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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虾峙镇灵和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村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推进各项事业的民主化、法制化管理,实现村民民主自治,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经全体村民反复酝酿后,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是村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户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工作、居住的人员也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全体村民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五条村民依法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㈠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㈡村民对本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享受优先承包、租赁权。

㈢村民有享受村集体各种福利待遇的权利。

㈣村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和受教育权。

㈤村民对本村各类组织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村民依法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㈠凡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青年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符合条件的村民,有参加民兵组织、民兵训练活动的义务。

㈡村民有维护国家安全和本村安全,维护本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义务。

㈢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㈣村民有及时交纳合理的税费的义务。

㈤村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村民在行使义务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村民的权益。

第三章村民会议

第八条村民会议是村民民主议事制度的表现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最高形式。

第九条村民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村民会议,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第十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㈠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乡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

6、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㈢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㈣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在每年年底或来年年初召开。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各项权利。

村民代表由本村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或者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荐一人。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本村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山地、宅基地、河渠、滩涂、道路等都属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侵占,非法转让、出租和买卖,违者按土地管理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村委会负责本村土地的规划调整和调配,依法监督土地的使用,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第十五条村民依照政策和法律承包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作变更,但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除外。

承包期间,一般不准退包,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签订好转包协议后,方可转让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承包合同要求使用经营土地,严禁掠夺式经营,严禁毁田挖土、取沙、建房、造坟和

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违者限期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严禁闲置、荒芜耕地,违者按镇政府有关规定处罚。连续二年荒芜耕地的收回承包地。

第十七条村民新建、翻建、改建住宅应服从村统一规划,依法审批,经批准后,在定点范围内施工。未经批准非法建筑,或不按批准面积多占、抢占、圈占宅基地的,限期拆除建筑,退出非法占用土地,并按土地法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村民将住宅出卖或租赁给他人的,不得审批新宅基地。房屋买卖和租赁必须办理合法手续,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村民在新批宅基地建房后,旧宅基地应交归集体安排使用,到期不交出的,每年交纳每平方米100元的宅基地占用费。

第二十条村民应实行殡葬改革,坟墓应在村指定的集体公墓地内建造,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节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和村民开展各类经济活动,应订立相应的经济合同。村两委指导合同的签订,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合同的争议,建立合同档案。

第二十二条村民承包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河塘、水库、滩涂、企业设备等各种资源,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应按时如数交纳承包款,逾期无故不交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非农田项目的承包,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讲人情、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不得利用承包经营的资源和设备进行违

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村民合伙从事渔农业生产,应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合伙、入股、分配、退伙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村民雇佣他人从事渔农业生产,应订立雇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履行。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要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山林管理

第二十九条山林属村集体所有,保护林木是村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村集体每年尽力按排对荒山荒坡的绿化工作,保持生态平衡。采伐林木必须具备采伐证书。村民盗伐、滥伐林木按所伐株数补种其5-10倍,保证成活,并按所伐林木的价值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森林法》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村民要自觉遵守山林保护规定,除生产作业必须外,不准带火种上山,但引发火灾的按山林过火面积折价赔偿损失,并按山林过火面积内林木株数补种5-10倍,保证成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村民要求承包山林,开发荒山,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承包地段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节村属企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业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行使所有权和支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村属企业可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签订协议由镇工贸办鉴证,双方严格履行。村委会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纳税,及时上交承包费、水电费、承担合理的社会负担。

第三十五条村属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帐目健全,帐务日清月结,帐、款、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村属企业应依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做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加强综合治理,杜绝重大工伤事故和治安案件发生。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村级经济财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主任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坚持帐款、帐物分开的原则,配有会计、出纳、实物保管员,成立财务检查监督组织。

第三十九条财务人员按各自的职责管理全村集体财产、资金,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财务帐目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询问和监督。

第四十条实行一支笔审批。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财务主管领导审批;1000以上3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3000元以上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单据在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入帐。因公出差借款手续完备,出差返回三日内向财务人员结清借款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行登记管理,每年一次核对清查。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库存物资,做到出入库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第四十三条建立财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各种账表、

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等重要财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一切财务资料(单据、表册、帐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社会秩序管理

第一节治安管理

第四十四条应当学法、知法、守法,敢于见义勇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五条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殴,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搬弄是非,违者由村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陪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治安或刑事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严禁赌博,对赌博者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村民有权当场劝阻或举报;村委会有权查禁,责令检讨;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严禁偷窃和故意损害、哄抢公私财物,违者除退还原物外应当陪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严禁吸毒、贩毒、种毒、制毒、卖淫嫖娼、贩卖、传播淫秽、黄色书刊、音像制品,违者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村民对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九条严格公用设施管理。严禁偷电、偷水、偷接有线电视、电话线路,违者应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讨,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共场所、道路上堆物、设摊、搭棚或以其它方式妨害交通,违者公开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清除障,恢复原状。因此引发事故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村民出生、死亡要及时申

报或注销户口,十八岁以上村民要及时申领身份证。村民三个月以上外出,要到村委会登记,列入管理。外来人员在本村暂住的,应向村治保组织登记,居住三日以上的要向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居住三个月以上者要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暂住证。有私房出租的,应事先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私房出租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对归正人员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热情帮助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得歧视。

第五十三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严禁私自制造、运输、储藏、使用易燃爆物品,违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严禁乱砍乱伐、乱摘水果、放火烧荒、带火上山,严禁损坏农田基础设施和公路两旁绿化,由此造成山林、树木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相邻关系

第五十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村民间互敬互尊、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六条村民在生产工期和其他生产交往中,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服从村委的安排和管理,自觉签订和履行合同、协议、顾全大局,不斤斤计较,不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十七条严格按村镇规划和批文建房,不影响四邻通行、通风采光,不破坏整体规划。

第五十八条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但不得仗势欺人。不能自行和解的,由村调解委员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申报镇人民调解委调处。

第三节家庭

第五十九条家庭成员遵循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六十条依法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利。严禁虐待、伤害妇女、老人和儿童。

第六十一条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保证父母的口粮和基本生活费,保证有良好的居住条件。父母生病就医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疗费和其他费用,拒绝赡养或有虐待行为者,由村委会调解落实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父母有依法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子女对父母没有依法履行或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六十四条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家庭,鼓励勤劳致富,争创遵纪守法户、文明家庭。对被评为遵纪守法户和文明家庭的村委给予表彰。

第四节婚姻与计划生育

第六十五条严格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原则,禁止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六十六条申请结婚的男女,须持户口所在地村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严禁无证结婚。

第六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做到人口有计划增长。育龄夫妇生育必须持有生育证。严禁未婚先孕、无准生证生育、计划外超生。凡符合第二胎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八条反对重男轻女,严禁弃婴溺婴、虐待女婴生母,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严禁藏匿外来逃避计划生育人员,违者按规定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法制教育

第六十九条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认真完成上级各项普法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全体村民的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村工作的不断深化。

第七十条普法教育以村干部、党团员、渔民及其家属和青少年为主要对象,采取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的方法,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村两委成员和各组织人员每年参加法制面授教育不少于二次,村企业每年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一二次,村墙、板报每年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于二次,村民经常收听、收看普法广播、电视,参加业务法律学校学习。

第七十一条村里成立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由村两委、团、妇、民兵为骨干的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村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十二条村委购置必要的普法书籍,建立普法档案,党员、干部学法,列入年度考评内容。

第二节文化教育

第七十三条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至十五周岁的本村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因疾病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镇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批准可以延缓或免予入学。凡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入学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责令送子女上学。

第七十四条自觉尊师重教,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或侮辱殴打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其

他财产,违者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加强村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节村风村貌

第七十六条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从简,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文明节俭办理红白喜事。

第七十七条反对封建迷信,禁止非法宗教活动,不准非法建造庙宇、教堂、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宗教事务规定。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不看、不传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

第七十八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七十九条搞好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农药、有毒化学品。不乱建乱搭、乱放乱占、乱贴乱画,净化环境,爱护绿化,人人有责,保持良好的村容村貌。

第八十条家禽家畜必须在家圈养,不准任意放养,饲养家狗须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如有伤人,一切后果由饲养人负责。

第七章民主决策与监督

第八十一条为提高村两委会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保障决策正确、合法,建立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第八十二条村两委对本村两个文明建设及有关村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通过村民代表议事讨论,征求村民意见。村民代表议事的内容主要有:(1)经济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2)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3)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设施的规划、建设;(4)重要生产、生活资料购置和重大财务支出;(5)土地承包、调整、宅基地安排,福利分配和村民负担;(6)村民反映强烈

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第八十三条村民代表议事遵循下列原则:(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符合广大村民利益;(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十四条村民代表议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织专题议事应提前1—3天将议事内容通知议事代表。

第八十五条村两委会保障参加议事的村民代表的下列权利:(1)在议事中发言,不论正确与否,不予追究;(2)在重大问题上发表不同意见,两委会不予采纳时,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3)通过议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两委会在15日内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一节民主监督

第八十六条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村务、财务公开,加强村民民主监督,提高村民参与管理本村事务的积极性。

第八十七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村庄建设规划;重要项目的立项与建设情况;土地调整方案;宅基地审批情况;重要集体财产的承包情况;村民福利分配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群众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八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投资情况;提留收缴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招待费用支出情况;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八十九条财务公开的时间、程序和方式

㈠按照定时、定点,大事随时公开的要求,村务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每月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㈡村务、财务一般通过公开栏予以公布,必要时可通过村民会议,或广播宣讲进行公开。

第九十条建立村民代表评议制度。每半年组织村民代表对本委会的工作情况,村委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村务、财务公开情况等进行一次评议。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评议结果作为对村委会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村民代表评议工作由村党支部组织和主持。

第九十一条建立村民监督制度。建立由老干部、老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民主监督小组,每季度一次对村务、财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设立村监督意见箱,定人定期整理村民意见。凡村民对村务、财务提出异议的,村委会应予答复,向村民讲清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为保障本章程的实施,村委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章者在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会议、村公布栏、村广播上给予公开批评;对严重违章的,可取消其享受村福利待遇、优先承包、租赁等权利。对村干部违反章程的,村民有权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最新)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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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新、选)

王屋洲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要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决策事项 须经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讨论、决策的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十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4、村集体物业出租方案及建设(包括维修、增换设施)项目承包方案; 5、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 6、征用土地各项补助费使用方案; 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8、本村享受误工补贴及其他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9、村工作人员聘用和村委会成员辞职; 10、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1、村级重要党务工作由村支部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

讨论决定。 2、村级日常工作由分管干部提前将议案交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后同意上会讨论的,再经由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3、村级重大经济发展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一万元)先由经联社理事会班子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后,经由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得出方案或形成原则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4、需要由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进行表决的事项,每位干部依次表决并现场记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方案或原则性意见。经表决确定的方案或原则性意见,即视为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共同意见,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必须坚决拥护并配合执行,不得对外发表与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共同意见相违背的言论。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实行民主酝酿 村级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代表表决的,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要必须进行民主酝酿,经过充分讨论、解释、论证。民主酝酿由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执行,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视情况可扩大到户代表、全体村民。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论证。 五、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两委会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乡村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1-8《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云南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XX村《村民自治章程》

XX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四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小组长会议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三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青年、妇联、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六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七条本村划分为9个村民小组(按自然庄划分),由村在职干部兼职,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

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八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月上交,不得拖欠。 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九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六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二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四、村民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 六、村民小组会议 七、监督与管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

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村级组织 第一节村党组织 第四条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重大问题决策管理、经济发展引导推动、人才队伍培养教育、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等作用。 第五条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村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领导村级民主监事会开展工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主持村级组织联席会议等。 第六条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在公推直选中,应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执行。党组织书记的罢免按《郫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罢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七条依据本村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业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增强村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统筹能力。 第八条村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突出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根据党员活动规律和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下设公共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成员负责人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二条主要职责: 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对本村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执行和落实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4、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5、负责推动全村民主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精神文明等建设,领导公共服务组织,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月集中学习制度,每月确定半天为学习日,由党组织统一组织。 2、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3、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

村民大会会议记录范文6篇

村民大会会议记录范文6篇 村民大会会议记录范文篇一: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红卫村办公室 参加人:陈本荣、于世永、李忠献、李相发、于国洲、马学英、郑兴芬、郑兴亮、孟广兰、陈本安、史志兰、蔡生兰、王恩举、马巨萍、马学堂、马巨德、林秀英、陈本京、韩作菊、马奎芝等村民。 主持人:律长海 议题:关于红卫村自来水安装一事 律长海:今天把大家召集来开会,根据省有关移民政策,为了改善移民的人居条件,准备在我村安装自来水,国家投资一部分,村民自筹一部分,自筹部分可以以劳带资,自筹部分3万元,自来水管道总长500米,需要我们自己挖,每延长米60元整,正好3万元,看看大家有啥想法和意见。 陈本荣:安装自来水是件好事,并且国家还投入大量资金,受益的是我们百姓,我们还有啥说的,我同意。 于世永:安装自来水体现了党的温暖,没有忘了我们这些移民,还是想着我们的,我同意。 陈本安:再说了我们现在吃的水也确实不好,全是地表水,自来水吃着方便,对我们后代孩子有好处,我同意。

李相发:刚才于世永说了,确实是件好事,同时也表现了党的惠民政策,并且还投入这么多钱,我没啥说的,同意。 孟广兰:方才大家都说了,我也没啥文化,也不会说什么,但我知道国家投入了这么多钱让我们挖点管道在不干就不对了,我同意。 李忠献:我完全同意安装自来水,并且非常愿意挖管道,看看怎么分,按家还是按人口,希望早点吃上自来水。 于国洲:我没啥说的,国家投入这么多钱,让我们出点力还不应该吗!我同意。 马学英:国家给我们安装了自来水,我们村的水质本来就不好,吃的全是地表水,对孩子今后的健康非常不利,我同意。 郑兴芬:领导安排怎么办就怎么办,我们没意见。 律长海:既然大家都表态了,积极性也很高这很好,会后马上安排人员进行测量,看看一人分几米,并且成立领导小组(深度必须达到2.8米)。 组长:律长海 成员:于国洲、陈本荣、郑兴亮、王照富 监督员:王照富(负责检测质量) 村民签字: 村民大会会议记录范文篇二: 主持人xxx(职务):全体村民代表,大家好!今天召开第九届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有x项:

计划生育年终工作总结范本(完整版)

计划编号:YT-FS-8200-43 计划生育年终工作总结范 本(完整版)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hrough Scientific Prediction, Weighing The Objective Needs And Subjective Possibilities, The Goal To Be Achieved In A Certain Period In The Future Is Put Forward 深思远虑目营心匠 Think Far And See, Work Hard At Heart

计划生育年终工作总结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计划书文本主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地预测,权衡客观的需要和主观的可能,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必要途径。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围绕镇党委、政府“保类进位”的工作目标,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XX年至今,我与计生战线全体工作人员,紧紧抓住“控制人口增长”不放松,认真扎实搞好每一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经常性工作为主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各级目标管理考核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经常抓,抓经常”,才能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为推动全镇计生工作,我一直把制度建设摆在第一位,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经常性工作。今年以来,党委、政府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计划生

育工作经费的考核办法》、《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镇人民政府以《督办通知》的形式对节育手术实行月清月结。这一系列措施强化了责任区和村支两委的工作责任,基本做到每月一小结、每季一考核、年终大评估,从而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镇里还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重大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等,使全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管人,有人做事。 二、完善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工作重心下移 计划生育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之路、改革之路、必由之路。我镇自去年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5月31日,在全市的“计划生育村为主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上,洪山殿镇作了经验介绍。会后,镇党委、政府又对村民自治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我着手起草了《计划生育村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doc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 作计划-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条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 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暴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 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

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收违约金XXXX 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求生二胎的必须先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缴纳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由村委会上报上级生育部门审批,然后在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其审批结果。 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XXXX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采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42-90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好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产后一个月内一方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透环、妇检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对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困难补助等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对采取知情选择的对象,须与镇计生办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如本村查环、查孕率达不到100%,有大月份引产或计划生育等情况,全村三年内停止推行知情选择。 第九条育龄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者

2018年村民自治章程

2018年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

2020计生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范本两篇

Check, evaluate and study the work results, analyz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achievements, and draw experience.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2020计生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两 篇

编号:FS-DY-20679 2020计生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两篇 20xx计生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一 围绕镇党委、政府“保类进位”的工作目标,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xx年上半年至今,我与计生战线全体工作人员,紧紧抓住“控制人口增长”不放松,认真扎实搞好每一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经常性工作为主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各级目标管理考核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经常抓,抓经常”,才能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为推动全镇计生工作,我一直把制度建设摆在第一位,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经常性工作。党委、政府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考核办法》、《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镇人民政府以《督办通知》的形式对节育手术实行月清月结。这一系列措施强化了

责任区和村支两委的工作责任,基本做到每月一小结、每季一考核、年终大评估,从而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镇里还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重大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等,使全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管人,有人做事。 二、完善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工作重心下移 计划生育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之路、改革之路、必由之路。我镇自去年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5月31日,在全市的“计划生育村为主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上,洪山殿镇作了经验介绍。会后,镇党委、政府又对村民自治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我着手起草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的指导性条款。各村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如:柞子村、前塘村规定对两女户的小孩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全免费入学;永忠村规定对两女结扎户一次入500元养老保险,并在其小孩义务教育期间每年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一、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

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条体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XX市XX区XX乡(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 仇庄村民委员会 二 0 0 七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3) 第一节党支部工作职责 (3) 第二节村委会工作职责 (4) 第三节村民会议制度和职责 (6) 第四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职责 (7) 第三章村民代表和享有的权利 (8) 第四章村政事务管理 (9) 第一节安全用电管理 (9) 第二节环境卫生管理 (9) 第三节社会治安管理 (9) 第四节个体经营管理 (10) 第五章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兵役工作 (10) 第一节婚姻家庭 (10) 第二节邻里关系 (11) 第三节计划生育 (12) 第四节积极服兵役和拥军优属 (12) 第六章民主理财 (13) 第七章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13) 第八章精神文明建设 (15) 第九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和实施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促进村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区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村民应当自觉学习和遵守本章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一节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与村级其他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对村内各项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村民自治章程

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村民自治章程

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村内所有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经村民会议授权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村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本村的监督机构,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委托,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本村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

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本村不设下属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建设管理、农业服务(村民工作)、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经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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