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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区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优惠条件及办法

北京各区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优惠条件及办法
北京各区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优惠条件及办法

石景山区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石景山区股权投资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参照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新型市场化投资主体。(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称“管理企业”)是指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条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石景山区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万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

外资、合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按照折合人民币计算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石景山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注册资本(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对于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以及正在募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免费的注册场地。

第六条2011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以及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法人出资人,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

第七条鼓励股权投资企业积极开展业务,促进企业上市(或挂牌)。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石景山区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该股权投资企业可以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区企业,优先列入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创造国际化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落户我区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企业的集聚区。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人才支持政策,参照北京市和石景山区相关人才服务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到区金融办备案,方可享受上述政策。

关于促进朝阳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下称《意见》)、《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京金融〔2009〕163号,下称《暂行办法》),落实《朝阳区关于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6〕8号)、《朝阳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办法,大力促进朝阳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加快推进首都国际金融机构主聚集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须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意见》第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于2008年6月1日后设立或迁入朝阳区。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其资格。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中的政策支持:

(一)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朝阳区产业政策。

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享受以上支持政策一次。

第五条满足第四条所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朝阳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三年租房补贴,补贴比例分别为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享受租房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六条注册在朝阳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的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及其他重点产业项目,或吸引入驻朝阳区的企业实现上市后一次性奖励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50万元。两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的,奖励资金按其各自投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产业结构提升或对首都国际金融机构主聚集区建设有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参照朝阳区相关政策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第八条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推动合作模式,以多种形式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促进朝阳区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第九条拓展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区内企业的交流合作渠道,将朝阳区优质企业资源和项目优先推荐给在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十条建立以“朝阳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主体的会商机制,协调解决股权投资企业在募集、设立、投资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提出的政策申请经北京CBD金融商会初审后,上报“朝阳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注册在朝阳区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在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本意见奖励政策不与朝阳区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推动海淀区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并投资于我区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区金融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活动指:

(一)直接投资于企业;

(二)接受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股权投资业务;

(三)提供股权投资及管理咨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中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活动指:

(一)接受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股权投资业务;

(二)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委托其管理的项目;

(三)提供股权投资项目推荐和评估服务;

(四)提供股权投资及管理咨询;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二)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三)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四)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

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五)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六)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七)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第八条申请本办法支持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有必需的股权投资业务管理人员;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四)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九条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正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并完成第一笔投资业务后,可以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且第一笔业务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第一笔业务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补助80万元人民币。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地区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第十条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及总部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对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适用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于或迁入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鼓励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开展业务,促进企业上市(或挂牌)。具体鼓励办法按照《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执行。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应按申报指南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获得有关补助的书面申请(须承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机构批准文件或备案情况;

(三)法人代码证书;

(四)营业执照及国、地税务登记证;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七)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主要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八)股权投资机构以股份进行投资的,须出具出资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

(九)租赁办公用房合同;

(十)交费发票;

(十一)书面承诺5年之内不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迁出海淀区,若迁出则退还区政府全部补助资金;

(十二)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申请相关补助的股权投资机构将申请材料交由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及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协会统一受理。经两部门初审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报区金融办审核。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确定支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以前已颁布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北京金融街建设,增强区域对金融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金融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在西城区域内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二条入驻西城区域内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均享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税源发展和鼓励吸引资金的试行办法》(西政发[2001]16号)等政策,即新注册企业免交工商注册登记费、对为西城区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等。

第三条加快北京金融街建设。继续全面实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北京金融街建设的意见》(西政发[2001]29号),从2001年到2007年,向北京金融街地区投入资金10亿元,用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和完善该地区基础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四条给予在北京金融街区域内购(租)办公用房,并为西城区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给予一次性购(租)房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租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其对西城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

第五条在北京金融街核心区规划并建设国际金融商务区和配套的高档酒店式公寓,以及休闲、娱乐、健身、商业等配套设施,为金融机构提供一流服务。

1、鼓励国际金融机构预租国际金融商务区域内的办公用房。对于提前预租或首次租用该区域办公用房的国外金融机构给予租金优惠,优惠期限为三年。从起租之日算起,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租金分别为市场价格的50%、70%和90%。

2、给予提前预租或首次租用金融街区域内高档酒店式公寓的驻区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性租金优惠。

第六条发挥区域教育资源优势。每年专门确定招生计划,定向为入驻西城区域内的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子女就读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提供便利。同时,为金融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子女就读国际学校提供方便。

第七条为新入驻北京金融街区域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1、对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其配偶及子女符合随调条件的,一同办理户口调京手续。

2、对外省市具有2年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骨干人员,代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等服务,办理接收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手续。

4、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它相关保险业务。

第八条规划一定面积的住宅用地,委托专业开发公司代为建设,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入驻西城区域内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为其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九条加强与市相关部门的协调,对北京金融街区域内的企业广告及标识进行统一规划、招标,并委托相关部门协调区域内各金融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为入驻北京金融街区域的金融机构提供停车优惠和便利。按照高于规划数量一倍的标准,在该地区配套建设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在定点停车场给予入驻该地区的金融机构停车费用20%的价格优惠;建立车位显示设施,设立车位引导员,提供代客泊车服务。

第十一条成立专门机构,促进西城区金融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成立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协调领导小组和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西城区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促进政策;加强区政府与驻区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及北京金融街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2、支持组建北京金融街综合服务中心,为北京金融街地区的金融机构提供工商注册、证照代办、会议组织、产品展示等街区性的管理服务。

3、支持组建北京金融街商会,加强区域内行业自律,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完善金

融产业链条,形成产业互动机制,密切金融机构与政府的联系。

第十二条定期举办国际金融论坛、金融学术研讨会、金融新产品展示会、金融服务日以及驻区金融机构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与驻区金融机构共创金融品牌,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努力为金融产业创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营造一流的服务环境;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营造科学透明的政策环境;培育中介完善机制,进一步改进市场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大力培育信用体系,提高金融市场信用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各项服务功能,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严禁公务人员借工作之便干扰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本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顺义区“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纳税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并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司也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一)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协调区内资源,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二)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本区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三)建立金融机构负责人奖励机制。依据区内金融机构对区域经济发展所做贡献,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并予以奖励;针对区域内大工程、大项目、大企业多的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组建银团拓展业务。

(四)建立高管人员综合服务机制。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引高端人才,对金融

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和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设立顺义区金融产业奖励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本条所称金融机构,特指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800万元。

独立核算的非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含)上的,补助75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风险防范和企业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5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第七条政策支持。

第七条对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经认定的重点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奖励范围。金融机构年度累计获得的高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年度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第六条政策支持。

第八条对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在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一)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租金的50%、30%和20%给予补助。

(三)对入驻本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临时性的办公场所,以利于机构筹建期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申请单位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第十条金融机构享受鼓励政策时,既适用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一条成立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认定、服务、奖励和补助资金的兑现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时,不再享受《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鼓励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59号)、《顺义区财政贡献突出企业奖励办法》(顺财字〔2009〕60号)的有关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经领导小组认定,给予特殊扶持。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财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 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投资优惠政策

国家投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财税[1994]001号)。即: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税[1994]001号)。 3、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冉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 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 5、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2OOO年 7月1日以后新办)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

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税发[1994]151号)。 8、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一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 云南省投资政策 9、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云国税发[1999]234号)。 10、省外来滇投资的新办非公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只符合一个条件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兔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云财税[2003]19号)。

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公司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权激励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权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述激励计划均为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是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

事会履行授予的相关权利。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二)审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激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授予额度、激励对象资格、授予日、授予价格等; (三)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的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公司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修改公司激励计划; (二)拟订、修改公司与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拟订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四)拟订、修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五)向董事会报告激励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与股权激励有关且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

PE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跟随投资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投资业务风险,强化投资业务人员的风险约束和激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跟随投资”(以下简称“跟投”)是指参与跟投的公司人员(以下简称“跟投人员”)出资,通过公司代持的方式,共同参与投资的行为。跟投人员在项目退出后,根据跟投出资额在公司总出资额(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出资及代持金额)的占比承担公司在该项目所对应的损失,并参照XXX的相关管理办法分享收益(不含管理费收入,具体参考标准详见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跟随投资的基本原则: 1、公司与个人风险共担。公司与个人按投资比例承担损失,提高项目参与人员在项目操作中的主动风险管理意识。 2、公司与个人收益共享。个人应按投资比例享有分配门槛收益的资格,同时根据基金收益率分段设计跟投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分配关系,激励参与人员的业绩提升积极性。 3、参与度与跟投比例挂钩。跟随投资是风险管理的手段,也是激励的方式,鼓励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的各个环节。同时参与了项目操作、资金支持、项目支持等环节的,应累加计算跟投份额。

4、能力与跟投比例挂钩。跟投份额挂钩员工薪点,倡导业务能力高低决定项目贡献度的文化,促进员工业务能力的快速提升。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股权投资项目。 第二章跟投人员 第五条跟投人员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及关联企业中参与项目的人员,包括强制跟投人员和自愿跟投人员两部分。 第六条强制跟投人员包括负责项目的项目组及项目审查团队高级经理级别以上人员,以及公司规定必须参加跟投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强制跟投人员在项目投资决策中明确持反对意见的,可免除强制跟投义务。 第八条自愿跟投人员为符合监管规定且经公司允许的人员,包括立项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关联企业参与项目的人员。 第九条公司内部跟投人员原则上应为高级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员,其他人员若对项目做出巨大贡献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业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可参与跟投。 第三章跟投比例 第十条公司跟投项目分为三类,一类是一般股权投资类,设门槛收益,公司收取管理费,分享超额收益;二类是风险投资类,不设门槛收益,不收取管理费,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 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股权激励的载体拟新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获得、持有、出售、运作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公 司总经理潘爱霞女士担任,全部激励对象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 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仅作为实现本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不从事任 何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1、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份价格及数量上 限由董事长提议并报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确定(请见附件一)。 2、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全体在职中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其他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提名的员工。3、激励 对象应当每年确定一次,每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超过八(8)名,所我 们让医疗数字化有被记载为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对象在同时期一共不 得超过五十(50)名。4、与公司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从公司离 职(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即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全职劳动关系时,丧 失股权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 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其他非与公司具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如欲 放弃未行权的激励股份时,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 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 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三、激励股份的来源及数量1、激励股份自于公司向有限合伙定 向增发。2、激励股份数量:总计为4447753股,为公司现有全部已 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10%)。3、激励股份价格:人民币2元/股。4、激励股份的性质为:限制性股份,具体表现为:自获授之日起三年 内不得出售。5、用于激励的股份与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部门1、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2、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实 施权由公司董事会享有;3、本计划于20xx年3月制定。

股权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XXXXX公司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办法 二零XX年X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目的 (4) 第二条适用范围 (4) 第三条释义 (4) 第四条投后管理的目标 (4) 第五条投后管理实施原则 (5) 第二章职责分工 (6) 第六条投后管理中心 (6) 第七条股权投资业务部门 (6) 第八条风险管理中心和法律合规中心 (6)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 (7) 第三章投后项目的交接 (7) 第十条对接项目信息 (7) 第十一条项目交接 (7) 第四章投后日常管理 (8) 第十二条日常管理的形式 (8) 第十三条投资协议的监督和执行 (8) 第十四条项目决策性管理 (9) 第十五条项目跟踪检查 (9) 第十六条参与分红 (10) 第十七条投后管理记录 (11) 第五章投后定期报告 (11) 第十八条工作周报 (11) 第十九条工作月报 (11) 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 (11) 第二十一条参会报告 (12) 第六章项目风险管理 (12) 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报告 (12) 第二十三条风险事件的处理 (13)

第七章后续投资的管理 (13) 第二十四条后续投资的管理 (13) 第八章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五条后续融资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七条业务拓展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八条财务顾问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九条智力支持增值服务 (14) 第三十条危机公关支持服务 (15) 第九章项目退出 (15) 第三十一条退出提示 (15) 第三十二条退出决策 (15) 第三十三条退出实施 (15) 第三十四条投资总结 (16) 第十章投后业务档案管理 (16) 第三十五条相关法律文件 (16) 第三十六条重要函件管理 (16) 第三十七条项目退出文件 (16) 第十一章附则 (17) 第三十八条解释修订 (17) 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 (17) 第四十条生效执行 (17) 第四十一条附件 (17)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

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激励类型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其他员工。 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独立董事和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激励的方 式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 股权激励对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 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 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 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权数量总量0.1%-10%;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以内。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股权投资业务运作,保证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股权投资业务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风险,增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整体竞争能力。 第二条公司股权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项目的审慎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负责管理的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 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直投基金。首期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为2亿元,未来可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增加资金规模。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再投资。 第五条投资区域 本股权投资业务原则上投资于在区内注册的或其核心业务主体

在区内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投资管理部和法务风控部等共同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为股权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增加或缩减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所有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业及投资领域的专家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公司董事长和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常设委员,每次投资决策会议需至少两名常设委员参加;而行业及投资领域专家委员则根据所审议项目情况从专家委员库中选择。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及投资领域外部专家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主持投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包括投资项目开发、筛选、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投资执行、后期管理、项目退出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由两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财产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减免15%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3年。免税期满后,如果该企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法正[〔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将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国税发〔1992〕710号)3、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地区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5,京法正[[1998]49号文发布,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

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北京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在北京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法正[〔1999〕17号)第 7号发布。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为资助非直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补贴支出可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时,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1)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依法征收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股权增值权) 已出版 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推岀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采用股权增值权模式。 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加强员工与公司凝聚力; 2. 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3. 约束和规范短期行为; 4.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5. 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 6. 奖励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职责 1. 公司成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会决定,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 3.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核,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4.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5. 公司监事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的适合性,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监督。 三、股权激励模式 1.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股权增值权的模式进行激励。 2.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激励对象依据股权激励计划”与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获得股权增值权股权,并可按规定申请行权。 四、股权激励范围 1. 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详见《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激励对象名单以每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布的名单为准。

2. 股权激励仅适用于公司未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公司上市后将被新的股权激励制度取代。 五、股权激励计划 1. 股权激励计划的编制 (1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需求进行评估;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现阶段是否需要采取股权激励进行评估;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现阶段适用的股权激励方式进行评估;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现阶段哪些人要纳入本次股权激励及激励额度进行评估; 2.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编制《股权激励计划》,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执行。 六、股权的授予与行权 1.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后,授予相应的股权增值权; 2. 依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权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依据草案公告 前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确定。 3.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股权增值权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4. 激励对象行权后将获得公司支付的行权当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 七、其它条款 1. 《股权激励计划》不影响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做出注册资本调整、合并、分立等行为。 2. 本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未涉及内容,以《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为准。 3. 本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后发布执行。 4. 股权激励不影响公司因发展需要做出注册资本调整、合并、分立、资产出售或购买、吸收以及其它合法行为。 5. 股权激励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按劳动合同执行。 6.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颁布实施。 7.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享有。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优质跨越发展,鼓励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聚集经开区,现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内适用优惠政策 1.国家级开发区政策 2.西部大开发政策 3.三峡库区移民政策 4.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政策 5.国务院3号文件政策(《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6.重庆市鼓励投资相关政策 7.重庆两江新区政策 8.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区内优惠政策 (一)公共政策(6条) 1.入驻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两年全返三年减半返”(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0%。 4.全额补贴高级管理人员前五年所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工业企业、仓储物流等企业年产值需达10亿元)。 5.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6.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资助。 (二)工业企业(装备制造、现代信息通讯技术)(8条) 7.扶持新购地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7.1 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区级收入部分最高可全额补贴。 7.2 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达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亩)的,对已投产用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按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7.3 获评“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8.优惠租赁厂房宿舍。在区内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租金(含物管费)。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按建筑面积计算): 9.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前两年减半返”。对经开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按企业设立年度起两年内所缴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10.鼓励增资扩产。增资扩能、技术改造且新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当年起三年内,补贴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在增资扩能时不新增用地,再补贴增值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

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非上市公司使用) 1:目的 1.1.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让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专业人员最大限度地享受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 1.2.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公司核心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统一,创造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局面。 1.3.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保留公司的核心员工,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1.4.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提升公司业绩,约束管理者短期行为。 2:职责 2.1. 公司薪酬委员会 2.1.1. 对股权激励进行可行性分析。 2.1.2. 编制《股权激励计划》。 2.2. 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 2.2.1. 执行《股权激励计划》。 2.3. 公司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2.3.1. 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需求。 2.3.2. 审核《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股东会审议。 2.3.3.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具有最终解释权。 2.3.4. 审核公司员工授予股权和限制股份的资格。 2.3.5. 负责审批《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2.3.6. 废除、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2.4. 公司股东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4.1. 审批《股权激励计划》。 2.4.2. 废除、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2.5. 公司监事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2.6. 激励对象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股权激励,签署相关协议书。 3.范围 3.1. 仅适用于深圳市安杰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 3.2. 仅适用于公司未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公司上市后将被新的股权激励制度取代。 4 定义 4.1. 分红股: 指由公司对激励对象让出部分股份的分红权。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1、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按有关规定分别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5、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高新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期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①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②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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