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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发2011 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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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

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

(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

(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

(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

(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

(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

(十)有关影像资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自验、初验、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条项目验收权限:

一般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和初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中央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自治区投资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自验

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竣工资料按规定整理完备后,自验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有关验收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自验。

项目单项工程自验比例应达到100%。

第四章初验

第十二条初验单位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承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邀请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村民代表参加。并出具初验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初验应在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基础上,采取全面核查方式进行。项目单项工程初验比例不低于50%。

第十四条土地开垦、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的农业部门进行耕地质量评定。

第十五条项目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已按自治区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竣工报告及有关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五)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的工作总结;

(六)项目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并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初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执行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及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检查工程变更资料,核实工程变更情况;

(七)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评定工程的质量等级;

(八)检查预算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

(九)检查项目土地权属及其调整管理、工程管护措施落实与项目实施效益评价情况。

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初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验收组,由初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并主持验收会议;

(二)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评定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三)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四)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五)验收组集中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六)反馈项目验收情况;

(七)对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八)对验收存在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验收

第十八条接到初验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验收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项目验收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检测鉴定与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基础上,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室内查阅资料与实地勘查、群众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一条项目进行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初验合格,初验成果齐备;

(二)初验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初验单位复核验收合格;

(三)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通过审计;

(四)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整理完备;

(五)完成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

(六)签订了工程管护协议;

(七)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总结报告;

(八)工程质量经检测鉴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及实施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文件要求;核查项目工程变更情况;检查土地整治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变化情况,核实要做到实地、数、数据库三者一致、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

(三)按本办法的规定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复核初步验收的整改情况,对验收存在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五)对项目实施效益和项目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六)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验收组,由验收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并主持验收会议;

(二)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评定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听取初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三)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四)核查项目完成情况;

(五)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六)验收组集中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七)反馈项目验收情况;

(八)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九)对验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十)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的项目,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计通过后,由验收单位下发竣工验收确认通知。

市级国土资源局验收的项目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级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按规定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维护制度,落实有关费用,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和文字、图件、声像等资料,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抽查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对市级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九条项目抽查的内容与验收程序参照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单项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组织初验、验收的,初验、验收无效,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停止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纠正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地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05〕28号)同时废止,自治区以前做出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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