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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滨公发…2010?110号

转发省厅关于印发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分县局:

现将省厅《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熟练掌握基准。出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省厅为推进全省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分县局要认真组织学习,熟练掌握裁量基准,所有的消防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要客观判断消防违法行为,综合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和情节,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做到量罚适当,体现执法合理性。要坚持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消防执法首要目标,做到根据案件情节,该从轻的一定要从轻,该从重一定要从重,该不予处罚一律不做行政

处罚。

二、注重调查取证,严格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是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是落实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各分县局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程序意识。熟练掌握消防行政处罚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提高消防行政处罚工作能力和质量。要全面收集证据,不仅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更要注重收集当事人是否存在可从轻、从重等其他客观情况和原因的证据。要坚决克服和避免口头随意告知违法嫌疑人要受到何种程度或者幅度的罚款处罚。

三、坚持警务公开,提高法律意识。各分县局、公安派出所要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在互联网站、警务公开栏、“365消防服务中心”、消防警务室等,方便群众了解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全民消防法律法规意识。

各县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公安消防分局。组织学习的情况请于6月9日上报。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知

滨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秘书科 2010年6月4日印发

山东省公安厅(通知)

鲁公通…2010?174号

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合理、公平量罚,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公安消防执法形象,进一步推进全省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省厅对九类常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研究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推行裁量基准制度意义的认识。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认真落实《消防法》赋予的消防执法职责,不断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为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粗放式的调查方式还比较突出,只根据简要违法事实加几份询问笔录就作出处罚决定,造成量罚畸

轻畸重,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二是处罚手段与打击对象不成正比,要么处罚过轻不能对违法者产生教育和威慑作用,要么处罚过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失去了执法的公平性;三是有的不能抵制关系风、人情风、干预风的影响,对违法者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只轻罚,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特别是新《消防法》颁布以来,行政处罚的种类更多、惩治更重、幅度更大,扩大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自由裁量空间,监督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已是当务之急。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切实重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基础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在保证公平对待相对人的基础上提高消防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掌握裁量基准,明确目标要求。九类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常用的消防行政处罚条款规定了基本的量罚标准,明确了量罚时的考虑因素和适用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公安派出所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重点把握以下要求:(一)准确把握尺度,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公平。裁量基准以“面积”作为判别违法轻重及划分处罚格次的基础因素,是确保行政处罚基本公平的客观标准,同时又明确了调节因素(场所性质、违法程度、管理成效、主观态度、形势政策等)及其适用原则,根据违法行为轻重不同对处罚措施进行调节,保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这些考虑因素及其所对应的行政处罚格次,以公正的执法态度保证公平的处罚结果。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裁量基准既是保证执法公平的标准,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制度保障。裁量基准中明确的每个裁量因素,都要求对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实施重罚,对危害性小的违法行为实施轻罚或不罚,对有积极悔改情节的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有不思悔改情节的实行从重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必须准确把握这个导向,通过行政处罚的轻重拿捏,制裁违法,鼓励悔改,教育多数,威慑少数,特别是要把处罚手段与促进单位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结合起来,达到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调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三)坚持比例原则,合理运用执法权力。处罚越重,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越大,而一旦处罚错误,其纠正成本也越高;而处罚过轻则难以触动违法者的利益,有损消防执法权威,导致法律、法规难以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切实认识到这一点,慎用手中权力,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手段的必要性、妥当性和与保障公共安全的相称性。一方面,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只要能用较轻手段就达到处罚目的的,就不要用很重的手段;另一方面,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罚和执行的手段都要扎实、有效,决不能不痛不痒。为此,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合理分配执法力量,使一般违法行为的查处总量与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份量相得益彰。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程序保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下列工作机制和程序要求,确保推行裁量基准工作顺利开展:

(一)公开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在自己的互联网官方网站、警务公开栏、“365”服务中心或办公场所(包括询问室),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公开,方便群众了解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的政策导向,增强裁量基准的说服功能,提高违法者接受行政处罚的程度,敦促其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二)扎实开展证据调查。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原则。对裁量基准规定的考虑因素,无论对相对人有利还是不利的事实都要调查。全部调取有利于相对人的证据可能影响办案时限的,在决定罚款格次选择的主要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前提下,可以在调查询问、宣读告知笔录或举行听证时明确要求相对人自己提供证据材料,以节约调查成本。但收集证据要力求客观,不依赖相对人陈述,不允许偏听偏信。对“面积”、场所性质、建筑结构、设施器材状况、停产停业等反映物证状态的证据,要通过检查笔录予以固定,并在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中体现。低于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减免处罚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三)加强法制监督。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公正行使,是法制机构及其审核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员要按照裁量基准的要求,对承办单位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调查而未调查的事实、应采用而未采用和不应采用而采用的证据,只要明显影响公正量罚的,均要予以指出,并提出退回补充调查或变更处罚内容的意见;争议较大的,应当交

付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拟处拘留和被申请复议的消防行政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按照裁量基准进行审核或审查,保证裁量基准得到严格执行。

四、加强领导,确保规范执法。制定和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把消防行政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对待,为下属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裁量基准创造条件,支持、教育、约束下属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裁量基准,同时要自觉抵制关系、人情,理性拒绝地方干预,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地量罚。要加强对执法案卷的考评、检查,及时发现和通报不严格执行裁量基准的现象。要通过推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带动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促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消防局。组织学习裁量基准的情况请在6月10日前报告。

附:1.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2.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影响面积”的计算方法

山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一)《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罚种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建筑面积500m2以下

大于500m2

不超过3000m2

大于3000m2

不超过5000m2

大于5000m2

不超过10000m2

大于10000m2

罚款

格次

3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12万元12万元至18万元18万元至24万元24万元至30万元

格内从重处罚情节1、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建设工程,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2、消防设计或施工质量有下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①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宽度不足的;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配臵数量不足的;③防火防烟分区划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防火门、防火卷帘数量不足的;④可燃、易燃装修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降低建筑耐火等级的。

3、有下列扰乱消防监督管理秩序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罚款格次内选择较重的处罚:①擅自改变已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并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②隐瞒工程规模而将应审核、验收的工程报备案的;③为逃避抽查,将同一工程重复报备案,扰乱备案抽查秩序,经抽查不合格的。

升格处罚1、有两类格内从重处罚情节的,升一格处罚。

2、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起火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建筑存在的消防质量问题属于灾害

情节成因的,在最高格范围内处罚。

3、在针对违章工程和场所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现新工程或场所顶风非法开工、使用、营

业的,升一格处罚。

4、同一单位(含分支机构)有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营业前检查手续的违法建设或营业行为,

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又犯的,升一格处罚。

减免处罚情节1、对建筑面积100m2以下小建设工程,不具有格内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只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免予罚款。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办结审核、验收、抽查、营业前检查手续并合格或实际停止违法行为的,作出责令“三停”决定(但不执行或视为已执行),罚款决定降一格;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履行前办结手续并合格或实际停止违法行为的,作出责令“三停”决定(但不执行或视为已执行),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款。

备注1、在查处违法投入使用行为时发现违法施工行为尚未查处的,一并予以处罚。

2、升格罚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责令“三停”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对于属于本级以上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可以在完成调查程序后报本级政府研究。

4、在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建筑物中,发现有《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及第二至六项行为的,一并处罚;有“配(设)臵不符合标准”行为的,不另作处罚。

5、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触犯《消防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该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标准按基准表(四)执行,对使用行为不按照本表处罚。

6、对被处罚人有利于从轻及减免处罚的情节,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二)《消防法》第58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罚款

建筑

面积

500m2以下大于500m2不超过3000m2大于3000m2不超过5000m2大于5000m2

罚款

格次

1000元以下1000元至2000元2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5000元

升格处罚情节1、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中有本款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

2、竣工后尚未报送消防设计备案,或投入使用后三个月未报送竣工验收备案的,升一格处罚。

3、同一工程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申报备案的,每次升一格处罚。

备注1、升格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未经备案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的规定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又不停止施工、使用的,按照《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三)《消防法》第59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罚款或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影响

面积

200m2以下大于200m2不超过1000m2大于1000m2不超过3000m2大于3000m2罚款

格次

1万元至3万元3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7万元7万元至10万元

升格处罚情节1、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起火的建筑物存在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对有责任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升一格处罚;降低标准部分属于灾害成因的,在最高格范围内处罚。

2、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不合格问题的,升一格处罚。

3、同一单位(含分支机构)有违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为,一年内在省内其他工程中再犯的,升一格处罚。

备注1、本表所称“影响面积”,是指违法设计、施工行为所降低的标准使建筑物消防安全失去保护的面积。执行中,估算误差不超过20%。

2、工程正在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工程已经竣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升格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罚款

影响

面积

200m2以下大于200m2不超过500m2大于500m2不超过1000 m21000m2以上罚款

格次

5000元至8000元8000元至2万元2万元至3万元3万元至5万元

格内从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①单位不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制度规定,导致未及时发现本条所含火灾隐患的;②共用建筑物各方相互推诿消防安全责任,导致出现本条所含火灾隐患的;③由于缺乏有关消防安全标识或标识不明确导致员工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的。

升格处罚情节1、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起火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火灾隐患属于灾害成因的,在最高格范围内处罚。

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设施不符合疏散要求,或高层、地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符合功能要求的,升一格处罚。

3、单位未建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检测、检验规定,或者有关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检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弄虚作假的,升一格处罚。

减免处罚1、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完毕的,降一格处罚;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履行前改正完毕的,降二格处罚。降格处罚将使罚款低于5000元的,可以作出低于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

情节2、在消防监督检查当时或调查取证期间就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且没有格内从重处罚情节和升格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予处罚。

备注1、本表所称“影响面积”,是指违法行为使建筑物消防安全失去保护的面积。执行中,估算误差不超过20%。

2、第一项中“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没有配(设)臵、配(设)臵数量不足、配(设)臵类型错误等情形。

3、从非法渠道购臵,以不具有消防产品功能的物品充当消防产品予以配(设)臵的,以“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论处。

4、对属于审核、验收、抽查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问题,按照《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处理,不重复处罚;工程已备案但未抽查到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问题,按照本表处理。

5、升格处罚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对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结合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态度、损害消防设施的严重程度、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对本人的约束程度等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个人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生后,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尽修复职责的,按照本表的要求追究单位责任。

7、对被处罚人有利于从轻及减免处罚的情节,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五)《消防法》第65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罚款

影响

面积

200m2以下大于200m2不超过500m2大于500m2不超过1000 m21000m2以上

罚款格次对单位5000元至8000

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并罚500元至800元

对单位8000元至2万元,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罚

800元至1200元

对单位2万元至3万元,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罚

1200元至1600元

对单位3万元至5万元,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并罚1600元至

2000元

升格处罚情节1、在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

2、收到有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单位未采取任何实质改正措施(包括确定整改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及其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步骤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监护措施)的,升一格处罚。

3、消防产品不具有市场准入证明,单位又不能提供购臵消防产品的合法的有关合同、发票、帐簿等材料的,升一格处罚;在非法市场上购买明知不是消防产品的物品充当消防产品的,升二格处罚。

4、单位未采取实质改正措施,且单位全部消防产品中超过30%的产品未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责令停产停业。

减轻处罚1、更换完成75%的,可以降一格处罚。

2、更换完成80%,并且正在积极更换其他消防产品的,可以免予处罚或在5000元以下处罚。

情节3、属定期零星更换消防产品,购臵产品具有市场准入资格且购臵金额不足2000元,并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更换完毕的,可免予处罚。

4、由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原因导致本条违法行为的,对已经履行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免予处罚。

注:其他消防产品已更换,但事关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产品尚未完成更换的,不视为已完成75%、80%。

备注1、本表所称“影响面积”,是指如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所能保护的建筑面积。执行中,估算误差不超过20%。

2、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处责令停产停业的,不影响依据本条规定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3、罚款格次中的“并罚”是指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4、升格罚款对场所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

5、对被处罚人有利于从轻及减免处罚的情节,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六)《消防法》第66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影响

面积

500m2以下大于500m2不超过1000m2大于1000m2不超过2000 m22000m2以上

罚款

格次

1000元2000元2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4000元4000元至5000元

升格处罚情节1、在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

2、收到有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单位未采取任何实质改正措施(包括确定整改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及其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步骤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监护措施)的,升一格处罚。

3、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升一格处罚:①违法行为发生在可燃物资仓库、大量可燃或易燃物品存放场所、大量可燃或易燃装饰装修部位的;②未按照规定及时维护保养、检测,并遗留接触不良、局部过热等火灾隐患的。

4、同一场所有本条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又发生并逾期不改正的,升一格处罚。

5、发现违法行为前一年内单位曾发生过电气火灾、燃气火灾的,升二格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1、整改完成90%,并且正在积极更换、维修其他电气设施、燃气设备的,可以免予处罚或在1000元以下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完毕的,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决定但不予执行,并降一格处罚款。

3、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前改正完毕的,可免予处罚。

备注1、本表所称“影响面积”,是指综合考虑建筑物可燃易燃材料存储情况、消防设施功能状况、防火防烟分区作用能力以及员工火灾扑救能力等因素,如果电气设施、燃气设备引发火灾可能危及的最大建筑面积。执行中,估算误差不超过20%。

2、依照本条责令停止使用,范围限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需要强制执行时,只对相关部位实施查封并达到停止使用的效果。

3、升格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降格罚款不低于500元。

4、对被处罚人有利于从轻及减免处罚的情节,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七)《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七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罚款

影响

面积

200m2以下大于200m2不超过500m2大于500m2不超过1000 m21000m2以上罚款

格次

5000元至1万元1万元至2.5万元 2.5万元至4万元4万元至5万元

升格处罚情节1、单位在火灾隐患合理整改期限届满后尚未消除前发生火灾的,升一格处罚;火灾隐患属于灾害成因的,按最高格处罚。

2、在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

3、收到有关火灾隐患的法律文书后,单位未采取任何实质整改措施(包括确定整改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及其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步骤和期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监护措施)的,升一格处罚。

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设施不符合疏散要求、装饰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或者高层、地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功能要求的,升一格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1、整改火灾隐患完成80%的,可以降一格处罚。

2、整改火灾隐患完成90%,并且正在积极整改其他火灾隐患的,可以免予处罚或在5000元以下处罚。

注:其他隐患已整改,但事关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数量、安全出口数量、自动消防设施控制设备、防火防烟分区面积的火灾隐患尚未完成整改的,不视为已完成80%、90%。

备注1、本表所称“影响面积”,是指火灾隐患使建筑物消防安全受到威胁或失去保护的面积。执行中,估算误差不超过20%。

2、“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标志等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增加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

3、“不及时消除”是指根据火灾隐患在合理期限内能消除而未消除,具体可结合火灾隐患本身整改的难易程度、单位制定的整改计划、实施整改的进度来确定。

4、正确处理与有关条款的关系:①《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行为已经被处罚的,如果因其所遗留的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不影响适用本表处罚;②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按照《消防法》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③对涉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第66条的规定处理。

5、供公众活动的场所有本项行为的,除依据本条处罚外,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6、升格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对被处罚人有利于从轻及减免处罚的情节,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八)《消防法》第64条第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罚种拘留、罚款、警告

查封

面积

200m2以上不超过500m2大于500m2

拘留

格次

10日至12日拘留13日至15日拘留

一般裁量情节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对应格次范围内从重处罚:①当面拆除封条的;②拆除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封条的;③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营业、同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仍然拆封并使用的;④指使或强令他人拆除封条的;⑤拆封前后向公众发布不服查封决定言论,又不通过法定途径申诉的。

2、煽动员工或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拆除封条的,处15日拘留,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3、对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或部位拆封或使用,才对行为人适用罚款处罚。

减轻拘留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9日以下处拘留处罚:①拆封但不具有“一般裁量情节”中的从重处罚要求的;②查封面积低于200m2但具有“一般裁量情节”中的从重处罚要求的;③受单位有关负责人指使,但本人积极参与实施拆封行为的。

减免处罚情节1、下列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①受单位有关负责人指使拆除封条的;②为整改火灾隐患而拆封,但未通知消防机构的;③拆封后未使用,且及时承认错误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①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强令下拆除封条的;②在他人煽动下参与拆除封条的;

③查封面积低于200m2同时具有“情节较轻”情形的。

3、被指使拆除封条的行为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处罚款处罚。

备注1、本表所称“查封面积”,是指查封有关场所或部位后,被查封单位不能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

2、对被处罚人有利于从轻及减免处罚的情节,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会计管理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条(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五条(裁量基准模式) 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有没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规章对按日计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关闭等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执行。 第六条(裁量因素) 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细化为若干裁量因子。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2018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 一、变动情况 (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 (二)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8条。具体统计如下: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

目录 第一章综合类 (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 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 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 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 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 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6) 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69) 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 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 第五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 第三章职业健康类 (105)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 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 第四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 第五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 第四章非煤矿山类 (18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 第三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 第四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 第五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 第六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 第七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 第八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 (22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 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 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 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 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

关于印发《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1 —

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五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2 —

(定价策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价格违法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第一类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 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 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5 倍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 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的罚款。 2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 以下 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已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 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n .未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皿.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n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皿.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IV.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2011)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标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安派出所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 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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