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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大校〔2015〕205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进一

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本校成人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关学校申请在我校授予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符合

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2.0(按特殊政策录取的民族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3.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425分(按特殊政策录取的民族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4.外语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5.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320分。

第六条根据《江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分为A、B、C三类。经体育部考核符合高水平运动员要求且满足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水

平运动员可按下列政策授予学士学位:A类高水平运动员学位授予不与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挂钩,但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6;B类高水平运动员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20分, 且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8;C类高水平运动员按所在专业学位要求授予学位。

第七条按特殊政策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在新疆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在西藏和新疆录取的内地班学生、在西藏按少数民族线录取的学生)学位授予不与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挂钩,但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6,且满足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对于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按学校有关违纪处分规定,在毕业前撤销相应处分且有优秀表现者,可

由本人申请,学工处组织评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和

结业生,学校不补授学士学位。仅因全国大学外语不合要求而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果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满足要求,且符合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各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册”。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后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主席签字。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

如下规定办理:

1.继续教育学院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

养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推荐,具体推荐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订。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推荐,对学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继

续教育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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