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

文号:深府〔2012〕50号

[内容纠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着重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结合深圳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金融业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当前,深圳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土地、空间、资源、环境等外部要素约束,推动创新发展、提升深圳质量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迫切需要金融业重点加大对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低碳发展和社会民生等领域的支持,推动全市产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升级。立足新起点,把握新趋势,深圳金融业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刻认识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新时期深圳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当前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政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沟通长效机制,市各相关部门要定期主动向金融机构通报重大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重大政策等信息,提高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各区(新区)要大力支持银企合作,切实做好各项服务,构建银企对接平台,组织覆盖面广、多层次的银企洽谈会和对接活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要坚持“审慎宽容、有扶有控”的监管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资金支持,推动实现金融业与实体产业的共生发展、互利共赢。

二、强化金融融通功能,保持社会融资总量均衡增长

(三)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总量和节奏。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确保信贷总量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投放节奏与实体经济运行节奏相衔接。积极采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深圳经济社会发

展创造宽松的资金环境。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满足信贷总量调控要求的前提下,加大对深圳信贷投放力度;非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总公司)的支持,将深圳作为金融资源投放的重点区域,确保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信贷需求。2012年,力争小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100亿元,增量不低于380亿元。

(四)拓宽直接融资市场资金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通过上市、再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数量不低于30家,首发和再融资累计募集资金突破500亿元。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研究制定区域集优债等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方案并推动实施。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不低于600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累计成交金额超6000亿元。争取深圳高新技术园区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第二批试点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进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规范企业股权流动和股权融资,加快建设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

三、强化金融调控功能,推动经济战略转型

(五)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支持。2012年,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超200亿元,贷款增速不低于20%。鼓励各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壮大。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2012年,力争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上市企业家数超过全市新上市企业的60%。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特点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发展设备租赁业务,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科技企业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基因、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新材料、超材料等产学研资联盟和产业发展基金建设。在现有信息、生物、超材料、新能源4只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股权基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六)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打造全国金融要素交易、创业投资、财富管理和中小创新型企业融资中心,促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相关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型物流企业改制上市。鼓励优质供应链管理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满足现代物流企业资金链需求。积极发展贸易物流融资,针对供应链管理、物流总部经济、航运衍生服务等高端物流业态,探索开发供应链金融、航运金融、贸易融资、订单质押和股权质押等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鼓励金融资源重点投向深圳“十二五”规划中布局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探索在前海推

动金融业与航运业的有效结合,争取设立航空、航运金融租赁公司,并开展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试点。

(七)加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充分满足深圳服装、钟表、黄金珠宝等优势传统产业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业态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等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采取联合贷款、杠杆收购贷款等形式,支持深圳传统优势产业的重点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和企业重组,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拓展和丰富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备份中心的市场功能,探索建立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珠宝钻石交易中心等新型要素交易市场。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旧工业园区等产业载体升级改造,促进新兴产业、高端项目落地。

(八)推进“绿色信贷”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将信贷资源投向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的项目、企业和产业,优先加大对我市节能重点工程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等信贷投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探索推动深圳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适时开展企业排污权交易试运行工作,促进低碳经济转型发展。

四、强化金融培育功能,构建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九)建立和完善差异化的银行信贷监管制度。深入推进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以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合理定价为重点,在审批机制、激励机制、风险定价机制方面实现新突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动态调整小微企业信贷监管标准。争取监管部门支持,适当将贷款风险容忍度提高至5%,存贷比指标按规定的控制线上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

(十)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银行业机构设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事业部和产品研发中心等专业机构。鼓励在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宝安区、盐田区、龙岗区以及大鹏新区、坪山新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4个功能新区增设营业支行网点。2012年,力争全市银行支行网点不低于1450家,新增网点不少于30家,其中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和4个功能新区新增家数不少于20家。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争取村镇银行试点名额,重点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倾斜。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12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不低于80亿元,新增贷款累计超过200亿元。规范发展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促进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相互合作。2012年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融资担保额不低于480亿元。

(十一)推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担保抵押方式,争取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高

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稳步发展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组合担保、互助联保和支票授信等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探索发展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资产转让市场,推动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大力推动实施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平台。

(十二)规范银行服务收费,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引导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整治不规范经营的相关文件,严格遵循“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原则,坚决禁止各种附加在贷款业务上的不合理收费,杜绝变相提高利率、搭售金融产品、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等行为,主动让利企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2012年,金融机构减少各类收费不低于20亿元。

(十三)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创新各类保险产品和业务,进一步拓宽保险营销渠道,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继续落实对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投资深圳小微企业项目,购买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

五、强化金融先导功能,促进实体经济自主创新

(十四)大力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充分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吸引更多创投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我市。引导更多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发起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壮大。以前海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和金融创新开放为契机,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聚集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方面的各个专门领域内的专业投资基金或具有产业引导作用的母基金,助推我市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2012年,力争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突破2500家。

(十五)积极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建立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有效机制,完善科技金融结合的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积极创新我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方式,通过再担保、联保贷款、集合债、银政企合作梯级贴息等机制,有效保障和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信用担保、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在深设立专营性业务创新实验室、产品研发中心,提升金融产品科技研发和金融科技产业化发展能力。

(十六)推进前海金融创新,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在前海探索推进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积极探索深港银行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尝试利用香港低成本人民币资金支持前海

开发开放和重点产业发展。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允许更多前海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拓宽实体企业债务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金融产品、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加大对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及专业服务等产业的信贷支持。加快组建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丰富金融服务市场主体。按照规范发展的要求,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提升要素市场金融服务层级。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基础设施,支持跨国企业在前海设立全球结算中心。

六、强化金融服务功能,保障社会民生普惠建设

(十七)切实做好民生普惠各项金融服务。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为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断扩大受众覆盖面。积极推进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试点,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着力扩大居民文化、旅游、健身、养老、家政等服务消费需求。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动金融IC卡升级运用,拓宽小额消费运用领域。引导和支持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发展小额消费信贷保险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大力推动各类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发展,稳步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扩大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范围。

(十八)切实保障社会民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市政府投融资任务和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满足沿江高速、抽水蓄能电站和核电站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引导更多社会民间资本进入水务、环保、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领域。支持各金融机构配合市、区政府探索保障性住房投融资体系,拓宽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券或股权形式参与投资社会医疗事业、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住房投资和养老服务机构。

七、强化金融扶持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外溢发展

(十九)推进贸易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便利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促进对外贸易稳步发展。引导境内企业扩大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探索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需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特点的管理模式。

(二十)推进外汇服务和业务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外汇服务水平。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非金融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便利境内外旅客货币兑换,服务我市旅游经济快速发展。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增强涉外主体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本外币兑换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经营资格;进一步强化全球现金管理、跨境融资和离岸金融等方面的

业务创新力度,综合运用国际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境外融资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扶持外溢型企业实现汇率避险保值。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外向型企业外汇避险工具的专业业务培训,逐渐提高和增强外向型民营企业对外汇金融衍生品的认知度和综合运用,提升涉外主体的经营能力。

(二十一)稳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深圳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需求,加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力度,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创新各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促进企业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深入开展对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各类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满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本币的需求。积极组织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培训,促进深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序开展。2012年,力争深圳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量不低于3600亿元,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八、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二十二)充分发挥财税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将银行参与信用再担保体系和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平台的贡献度,纳入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指标体系,与财政资金分存业务比例挂钩,引导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提升现有信用再担保体系、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平台的融资服务作用。通过安排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政府增信资金,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门槛。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施一揽子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各区(新区)根据辖区内产业布局,结合市级信用再担保体系、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创投引导基金三大融资平台,研究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突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公益服务功能,重点服务战略型新兴产业内的中小微型企业。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代偿损失的补偿政策,即中小企业“集合担保信贷”计划。鼓励民营、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深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政府信用担保体系为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区级政府发起并采取多方出资方式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担保支持体系。

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税收支持政策。税务部门要提高审核进度和工作效率,全面落实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支持政策。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环境。结合小额贷款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出扶持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

(二十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牵头,各有关金融机构参与,整合和共享信用信息,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十四)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对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构筑金融安全区,确保金融资本合理流向实体经济。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加强社会建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基本国情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建设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基础保障和重要路径,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成败、社会和谐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稳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从源头上、基础上、根本上加强社会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社会建设是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的历史使命。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赋予了深圳经济特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的新使命。深圳经济特区肩负起中央赋予的新使命,不仅要带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且要在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经济发展先锋到社会建设前沿,从注重经济高速度到社会和谐度,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这是深圳经济特区的崇高使命,也是长期的艰巨任务。从世界城市发展规律看,深圳作为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城市,已经到了以社会建设为重要动力,促进经济转型、推动城市全面发展、提升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新阶段。我们有责任、有条件、有能力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魄力、更大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敢闯敢试、敢干快干,走出一条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新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四个加快”推动我市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增进民生幸福;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加快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实施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织造覆盖全社会的服务网、民心网;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扩大市民有序参与和共享,形成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再造激情燃烧干事创业的火红年代,实现社会建设从管理为主到服务管理并举、侧重于服务的转变,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设机构】财政委员会 【改革目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职能调整】财政局改为财政委员会。地方税务局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与深圳市政府双重领导调整为深圳市政府领导,由财政委员会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模式比较

第11卷第3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1,No.3 2009年6月J.of Wuhan Uni.of Sci.&Tech.(Social Science Edition )J un.2009 收稿日期:2009202221 基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0800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70733003)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8CZZ012). 作者简介:陈世香(19732),男,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公共行政学基础理论、公共政策分析和行政价值理论研究. 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模式比较 陈世香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我国以职能和机构整合为核心的地方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已经由试点改革进入到全面推行阶段。本文主要通过结合典型调查法与比较研究法,对典型地方政府改革方案进行分析研究,探求在文化领域进行政府管理职能定位与组织设置改革的相关影响因素。调研结果表明,这些地方政府的改革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大致可以归纳为六种模式。根据各自职能与机构整合方式的不同,这些改革方案共同构成改革模式类型连续体,不同地方政府改革方案在这一连续体所占的具体位置由许多重要因素所决定。关键词:文化管理体制;职能整合;机构设置;政府创新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3699(2009)0320012204 一、绪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也逐步展开。按照党的十六大有关政策精神,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在9个省市和35个宣传文化单位进行改革试点。根据随后颁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 点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21号),以政府职能调整与机构改革为核心内容之一的文化体制试点改革拉开帷幕。在机构改革压力推动以及在中央政府的鼓励与支持下,一些非试点地区政府也纷纷展开各自改革探索进程。由此,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也进入试点实施阶段。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提出要“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明确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2005年12月,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共 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 (中发[2005]1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指出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以 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强化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随后,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文化体制改革中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调 整工作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6]94号)明确指出,中发[2005]14号文件下发后,我国文化体制 改革从试点进入全面展开阶段。该文件重申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 (中办发[2004]24号)关于试点地区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并设 置,统一履行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行政管理职能这一对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进行整合等指导性改革要求。 这些政策文件从不同维度推动了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进程。尽管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改革初步进入普遍实施阶段。调研资料表明,就试点城市以及一些沿海开放城市改革探索情况来说,党的十六大以来,不同地方政府选取了不同改革路径。根据政府职能与机构整合程度及改革方案推出时间不同,我们可以把不同地方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与机构整合模式选择看成是两个不同的改革类型的连续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Science, Industry, Trad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Financ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Urban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六、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Human Settlements and Environmen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Transpor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九、深圳市教育局 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十、深圳市公安局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评析(一)

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评析(一) 摘要]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在公务员制度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为全国范围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然而深圳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却始终未能突破传统体制的制约,面临着困境,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将为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辰提供帮助。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深圳 传统行政体制是把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命令结合在一起的“黏合剂”,其弊端主要体现在机构重叠、部门林立、党政不分、政企不分;集权过多,指挥失灵;办事扯皮,效率低下。经济与政治之间存在的制度关联使得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避免政府职能出现越位、错位和失位的现象。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不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全面建立公务员制度;创新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一、建立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有机构成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政府的行政管理要想有效运行,就必须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行政管理队伍。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来看,公务员制度是适合一般管理规律的政府管理体制,具有非常深刻的科学内涵。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政府选拔优秀行政人才,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实现政府公务人员职业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激发政府工作人员热情,保持政府廉洁高效。 深圳市经过“从易到难,循序渐进”的不断探索,全面建立公务员制度。深圳先后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构成公务员管理的制度支撑,建立起公务员人才选拔、人员流动和利益保障机制。在公务员选拔机制方面,深圳市规定,凡属需补充公务员的单位,必须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申报计划,不摘各自为政,由市里统一招考;考试分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复试的人员;面试考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如果参考人员全部不合格,则下次再行公开招考;注重公开,做到招考职位、名额、条件、成绩、结果公开,实行“阳光下的竞争”,同时还注意打破地域和身份的限制,进一步优化人才的来源,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这也是建立公务员制度最重要的意义。在公务员流动机制方面,深圳通过健全公务员的退休、考核、纪律奖惩、职务升降、辞职辞退以及交流回避等制度,增强出口渠道,使公务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流动机制。在公务员流动机制中,深圳注重发挥考核的关键作用。1995年,深圳在以往考核的基础上,尝试在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之中增加规定基本称职一档,从1996年开始凡是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人员,一律停止公务离岗培训,培训不合格以及合格后不服从安排的,均予以辞退。在公务员利益保障机制方面,深圳规定公务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实行全国统一工资加特区津贴的工资制度;建立申诉控告制度,对于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对于侵犯公务员权利的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建立相应的住房、社会保险等福利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深圳通过公务员制度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队伍,提升了政府行政能力。但深圳公务员制度在运行之后也存在一些问题:职位分类不够科学合理;公务员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设置不够科学;公务员考核存在形式化的倾向,考核内容空泛,考核指标体系缺乏针对性,考核结果没有起到激励的导向作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影响公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深圳公务员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推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 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0]7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深府办〔2010〕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调整。调整后,共保留议事协调机构44个,暂时保留、待专项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的临时机构12个,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36个。同时,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及实际工作需要,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成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精简机构成员,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议事效能。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做到求真

务实、真抓实干,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机构领导成员要勇于承担,大胆协调,敢于拍板,敢于负责;牵头部门要主动服务,树立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优化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控制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除上级机关要求成立外,原则上不再成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成立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经市编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发文。 三、今后,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成员的调整,除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的调整,由主办单位自行发文。 四、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章。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44个)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 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深府办〔2010〕20号 [内容纠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 为配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规范有序地转移委托以及承接,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凡是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都要转移委托出去,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规范有序地转移委托及有效承接,确保各项业务的连续性和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回应性,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有序、平稳过渡原则。 (二)目标明确、分步实施原则。 (三)全面开放、竞争择优原则。 (四)费随事转、合约管理原则。

(五)强化监管、绩效评估原则。 三、范围和分类 政府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的范围是: 我市机构改革中,政府各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不再承担和不直接办理的工作事项。相关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转由社会和市场自行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第二类:政府部门继续提供,但委托社会和市场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四、转移委托的步骤和要求 (一)对第一类职能和事项,政府部门主动退出,社会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参与和提供服务,政府各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二)对第二类职能和事项,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转变工作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办理。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1.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转移委托工作事项的信息。 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事项委托单位,对本部门需转移委托的工作事项,于每年11月20日前编制《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表》,逐项列明受托单位应具备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履行该事项的具体要求、委托时限、经费标准和来源等,并通过本部门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组织申请。 2.社会组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承接政府工作事项。 全国性、广东省和深圳市各相关社会组织应自政府各相关部门发布委托的工作事项信息后1个月内,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本组织的实际,向发布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承接申请,并填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附件1)。 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委托单位,可在上述社会组织范围以外推荐其他省市的优秀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相关工作事项。 3.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受托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4]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6 【实施日期】2004.03.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深府[2004]6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办出新特色”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一部分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目录 第一部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二、人员构成情况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 第三部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林 业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机构设置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林业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我局的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林业、景观灯光、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户外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下同)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整治和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四)拟定城市维护费(道路部分除外)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五)负责组织实施景观灯光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在人行道上设置报刊亭、早餐车等非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七)承担林业资源与林业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指导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林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专项信息;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林业资源自然生态修复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