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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

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

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

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

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

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

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

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XX〕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X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

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

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

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XX〕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

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

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

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

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

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

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

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

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

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

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全文及其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前三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四)(五)(六)条可以通过交易习惯或市场等来确定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七)(八)条是便于争议的有利解决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药剂学“透皮给药系统”真题及相关知识点总结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药剂学“透皮给药系统”真题及相关知识点总结 推荐阅读:2013事业单位招聘| 卫生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单选题】下列关于透皮给药系统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 A.药物分子量大,有利于透皮吸收 B.药物脂溶性越大,越有利于透皮吸收 C.能使药物直接进入血流,避免首过效应 D.剂量大的药物适合透皮给药 【答案】C。 解析:皮肤表面的角质层是影响透皮给药系统药物吸收最大的屏障,角质层下是活性表皮,二者共同构成表皮层。药物分子量过大,难以透过角质层,不利于吸收,故A选项错误;药物脂溶性大,易于透过角质层,但难以进入角质层下由水性组织构成的活性表皮,故B 选项错误;药物经皮给药能避免口服给药可能发生的首过消除,药物直接进入血液,C选项正确;药物经皮肤进入血液的速度和剂量都十分有限,剂量大的药物不适合制成经皮给药制剂,故D选项错误。 小结: 经皮给药制剂,也称透皮给药系统,中公教育专家安雅晶认为,常考点有以下两方面。 1.经皮给药制剂的特点: (1)优点 ①避免口服给药可能发生的肝首过效应及胃肠灭活; ②维持恒定的最佳血药浓度或生理效应,减少胃肠给药的副作用; ③延长有效作用时间,减少用药次数。 (2)局限 皮肤是限制体外物质吸收进入体内的生理屏障。水溶性药物的皮肤透过率非常低,不宜制成经皮给药制剂。一些本身对皮肤有刺激性和过敏性的药物不宜设计成经皮给药制剂。 2.影响药物经皮吸收的因素: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1)生理因素 包括:皮肤的水合作用,角质层的厚度,皮肤条件,皮肤的结合作用与代谢作用等。 (2)剂型因素与药物的性质 包括:药物剂量和药物的浓度,分子大小及脂溶性,pH与pKa,制剂中药物的浓度等。

福州大学《社会学概论》的期末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法国社会学家最早提出和使用了“社会学”这一概念,并力图将它建成为一门研究社会的实证科学,因此他也通常被当做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A涂尔干 B斯宾塞 C孔德 D韦伯 2.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人口向大城市大规模流动属 于。 A结构性流动 B自由流动 C水平流动 D代际流动 3.对一般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社会控制方式 是。 A道德控制 B法律控制 C宗教控制 D风俗习惯 4.下列属于初级社会群体的是。 A公司员工B同一辆车中的乘客C商店里的顾客D邻居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社会问题的是。 A王某30岁了还没有娶上媳妇B青少年犯罪已占犯罪案件的60%以上 C不少年轻人赞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D当前教育水平呈整体下滑趋势 6.下列关于社会互动的观点,不正确的是 A社会互动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 B只有在面对面的场合下,才有可能形成社会互动 C社会互动以互动双方都能理解的信息传播为基础 D社会化过程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互动过程 7.集合行为历来是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感兴趣的问题,他们提出了很多理论观点来解释这种行为的机制和过程。在这些理论中,对集合行为的性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有认为集合行为是一种非理性行为,有的则认为集合行为是理性行为。在下列几种理论中,将集合行为视为一种理性行为的理论 是。

A感染理论 B控制转让理论 C模仿理论 D紧急规范理论 8.下列现象中,体现出社会分层特点的现象是。 A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B通过民族识别,我国确认的民族有56个 C进入21世纪后,我国将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 D进过调查,发现某班40个同学,竟分别来自20个省份40个县市 9.下列有关参照群体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参照群体并非某一成员身份所属的群体,但却被他用做所属群体的参照对象 B同一参照群体的意义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 C参照群体通常对其成员的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念等发生重大影响,并因此而削弱或加强所属群体的团结 D一个人的参照群体是可以发生变化的 10.社会学回答社会"应该怎样"的问题,这是社会学 的。 A描述功能 B解释功能 C预测功能D规范功能 11.由一对夫妇与父母和未婚子女聚居生活的家庭 是。 A核心家庭B主干家庭C联合家庭D断代家庭 12.下述判断中,不是非正式群体结构特点的是。 A.它是个人基础上的一种人际关系 B.它具有不固定的目标或任务 C.它具有不成文的行为规范 D.它没有自己的领袖 13.民族团结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文化的。 A.社会整台功能 B.反向功能 C.混合功能 D.社会导进功能

中药药剂学复习重点总结

一、绪论 1.中药药剂学:中药药剂学是以中医院理论为指导,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中药药剂的 配制理论、生产技术、质量控制与合理应用等内容的综合性应用技术科学。 2.中药药剂学任务:学习、继承和整理有关药剂学的理论、技术和经验;吸收和应用现代 药学及相关学科中有关的理论、方法、技术、设备、仪器、方法等加速中药药剂的现代化;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中药新剂型,新制剂,并提高原有药剂的质量;积极寻找中药药剂的新辅料;加强中药药剂基本理论研究 3.中药药剂学地位作用:联系中医中药的桥梁,中药现代化的主要载体 4.中药剂型选择的基本原则:根据防治疾病的需要选择剂型;根据药物本身性质选择剂型; 根据五方便的要求选择剂型 5.三小三效五方便。三小: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五方 便:服用方便,携带方便,生产方便,运输方便,储存方便。 6.中药药剂学常用的术语: 1)药物与药品:凡用于治疗、预防及诊断疾病的物质总称为药物,包括原料药和药品。药品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制剂:根据药典或标准规定的处方,将药物加工制成具有一定规格,可直接用于临床的 药品,称为制剂。 3)剂型:将原料药加工制成适合于医疗或预防应用的形式,称药物剂型,简称剂型。目前 常用的有40多种。 4)方剂:根据医师临时处方,将药物或制剂经配制而成,标明具体使用对象,用法和用量 的制品。 5)成药:系指可以不经医师处方公开销售的制剂 7.中药药剂学发展的历史:夏禹时期已经发现曲,能酿酒和发现酒的作用;汤剂最早使用剂型,晋皇甫谧著《针灸甲乙经》记有药酒和汤剂:《五十二病方》记有丸剂;梁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为近代制剂工艺规程的雏形;唐《新修本草》(载药844,特点图文并茂,以图为主)最早的药典;孙思邈所著《备急千金要方》和《千金翼方》;宋官方编写了《太平惠民和剂局方》是第一部制剂规范,设立专门生产成药和专门经营管理的机构 8. 质量控制分析法:显微鉴定法,理化鉴定法 9. 药剂分类:按物态分类固体剂型、半固体剂型液体剂型和气体剂型。按制备方法分类 将主要工序采用同样方法制备的剂型列为一类。按分散系统分类真溶液型药剂、胶体溶液类剂型、乳浊液类剂型和混悬液类剂型、固体分散体剂型等。按给药途径和方法分类经胃肠道给药的剂型和不经胃肠道给药的剂型。 10. 药典:是一个国家记载药品质量规格、标准的法典。 11.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药品生产过程中, 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套科学管理方法。GMP有国际性的、国家性的、和行业性的三种类型。GLP:指药品安全试验规范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考研题整理版

华中师范大学2001社会学考研题 社会学理论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 先赋角色与自致角色;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内因型发展与外因型发展;硬控制与软控制 二、问答(每题8分) 1、什么是亚文化?其类型 2、什么是人的社会化?其基本内容 3、什么是社会流动?合理的社会流动有何社会功能? 4、什么是社会安全阀?社会安全阀系统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5、什么是越轨行为?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三、论述(每题15分) 1、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 2、社会转型的涵义与内容 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 纵贯研究;层次谬误;测量;概率抽样;民意测验 二、简答(每题8分) 1、社会调查沿街的一般程序 2、社会调查研究中的选题应遵循的原则 3、问卷法的特点 4、观察法的三种主要分类方法 5、资料审核的原则 三、论述(每题13分) 1、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2、测量的四种尺度 四、计算(14分) 某社区在去年的调查中其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指数平均得分为68.5分,今年抽样调查了400名社区成员,生活质量平均得分为70.5分,标准差为8.5分。请问今年该社区的生活质量指数与去年相比是否发生了显著变化(计算公式Z=,选择显著性水平a=0.10,此时,Z01./2=2.58)。 --------------------------------------------------- 华中师范大学2002社会学考研题 西方社会学理论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 社会静力学;集体意识;法理型统治;社会安全阀制度;社会交换 二、简答(每题8分) 1、孔德的实证社会学 2、滕尼斯是如何阐释社会本质的 3、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及意义 4、默顿是如何对传统功能主义进行批判的 5、库利的“镜中我”思想 三、论述(每题20分)

物理药剂学知识点总结

粉体学 一、名解 1、粉体学:研究粉体所表现的基本性质及应用。 2、粉体特点:流动性与液体相似,压缩性与气体相似,抗压性(抗形变)与固体相似。 3、粒径测定方法:光学显微镜(0.5-um)电子显微镜(0.01-)筛分法(45-)沉降法(0.5-100)库尔特计数法(1-600) 4、比表面积(粒子粗细)的测定:比气体透过法(1-100)氮气吸附法(0.03-1) 5、流动性(flowability)评价:休止角(越小越好)、流出速度(加入助流玻璃球越少越好)、压缩度(反映凝聚性和松软状态,变大时流动性下降) 6、增加流动性措施:增大粒子大小;减小表面粗糙度;含湿量适当(适当干燥);加入助流剂 7、吸湿性(moisture absorption)固体表面吸附水分的现象,用吸湿平衡曲线表示。 8、临界相对湿度(CRH)水溶性药物固有特征参数:水溶性药物相对湿度较低时几乎不吸湿,相对湿度增大到一定值,吸湿量急剧增加,这个吸湿量开始急剧增加的相对湿度称CRH。(CRH下降,吸湿性上升) 测定CRH意义:CRH可作为药物吸湿性指标,一般愈大愈不吸湿;为生产贮存环境提供参考;为选择防湿性辅料提供参考。 9、润湿性(wetting)固体界面由固-气界面变为固-液界面的现象。 润湿剂(wetting agent)能增加疏水性药物微粒被水润湿的能力附加剂。 10、黏附性(adhesion)不同分子间产生的引力如粉体的粒子与器壁间的黏附。 11、凝聚性(cohesion)同分子间产生的引力如粒子与粒子间的黏附。 12、压缩性(compressibility)粉体在压力下体积减少的能力。 13、成形性(compactibility)物料紧密结合成一定形状的能力。 14、休止角:粉体堆积层的自由斜面与水平面所成的最大角。 15、密度&真密度&颗粒密度&松密度或堆密度&振实密度&孔隙率 密度:单位体积粉体的质量;真密度ρt=W/Vt;颗粒密度ρg=W/Vg;松密度或堆密度ρb=W/V,振实密度(即最紧松密度)ρbt;ρt≥ρg≥ρb;空隙率(孔隙率):粉体中空隙所占有的比率 二、粒子径测定方法:1、光学显微镜法2、筛分法3、库尔特计数法 4、沉降法 5、比表面积法 三、比表面积的测定:1、吸附法(BET法) 2、透过法3、折射法 四、粉体的流动性:用休止角、流出速度和内磨擦系数衡量。 休止角:θ越小流动性越好,θ<300流动性好 流出速度:越大,流动性越好 内磨擦系数:粒径在100—200um,磨擦力开始增加,休止角也增大。 θ≤300 为自由流动,θ≥400不再流动,增加粒子径,控制含湿量,添加少量细料均可改善流动性。 稳定性 名解 1、药物的稳定性研究意义:是处方前研究工作的重要而必需的内容,从而合理地进行处方设计,并筛选出最佳处方,为临床提供安全有效稳定的药物制剂,为生产提供可靠的处方和工艺,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

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北京大学社会学考研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终极笔记

外国社会学史贾春增 第十章社会冲突理论 第一节社会冲突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战后美国社会及其社会思潮的发展. 第一阶段:相对稳定和繁荣发展的40年代中后期和50年代-描述社会制度合理化,社会结构平衡性的结构功能理论. 第二阶段:全球动荡的60年代-冲突论,社会学家对社会上的各种冲突和矛盾的探讨.第三阶段:70年代以来相对稳定时期. 二、社会冲突理论的思想渊源. (一)20世纪以前的冲突论思想. 1、马克思的社会冲突思想.-米尔斯,达伦多夫 (1)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地位不平等是冲突的根源所在. (2)私有制出现后,阶级斗争不可避免. 2、韦伯的社会冲突思想-达伦多夫 (1)反对经济基础为唯一条件。 (2)从地位,权力,声望来划分阶级 (3)未来社会不可能是完美的,无冲突的. 3、齐美尔: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冲突的作用并非是消极的。-科塞 4、帕累托:归纳性的,自然主义的冲突论。 (二)20世纪前半期的冲突论思想。 (三)60年代以来社会冲突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米尔斯对社会学的想象 米尔斯对功能主义最早进行批判,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的整合与秩序,即米尔斯把个人的需要放在优先的地位,从现存社会结构对人的压抑和阻碍这一角度对社会进行批判。 米尔斯的传统明显地受韦伯和马克思的影响,关心的中心问题是社会结构中的阶级及其各种统治形式和社会动态情况。重视权力,而不是经济和声望,进行政治统治的人和进行经济统治的人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广泛合作,共同维护统治。 一、生平与著述 米尔斯的学术特点 米尔斯的激进倾向 米尔斯学术研究的三个阶段 二、美国社会阶级关系的新变化——《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以白领为象征的中产阶级队伍迅速扩大,许多西方社会学家以此为据,以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得以缓冲,权力趋向平衡。米尔斯持反对态度,在他看来,中产阶级的壮大丝毫不会改变权力关系中的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中产阶级不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组织,联系紧密的阶级,处在一种无权的地位。 (一)以异化理论分析白领阶层的形成和社会生活 (二)用科层制分析白领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 三、关于权力的研究:对冲突理论的最大贡献 (一)权力结构 1、在美国,经济、政治、社会三个领域实际上被工业、政府、军队之类的组织操纵,在每一个领域的顶端,形成了由极少数人组成的小集团,它们是经济界的大公司总裁、金融巨头、政治界的高级政府官员、军事界的以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高级将领。地位超过了一般老百姓,整个国家的重要决策由他们作出,联系紧密,维护自己的利益。——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权力精英。 2、在权力精英之下的是中间层,所作的决策的次要的,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权利层次,而是按权力精英人物的意愿行动的。

绝对有用的药剂学总结

总结 一、一些辅料的用途 1.乳糖 片剂:填充剂,尤其是粉末直接压片的填充剂; 注射剂:冻干保护剂 2.微晶纤维素 片剂:粉末直接压片的填充剂;“干粘合剂”;片剂中含20%微晶纤维素时有崩解剂的作用3.甲基纤维素 片剂:黏合剂 混悬剂:助悬剂 缓(控)释制剂:亲水凝胶骨架材料(弱) 4.羧甲基纤维素钠 片剂:黏合剂 混悬剂:助悬剂 缓(控)释制剂:亲水凝胶骨架材料 5.乙基纤维素 片剂:黏合剂(不溶于水) 缓(控)释制剂:骨架材料或膜控材料 固体分散体:难溶性载体材料 6.羟丙基纤维素 片剂:黏合剂、薄膜包衣材料 混悬剂:助悬剂 缓(控)释制剂:亲水凝胶骨架材料、微孔膜包衣片的致孔剂 7.羟丙甲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片剂:黏合剂、薄膜包衣材料 混悬剂:助悬剂 缓控释制剂:亲水凝胶骨架材料、微孔膜包衣片的致孔剂 8.醋酸纤维素酞酸酯 肠溶材料 9.羟丙甲纤维素酞酸酯 肠溶材料 10.醋酸羟丙甲纤维素琥珀酸酯 肠溶材料 11.邻苯二甲酸聚乙烯醇酯(PV AP) 肠溶材料 12.苯乙烯马来酸共聚物(StyMA) 肠溶材料 13.丙烯酸树脂(肠溶型I、II、III号)、Eudragit L,Eudragit S(有时出现Eudragit L 100或Eudragit S 100) 肠溶材料 14.Eudragit RL,Eudragit RS: 难溶性载体材料 15.Eudragit E(与丙烯酸树脂IV号相当)

胃溶型高分子材料 16.醋酸纤维素 2007年执业药师药剂学辅导第6 页,共114 页 水不溶型材料,可用于包衣或制备渗透泵片剂 17.聚乙烯吡咯烷酮(聚维酮PVP)类 P27:片剂:黏合剂 P58:片剂:胃溶型薄膜衣材料 P81:微丸:硝苯地平微丸(固体分散物) P193:混悬剂:助悬剂 P221:固体分散物:水溶型载体材料 P227:缓(控)释制剂:亲水胶体骨架材料 P235:缓(控)释制剂:微孔膜包衣片中的致孔剂 18.聚乙烯醇 膜剂:成膜材料、助悬剂 19.羧甲基淀粉钠 片剂:崩解剂 20.交联聚维酮 片剂:崩解剂 21.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 片剂:崩解剂 22.低取代羟丙基纤维素 片剂:崩解剂 23.聚乳酸 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用于制备微球、纳米粒等24.甘油(山梨醇丙二醇的作用与甘油比较接近) 液体制剂:溶剂、注射剂溶剂、助悬剂、保湿剂 胶囊和包衣材料中做增塑剂 软膏、经皮给药系统:渗透促进剂 增加疏水性药物的可湿性、静脉脂肪乳中渗透压调节剂甘油明胶(用于软膏、栓剂、固体分散体) 25.甘油明胶 P80:滴丸剂:水溶性基质 P85:栓剂:水溶性基质 P96:软膏剂:水溶性基质 26.十二烷基硫酸钠(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乳剂、软膏:乳化剂 固体制剂的润湿剂/片剂的润滑剂 增溶剂 27.聚乙二醇(PEG)类 P28:片剂:水溶性润滑剂(PEG 4000, 6000) P58:片剂:薄膜包衣处方中的增塑剂 P77:胶囊剂:软胶囊中非油性液体介质(PEG 400) P79:滴丸剂:水溶性基质(PEG 4000, 6000,9300) P85:栓剂:栓剂基质

福州大学西方社会学史期末重点

孔德的实证主义 社会静力学含义: 社会静力学是关于人类自发秩序的一般理论,研究社会有机体的组织和结构及其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即研究社会结构)。社会静力学重点关注的是社会秩序。 社会动力学含义: 主要是应用关于人类智力发展的三阶段理论解释社会历史的进步,智力发展三阶段的理论是孔德社会动力学的基本内容。 社会学研究方法: 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历史法 斯宾塞 社会变迁理论(社会进化论) 1、承认人类社会在整体进化的总趋势下,具体的社会中可能有暂时的倒退现象发生。 2、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社会的进步不是直线的,而是以一种分散和再分散的方式进行的。 3、人类社会犹如一个有机体,由简单到复杂,单一结构向多元化结构发展,优胜劣汰、物竞天则适用于人类社会。 斯宾塞的社会分类: 分类标准:社会内部管理形式 斯宾塞关于限制国家活动的理论: 由于国家和政府的过分干预,限制了个人的自由活动,加重人民经济负担,妨碍社会发展,国家不应该干涉个人经济发展,应该任其自由发展,由个人经营。 滕尼斯 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形式: 公社(亲属、邻里、友谊等形式) 齐美尔

研究对象:社会交往形式 社会冲突理论基本观点: 1、在社会中,完全协调一致的群体是不存在的。 2、任何一种形式的合作中同时存在冲突,完全和谐的社会合作也是不存在的。 3、没有冲突的群体即使存在,也是没有生命力的,不可能有变革和发展。 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 含义概念: 在资本主义中,人创造的物质产品、政治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已经被创造出来就获得了一种客观特征,与创造他的个体人的主观要求发生矛盾,这就叫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 根本矛盾: 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矛盾,是文化的客观性与人的个性自由发展之间的矛盾,他以货币经济的发展具体说明了这种矛盾。社会与个人的矛盾 个人必须在社会中生活不能与其脱离,但同时又与社会相对立。 个人处于社会之中,但又与社会中的他人关系疏远。 韦伯 价值相关(价值关联): 在研究工作开始之前,研究者在选题和收集材料上表现出的主观兴趣,又指在研究工作得出结论之后,研究者在应用结论时表现出的主观目的性。 价值中立: 研究者在选定了研究对象之后,必须放弃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理解”的含义 表现为理智上和逻辑上的即“合理明晰的”,又可以表现为情感体验的和艺术感受的即“移情明晰的”。 理想类型含义 研究者为研究社会和解释现实的一中概念工具。 社会行动的分类 1、目的合理的行动 2、价值合理的行动 3、情感的行动 4、传统的行动 三种统治类型(三种权威) 传统型统治(传统权威) 个人魅力型统治(感召权威) 法理型统治(法理权威)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资本主义精神”概念的核心思想是“职业责任”,即把努力增加自己的资本并以此为目的的活动视为一种尽职尽责的行动。加尔文教教义的主要学说是命定说。 杜尔克姆 杜尔克姆的社会观的特点是社会唯实论和社会整体观。 研究对象: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的含义: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 社会事实的特征:外在性强制性普遍性 社会学方法论的三个基本原则: 1、把社会事实看作事物。 2、社会事实能够而且只能用其他社会事实加以解释。 3、不能把社会事实的起因与他所发挥的功能混为一谈。 社会团结的含义:社会团结指的是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以及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 社会团结的类型: 机械团结是通过强烈的集体意识将同质性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联结纽带。

大学社会学重点归纳

社会学重点归纳 第一章社会学的对象和学科性质 1、西方和中国社会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 西方: 社会学的产生:孔德的实证主义理论,他提出了社会学的概念和学科的基本框架,而且提出了用科学方法研究社会的基本想法。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的发展,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 孔德:提出社会学这个名词,指出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主要思想有: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主要包括社会静学和社会动学;人类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科学阶段 斯宾塞:提出社会进化的思想,社会进化论。 迪尔凯姆:指出社会学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即社会事实。他提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等概念。最早用实证方法研究社会现象的社会学家 韦伯:开创了与实证主义社会学相对立的“理解的”社会学传统,成为理解社会学的奠基人。在方法论上韦伯提出“理想类型”的观点以及“价值中立“的主张 帕森斯:建立了机构功能理论,形成了结构功能学派 美国社会学的特点:注重应用研究,实证研究一直是美国社会学的主流 西欧国家社会学与美国社会学的差异:理论思维和批判色彩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代表 达伦多夫:社会冲突理论,对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发起巨大挑战,成为当代社会学的重要流派 卢曼:系统学派 布迪厄:结构主义建构论 福柯:展示了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和对现代权力观的否定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弥合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 中国: 大同思想:我国古代关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理想的系统化论述 康有为:讲学,提出群学 严复:翻译斯宾塞著作 社会学课程在高等学校中出现是在20世纪初。燕京大学的社会学师资比较整齐 孙本文:社会学的引进和学科化。《社会学原理》他是中国社会学发展史上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学取消 1978年邓小平支出社会学需要尽快补课 2、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特点与基本问题 研究对象:社会关系与社会行动,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 社会关系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社会关系与社会行动具有强烈的依存关系:社会关系以社会行动为内容,社会行动以社会关系为形式;没有社会行动的社会关系和不受社会关系知道的社会行动都是不可理解的。 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与社会行动的关系的宏观表现。 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社会变迁。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研究的最基本的问题 学科体系: 1、社会学理论:对社会构成要素、社会关系、社会行动、社会结构、社会过程、社会制度、社会变迁等问题的理论性分析 2、社会研究方法:从事科学的社会学研究所使用的方法和手段 3、应用社会学:将社会学理论和社会研究方法运用于某一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研究 学科特点: 1、整体性观点 2、方法和只是的综合性 3、科学性 4、应用性 5、建设性和批判性 第二章社会及其构成 1、社会的性质、类型、特点 社会的性质:社会实在论(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 社会唯实论:社会是实在的,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是有各种规范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超越个人,并对个人具有强制性。孔德和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其代表,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理论将社会实在论做了具体论述 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和个人行动是实际存在的,个人及其行动相对于社会来说是先在的,社会只是个人行动的产物或互动的形式;对社会的认识是以对个人的认识为基础的,认识社会的目的的最终也是为了认识个人。 强调人的行动的心理方面的理论(美国的吉丁斯)和以强盗个体行动的能动性为主的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带有社会唯名论色彩,而在符号互动论哪里社会唯名论的特征更加明显 社会的性质导致两方认为社会学的主要任务不同:唯实论:研究社会的结构、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研究这种既定的结构如何去指导塑造其成员唯名论:只有了解每一个行动者才能真正了解社会 社会的类型: 宏观社会的类型: 1、孔德: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科学阶段 2、斯宾塞: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 3、马克思: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具体社会的类型: 1、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2、以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3、以业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

育明考研北京大学社会学考研辅导之复习重点

育明教育 专注于北京大学考研专业课辅导 始于2006,八年辅导经验 北京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社会学系】

育明教育推荐参考书目(解析) 社会学专业·考研参考书 ◆一. 社会学理论 1、王思斌:《社会学教程》○,北大出版社,2005年。 2、杨善华:《西方社会学理论(上、下)》○,北大出版社,2006年。 3、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人大出版社,2008年。 4、吉登斯:《社会学》?,北大出版社。2009年,870页。 5、费孝通:《乡土中国》?、《江村经济》?、《生育制度》?。 6、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 ◆二. 社会学方法 1、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大出版社,1997年。 2、郭志刚:《社会调查研究的量化方法》○,人大出版社,1989年,456页。 3、袁方:《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453页。 4、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2005年。 5、卢淑华:《社会统计学》?,北大出版社,2005年,504页。 6、郭志刚:《社会统计分析方法——SPSS软件应用》,人大出版社,1999年。 ◆三. 社会学分支理论与方法 1、刘艾玉:《劳动社会学教程》○,北大出版社,2004年。 2、佟新:《人口社会学》○,北大出版社,2004年。 3、杨善华:《家庭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89页。 4、方文:《群体过程》○,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242页。

5、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人大出版社,2009年。 ◆一、社会学理论、社会学分支理论与方法 ?(理论+教程) 1、王思斌《社会学教程》○重点精读○?只看2~13章。 ※概论性质的教材,反复阅读,背诵基本概念及重点知识。 ㊣题型: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至少占40分。 2、杨善华《西方社会学理论》○精读○(笔记与书结合) ※北大多位老师按照人物思想编著的教材,难度稍大,应认真阅读。重点掌握经典社会学家的社会学思想线索,以及核心理论概念和理论命题。自己总结出理论点。 ?上卷:太散,不适合考试,不妨用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大纲》。?下卷:对于后现代名家思想的把握,只需要精读该书即可。——重点掌握舒茨、加芬克尔、科尔曼、新功能、福柯、吉登斯、哈贝马斯、布 迪厄的思想。 ㊣题型:论述为主,至少占40分。 3、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大纲 ..》○精读○ ※古典和现代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如2007年考“帕森斯的模式变量理论”,20分;2009年“霍曼斯的社会交换论”。 ㊣题型:至少占20分。 4、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精读 ※比较通俗易懂,复习考研很有针对性。尤其注意每章后面的评价部分。?费孝通《乡土中国》、《江村经济》、《生育制度》,掌握重要概念,有可能出简答。 ?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复述名著的主要内容即可。(参考资料:提纲)?谢立中《社会理论——反思与重构》,论文专著。后现代考题可能由谢老师出题,如2007年关于“吉登斯的现代性思想”考察,2008年关于“福柯权力思想”的考察。 ?(人口+劳动+心理+家庭+城市) 1、佟新《人口社会学》○精读○; ※系统掌握人口社会学基本理论以及基本相关问题。㊣题型:考试占10分。 2、刘艾玉《劳动社会学教程》○精读○; ※掌握重点章节核心内容。精简内容,以便记忆。㊣题型:考试占10分。

《药剂学》龙晓英版_知识总结

药剂学知识总结 第一章绪论 药剂学:是研究药物制剂的基本理论、处方设计、制备工艺和合理应用的综合性技术科学。 剂型与制剂:把各种药物制成适合于治疗或预防应用、与一定给药途经想适应的给药形式。以剂型制成的具体药品成为制剂。 制剂学与调剂学:研究制剂生产工艺理论的科学成为制剂学。研究方剂的配制、服用等有关技术和理论的科学称为调剂学。两者以往总称药剂学。 药物传递系统:药物传递系统(DDS)是药物新剂型,新制剂,新技术的总称。包括:1.缓释和控释给药系统2.靶向给药系统3.黏膜给药系统4.经皮给药系统。 药物剂型的分类 1. 按给药途径分类:经胃肠道给药剂型;非经胃肠道给药剂型。 2. 按分散系统分类:溶液型、胶体溶液型、乳剂型、混悬型、气体分散型、微粒分散型、固体分散型。 3. 按形态分类:液体剂型、气体剂型、固体剂型、半固体剂型。 4. 按制法分类:浸出剂型、无菌剂型。 第二章药物制剂的稳定性 药物稳定性:不仅指制剂有效成分的化学降解,同时包括导致药物疗效下降、毒副作用增加的任何改变。一般包括:化学稳定性、物理稳定性、生物学稳定性、药效学稳定性和毒理学稳定性。 研究药物制剂的稳定性的目的:提高制剂质量,保证药品药效与安全,提高经济效益。 影响制剂稳定性因素 处方因素:1.pH的影响2.广义酸碱催化的影响3.溶剂的影响4.离子强度的影响5.表面活性剂的影响6.处方中机质或赋形剂的影响。外界因素:1.温度的影响2.光线的影响3.空气(氧)的影响4.金属离子的影响5.温度和水分的影响6.包装材料的影响 药物制剂稳定化的其他方法 1.改变剂型或改进生产工艺 2.制成难溶性盐或稳定的衍生物。 稳定性试验 A新药申请药物稳定性的实验方法:1.影响因素实验2.加速实验3.长期实验4.稳定性实验的基本要求5.稳定性重点考查项目。 B恒温法:1.经典恒温法2.活化能估算法3.温度系数法(Q10法) C线性变温法 D热分析方法 E固体制剂稳定性试验的特殊要和方法 第三章液体制剂 液体药剂:指将药物分散在液体分散介质(溶剂)制成的服或外用液体制剂。 分类: 1、均匀相液体制剂:低分子溶液剂、高分子溶液剂 2、非均匀相液体制剂:溶胶剂、混悬剂、乳剂。 特点(与固体制剂(散剂、片剂等)相比) 优点:①分散度大,吸收快,迅速;②给药途径广泛,可服,也可皮肤、粘膜和腔道给药;③便于分取剂量,服用方便;④减少某些药物的刺激性;○5提高生物利用度。 缺点:①药物分散度大,化学稳定性差;②体积较大,携带、运输、贮存不方便;③水性液体制剂容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 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 月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 年12 月29 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

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学考试重点

社会学 1.科层制:① 内部分工,且每一成员的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② 职位分等,下级接受上级指挥。 ③ 组织成员都具备各专业技术资格而被选中。 ④ 管理人员是专职的公职人员,而不是该企业的所有者. ⑤ 组织内部有严格的规定、纪律、并毫无例外地普遍适用。 ⑥组织内部排除私人感情,成员间关系只 是工作关系 2.社会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9世纪上半叶西欧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矛盾的存在是孕育和创立社会学的大背景 3.文化 a.文化的概念:文化是一种包括知识、信仰、道德、法规、习俗以及所 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整 体。 b.文化的特征:时代性——符号象征性 共同性——群体共享性 地域性——丰富多样性 继承性——创造可学性 c.主文化:在文化系统中起主导作用,处于主导或主流位置的文化,又叫主流文化。 d.亚文化:在同一文化系统中,处于次要位置,起次要作用的文化,又 叫反主流文化或对立文化。 e.文化变迁规律:非物质文化变迁速度慢于物质文化 文化变迁具有连锁反应 外来的发明发现渗透和本土文化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4.人的社会化:个人通过学习群体文化,学习承担社会角色,来发展自 己的社会化的过程。

同龄群体:也称同辈群体,由年龄相近的人自发结成的群体,一般指 幼儿-少年群体,由于这种群体的主要活动是做游戏,所 以又称游戏群体。 再社会化:由于原来的社会化失败或其基本上已不适用,再重新学习 社会的价值和行为规范的社会化过程 会化的原因:a. 原来的社会化失败,某些人不再遵从原来社会化所倡导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认同和采取了反主流文化的行为模式。 b.原来的社会化的成果基本上已不适用。 5.社会角色 含义: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与人们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相一 致、社会所期望的一套行为模式。 自致角色:经过个人的努力而获得的角色。 6.不同性质的社会互动:合作—-不同个人或群体之间为了达到共同的 目的而互相配合的互动方式。 竞争---不同个人或群体为了各自获得同一目标而 进行的互动方式。 冲突---人与人或群体与群体之间为了各自获得共 同珍视的目标而采取的斗争、压制、破坏 以致消灭对方的互动方式。 7.社会组织 要素:①通过一定手续加入的成员 ②确定的目标 ③规范的章程 ④权威的领导体系 特征:①是有目的有意识的组织起来的群体 ②目标简单明确 ③组织成员之间关系不那么亲密 ④社会组织成员的可替代性强 8.社会流动:人们在社会结构空间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个地位的移动称 为“社会流动” 社会流动中的水平流动:即横向流动,指人们在同一社会阶层内部社会 地位的变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篇一: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摘要: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10条有所争议,有学者认为它排除了《物权法》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的适用。如何理解交付、对抗以及登记的效力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关键词:交付;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基本概念的梳理

(一)对于“善意”的理解 “丙若不知甲已将A船卖与乙的事实且无重大过失时,构成善意,乙将不能对抗丙。”[1]可见,高院有观点认为善意是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不知的内容不甚明确,是指对订立在先买卖合同的不知还是指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例1,甲乙签订出卖甲之宝马车的买卖合同;后甲又与丙签订出卖该车的买卖合同,丙为善意。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第一买受人的权利,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后文将以例1作为分析第24条的基本模型)。“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中所说的不知是指对什么内容的不知?可能有两种理解:第一,是指丙对甲乙之间已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不知;第二,还是指丙对甲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如果甲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将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也不明晰,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与买受人的注意义务紧密关联。对于不知的内容和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在此暂不做深究,暂且假设例1中丙对于买卖合同的不知与对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均可作为不知的内容。后文的善意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 (二)对于对抗的理解 对抗需要从概念、法理、要件、效力、类型以及比较法和历史沿革来阐明其意义和内涵,本文仅从概念的层面上对对抗的理解提出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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