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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酒政发[2008]82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7

【实施日期】2008.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公厕。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广场、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办公楼群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区公厕的规划和设置标准

第五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

行编制。

第七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

(二)主次干道两侧;

(三)住宅小区及车站、展览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八条设计和建造公厕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独立式公厕与其它建筑物的间距应在5米左右。

(二)公厕入口处及其附近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厕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独立式和附建筑式公厕周围应当绿化、美化。

(三)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厕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厕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建设和维

酒泉的基本概况

酒泉的基本概况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酒泉的基本概况酒泉市位于甘肃省西北部河西走廊西端的阿尔金山、祁连山与马鬃山(北山)之间。甘肃省名“肃”字由来地。东接张掖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南接青海省,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接蒙古国。东西长约680公里,南北宽约550公里,总面积19.2万平方公里,占甘肃省面积的42%,全市辖“一区两市四县”(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和阿克塞县),有汉、蒙、哈萨克、回等40多个民族,总人口110万人。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肃州区,邮政编码:735000,电话区号:0937。整个酒泉市行政区域东接甘肃省张掖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南接青海省,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接蒙古国。东西长约680公里,南北宽约550公里,总面积19万1200平方公里,占甘肃省面积的42%。城区面积 76.4 9 平方公里(不含嘉峪关),城区规划总面积273平方公里(不含嘉峪关规划的260平方公里)全省第二大。酒泉市人口合计110万(2010年)其中城市人口70万,城镇化比率64%。在全省14市中排名第3,前2名依次为:兰州、天水、接下来是酒泉。酒泉城区人口40万人,在甘肃仅次于兰州,天水。全区共辖肃州区、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代管敦煌市、玉门市,市政府驻肃州区。全区有汉、蒙古、哈萨克、回等24个民族。酒泉人在浩漠奇山里创造了新时代壮美画卷:酒泉大地拥有15万公顷耕地、466.3万公顷牧草地。在48个矿种的572处矿床中,举世无双的矿产令人惊心羡慕,其中塔尔沟钨矿为亚洲第一大钨矿,老君庙则是我国最早的天然石油基地,黑沟铁矿被酒泉的铁山精神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并与酒钢之魂一齐写在了共和国的工业史上。夏、商、周、春秋战国到秦,古老的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酒政发[2012]109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7 【实施日期】2012.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酒政发〔2012〕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抢抓中央和省上支持草产业发展的政策机遇,发挥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推进草产业发展,为全市草食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草产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6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思路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启动振兴奶业苜蓿产业发展行动、完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内容、实施黄土高原综合治理规

划等重大项目发展机遇,结合我市做精第一产业总体部署,按照"扩大规模、拉长链条、做强产业、提高效益"的思路,用产业化的思维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谋划草产业发展,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以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组织化为方向,以农业结构调整、技术支撑和工作创新为动力,加强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进推广以优质苜蓿、甘草为主的优质牧草,大力发展规模正茬种草复种套种牧草,着力培育牧草市场和兴办加工龙头企业,深挖粮食秸秆饲料化潜力,培育发展名优精制草品,不断推动全市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把我市建成草业大市、草畜强市。 发展思路:一是突出规模,以合作社、小农场为主体,大力发展以苜蓿为主的优质高产牧草规模化种植;二是充分挖潜,利用小麦、孜然和葡萄、啤酒花等作物空闲期,扩大牧草复种套种面积;三是提质增效,以提高秸秆转化利用率为目标,加快粮食秸秆饲料化步伐;四是培育龙头,以外向型商品牧草生产为主,发展一批有竞争性的大中型牧草

酒泉机构编制网―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

酒泉机构编制网―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严控总量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交流推进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甘办字〔2016〕8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个数 1.严控机构审批。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共服务等涉及的重点机构编制事项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市、县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和研究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对新增工作任务确需设立机构及部门新增内设机构,坚持机构“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原则办理,所需编制从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2.规范机构设置。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置、提高机构规格,严禁将自收自支、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直接转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机制,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不得“借壳”行政机构转换“身份”,不得承担行政职能。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3.优化资源配置。按照“控总量、优结构、保重点、促发展、增活力”的要求,加大动态调整力度,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借助“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任务不饱满和职能职责消失的事业单位,撤并收回编制资源,充实到新设立机构和职能增加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部门单位中。 二、用足用活现有编制 1.严控人员编制总量。要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有增有减、增减平衡”的要求,新设立机构原则上不新核增编制,确需增加编制的,一律从单位、系统、行业内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彻底改变新增一项业务、开展一项工作,就要新设立一个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做法。市编办对县(市、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和结构控制,确保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内。 2.加大内部挖潜力度。逐步建立和鼓励市县两级在总量内跨部门调剂使用编制,加大动态调整、余缺调剂力度,把有限的编制资源向事关全局的中心工作、重点领域、基层一线倾斜。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科学合理使用空编,机关事业单位要预留10%左右的空编用于补充急需人员。满编或空编不足10%的单位,不再新批准使用空编,待单位自然减员达到空编比例,方可申请使用空缺编制。 3.推行购买公共服务。积极促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将原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16]201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酒政办发〔2016〕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酒政办发电[2016]247号)要求,近日,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再次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健全,登记职责、人员已全部划转到位。为解决人员不足问题,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肃北县招录临聘人员17人充实到登记岗位,全市

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达到114人;各县(市、区)全部完成了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登记机构均与房管部门签订了资料移交协议,肃州区房屋登记电子数据和肃北县房屋登记纸质资料已全部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其它县市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移交正在有序推进;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软件已完成采购并部署到位,阿克塞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金塔县信息平台硬件设备已采购安装,通过对软件系统的调试、运行,完成了登记发证系统的流程再造;阿克塞县、玉门市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已完成80%,敦煌已完成数据整合建库项目采购,其它县市区正在加快实施招标采购,积极推进数据整合;阿克塞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已颁发了首批不动产权证,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48本,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酒泉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酒泉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 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14]206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酒泉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4〕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酒泉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联系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总召集人:柴绍豪副市长 召集人:魏瑜德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俊华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杨青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晋涛市委农办副主任 刘中华市编办副主任、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吴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铁航办主任 张学谓市教育局副局长 贾福祥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顺虎市民政局副局长、市老龄办主任 周燕冰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政礼市人社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 田延钦市建设局副局长 白树锋市房管局副局长 马德敏市农牧局副局长 熊云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建华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曹志润市工商局副局长 孙东市统计局副局长 翟文艺市信访局副局长 魏志强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高建平市扶贫办副主任 王弘丽市总工会副主席 梁力市残联副理事长 黄彦成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席多英市地税局副局长 马雪峰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副队长 赵志国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王新红酒泉银监分局副局长 任玉涛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酒泉审计中心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全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城乡低保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之间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按照会议召集人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会,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通报,以及有关会务工作;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宜的落实;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酒政发[2008]82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7 【实施日期】2008.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公厕。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广场、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办公楼群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区公厕的规划和设置标准 第五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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