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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全文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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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必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健全制度、统筹规划。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四)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

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五)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

(六)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研制、发射系列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环境卫星后续星并组网运行;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

三、全国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

(八)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九)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

(十一)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十二)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

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三)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十四)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十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统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十七)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

(十八)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环境保护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国

内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能力。

(二十)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加快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城市管理处罚条例

增盛镇城镇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道路两侧建筑物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

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溺或乱倒粪便、乱扔污物、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史伯对桓公问

史伯对桓公问 教学要点 1、了解《国语》 2、写作背景及主要人物介绍 3、阐述“和”“同”的深刻含义 教学难点 1、“和而不同”的思想 2、语言言简意赅 教学过程 一、导语设计 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文化软实力建设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是满足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的需求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它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中华文化中,建构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这不是外交上的辞令,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亘古亘今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的开发和创新。和谐、和合是中华人文精神的精髓和首要价值。和谐、和合是中华人文精神的精髓和首要价值,也是传统文化思想的精粹和生命智慧。上下五千多年,纵横中外西,中华民族始终以贵和贵合的和谐为价值目标和评价体系。和是和谐、和睦、和平、和善、中和、祥和;合是合作、化合、结合、合理、融合、联合、合度等。 春秋战国时期,和谐、和合便成为百家“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的同归、一致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华文化所追求的一种境界。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开出把天人共和乐作为“大本大宗”的万物化生根据的形而上路向;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开出“和为贵”,天人共忧乐的人格理想实践的人间世路向;以管子、墨子为代表的“和合故能谐”,修养道德化解父子兄弟怨恶的伦理论路向;以《易传》为代表的开出“保合太和”、万国皆宁的和合生生路向;以荀子为代表的开出音乐使人和敬、和亲、和顺的情感论路向。使中华和谐、和合文化呈现绚丽多姿、大化流行,生生不息的状态。 从文明冲突到文明对话,表现了世界人民祈求和平发展的意愿 当今世界,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的冲突和危机。概而言之,有人与自然的冲突带来的生态危机,人与社会冲突产生社会危机,人与人的冲突而有道德危机,人的心灵冲突产生精神和信仰危机,文明冲突带来价值危机。无论那个国家、民族,还是集团、个人,都受此冲突和危机的影响,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如何化解人类共同面临的五大冲突和危机?已是各国政府、民间、有识之士思考的重要课题。假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直接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社会文明程度.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大到生存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涉及千家万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开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日益重要。?一、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综述? (一)城市承载功能不足,总体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大量人口从农村集中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新增人口的整体素质与城市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上,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达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类岗位的技术要求;文明修养上,观念意识、言行举止等诸多方面,层次较低.? (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命令与依法管理并存、严格执法与暴力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主要表现在,是管理观念上的“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还未真正扭转过来,还未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隔、纵横交错,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中往往相互推诿,削弱了行政效率。城管部门责大权力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执法手段上的不足。城管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实施措施. (三)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建设现代化城市必然需要文明程度较高的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然而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流动人群多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当个人私利受到影响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约束机制难以形成。?二、应对措施初探?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服务性等特点,我们应当从宏观的角度,以开阔的视野去看待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提高执法效率,全面提升执法水平。?(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就是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它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将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到处理城市各类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强化执法力度,尤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公正,杜绝情绪执法、人情执法;二是要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并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有效约束执法行为,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管理对维护城市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城市政府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以法治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破除重建轻管的传统观念,实行建管并重,突出城市管理,在强调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到位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城管网络体系。?(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善执法环境 着力发挥宣传教育对预防违规、违章现象发生、赢取公众理解与支持、改善优化执法

2020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020 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 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20xx 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关注焦点 焦点1 执法范围 包括工商、交通等6 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城管的执法范围,尤其是其行政处罚权如何划分,一直存有争议。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严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为了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只是表述不同,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办法》对集中行使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办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焦点2 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长期以来,公众关于城管执法行为手段的争议频出。对此,《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xx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

大学语文课后习题答案

《樊迟、仲弓问仁》 一、简述孔子仁学思想的主要内涵。 “仁”的思想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从本文所辑录的内容来看,“仁”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彼此相爱的伦理关系——“爱人”。孔子将“仁”确定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准则,并围绕“爱人”的内涵,构造了仁学的思想体系。孔子的“仁”还包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这就是推己及人:别人与自己一样是人,因而应当像尊重自己一样地尊重别人。所以“恕”其实也就是“爱人”之仁。孔子从未给“仁”一个固定不变的定义,而是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结合具体事例谈论“仁”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只有对相关内容进行综合理解,才能全面了解与把握“仁”所具有的本质特性。 二、从本文节选的内容可以看出《论语》的语言具有哪些特色?语句简洁,文辞闲雅,意蕴丰厚。 三、《论语》对今天的我们,是否还有学习、择取的价值? 孔子思想包罗万象,博大精深,中国文化发展的所有丰富性特征都可以从孔子那里找到根源。《论语》集中地体现了孔子的思想,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类社会生活问题的各个方面,对中华民族的心理素质及道德行为起到过重大影响。《论语》中虽有些许糟粕或消极之处,但它所反映出来的两千多年前的社会人生精论,富有哲理的名句箴言,是中华民族文明程度的历史展示。今天我们对自己的民族精神及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反思,这一民族文化的精粹,更值得人们重新认识和探索它的不朽价值。

《兼爱》 一、比较儒家“仁爱”与墨家“兼爱”思想的异同。 在先秦诸子,中墨家学派,可谓是与孔孟儒学比肩而立的两大思想流派。儒家讲“仁爱”,墨家讲“兼爱”,成为古代人道主义思想的两种主要形态。他们共同的地方是都提出”爱人”的主张。不同的是,儒家仁爱建立在“亲亲”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认为只有在爱有差等的前提下,才谈得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墨家反对儒家仁爱理论中的那种分亲疏、分等差、分厚薄、由近及远的仁爱思想。墨家认为,这种有差别的爱,正是造成天下之人不相爱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本文在语言与说理方面有何特色。 语言质朴充实,不重文采。文辞不加修饰,能就近取譬,浅近通俗,重在以理服人。说理具有严密的逻辑力量论辩一气呵成,气势非凡。 三、今天应如何看待墨子的兼爱思想? 墨子认为,兼爱互利是为治之道“兼相爱”并不否定自爱,而是把自爱与相爱结合起来,力求使自利与互利两不偏废,在这种爱意融融的相互义务性关系中,天下才能实现和谐、富足。墨子的这种兼爱思想是一种达致和谐的崇高理想,至今仍有其不可抹煞的思想内涵和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当今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齐桓晋文之事》 一、谈谈你对孟子“仁政”思想的理解。

关于城市管理的难点及问题

关于城市管理的难点及问题 xxxx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为一名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谈目前我们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点与难点问题。 一、城管职能的不断扩大化带来管理难度,从最初的市容环卫到城建监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都说明城市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而一些应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应该管但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执法局,致使“城市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现在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需要“执法”的现象和行为,大都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甚至不作为有直接关系,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 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城市管理的职能是扩大了,但事实上“城市管理”又处于一个无确切的法律依据的状态,城市管理部门正在行使的有关职权如无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授权,均属违法行为,而且作为街道和社区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是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任务,处理绝大部分具体的事务,而且市、区政府对卫生考核也是以块为主,虽然近两年来,城市管理执法权有下移的趋势,但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往往街道无权管,无能力管理,执法权限有限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对驻地单位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协调难度比较大,有许多群众举报,按属地管理属于街道,但街道无直接的执法权,更没有处罚权,只能督促,就出现了管而不理的现象,给正常管理工作开展带来被动。 三、城管工作中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大都不能较圆满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城管执法面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这些下岗、失业、拆迁失地人员有的家庭确实困难,自身又无任何技能,靠做小买卖维持行计,因城管执法人员断其“活路”,故拼命阻拦;二是有些是因执法人员态度强硬,引起被管理人员的的反感,而导致推搡、撕拆;三是有些屡教不改的商贩因多次被处罚或货物被扣押没收,对城管执法人员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正是由于城管执法内容,对象及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原因的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被管理人发生摩擦在所难免,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出现暴力抗法后,自己又解决不了,求助公安派出所,但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0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就推进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总体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方面行政处罚权随改革工作的进程逐步集中到位;2017年10月底前,数字城管平台建成并运行;到2020年,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人民满意度显著提升。 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权责明晰。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划清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2、集中执法,精简高效。整合行政资源,推行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3、完善制度,规范用权。立足工作实际,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4、公正文明,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惠民便民举措,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修订)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修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 (2013年12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的公共绿地内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赔偿损失的,应当通知园林部门在5日内提出赔偿标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并在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将赔偿金上交国库,将有关资料移交园林部门。”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即 “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

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出店和占道从事烧烤、大排档等餐饮经营,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即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即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专升本类试卷]广东专插本(大学语文)模拟试卷49.doc

[专升本类试卷]广东专插本(大学语文)模拟试卷49 一、单项选择题 1 《左传》最擅长的是叙写( ) (A)心理 (B)环境 (C)对话 (D)战争 2 ( )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国别史。 (A)《春秋》 (B)《国语》 (C)《左传》 (D)《尚书》 3 在诸子散文中语言简短而比较整齐,部分整章用韵的是( ) (A)《论语》 (B)《孟子》 (C)《老子》

(D)《庄子》 4 《楚辞·九歌》的体式是( ) (A)论体 (B)赋体 (C)骚体 (D)七体 5 在汉初思想家中忧患意识最为深浓的是( ) (A)贾谊 (B)董仲舒 (C)王充 (D)陆贾 6 按照《史记》体例,全书的纲领是( ) (A)本纪 (B)世家 (C)列传 (D)表

7 “赋”作为文体的名称,最早见于( ) (A)《赤壁赋》 (B)《赋篇》 (C)《李夫人赋》 (D)《归田赋》 8 在李白的近体诗里,艺术成就最高的是( ) (A)歌行 (B)乐府 (C)绝句 (D)律诗 9 陶靖节的原名为( ) (A)陶元亮 (B)陶彭泽 (C)陶渊明 (D)陶潜 10 影响杜甫思想最大的是( )

(A)道家 (B)墨家 (C)儒家 (D)佛家 11 下列属于晚清“四大谴责小说”的作品是( ) (A)《聊斋志异》 (B)《孽海花》 (C)《儒林外史》 (D)《金瓶梅》 12 《闲情记趣》的作者是( ) (A)吴伟业 (B)顾炎武 (C)沈复 (D)袁枚 13 张洁是我国当代著名女作家,著有长篇小说( ) (A)《方舟》

(B)《祖母绿》 (C)《沉重的翅膀》 (D)《爱,是不能忘记》 14 被誉为“抒情的人道主义者,中国最后一个纯粹的文人,中国最后一个士大夫”的作家是( ) (A)汪曾祺 (B)朱光潜 (C)启功 (D)余秋雨 15 《二月兰》的作者是( ) (A)张洁 (B)季羡林 (C)陈启佑 (D)从维熙 16 1963年8月28日,在林肯纪念堂前,马丁·路德·金演说的题目是( ) (A)《我有一个梦想》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制思考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的法制思考 2004级法律本科梅岭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实施“横向集权、归并综合、纵向放权、重心下移”的改革,符合城市政府转变职能、转换机制、强化法制管理的时势需求,从一开始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并且首先被正在积极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赞同,从而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成为不可遏制、厚积薄发的时代主潮流。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已经并在继续取得成功,逐步走向成熟。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理论走向实践,分权转向集权、局部推向全部时,不难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成功与否,通常取决于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国家政权的认可、支持程度以及社会民众的承受程度。冷静反思、深刻解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已显现的诸多体

制、机制、法制内在的问题,将有助于城市政府改革深化,有益于明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理性化、法制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化表述,应当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它出典于1996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正式见之于同年的国务院(1996)3号文件《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并在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2002)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相对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得到科学、系统、充分地阐述与诠注。 行政执法本质上是公共职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权则是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实践共同表明:公共职权运作的流程再造不仅具有可能性、可行性,而且极具需求性、迫切性。适度整合公共职权的运作组合,可以优化行政资源的科学效能。行政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适度分离,权权制衡,并不改变其

大学语文历年真题

2017年广东省本科插班生考试大纲《大学语文》 (1)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大学语文》历年真题 (8) 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大学语文 (8) 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大学语文 (11) 广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大学语文 (14) 广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大学语文 (17) 广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大学语文 (20) 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大学语文 (23) 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大学语文 (26) 参考答案 (29) 2010年广东省专插本考试《大学语文》试题答案 (29) 2011年广东省专插本考试《大学语文》试题答案 (30) 2012年广东省专插本考试《大学语文》试题答案 (31) 2013年广东省专插本考试《大学语文》试题答案 (32) 2014年广东省专插本考试《大学语文》试题答案 (33) 2015年广东省专插本考试《大学语文》试题答案 (34) 2016年广东省专插本考试《大学语文》试题答案 (36)

2017年广东省本科插班生考试大纲《大学语文》 Ⅰ考试性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是由专科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的成绩,按照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科插班生考试应有较高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 Ⅱ考试内容 一、汉语基本知识 1.了解文言文一词多义现象,理解文言实词古今意义的不同。掌握那些在现代汉语中仍具生命力的文言词语不同的用法。 识别文言文中常用的通假字和古今字,并理解其含义。 2.理解“之、其、者、所、诸、焉、则、而、于、以、且、乃”等常见文言虚词在不同语言环境中的不同含义及其用法。 3.理解文言文中与现代汉语不同的语法现象和句式,如使动用法、意动用法、名词作状语、名词作动语、判断句、被动句、倒装句等,并能将其正确地译成现代汉语句式。 4.了解比喻、比拟、对偶、排比、夸张、层递、反复、设问、反诘修辞格及其用法。 5.理解现代文中的疑难词语,掌握现代文中的语法知识。 二、文学基本知识 1.了解教材中作者的姓名、字号、朝代或国别、代表作与作品集名称、文学主张、文学成就及其他重要贡献。 2.识记指定篇目中的名句。 3.了解教材中涉及的古今各类文体知识。 4.了解教材中涉及的各种文学流派和文学现象。 5.了解教材中涉及的一些文化知识。 三、阅读 阅读材料选自课内或者课外的文段。 1.了解作品反映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生活。 2.分析作品的结构、体裁特征及使用的主要表现手法。 3.赏析作品中的文学形象,品味文章的语言及审美风格。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

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构建和谐社会二三言-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构建和谐社会二三言|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我国西周时代就有和谐的观念,在《国语郑语》中有这样的记载,郑桓公问当时的思想家史伯“周其弊乎”时,史伯指出弊在“去何而取同”。史伯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就是说不同的事物和元素相组合、相均衡、相统一,才能兴盛发展,如果全部是同一元素,事物就不能发展甚至废弃。史伯向郑桓公说到: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肢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记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出千品,具万方,计亿事,材兆物,收经入,行极。故王者居九赅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周训而能用之,和乐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在史伯看来,万物是各种元素的组合,香甜是五味的和谐,音乐是六律的和谐,各种各样的事物都是“杂五材、合十数”的结果,治理国家也是如此。这种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在最初就与君主统治结合在一起,逐渐形成为“和谐成其政”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受到普遍重视并不断发展与完善,由一种认识观发展成为社会政治思想、伦理思想和价值目标,并逐渐形成追求天人和谐、人际和谐、社会结构和谐的观念系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经济维护国家稳定的过程中,都提出过类似和谐社会的概念和理论,这些理论和概念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确立了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第二,建立合作主义的政治框架。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阶级、

阶级斗争在一定时期非常激烈,但是到了20世纪中期,在体制内通过谈判和沟通,逐步缓解了矛盾,实现了社会的和解和利益的冲突,即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和解、合作甚至成为社会伙伴。第三,强化公民社会,允许公民自愿组织起来,以进入市场应对市场的风险,允许公民以组织形式进入国家的公共政治,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我国古代的和谐思想以及西方现代成功的经验,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值得很好地研究和借鉴。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应该有三个重要基础:即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思想基础。首先,社会贫富分化不能太严重。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如果一个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对立严重,甚至仇视,和谐就无从谈起,甚至会出现动荡的局面。二是要有政治基础,就是要有一套调节利益冲突的机制和社会管理控制体系,能够让不同利益阶层有正当表达利益的渠道,并把他们的诉求和意愿能够整合成综合的意见,在国家决策过程中体现出来。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政治协调机制,形式与内容各有千秋,不尽相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社会和谐。三是要有思想基础。即社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要有凝聚力。中国传统社会的和谐其思想基础是建立在三纲五常的基础上,每个人强调自己的责任而不是自己的权利,虽然这样也可以保持和谐,但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和系统的思想基础。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和谐”这一社会历史现象。历朝历代的“盛世”,就可以说是一种和谐社会。但这样的和谐社会都是“传统的和谐社会”。传统的和谐社会与现代的和谐社会有两个重大区别:一是前者往往以牺牲个人利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二)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四)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五)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七)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八)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九)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十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十三)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十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第六条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发展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城管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进行调整、变更。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处罚权,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秩序,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城管执法机关管辖。 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其他城管执法机关予以配合。约定共同管辖应当向上一级城管执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管辖权发生异议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有权管辖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城管执法机关进行管辖。 第八条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三)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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