“以社区工作为主要方法的社会工作人员”。② 但目前中国的行业和职业分类中,尚未将“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者”列入其中,专业社区工作者的身份还处于辩识之中。国内关于社区工作者的研究,主要有③④⑤⑥ :1.社区工作者素质研究;2.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研究,如钱兆永的《规范化: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道路》;3.社区工作者管理的研究;4.社区建设模式中涉及的社区工作者管理研究,等等。三、调研结果与分析浙江省长三角城乡社区发展研究院在杭州市选择社区建设极具代表性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06]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8.24 【实施日期】2006.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6〕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各监狱劳教单位,有关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党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系统内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本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监狱劳教单位监察室作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建立其隶属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遇有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督察。

2019年县司法局局长述职报告

2019年县司法局局长述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我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请评议。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抓政治建设,提高机关整体素质;抓业务建设,促机关工作改善的原则。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四五普法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和法律服务等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年内,本人和干警没有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一、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今年以来,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抓班子,带出过硬的队伍。本人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廉政法规,学习法律和现代科学知识,年内坚持参加每周五的党员学习日,记政治学习笔记4万字,业务学习笔记2万字。今年8月份,本人还参加了省司法厅举办的县(区)司法局长培训班,就有关业务管理工作进行了学习;自xx年参加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学院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年底有望毕业。一年来,通过各种方式的学习,本人从思想认识有较大提高,坚定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抓好每一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通过建立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管理等项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将责任层层分解,一

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具体承担;层层签定了责任状,形成了“下管一级、上联一级、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责任制。制定了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信息调研制度、机关干部守则等九项制度。将其打印成册,下发到各股、室、处、所,要求干警认真学习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干警依法行政和抵御不正之风的自觉性。今年以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开展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的学习,坚持每周五下午的学习制度,保证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每人记读书笔记2万字,全局干警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26篇。通过学习,使全体同志坚定党的信念,提高了争做行业模范的信心。三是加强检查督导,落实各项建设措施。不定期地对全系统工作人员就落实省委政法委《约法三章》、省司法厅《六条禁令》和十六条便民利民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年内共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30余人次,纠正不规范的行为3起。四是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培树典型工作,以此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的开展,使干警学有榜样,干有标杆;继去年大阁镇司法所长唐连荣被司法部命名为司法部“标兵人民调解员”后,今年九月,又被河北省司法厅荣记个人一等功。五道营司法所扎实工作,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平民百姓解难,受到了群众的誉。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车俊到五道营考察时给予了很高评价: “好,很好。”之后,他又对市、县领导强调: 这样的基层典型要多培养,多关心,让其发挥带动作用。今年已经有两人、两个单位获得省司法厅表彰,有四人四个单位被市局表彰。要求全体干警以典型为榜样,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和扩大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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