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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银行业联盟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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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银行业联盟评述

2013年7月10日,欧盟委员会就银行“单一处置机制”发布新方案。这标志着欧洲银行业联盟继续向前推进。然而,前进之路不会太平坦,仍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

欧洲银行业联盟的进展

在2012年5月23日的欧盟非正式峰会上,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正式提出银行业联盟的概念以来,欧洲银行业联盟渐行渐近。2012年12月,这一提议获得欧盟领导人通过。所谓欧洲银行业联盟,是与货币联盟、财政联盟等并行的一个概念,就是建立欧洲银行业的单一监管、单一处置和统一存款保险等机制,实现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打破银行与主权债务危机之间的恶性循环。下面,分别来谈谈这三大机制的最新进展。

银行单一监管机制。银行单一监管机制将银行监管从国家层面上升到欧洲层面,能有效协调各国监管行为,确保审慎规范的应用,实现对纳入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有效追踪系统风险集结。最终经过各方博弈与妥协,欧盟各财长于2012年12月14日签署了银行业监管协议,同意授权欧洲央行直接监管欧元区17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那些同意接受监管的非欧元区成员国的银行,为最终实现银行业联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单一监管机制将由欧洲中央银行和国家权威机构组成,欧洲中央银行将成为监管机制的核心,负责监管机制的运行。欧洲央行将对欧元区资产超过300亿欧元、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20%以上,以及对本国经济

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进行直接监管。根据上述标准,预计欧元区约有130家银行将受到欧洲央行的监管。欧洲中央银行将在对欧元区其他银行的监管方面与成员国监管机制密切合作,可在任何时候对认为必要的银行进行直接监管。非欧元区成员国也可以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参与进来。在欧洲央行框架内将建立监管局和筹划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管决策的制订与执行,以及代表参与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的非欧元区成员国利益。银行单一监管机制的扩容为整个欧盟区在监管实践方面设定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了机会。单一监管机制的设立也意味着欧洲稳定机制将能够绕过主权,直接向受困银行注资,打破银行同主权之间的恶性循环。利用监管中心化,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可确保欧洲境内实施统一规则,克服国家偏见,从而逆转金融市场的分崩离析。根据计划,欧盟银行业监管体系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而此前,欧洲银行联盟草案则计划银行联盟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推迟一年有余。建立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是欧盟应对欧债危机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银行业联盟的第一步,且是重要一步。2013年9月9日~12日,《单一监管机制条例》将在欧盟议会中审核表决。如果条例获得通过,那么基本上可以说2014年9月或10月欧洲中央银行将行使监管职能。

银行单一处置机制。有效的银行单一处置机制,是银行单一监管机制的必要配合与补充措施。欧洲银行业联盟将设立一个独立的欧洲处置机构,形成银行单一处置机制。银行单一处置机制在及时处置相关受困银行的同时,避免扰乱金融稳定。该机制能促进银行处置和责任分担,从而避免出现延迟处置或处置成本过高的情况。此外,该机制还能实现规模经济,

避免不连贯和重复操作,集中人力资源制定和实施银行复苏及处置计划。银行单一处置机制还将设立由金融部门出资的共同处置基金以及额外的紧急资金支持,用于处置受困银行,从而使纳税人的损失最小化,保护银行储户,确保由银行股东和债权人吸纳银行损失。2013年6月末举行的欧盟财长会议及欧盟峰会达成两项重要协议,即允许欧洲稳定机制为困难银行设置600亿欧元(约合783亿美元)的直接援助金,并确定银行股东、债权人及大储户应分担银行救援成本,以减轻纳税人负担。这两项协议为欧洲银行业联盟如何清算问题银行确立了准则。2013年7月10日,欧盟委员会就“单一处置机制”发布新方案。根据新方案,单一处置机制将由一个处置委员会和一项处置基金构成。处置委员会由欧洲央行、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处置当局的代表组成,向欧盟委员提出处置银行的建议,再由欧盟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处置基金则将由欧元区内约6400家银行共同出资建立,预计其规模将在10年后积累到600亿~700亿欧元,相当于目前欧元区银行账户上受存款保护法保障的存款金额的1%。处置基金在偿付清算成本的顺序上排在银行股东、债权人及大储户之后。但新方案遭到了德国的反对,为这一方案的前景蒙上了阴影。

共同存款保险机制。没有共同安全网的保护,银行业联盟将不会完整。一旦跨欧元区统一审慎监管到位,包括共同存款保险制度和集中式的最后贷款人机制在内的共同安全网讨论就不可避免了。如果一国被认为不能够承担其安全保障义务,将会失去市场信心,从而引发资本外流和银行挤兑。欧元区内一些财政状况薄弱的国家无力为所有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欧盟必须采取必要的行动。存款保险机制曾得到部分地整合,但还不足以为危

机中的欧洲各银行储户提供保障。有可靠财政支持的共同保险机制在维护市场信心及分散银行风险方面更加有效。永久性的欧元区财政援助基金,即欧洲稳定机制也应当成为存款保险措施的强力后盾。但欧盟紧急援救项目账下的资金不足以满足存款担保机制的所需,现在能够筹集并动用的资金量实在有限。当前,正在等待欧盟议会批准《存款保险制度指令》。据报道,德国总理默克尔反对建立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机制(Unified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至少是在短期内。难怪欧洲央行副行长在今年4月的一个报告中,不再是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而只是协调的存款保险制度了。

欧洲银行业联盟的设立目的

打破银行业同主权之间的负反馈效应。由于欧洲金融机构购买了大量金融衍生品,危机的爆发使其资产严重缩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无法统一的情况下,欧洲各国被迫采取国有化、注资、担保或贷款等手段救市,欧洲国家债务和政府赤字剧增,欧洲主权债务危机随即爆发。而长期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彼此金融开放度和相互依赖程度提升,欧洲银行业大量交叉持有各国国债。欧债危机致使欧洲银行业所面临的主权风险和信用风险骤升,而经济增长趋弱将导致更多的贷款和资产价值的损失,银行的盈利能力面临风险,还将承受较大的投资损失和信贷资产质量恶化风险。欧洲金融机构所持国债的风险敞口越来越大,主权债务违约的风险反过来影响着欧洲银行业的健康,欧洲银行业处于危机的核心。由于欧洲银行资本缺口巨大,仅靠自身力量很难弥补。由此,为救助欧洲银行业,欧洲各国政府采取担保、流动性支持、资本重

组及资产救助等形式,向银行业注入数十亿欧元的公共资金来向欧洲银行部门提供支持,防止银行倒闭。这又会加重政府负担,欧洲国家主权债务进一步攀升,主权债务借贷成本上升,债务违约风险由此增大,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转而增加,融资成本扩大。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和银行业危机呈现恶性循环之势。由于银行和主权国家债务之间的联系常常使金融风波的影响更加严重,其恶性循环往往使形势变得更加复杂,通过设立欧洲存款保障机制和达成欧盟层面的危机处置协议,能够绕过主权直接对受困银行进行援助以及对倒闭银行进行清算,从而打破银行同主权之间的联系。防止金融市场分割,确保货币政策传导。由主权债务危机及银行业危机造成的融资及借贷市场压力,会进一步导致欧元区银行业体系沿国界分裂。银行的融资成本及各自主权国家,尤其是外围经济体相关借款成本增加。失去市场信心的国家不得不更多地依赖本国国内融资来源,更容易出现资金外流,对货币政策的反应也会降低。银行融资条件的不同又会反过来造成借贷条件的跨国差异,造成资金配置效率低下,进而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而为了本国利益,各国当局往往不顾外溢效应,一味过度偏袒本国银行体系。在困难时期,为避免受他国不良银行贷款牵连,许多国家银行开始削减跨国借贷,将业务撤回国内,越来越多的资金从外围国家向核心国家转移,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资产占比不断下降,欧元区各国银行存贷款利率出现显著不同,作为欧洲共同货币基础的一体化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分割。统一的货币政策在分化的金融市场中难以有效实施。而欧洲银行业联盟中的银行单一监管机制能够加强欧元区银行业统一监管,实现超越国家的利益追求,避免国别监管偏见,能够有效预防和监

测银行业风险,防范银行业风险的系统性蔓延,强化金融一体化,利用欧洲银行业内在联系,改善宏观经济不平衡状况,从而保证欧元区单一货币政策更加顺利实施。

保护储户和纳税人利益。由于欧洲银行易受到主权债务危机的冲击,投资者对银行的清偿能力表示忧虑,纷纷抽离对银行的投资。银行股票及混合资本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市场信心崩溃,欧洲银行股票市值和净资本收益率也出现全面下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担心银行破产后存款付之一炬,欧洲银行储户往往在危机之初就开始从银行提取出存款,造成银行挤兑,恶化银行业危机。而为救助受困银行,主权国家往往向银行体系投入大量公共资金,增加其流动性。显然,此法治标不治本,且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利益,使得银行业的损失不合理地由纳税人承担。因此,应设置由资金支持的存款保险机制及单一处置机制。之前,存款保险仅部分得到整合:2009年规定了10万欧元的最小担保金额,但是欧盟各成员国的存款保险系统、结构和资金来源模式迥异,并不完全适用。在欧洲银行业联盟框架下,由金融业出资设立基金,银行业联盟可在金融业陷入危机时实现自救,从而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风险,同时有效保障储户的利益。

设立难点及前景

然而,真正建立起全面欧洲银行业联盟并非易事。尽管欧洲银行业联盟的构思得到积极响应,但由于各方存在观念分歧,欧盟在建立银行业联盟问题上一直进展缓慢。拿欧洲银行业联盟的第一步—银行单一监管机制问题来说,就历时数月,经历了多次谈判,在各方博弈和妥协下才能达成协议,其中艰辛可想而知。

根据银行业联盟的初步设定,成员国将让渡的部分监管权力,提升到欧盟乃至欧洲层面,建立共同的银行破产程序监管机构和共同的银行破产基金;同时还要求建立统一规则,对所有银行进行审慎监管。但如何将设想转换为现实,还有很多细节性问题难以解决。

谁参与银行业联盟的问题。由于存在多种货币,新组建银行业联盟的一些主要职能,比如处理成员国央行流动性运营与财务处置功能之间的关系,以及创建统一的存款保险计划等,将很难发挥作用。而且,参与银行业联盟后,共同的银行决策带来的潜在收益是否大于成员国负担的成本和风险仍不确定。因此,就是否参与银行业联盟问题各方观点不一。由于银行业联盟对于一个持久、稳定的货币联盟来说必不可少,因此银行业联盟应涵盖欧元区成员国无可厚非。而为维持欧盟单一市场下的金融一体化,应建立欧盟27国的欧洲银行业联盟。英国是否参与欧洲银行业联盟就是其中一个进退两难的问题。英国认为这一银行业联盟的提议是“单一货币的单一财政支撑”,英国并不属于欧元区,没有必要为欧元区银行的资本重组买单,接受欧盟监管机构的监管。但英国却是银行业联盟实实在在的当局者。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允许非欧元区成员国参与欧元区银行业联盟不失为一个折中的办法,但也将带来额外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出现融资危机需要不同货币区的各国央行协调流动性政策时。

银行覆盖问题。设计中的欧洲银行业联盟希望将欧盟27个成员国的所有银行纳入该体系之内,而德国则认为地方性银行等小银行同大银行有着不同的运营模式,监管方式也应有所区别。该银行联盟不宜对欧洲或欧元区范围内的所有银行均实现监管或同等监管,监管的范围不宜过大,应

只覆盖系统重要性银行。而法国则坚持单一银行监管体系应将所有欧元区银行纳入其中。作为欧盟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德国和法国在银行业联盟上的态度对其推进落实意义重大。最后,经过多方博弈与妥协,欧盟各国财长最终就建立单一监管机制达成一致,同意欧洲中央银行对欧元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进行直接监管,在对欧元区其他银行的监管方面与成员国监管机制密切合作。虽然仅将进行跨境业务的系统性重要银行纳入银行业联盟中欧洲中央银行的直接监管更易实施,也得到了德国的支持,但不能忽视的是,在此次欧洲银行业危机中,如Cajas银行这样的小型国内银行也处于西班牙银行危机的风口浪尖,仅覆盖系统性重要银行可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金融风险问题。此外,仅按照资产规模大小判断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可能有失偏颇。因此,欧洲央行同成员国监管机制密切合作,在特殊情况下能对特定银行进行直接监管不为是一个折中的方法。划定银行业联盟范围必须考虑信息约束、明确和充分的担保风险、限定国家之间的不对称性、竞争扭曲最小化等因素。随着时机变得越发成熟,是否扩大欧洲银行业联盟中银行单一监管机制的监管范围或许会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按照达成的协议,据估计大概有占欧元区银行业总资产85%的130家银行被欧洲央行直接监管。

银行业联盟中欧洲央行的身份转变问题。在2012年12月的欧盟峰会上,欧盟各国财长就银行单一监管机制达成协议。在银行单一监管机制中,欧洲中央银行被赋予了直接监管欧元区大银行的权力。身兼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制定两项职责,欧洲央行有时会遇到利益冲突问题。如当特定货币政策可能会影响到银行偿付能力,以及当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须向资不抵债

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时,欧洲央行就将面临权衡的两难境地。成立一个专门监管委员会,把欧洲央行银行业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严格区分不失为一项考虑周全的安排,实现互相制衡。此外,还应确保监管委员会决策制订和实施中的透明度。但欧洲央行如何处理好这两项职能,以及其中的防火墙问题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还需要时间的考证。银行业联盟同相关机构关系处理问题。由于欧盟整个体系错综复杂,如何处理好银行业联盟同其他机构的关系也至关重要。当欧洲陷入主权危机和银行业危机时,应该对欧债危机三方委员会,即欧洲“三驾马车”(欧盟委员会、欧洲央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监控欧债危机,解决危机提出政策建议,筹集解决危机所需的资金方面作用巨大。银行业联盟成立后,欧洲“三驾马车”是否还应该参与到银行业救助中成为一个问题。而此前,欧洲银行管理局从成立起全面接管原欧盟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所有职能以及权责,具有对欧洲银行进行压力测试,维护欧盟内部银行业的公平、良性竞争,对于监管不利的银行可进行干预等职能。在欧盟委员会就实现真正经济及货币联盟而绘制的路线图中,欧盟委员会指出,在银行单一监管机制下,欧洲银行管理局将继续扮演其制定欧洲银行各项标准及确保一致性的角色。欧洲银行业联盟应怎样同欧洲银行管理局合作才能实现更好的银行监管、两者的权利如何协调、职责冲突如何解决等并未在已达成的协议中有清楚的交代。而欧洲银行联盟的法律定性还不清楚,同欧洲其他国家央行之间的关系如何设置也悬而未决。在监管权力上交欧洲央行后,在自身权利受损的情况下,各国原有的监管机构是否能够与欧洲央行进行合理分工、有效配合,实难保证。非欧元区成员国银行如何加入银行业联盟,未

加入统一监管机制的非欧元区成员国的利益应如何平衡,这些问题也未有定论。可以预料到,未来在欧盟各机构之间、欧盟各国之间、欧元区国家与非欧元区国家之间将在金融权力的重新分配中展开激烈争夺。与统一的货币政策不同,在欧元区成立之前,已经有了欧洲货币联盟长期的合作基础,欧洲银行监管需要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文化。

银行处置权问题。在设定的欧洲银行业联盟中,在金融部门拨款的基础上,银行业联盟将绕开主权国家对问题银行进行注资、援救,同时还具有处置倒闭银行的权利,从而打破银行同主权之间的恶性循环关系,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护纳税人不受波及。显然,银行处置将涉及到损失在不同国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除经济利益外,还存在内在的政治选择,或应在欧洲稳定机制下建立辅助清算机构。此外,由于银行处置只是口头上奉行股东责任和债权人分担原则,银行处置在多大程度上能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不得而知。德国伊福经济研究所(Ifo)所长汉斯·韦尔纳·辛恩和日内瓦大学教授哈拉尔德·豪就指出,建立银行业联盟的计划或许会进一步让不良私人债务向公共资产负债表转移。有关银行处置方案的提议不是一道防火墙,而是一条“引火通道”,会使债务危机的“火焰”蔓延至欧洲其他政府预算。把减值损失强加到纳税人头上,将使稳健国家滑入不稳定之中。有鉴于此,有关银行处置的条例应得到改进,否则反而会适得其反。

财政支持问题。欧洲银行业联盟拟设立存款保险机制,以保护储户利益。此外,还须设立银行处置基金,以自主救助受困银行,处置倒闭银行。但基金和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及数额值得考虑。如果得不到财政支持,欧

洲存款保险作用甚微,只能应对小型危机,一旦发生了资金规模超过银行存款保险金的大型危机,则无能为力。而任何保险机制都存在分配上的偏差,银行体系实力较强的国家当然不愿意补贴实力较弱的国家,而使自己的资金受到侵蚀。对于这两个机制来说,资金要来自欧盟成员国金融部门的拨款。银行联盟的建立需得到财政支持,欧盟相关部门或应被授权使用占GDP一定比例的应急税收,以应对银行业危机。

银行业联盟的建立时间问题。根据欧盟委员会主席巴佐罗的“路线图”,为了及时应对欧元区危机,促进欧盟金融体系稳定,避免重蹈覆辙,欧洲银行业联盟应在2013年建立,法国也呼吁迅速推进银行业联盟改革,法国财长莫斯科维奇2012年9月16日就表示,应快速推进,不能浪费解决欧债危机的时间。而德国则认为缓慢、稳步推进改革才是恰当的做法。德国希望能够夯实基础而循序渐进,欧洲银行业联盟的建立也应该是分步骤进行,不能急于盲目推进,在欧洲银行业联盟框架尚不完善时,盲目求快。然而,由于各方在构建银行业联盟诸多问题上存在分歧,欧洲银行业联盟一直举步维艰。根据后来的路线图,建立银行业联盟的第一步,即银行单一监管机制,将在2014年3月正式实施。但实际上是一拖再拖,2014年底能够开始就不错了。当然,尽管欧洲银行业联盟的建设进度已经严重落后于计划,但究竟是快速推进好,还是放慢脚步,步步为营好,值得考虑。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湖南长高集团)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 (一)欧盟法形成背景 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3 年11 月1 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二)欧盟法概述 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 (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 ( 1) 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 ( 2) 欧盟与第三国或国 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 3) 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是欧盟 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

风险控制案例分析

风险控制案例分析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风险控制案例讲座 主讲:王士俊先生 一、风险概述 风险是关乎金融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那么,什么是风险呢不确定性就是风险,看不清就是风险。而时间是检验风险的最严格的审判官,风险管理必须要经历得起时间和经济周期的考验。 王行长主管过信贷、财务、安全保卫等多个银行部门,认为银行在两项工作上不能高调。一是资产质量。这十几年来,我们的银行尚未真正经历过经济周期的考验,即便08年的金融危机也因为我们的有限开放而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资产质量的问题还远未经受考验。比如在周正毅案件中,当时王行长所在的上海分行表现出色,招行总行欲进行表彰,王行长却要求只陈述事实而不介绍经验,保持低调。二是安全保卫。我们只能说尚未发现安全事故,却不能说能够杜绝它的发生。比如93年交行分行长会议上,北京分行介绍安保的成功经验,可不久便发生大案,分行长心急如焚,突然去世。所以说:没有发现,不等于没有风险。 在本世纪初,花旗银行曾开发了一套风险组合管理工具,似乎可以取代人的管理和判断,但实践证明,再先进的模型和工具也不能取代人的作用,特别是审贷。花旗历史上也经历过数次差点倒闭的危机。比如,上世纪七十年代起,石油开采进入高峰期,石油输出国积累了大量的石油资本,资金需要出路,于是投向华尔街。华尔街的银行家们设计了无数的金融工具,并把这些资金投向拉美等地区。当拉美爆发债务危机后,美国银行业遭遇巨大打击。又

如,美国在80年代以前推行(存贷)固定利率,当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上升而原来固定的长期的低息贷款却不能调整,很多银行因此倒闭,花旗的股价也降低到十美分一股。包括08年的次贷危机中,若不是政府出资救助,花旗也可能倒下。所以说,银行的风险平时看不出来,只有在经历突发事件中才能看出平时的理念和实践如何。 因此,风险管理能力是一家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我们万丰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大同小异,通过经营风险获取收益,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成本更高,客户质量不如银行好,期限相对更长,风险肯定比银行高,所以在风险管理上要比银行更努力、更审慎、做的更好。 王行长有四句话希望和大家共勉。一是对公司负责,这是天经地义的;二是对未来负责,做金融不能追求短期行为,如民生银行的高发展、高压力、高激励和业务私有化很容易导致短期行为而出问题,于是他们通过采取授信独立审批、支行会计主管由分行派驻不受支行约束等措施,有效保证了不出和少出大问题;三是对员工负责,这是一名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要对得起员工的家庭和个人;四是对自己负责,重视自己的声誉,长期坚持自律,打造个人品牌。 风控的最高境界是问心无愧。公司评审部员工在风控岗责任大,业务部和评审部要相互配合,做好业务和风险的平衡。评审部要充分理解业务部门市场开拓的不容易,业务部门也要在拓展业务项目时认真识别风险,让项目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二、案例分析 王行长介绍了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揭示项目在实际运作中的风险。

建立欧洲银行联盟的利弊分析

建立欧洲银行联盟的利弊分析 2012-10-15摘要: 今年6月份以来,欧洲银行联盟计划取得了较大进展。 欧洲银行联盟的建立将会促进欧洲金融一体化,分离政府救助和银行救助,打破银行危机和债务危机的恶性循环,并保护存款者利益。 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增大欧洲央行的责任,增加银行监管成本,以及加大银行债务的社会化风险。 此外,在平衡各成员国利益和具体落实层面上还存在诸多困难,银行联盟还需要财政联盟相匹配,欧洲银行联盟计划的最终实现很可能会被推后。 关键词: 欧洲银行联盟,欧债危机,利弊,前景 一、概况欧债危机是主权债务问题与银行体系脆弱性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主权债务和银行业的双重危机。 目前,希腊和西班牙的债务危机迟迟得不到解决,欧洲银行业对“欧猪五国”(PIIGS)总的风险敞口占该五国银行总债务的比重已高达90%左右。 因此,救助欧洲银行业是危机救援的一个重要方面。 欧盟委员会今年6月初发布了《银行复兴及解决方案》报告。 该报告称,为抑制西班牙债务危机升级势头,阻止欧洲储户在危机影响下的恐慌情绪蔓延,严防银行业出现“挤兑潮”,欧盟委员会拟建立“欧洲银行业联盟”(European Banking Union)。 欧盟委员会草拟的欧洲银行联盟计划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确立欧元区统一的银行监管机制;

二、由各银行自行出资设立一个拯救问题银行的救助基金,可直接对银行重组进行融资支持; 三、建立一个覆盖欧元区银行的存款保险机制,在银行破产或重组时保护欧元区储户利益。 该方案提议,由欧央行负责发放银行牌照,并确保银行的资本、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符合要求。 若发现银行违反或可能违反监管要求,欧央行有权对银行采取干预措施。 6月28日召开的欧盟领导人布鲁塞尔峰会公布的草案显示,欧盟领导人将要求加强欧盟的构建,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快形成真正的经济货币联盟。 欧元区领导人一致同意将推出单一金融机构监管机制,欧洲央行将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并将可能直接参与对欧洲银行的资本重组。 同时,欧元区成员国已同意让欧洲稳定机制(ESM)直接向陷入危机的成员国银行注资。 银行业联盟也是欧盟整合的一部分,该联盟是为欧盟设计的,但对于欧元区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可以区别对待。 9月12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欧洲央行对欧元区银行实施监管的计划,作为成立欧盟银行业联盟的首个措施。 新的监管计划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赋予欧洲央行对欧元区所有银行的监管权,非欧元区的欧盟成员国银行可自主选择是否加入统一监管体系;二是新成立的银行监管制度与现有欧洲银行监管局(EBA)的监管制度并存,以确保欧洲银行监管局决策的有效性,以及保持单一市场的完整性;三是欧盟委员会设想的银行联盟应该具有单一规则和监管机制,以及单一的银行解决机制。 二、建立欧洲银行联盟的利弊分析欧洲银行联盟的建立将会促进欧洲金融一体化,分离政府救助和银行业救助,打破银行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之间的恶性循环,并保护存款者利益。

欧盟法律基本特点

其基本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如普通法系

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摘要:针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欧盟建立起了一套“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虽然为欧债危机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学界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替代性的制度设计。这些提议和构想应当引起欧盟的关注,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欧债危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一、欧盟应对“欧债危机”的举措 2009年12月,因国际3大信用评级机构短时间内相继下调对希腊主权债务的信用评级,致使希腊主权债务危机随即爆发,并相继蔓延至爱尔兰、葡萄牙、意大利等欧盟国家,成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场主权债务危机潮,即所谓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下简称为“欧债危机”)。 [1] 为应对欧债危机,欧盟及欧元区成员国召开了一系列峰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其重点为:第一,恢复欧盟和欧元区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对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及财政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促进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实体经济的复苏与增长;第三,改革并加强对欧盟和欧元区国家银行业及整体金融业的监管,以监管促稳定。欧盟有一套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还创建了一套就其自身而言前所未有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如果说欧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事前性”的、是对危机的管控和预防,那么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就是“事后性”的、是对危机的救援和弥补。这套制度在欧盟层级是以决议、指令、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和运作起来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欧盟现有条约体系的部分修改与调整。和国内法上的经济法原理相同,欧盟的金融法律制度、不论是监管制度还是稳定制度,都是以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和微观金融工具运用为最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的。 2010年5月9日,欧盟出台了总计7500亿欧元的希腊金融救助方案,这标志着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初步创立。在这7500亿欧元中,有6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有44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工具”(EFSF)。 [2]建立EFSM和EFSF是希腊金融救助方案的重中之重,也是欧盟对当时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的一次有力回应,有助于在短期内稳定欧元区金融市场并阻止欧债危机的进一步蔓延。 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也清楚地表明,至少在欧盟的政治层级,目前所建立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被认为是符合《里斯本条约》所授予欧盟委员会的权限的。EFSM 和EFSF都是根据《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立起来的。《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一成员国陷于困境,或深受由自然灾害或其不可控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困难的威胁时,根据一项欧盟委员会的动议,欧洲理事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授权欧盟对该国进行金融援助。”该条款被视作是在EFSM 和EFSF下提供金融援助的法律基础。但对该条款所做的这种解释在欧盟内部仍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伴随着危机解决的每一步进程,包括有关是否应在欧盟内建立一个永久的危机解决机制的讨论。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法律解释的争议,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在与成员国磋商建立永久性危机解决机制的可能性时,也是重点着眼于对《罗马条约》做一些必要的微调,而不是修改第一百二十五条。[3] EFSM为防控欧债危机扩散竖起第一道防线。EFSM下的欧盟贷款根据“欧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近代中国银行业发展简史

近代中国银行业发展简史 一、起步阶段 中国出现近代化的银行始于鸦片战争之后。一般认为1847年在上海开设分行的英国丽如银行是中国近代最早的银行。而19世纪后期在中国活跃的外国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有英国的汇丰银行、惠通银行、中华汇理银行,法国的法兰西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德国的德华银行,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等。 中国人自己开办的第一家银行是中国通商银行,由清末实业家盛宣怀于1897年在上海创办,利用他任督办的招商局和电报局投资,同时拉其他官僚包括李鸿章等人入股,其组织管理和营业规则均参照外商银行(主要是英国汇丰银行),设立董事会,在全国各地开设分行。该行成立之初,就被清廷许可发行银两、银两两种货币,还获得代收库银、整理币制之权。在官方的中央银行设立之后,该行才转为纯粹的商业银行。 1912-1927年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跟中国银行一起承担中央银行职责的还有交通银行。交通银行的历史同样可以上翻到清朝末年。1908年,由清政府邮传部牵头组建,为官商合股,初期目的是借款赎回被列强控制的铁路,故名交通银行。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其地位进一步上升,与中国银行一起承担共同承担发行货币、调节币制、兑换外币和代理国库收支的中央银行职责。 二、第一个繁荣时代 1927年至1928年,北伐军革了北洋军阀的命,历史进入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受江浙财团资助的蒋介石政府,也十分重视银行体系的建设。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另组建中央银行,授予其发行纸币、代理国库、经理公债、管理外汇等特权。同时,将中国银行改组为国际外汇兑换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改组为辅助工农商矿的专职银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组建中国农民银行,作为供给农业信用、发展农村经济的专职银行。至此,形成了以四大国有银行(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为基本骨架的银行体系。国民党统治后期,形成了宋子文家族控制中国银行,孔祥熙家族控制交通银行,陈果夫家族控制农民银行,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控制国有金融业的局面。 在清末和北洋军阀时代,除了官立银行之外,众多私营银行也百花齐放,并在1920-1930年代进入快速成长期,成就了中国金融业历史上的第一个繁荣期。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代,私营银行以“北四行”和“南三行”为代表,官商合办银行以“小四行”为代表。 “北四行”是指1917年成立的金城银行、1915年成立的盐业银行、1921年成立的中南银行和1919年成立的大陆银行,与北洋军阀均有一定的渊源,均以华北为业务重心,并曾一度开展广泛的协作,合办“四行储蓄会”和“四行准备库”,联合发行钞票。1927年之前,盐业银行实力最强,存款额曾一度位居全国私营银行之首。1930年代之后金城银行实力飙升,成为北四行的支柱,其存款额也一度跃居全国首位。 “南三行”是指1915年成立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07年成立的浙江兴业银行和1909年成立的浙江实业银行,后两家均为清末浙江地方金融力量组建。民国后三家银行均以上海为业务经营重心与发展基地,并多方面开展合作。1927年之前,浙江兴业银行与盐业银行并驾齐驱分列南北银行之首。1930年之后,则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金城银行后来居上,成为南北银行的老大。浙江实业银行则专注于外汇业务。 “小四行”为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1908年成立的四明商业储蓄银行、1919年成立的中国实业银行和1929年成立的中国国货银行,前三家原来均为民族资本经营,后被国民党政府改组和控股,成为官商合办银行。中国国货银行则为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之后组建的官商合办银行。

欧洲债务危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

欧洲债务危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 欧洲债务危机是由希腊债务危机蔓延而形成的。 希腊债务危机实际就是希腊政府的债务危机,是政府的开支大于收入,造成政府无力偿还而成的危机。原因有:1、税收制度不合理,偷税漏税很严重。2、财政支出过大。3、政府不能独立发行货币,即希腊政府没有权利用印钞权来制造通货膨胀,间接来提高政府收入。 由于希腊是欧元区,投资者因为希腊的危机,进而担心到整个欧元区的货币体系。故投资者大量抛出欧元(欧元下调),而美圆则相对欧元必然上涨(这是相对的)。 欧洲有一个共同的货币,有一个共同的货币政策,但是它没有一个共同的经济政府。希腊的债务和美国、日本比差不多,美国、日本没有出现债务危机是因为背后有政府在支撑这个债务,政府来为这个债务做担保,这样的话,投资者都会相信不会出现违约。 希腊就不一样,希腊自身的能力比较弱,后面也没有一个“欧元区政府”来做担保,没有机制上的保障说德国、法国法律上必须要救助希腊,所以投资者就容易担心,希腊(这样的)小国家出现违约。 欧元是超主权货币,欧盟成员国不能干预欧元汇率,希腊的债务危机直接导致欧元的贬值,欧元又继续影响到欧盟各国的经济; 欧洲债务危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恐慌情绪在全球蔓延,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希腊爆出债务危机后,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大幅动荡。截至3月28日,道琼斯指数大跌近3%,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蓝筹股指数分别下跌了近6%和5%,反映亚太地区股指的摩根士丹利亚太指数已从1月中旬的高位下跌6.5%,跌幅超过同期全球股市3%的平均水平。受穆迪关于美国国债AAA评级压力的警示,道琼斯近日跌回万点之下。 全球汇率市场动荡也进一步加剧。美元一改此前的颓势强劲反弹,在欧洲债务问题的“拉动”下,美元指数从11月底以来升值近10%,而欧元则大幅走跌,2月份,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1.7%,兑日元下跌3.2%。信贷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 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 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 —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的特征。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直接适用”(directapplicability)和“直接效力”(directeffect)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后者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的规定,见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另外,从《欧共体条约》关于条例的定义本身表明,条例也总是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属性,而指令和决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直接适用,尽管它们有可能产生直接效力。 在VanGendenLoo一案中,欧洲法院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③。《罗马条约》第177条赋予欧洲法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进行一致解释,这同时也证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利。欧洲法院还认为,《罗马条约》第169条、170条的规定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允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更有效地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个人认为,这构成了对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双重保护”。 (二)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如前所述,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互补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两者也肯定存在某些冲突。这种情况下,哪一种法优先,如何解决冲突,既关系到欧盟法的前途,又牵连到各成员国法的效力。对此,基础条约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欧洲法院通过1964年的FlamingoCostaVENEL案首次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的原则④。1970年的InternationaleHandelsgesellschaft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原则。然而关于共同体法优先原则与成员国宪法冲突的处理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为此欧盟采取了一个明智的做法—— —欧洲法院只将基本权力概念纳入欧盟法律体系中,如此既保证了欧共体法优先地位,又处理了矛盾。因此,卢森堡、荷兰、法国、英国等成员国陆陆续续承认了这一原则。⑤ (三)欧盟法的强制执行力 直接适用和共同体法优先是关于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两个原则,同时也表明了欧盟法区别于一般国际法的两大特点。同时,欧盟法也有类似国际法的一般属性,即缺乏自己的强制执行力量。那么,欧盟法是如何得到适用的呢?欧盟法适用的基本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依靠成员国的国内法院通过其国内的程序法来适用以兹弥补,即遵循“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国内法院越来越被要求应当遵守相称性等原则来保障共同体法的适用。关于共同体法的适用问题的一个重要案件是1976年的Sarrland案。从该案可以看出,对于“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欧洲法院增加了均衡性或非歧视的限制,以保证共同体法能够同国内法一样,在实际实施中得以顺利执行。 三、结论 欧盟无疑是当今世界上发展最为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其创造了一套复杂精致而又独具特色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不仅成功处理了联盟共性与其成员国个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建立了联盟权力和成员国主权统一协调的新型关系。不论欧盟的建设是否能代表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方向,研究欧盟的法律体系及其特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东亚和世界其他地区有益借鉴。 注释: ①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407. ②曾令良著.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80. ③SeeCase26/62VanGendenLoos[1963]ECR1. ④SeeCase6/64Costa(Flaminio)v.ENEL[1964]ECR585. ⑤卢森堡、荷兰认为条约优先无异议,而当时的其他四国在1970年以后逐渐接受;意大利在1973年的有关判决中,才承认欧共体条约优于时间在后的国内立法;.法国在1975年普通法院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而其行政法院在1989年才承认此原则;英国直到80年代中期基本接受欧共体法优先;德国直到今天仍未明确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于德国法,但司法实践及学理上承认.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张小华[1][2] ([1]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欧洲联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共体的创建及欧盟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许多全新的实践,并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表明欧盟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直接效力原则效力优先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2-129-01 政法行政 129

浅析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

浅析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 商业银行是随着近代西方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产物。中国在鸦片战争以前不存在银行等近现代金融机构。中国出现近代化的银行始于鸦片战争之后。 一、起步阶段(1840—1897年) 1.银行业发展概况 (1)第一家近代银行:1847年,英国丽如银行分行——第一家在华设立的 外国银行。 (2)在华外国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兴起 19世纪后期,在中国活跃着多家外国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形成外商银行 独大的局面。如:汇丰银行、中华汇理银行、法兰西银行、德华银行等等。 (3)传统金融机构与近代金融机构并存。钱庄、票号等类似银行的传统金融机构与在华外国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并存。 2.影响 对中国传统金融业造成巨大冲击,虽是帝国主义在华攫取经济特权和经济利益的工具,但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的近代化,近代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开始影响中国金融业。 二、发展、兴起、受冲击及遇危机阶段(1897—1949年) (一)第一家中国人自办银行的出现 1897年,盛宣怀在上海创办中国通商银行。 官督商办,官僚资本与商人资本共同入股。 组织管理与营业规则参照外商银行,设立董事会,在全国各地开设分行。 被清王朝朝廷许可发行银两、代收库银、整理币制。不是纯粹的商业银行。 (二)华商银行、外国银行与传统金融机构并存 1.因不适应历史发展,票号已消失。钱庄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仍然存在。 2.多家华商银行设立:大清银行设立,中国通商银行转型为纯粹的商业银行。1908年,设立交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均采取官督商办、官僚资本与商人资本 共同入股的形式。众多私营商业银行的设立。 (三)华商银行的兴起和中国银行业的繁荣 1.四大国有银行的形成 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为基本骨架,四大银行为专职 商业银行。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控制国有金融业。 2.私营银行的快速成长(1920年—1930年) 民族工业崛起,帝国主义放松对中国的侵略。 私营银行以“北四行”和“南三行”为代表,官商合办银行以“小四行”为 代表。 “北四行”是指1917年成立的金城银行、1915年成立的盐业银行、1921年成立的中南银行和1919年成立的大陆银行,与北洋军阀均有一定的渊源,均以 华北为业务重心,并曾一度开展广泛的协作,合办“四行储蓄会”和“四行准备库”,联合发行钞票。 “南三行”是指1915年成立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07年成立的浙江兴业银行和1909年成立的浙江实业银行,后两家均为清末浙江地方金融力量组建。 “小四行”为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1908年成立的四明商业储蓄银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朱雪忠柳福东 关键词: 欧盟/商标法/协调/“一国两制” 内容提要: 在欧盟,既有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又有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即共同体商标条例,并设有将这两种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该机制的核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优先注册权制度,即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或者同时又是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或者优先注册其他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二是转换申请制度,即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三是共同体商标特有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欧盟所建立的这种复式商标法律制度及其协调机制,对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大陆、XX、澳门和XX四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欧盟的商标法律制度是一种复式的制度体系,包括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和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并设置有使这两种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欧盟与其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协调机制的建立,在全世界X围内开创了一种协调商标法律制度的新模式,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商标法律制度时不可不读的“参考书”。

一、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的制度模式 (一)商标权的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因而,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1]可见,法律冲突之成立,有赖内国对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由于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有限,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域外效力,[2]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权。这意味着,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并予以保护。[3]但这也并未突破工业产权之严格的地域性。因为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的知识产权”。[4]其实,正是由于解决知识产权域外保护问题的迫切需要,加上以法律冲突之一般方式,难予妥善解决,乃不得不借助于条约。而在一些地区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有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公约,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也只有在此时,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域外保护的矛盾才得到真正的缓解。

欧债危机时间表及大事记

欧债危机时间表及大事记 2008年10月冰岛主权债务危机浮出水面。 October,2008 Iceland sovereign debt crisis emerging. 2009年10月4日希腊政府换届,巨额财政赤字浮出水面。 October 4,2008 Changing the term of office in Greece with the emergence of large fiscal deficits 2009年12月全球三大评级公司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下调希腊主权评级。 December,2009 The world's three major rating companies Moody, Standard & Poor and Fitch downgraded Greece's sovereign rating. 2009年12月11日希腊政府目前表示,国家负债高达3000亿欧元,创下历史新高。 December 11,2009 Greek government reported that the national debt had reached 3000 billion euros, a new record. 2009年12月15日希腊发售20亿欧元国债。 December 15,2009 Greek government offered $20 billion government bonds. 2009年12月17日希腊数千人游行,抗议财政紧缩。 December 17,2009 Thousand of people marched in Greece,protesting against austerity. 2009年12月23日希腊通过2010年度危机预算案。 December 23,2009 Greek government passed through FY2010 budget. 2010年1月6日希腊政府承诺出台145亿美元减赤方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标准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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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4 1、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史(B)。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美国商法典》 2、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立法是(A)。 A.《煤炭经济法》 B.《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 C.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D.《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3、苏俄专门负责审理反革命案件的司法组织是(D)。 A.人民法院 B.人民法庭 C.最高法院 D.特别法庭 4、1868年,明治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是(B)。 A.《大宝律令》 B.《假刑律》 C.《新律纲领》 D.《改定律例》 5、在日本法制西化的过程中,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先后模仿的体制是(C)。 A.先德国后法国 B.先法国后美国 C.先法国后德国 D.先美国后英国 6、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的是(B)。 A.《大宝律令》 B.《养老律令》 C.《御成败式目》 D.《贞永式目》 7、标志欧洲联盟由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由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完成的是(A)。A.欧洲联盟条约 B.巴黎条约 C.罗马条约 D.单一欧洲条约 8、(A)是欧洲联盟最重要的立法、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 A.条例 B.指令 C.决定 D.欧洲法院判例 9、赋予日本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的是(A)。 A.1946年日本《宪法》 B.《明治宪法》 C.《裁判所构成法》 D.《裁判所法》 10、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是(A),其在欧洲联盟中居于中枢地位。A.理事会 B.欧洲委员会 C.欧洲议会 D.欧洲法院 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的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2、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 3、德国《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15日刑法典》废除了死刑,将无期徒刑定为最高刑。(√) 4、日本明治维新前的法律属于中华法系。(√) 5、1924年苏联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6、俄罗斯联邦法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 7、欧洲联盟法的基本渊源是基础条约、欧洲联盟国际协定。(√) 8、德国1877年《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9、苏维埃国家的诉讼制度大量借鉴了资产阶级诉讼制度重的法律原则,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十分接近。(×) 10、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不是欧洲联盟法的渊源。(×) 1、《魏玛宪法》 1919年德国召开国民议会,改组政府,在魏玛召开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即《得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是西方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得比较详尽的一部宪法。 2、罗斯真理 公元11世纪,为适应封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统治者陆续颁布法规并对习惯法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成古代罗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献《罗斯真理》。《罗斯真理》虽未包括当时的全部法律规范,但它描述了当时的社会制度,各等级的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和刑罚的种类以及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基本特点是贯穿了封建特权的原则,反映了氏族制度解体和封建关系形成及发展的历史过程,成为俄罗斯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并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

欧洲银行发展史

欧洲银行发展史 摘要: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的 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银行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 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本文以欧洲银行业的发展史作为研究的对象,重点考察了银行业在欧洲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这些考察的基础之上,论文还尝试对银行业这一中世纪新兴的金融和经济力量与不同时代的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梳理,试图说明在由中世纪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各阶段的社会变动中,银行业所受到的影响,考察在社会总体形势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形之下,银行业适应变化的新环境的过程。 关键词:银行业;欧洲经济;欧洲社会历史

引言 欧洲是银行业最早出现的地方,主要出现在当时的世界商业中心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1580年成立的威尼斯银行通常被认为是最早使用“银行”名称经营业务的。英语中银行一词“bank”就是由意大利语的“BanCa”演变而来的,原意是交易时用的长凳、椅子,当时银行家的前身——“坐长板凳的人”发现,可以把客户暂时滞留在他们手上的钱贷放出去,赚取利息。于是后来这些银行家们就开始有意识地吸收别人手上的闲钱,并支付给储户一定的利息,然后他们再把吸收的钱贷放给急需用钱的人,收取更高的利息,从中赚取差价。这种存贷款业务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最早的商业银行业务,这种新的行业也就是早期的银行业。 而银行业究竟在何时出现,我们只能推出大致的是中世纪晚期的欧洲,其具体的时间很难确定,因为从“坐长板凳的人”到钱币兑换商再到银行家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刻意为之的结果,它是在商业贸易长期发展的过程过程中,缓慢演变而来的,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一、文献综述 有关中世纪银行研究的学术史综述,必须置于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研究的大背景中予以考察,方能得到较为全面的认识。20世纪30年代,对于中世纪以及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的经济史研究来说至关重要。此时的经济史早己经发展成为一门繁盛的学科,有许多学者投入到对西方经济增长起源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方面。比较著名的学者包括亨利·皮雷纳,基诺·卢查托和阿尔弗雷德·多伦。其中,尤以比利时学者皮雷纳对中世纪城市的研究而闻名于世。 总体看来,早期的经济史研究多偏重于描述,而非技术性的分析。换句话说,早期经济史家并没有充分运用源自经济学自身的方法来研究经济史。他们的研究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方向:意大利历史学家,被一些学者称为经济法律学派,他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确定不同的经济利益群体,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公社政治;制度经济学派,尤以德国历史学家为代表,他们集中讨论经济组织与活动的法律问题;第三种学派可以被称为“空想家”,这些人受韦伯和桑巴特的影响,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抽象的资本主义精神,并进而研究企业家与某些近代观念,如文艺复兴时期的个人主义观念的关系问题。总体而言,所有这些研究都集中于对外在经济活动的研究,而对于经济理论以及经营技术方面的研究则付之网如。’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缺乏经济史方面的专业人士,经济史的研究对于历史学和经济学,对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依赖性依然很强。这种依赖导致经济史研究的二元性,使得经济史的主题长期以来被分为两个板块:历史学家主要对工业革命之前的时期比较感兴趣;而经济学家主要的兴趣点都集中于工业革命之后的时期,发展的连续性因而受到损害。历史学家因为对新经济分析方法缺乏理解,而经济学家对于最近的历史研究又所知甚少,由这些人来从事经济史的研究,难免具有某些不足之处。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格拉斯教授指出,补救的办法在于推动经济史研究的专业化。 二、未曾中断的货币经营活动 (一)庄园经济下的信贷活动 罗马帝国晚期,欧洲城市生活与商业发展原本已经处于衰退的趋势之中。蛮族的入侵导致状况进一步恶化。欧洲社会逐渐倒退到以农业为主的庄园体制之下。它是以土地为基础的经济单位,产生于动荡的乱世之中,目的是为了保证每个成员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在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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