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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差、乱、班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所谓差、乱、班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所谓差、乱、班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所谓差、乱、班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班风不正,歪风邪气甚至恶势力占据主导地位,左右着班级运行的走向,正义的声音几乎听不见;

2、纪律涣散,人心不齐,一盘散沙,不仅学习成绩差,甚至集体活动都不能组织好;

3、学生普遍缺乏集体荣誉感,对班级深感失望,认为在这样的班级里毫无前途;

4、后进生数量较多且抱成一团,形成时而紧密时而松散的群体,给班级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5、各项常规都很差,无政府主义蔓延,尤其表现在课堂纪律和卫生上。几乎不能获得任何评比的优胜,永远是学校批评的对象,在老师或其他班级学生中的印象很坏,常有“谈虎色变”的感觉;

6、偶发事件并不偶发,而是时有发生,师生冲突是家常便饭;

7、班级整体和学生个体普遍没有发展目标,学生对理想、价值观、人生观的正面教育反感;

8、学生心理问题较多且无从排遣,由此引发的事件也较多,如早恋、抑郁、情绪失控、伤害他人、破坏公物,等等;

9、单亲家庭和家庭教育有问题的学生所占比例较高,很多学生家长对子女已经失望,常常放任自流或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导致家庭冲突升级,直接影响到学生在学校里表现,与“不管”或“乱管”相对比,“管不住”孩子的家长也相当多,甚至帮着孩子对老师撒谎、圆谎,对老师的教育明显不能起到配合作用,甚至有抵触学校管理和教育的情况,等等。

如果你是这样一个差乱班的班主任,那么你该如何调整心态,拿出对策,引领你的学生逐步摆脱落后的局面,健康成长呢?以下提供几条建议,供参考。

1

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

班主任的心态对差乱班的改造尤其重要。勇敢地面对现实,做好接受差乱班带来的一切考验的思想准备。牢骚抱怨会影响到行动的主动性,无所作为只会让事情更糟为自己带来更大的烦恼。带一个好班固然比较省心,但带差乱班是对自己更好的锻炼,是使自己快速成长的捷径。由于差乱班各项指标都很差,所以发展空间很大,进步容易看得见,可资教育的素材很多。机遇和挑战并存。

由于差乱班的学生普遍缺乏关爱和情感沟通,一旦在班主任的帮助下有所进步,他们对老师的情感回报也是异常丰厚的,对于班主任来说,这是一种难得的阅历和教育情感的积淀,对教师自身的发展大有益处。把一个差乱班带出来,教师由此产生的成就感也更加强烈,对自身教育能力的认可和自信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带一个差乱班需要的大智慧就是:以良好的状态面对现实,以积极的行动改变现实,还要以平和的心态接受现实。在教育过程中要把困难想得更多一点,但行动却要不急不躁,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对学生的反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要被反复扰乱了心态。

总的指导原则:持续不断地努力,改变可以改变的,接受可以接受的,把忍耐力加大到最大限度。

目标:不让差乱班的状况进一步恶化,以此为起点,逐步改善。

教育过程是漫长的,不可能一蹴而就,风物长宜放眼量,坚信付出总有回报。

2

高举情感教育的大旗

带好一个差乱班的前提是将美好的情感注入学生的心田,使学生从内心深处认同你这个班主任。没有情感,就不能称之为教育。差乱班的学生无论是学业还是表现都长期处于被否

定的状态,情感教育尤其缺失,由此造成学生的叛逆、冷漠,听不进任何正面的教育,其实质乃是一种自我保护和戒备,导致的后果是在成绩落后的同时,情商也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对情感的需求往往以其他方式宣泄出来,比如早恋或拉帮结派。当然早恋的原因比较复杂,并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拉帮结派其实也是学生获得情感上认同的一种方式。

以情动人,建立在班主任对学生的处境和感受理解的基础之上。所以,首先是理解,理解造成学生行为偏差的原因。理解之后是什么?是尊重。尊重学生的人格、思想和选择,包括不正确的想法。注意:理解和尊重不代表赞成,正确的引导才是班主任要做的,但不理解不尊重学生,就不可能进行引导和纠正,因为你没有获得学生情感上的认同。

情感教育并不是动辄将“爱”挂在嘴上,关键是行为上要体现出对学生真诚的关心。从随后链接的一篇文章(附件一)《有你们在我身边,真好!》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带差乱班的老师的良苦用心和执着。

当然,在适当时机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也是必要的。可以很好地体现班主任如何以情动人、感化学生的。

情感教育的成功标志之一是学生和教师努力方向一致而不是处于对立面。有了良好的情感纽带,就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随后的教育就会顺利得多。

3

设定可以达到的目标并完成它

研究差乱班的各种问题,将其整理出来,选择首先需要解决的,让后进班级后进学生进步的方法是不断设置一些小的、阶段性的目标并帮助他们实现,使他们初步体会久违的成功,逐步恢复信心。其每一点进步都是缓慢的并随时会有反复,多次的反复。对于这点,班主任一定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目标一定要具体,不能笼统地说:“把常规搞好”之类的话,而是具体到比如:“你试着独立完成一次地理作业,看看自己行不行”、“坚持一个星期不迟到”,等等。当学生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予以认可和表扬,也可以有具体的奖励。

同样的,对集体也应该有很具体的目标,这个目标是现实的、可以实现的。要让学生和班级养成不断完成任务的习惯,随着一个个简单任务的完成,集体就会处于一种不断进步之中。只要在进步,哪怕进步再小,只要是持续的,积累下来的进步就是惊人的。一段时间后让学生自己总结已经取得的成果,学生会发现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了很远。

即使没有进步也要予以表扬,因为情况并没有继续恶化下去,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4

尽量避免设定底线或降低要求

对差乱班学生不轻易为他们设定底线。降低要求本身意味着偏见和歧视,使学生习惯于落后。学生已经落后但并不甘愿落后,应该让他们明白,很多事情不是做不到的,而是自己都没有想过可以做到。我们常形容一些学生“眼高手低”,其实“眼高”不是坏事,只有“眼高”了,才可能会“手高”,现在“手低”没关系,只要朝着眼睛看到的高处努力,终会有“手高”的时候。请看我对该命题的以下描述:

我们常常对所谓差生降低要求,为他们设定一个底线,比如:你只要不影响他人就可以,等等。我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这种看似人性化的要求实则把这些“差生”置于一个看客的位置,忽视了他们也有自身发展的要求,把他们本来就已经深藏的积极性和潜力彻底毁灭,让他们甘愿永远做一个“差生”。其结果往往是,他们根本无法达到你为他们设定的底线——无论是学习上的还是道德上的,而且越来越差。

正确的做法是:越是“差生”,越是不能降低对他们的要求,越是要为他们设定很高的目标,让目标远远脱离所谓的“做人底线”(我认为为他们设定所谓底线是对他们的蔑视和侮辱),让他们能重新审视自己、评价自己:原来老师对我的希望这么高啊!在这个前提下,

再辅之以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让他们初步体会成功,就一定能让他们摆脱绝望的心理。一旦人走出阴影,他再也不会去做那些伤害别人、践踏自己尊严的无聊的事,因为你让他有了更高的追求。

事情往往就是这样,你认为他不行,一味地降低要求,他就会连你的最低要求都达不到;你认为他行,他就会不断努力给你看,证明他确实是行的。我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把最差的学生当作假想当中最优秀的学生去训练,你会发现,他们真的开始变得优秀(我迫于无奈,因为我手上确实没有最优秀的学生)。所以,我不再受学生屡屡突破“底线”的困扰,因为我的目光已经看得很远,把那些“底线”远远地甩在了身后。

5

因人而异的教育策略

只有每个学生都发展了,班级整体才能获得发展。而每个学生的情况都不一样。犯了同样错误的学生可能动机和背景完全不同,对他们今后行为的影响也可能完全不同。这就要求班主任仔细分析学生的情况,制定适合这个学生的帮教策略。这个看似繁琐的工作,其实才是真正有效的工作,并可以为将来班级整体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全国优秀班主任丁榕老师特别反对一切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上简单化处理,搞一刀切,美其名曰“对事不对人”,这恰恰是违背了教育规律,因为教师是做“人”的工作而不是做“事”的工作。在教育中应该始终坚持“既对人也对事”的原则。

因人而异的教育才能体现班主任工作的智慧,也是最有效果的教育。

6

坚持下去的信念和勇气

带差乱班的班主任面临的最大苦恼是教育的效果不明显,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学生的表现反复无常。须知,这正是差乱班的特点。如果一抓就灵,那就不是差乱班了。对此,没有捷径可走、没有灵丹妙药可用,唯有“坚持”二字。最复杂的问题往往有最简单的解决方案。

正因为差乱班问题的反复和层出不穷,才导致班主任“行百里者半九十”,所以,成功总是属于少数可以坚持到底的人。带差乱班不仅要有爱心,更要有耐心和恒心,要和学生比决心,不要轻易否定自己的努力,不要太过功利。我曾总结带班的经验,提出如下观点:“要做一个好班主任,就必须忍受常人不能忍受的痛苦,不管有多困难都必须坚持。你必须做好这样一个思想准备:你前面刚刚批评过他,就准备着他一出办公室的门就骂你,下次你还要装着什么都不知道,继续你的教育。你明明知道对他的教育看不到任何效果,还要继续教育他。把这一切都看成是对你耐心的考验,方能修成正果。所有的教育都不可能是无效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不同,有的,要在很远的未来才能体现,而那时,你甚至根本不知道他在哪里了。如果你做不到,你就永远不能成为优秀的班主任,做班主任其实就没有什么技巧,只是多了一点宽容、多了一点耐心,但就是比别人多忍受了这一点,换来的却是海阔天空。”

7

把树立班级正气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我们前文总结差乱班的第一个指标就是“班风不正”。这个问题不解决,班级不可能取得实质上的进步。班主任必须拿出所有的权威把班级的正气树立起来,并可以借助学校的力量。其方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多扶持班级里有正义感的学生,让他们有更多的话语权,确定后进生中可以首先转化的目标加以教育引导,将他们从过去的群体中分化出来,结交新的朋友,减少后进生团体的人数。

先解决后进生中领头人物思想品德方面的大问题,细节可以放到第二步。仍建议多用情感交流的方法,和学生多交朋友,一个很差的学生对批评已经麻木,对表扬鼓励也多持戒备

态度,但真诚的情感交流,倾听他们内心深处的苦恼,找出他们走到今天这步田地的根源,往往可以达到很好的教育转化效果。学生从内心里不再抵触班主任的教育,就为他的进步提供了保障。重要的是让学生明确地意识到你是在真诚地帮助他而不是在整他。

我们特别反对一味使用高压的方法达到表面上的、短期的“成果”,但在捍卫班级正气这个原则性问题上不能有丝毫让步,必须旗帜鲜明。要让全体同学明确班主任在这个问题上的决心,让所有学生生活在正派、积极、阳光的集体氛围之中。

转化差乱班的重中之重:树立正派的班级风气,渐渐形成一种班级精神,让学生由原来的生活在自卑之中转化为为自己所在的集体自豪。

8

培养班级的领军团队、优势项目

在班级绝大多数同学都能达到一些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努力挖掘学生的潜能,培养一批班级学习和各项活动的领军人物,是使差乱班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以这些正面的领军人物为核心,用他们的影响力逐步带动周边的同学,形成一些小组,无论是学习还是搞活动,都能拉出一支队伍,出色地完成任务。班主任要细心发现孩子们的长处,培养班级学习上的优势科目、活动中的强势项目,在某些方面先让班级突出起来,获得班级整体的自信心。事实上,学校的各种活动和评比经常可以提供这样的机会,让你的班级在某次活动中特别用心地准备,从众多班级中脱颖而出,让所有人对你的“差乱班”刮目相看,对增强孩子们的自信心和集体凝聚力是一种很强有力的推动。

班级有了信心后,一旦潜能被激发,它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那么,你就是一个最成功的班主任。

行政法学2作业及答案

成绩: 行政法学(2) 形成性考核册 专业:11秋季法学本科 学号:1113001250146 姓名:张璐璐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请按照顺序打印,并左侧装订) 行政法学(2)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性这个呢知道哦啊一起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型、调整性和(C )行政指导 A.促进性 B.贸易性 C.教育性 D.个别性 2.行政指导制度试点行且影响最大的国家是(D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日本 3.行政指导的行为主体是(B) A.立法机关 B.行政主体、 C.行政相对方 D.司法机关 4.行政指导对于相对而言的后果是(A)

A.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B.具有法律强制力 C.部分具有法律强制力 D.无法律意义 5.下列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是(A) A.回避制度 B.表明身份制度 C.时限、时效制度 D.简易程序制度 6.下列选项属于行政程序的是(D) A.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时所作训的程序 B.行者功能相对方的行为过程的总和 C.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过程的总和 D.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过程的总和 7.第一次确立我国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是(C) A.专利法 B.环境保护法 C.行政处罚法 D.行政诉讼法 8.(A)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进行行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 A.行政程序 B.行政程序法 C.行政方式 D.行政制度 9.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时,要说明作出决定的实施原因和法律依据,这是行政程序的(C)制度。 A.辩论 B.通知 C.说明理由 D.资讯公开 10.对所有相对方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同等的辩论机会,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C)原则 A.程序法定原则 B.相对方参与原则 C.程序公正原则 D.效率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一般认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程序法定原则 B.相对方参与原则 C.效率原则 D.科学原则 2.下列属于管制性行政指导的是(BC) A.抑制物价飞涨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大学《行政法学(专)》试题库及答案

下列哪项不能反映戴雪的思想? 收藏 A. 所有人要平等地服从法律 B. 个人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 C. 主张设立行政法院 D. 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判决公民有罪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 下列非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收藏 A. 国务院部门 B. 省人大 C. 省政府 D. 较大的市政府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以下对合法行政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收藏 A. 是约束和评价行政机关裁量活动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B. 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C. 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D. 它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哪项属于按行政权力所针对的对象划分的行政即时强制种类?收藏 A. 对人身的强制 B. 警察法上的即时强制 C. 卫生法上的即时强制

D. 财税法上的即时强制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视为() 收藏 A. 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B. 既是社会组织的行为,又是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C. 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 D. 该社会组织行为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 收藏 A. 部门性法律 B. 部门性法规 C. 部门性条例 D. 行政规章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须出于正当动机,符合正当目的,这一要求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哪种特性()。 收藏 A. 强制性 B. 正当性 C. 平衡性 D. 情理性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以下对行政许可的界定,不正确的是() 收藏 A.

是一种要式行为 B. 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C. 是一种授益性行为 D. 是主动行使职权的行为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对工商局所作的罚款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申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据此人民法院应怎样处理?A 收藏 A. 判决确认合法 B. 裁定不予受理 C. 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D.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关于行政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收藏 A.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 B. 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 C. 行政主体主要是组织,也包括个人 D. 任何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就是行为主体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下列属于《立法法》规定的“较大的市”的有()。 收藏 A. 区域中心城市 B. 各省的省会城市 C. 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 D.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哪几类

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哪几类 2008-08-15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如下几类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1)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以答复的行为;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与确定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结合我国行政行为通说的定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行政行为的所有特征只有加上可诉性的外衣才进入到我们要研究的领域,具体而言可诉性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才有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才有司法审查的可能性。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性行为,但由于它只是一种建议性质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行政指导行为就不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借行政指导之名行行政强制之实,那么这种行政指导就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力,也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 二是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我国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即知道“那个人是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图示)

另外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邹卫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现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为第三人魏政良和魏必荣已办妥房产证,根据有关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也就是说魏政良和魏必荣是否领取房产证不影响被告行政行为的效力。况且,被告为了证明其行为的客观存在,还向国家审判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一份,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完成。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本案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第三人魏政良和魏必荣作出的。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本案中被告把房产证签发给第三人魏政良和魏必荣的行为就是内容要素。 另外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取得产生、变更、丧失或者消灭等。2、单方行为。按照能否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为标准,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3、外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的核发房产证的行为属于外部行为。4、个别性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决定。 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材料来分析: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它仅证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桂旺巷22号房屋的来源,与核发的房产证无直接关联性。杨家厂派出的证明是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2、南昌市公证处公证书三份,时间均为1993年7月13日,编号为(93)洪民证字第0309号、第0310号、第0311号,内容为继承权公证、赠与公证和财产分割公证;上述三份公证书证明:A、铁街29号拆迁安置的三套房子为万水莲和魏必荣共有、万水莲死亡、魏必荣及子女魏政良、魏寿良、魏春香自愿放弃继承权,由魏福良、魏政良、魏恒良共同继承;B、魏必荣将自己所有的一半房产自愿赠与给儿子魏福良、魏政良、魏恒良共同所有。C、证明第三人魏政良通过财产分割得到桂旺巷22号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赔偿的特征 因行政主体而引起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因行政行为而引起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 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因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 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 、客体 C 、内容D [、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 ■、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 、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 、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 、债权C ■、人格权 D 、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E、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E、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 、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 、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 A 、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 C 、乙尚未出嫁 D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 、自然人 B C 、智力成果 D 5、民事法律关系是( ) A 、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E 、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D 、 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 、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E 、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D 、 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 、自然人 E 、法人 C 、 其他组织 8、 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 E 、 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 、 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 、 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物 、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试题: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答案: 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一样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齐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个性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就应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相关阅读: 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状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用心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概念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必须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一样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齐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个性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就应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 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有() A、法律行为 B、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是《行政诉讼法》。这样“行政行为”这个术语便从行政法学的学术层次被提升到了制定法的司法层面上,因此。理解行政行为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理论研究范畴,还应密切结合我国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认识。 (一)国内外关于行政行为的学说 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中外学术界有以下学说: 1、最广义说。最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2、广义说。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为的一切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 3、狭义说。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为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最狭义说。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具体的人和事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相当于行政处理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1﹞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第33页“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厅为了调整具体事实,作为公权力的行使,对外部采取的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 狭义说基本上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但是过于强调行政机关作为行为的机关形式要件,将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亦不全面。基于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系统研究,应该将行政行为作限定性界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执行公务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261页。 (二)行政行为的要素 由于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组成。行政行为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首先我们要从全部的行政活动中界定出行政行为。具体而言,行政行为有以下4层含义: 1、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行为,首先对主体有要求,行政行为应该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并非说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有些行政机关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确定行政主体时要充分考虑行政主体的范围和主体的要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社会团体、事业法人或者特殊故的企业法人,经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后,享有部分行政职能,在一定的领域享有行政职权,这样虽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享有行政职权,也会成为行政主体,其所为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职权因素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职权是行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时行政职权的外化。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该行为不包含行政职权的运用,也不是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组织管理的权利。如有行使许可审批权、检查监督权,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它们都是作为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所不缺少的权力。 3、法律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

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

行政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行政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 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即行政机关。当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垄断企业,也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主休。 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 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具有以下特点:公共权力、合法性、操作性很强的执行权力,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和技术特点、强制性、一元性 行政管理活动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 行政职能可以分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四大功能:制定规划、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工商行政部门执行国民经济的监督管理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商品。 它具有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的双重作用。 所谓工商行政管理,实质就是市场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内容: 行政立法、执法监督、协调服务、宣传引导。 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方式与手段: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有依法处罚和备案记载; 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实施准入制度、创造竞争环境、组织开展考评活动、处理投诉。 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手段有限制手段、经济手段、和教育手段。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法典法系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遵守,简称守法,这是我国法的实施的基本方式之一;法的实施有时必须由国家机关干预,这时就产生了法的实施的另一种基本方式―――法的适用。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其它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个人合伙等。 最的民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民法作业

代理 1、试述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分为(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在代理权限内行使;②维护被代理人利益;③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 构成要件: ①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③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的效力 ①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②第三人可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 ③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表见代理人承担责任。 3、简述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案例分析: 某县土产公司于1989年派出业务员李某,携带盖有公司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司经理王某口头吩咐李某:这次派你去某市主要是为公司订购干果,干果的品种由你决定。李某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质量很好,就与该市果品公司订立香蕉和芒果干买卖合同一份,其中香蕉1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16500元。合同订立后,李某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李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的合同为由拒收全部货物,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物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香蕉堆放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发生腐烂。当地工商部门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经造成一定损失。由于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因为李某是土产公司的代理人,且李某在购买香蕉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有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2)该合同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虽然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有过错,但土产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负连带责任。因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且土产公司在委托授权是表达不明,故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 1、为什么要规定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什么作用? 2、为什么说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 3、如何正确理解平等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民法概述 1、什么是民法(概念、性质、特点等)? 2、如何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3、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

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D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解问题。太阳从东边升起、月圆月缺是一种自然现象,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

行政法学题库参考答案

《行政法学》题库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A 7 、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管理的行政主体称为( A )。 A内部行政主体 B 81、部门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办法是( D ) D由国务院裁决 8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办法是( D ) D由国务院裁决 88、必须符合“所选择适用的行政依据由同一机关制定”适用规则是( C )。 C后法优于前法 C 44、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不包括( D )。 D行政规则 106、程序违法的表现有( C ) C方式违法 12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期限外,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 B )。 B 60日 D 16、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理解不正确的是( C )。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 37、当行政行为的作出附有条件时,该条件达到时行为才生效。这是 ( D )。D 附条件生效 56、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体 现了( B )。 B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89、当某一下位法依法对上位法进行变通时,在特定区域内优先适用下位法。这体现的适用规则是( B )。 B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80、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适用时裁决机关是( D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122、对国务院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组织是( B)。B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 128、当事人对下列哪项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D)。D行政机关不许可的行为 129、当事人对国家工商总局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其提请复议的机构是( A )。 A国务院 138、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B )。 B2年内提出 14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其上诉期限为( B )。B.15天 158、当事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进行( C )。 C行政诉讼 E 6 、2003年5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属于(D )。 D地方规章 154、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作出判决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C )。C二个月内 F 38、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的行政行为是(C )。C羁束行政行为 70、法津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特定种类的行政处罚(A )只能由法律设定。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1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C该组织 ) 41、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 C )。 C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G 12、根据我国宪法,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是( B )。 B国务院部委 20、关于公务员与行政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C )。 C公务员行使职权时才是行政人 17、关于行政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D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 21、关于行政相对人,正确的说法是( B )。 B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 11、《国务院组织法》是( A )。A法律 46、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规章的名称可以是( C )。 C办法 47、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正确的说法是( B )。 B行政立法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内容是重合的 48、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 A )。 A暂行条例 52、关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决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 A决定、命令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5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属于( A )规定的事 项。 A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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