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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版与 版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版与 版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版与 版比较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

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

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

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

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

超过五千元。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

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

件。

超过五万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

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

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

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

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

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第十一条[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法条解读】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 ?1.诋毁对象是“是存在着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行”。如果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可以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不能是过失。 【真题演练】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BD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人教版数学三年级上册第八单元2.分数的大小比较教案(优选.)

2.分数的大小比较 【教学内容】 教材第93页例6、“做一做”第1,2题及第95页练习二十的第6、7题。【教学目标】 1.使学生在具体情境中探索分数大小比较的方法。 2.使学生在经历分数大小比较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数感,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渗透转化的数学思想。 3.培养学生自主探究精神和合作交流的意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体验数学学习的价值。 【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比较异分子分数的大小。 2.教学难点: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选择比较方法。 【教学准备】 投影仪、小黑板、自制4张长方形纸片。 【情景导入】 1.出示例6第一组图,指名用分数表示出涂色部分。 2.指名说一说这两个分数的各部分名称。 3.问题导入:你知道这两个分数谁大谁小吗?今天我们一起来研究怎样比较分母相同的分数的大小。板书课题:分数的大小比较。 【进行新课】

1.比较例6第一组图2 5和3 5 。 (1)猜想:哪个分数大一些? (2)让学生和同桌一起,分别在长方形纸上涂色表示出2 5和3 5 ,再 把它们放在一起进行比较。 (3)演示2 5和3 5 重叠过程,让学生直观感受。 (4)生回答,师板书。 2.出示例6第二组图。 (1)让学生在书上涂一涂,独立探究完成6 6和5 6 的比较。 (2)小组交流:跟小组的同学说一说你是怎样比较的? (3)全班交流,生回答,师板书。 3.小组讨论:通过上面两组数的比较,你发现了什么? 4.小结:师生共同小结同分母分数比较大小的基本方法。 同分母时,分子大的那个分数就大。 【课堂作业】 完成课本第93页“做一做”的第1、2题。 【课堂小结】 提问:同学们,学习了这一节课的内容,你有什么收获呢?和大家讨论一下。 小结:这节课我学会了比较同分母的分数大小。 【课后作业】

三年级上册数学 比较分数的大小-1教学设计 (人教版)

9分二、 在 操 作 中 探 究 感 知 (一)学习任务一:比一比和的大小 1.活动建议。 (1)任选一种学具,折一折、画一画,比较和的大小。 (2)也可以写一写。 2.交流汇报。 (1)借助直观图理解。 预设:用圆表示蛋糕,把圆平均分成8份,其中的三份涂上色,涂色部分是圆的。把同样的圆也平均分成8份,其中的一份涂上色,涂色部分是圆的。 一眼就能看出涂色部分的大小,大于。 (2)借助分数意义理解。 预设:是把这个蛋糕平均分成8份,取其中的3份。是把这个蛋糕平均分成8份,取其中的1份。三份肯定比一份多,所以大于。 无论是用学具涂一涂、比一比,还是用分数的意义帮助思考,都能说明大于的道理。 (二)学习任务二:比一比和的大小 1.活动建议。 借助研究和比大小的经验,比一比和的大小。 2.交流汇报。 (1)用面积模型表示。 预设1:把长方形平均分成4份,其中的1份涂上色,涂色部分占整个长方形的,又把同样的长方形平均分成8份,其中的1份涂色,用。4份中的1份比8份中的1份要大,所以大于。 预设2:从图中发现2个和1个相等,所以大于。 (2)用线段模型表示。 预设:把一条线绳平均分成4份,其中的1份是它的,再把同样长的线绳平均分成8份,其中的1份是它的,4份中的1份比8份中的1份要长,所以大于。 (3)用分数意义表示。 预设:如果把一个蛋糕平均分成4份,吃1份,就是吃蛋糕的,如果把这个蛋糕平均分成8份,吃1份,就是吃蛋糕的,吃4份中的1份肯定比吃8份中的1份要大,所以大于。 3.小练习:涂一涂,比一比。

4.仔细观察,你有什么发现? 预设1:这些分数的分子都是1,分母都不同。 预设2:这些分数表示一份时,平均分的份数越少,分数反而越大。 2分三、 在 迁 移 中 深 化 理 解 谁吃的蛋糕最多,解决了吗? 我们知道了大于,大于,还是不知道谁吃得最多。还要比一比和的大小。 该怎样比?这两个分数,分子、分母都不相同,有什么好办法吗? 预设1:用圆表示蛋糕,我们研究过,再用一个同样大小的圆表示蛋糕被平均分成4份,涂色部分占其中的1份,也就是,通过比较涂色部分的大小,我们一眼就能看出大于。 预设2:如果把平均分成4份的圆继续分下去,平均分成8份的话,涂色部分也可以看成是,也就是8份中的2份,而左边的表示8份中的3份,所以大于。 知道了,所以,睿睿吃的蛋糕最多。 2分四、 在 练 习 中 拓 展 提 升 (一)比一比 (二)借助直观,回顾提升 用“分数墙”展示分数单位及分数的组成,理解分数比大小的道理。 (三)课堂总结 1.学生畅谈收获。 2.教师总结。 今天我们解决了简单分数的大小比较问题,知道了简单分数大小比较的方法,在比较的过程中我们对分数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五、 课 后 数学书第95页第6题和第7题。

人教版五年级数学下册分数大小的比较

分数大小的比较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通过实践操作,使学生掌握简单的分数大小比较的方法,并能正确地进行分数大小的比较。 2、培养学生类推迁移能力和抽象概括能力。 3、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勇于探索的精神。 教学重点与难点:分子相同,分母不同的分数比大小。 教学过程: 一、复习导入 1.故事引入 唐僧师徒三人这天来到一个地方,天气很热,猪八戒自告奋勇去找水,一会儿,只见他拿了一个西瓜回来。孙悟空拿过来,对八戒说:“你今天表现不错,分你多些,分你三分之一吧?” 猪八戒听了马上不高兴地说:“西瓜是我找来的,我应该多吃一点,我要吃四分之一!不,更多!要八分之一!”孙悟空眼睛一转说到:“好!好!好!那你吃十分之一吧!等到八戒拿到分的西瓜,他直叫后悔,可急也没用啦!他已经快说不出话来了。聪明的同学们,你们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吗?等我们研究了分数大小的比较,就真相大白了...... 2、复习旧知 (1)把一块蛋糕平均分成四份,每份是它的______。 (2)3/4 的分数单位是______,里面有()个()。 二、探索新知 1、比较下面两个分数的大小 2 5○ 3 5 2 5

35 25 < 35 练习:比较分数的大小。 1/4( )3/4 4/7( )3/7 5/9( )2/9 9/15( )13/15 小结:分母相同的两个分数,分子大的分数比较大。 2、比较下面每组中两个分数的大小。 1/2○1/3 3/5 ○ 3/4 小结: 分子相同的两个分数, 分母小的分数比较大。 练习:比较下面每组中两个分数的大小。 3/4○3/5 9/10○9/11 1/5○1/3 4/7○4/9 3、巩固练习 1>第一关 先填分数,再比大小。 2>第二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 ..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违法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①垄断行为; ②限制竞争行为; ③不正当竞争方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谓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该行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一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构,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个要件是滥用行政权力,及其行政行为违反合法、合理的行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行为②地区封锁的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用范围等方面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它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欺骗性交易方法 1、定义 该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模仿、虚假表示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欺骗性交易方法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足以引起误认误购。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这是最腐败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解析

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旧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24年以来,自2017年2月起历经三次审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终于在2017年11月4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于1993年的版本,新修订的版本有了较大的修改与优化,本文主要对新法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一、混淆行为条款:开放式列举,扩大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 首先,进一步厘清了与相关法律的界限。新法删除了旧法第5条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冒用标志”,因为这两项分别由《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作调整。 其次,混淆行为的类型进一步扩大。旧法中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但实践中出现的混淆行为远不止这些情形,因此,新法中新增了2项具体的混淆行为,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和“网络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均为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混淆行为的规制。 第三,将“知名”改为“有一定影响”,从文字上看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用语相统一,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是否与适用《商标法》中的“一定影响”的条件相同,还有待新法生效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澄清。

第四,新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具有开放性。将原有的穷尽式列举修改为开放式的例示性规定,在1、2、3项中对各类商业标识作了列举,并在列举后以“等”字加以概括,并于第4项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使得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开放性,为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新的商业标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民事责任方面,不同于旧版本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新法明确先按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来确定;若这两者均难以确定,由法官在法定300万以下裁量。行政责任方面,不同于旧法“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法划分了区间,以违法所得额5万为界限,5万以上,可并处5倍以下罚款,5万以下,可并处25万以下的罚款。此外,若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虚假宣传条款:修改虚假宣传的定义和内容 第一,明晰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定义。旧法使用的是“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到两个层次,其一是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其二是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只有两方面同时具备,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新法将其修改为并列式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在原旧法的解释下,虚假宣传行为必须要引人误解,在新法中只需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第二,例示性规定内容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24年的时间,随着时代的变化,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新法删去了“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新加了“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并在最后用“等”字加以概括,当然删去的那些并不是不存在了,只是出现的情况比较少。在目前网络环境下,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新人教版分数大小的比较

新人教版分数大小的比较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小朋友,带上你一段时间的学习成果,一起来做个自我检测吧,相信你一定是最棒的! 一、单选题 (共4题;共8分) 1. (2分)一根圆木的是,这根圆木是下面三根中的() A . B . C . 2. (2分)下图中可以表示1/2的是() A . B . C . 3. (2分)两根同样长的木条,第一根剪去 m,第二根剪去它的,剩下的木条相比较() A . 第一根长 B . 第二根长 C . 两根一样长 D . 无法比较 4. (2分)已知a× =b÷ =c× ,并且a、b、c均不等于零,那么a、b、c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是() A . a>b>c

B . b>a>c C . a>b>c D . a>c>b 二、判断题 (共9题;共18分) 5. (2分)判断. 分子是分母倍数的假分数都能化成整数. 6. (2分)判断。 7. (2分)一个数的是80,这个数的是是60。 8. (2分)小明和小李比赛吃西瓜,小明吃了其中的,小李吃了其中的,小李吃的多 9. (2分)比较分数大小看分子,分子大的就大。 10. (2分)分子相同的分数分母大的分数小。 11. (2分)东东和明明一起去买同一本书,东东用了自己带的钱的,明明用了自己带的钱的,东东带的钱一定比明明带的钱多。(判断对错) 12. (2分)5 吨大米,吃了后,又运进吨,最后还有5 吨大米。() 13. (2分)把10个苹果平均分成5份,小明吃了,也就是吃了4个苹果。()

三、填空题 (共5题;共13分) 14. (1分) 有一串香蕉。 还剩(_______ )分之(_______ ) 15. (5分) 看图,用分数填空。 1-(_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 16. (2分)填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正式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5月1日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3、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 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 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从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及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在上网的很多用户突然收到 QQ 窗口弹出的这样一条消息:“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亲爱的 QQ 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 360 公司停止对 QQ 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紧接着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被迫下线,几亿网民的电脑桌面瞬间成了两家互联网公司硝烟弥漫的战场。 整件事端的挑起是一款名为“360 隐私保护器”的安全软件组件。在2010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新版本的QQ医生软件,其界面功能酷似360安全软件,并且强行推广。360公司意识到了腾讯的威胁,立即采取措施使得不太成熟的QQ医生被用户大量卸载。QQ医生的市场份额快速降到10%以下,360公司成为此次交锋的胜利者。 2010年中秋节,腾讯公司将其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的大部分主流功能,而凭借着QQ相当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了360在安全软件领域的地位。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对外宣称其软件可以监控并曝光QQ软件的行为,并且提醒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发了网民对QQ软件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360公司的行为,腾讯于10月14日正式作出回应,称其为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并且诉至法院,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360公司连续三个月在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3216688.html,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

最新人教版小学数学《分数大小比较》教学设计

人教版小学数学《分数大小比较》教学设 计

《分数大小比较》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会比较分母相同或分子相同的两个分数的大小. 2 、进一步加深对分数的认识. 3、培养学生推理能力的培养,注重听课习惯的指导。 教学重点 理解和掌握比较两个分数大小的方法. 教学难点 理解和掌握分子相同的两个分数大小的比较方法. 教学步骤 一、铺垫孕伏 一、故事导入。(微视频) 1 唐僧师徒三人这天来到一个地方,天气很热,猪八戒自告奋勇去找水,一会儿,只见他拿了一个西瓜回来。孙悟空拿过来,对八戒说:“你今天表现不错,分你多些,分你三分之一吧?”八戒说:猴哥,我要吃四分之一!不,更多!要八分之一!悟空说:好!好!好!那你吃十分之一吧! 等到八戒拿到分的西瓜,他直叫后悔,可急也没用啦!他已经快说不出话来了。 聪明的同学们,你们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吗? 生: 二、展开教学:

1、比较5/8 和3/8的大小 师:同学们提出的建议是否都正确呢? 生:(略) 师:这样说不太具有说服力,以5/8 和3/8的大小为例,你们能不能利用手中的工具材料选择具体形象的方法来证明大家的判断呢? 揭示课题:今天我们学习分数大小的比较 (板书 分数大小的比较 下面请大家开始独立研究(师参与生的交流完成后反馈。) 生利用折纸一边演示一边讲解。 师:大家认为可以吗? 生:(略) 师:还有从其它角度说明的吗? 生:5/8 和3/8的大小表示把一块蛋糕平均分成 8 份,一个是吃了5 份,一个是吃了3份。吃了 5份的当然要比 3 份的大。 师:很好,你从吃的份数上来考虑,还有别的想法吗? 生:5/8 和3/8的大小的分数单位相同,但是5/8 里有5个分数单位,3/8 里有 3 个分数单位,5个分数要比 3 个分数单位大。 师:你是从相同分数单位的个数上来考虑的,也很好。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人教版小学数学《分数大小比较》教学设计

《分数大小比较》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会比较分母相同或分子相同的两个分数的大小. 2 、进一步加深对分数的认识. 3、培养学生推理能力的培养,注重听课习惯的指导。 教学重点 理解和掌握比较两个分数大小的方法. 教学难点 理解和掌握分子相同的两个分数大小的比较方法. 教学步骤 一、铺垫孕伏 一、故事导入。(微视频) 1 唐僧师徒三人这天来到一个地方,天气很热,猪八戒自告奋勇去找水,一会儿,只见他拿了一个西瓜回来。孙悟空拿过来,对八戒说:“你今天表现不错,分你多些,分你三分之一吧?”八戒说:猴哥,我要吃四分之一!不,更多!要八分之一!悟空说:好!好!好!那你吃十分之一吧! 等到八戒拿到分的西瓜,他直叫后悔,可急也没用啦!他已经快说不出话来了。 聪明的同学们,你们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吗? 生: 二、展开教学:

1、比较5/8 和3/8的大小 师:同学们提出的建议是否都正确呢? 生:(略) 师:这样说不太具有说服力,以5/8 和3/8的大小为例,你们能不能利用手中的工具材料选择具体形象的方法来证明大家的判断呢? 揭示课题:今天我们学习分数大小的比较 (板书 分数大小的比较 下面请大家开始独立研究(师参与生的交流完成后反馈。) 生利用折纸一边演示一边讲解。 师:大家认为可以吗? 生:(略) 师:还有从其它角度说明的吗? 生:5/8 和3/8的大小表示把一块蛋糕平均分成 8 份,一个是吃了5 份,一个是吃了3份。吃了 5份的当然要比 3 份的大。 师:很好,你从吃的份数上来考虑,还有别的想法吗? 生:5/8 和3/8的大小的分数单位相同,但是5/8 里有5个分数单位,3/8 里有 3 个分数单位,5个分数要比 3 个分数单位大。 师:你是从相同分数单位的个数上来考虑的,也很好。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

专题九反不正当竞争法 【教学分析】 一、教学目标:通过本节课的学习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和概况 2、掌握四种假冒仿冒行为 二、能力目标 1、能够辨别不正当竞争行为 2、能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维护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角度,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引起的法律事务 3、能够运用所学民事诉讼程序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代表作为经营者的原告或被告,完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诉讼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2、难点:如何判别某种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学设计】 以案例讲授为主,引导学生理解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讨论,使学生参与到教学中,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以课外实训为辅,使学生能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教学内容】 通过前段时间的学习,咱们理解了目前在咱们国家存在的市场主体——企业,现在这有这样一个厂家,大家来看看他都干了些什么事? 案例导入 某洗衣粉生产厂家,同时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并在广告中声称:“本厂利用新的生产技术和新的生产设备研发生产了新一代洗衣粉,去污力强,无污染,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其他普通的洗衣粉含有大量的磷等化学成分,使用过多会导致老年痴呆。” 启发学生思考 问题一:如何看待该厂的做法? 学生讨论

[该厂明显是诋毁其他洗衣粉生产厂家,作为消费者可能因为该厂的这则广告而不去选择其他品牌的洗衣粉,专选该厂家生产的。那么,同行(生产其他品牌的洗衣粉厂家)的洗衣粉销售会不会受到影响?答案是肯定的。] 问题二:再想想,如果这个厂家并没有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他的洗衣粉实质上和同类产品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或者是购买该厂洗衣粉的你,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受欺骗。 学生讨论 综上所述,这个洗衣粉生产厂家的目的在哪? [是不是相比其它厂家销售的更多一些,赚的的钱多一些?] 【结论】作为一个“商人”,不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服务等领域,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根本目的是不是追求自身财产价值的增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润最大化?但是,对于大多数行业来讲,经营者是唯一的吗?很明显不是。要达到目的,“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竞争就形成了,好的竞争手段使得商家获得了市场,赚取了利润,差的手段当然造成了销售额下降,最终被市场所淘汰。这是市场的自然法则,如果没有竞争,市场就犹如一潭死水。但是,竞争能不能像上述的洗衣粉生产厂家呢?运用类似的手段进行竞争,会不会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比方说上述洗衣粉厂家的同行业竞争者。那么,放任自流的话,整个市场会不会发生竞争混乱? 问题三: 该洗衣粉厂的行为如何定性?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为了稳定市场竞争秩序,使得竞争在公平原则下依法进行,保障竞争者之间利益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配套规定予以规制此类秩序。 引出教学内容 *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 (一)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 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提问:在这,同学们要知道此处的“经营者”具体是怎样定义?

人教版数学五年级下册《分数的大小比较》

《分数大小的比较》教学设计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前播明中心小学校冯春生 三维目标: 1、通过观察、操作、交流使学生掌握同分母分数和分子是1的异分母分数的比较大小 的方法。 2、在学习活动中获得成功的体验,建立学好数学的信心。 教学重点:掌握分数比较大小的方法。 教学难点:比较大小的两个分数对应的整体是相同的。 教学设计: 一、复习旧知: 1、用分数表示各图中的阴影部分。(实物投影出示) ()()()() ()()()() () () ()()() ()()() 二、激趣导入: 师:春天到了,我们学校要进行绿化、美化活动,学生伙房后面有一块空地需要我 们班来绿化,其中这块地的1/4种花,3/4种草。请同学们猜一猜种花的面积和种草的面积,哪个面积大?劳动之前我们要先分一下工,全班人数的1/5负责种花,1/4负责种草,其他人负责浇水,请大家猜一猜是种花的人多,还是种草的人多? 师:想不想知道大家的猜测对不对?(想)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分数大小的比较。 (板书课题) 三、学习新知: 1、分母相同的分数大小的比较 出示例5:比较下面每组中两个分数的大小。 (1)1/5和3/5 (2)7/8和5/8 师:请你任选一组分数,自己想办法判断出分数的大小,也可以借助学具袋1中的图形来判断,然后和同桌交流自己是怎样比较的? 指名汇报:说出自己是怎样比较出来的? 师:1/5<3/5 7/8>5/8

让学生看图比较两个分数的大小。(复习旧知中的前两组图) 让学生观察黑板上的两组分数,说说发现了什么?(分母相同) 师:谁能说说分母相同的两个分数怎样比较大小? 2、练一练:做76页3题。(写在书上) 3、分子相同的分数大小比较 师:像这样的分数又该怎样比较大小呢?板书: 1/2和1/3 1/6和1/4 让学生先观察两组分数,说说发现了什么?(分子是1) 师:分子是1的分数怎样比较大小呢?请你利用自己手中的学具,选择两个同样大小的图形涂一涂、剪一剪、比一比,判断出分数的大小,然后和同桌交流自己 是怎样比较的? 指名汇报:说说自己是怎样比较出来的? 师:1/2>1/3 1/6<1/4 让学生看图比较分数的大小。(复习旧知中后两组图) 师:通过刚才大家的观察、比较,谁能说说分子是1的分数怎样进行比较? 追问:为什么分母大的分数反而小呢?学生回答。 4、练一练:做76页4题。(写在书上) 5、小结:刚才,我们研究了什么? 四、巩固练习: 1、练一练:在下面的○里填上“<”和“>”。(练习纸) 3/4○1/45/8○7/89/10○7/10 1/7○1/91/4○1/81/5○1/2 2、(1)写出分母是5,且大于1/5的分数。 (2)写出分子是1,且小于1/5的分数。 投影出示,让学生写在练习纸的背面。 3、实践活动: (1)检验导入中的两组分数的大小。 (2)机动:学校办公室后面有一块劳动基地,要在里面种菜。其中学校要求种黄瓜的面积要比种豆角的面积小,请同学们说一说种黄瓜的面积可以是几分之几?种豆角的面积可以是几分之几?(实物投影出示) 4、小结本课的收获! 教学设计与反思 一、教学设计: 《分数大小的比较》是在学生初步理解分数的意义,会认、读、写简单的分数的基础上,让学生经历比较分数大小的过程。通常的教法就是通过对同分母(分子是1)分数的大小比较,让学生掌握同分母(分子是1)分数大小比较的规律,然后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地运用这个规律,快速正确地判断两个分数的大小。在学习的初始阶段,这样的教学虽然有利于提高学生对于简单分数大小比较的正确率,但是却非常容易形成学生机械化、程序化的操作型学习方式,进而缺乏对于分数意义本质的认识和理解。学生只是把它作为一种技巧纳入到自己的知识结构中,而对于为什么可以这样比较?这种“规律”的科学的意义是什么?是否还可以有别的比较方法?学生学前可谓一无所知,学后也是不知所以然,容易造成学生知识理解过于狭隘和单一的弊病。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在教学中,本节课突出了三个特点。 1、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课标》强调“数学要应用于现实生活,使学生体会到数学就在身边,进一步感受数学与现实生活的密切联系,能主动尝试从数学的角度运用所学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的策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最终版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 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正式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5月1日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3、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 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 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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