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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透视“购房意向书”

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合同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

作者:乐随发布时间: 2004-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

“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

得尤为重要??

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

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有的从

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

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

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

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由于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

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

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为此,笔者觉得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

一、“意向书”的二重性

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

而论。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当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

义务的确定,对客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实体内容,无疑是

预约性合同。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规定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

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二是工程尚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尚未扫

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统一制式合同,这就是

“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

然而,从我们当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

往往都已经涉及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

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因此,

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

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我国合同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

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合同之性质。据此,可以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

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

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

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

订销售合同,又就销售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

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具有双重性。作为具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合同文本规范制式要

求下签订规范制式买卖合同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具有

的法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

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二、“暂”字的弹性究竟有多大

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惯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

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容易切合实际。然而,当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合法外衣

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就是价格没有定;既然没有定,当然就可以重新约定,也谈不上涨价之说“暂定价”究竟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至今没有专门作出解释,那我们就应当按习惯主义的方式来认识和处理。

首先,我们要承认暂定价不是确定价,是可以变化的,它不具有确定或者说绝对的法律约束力。然而,“暂定”也不是毫无约束力,否则,当初就无必要载明“暂定价”三个字了,按习惯主义思想,它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利在这个暂定价基础上,即一定上下的合理幅度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个幅度是多大,法律没有解释,只能按常人的习惯思维并结合、参照有关类似性质问题的法律规定理解。我们知道,即便是在换签正式合同时,其房屋面积也是“暂”定的,因为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只好以最后实测为准,但我国法律规定,上下变化不得超过3%,否则,多出部分购房人可以拒付多出的款项,少于3%以外的部分,购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解除合同,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既然“暂定”的面积都有如此巨大的约束力,又何况房产价格呢?因此,确认

“暂定价”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另外,按常人的习惯思维理解这个“暂定价”,那就是说“暂定价”是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发出的一个价格“阶位”信号,最终的价格即便有变化,也只是在这个价格“阶位”上一定幅度范围的起伏,即只会在以此为基准的框架内变化。举例说,暂定价为2380元的商品房怎么也不会变成3700元以上,这既是习惯主义的理解认识,也是法律对暂定面积弹性限制原则的演绎。

我国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价格一直持宏观调控的态度,反对开发商乱操作、乱涨价,反对一切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反对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手段的欺诈行为。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每年的商品房价格涨幅都应该在10%以下或者更低。以此为据,基于开发商在与购房户签订意向书时确定的暂定价往往是符合当时的市场价的,所以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意向书的暂定价也只可以在这个幅度范围内变化,即每12个月的最大涨价幅度不得超过暂定价的10%。直观一些说,如果当初签订意向书时的暂定价为每平米2000元,在历时12个月内改签统一制式合同时只能在2000—2200元的幅度内涨价,这就是“暂”字允许的弹性范围。

三、公平合同背后隐藏的不公平

开发商普遍认为:调价是我的单方权利,愿不愿意重签合同是你的单方权利;一是我与你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不是购房合同,意向书赋予你的是购买商品房的机会而没有其他,二是意向书中的确定价格,也只是意向性的价格比是确定的销售价格,从而有权任意调整其价格,三是提高价格又不是强买强卖,你嫌价格高了可以放弃签合同的权利,可以不签,不算你违约,可以退还订金,不违反公平原则。

是的,这貌似是很公平的。开发商由于擅自乱提价行为,购房人不愿购买就可以不签合同,既不算购房人违约,还将所缴的钱如数退还,有的还给记上利息,仿佛公平之中开发商还施舍了。然而,我们有没有想想,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可以说,每一套房屋都是一个特定物,因为,在同一狭义的空间点上只可能存在一套房屋,也就是说,每一套房子都是不同的特定物。购买人不签这份合同的话,一是他能在其他地方能找到与此一样的房屋吗?二是由于全国房价的整体攀升,他在同一地方的其他开发商那里,能重新以“原始价”购买到意向书中的约定标的吗?显然,时过境迁,那至少在目前阶段已是不可能的了。三是现在才从头开始,他能在原预定的时间拿到房子吗?等等。这对购买人来说,损失是广泛而巨大的。因为,他已经失去了时间,失去了机会,失去了在原来条件下“选择”的可能。所谓“对不满意涨价就不签合同退钱回家”其实不过是隐藏着不公平的貌似公平。

四、单方涨价是违约还是情势变化

有人说,开发商的涨价并非违约,而是情势变化。在当时的市场行情下,开发商与订房

人约定的价格符合当时的行情。如今,整个社会上房市上涨,政府亦允许开发商按市场价格

自己定价销售,故开发商有绝对价格调整权。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非普通住房

政府取消核价职能,允许自主定价,允许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前提仍然必须是要依法。在与当

事人不存在价格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自己定价说了算,一旦与订房人有了价格约定,

那么这个约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就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的一贯精神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合同约定的从法定。全国整体的房市价格上升,不属合同法中所谓的“情势变化”的范

畴。再则,开发商的涨价,并非是因为按当初的定价销售会造成亏本,而是为了赚取更高的

利润。应当说价格的约定对双方都存在风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篇二:购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 (2009-3-3 17:11:15) 分类:合同范本标签:购房意向书买房意向书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意向书范本合同

范本 | 购房意向书

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选定甲方开发的××水岸二期房屋的有关事宜,经协商

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已选中并决定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号楼×××室房屋

(以下简称“该房屋”),愿意与甲方签订本意向书,并同意按本意向书要求与甲方签订正式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为准。

三、该房屋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万

元(大写:×××万元整),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乘以本意向书约定的单价

计算为准,多退少补。

四、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房屋确认金人民币×万元。

五、乙方应于甲方××水岸二期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意向书、已交纳

确认金的收款凭证及乙方之身份证、印章至甲方售楼处(上海市松江区××路××号)与甲

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按《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购房款。乙方

依据本意向书支付的确认金转作等额购房款。

甲方项目开盘销售日以在当地报纸即《文汇报》发布的开盘广告确定的开盘销售日为准,

敬请乙方自行注意。

六、若乙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时,代理人需出示已

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如乙方按本意向书约定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选择一次性

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且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全部付清

购房款的,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单价基础上给予乙方每平方米××××元

优惠,即优惠后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如乙方逾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或逾期付款的,则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给

予的任何房价优惠。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确认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赔偿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则乙方不享受甲

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

八、如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视为乙方自动放

弃该房屋,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的确认金

不予退还。

九、本意向书签订后,如乙方提出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已交纳的确认金不予退还。

十一、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房屋,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出售条件具

备或本意向书失效。

十二、本意向书仅限于乙方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与

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

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承诺甲方已告知乙方所选定的房屋

为商品房,所缴纳契税按办理该房屋产权时政府规定的契税标准执行。

十三、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

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且长期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以书

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

关。

十四、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确认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

十五、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签署日期:××××年×月×日电话:×××邮编:×××篇三:购房意向书

合同编号:gfyx---- 购房意向书

委托方:

代理方: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购房意向书

委托方:(简称甲方)代理方:中视选房网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服务监督电话:400-881-5000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如下意向书,承诺共同遵

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拟为其购买房屋的概况:

北京市区/县(以下简称“该房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产权证为

准),户型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

写)。

第二条双方责任:

1.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定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双方商定此款项在双方签定该房产的买卖合同后计入甲方应付的

首期房款(即首期房款金额含定金)。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内容与该房产所有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洽谈,并将洽谈内容告知

甲方。甲方于本意向书签定后日内与乙方签定相关购房合同,以确定付款.房屋交

接日期及手续办理等事宜,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 %做为代理费用,即人民币

(大写)元整(小写)。

3.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与甲方签定该房产的购房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同时

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交的全部购房定金(不计利息)。

4.本意向书签定之后,如甲方中途反悔不能履行本意向书条款时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

仍按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价格的 %支付乙方报酬。

5.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该房产所有权人(其委

托代理人)或原产权单位等第三方签定任何有关该房产的购房意向书,否则甲方交纳的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不予退还。

6.由于非甲乙双方自身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意向书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免责。

第三条本意向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本意向书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意向书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由乙方收回,如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乙方未能及时将本意向书收回,则本意向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经办人:电话:电话:地址:地址: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署篇四: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

【基本案情】

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为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刘雯雯明确表示,现在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希望都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所以中介卖出房后才可以帮自己物色学区房。2013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学区房,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购房合同》。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李松。后来,刘雯雯觉得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导致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买自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

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买刘雯雯的房子。由于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违约金四万元。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自己违约金。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帮助子女享受更好教育等原因,换房已经成了重要的购房推动力量。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案中女主人公在换房的过程中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同的。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金。而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不履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二手房中介买卖行业中,签订《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此类《意向书》签订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买主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签订《意向书》后中介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排斥其它中介带客户来看房。所以《意向书》仅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对房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不具有一般合同成立应当具有的主要条款。最终,刘雯雯因没有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松没有履行与自己的《购房意向书》则不需要承担违约后果。篇五:购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通信地址:

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意向购买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意向购买商品房位于 _______幢(号)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现经房产测绘有限公司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交房实测为准,户型图见后附页)

第二条乙方意向购买的该房屋每平方米买卖单价(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总房价款为人

)。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

(大写:本意向书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诚意金人民币元),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诚意金抵作乙方购房款。

第四条乙方选择以下第种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1、一次性付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的90%,领取钥匙时支付剩余的10%房款;

2、分期付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的60%,主体完工时付至总房款的90%,领取钥匙时付至100%;

3、按揭贷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第五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五日内到甲方售楼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交付房款。在甲方通知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甲方为乙方保留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认购,甲方有权将该房屋销售给他人。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实际买受人必须和本意向书上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认购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第七条乙方对认购房屋的位臵、房号、面积、价格、误差计算、付款方式、结构、预计交付时间已经充分了解,乙方确信甲方对所售的该房屋没有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确认上述个人信息中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甲方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均为有效通知。

第九条本意向书未注明的商品房买卖各类税费、维修基金等其它费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待正式合同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本意向书在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

第十一条本意向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范本

案例] 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之词推脱责任。对此,针对个别单位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 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 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字:录用通知书,要约,合同法 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

合作意向书范本(完整版)

合作意向书范本 合作意向书范本 合作意向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满足各自经济利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合约: 一、乙方应具备如下基本前提条件: 乙方对该专案已经完成书面可行性建设方案与商业实施方案; 该项目已经中国政府同意并批准进行建设与经营; 乙方对该项目具备合法、独立的建设权与经营权; 乙方能够独立落实并完成项目投资各项基本实施条件并提供办理的相关手续; 乙方对于向甲方就该项目所提供的相关书面档的真实、合法与有效性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并有经济实力与甲方共同完成投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成本; 二、在乙方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后,甲方认为乙方有能力满足上述第一条款的所有内容,则开始执行如下协议条款: 三、甲方与乙方就------项目合作,项目投资总额为亿元人民币,乙方需甲方对该项目投入前期资金亿元人民币; 四、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合作期为年; 五、甲乙双方合作,甲方认可对该项目投入现汇为合作条件,乙方认可以自有资产或项目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及投资资本金偿还抵押与

向甲方利润分配保障。乙方确认在合作期内自有项目的净收益值为亿元人民币; 六、甲方向乙方项目现汇投入币种为币,按投入当期汇率兑换人民币,多余兑换金额由甲方即时收回; 七、甲乙双方就专案合作,建成后专案总资产所有权明确归属于乙方所有; 八、甲乙双方合作,乙方可依据众多会计师事务所中可能实际出现的最低收费价格和甲方每次有可能投入的实际合作资金为上限来确认每次最高评估价值,并办理资产评估的相关手续和支付评估费用。乙方专案经营现状需在签约所在地并由具备国际专业水准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投资法律保障,在与乙方办理合作抵押手续之后,即时投入合作资本;如果甲方根据中国境内专业律师机构出具的有关尽职调查报告认为乙方的情况比较特殊,虽然未做评估与审计,但已可根据乙方所提供的相关项目资料和甲方去乙方所在地所进行的前期实地考察,确认乙方具备投资条件,则在乙方能够以现实自有资产或项目资产作为抵押并与甲方办理合作抵押手续之后,甲方应将首批合作资金万元在个工作日内以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投入,余款按乙方根据项目专案建设进度向甲方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回函确认后分批投入; 九、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在双方约定合作期内,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每年 %的投资收益比例以及甲方实际投入资金数量,每年向甲方分配经营利润,直至合作期满; 十、甲乙双方合作期内,乙方自由计划偿还甲方投入资本金,于合作期满时,乙方需无条件全额偿还甲方投入资本金;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 【篇一: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 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 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 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 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 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 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 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 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 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 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 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 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 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 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 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 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 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 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 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 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 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承诺书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见,那么承诺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呢?一,需要是两个人共同的,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胁迫与强制;二要公平,不损害他人或第三方利益;三,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下面是为大家的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1、文本结构 可依次由标题、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部分组成: 标题:或以文种“承诺书”为题;或由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廉洁自律承诺书”;或由单位名称+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市××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启语:说明签署承诺书的目的,表达作出承诺的意愿,用“我郑重承诺”、“我向……作以下承诺”一类语句引出正文。 正文:其内容主要是作出具体的承诺,大多采用分条式写法。 结语:是一些表态性语句。 署名:是承诺人的签署。承诺人是单位的,先写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印章;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或盖上其签名章。承诺人是集体的,先写上集体名称,后由该集体内所有成员一一签署,或由该集体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人是个人的,由个人签署,签上姓名。 日期是签署之日,年、月、日齐全,规范书写。 2、写作方法 首先把标题写清楚。根据承诺的情况,要通过标题能大体体现出来。比如写个人从业资格和工作等的承诺书,标题可以写“个人从业资格承诺书”。如果是电子版的,字号要加粗,尽量选择一号或二号字体,字体选黑体,格式要居中,再加上书号。 其次是称谓。与标题隔一行写,要礼貌的写上尊敬的xxx单位xxx领导,要顶格写,在最后加上冒号。如果是电子版的,字体一般是仿宋或宋体,字号三号字比较好,不用加粗。 然后写正文。在称谓的隔一行写,首行缩进2个字符。要写清楚本人于何年何月何日开始从事xxx工作,以及何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到达国家或省市的什么级别,还有已经从业多长时间。最后说一下对这项工作的态度,承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工作。对于电子版的,正文字体一般是仿宋或宋体,字号三号。

合作意向书

合作意向书 Letter of Cooperation Intent 意大利SOMAT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凯福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就在意大利建立搅拌机组装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 实施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SOMAT Corp. Ital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A) and Kaifu Group Cor.Ltd,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B) hereby, after amicable negotiation, make and enter into this cooperation intent on the project of build a blender assembly plant in Ital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1、总则 General principles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就上述市场的开发及签 约后的实施进行排它性合作。任何一方(包括各自的分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以及隶属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就该项目与其他任何第 三方进行合作。 Both parties should perform exclusively mutual cooperation on the above-mentioned market developing and the enforcement of the project after signing the contract on the basis of mutual benefit and complementary strengths. No party (including the filiales, subsidiaries, joint stock companies and their auxiliary units) is allowed to cooperate with any third party in any way on this project. 双方的共同目标是:长期合作、持续改进产品,使之符合当地的 标准,能够在意大利和周边国家销售。 The common purpose for both parties is long-term cooperation and continuously improving the products to the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习题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习题 目录 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 (2) 专题二:履行、变更劳动关系管理 (6) 专题三: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管理 (8) 专题四:特殊劳动关系管理 (10) 专题五:员工参与管理 (12) 专题六:员工沟通管理 (15) 专题七:劳动规章制度管理 (18) 专题八:劳动争议处理 (21)

2010年10月

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 工作任务1-1 【背景材料】 假设你所在的公司今年从人才市场物色了一位销售经理,经过几轮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从下个月1日开始上班,除节假日外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30—17:00,起薪为每月4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 【具体任务】 请你为这位销售经理拟定一份录用通知书。 工作任务1-2 【背景材料】 北京一家IT公司拟招聘一名销售经理,猎头推荐了一名原在一家央企做销售工作的李磊。由于这家IT公司给出的待遇远远高于李磊的央企的收入,李磊非常期望得到这份工作。面试了两次后,IT公司对李磊也比较满意,向李磊发出了如下《录用通知书》。

公司,表示同意接受该职位,同时还辞掉了原来在央企的工作。但就在李磊准备到该公司报到时,公司又通知李磊,原来打算离职的销售经理又不走了,公司暂时没有销售经理的空缺。李磊找到公司,要求按照《录用通知书》所提的条件办理入职手续,公司表示也很为难。 录用通知书已经发出去了,李磊也做好入职的准备了,IT公司应该怎么办呢?在公司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书面通知李磊,宣布录用通知书无效; 方案二:直接拒绝与李磊签订劳动合同; 方案三:与李磊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让他担任销售经理,将职位将为普通职员,同时减少其工资; 方案四:按照《录用通知书》承诺的条件与李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内就找个理由把他辞退了。 【具体任务】 请你帮IT公司比较一下四个方案的优劣,并设计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工作任务1-3 【背景材料】 HT商场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员工600余人。这些年来,商场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使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文本。由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的劳动合同文本已经不太适合。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满足本企业的特殊要求,商场决定制定本企业专用的劳动合同文本。 制作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到达人力资源部时,人力资源部的赵经理正在考虑把这个任务交给谁完成。这时候,人力资源部的职员带来了一位实习生小王。小王是附近一所大专院校的学生,想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际工作岗位锻炼锻炼。于是,赵经理把起草《HT商场劳动合同》的人物交给了小王。 两天后,小王将起草好的劳动合同书交给了赵经理。赵经理一看,不仅皱起了眉头。

不起诉保证书有效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不起诉保证书有效吗 篇一:法律有效的保证书 篇一: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二:爱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婚恋专家:如果爱是“保证书”下的屈服, 即使“承诺”也不会长久 作者:丁孙莹来源:上海法治报 人们常常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当两个人因为爱走到一起,并缔结婚姻,是否需要一纸“爱的保证书”让爱情和婚姻天长地久呢?

个人与公司合作协议书

个人与公司合作协议书 1、公司与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泽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洁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东亚三环4号楼807 电话: 乙方:禹斌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杭州市缤纷小区12幢1单元602室 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合作内容: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在项目上达成合作,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的项目来源,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金额中的相关费用。甲方的责任义务 第二条: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项目客户应该尽其所能去满足客户要求,并且按照其客户要求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 第三条:甲方要向乙方支付其合作费用,费用的金额为项目含税总额度的30%,即项目首次付款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合作费用一次性以银行转帐的形式汇至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内。 第四条:项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总金额的5%的现金,作为乙方为此项目的营销所产生的营销费用。

第五条:甲方应该有能力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与完成,应该调配有能力满足客户需求的项目人员完成项目实施工作,而不能用没有能力的人员实施项目。 乙方的责任义务: 第五条:乙方要尽其所能为甲方寻找相应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第六条:乙方要了解客户的相关实际情况及客户需求。 第七条: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对客户进行前期的调研和诊断。 第八条:乙方在甲方项目持续期间,对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所有事宜,应该尽力协调好双方的利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此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合同中合作费用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则需要签定变更协议或重新签定合作协议。 第十条:合作协议的解除由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后可以解除其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乙方也可以在合作执行过程中申请加入甲方成为其公司员工,其薪酬与奖金的具体数额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因为合作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纠纷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签字: 20XX年月日 20XX年月日 2、公司与个人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单方承诺书,顾名思义,就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那么单方承诺书具有怎么样的法律效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

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4-08-27 10:19: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小洁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评析】 笔者认为,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

关于商务合作意向书

关于商务合作意向书 商务合作意向书写作范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济南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xx 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省家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于洪区赤山路61-1号406号楼1-11-3房屋,施工期限为 20xx年5月26日至20xx年7月31日,工期67天,总价款101582元。施工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工期顺延至20xx年8月11日。 20xx年8月20日,双方同意工程变更,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增项费用599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保证于20xx年8月31日完工,否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xx 年8月31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原告于20xx年2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474.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小编点评]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个人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

录用通知书(offer模板)

录用通知书 尊敬的张三先生: 我代表XXXX有限公司很高兴地通知您,您已经通过了公司的面试考核,公司拟录用您为正式员工并拟与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欢迎您加入公司市场部,任市场经理职位,目前您的汇报对象是总经理:李四先生。您入职后的工作职责请与您的直属上级确认。 您入职后的薪酬待遇: 1.您转正后的税前月固定工资是人民币¥XXXXX 元,包含相关补贴,全年12 个月薪资,转正后工资不一定是该薪资,会根据试用期表现和业绩情况可能进行调整,最终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准。 2.试用期薪资按80%发放,即¥XXXXX元整,试用期 2 个月,全勤补贴除外。3.培训期包含在试用期内,培训期限为:5个工作日,若您通过了培训期,则培训期工资与试用期工资相同;若未能通过培训期,则仅发放基本工资:¥XX元/天。 4.从转正后开始办理社保(五险),公司将从您的月工资中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代扣您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缴纳部分。 您入职后的福利待遇: 1.社会福利: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司将从您的月工资中代扣个人应缴部分; 2.公司福利:带薪休假、年度体检、生日礼物等。 您入职后的年度薪酬调整: 公司每年将结合市场薪酬水平、岗位调整、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进行薪酬调整。 本通知书的确认及报到

请您于2018 年XX 月XX日前回复确认接受此录用通知书并于2018 年XX月XX日携带已签字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到公司报到。第一天入职时,您需要携带以下文件:1. 离职证明原件(由您工作过的最近一家单位人事部门开具,需加盖人事部门章或者公司公章,无法提供,请与人事部沟通) 2. 个人简历(原件) 3. 一寸照片(1张):近期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逾期未确认接受此录用通知书或逾期未报到,以及报到时不能提供上述真实有效文件的,本通知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说明: 1.工作时间: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早晨9 :00至下午17 :30。 中午12 :00 至13 :30为午餐及休息时间。 第一天入职时间是9 :00 。 2.办公地点: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商务楼18-8室。 3.如您接受本聘书,请回复本邮件,以方便公司尽快为您做入职准备。 特别提示: 本通知书的生效是以您向我公司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为前提。您对本通知书的确认并不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只有在您按照本通知书的要求报道、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最终将以我公司与您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如果您向我公司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不真实,或向我公司隐瞒了以前的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违法记录等),或未向我公司披露与其他雇主尚未解除的劳动关系,或对前雇主仍然负有竞业限制等义务,本通知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年03月16日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程序性条款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调整和规范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的执行或者信息交换的具体方式;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这在我国《合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

《海商法》期末考试论文 题目:《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姓名:周春阳 学号:5406713063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 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字:录用通知书,要约,合同法

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以及报到时间等具体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出便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如若操作不当便会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法律风险。 某公司经对卢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采购经理,并于2007年6月1日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确定卢某的职位为公司采购部部门经理,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同时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津贴及公司其他福利,并享有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该Offer Letter 还写明,卢某须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到公司报到,公司届时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卢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但是不久,该公司接到举报,称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该公司非常震惊,决定不再聘用卢某。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卢某认为,自己是在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确认了之后才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该公司签约。该公司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 Letter无效,由此给卢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全部赔偿。该公司则认为,公司和卢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尚无有效的合同约束,并且公司是在接到有关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举报之后,才决定不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能签订是由于卢某的原因所致,卢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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