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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x〕89号)和《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x〕23号),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深化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到x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保持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力争到x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突出建成区和开发园区,以扬尘、工业废气、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油气和餐饮油烟、废弃物焚烧等污染治理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严格执行省制定的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逐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

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不再审批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限制审批表面处理、铸造、合成革等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x年,在完成“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基础上,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严格依法取缔小化工、小造纸、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

5.持续推行清洁生产。加强钢铁、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x年底前,

完成60%以上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x年下降5%以上;x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要求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到x年,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比x年下降30%以上。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x年,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x年降低20%左右,开发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7.建设生态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鼓励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大中型节能环保企业,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8.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新能源。加快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储存配气设施建设,到x年争取实现管道供气。

9.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区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预测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的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到x年,全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10.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禁止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11.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

1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分布式能源、太阳能等规模化应用。

(三)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

13.强化城区扬尘治理。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落实物料堆场、储煤场防风抑尘控尘措施。增加城区道路施工洒水频次,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格实行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于x年底前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14.整治餐饮油烟污染。x年底前,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调整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城区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室内无炭烧烤;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行为。

15.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x年底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出台相关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16.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x年底前,建成区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x年底前,建成区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加强锅炉行业管理,对违规新建的锅炉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拆除。着力推进城区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17.严禁废弃物露天燃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它产生烟粉尘物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建立区、乡办、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秸

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x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0%以上,x年力争达到80%以上。

18.加强城区生态建设。充分考虑产业、人口、交通、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城区发展规模,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编制城区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区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区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x年,基本完成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和城区周边绿化,加快闲置土地的临时绿化。x年底前,完成区主干道两侧裸露土地的绿化;x年底前,完成主城区所有裸露土地的绿化、硬化。

(四)加强工业废气处理

19.严控颗粒物排放。x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铸造等重点企业,完成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强化重点行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粉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运输过程中扬尘专项整治,落实防尘抑尘控尘措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燃料应使用清洁能源,对未履行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

20.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x年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x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中所有治理项目。推广使

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21.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x年底前,建成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实现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x 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

22.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x年,淘汰35%的黄标车,其中,x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累计淘汰达到50%以上;x年,累计淘汰55%的黄标车,其中,x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部淘汰;x年,累计淘汰75%黄标车;x年,全部淘汰黄标车。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及其他“冒黑烟”车辆和超标车辆的整治力度,责令其限期治理。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23.提升燃油品质。x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x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流通准入审查关,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

法生产、销售行为。x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24.推广应用新型能源汽车。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25.大力推广绿色交通。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推进城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城区交通管理,推进公交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x年底前,公共交通在城区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26.加强组织领导。区管委成立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27.明确责任分工。区管委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总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举措,抓好落实。

28.强化企业治污。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坚持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29.严格考核问责。区管委与各乡办、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区管委制定考核办法,对各乡办、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区管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区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相关乡办、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经济政策

30.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资、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区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执法监督经费,将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区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基本建设投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

3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32.落实价格税收政策。落实除尘电价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各项税收政策。

(三)健全制度机制

33.建立相关制度。制定出台扬尘、燃煤锅炉整治、餐饮油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管理办法。

34.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停,并进行跟踪和督查。对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环境执法职能,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高执法装备能力。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应急保障和科技支撑

35.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试运行,x 年正式运行并发布数据,x年底前全部实现联网。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6.强化科技支撑,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烟气治理、有机废气净化等新技术、新设备。

(五)加强宣传教育

37.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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