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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牛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签署版)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

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

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大业·铁牛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DYXT2011JXD字第012号-2-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DAYE TRUST CO.LTD

2011年11月

大业?铁牛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柏年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5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1层

邮政编码:100034

鉴于:

1.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大业?铁牛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以获得收益;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1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一.关于信托计划和信托当事人的定义

“本合同/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大业?铁牛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本信托”系指大业?铁牛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系指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并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用于认购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受托人”系指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受益人”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合法持有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个人投资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自然人。本信托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机构投资者”系指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信托当事人”系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二.关于中介服务机构的定义

“资金保管人”系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代理销售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在本信托计划设立时或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新发行信托单位时,代理受托人向投资者销售信托单位的金融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销售机构。

“代理收付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就信托资金的收取、信托费用的支付、结算、信托收益分配及信托财产到期返还等提供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收付机构。

“财务顾问”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聘请北京喜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财务顾问。

三.关于各类交易文件的定义

“《信托合同》”系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大业?铁牛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和任何修订、补充文件的合称。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大业?铁牛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是向投资者发售信托单位时对信托计划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资金保管协议》”系指受托人与资金保管人签署的编号DYXT2011JXD 字第012号-13的《资金保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金监管协议》”系指受托人和监管银行、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DYXT2011JXD字第012号—11的《资金监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财务顾问协议》”系指受托人与财务顾问就财务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借财务顾问服务的相关事宜所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合称。

四.与信托利益相关的定义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合法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的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所有权益。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资金本金与信托收益之和。

“信托单位”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单位。

“信托单位面值”系指信托单位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的原始价格。本信托计划的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信托受益权”系指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获得相应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资金本金”系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

“信托收益”系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信托资金本金之外的财产,包括信托资金本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再投资收益。

“应分配信托收益”系指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收益中应分配给受益人的那部分金额。

“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五.关于信托税费和信托报酬的定义

“信托计划税收”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

“信托费用”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

“信托报酬”系指受托人因管理、运作本信托计划应获得的报酬。

六.关于信托账户的定义

“信托资金归集户”系指受托人在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账户,该等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放期归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

“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资金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用于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分配的专门账户。

七.关于日期和期间的定义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且满足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之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合同》规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本信托计划终止且全部信托财产清算、分配完毕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系指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限。

“信托计划开放期”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向合格投资者开放本信托计划并接受认购申请的期间。

“认购确认日”:指受托人向委托人确认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及其对应的信托受益权成功之日。委托人在推介期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确认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在开放期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确认日为受托人宣告开放认购成功之日。

“信托收益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年的12月20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

“结算当期”系指认购确认日至首个信托收益核算日的期间和每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之次日至下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的期间。

“支付日”系指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之日;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支付日的具体时间由《信托合同》约定。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八.其他定义

“元”系指人民币元。

“法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说明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信托事务管理人

2.1受托人

名称: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5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1层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人:杨建波

电话:010-********

传真:010-********

2.2资金保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范斌

电话:0574-********

传真:0574-********

第三条信托目的

3.1信托计划的宗旨

本信托计划旨在集合委托人所交付的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以获得收益。

3.2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获得收益。

第四条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信托计划的名称和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

4.1.1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大业?铁牛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1.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

位拥有一份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

4.1.3投资者以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4.1.4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

人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的,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和信托受益权。

4.2投资者范围

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4.3信托计划的规模

4.3.1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份数为不低于2亿份,不高于4亿份。

4.3.2委托人所交付的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1份信托受益权。

4.4信托计划的成立

4.4.1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受托人可

以延长推介期、提前终止推介期或者在推介期内暂停、终止信托单位的认购。

4.4.2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2亿元且以

下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1)受托人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DYXT2011JXD字第012号

-3的《信托贷款合同》已生效并保持有效;

(2)受托人与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DYXT2011JXD字第012号-5的《抵押合同》已生效并办理完毕抵

押登记手续;

(3)受托人与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DYXT2011JXD字第

012号-7的《抵押合同》已生效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4)受托人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建仁夫妇签署的编号为

DYXT2011JXD字第012号-9的《保证合同》已生效;

(5)受托人与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DYXT2011JXD字第

012号-10的《保证合同》已生效;

(6)编号为DYXT2011JXD字第012号-11的《资金监管协议》已生效

并保持有效。

4.4.3信托计划成立以后,受托人有权择机向合格投资者开放认购,开放认购后

本信托计划的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受托人将于开放期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11940668.html,,下同)上对开放事项进行披露。本信托计划开放期认购资金规模、期间及程序,由受托人自行确定,以受托人在公司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4.4.4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本金在推介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但

不计算信托单位。

4.4.5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述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

成立,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并加计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4.4.6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

介、设立情况。

4.5信托计划的期限

4.5.1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8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受托人经提前5个

工作日发布通知后,有权延期终止信托计划半年。

4.5.2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全部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受益

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本信托的信托期限相应延长,直至信托财产全部转换为资金形式。受托人应于信托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期限延长的情况通知受益人。

4.5.3根据本合同第9.1.1条,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延长。

4.6流动性安排

4.6.1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可以通过与受让方签订《受

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违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

4.6.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受益人应持本合同及已生效的《受益权转让协

议》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则。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相关方承担。

4.6.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转让方应当按转让价款的0.1%的比例向受托

人一次性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

4.6.4转让限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

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6.5非交易性转让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

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

4.7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信托单位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第五条委托人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5.1委托人和信托资金数额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并设立本信托,设立本信托的资金的金额和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的份数见填写事项。

5.2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代表一份信托受益权,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的份数见填写事项。

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推介期认购信托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

合同》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后,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信托受益权。

投资者在信托计划开放期认购信托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

合同》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后,于受托人宣告该次开放期开放认购成功之日取得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自按照本合同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之日起, 不再享有转让的信托受益权。

5.3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制订的信托单位认购规则将上述信托资金本金按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信托资金本金的信托资金归集户为:

户名: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701 0122 0000 8801 5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6.1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6.1.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

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1.2受托人应委派经验丰富的信托经理组成信托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本信托计

划的运作。

6.1.3受托人应聘请专业机构担任资金保管人,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

6.1.4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为:

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向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18个月,贷款用途为用于铁牛集团汽车工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

6.1.5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信托财产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之外

的其他用途。

6.2信托资金的保管

6.2.1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由资金保管人保管,资金保管人依照与受托人签订的

《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资金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2.2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始之间,受托人应在商业银行开立信托资金归集户,

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放期归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

6.2.3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应在资金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

应在信托计划成立后要求信托资金归集户的开户行将信托资金归集户内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本金及其利息转入信托财产专户。

6.2.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或因其他原因所取得的现金

收入全部归入信托财产专户。

6.3管理权限

6.3.1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

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6.3.2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

管理信托财产;

(2)与资金保管人签订《资金保管协议》,委托资金保管人负责保管本信

托计划的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监督资金保管人;

(3)在资金保管人更换时,提名和更换新的资金保管人;

(4)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6)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6.3.3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的,应向信托计划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配

7.1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配时间

7.1.1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年的12月20日结算和分配一次信托收益,支付日

为12月20日起的10个工作日,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情形

出现时分配,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

工作日。

7.1.2信托资金本金在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分配,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情

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

7.2信托财产的分配

7.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信托计划税收;

(2)信托事务管理费;

(3)资金保管费和受托人聘请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代理销售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和代理收付机构等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

务的机构的服务费用(如有);

(4)固定信托报酬;

(5)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6)应分配信托收益;

(7)信托资金本金;

(8)浮动信托报酬。

7.2.2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在发生时结算并支付,《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7.2.3信托收益的分配

(1)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份数达到100万份(含本数)但未达到300万

份(不含本数)的,其年化目标信托收益率为10.5%;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份数达到300万份(含本数)但未达到2000万份(不含本数)的,其年化目标信托收益率为12%;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份数达到或者超过2000万份(含本数)的,其年化目标信托收益率为12.5%。为避免歧义,本条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期限单份信托合同投资金额预期年收益率

18个月

100万元以上(含)至300万元(不含)10.5% 300万元以上(含)至2000万元(不含)12% 2000万元以上(含)12.5%

(2)各受益人在结算当期的应分配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

位的份额×该受益人的年化目标信托收益率×该结算当期的天数

/365。如果当期的实际信托收益小于当期的应分配信托收益,则当期

的应分配信托收益为当期实际信托收益。

7.3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7.3.1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全部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受益

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本信托的信托期限相应延长,直至信托财产全部转换为资金形式。受托人应于信托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期限延长的情况通知受益人。

7.3.2在第7.3.1条约定的信托期限延长期间,按照本信托合同约定计算受益人

的信托收益。各受益人延长期间的应分配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份额×该受益人的年化目标信托收益率×延长期间的实际天数/365。如果延长期间的实际信托收益小于该期间的应分配信托收益,则延长期间的应分配信托收益为该期间实际信托收益。

7.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分配

7.4.1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在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分配,当本

信托计划终止时,每份信托受益权应分配的信托收益均计算至人民币分,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若应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分配完毕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所剩款项作为浮动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

7.4.2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后及时处置信托财产,并在信托计

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和向受益人披

露。该清算报告无需经审计。

7.4.3受益人在1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

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八条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

8.1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

8.1.1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包括:

(1)信托计划税收;

(2)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

露费用、邮寄费、信托计划清算费用等;

(3)资金保管费和受托人聘请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代理销售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和代理收付机构等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

务的机构的服务费用(如有);

(4)信托报酬;

(5)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1.2资金保管费和财务顾问、代理销售机构、代理收付机构服务费以及律师、

会计师、资金监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的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依照受托人与资金保管人、财务顾问、代理销售机构、代理收付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金监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签署的相关合同的规定执行。

8.2信托报酬

8.2.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报酬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报酬。

8.2.2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末20日为固定信托报酬结算日,支付日

为结算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最后一期固定信托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结算,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

间的工作日。

8.2.3当本信托计划终止时,若应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分配完毕后信托

财产仍有剩余,所剩款项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向受托人支付;此外,当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每份信托受益权应分配的信托收益均计算至人民币分,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所剩款项也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向受托人支付。

8.3税收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信托计划和信托单位的终止

9.1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9.1.1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且信托财产全部清算、分配完毕之日,本信托计

划终止:

(1)信托期限(包括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的信托期限)

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3)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目的提前实现或确定不能实现;

(5)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受益人;

(6)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9.1.2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

9.1.3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

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9.1.4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

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该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益人在1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9.2信托单位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单位终止。

第十条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0.1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0.2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委托人

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10.3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

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10.4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

来源合法,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还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资金非银行理财资金,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10.5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

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1.1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

具有签订本协议和依据本协议管理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11.2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

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11.3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

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11.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

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2.1委托人的权利

12.1.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2.1.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

12.1.3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2.1.4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12.2委托人的义务

12.2.1遵守其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12.2.2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12.2.3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2.4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3.1受益人的权利

13.1.1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13.1.2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3.1.3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

13.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分信托事务不

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申请撤销权,自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13.1.5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行使表决权。

13.1.6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13.1.7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13.1.8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受益人的义务

13.2.1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

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3.2.2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3.2.3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委托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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