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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唐山市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唐山市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唐山市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则(试行)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检验、切片、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病历书写中涉及到日期记录,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顺序书写,例如“2006-8-28”,时间记录书写采用24小时计时制,如“上午8点记为8点,下午8点记为20点”;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均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涉及疾病分类,均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涉及到手术、操怍分类按ICD-9-CM-3。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五条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字体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正常修改一页不能超过三处,一份病历不能超过十处。

第七条病历书写应当由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书写并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进修医师(尚未得到进修医院批准获得独立执业资格者)书写的有关记录,如“日常病程记录”应及时由本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带教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师书写病历必须经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认定后方可书写病历。乡镇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可根据情况需要由执业助理医师书写。

第八条本院上级医师应及时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如果上方无空隙填写修改内容时,可以在就近的空白处填写,并注明修改日期和修改人员签名。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一致。电子病历可手工修改。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医、护记录应当准确、一致。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音不会写字或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在抢救过程中如患者或家属放弃抢救,应将临终治疗清况及患者或家属的意见以及在场的上级医师意见洋细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

第十一条计算机书写、打印病历要求。

(一)计算机书写、打印病历要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

(二)格式要符合《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表格样表》要求。包括字体、字号,页眉、页脚,页码位置等。

(三)必须用A4纸打印。

(四)计算机书写的病历记录,要求在书写完毕时即刻打印并手工签名。

(五)备类计算机打印的报告单必须有检查者的手工签名。

(六)手写病历和计算机打印病历可以并存。

(七)长期、临时医嘱单中必须有医师、护士手工签名。

第二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二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倒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三条住院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及要求

(一)“医疗付款方式”分为:0.新农合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2.商业保险3.自费医疗4.公费医疗5.大病统筹6.其他。应在“□”内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二)“第×次住院”是指同一个患者,在同一个医院住院的次数。在其中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在办理入院手续时要注意询问患方,准确掌握其住院次数。

(三)病案号是指病人在办理第一次住院手续时,建立的病历档案号。

(四)职业:须填写具体的工作类别,如:公务员、公司职员、教师、记者、××工人、农民等,但不能笼统填写工人.应填写媒矿工人、冶金工人、油漆工人等。

(五)身份证号:住院患者入院时要如实填写身份证号。无身份证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可填写“未提供”或“不祥”。

(六)工作单位及地址:指就诊时患者的工作单位及地址。要写详细,写到最小单位。机关的要写到科室。工厂的要写到车间、班组。邮政编码尽量采集并正确填写。

(七)户口地址:按户口所在地填写。如是农村的要写到“村”;如是城镇的要写到小区、街道、楼号、单元号、门牌号。邮政编码尽量采集并正确填写。

(八)凡栏目中有“□”的,应在“□”内填写适当数字;根据患者情况,凡栏目中无内容

可填的,应书写一横杠“——”,长度占两个汉字.以便区别有内容可填而忘记问或忘记填写等情形。

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划“——”。

无“其他诊断”时,在其他诊断处划“——”。

无“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时。在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处划“——”。

无“医院感染”时,在医院感染名称处划“——”。

无“手术操作”时,在手术操作名称下面空格处划“——”。

无“病理诊断”时,在病理诊断处划“——”。

(九)转科科别:是指转入科别,超过一次以上的转科,中间用“→”连接到转入科别。

(十)实际住院天数:入院日与出院日只计算一天,例如:2007年5月12日入院,2007年5月15日出院,计住院天数为3天。

(十一)门(急)诊诊断:指患者在住院前,由门(急)诊接诊医师在住院证上填写的门(急) 诊诊断。

(十二)入院时情况:

l、危:指患者生命指征不平稳,直接威胁患者的生命,需要立即抢救的。

2、急:指急性病、慢性病急性发作、急性中毒和意外损伤等,需立刻明确诊断和治疗的。

3、一般:指除危、急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书写方法是在相应位置上打“√”

(以上内容由住院处填写,如有漏登请医师在病房补全。)

(十三)入院诊断指患者住院后由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首次查房时所确定的诊断。

(十四)入院后确诊日期指明确诊断的具体日期。

(十五)出院诊断指患者出院时医师所做的最后诊断。疾病诊断填写顺序的基本原则:(1)主要治疗的疾病在前,未治疗的疾病及陈旧性疾病在后。(2)严重的疾病在前,轻微的疾病在后。

(3)本科疾病在前,他科疾病在后。(4)对于一个复杂的疾病诊断的填写,病因在前,症状在后。

1、主要诊断:指本次医疗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最多,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诊断。主要诊断选择规则:住院患者情况很复杂.有因疾病就医,也有因创伤或中毒就医,还有因康复性治疗或疑诊而住院观察等等。总之,不管到医院求医者是否存在病理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凡医院向其提供了医疗服务,他将被视为患者。而每一个患者在出院时都应至少得到一个诊断。对于有多个疾病诊断的患者,就需要选择主要诊断。产科的主要诊断是指产科的主要并发症或伴随疾病。

2、其他诊断:除主要诊断及医院感染名称(诊断)外的其他诊断。

(十六)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指造成损伤的外部原固及引起中毒的物质,如:意外触电、房屋着火,公路上汽车翻车、误服敌敌畏等。不可以笼统填写车祸、外伤等。

(十七)医院感染名称:指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疾病名称.包括在注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当医院感染成为主要治疗的疾病时,应将其列为主要诊断,写明感染部位及名称种类与发现日期,同时在医院感染栏目中还要重复填写,但不必编码。医院感染的诊断标准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1]2号)执行。

(十八)出院情况: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其他,由医师在相应的方格中划勾。

l、治愈:指疾病经治疗后,疾病症状消失,功能完全恢复。当疾病症状消失,但功能受到严重损害者,只计为好转,如:肝癌切除术,胃壁I式切除术。如果疾病症状消失,功能只受到轻微的损害,仍可计为治愈,如:胃(息肉)病损切除术。

2、好转:指疾病经治疗后,疾病症状减轻,功能有所恢复。

3、未愈:指疾病经治疗后未见好转(无变化)或恶化。

4、死亡:包括未办理住院手续而实际上已收容入院的死亡者。

如遇“治愈、好转、未愈”不好界定时,可参照《病种质量控制标准》填写。

5、其他:包括患者入院后未进行治疗自动出院、转院以及因其他原因而离院的患者。“未治患者”的概念是:指患者来院的主要目的因某种情况而未进行处理的.如:冠心病患者想做搭桥手术,因有手术禁忌症未做手术而出院者。计入“其他”。“非患者”的概念是:正常产、人工流产,引产;后续性的治疗如:癌症手术后“化疗”、“放疗”;骨折患者“取钢板”均计入“其他”。剖宫产和妊娠合并其他疾病的都写治愈或好转。

填写方法是在相应位置上打“√”

6、ICD-10: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由病案室编码员填写。

(十九)手术、操作编码:指ICD-9-CM-3的编码。由病案室编码员填写。

(二十)手术、操作名称:指手术及非手术操作(包括:诊断及治疗性操作)名称。

1、手术:是医生用医疗器械在恩者身体上进行切除、缝合等治疗。

2、操作:是指按一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活动。

在一次住院期间.有手术也有操作,先填写手术,后填写操作。按时间顺序填写,如果内容多,填满为止,填写不下可以不填,但操作记录要在病程中体现。

无手术也无操作即无内容可填时,只在“手术操作名称”正下方栏里划一横杠“一”即可,证明没有手术和操作,其他相关内容不用填写.

首页是出院时所在科室填写,特别强调:手术后转科的,在转科时手术医师要把首页中“手术操作名称”及相关项目填全。

(二十一)手术、操作医师;术者指手术主刀或操作医师,Ⅰ助:指第一助手,Ⅱ助:指第二助手,助手超过两个时,只填前两个,如果只有一个助手,在Ⅰ助位置填写,Ⅱ助位置不填写。

(二十二)麻醉方式:如全身麻醉、联合麻醉、局部麻醉、硬膜外麻醉等。

(二十三)切口愈合等级划分如下(见表):

术后死亡的病例,若死亡时已经拆线,按切口分级和愈合类别的实际情况填写;若死亡时未拆线,切口的分级按Ⅰ、Ⅱ、Ⅲ级填写于“/”的左上方.愈合类别在“/”右下方填“0”。术后未拆线出院的病例,按出院时的切口愈合情况填写。

凡是没有皮肤切口的手术在首页“切口等级/愈合类别”处填写“0”/“0”。

凡是诊断、治疗性的操作,如:椎管内注入,在首页“切口等级/愈合类别”处不填写。

(二十四)麻醉医师栏:是指庥醉科的专职麻醉医师,如果没有麻醉医师参与,仅仅是局部麻醉时可以不填写。

(二十五)病理诊断:指各种组织活检、细胞学检查及尸检等,由病理科作出的病理诊断.并填写病理号。其他科的病理诊断不在此处填写。

(二十六)药物过敏:药物过敏是重要项目,要仔细填写,有药物过敏时要填写具体药名,没有药物过敏时填写“无”。不能填写“——”。不用“红笔”填写。

(二十七)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CV-Ab: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HIV-Ab: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

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0、未做 1、阴性 2、阳性。

(二十八)诊断符合情况:

1、门诊与出院、入院与出院、术前与术后、临床与病理、放射与病理等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符合:指主要诊断完全相符或基本符合(存在明显的相符或相似之处)。当所列主要诊断与相比较诊断的前三个之一相符时,为符合。

不符合:指主要诊断与所比较的诊断的前三个不相符合时,为不符合。

不肯定:指疑诊或以症状、体征、检查发现代替诊断,因而无法做出判别时,为不肯定。

2、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情况填写标准

临床诊断是指出院诊断。出院诊断与病理诊断符合与否的标堆如下:

(1)出院主要诊断为肿瘤,无论病理诊断为良性、恶性,均视为符合。,

(2)出院主要诊断为炎症,无论病理诊断是特异性或非特异性感染,均视为符合。

(3)病理诊断与出院诊断前三项诊断其中之一相符时为符合。

(4)病理报告未作诊断结论,但其描述与出院诊断前三项诊断相关,为不肯定。

3、放射与病理诊断符合情况填写标准

(1)病理与放射的概念:

①“病理”是指病理科专职病理诊断医师所做的病理诊断,其他非病理科非专职病理诊断医师所做的病理诊断不在首页上填写,也不参与诊断符合率的比较工作,如肾内、儿内、脑内做的“活检”等;

②“放射”是指放射科专职诊断医师所做的放射诊断。“诊断符合情况”是指“放射与病理”的符合情况。

(2)不肯定:是指报告单上未作诊断结论。放射科与病理科的报告单上没有明确、肯定诊断的结论.仅有检查描述。如可疑性的诊断,带问号的诊断,建议做某某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的结论,都属于不肯定。

(3)未做:病理或放射双方有一方未做,就算未做。

(二十九)抢救:指对具有生命危险(生命体征不平稳)患者的抢救,每一次抢救都要有特别记录和病程记录(包括抢救起始时间和抢救经过)。

抢救成功次数:抢救后病情稳定≥24小时,再次出现病情急危,再进行抢救的,按第二次抢救计算。如果患者有数次抢救,最后一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计为抢救成功,最后一次为抢救失败。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临终前的救治不作抢救计算。

(三十)签名

1、医师签名要能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指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三级医师均要在相应的位置上签名,如果缺下级医师则上一级职称的医师可以代替下级医师工作岗位并在代替的位置上再签名。科主任拦指行政主任和副主任。在三级医院中,病案首页中“科主任”栏签名可以由病区负责医师代签,其他级别的医院必须由科主任亲自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指定病区的负责医师代签。“进修医师、研究生实习医师、实习医师”等没有的填写一横杠“——”。如果“进修医师”代替“住院医师”工怍岗位的.则应在“住院医师”位置上再签名。

2、编码员:指病案室负责病案编码的人员。

3、病案质量:指病历完成后的质量。按《河北省住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后填写。病历质量是在病区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病区应该有质控医师和质控护师,在病历完成后质控医师和质控护师应及时对出院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并签名,保证出院病历合格。

4、质控医师:指对病案质量进行检查的医师。

5、质控护师:指对病案质量进行检查的护士。

6、日期:由质控医师填写。

(三十一)尸检。当患者死亡后不可能立即出尸检报告,当确实做了尸检,尸检报告送到病案室后,再填写此栏。正常出院患者无内容可填时,应划杠“一一”。

(三十二)手术、治疗、检查、诊断为本院第一例者,填写“是”、即“1”;如果不是本院第一例者填写“不是”、即“2”。

(三十三)随诊:指需要随诊的病例,由医师根据情况指定并指出随诊时间。

(三十四)示教病历:指有教学意义的病案,需要做特殊的索引以便医师查找使用。

(三十五)血型:有ABO血型系列和Rh血型系列。目前有的医院在作ABO血型系列的同时,Rh 血型系列也做,如果做了应该填上。

ABO血型系列:1、A 2、B 3、AB 4、O 5、其他6、未做

Rh血型系列:1、阴2、阳

(三十六)输血反应:指输血后一切不适的临床表现。如有,填“是”,即“1”;如无,则填“不是”,即“2”;未输血时,填“未输”,即“3”。

(三十七)输血品种:按要求填写。

1、红细胞单位

2、血小板袋

3、血浆 ml

4、全血 ml

5、其他 ml

第十四条住院病历书写格式及要求。

(一)住院病历(即住院病历又称大病历或普通病历)是由第一年住院医师、实习医师、研究生、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入院病历必须经本院的上级医师确认并签名。

说明:住院病历不用表格式书写。

其内容包括:

1、一般项目

姓名出生地

性别现住址

年龄工作单位

婚姻入院时间年月日时分

民族记录时间年月日时分

职业病史叙述者与患者的关系

2、病史

(1)、主诉

①主诉是指促使患者本次住院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持续时间或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主诉能产生第一诊断。主诉语言要简洁明了,词语要规范、严谨,尽量采用医学术语,一般以不超过20个汉字为宜。

主诉中的时间数字要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②一般不以诊断或检验结果为主诉内容,但在确实没有症状和体征的情况下,诊断名词、异常检查结果都可写入主诉。如:“食管癌术后2月,右上腹痛1周”;“体检发现血液粘稠度高1月,要求住院输液治疗”。

主诉多于一项时,可按主次或发生时间的先后分别列出,如:“劳累后心慌气短2年,不能平卧3天”、“上腹疼5年,呕血,便血1天”、“发热伴尿频、尿急、尿痛2天”、“腹胀1年,下肢浮肿8个月.精神萎靡l0天”等。

(2)、现病史

现病史是从患者发病到就诊前的详细过程,应围绕主诉,按症状出现的先后,详细记录从起病到就诊时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经过和诊疗情况。患者自述患过的疾病或用过的药物须用引号标出其由容主要包括:

①发病情况.发展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病因和诱因。

②主要症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部位、性质、程度及其演变过程。如疼痛,应该详细询问疼痛部位、程度、性质,是持续还是阵发,有无间歇期,有无放射性,与饮食有无关系,疼痛时伴随的症状等。

③伴随症状的特点及变化,如发热4天,伴有胸疼、咳嗽。

④对患有与本病有关的慢性病者或旧病复发者,应着重了解其初发时的情况和重大变化以及最近复发的情况。

⑤发病以来曾在何处做过何种诊疗(包括诊疗日期,检查结果,用药名称及其剂量、用法,手术方式,疗效等)。

⑥与本科疾病无关的未愈仍需诊治的其它科重要伤病,应另起一段书写。

⑦发病以来的总的情况,包括患者的精神、食欲、食量、睡眠、大小便、体力和体重的变化等。例如肝硬化患者发病以来有无黄疸、发热、腹痛、腹泻、呕吐、便血、意识变化等,此项内容另起一段书写。

(3)、既往史

既往史是指患者本次发病以前的健康及疾病情况。要按时间先后书写,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既往一般健康状况。

②有无患过肝炎、结核、伤寒等传染病及地方病和其他疾病,发病日期及诊疗情况。对患者以前所患的疾病.诊断肯定者可用病名,但应加引号,对诊断不肯定者,简述其症状。

③有无预防接种史、外伤史、手术史、输血史以及药物、食物和其他接触物过敏史等。

(4)、系统回顾

①呼吸系统:有无慢性咳嗽、咳痰、咯血、胸痛、气喘、低热、盗汗史等。

②循环系统:有无心慌、气短、紫绀、下肢水肿、心前区疼痛、昏厥、高血压史等。

③消化系统:有无食欲改变、嗳气、吞咽困难、反酸、烧心、腹胀、腹痛、腹泻、便秘、呕血、黑便、黄疸史等。

④泌尿生殖系统:有无尿频、尿急、尿痛、血尿、排尿困难、腰痛、夜尿增多、颜面水肿史等。 ⑤造血系统:有无苍白、乏力、头晕、皮肤或粘膜出血点、淤斑、鼻衄、牙龈出血史等。

⑥内分泌系统及代谢:有无发育畸形、性功能、第二性征、性格改变、有无畏寒、怕热、多汗、食欲异常、消瘦、口干、多饮、多尿史等。

⑦肌肉骨骼系统:有无关节、肌肉的红、肿、热、疼和运动障碍、外伤、骨折史等。

⑧神经系统:有无头痛、眩晕、失眠、嗜睡、意识障碍、抽搐、瘫痪、惊厥、性格改变、视力障碍、感觉及运动异常史等。

(5)、个人史

①记录出生、居留的地点和时间,应注意疫源地和地方病流行区。

②起居、生活、饮食规律、烟酒嗜好及其摄入量。

③职业、工种、劳动保护情况及工作环境等。如有无经常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史。

④有无冶游史,是否患过下疳及淋病等。

(6)、婚姻史

记录结婚、未婚、结婚年龄、配偶健康情况,是否近亲结婚。若配偶死亡,应写明死亡原因及时间。

(7)、月经及生育史

格式如下:

初潮年龄 月经周期天数

月经天数 年龄)末次月经时间(或绝经 即:15 302875

-- 日月年20102007

并记录月经量、颜色,有无血块、痛经、白带等情况。生育情况按下列顺序写明:足月分娩数一早产数一流产或人流数一存活数。即:1-0-0-1。并记录计划生育措施。

(8)、家族史

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情况,有无与患者同样的疾病,有无肿瘤、糖屎病、高血压、精神障碍,有无与遗传有关的疾病。死亡者应注明死因及时间。

3、体格捡查

(1).生命体征

体温(T)℃脉率(P)次/min 呼吸频率(R)次/min 血压(Bp) / mmHg

(2).一般情况

发育、营养(良好、中等、不良)。体位(自主、被动、强迫),步态,面容与表情(急性或慢性病容、表情痛苦、忧虑、恐惧、安静),神志(清晰、模糊、昏睡、昏迷),语言状态,能否配合医师查体。

(3).皮肤及粘膜

颜色(潮红、苍白、发绀、黄染、色素沉着),温度、湿度、弹性、有无脱水、多汗、水肿、皮疹、淤点淤斑、皮下结节或肿块、蜘蛛痣、瘘管、肝掌、溃疡及疤痕,毛发分布情况等.如有,应记述部位,范围(大小)及形态等。

(4).淋巴结

全身或局部浅表淋巴结情况,如肿大应记录部位、大小、数目、压痛、硬度、移动性等。

(5).头部及其器官

①头颅:大小.形态,有无压痛、包块。头发(量、色泽、分布、秃发及斑秃)。婴儿需记录前囱门大小、饱满或凹陷。

②眼:眉毛(脱落、稀疏),睫毛(倒睫),眼睑(水肿、运动、下垂),眼球(凸出、凹陷、运动、斜视、震颤),结膜(充血、出血、苍白、水肿),巩膜(黄染).角膜(透明、混浊、有无溃疡),瞳孔(大小、形状、对称、对光及调节反应)。

③耳:耳廓有无畸形,外耳道是否通畅,有无分泌物,乳突有无压痛。

④鼻:有无畸形、鼻翼扇动、分泌物、出血、阻塞、副鼻窦区压痛。

⑤口:口唇(畸形、颜色、疱疹、皲裂、溃疡、口角偏斜)气味,牙(龋齿、缺齿),牙龈(红肿、出血、溢脓、铅线),粘膜(发疹、溃疡、出血),舌(形态、舌质、舌苔、溃疡、运动、震颤、偏斜),扁桃体(大小,充血、分泌物、假膜),咽(色泽、分泌物、反射),软腭及悬雍垂(位置、运动)喉(发音情况)。

(6).颈部

颈两侧是否对称,有无强直、颈静脉怒张、结节、颈动脉异常搏动、肝颈静脉回流征,气管位置,甲状腺(大小、硬度、压痛、结节、震颤、杂音、随吞咽上下活动度)。

(7).胸部

①胸廓(对称、畸形),呼吸(频率、节律、深度),有无异常搏动。乳房发育情况有无肿块。

②肺脏:

望诊:呼吸运动(两侧对比)肋间隙增宽或变窄。

触诊:语颤.有无胸膜摩擦感、皮下捻发感。

叩诊:叩诊音(清音、浊音、实音、过清音或鼓音),肝浊音界、肺下界、肺底缘移动范围。

听诊:呼吸音(性质、强弱、异常呼吸音),有无干、湿性啰音及胸膜摩擦音,语音传导。

③心脏:

望诊:有无心前区隆起,心尖搏动(位置、范围、强度)。

触诊:心尖搏动(性质、位置、范围、强度),有无震颤(部位、期间)和心包摩擦感。

叩诊:心脏左、右相对浊音界,用各肋间距正中线的距离表示,并注明锁骨中线至前正中线的距离(cm)。

右侧(cm) 肋间左侧(cm)

听诊:心率,心律是否整齐,心音强度,有无杂音(部位、性质、时期、强度、传导方向),P2与A2的比较和心包摩擦音。

(8).血管检查

有无周围血管征(毛细血管搏动、枪击音、水冲脉)。

(9).腹部

①望诊:腹平、膨隆、凹陷,呼吸运动,脐心疝,静脉曲张与血流方向,胃肠型及蠕动波。

②触诊:

腹壁:腹壁紧张度,有无压痛、反跳痛。有腹水或腹部包块时应测量腹围。

肝脏:大小(测量右叶以右锁骨中线从肋前缘至肝下缘的距离或左叶以正中线上剑突至肝左叶下缘之距离,以厘米表示),质地(柔软、中等、坚硬),边缘钝或锐、有无压痛和结节。

胆囊:大小,形态,有无压痛。

脾脏:大小,(以左肋缘下多少厘米表示)硬度,表面,边缘状态,有无压痛。巨脾以三线法表示。

肾脏:大小,形状,硬度,移动度,肾区及输尿管压痛点有无压痛。

③叩诊:肝浊音界,有无肝区叩击痛、移动性浊音、高度鼓音及肾区叩击痛。

④听诊:肠鸣音(正常、增强、减弱或消失),有无振水音、血管杂音。

(10).肛门及外生殖器

有无痔、肛裂、脱肛、肛瘘。肛门指捡。外生殖器(根据病情需要作相应检查)。

(11).脊柱及四肢

①脊柱:有无畸形、压痛、叩击痛,活动有无障碍。

②四肢:有无畸形、杵状指(趾)、关节(红肿、疼痛、压痛、积液、脱臼、活动度受限、强直)。静脉曲张、水肿、肌肉萎缩、肢体瘫痪或肌张力增强。

(12).神经系统

两侧肱二、三头肌反射,膝腱反射,跟腱反射。病理反射,脑膜刺激征,必要时做运动、感觉及神经系统其他检查。

(13).专科情况

详细、全面记录专科疾病的阳性、阴性体征,标志性体征不得遗漏,必要时以画图说明。

4、辅助检查

记录与诊断有关的辅助检查结果。如系入院前所做的检查,应注明检查时间、地点。

5、摘要

简明、扼要地综述病史要点、阳性检验结果、重要的阴性结果及有关的检验结果,提示基本病情.以提示诊断的根据。

6、初步诊断

写在病历最后的右半侧。按疾病的主次列出,与主诉有关或对生命有威胁的疾病排列在前。诊断除疾病全称外,还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解剖部位和功能的诊断。

7、入院诊断

入院诊断由上级医师在患者入院后48小时内作出。写在病历最后的左半侧(与初步诊断同高处),标出诊断确定日期并签名。

8、记录审阅者签名

签名应写在病历最后的右下方。签名上方划一条斜线,以便上级医师审签。格式:XXX/XXX。

(二)入院记录的书写格武、内容及要求

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由本院住院医师或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完成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师、进修医师书写但必须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带教老师签名以示负责。入院记录可以用表格式(但应符合《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表格样表》的要求),也可以不用表格式。

如患者入院24小时内转科,由首诊科室(转出科)完成:“入院记录”和“首次病程记录”。不再写转出记录。接收科室写:转入(接收)记录。

1、入院记录的内容

包括:一般项目;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婚姻史;月经及生育史;家族史;体格检查;专科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医师签名和时间。

2、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

入院记录的内容应能反映疾病的概况和要点。其内容如下:

(1)一般项目(非表格式入院记录可以按横行连续书写)

姓名出生地

性别现住址

年龄工作单位

婚姻入院时间年月日时分

民族记录时间年月日时分

职业病史叙述者与患者的关系

(2)主诉

主诉是指促使患者本次住院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持续时间或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主诉能产生第一诊断。主诉语言要简洁明了,词语要规范、严谨、尽量采用医学术语,一般以不超过20个字为宜。

主诉中的时间数字要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般不以诊断或检验结果为主诉内容,但是,在确实没有症状和体征的情况下,诊断名词、异常检查结果都可写入主诉。如:“食管癌术后2月,右上腹痛1周”;“体检发现血液粘稠度高1月,要求住院输液治疗”。

主诉多于一项时,可按主次或发生时间的先后分别列出,如:

劳累后心慌气短2年,不能平卧3天

上腹疼5年,呕血,便血1天

发热伴尿频、尿急、尿痛2天

腹胀1年,下肢浮肿8个月.精神萎靡l0天。

(3)现病史

主要记述病史中的重要部分,着重描述阳性症状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等。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主要内容包括:

①起病情况:患病时间、发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病因和诱因。

②主要症状特点:包括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问及程度。

③病情的发展与演变:包括病情是持续性还是间歇性发作,是进行性加重还是逐渐好转,缓解或加重的因素等。

④伴随症状:各种伴随症状出现的时间、特点及其演变过程.各种伴随症状之间,特别是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⑤记载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

⑥诊疗经过:何时、何处就诊,作过何种检查,诊断何病,经过何种治疗.药物的剂量及效果。

⑦发病以来的总情况:目前的饮食、大小便、精神、体力、睡眠等情况。如果在现病史中已经对发病以来的总情况作了详细的描述如消化系统的疾病自然套对饮食、大小便情况进行描述,此处就不用重复了。

⑧凡与现病有关的病史,虽年代久远亦应包括在内。

⑨患者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关的未愈疾病时,现病史可分段或综合记录。

⑩凡意外事件或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伤害事故,应详细客观记录,绝不能主观臆断。

(4)既往史

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①既往的健康状况。

②传染病史(疾病名称要挂“”号)。

③预防接种史。

④药物及其他过敏史。

⑤手术、外伤及输血史。

⑥系统回顾无特殊。

(5)个人史

①出生地及居留地,有无血吸虫病疫水接触史,是否到过地方病或传染病流行地区及其接触情况。

②生活习惯及嗜好:有无嗜好(烟、酒、常用药品、麻醉毒品)及其用量和年限。

③职业和工作条件: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

④冶游史:有无婚外性行为,有否患过下疳、淋病、梅毒史等。

(6)婚姻史

记录未婚或已婚,结婚年龄、爱人健康状况、性生活情况等。

(7)月经史、生育史

格式如下:.

女性患者的月经情况.如初潮年龄、月经周期、行经天数、柬次月经日期、闭经日期或绝经年龄等,记录格式如下:

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月经周期(天) 末次月经时间(或绝经年龄)

经量、颜色、有无痛经、白带情况(多少及性状)等。并记录月经量、颜色,有无血块、痛经、白带等情况。

生育情况按下列顺序写明:足月分娩数一早产数一流产或人流数一存活数。即:1一0—0一1。

并记录计划生育措施。

(8)家族史

主要内容包括:

①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情况,有否与患者患同样的疾病;如已死亡,应记录死亡原因及年龄。

②家族中有无结核、肝炎、性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无家族性遗传性疾病,如糖尿病、血友病等。

(9)体格检查

应当按照系统回顾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10)专科情况

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11)辅助检查

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目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12)诊断

①初步诊断:入院时的诊断一律写“初步诊断”,写在入院记录末页中线右侧。

②修正诊断:凡“症状待诊”的诊断,以及出院诊断与入院诊断相差太大,上级医师应做出“修正诊断”,写在入院记录末页的左侧(与初步诊断同高处),并注明日期。修正医师签名。

③补充诊断:转科后所做出的诊断应体现

住院过程中增加的新诊断,或转入科对转出科的原诊断有修正,应在接收记录、出院记录、病案首页上书写,同时在病程记录中写明其依据。

从医疗安全考虑,在住院过程中增加的新诊断,应在入院记录末页上做增补,补充诊断写在初步诊断下方。

(13)医师签名和时间

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在第一次查房时审核、修改后在住院医师姓名的左侧签名。

(三)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书写格式、内容及要求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患同一种疾病(旧病复发)再次或多次入住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

1.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第一次住院情况,摘要记录第一次住院情况。第一次住院时的主诉、入院的时间、查体、对诊断有价值的辅助检查资料、诊断、用药情况、治疗效果、住院天数、出院时医嘱。

3.本次住院情况,要详细记录。现病史包括:上次出院后至本次住院前的情况;本次住院的病史;此次发病以来的一般情况。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可以从略,只补充新的情况,但需注明“参阅前病历”及前次病历的病案号。

4.多次入院记录,是指同一种疾病先后三次以上住院,写多次入院记录。多次入院记录,详细记录第一次和本次住院情况,简要记录第2~X住院情况。

5.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使用统一标题“再次入院记录”。

6.新发疾病住院,则按入院记录的要求书写,不写再入院记录.并将过去的住院诊断列入既往史。

(三)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记录书写格式、内容及要求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应当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专页。其内容要结合具体情

况和时间而定,有多少内容就写多少内容。

(四)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记录书写格式、内容及要求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应当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专页。

第十五条病程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一)首次病程记录

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本院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和不能独立执业的进修医师均不

能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内容包括病例特点、初步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书写格式:第1行居中写“首次病程记录”;第2行写年月日时分,靠左顶格书写,按24小时制书写,如:2006一lO一20 20:30。

内容换行书写一段完成。每次记录结束由记录医师在记录的下一行右端签名,签名独占一行。

1、病例特点是经治医师通过思维,总结分析患者病史、症状、体征和入院前的辅助检查、化

验结果从而得出的。

2、初步诊断是根据病例特点经过分析、推理、综合临床思维过程作出的患者本次住院诊疗的

主要疾病诊断。如诊断疾病为待查,应在待查下面写出临床首先考虑的疾病诊断。

3、诊断依据是分别从患者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方面,充分提供支持疾病诊断

的有力证据的汇总。要达到语言精练,特点鲜明。

4、鉴别诊断是根据初步诊断列出需要鉴别的疾病和需要鉴别的理由,不写与患者症状、体征

根本无鉴别意义的病名。如遇到疾病诊断非常明确的情况<诊断明确的同一种疾病、反复住院的如

癌症术后化疗的、烧伤、唇裂、腭裂),可以不写鉴别诊断。

5、诊疗计划包括即刻需要进行的诊疗措施;入院后的诊疗计划,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目

的是什么。不要写“完善各项检查”。也可以把检查的内容揉到鉴别诊断中去写。

(二)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要突出三级医师职责,加强各级医师对病历书写的责任。

内容换行书写一段完成。每次记录结束由记录医师在记录的下一行右端签名,签名独占一行。

上级医师在记录医师左侧审签。

对新入院的危重患者入院24小时内,应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l、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如果暂时没有主治医师时副高以

手术病历书写规范要求

1.住院病历内容包括: 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2.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 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3.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 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 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

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4.术前小结 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 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5.术前讨论记录 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 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6.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7.麻醉记录

病历书写制度及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制度及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2010年7月1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2010.7.1。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2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08:30。 第十二条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为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

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____年__月__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按照2010版要求书写) 病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 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至少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精选文档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

病历书写制度-01 住院患者评估与再评估的规定

生效日期2005.4 题目患者评估与再评估的规定修改日期2020.7 页数1/8 一总则 1根据《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JCI 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2执业医生、注册护士、进修、实习及相关医务人员遵守医院有关制度和病历书写要求,按规定完成对患者的初次评估和再评估,并在病历中作记录。 3初次评估资料在入院时收集,包含健康史、体格检查、心理状况、社会状况和经济因素等方面的内容,并考虑到患者的某些需求,如教育、出院计划及其它科会诊的需求。 4对于某些特殊群体如儿童、青少年(14岁周岁≤患者<18周岁)及虚弱老人(年龄≥75 周岁)、临终患者、疑似药物(吸毒)/酒精依赖患者、有情感或精神疾患的患者、接受放化疗患者、既往一月内具有疼痛体验患者、受虐待或忽视患者、免疫抑制患者、临产妇女等,责任护士应按照医院规定项目给予个性化评估,阳性结果报主管医师。 5根据患者需求和对治疗的反应进行评估与再评估,并分析所获得的资料。制定合适的治疗措施,选择最有效的治疗手段。 6医务人员在接诊时,应审查患者之前所做评估时限。病人就诊前所进行的评估不得超过30 日,否则必须重新评估;30 日内的评估,病人病情的任何重要及有意义的变化都应在就诊时记录。 7评估与再评估应反映诊断和治疗的复杂性和护理级别,并在必要时有患者家属的参与。 8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和再评估,并记录: 二医生对住院患者的评估与再评估 1初次评估: 1.1本院执业医生必须在 8 小时内完成对新入院患者的首次评估,书写首次病程录, 并负责在 24 小时内完成入院大病历的书写。 1.2Fellow 在患者入院后 48 小时内评估患者并记录。内容包括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 断依据、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病历书写规范及住院病历考核评分标准

病历书写规范及住院病历考核评分标准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等可以使用外文 扣分标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二、所有内容字迹清晰、无错别字、自造字、严禁涂改,严禁采用刮、粘、贴、擦、涂等方法去除原来的字迹 扣分标准:有一处涂、刮、粘、贴、擦为丙级病历 三、病历应按规定标注页码,各种记录单眉栏填写齐全(如姓名、病案号等)扣分标准: 应标注页码的部分空一项扣0.5分 填写不完整或信息记录有误,一处扣0.5分 四、各种记录应当有书写医生的亲笔签名并字迹清楚,不得摹仿或代替他人签名 扣分标准:各种记录医师、护士未签全名或签名不能辩认,一处扣0.5分;记录缺医师、护士的亲笔签名或非本人签名,一处扣5分;有伪造行为,扣26分 五、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1、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内容相一致 2、医嘱所开具的诊疗措施应与病程记录内容相一致 3、病历中转抄的辅助检查结果应与原报告单内容相一致 4、病历内容不得前后互相矛盾 扣分标准: 1、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内容不一致,一处扣10分 2、诊疗医嘱与病程记录不一致,一处扣5分 3、病历中转抄的辅助检查结果与原报告单内容不一致,一处扣5分 4、病历中记录内容互相矛盾,一处扣10分 丙级病历评分标准 一、有涂、刮、粘、贴、擦的,一处即为丙级病历 二、有以下缺项的:1、首页;2、出院记录(死亡记录);3、住院志; 4、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5、术前小结或术前讨论记录; 6、输血同意书; 7、手术同意书; 8、麻醉同意书; 9、麻醉记录单;10

病例书写规范及要求

第一章病历书写的规范及要求 第一节基本概念及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四诊,以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取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从而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首页中的过敏物名称必须用红色墨水笔书写。 第五条中医病历要体现中医特色,正确运用中医术语。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护理记录等,要体现中医辨证施治(护)的理论。要求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精练,字迹清晰整洁,标点符号正确,无错别字、自造字。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重新写出正确的文字,每页的错别字若超过3处时,应重新书写,严禁涂改、剪贴、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第六条病历应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医师签字 应用正楷全名,各项病历记录需要医师、患者或家属签名时,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得由他人模仿或代替签字。 第二节病历书写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包括经考核胜任的进修医务人员)可书写病历的任何内容。而首次病程记录必

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接诊医师书写。 第二条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如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经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第三节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 第一条“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死亡记录”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第二条“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中的各种记录,以及“住院病历”中的“抢救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转入记录”、“接班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要求即时完成。 第三条“交班记录”、“转出记录”、“出院记录”、“术前小结”、“手术同意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患者知情同意而签署的同意书等,均要求事先完成。 第四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要求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第五条住院病历要求在患者出院后48小时内完成归档,一周内科主任完成首页签署。 第四节病历阅改的要求 第一条上级医师有责任修改下级医师的病历,但应该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 第二条主治医师负责阅改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并负责病历质量。正副主任医师及科室(或病区)主任应经常检查病历质量。 第五节病历书写使用的标准及规范 第一条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 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西医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依照国家标准《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药名称的使用依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2016 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 年2 月8 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统一采用24 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如"上午8 点10 分"记为 "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如血压 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 "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I0; 手 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

住院病历书写规范范例

住院病历书写规范及范例 2010-11-17 阅 57768 转 567 分享: 一、病历的组成 (一)、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完整病历应包括与病人诊断治疗相关的所有的文字记录。一般分门(急)诊病历(含急诊观察病历)及住院病历。 1、门(急)诊病历,是病人在门(急)诊就诊时,由接诊医师书写的病历记录。 2、住院病历:是病人办理住院手续后,由病房医师以及其它相关医务人员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 (二)、门诊病历有以下内容组成: 1、门诊病历首页; 2、门(急)诊病历记录。 3、在门诊进行的化硷、特殊检查声、影像学报告单等。 (三)、住院病历有以下内容组成(以出院病历装订排序); 1、住院病历首页:要求一定要写好主要诊断及次要诊断。 2、入院记录,住院病历(即实习医师写的大病历)。 3、病程记录(以时间顺序排列的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首次查房记录、日常查房记录、会诊记录、交(接)班记录、阶段小结、转出(入)记录、术前讨沦、术前小结、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抢救记录等)。

4、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 5、化验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 6、体温单。 7、医嘱单。 8、护理记录。 9、手术报告单或手术知情同意书及有创伤性的检查和治疗、输血、自费药等的知情同意书等。 二、病历书写注意事项 (一)、住院病历中的病历要求用蓝黑色墨水书写。病历中各个大标题用红墨水笔书写(打印病历可用黑体字)。血型、过敏药物,化验异常者用红墨水笔或红园珠笔标记。对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要求有明显标示。 (二)、病历书写文字要求通顺简练、字迹清晰、无错别字、自造字及非国际通用的中、英文缩写。词句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病历中任何内容不允许有涂改。病程记录之后如有空白,要求用斜线标志,不能再加其他内容。(三)、病历书写内容要求真实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逻辑性、有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讨论意见。要求用中文医学术语书写病历。 (四)、入院记录或住院病历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对多次住本院病人可写第X次入院记录;对入院不到24小时出院的病人,可写入出院记录,格式同出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要求住院医师及时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由参加手术的住院医师立即完成。 (五)、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必须由住院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不具备书写资格);手术记录原则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版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版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 "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 (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 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如果上方无空隙,可以在就近空白处填写)。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颜色一致。 (一)手写及计算机打印病历中,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要求:每页不超过三处修改,每处修改字数不超过20字,如果修改内容过多,影响病历整洁,或空白处不足以清晰书写修改内容时,应重新书写本页病历。 (二)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电子病历的修改应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相应条款实

病历书写的规范总结

病历书写规范有关要求及重点归纳总结目录 一、基本要求 1、一般要求 2、对书写时间的要求 3、对病历中签字的要求 二、病历书写格式与内容要求 1、入院记录 2、病程记录 3、有关下医嘱后病程记录书写要求 1)下病危医嘱 2)下特殊诊疗(即有创操作)医嘱 3)下会诊医嘱 4)下手术医嘱 5)下输血医嘱 6)下介入、导管置入等医嘱 4、医嘱记录 5、出院记录 6、院感调查表 7、其他内容要求 三、首页填写要求 四、病历排列顺序 五、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六、病历中需使用红笔处

一、基本要求 1、一般要求 1)病历书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年、月、日和时间,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2)各种记录开始皆应顶格书写。 3)包括上级医师审签均应用红笔,签名注明签修日期年月日时分。 4)使用笔为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麻醉记录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可用兰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5)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6)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用外文。 7)经治医师、值班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各级医师。 2、对书写时间的要求 1)入院记录: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 3)入院诊断:48小时内完成 4)抢救记录:抢救后6小时内完成 5)修改病历:72小时内完成 6)长期医嘱:有效时间24小时以上 7)临时医嘱:有效时间24小时以内 8)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死亡后一周内讨论 9)阶段小结:每月一次,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10)手术记录:术后24小时内完成 11)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手术后即时书写 12)麻醉后:对患者应进行随访,术后72小时内完成麻醉后随访记录和 麻醉总结 13)接班记录: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4)转入记录: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5)出院记录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6)死亡记录: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S中心医院病历书写规范样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S中心医院病历书写规范(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6949 S中心医院病历书写规范 S Central Hospital Medical Record Writing Specifica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中心医院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下列规范。 二、病历书写应用蓝黑、碳素墨水或水笔,需要复写的资料也可以使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水笔。 三、各项记录时间统一使用公历,按照"年、月、日、时、分"顺序记录,时刻统一采用24小时制式。 四、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及通用的外文缩写,尚无正式译名的外文可用外文原文。简化字按照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教育部联合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规定执行。数字一律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五、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可使用拉丁文或英文

书写,不能用代替性符号或者缩写,一种药名不能中英文混写。 六、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血压可以应用mmHg或者kPa。 七、凡过敏史明确时,直接在过敏史栏中填写过敏药物或者过敏原名称,如果病人认定无过敏史则填写"未发现",如果病人昏迷或者监护人无法确定无过敏史时填写"不详"。 八、病历中由患方提供的现病史和既往史中的疾病名称应加引号表示。 九、疾病诊断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手术操作名称依照ICD-9-CM-3书写。疾病名称应主次分清、顺序排列,不可书写不恰当的简称。 十、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住院医师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时确定的诊断为"入院诊断"。若"初步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主治医师应在"初步诊断"后签上姓名和时间;若不一致则在"初步诊断"后写出"修正诊断"并签上姓名和时间,作为"入院诊断"。若"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不一致时,重

住院病历书写规范及范例

住院病历书写规范及范例 一、病历的组成 (一)、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完整病历应包括与病人诊断治疗相关的所有的文字记录。一般分门(急)诊病历(含急诊观察病历)及住院病历。 1、门(急)诊病历,是病人在门(急)诊就诊时,由接诊医师书写的病历记录。 2、住院病历:是病人办理住院手续后,由病房医师以及其它相关医务人员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 (二)、门诊病历有以下内容组成: 1、门诊病历首页; 2、门(急)诊病历记录。 3、在门诊进行的化硷、特殊检查声、影像学报告单等。

(三)、住院病历有以下内容组成(以出院病历装订排序); 1、住院病历首页:要求一定要写好主要诊断及次要诊断。 2、入院记录,住院病历(即实习医师写的大病历)。 3、病程记录(以时间顺序排列的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首次查房记录、日常查房记录、会诊记录、交(接)班记录、阶段小结、转出(入)记录、术前讨沦、术前小结、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抢救记录等)。 4、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 5、化验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 6、体温单。 7、医嘱单。 8、护理记录。

9、手术报告单或手术知情同意书及有创伤性的检查和治疗、输血、自费药等的知情同意书等。 二、病历书写注意事项 (一)、住院病历中的病历要求用蓝黑色墨水书写。病历中各个大标题用红墨水笔书写(打印病历可用黑体字)。血型、过敏药物,化验异常者用红墨水笔或红园珠笔标记。对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要求有明显标示。 (二)、病历书写文字要求通顺简练、字迹清晰、无错别字、自造字及非国际通用的中、英文缩写。词句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病历中任何内容不允许有涂改。病程记录之后如有空白,要求用斜线标志,不能再加其他内容。 (三)、病历书写内容要求真实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逻辑性、有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讨论意见。要求用中文医学术语书写病历。 (四)、入院记录或住院病历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对多次住本院病人可写第X次入院记录;对入院不到24小时出院的病人,可写入出院记录,格式同出院记录。首次病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邯郸市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处 邯郸市病案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 (一)门诊病历书写及病案管理制度 1.门诊病案书写要求及检查 (1)门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门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3)门诊病历应用蓝黑墨水书写,需复写的材料可用蓝或黑色圆珠笔,并用同一笔签署全名,字迹清楚、整洁、出现错字进行更正后,原错字仍应清晰可辨。 (4)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生在患者就医时及时完成。每次就诊均应填写日期、科别。(5)门诊初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6)门诊复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病历记录应简明扼要,各种阳性体征史和重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处理意见,并签字。(7)对门诊病人采取化验、治疗等措施前,应当在病历中完成主诉、简要病史、查体、初步诊断、相应处理等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并署名。 (8)曾请上级医师诊查过,或请示过上级医师,应在病历中有反映。 (9)开具病假及诊断书应在病历上记录。各种报告单、诊断书存根、病历续页及时装订粘贴。 (10)医院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定期对各科门诊病历进行检查。 2.门诊病案管理 (1)在我院建有病历档案的患者,其病历由病案室保管,患者就诊时由专人送达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由专人送达后续科室,不允许让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转送病历;各位出诊医师在病人就诊后,将病案放在诊室明显处,诊疗结束后24小时内由病案室负责收回。任何人无权携带和扣留病案。 (2)院内各部门需借阅门诊病案,须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一般借阅时间不超过24小时,以免影响病案的正常使用。 (二)急诊病历书写和病案管理制度 1.急诊病历应严格按照病历所设计的格式要求书写。首页各项填写齐全,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日期、到诊时间、医师接诊时间、血压、脉搏、体温填写清晰。 2.写清主诉、病史、查体,辅助检查、诊断、处置、用药合理,医生签字清楚。 3.特殊病例要填写既往史和输血史,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首页上注明。 4.病历应用蓝黑墨水书写,需复写的材料可用蓝或黑色圆珠笔,并用同一笔签署全名,字迹清楚、整洁、出现错字进行更正后,原错字仍应清晰可辨。 5.对急诊病人采取化验、治疗等措施前,应当在病历中完成主诉、简要病史、查体、初步诊断、相应处理等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并署名。 6.急诊科与医务处应定期抽查急诊病历。 (三)住院病案书写要求及管理制度(应包括病历书写检查) 1.住院病案书写要求

医院护理病历书写规范

医院护理病历书写规范 l.基本要求 (1)本规范所指护理病历是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患者办理人院后形成的文字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手术护理记录等,应存人病历中统一管理。 (2)护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医嘱和护理常规的要求进行记录。 (3住院护理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体温单中脉搏用红墨水笔表示,医嘱单中药物皮试阳性,手术护理记录单中药物过敏用红墨水笔表示。需复写的资料可用蓝或黑色墨水的圆珠笔书写。 (4)护理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护理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眉栏齐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横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6)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护士签署全名。实习护士、试用期护士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护士经护理部、科室考核合格后,报护理部备案后,可独立书写护理病历,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带教护士市阅,修改并签名。

(7)上级护理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护理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的姓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护理病历的,有关护士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9)病情描述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各项记录内容和时间相对应,能反映护理问题和护理效果。 2.护理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l)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床号、诊断、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人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①护士应根据医嘱要求,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做好记录,日间至少l小时记录1次,夜间至少2小时记录1次。抢救患者应随时记录病情变化,未能及时记录,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 ②护士应准确记录出人液量或遵医嘱记录出人液量。入量包括每日饮水量,食物中含水量,输液量,输血量等,出量包括尿量、呕吐量,粪便量,其他排出液如胃肠减压抽出液、胸、腹腔抽出液、呕吐物、引流出的胆汁等。 ③出入液量.血压.用药.氧疗等应注明单位.浓度.方法.剂量等。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如果上方无空隙,可以在就近空白处填写)。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颜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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