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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2)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商务部(厅))

1、审批权限

(1)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

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备案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和核准程序及条件

(1)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2)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b.《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c.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d.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e.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3.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审批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外管局)

1、外汇登记申请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a.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b.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c.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d.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e.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2、前期费用汇出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b.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c.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a.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b.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c.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d.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e.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3、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怎么走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 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区级卫生局)

3、合同章程审批(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章程、合同、名称核准通知书) 4、预领组织代码(技术监督局)—批复颁发证书(外经委)(需提交: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任职文件、名称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 5、企业设立登记(工商分局);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局) 6、统计登记(统计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开立外汇存款账户;税务登记(国税局和地税局);办理财政登记证;验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进口贸易流程整理

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①对国内外市场的调查研究;包括编制进口计划,国外市场和客户调研,安排订购市场,制定进口经营方案,商品价格变化趋势和供应商资信调查,以及建立客户关系。 ②进口成本核算;③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申领;④进口用汇;⑤委托代理进口。 ⑥选择交易商品和对象 2、交易磋商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签订外贸合同 3、进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 ①确定付款方式②委托装运③装运前验货④索要商检证书⑤运输和保险 ⑥审单,赎单,核销和付款⑦进口报关纳税⑧进口商品检验⑨提货离岸 进出口贸易实务研究的范围和内容 1、贸易术语 2、合同条款 3、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4、贸易方式 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基本内容 1、合同的标的 2、货物的价格 3、买方的义务 4、卖方的义务 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交易磋商 询盘、发盘、比价、还盘、接受 发盘 1、主要内容 ●对客户的询盘表示感谢,可顺便介绍产品的优势。 ●阐明交易的主要条件。 ●注明发盘的有效期及其他约束条件或事项。 ●鼓励客户订购货物并保证供货满意。 2、发盘中主要的交易条件 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付款保险 3、有效发盘应该具备的条件: ?1、表明订约的旨意(contractual intent),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Basic criterion);否则只能被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offer)。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提出。 ?3、内容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4、传达到受盘人(be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ee)。 4、发盘终止的主要原因: ?1、在有效期内未被有效接受而过期。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020年编辑)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1.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3.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外资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委员会审批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商务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委员会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外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外资公司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进口贸易流程

进口贸易流程 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①对国内外市场的调查研究;包括编制进口计划,国外市场和客户调研,安排订购市场,制定进口经营方案,商品价格变化趋势和供应商资信调查,以及建立客户关系。 ②进口成本核算;③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申领; ④进口用汇; ⑤委托代理进口。 ⑥选择交易商品和对象 2、交易磋商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签订外贸合同 3、进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 ①确定付款方式②委托装运③装运前验货④索要商检证书⑤运输和保险 ⑥审单,赎单,核销和付款⑦进口报关纳税⑧进口商品检验⑨提货离岸 进出口贸易实务研究的范围和内容 1、贸易术语 2、合同条款 3、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4、贸易方式 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基本内容

1、合同的标的 2、货物的价格 3、买方的义务 4、卖方的义务 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交易磋商 询盘、发盘、比价、还盘、接受 发盘 1、主要内容 ●对客户的询盘表示感谢,可顺便介绍产品的优势。 ●阐明交易的主要条件。 ●注明发盘的有效期及其他约束条件或事项。 ●鼓励客户订购货物并保证供货满意。 2、发盘中主要的交易条件 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付款保险 3、有效发盘应该具备的条件: ?1、表明订约的旨意(contractualintent),是判别一项发 盘的基本标准(Basiccriterion);否则只能被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to makeoffer)。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persons)提出。 ?3、内容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4、传达到受盘人(be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e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境外投资主要流程: (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 中方投资金额在1 亿美元的,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 (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 (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步骤一)办理部门可能是区或市级的外汇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或顺德区支局) (一)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的资本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等)。 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情况表》(表七)。 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性文件、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 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9、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文件。 10、已有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已取得年检证书的需提供年检证书。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备注:

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本文希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实务,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架构、交易流程和中国境内审批程序进行介绍,供有意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参考。 一、境外投资架构 (一)直接和间接投资架构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架构主要有以下两种: 1.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1)。 2.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其控制的离岸公司(可以设多层离岸公司)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2)。 (二)两种架构的利弊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优势: 1.境外企业/项目变更时的境内审批程序较为简单 在直接投资架构下,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金额、股权/权益结构等发生变更),境内国有企业通常须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一系列的境内审批程序。在间接投资架构下,由于境内国有企业并不直接持有境外企业/项目,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境内国有企业通常仅需就重大事项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事后备案,涉及的境内程序比较简单。 2.离岸公司可以作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境内国有企业可以将离岸公司打造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由其作为融资主体在境外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并可以将境

外投资所得留存于离岸公司,这样,当出现境外投资机会或相关境外企业/项目存在资金需求时,离岸公司可以融资所得或境外投资所得资金迅速进行投资或调拨资金,避免了境内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并节约时间和费用。 3.合理避税并隔离境外投资风险 离岸公司通常设立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该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一般具有运营环境良好、税率低、保密性高等优点,境内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离岸公司更充分地利用各国税法制度及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股东或无限责任的境外企业/项目,离岸公司也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4.淡化国企管理制度的影响 间接投资架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国有企业特殊的人事任免等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对境外企业/项目的直接影响,有利于境外企业/项目建立更符合国际竞争需求的管理和治理制度。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劣势: 1.设立和维护离岸公司存在一定成本和费用; 2.境内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须分别向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 二、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通常如下图所示(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三、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程序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通常须履行下述境内审批程序(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系统操作流程企业用户版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系统 操作流程 (企业用户版)

目录 目录 (2) 第一部分浏览器设置和系统登录 (3) 1.1浏览器设置 (3) 1.1.1将系统网址加入到可信站点中 (3) 1.1.2可信站点安全性设置 (6) 1.1.3插件及数据导出安全下载设置 (8) 1.2系统登录 (8) 1.2.1操作步骤 (8) 1.2.2修改密码 (9) 第二部分用户指南 (11) 2.1填报流程 (11) 2.1.1进入首页 (11) 2.1.2进入数据录入 (11) 2.1.3录入数据 (12) 2.2录入说明 (21) 2.3数据查询 (23) 2.3.1历史数据查询 (24) 2.4数据装入 (25) 2.5数据传出 (26)

第一部分浏览器设置和系统登录 1.1浏览器设置 为了保证软件的正常使用,建议使用IE7.0 、IE8.0、 IE9.0版本的浏览器,在使用IE浏览器访问系统之前,要对浏览器的信任站点和IE安全性进行设置。 1.1.1将系统网址加入到可信站点中 操作步骤: ①在IE浏览器输入如下地址: ②在IE浏览器单击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

③打开IE设置窗口,并切换到“安全”标签页,点击“受信任的站点”; ④在弹出的界面点击【站点】进入站点编辑界面;

⑤在弹出的窗口点击【添加】按钮,即将此网址加入到信任站点。

1.1.2可信站点安全性设置 操作步骤: ①在上图的操作界面中点击【关闭】按钮后,回到“安全性设置”界面,如图; 自定义安全级别 ②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后,弹出安全设置对话框,如图;

外贸服装进出口业务跟单流程分析

外贸服装进出口业务跟单 流程分析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 (论文) 课题名称:外贸服装进出口业务跟单流程分析——以嘉兴良友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服装出口流程为例 学生: 所在分院:外语与贸易分院 专业班级:报关与国际货运报关101班 指导教师: 二○一三年六月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引言 (1) 1.公司简介 (1) 2.服装出口中的跟单流程 (1) 客户下订单,发工艺单,我方核对工艺单 (2) 向工厂报价,寻找合适的工厂下单 (2) 样品的制作 (2) (3) .生产船样寄给客户,收到确认后通知工厂大货投产 (4) 租船订舱,催工厂按期装船交货 (4) 总结.......... (4) 参考文献 (5) 谢词 (5) 外贸服装进出口业务跟单流程分析——以嘉兴良友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服装出口流程为例 摘要:本人有幸在嘉兴良友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实习,接触到了很多关于服装进出口的知识,本论文就是结合笔者的实习经验总结出来的。笔者所在的业务部主要是以出口女士毛衫为主,其进出口跟单大致可分为接受订单、打样、大货投产等几个大步骤,其中最为繁琐的就是打样,本文对此作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进出口;服装;跟单;操作;流程 引言

随着金融危机的逐渐复苏,外贸进出口尤其是出口业务也逐渐复苏起来,近几年,江浙地区的外贸进出口业务一直处于一个稳定增长的状态。服装、家具、LED灯具、光伏材料等是出口的主要产品。这其中,以服装的出口操作过程最为复杂和繁琐。这就使得服装出口业务跟单显得尤为重要。而由于服装订单的不同,针对的客户群不同,客户的喜好不同,服装的跟单很难有个标准规范的流程。再者因为服装的用料、色差、尺寸等的难以把握,使得服装的出口过程中常常是问题重重。服装的跟单过程体现的最为明显的就是和客户、生产厂商的沟通过程。本文就以嘉兴良友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例,具体分析服装跟单操作的过程。 1.公司简介 嘉兴良友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进出口业务、商贸、工业园区投资、房地产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8800万元,2010年进出口总额为亿美元(本部亿美元),公司经营的商品有:纺织服装面料、皮革轻工制品、体育户外休闲用品、家用电子产品、五金机械产品、化工建材产品等近千种商品,贸易方式除进出口业务外,还从事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工业产品制造等业务,客户遍布全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连续四年外贸出口名列嘉兴第一,连续四年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 随着公司业务不断的调整,近年来良友集团进出口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服装、箱包和家具的出口上,而其中以服装出口为重,公司有二十多个业务部门,其中大多数为服装的出口。而我所在的业务部更是其中的典型,主要为女装毛衫的出口。 2.服装出口中的跟单流程 做贸易跟单,一般程序如下:客户下订单,发工艺单,我方核对工艺单;向工厂报价,寻找合适的工厂下单;制作样品(主要下工厂了解样品的落实情况,),核样(发样品给客户,询问客户的意见,整理客户意见,告知工厂改进意见);生产船样寄给各

境外投资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 2、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 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 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 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2、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建议: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先到相关窗口询问清楚所需的材料(许多材料都有固定格式的),在提交材料后询问该项手续所需要的时间,并索取相应的联系方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冠省名及以上的需要逐级上报审批) 2、签订入驻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办理) 3、根据企业行业的不同,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卫生审批、消防审批、特种行业审批、其他文化安全等审批。(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卫生、消防、公安、安全等相关窗口办理)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中外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5、办理合同章程批复。(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

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企业章程,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投资各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拟设立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预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区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 8、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

境外投资流程

境外投资流程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

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六、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七、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八、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九、境内投资主体须按规定报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参加境外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工作。 十、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十三、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流程图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流程图 投资者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咨询相关政策,确定投资项目,领取有关资料 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 以下可由区投资中心协助办理 备齐相关资料,到工商局查询商号,申请领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到区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申请立项 到区投资服务中心申领组织机构预赋码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到工商局领取注册登记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备齐 到工商局递交注册材料并领取回执 按预约时间到递交材料窗口领取执照并按说明缴交注册费 持营业执照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公章(由企业自行办理) 凭组织机构预赋码到质监局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 投资者自行到银行开户 到国税、地税、财政、劳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到海关注册、备案 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盐田

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包括服务贸易领域和需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的专营专控企业),须向深圳市盐田区经济贸易局申请办理立项及合同、章程审批手续。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请申报单位提供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为加快审批速度,请申报单位详细阅读本须知,按要求提交完整、规范的文件、材料。 一、报批文件、材料 (一)必备文件、材料 (1)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2份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打印、投资各方签字、盖章); (3)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盐田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收文回执》复印件1份; (4)市、区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投资各方法人营业证明有效复印件各1份; (6)新设企业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企业合同,但须填报《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投资者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填报《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二)属下列情形须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投资者(只限外方)是自然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者的,提交: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企业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各 1份;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1份; (4)法人代表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重要提示 1、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先向盐田区环保局申报,凭其回执再向我局报送材料; 区环保局会将对环境影响的批复文件直接转送我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 4、审批人员发现申报材料有不不妥之处,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说明、补报、重报、 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三、审批工作时效 对投资1000万--3000万美元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的审批;对其他鼓励、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的审批。 投资咨询:盐田区经济贸易局招商科、盐田区投资服务中心 收发文窗口: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

深圳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深圳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深圳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

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设立申请书(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附: 1、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

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

出口贸易的一般流程 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 (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 (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 (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 (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核准程序 (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五)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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