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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与ICC比较分析

CIC与ICC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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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与ICC比较分析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新条款进行投保,我国出口企业有必要对CIC和ICC新条款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险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作好投保的选择。

一切险(All Risks,AR)ICC A险

ICC新条款的(A)险对应于CIC的一切险,其承保范围采用“承保除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看起来承保范围很广,但通过仔细分析其所列的除外责任后,便会发出其实ICC(A)的承保范围与一切险几乎等同,但对(A)险的有些规定还是值得注意的。

1、在(A)险的一般除外责任中规定: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归因于其他人的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说明(A)险对除被保险

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费用是负责赔偿的。这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并无差别。

2、在(A)险的战争除外责任的规定中,将“海盗行为”排除在除外责任之外,说明(A)险对“海盗行为”的损失是负赔偿责任的,这一点比我国一切险的范围大,因为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只有加保战争险时才对“海盗行为”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未加保战争是不予负责的。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ICC B险

ICC新条款的(B)险对应于CIC的水渍险,其承保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从总体上来看,(B)险承保的风险与水渍险并无实质性差别,但就其列出的承保风险责任来说,有两点是必须注意的。

1、(B)险承保范围中规定:“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说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负责赔偿,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我国海洋运输CIC责任范围规定:“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说明CIC对全损和部分损失都是负偿责任。

2、在(B)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它任何部分”不负赔偿责任。对“任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而我国CIC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我国条款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而对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负责赔偿的。以上两点说明,(B)B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我国现行的水渍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与ICC(C)的比较

ICC新条款的(C)险对应于CIC的平安险,其承保范围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就两者承保的责任范围来看,差别也不大,但(C)险的实际保障范围明显小于平安险。这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说明:1、(C)险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围,如“地震、火山爆发、雷电”以及“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

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所致的损失都是不予赔偿的。

2、(C)险对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没有列

入责任范围,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3、在(C)险的除外责任中,与(B)险规定相同,“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责赔偿。如获得这些保障,同样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

附加险的比较

ICC新条款的附加险只有三种,即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加恶意损害险。而我国CIC的附加险则分为一般附加险(11种)、特别附加险(6种)和特殊附加险(3种)。就承保责任范围来看,两者无实质性差别。

1、协会战争险在除外责任中对敌对行为用原子武器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些变化。ICC新条款仅规定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所致灭失或损害不予赔偿责任,但对由于非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造成的灭失或损失必须负责。所谓“非敌对行为”,主要指敌对双方以外的海轮遭受他们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2、协会罢工险只是在除外责任中增加了一条‘航程挫

折”条款,主要对由于罢工而使航程受挫折所造成的额外费用不予负责。

3、协会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其承保范围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恶意损害是出于有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失,不属本险别的保险责任,该项损失应属于罢工险的承保范围。协会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范围在ICC (A)的责任中已经包括,只适用于在ICC(B)和ICC (C)的基础上加保。

论在专属经济区_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第9卷 第5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9,No.5 2010年10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 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Oct.2010 文章编号:167127041(2010)0520044205 论在专属经济区、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邵维国1,邵晓帆2 (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006;2.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631) 摘要: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但是根据此公约第58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在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仍然是国际法的海盗,各国都可以根据此公约第105条、第107条之规定行使登临、扣押和逮捕等司法管辖权。在领海内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属于国内法的海盗,沿海国根据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外国经沿海国同意、联合国授权,也可以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但此授权不能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关键词:海盗;行为地;专属经济区;领海;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Ξ On jurisdiction over act in piracy o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erritorial sea SHAO Wei2guo1,SHAO Xiao2fan2 (1.School of Law,Guangzhou Univ.,Guangzhou510006,China; 2.School of Law,South China Normal Univ.,Guangzhou510631,China) Abstract:Despite the Article101of the U nited N ations Conven2 tion on the L aw of the Sea(UNCLOS1982),which stipulates that piracy is only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or in any other place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the illegal acts of vio2 lence or detention or any act of depredation,which committed on the EEZ and the contiguous zone,are also regarded as the piracy by international law based on the UNCLOS1982Article 58para2.Every State may have judicial jurisdiction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visit,right of hot pursuit,arrest,etc.according to the UNCLOS1982Article105and Article107.The ille gal acts of violence,detention or de preda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re defined as the piracy governed by the domestic law,and a coastal state may exercise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Other States under the consultations with the coastal state or au2 thorized by UN can also enter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coastal state to crack down on piracy,but this empowerment can not be regarded as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K ey w ords:piracy;place of act;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territorial sea;jurisdiction 一、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1.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是否属于海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无管区”)。《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根据此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约》已将公海限制在各国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之外,而非领海以外。 基于上述规定,学界有观点认为《公约》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制在公海或“无管区”,显然不包括专属经济区和毗连区。这也就是说,在专属经济区和毗连区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不能视为海盗行为。此观点进而认为《公约》的这种规定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已成为国家管辖范围海域,现已有101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还有13个国家宣布了200n mile领海。如果全部沿海国都宣布200n mile专属经济区,那么地球表面的36.5%将被划入专属经济区。在这种情况下,海盗行为将不再主要发生在公海上或“无管区”,而是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水域……可借鉴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中关于管辖范围的规定,将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扩展到沿海国领海外缘线之外。[1]另有观点认为,将海盗行为地限定在公海不科学,应当扩大。相对来说,国际海事局的定义比较符合时代的需要,即认为海盗行为是指登入或企图登入任 Ξ收稿日期:2010205225 基金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8Y05) 作者简介:邵维国(1964-),男,吉林白山人,博士,教 授

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

论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责任 一、海盗行为概述 (一)海盗行为对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业的影响 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在现代社会又卷土重来,并和全球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军火交易,甚至与恐怖主义同流合污,从而成为当今世界的一项重要威胁。尤其是近年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世界各国的新闻报道中,再次引起了世人对海盗的关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曾经统计,过去海盗的攻击目标比例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装货轮13%、集装箱船11%、捕鱼船16%、沿海船只及游艇12%。近几年,价值高、速度慢、机动性差的大型散装货轮已取代油轮成为首要攻击目标,同时针对捕鱼船的绑架案也在迅速上升,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将超过250亿美元。[1] 为避开海盗,有些航运公司已经命令所属船只绕道好望角航行,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按每条船平均需要增加航行12天左右计算,也会使承运人的日子雪上加霜;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而言,航次利润在运费市场如此低迷的阶段,很可能因为绕航好望角而成为负值。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频繁发生的海盗事件对其也造成了严重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里明确承保海盗风险,海盗事件的发生让这些保险公司支付了巨额的保费、损失惨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许多保险公司修改了保险条款,提高了有海盗出没的航线的保险费率,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取消了对海盗风险的承保。而有的保险公司则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针对海盗风险研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型很强的产品,如保险经纪人Benfield推出了专为航行于亚丁湾的船舶而设计的条款,将赔偿限额扩展为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补偿船东支付的赎金及为解决K & R(Kidnap & Ransom)而产生的支出。但对于航行于亚丁湾以及非洲东海岸附近的船东来说,这意味着其需要支付较以往更高额的保险费。 (二)海盗行为的定义 1、国际法上的定义 海盗一词源自于希腊语“peirates”,指的是“攻击船舶之冒险者”。海盗行为被公认为国际犯罪,原属国际习惯法规则规制。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广泛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海盗行为,各国对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的管辖权,但是对海盗的行为进行界定是很难的。习惯国际法也没有给“海盗”下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传统的海盗定义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海盗至少具备三个必需的要素: 第一,必须发生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发生在任何特定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之外; 第三,该行为必须是使用一艘船舶进攻另一艘船舶。 与习惯国际法不同的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给予了明确的界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如下: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物件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ⅰ)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 (ⅱ)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海盗行为和武装袭击防范措施

中交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船舶防止海盗行为和武装袭击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经海盗活动区域时,船舶对威胁情况能提前预防,提高警惕,保持戒备;面临海盗和武装袭击威胁时及时报告、采取有效保卫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船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中交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舶。 第二章一般防范措施 第三条参加编队护航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军护航海域内应申请参加船舶护航,其联系方法如下: (一)凡西行通过东经057度线、南行出红海通过北纬15度线进入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时,应最少提前7天向中国船东协会提出申请护航。 (二)进入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前应确保船舶通信设备处于正常适用状态,随时接收航行安全信息。在进入和离开该区域时与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各进行一次通信联络,表明已进入或离开该区域。 (三)护航编队各舰艇联系方式如下:

168舰:000870773121949,000870763680289 568舰:000870773121697,000870764938481 887舰:000870773122234,000870764938526 第四条船舶一般防范措施如下: 一、航经海盗区域前全体船员进行防海盗演习; 二、航经海盗区域前根据本轮特点采取措施,如装货甲板周围加装尖锐钢刺、装货甲板到生活区的梯子拆除、驾驶台备空酒瓶、红光火箭信号弹等; 三、在到达我国海军护航点A、B点前二天每2小时向公司报告一次,内容包括;时间、船位、航向、航速、气象、海盗情况等; 四、将可以进库的物品、备件、工具等一律进库加锁; 五、关闭大部分通道,仅留一条通道出入; 六、根据本船的实际情况,安排好航行和锚泊值班巡查人员,划定守护范围;规定全船行动的报警信号(防海盗报警信号为一长声,持续一分钟); 七、加强值班巡逻,特别是强化夜间监视,驾驶台值班人员加强了望,同时开启雷达、ARPA及时扫描和测定周围来往船只动向,用GPS准确给船舶定位,为及时发现可疑目标提供保证。 八、值班人员要佩带自卫武器、强光手电筒、对讲器等,定时与驾驶台联系,准备好消防皮龙,严密监视周围船只动向,采取措施防止可疑船只靠近我船;发现不明船只拦截或要求登轮检查时,应采取不减速、不停车、不抛锚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国际法上海盗行为之构成_以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第101条为视角

2010年5月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M ay,2010第33卷 第3期 Jour nal of Shanx i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 l Sc ience) Vo.l33 No.3 政治学与法学研究 国际法上海盗行为之构成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为视角 李文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北京130048) 摘 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盗行为的规定列于公约第101条。文章将逐字逐句的对其规定加以探讨,对其体现的内容、不足及最新发展,尤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时,对101条的最新挑战进行细致的评析。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海盗行为 中图分类号:D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0)03-0101-07 何谓#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一直是无定论的,学者各持己见,各国对其概念亦有不同规定。1932年!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对海盗行为的习惯法有综合性的说明,虽然其并无意将各国国内法的海盗行为作统一的规定,而仅是为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的特别管辖提供理论基础,但仍赋予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一个概括性的定义,该草案第3条的规定体现了这一思想。而后国际法委员会在1956年向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书中更主张:(一)非法暴力行为的列举应由国内法决定;(二)海盗行为的动机应是出于私人目的而非政治目的;(三)海盗行为包括船舶攻击船舶或飞机的行为;(四)暴力行为、拘禁行为或掠夺行为应发生在国家管辖外的处所。于是将海盗行为定义为:#以下任一行为构成海盗行为:?(1)私有船舶或飞机的航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的,对下列人或物实施不法的强暴行为、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a)公海上对另一船机,或其上之人或财产;(b)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船机、人员或财产。 (2)明知使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者。(3)教唆或故意便利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称的行为。[1] 1958年!公海公约?中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即采用以上的规定。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101条中,仍然采用这一定义。而此定义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的概念最权威的法源。 一 海盗行为必须是以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为工具 海盗行为主体实际上是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成员,其以船舶或飞机为犯罪工具。%海洋法公约规定唯有私人船舶或飞机方能成为海盗行为的工具。这项规定最早见于!国联专家委员会的制止海盗行为草案?(第3条),承自传统国际法。 公法学者认为习惯法上的海盗行为至少具有两个特性:一是对所有国家,而非仅限于对特定国家构成威胁;二是未经适当权威的授权,没有任何一国可为其#行为负责?,这也是其受普遍管辖的原因。所谓#适当权威?是指国家或内战中的交战团体,凡获其授权或委任的行动不属于海盗行为。倡导未获国家授权行动方为海盗之说的是法学家们认为经国家授权的行为,尚有委任国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未受国家委任的行为,受害者无法向船旗国请求救济,才需要借助普遍管辖权,尽速将其拿捕。[2]108 事实上,获得适当权威委任的船舶,其行为有时也被视为海盗行为。在1858年!巴黎宣言?之前,可经国家授权而从事暴力行为者,除军舰外尚有私掠船。一般认为一艘私船若同时接受交战双方的私 收稿日期:2010-03-04 作者简介:李文沛(1979-),女,山西太原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 此处的私人船机是相对于公船机的概念,1962年在布鲁塞尔订立的#统一关于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使用船舶的目的作为区分公船与私船的标准,将船舶分为两类,一是军舰、国有游艇与国有非供商用船舶,二是国有或国营的商用船舶。依据海洋法公约第96条,国有或国营的商有船舶在公海上不享有完全豁免权。在海盗行为的法规体系里,应归于私船。公约第101条所谓的私船是指军舰、国有游艇及国有非供商用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舶。 101

C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A/74/10 附件C 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雅库巴·西塞先生 一. 导言 1. 海盗行为通常被理解为私人船舶的船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 船舶,包括对其上的人或财物从事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1海盗行为始于古 代,自万国法问世以来,一直被视为一种国际罪行。的确,可以说海盗行为与海 上航行本身一样古老。2 2. 不幸的是,海盗行为如今正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卷土重来,印度洋索马 里沿海、几内亚湾、新加坡和马六甲海峡、阿拉伯半岛、加勒比海、西里伯斯 海、爪哇海、黄海北部和南海以及孟加拉湾发生的海盗行为便是佐证。3海盗行 为远非以往,而是以更加暴力的新形式重新出现,因为海盗现在有更好的组织, 更加精良的装备和更完备的武装。4联合国秘书长在其1997年10月关于海洋和 海洋法的报告5中警告国际社会注意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问题的严重性。这种抢 劫和暴力犯罪行为伴随着大量其他相关非法行为,如海上恐怖主义6、腐败、洗 钱、违反国际人权法、非法捕鱼、向海洋非法排放废物和有毒物质、贩运人口和 贩毒等7。 1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33卷,第3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〇〇至一〇七条。 2Jane G Dalton, J Ashely Roach & John Daley, “Introductory Note to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t Sea –Resolutions 1816, 1846 & 1851” (2009) 48 ILM 129 at 129; Alfred P Rubin, “The Law of Piracy” (1987) 15:2-3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173. 3 C Paul Hallwood & Thomas J Miceli. Maritime Piracy and Its Control: An Economic Analysi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5) at 3-4; IC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Report for the Period 1 January – 31 December 2018, London, January 2019. 4Jennifer C Bulkeley, “Regional Cooperation on Maritime Piracy: A Prelude to Greater Multilateralism in Asia?”, (2003) 14 Journa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Article 2 at 3; Masataka Okano, “Is International Law Effective in the Fight against Piracy: Lessons from Somalia” (2010) 53 Japanese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78 at 179-81; Yvonne M Dutton, “Maritime piracy and the impunity gap: insufficient national laws or a lack of political will” (2012) 85:5 Tulane Law Review 1111 at 1127-30. 5秘书长的报告,《海洋和海洋法:海洋法》,联合国大会正式纪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联合国文件,A/52/487(1997年),第374段。 6Monica Pathak, “Maritime Violence, Piracy at Sea & Marine Terrorism Today” (2005) 20 Windsor Review of Legal and Social Issues 65. 7Hugh R Williamson, “New Thinking in the Fight against Marine Piracy: Financing and Plunder Pre- Empting Piracy before Prevention Becomes Necessary” (2013) 46 Case Western Res 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35; S Whitman & C Saurez, “Dalhousie Marine Piracy Project: The Root Causes and True Costs of Marine Piracy” (2012) Marine Affairs Program Technical Report #1.

海盗行为处置问题研究综述

海盗行为处置问题研究综述 一、海盗罪的界定 《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5条将海盗行为定义为三项:(1)私人船舶或私人航空器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这些对象包括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航空器,或对另一船舶或航空器上的人员或财物;以及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财物。(2)明知船舶或航空器成为海盗船舶或航空器的事实,而自愿参与其活动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本条前述两款的任何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传统海盗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继1958年《公海公约》之后第一部对海盗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和管辖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的成文法。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对海盗行为所下的定义,构成公约下的海盗罪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个人,即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私人目的,即排除了政治目的及其他目的;(3)犯罪对象是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货物;(4)海盗行为发生地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时至今日,我们仍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视为打击海盗的最根本的国际法规则。 综合两部公约相关法条,可以得到结论:海盗行为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或其上的人或财物进行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二、管辖问题 周文彪在《打击马六甲海盗的国际法律合作探析》中认为,目前在司法管辖方面,目前针对海盗犯罪存在三类管辖: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普遍管辖、多种管辖的存在,虽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对海盗进行打击,同时亦可能导致各国争夺管辖或相互推诿。根据《海洋法》第110条,军舰在领海或公海范围内对存在贩奴或贩毒等嫌疑的船只享有登临权,但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则受到登临检查的船舶可以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军舰所属国索赔。因此,军舰在公海对非本国船只行使登临权会相当谨慎,而海盗一旦被抓获,出于各类原因,案发地所

(完整版)关于海盗常见问题的解答

关于海盗常见问题的解答 (根据国际保赔集团的“PIRACY-FAQS) 译者:诺亚保险经纪-马映洁 1、海盗行为的定义 (i)UNCLOS第101条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ii)国际海事局(IMB)将海盗行为定义为: “在任何船上、故意实施的偷盗或其他任何犯罪的行为,同时为促进该行为有意或有能力使用暴力”。(iii)玻利维亚共和国1909Indemnity Mutual Mar Ass Co Ltd案件 该案中将海盗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不分选择的进行抢劫的人,但不包括那些为了建立政权的共同目的仅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财产实施行为的人,虽然上述行为可能非法,甚至构成犯罪,而且并不是以一个政治上形成的社会名义进行。” (iv)雅典海运集团公司诉希腊互助战争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案(1983)-The Andreas Lemos 在国际法律中,海盗行为通常指发生在没有建立政权的、任何国家管辖权之外的公海上进行的暴力行为。就保险而言,海盗行为并非仅限于发生在领水以外的行为。 (v)国际保赔集团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海盗行为的定义或除外。各协会规则与该协议一致。 2、协会是否承保海盗? 基于海盗行为产生的协会通常承保的责任依然属于协会承保范围。这些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人身伤亡/生病,船员替换及遣返,船员/旅客个人物品的损失。上述责任同样可以扩展到由于船东过失、疏忽而导致的油污,可能的残骸打捞以及潜在货物责任、共同海损。对于国际公约中适用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协会可以“故意行为”抗辩提供一些保护。

海洋法论文 海盗问题

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海盗行为与具体实践中的应对 学生姓名王星怡 学号20121328007 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法学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海盗行为的历史沿革 (1) 二、海盗行为的特点 (1) 三、索马里海盗问题 (2) (一)索马里海盗现状 (2) (二)国际社会的对策 (2) (三)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进步 (3) 四、我国打击海盗的实践 (3) (一)我国打击海盗的历史 (3) (二)我国应对海盗的措施 (4) 结语 (4) 参考文献 (4)

浅谈海盗行为与具体实践中的应对 摘要:海盗行为随着海洋贸易的出现而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不断影响着各国的合法利益。索马里海盗近年来日益猖獗,多国船舶遭遇劫持,国际社会联合打击索马里海盗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海盗行为的历史发展、定义及特点出发,由浅入深的探讨有关海盗在实践中的解决方法,进而分析国际社会对索马里对海盗的对策和我国的具体实践,但是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根本途径还在于促进索马里的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海盗;构成要件;实践;措施 一、海盗行为的历史沿革 海盗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征服海洋的过程而产生发展的,海上贸易的产生就带来了海盗的出现。在人类的历史中,国家与国际社会秩序中有关海盗行为法律理论的进步,代表着人类对于“海盗”这一行为的认知的转变,代表着人们打击海盗暴力行径的斗争发展过程。 几千年来各国和各族人民对于海盗行为的观念并非一成不变的。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行为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当时它只是一种政治行为。到了中世纪,海盗行为仍然不构成非法行为,人们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与定位仍不明确。17到18世纪中叶,人们开始发现新大陆和开辟新航道,人类社会进入了地理大发现时期,极大的促进了世界航运的发展,随着海上贸易的频繁,海盗的发展也进入黄金期,海盗行为盛极一时。18世纪到19世纪,在多数国家没有海军、没有控制海洋的技术和设备的时期。海盗就在无人居住的海岸、海岛或海港,拦截掠夺商船。在近代时期,国家权力的膨胀与增长,确实重挫了盛极一时的海盗。 在古希腊时期,历史学家普鲁塔克古将海盗定义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对于海盗这一行为的定性,英国首先主张海盗行为是非法行为,并最早对海盗行为采取国内立法行动。在20世纪中后期,大多数国际法学者认同海盗行为是破坏国际秩序与公海安全的一项罪行,是国际罪行,应置于普遍管辖下,各国均得逮捕、审判并给予处罚。但是,并不是所有国际法学者对海盗行为的定义都持有一致的看法,尽管如此,在19世纪末及20世纪,国际社会在国际法律文件方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制裁海盗行为的条约,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行为作出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使缔约各国在公海上缉捕海盗时有法可依。 几个世纪以来,海盗一直在威胁海上航行安全。随着海洋技术的发展,通信和控制手段的现代化,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传统的海盗形式日渐淡出,但是现代的海盗行为更加残暴和嚣张,令人担忧。 二、海盗行为的特点 1958年《公海公约》中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为:“以下任一行为构成海盗行

东南亚海盗问题及其治理_王健

东南亚海盗问题及其治理 王 健* 戴轶尘** 【内容提要】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东南亚海域再次成为全球海盗活动频发的高危地带,特别是九一一事件以来,该地区的海盗活动呈现出与海上恐怖主义合流的新动向。目前的国际法体系对东南亚的反海盗行动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同时,社会经济问题、政治动荡以及领海争议也成为该地区海盗行为兴起的重要原因。目前东南亚各国与区域外大国已经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反海盗合作。本文旨在分析东南亚地区海盗行为的成因、类型及发展新动向,并在探讨该地区现有反海盗合作议程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内部合作、争取大国援助及利用国际组织整合资源的新治理模式。 【关键词】 东南亚 海盗 海上恐怖主义 东南亚地处亚洲和澳大利亚、印度洋和太平洋之间的“十字路口”,马六甲海峡更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海上通道之一。这一特殊的海上交通枢纽位置,使得东南亚自古以来就是海盗活动频发之地。自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东南亚海域的海盗行为重新活跃,成为全球海盗行为最为猖獗的地区。根据总部设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的国际海事局下属的海盗监视中心1992年以来的统计数字,2000年全球发生海盗案件469起,达到了历史最高峰,其中在东南亚海域内的有257起,约占55%,印尼更是重灾区,全年共发生了119起海盗案件 。进入21世纪以来,东南亚地区的海盗案发率仍然居高不下,在2003年达到了第二个历史性高峰,发生了189起案件,占到了全球总数的43% 。九一一事件以后,该地区的海盗活动又呈现出与海上恐怖主义合流的新动向。因此东南亚的海盗肆虐已成为全球性公害,需要加强区域与国际的合作治理。 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界定 及其在东南亚的局限性 海盗行为是海上交通和海上贸易的副产品,是一项古老的国际犯罪。17世纪中期以后,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 23 Ibid.,p.5. ICC International M aritime Bureau,P iracy and A rmed Robbe ry Ag ainst S hip s,A nnual R e p ort1J anuary-31December,2005,U nited Kin gdom,January1,2006,p. 5,p.16.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院副研究员

浅谈海盗活动发生的内在因素及应对措施

浅谈海盗活动发生的内在因素及应对措施 摘要:对国际海事组织IMO2010年对全球海盗活动的月份,季度和年度的总结报告进行研究,分析影响海盗活动发生的内在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海盗活动因素对策 1.当前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世界航运业也逐渐繁荣,但与之相伴随的海盗活动也猖獗了起来,海盗活动对海上安全航行构成了重大威胁,给世界航运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世界航运界人心惶惶。尤其是近两年了索马里亚丁湾海盗频繁的大规模的活动,更是加大了船东,船员等的恐惧感,同时威胁着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因而引起了国际间的高度关注。 2.海盗活动原因分析 如下图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总体上来说近5年来,海盗活动的数量逐年增加,尤其是08年金融危机以后,海盗活动的数量剧增。尽管国际海事组织IMO和一些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虽然增长率有所下降,但数量上还是呈上升趋势。 2.1 数据总结 本人从IMO网站上找到了2010年每个月的关于海盗袭击事件的总结报告,将其中的数据加以整理,分类。在2010年,共发生海盗袭击事件474起。按照海盗袭击发生的地点分类,其中发生在公海上的有291起;近海水域的有67起;发生在港内的有116。按照袭击的结果分离,其中袭击成功的有268起,欲袭击或袭击未遂的有206。如下的表格是按照发

生的时间进行分类的。 China Sea Africa Sea America (C) China Sea Africa Sea America (C)

第三季度 China Sea Africa Sea America (C) China Sea Africa Sea America (C) 从所有的这些数据来看,发生海盗袭击事件绝大部分发生在东非,西非,南中国海和印度洋地区。其中有船舶被劫持或者有人员伤亡的有92起。在这些事件中,90%以上都发生在东非的索马里和亚丁湾公海海域上,以及南中国海海域,而在阿拉伯海域和西非有零星几起发生。而发生在港区内的几乎都是偷盗时间,而且几乎没有人员伤亡。

(完整版)海盗行为-CIC与ICC

●海盗行为 1981年《海洋法公约》规定海盗行为是:①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②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③并非出自某一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对敌方攻击;④必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上空。 按照上述定义,海盗是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时遭遇到的海上一般风险,而非战争风险。自2008年以来发生在亚丁湾海域的索马里海盗劫船、扣押人质、索要赎金甚至杀害人质等属于典型的海盗行为。 ● CIC“一切险”(ALL RISKS)承保风险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PA)、水渍险(W A 或WPA)和一切险(ALL RISKS)3种,此外,还包括11种一般附加险,6种特别附加险、2种特殊附加险和2种特别附加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FPA)和水渍险(W A 或WPA)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具体说,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合。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林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11种险别。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风险。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

成的损失或费用。⑤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由此可见,一切险的承保责任也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包括所有的风险。就海盗行为风险来讲,一切险是不承保的。 ● ICC(A)承保风险范围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1982年1月1日生效)规定6种险别条款,即协会货物条款(A)、协会货物条款(B)、协会货物条款(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和恶意损害险条款。ICC(A)、(B)、(C)是主险,可单独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为特殊附加险性质,但其具有独立的结构和完整的内容,因此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虽然恶意损害险也属于附加险别,但其不能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单独投保,它只包括在ICC(A)险的承保范围内,因此,在投ICC(B)险和ICC(C)险时,若有需要可加保恶意损害险。 其中ICC(A)承保责任范围:①除除外责任外的保险标的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事故;②共同海损;③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ICC(A)除外责任:①一般除外责任;②不适航、不适货的除外责任;③战争除外责任条款;④罢工除外责任条款。其中,战争险除外责任第2款明确规定:由于捕获、扣押、逮捕、禁止或扣留(海盗除外),以及上述原因所致的结果,或任何企图、威胁。 由此可见,海盗风险是ICC(A)所指的“一切风险”范围之内的一种风险,因此ICC(A)规定,对因海盗行为造成货物的损失或引起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制 黄立,何田田 摘要:为了打击海盗行为,16世纪以后,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将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尼翁协定》及《尼翁补充协定》是前期的主要成果。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制定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执法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上世纪80年代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等富于操作性的法律文件。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犯罪;国际公约 自从有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抢劫商船财物为生的海盗。一般认为,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海盗兴盛期、大航海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现代海盗时期。出于对海盗犯罪的切肤之痛,以海洋文明为依托的西方国家有很多学者对海盗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深度。我国学者对海盗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似无专著面世。论文也只有少数几位研究者对国际海洋法有关条款的介绍,缺乏全面梳理、分析、评价海盗罪在国际法中从无到有、从简到多、从理论到法律的发展过程的文章。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研究不足,以期有助于对海盗行为和海盗罪的认识和惩治。

一、20世纪以前的法律规定 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古代欧洲海盗在克里特、雅典和罗德岛横行,罗德岛人最早就把海盗纳入他们的海洋法。中世纪时,海盗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于是德国北部的城市和活跃于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和波罗的海的德国商人组成了汉莎同盟以互通信息。随后一些国家纷纷建立海军部法庭并制定海洋法以打击海盗犯罪。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不久以后,英国更主张将此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英国扩大管辖权的行为对其他国家具有示范作用,其他国家群起效仿。法国、美国等国纷纷将有关海盗的法律规范加以系统化,成为其国内法的重要部分。 虽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制止海盗行为是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利益,但关于海盗的定义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却不一致。由于海盗杀人越货、肆无忌惮,所有在海上活动的国家都饱受其威胁;加之海盗来无影、去无踪,如果仅仅依赖船旗国的管辖,根本无法加以有效打击,因此,国际社会只得将海盗交付各国按照普遍管辖的原则加以打击。1664年,英国人詹金斯首次提出“海盗是全人类的公敌”的概念。17世纪,国际习惯法开始在将海盗作为国际问题处理的前提下,对海盗行为加以定义:一艘私有船只在公海上以劫夺为目的,对另一艘船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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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帝国海盗行为的历史意义 2020年4月

大英帝国海盗行为的历史意义本文关键词:大英帝国,海盗,历史意义 大英帝国海盗行为的历史意义本文简介:一般谈及世界近代史,人们大多是讨论领土扩张、贸易自由、工业革命等各国为了追求富强而推出的种种政策。但人们往往忽略了那一种不太正式的手段——海盗行为。而最典型的通过海盗行为来使自己富强的国家,那便是近代欧洲的海上霸主,大英帝国。要谈及海盗的&ld 大英帝国海盗行为的历史意义本文内容: 一般谈及世界近代史, 人们大多是讨论领土扩张、贸易自由、工业革命等各国为了追求富强而推出的种种政策。但人们往往忽略了那一种不太正式的手段——海盗行为。而最典型的通过海盗行为来使自己富强的国家, 那便是近代欧洲的海上霸主, 大英帝国。 要谈及海盗的丰功伟绩, 我们首先应该明白海盗在西方人心中的地位, 以及英国截然不同地选择利用海盗 1

的原因:海盗一词的英文为pirate, 这个词源于古希腊语peira, 其意为动机、经历, 也暗指在海上撞大运。古希腊人将远航虏获物品和撞大运的人称为海盗, 且这里的海盗同游牧者、捕渔者、狩猎者、农作者一样, 作为一种主要的谋生手段, 社会地位并不低。而八世纪至十一世纪南下的维京海盗则更为着名, 他们开创了人类有文字记载以来规模最大, 持续时间最长, 影响最深远的对外侵扰活动。这些维京海盗由于北欧恶劣的生产环境无力供养他们快速增长的人口, 迫于生计出海进行冒险。对北欧人而言, 维京海盗象征着勇敢、无畏、骁勇善战者。现在北欧人仍以自己祖先的海盗行为为荣, 作为英国国内较多的盎格鲁—撒克逊人, 海盗更是他们的老本行。所以, 西方人眼里的海盗与我们眼里的不同, 并不单意味着不法之徒。而从现实原因考虑, 英国选择利用海盗, 是有特殊国情的。海盗行为在英国合法化始于十六世纪, 并持续了两百多年。十六世纪, 正是西班牙迅速崛起并成为海上霸主的时期, 从殖民地掠夺来大量财富的西班牙, 拥有雄厚的资本与强大的海军力量。其无敌舰队在1571年与奥斯曼帝国进行的勒班陀海战中取得的胜利已充分证明了其能力的不俗。强大的西班牙垄断着欧洲的海上贸易。因内忧外患而国库亏空的英国, 无力通过自己正当的力量来打破这种局面。在此背景下, 童贞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向英国的海盗们颁发了私掠许可证, 通过在法律上允许对别国进行海盗 2

由索马里海盗行为引发的对中国刑法完善问题的思考

由索马里海盗行为引发的对中国刑法完善问题的思考[摘要]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不仅使我国不得不在国际法的规制下 派遣军舰保护本国过往商船的安全,也使我们不得不完善国内刑法,在总则中规定,对于在国内刑法尚未规定的国际罪行,依照公约规定予以惩处;在分则中增设专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再以修正案的形式规定海盗罪,将海盗罪纳入新增章节。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刑法规范;国内刑法;完善 1国际法上对海盗行为的规定 我国军舰此次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过程中双方对阵时,若将海盗打死,属于我国刑法规定、各国普遍认同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若是将海盗擒获,根据普遍管辖原则,以及我国所承担的公约义务,我国要对其进行处理,怎么处理呢?对于我国现行刑法来讲,是十分棘手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国际法,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1.1 国际法上海盗罪的定义及其构成特征 1.1.1海盗罪的定义。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罪定义为“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无人管辖的区域对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员或财物实施非法暴力、扣留或其它掠夺的行为”该定义虽然首次明确了海盗行为的范围和方式,但是仍没有逃脱国际刑法规范操作性不强等缺陷, 1.2海盗罪的构成特征。 1.2.1关于海盗罪的犯罪客体,笔者认为,海盗罪的犯罪客体是海上公共秩序,表现为严重破坏公海秩序,危害海上运输作业的安全和运输事业的发展。 1.2.2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一般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1.2.3海盗罪的客观方面。根据两《公约》规定海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是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戴物实

如何应对海盗行为

如何应对海盗行为? 一、什么事海盗行为? 根据1985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产所从事的非法的暴力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或明知是海盗行为而自愿参加的行为。 二、对海盗的管辖权和惩罚 根据国际法公约对海盗的管辖权实行普遍管辖,任何国家的船舶都有追逐、逮捕海盗并可带回自己国家审理。 三、海盗行为的特点 共同特点: 1、犯罪数量有逐步增加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前,全球海盗攻 击事件很少,每年在几起或几十起之内。自20世纪90年代开 始,这一数目开始急剧增加,平均每年都在几百起左右; 2、攻击方式以持械实施暴力行为和胁迫为主,以枪械等武器装备 攻击的情形正在逐步增加,并且装备越来越强,甚至已经超过 某些国家的海军的装备; 3、活动区域扩大,通过使用海盗母船,其活动范围不断扩展,主 要蔓延至亚丁湾和红海南部海域,阿曼附近的阿拉伯海域,肯 尼亚、坦桑尼亚、塞舌尔以及马达加斯加周边的印度洋海域; 4、组织方式趋向于集团化、组织化和国际化,海盗船上不但有机 枪,还有电脑和卫星天线,可通过互联网和电子邮件与世界各 地犯罪集团联系,并随时攫取海运信息。 个性特点: 索马里海盗: Ⅰ、赤贫一族 海盗年龄在17岁至40岁之间,渔民打扮,从穿着上看应该是贫民。 Ⅱ、贪婪无比 海盗将“天裕8号”船员关押在甲板上,并将船员个人物品抢去,连鞋也不放过,只留下两套换洗的衣服。 Ⅲ、野蛮凶狠 海盗之间也有矛盾,而且打起架来往往就动枪,行动时更加残忍。 Ⅳ、欺软怕硬 只欺负平民百姓;当遇到军事人员时,就装作平民。 Ⅴ、快速高效 海盗快艇一般装备两台雅马哈发动机,航速高达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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