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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的死穴:以人治推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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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的死穴:以人治推动法治

2015-04-06徐霄桐王丽娜国际反贪收藏,稍后阅读

核心提示:对于仇和,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杨维骏认为:“他是用不民主的方式推动民主,人治推动法治。”

2015年3月15日12时53分,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甫一公布,即引爆关注。这时距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式仅3个小时,仇和刚刚回到云南代表团两会驻地。

这位曾被称作“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的官员,仕途就此谢幕。

与仇和有密切关系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商人刘卫高,则缺席了这次大会。201 5年年初,刘卫高已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刘卫高的商业版图扩张轨迹恰与仇和的仕途相合——发家于江苏宿迁,后南下昆明。

2007年12月,仇和出任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5个月后,在昆明,刘卫高牵头创立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中豪”),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仓储理货等。

云南中豪甫一亮相便享尽风华。2008年9月,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项目(下称“新螺蛳湾”)启航,由浙商投资集团投资、云南中豪承建,这是2008年昆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云南省重点工程,对外宣称总投资350亿元。这是一次义乌模式的“巨无霸”复制。也正是该项目,为仇和、刘卫高与云南中豪埋下此后受人指责的端由。

仇、刘两人是否有利益输送行为,有待官方进一步调查和披露。比之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个“巨无霸”项目凸显了仇和主政昆明时,在招商引资背景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行政权力的边界、公权力的扩张与制衡等问题。这些并不仅仅发生在昆明。

刘卫高漩涡

“去年3月,刘卫高参加全国…两会?后,还给公司部分中高层带了…两会?纪念邮票作为礼物,今年就听说他没去参会。”接触刘的人士说。3月19日,云南中豪公布董事长刘卫高因个人原因辞职。

《财经》记者获悉,2015年1月初,47岁的刘卫高被浙江省纪委带走协助调查。之后,在其家乡浙江义乌,率先引发政界震荡。据悉,刘卫高新近已被中央纪委带走。

之后,2月3日与2月10日,义乌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吴森民和义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奎明,分别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2月25日,原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荣川亦被立案侦查。目前可知的是,吴荣川和王奎明两人均案涉刘卫高。

在此前后,义乌国土局原局长傅强,义乌建设局前后三任局长蒋乐生、吕林勇、王韩深先后被立案侦查。《财经》调查证实,云南中豪的股东之一吴永民正是吴森民之弟。不过,吴森民被查系由傅强牵扯而出,后者因在地产项目中涉嫌违规操作案发。吴森民同样牵涉这宗土地的开发。

至此,2015年以来,县级市义乌已有7名副处级及以上官员被立案侦查。

当地多名人士称,义乌是刘卫高的“资金池”。他曾以1%-3%的月息,在义乌政商两界多次筹集资金共约10多亿元用以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建设,这批资金于2012年结清本息。

2013年,刘卫高在义乌再次融到高额资金,但这一次却没能全身而退。去年5月,刘卫高停付利息。

昆明一位知情人称,由于拖欠当地几家媒体广告费已有一年多,云南中豪被多次催缴后曾提出拿房产还款。其资金链紧张近年来引起舆论关注,这位人士介绍,2012年夏,在昆明一直低调的刘卫高同时接受了几家媒体的采访,首先澄清了中豪资金吃紧、他跑路的传言。

刘卫高以袜业起家,1993年在义乌创办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2003年,受浙江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当地劳工薪酬上升等因素影响,他急需向外拓展产业,后于当年前往宿迁创建江苏芬那丝企业有限公司。此前一年,仇和升任宿迁市委书记,正在当地推行三分之一干部离岗招商。

此前受访时,刘卫高曾回忆,当时的市长“听说我有来宿迁投资的意向,一路从浙江丽水赶到了义乌,中午11点多钟正是吃饭时间,他们没有打扰我,在大排档上吃拉面,还被城管撵赶。宿迁领导的诚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打动了我。”

在宿迁,刘卫高实现了商业版图的扩张。2004年,他与一家日企签下标的100 0万美元的供销合作协议,与其一起接待外宾的就有市委书记仇和。随后,刘卫高进军地产业,创建“宿迁·义乌商贸城”。在奠基仪式上,仇和、吴荣川、刘卫高均出席。

两年后,他被封为宿迁“建市十年十大功臣”之一。他那辆黑色劳斯莱斯牌照“N00 000”的来历和故事还上了江苏省第一大报。

刘卫高的发家当然并非这么简单。一名接近中豪的人士称,多年后,刘卫高的哥哥在昆明向人讲起弟弟的艰难创业史,“还会落泪。”在公司,刘氏兄弟被评价为人随和,特别是刘卫高,出差归来经常给中高层带礼物。

刘卫高被带走后,事件持续发酵。2015年3月15日,仇和落马。三天后,昆明市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被公布接受组织调查。谢新松曾是仇和秘书,追随仇和赴昆明任职,两人同籍江苏。据悉,谢此前已被要求协助调查。

新老螺蛳湾之争

云南中豪成立之后,新螺蛳湾高调入市。2008年12月1日,新螺蛳湾开始散发广告。这份名为“政府公告中国·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第(1)号通告”称,现有螺蛳湾片区将拆迁,新项目是未来昆明仅有的综合小商品国际商贸城。

通告毫不掩饰政府对其的支持,称昆明市政府成立该项目的推进领导小组,由专门机构负责拆迁与安置,还引用仇和的原话称,“现有螺蛳湾搬迁改造项目必须与新建项目捆绑开发,统一建设。”

通告所称的“现有螺蛳湾”位于昆明主城区西山区二环内,1989年取名螺蛳湾商品批发市场(下称“老螺蛳湾”),逐步发展成占地82万平方米的批发市场,闻名于中国和东南亚地区。

此前不久,昆明市官方的解释是老螺蛳湾市场布局陈旧,配套设施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且地处市中心,影响了城市交通和城市空间业态的发展,迫切需要搬迁改造、升级换代。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建明曾任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的法律顾问。据他称,通告发布不久,还未接到老螺蛳湾搬迁的政府文件,新螺蛳湾的广告已进驻老螺蛳湾周边,且公然跑到老螺蛳湾挖商户“墙脚”。政府还明确2009年11月底强制关闭老螺蛳湾,“以公权力手段干预市场”。

被强制关闭的市场不止老螺蛳湾。昆明市政府的一份文件显示,昆明开展主城区批发(专业及批零兼营)市场搬迁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仅2010年的43家计划搬迁市场表中,33家市场被明确要求搬至新螺蛳湾。

“2009年,老螺蛳湾的业主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保卫业主和商户利益。我们称之为老螺蛳湾保卫战。”苏建明说,当时《物权法》刚实施,业主和商户的利益理应得到保障,未得到赔偿的部分业主和商户愤然上街堵路示威。

作为律师,苏建明建议理性维权,但过程异常曲折。他介绍,老螺蛳湾最大的业主、云南新瑞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早在1999年即注册“螺蛳湾”商标,中豪仿冒该知名品牌,涉嫌商标侵权。云南中豪则称政府立项允许其使用这一品牌。业主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反映此事,没有实质效果,向中豪发出律师函后提起诉讼亦未获立案。

随后,苏建明以云南中豪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涉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被受理。

云南中豪进驻昆明后在几大平面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了解情况的人士说,每家每年少则一两百万元,多则二三百万元,成为媒体大客户。老螺蛳湾提出涉嫌商标侵权,“不符合《广告法》,但工商部门不管,有些媒体就继续刊登广告。”20 09年左右,昆明一家媒体刊发了对老螺蛳湾相关人士的采访,之后一段时间内云南中豪停止了在该媒体投放广告,“昆明市一位时任副市长在一次会议上点名批评该媒体,对报道表示不满。”在新螺蛳湾所在的官渡区一次媒体联谊会上,区委一位官员也明确表示不欢迎对新螺蛳湾的负面报道。

老螺蛳湾的业主在网上发帖维权也很快被删除。直至2009年7月,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和两家业主将发布广告的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

告起诉,案件才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立案。

“成功立案后,业主们很高兴,但在等待开庭中,螺蛳湾商会被莫名注销,原告之一失去了起诉的主体资格。”苏建明称。

转折出现在2009年9月,该案的原告申请撤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裁定文书显示,原告“以其权利有望得到有效维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

了解此案的人士对《财经》记者称,案件撤诉的缘由是时任昆明市委书记仇和从中斡旋调解。老螺蛳湾的业主提出在老螺蛳湾片区原地重建,中豪则希望参与。最后折中方案是,“中豪可以参与原地重建,但股份不超过三分之一。后来因老螺蛳湾拆迁改造进度较慢,新螺蛳湾发展不错,中豪又退出了其股份。”

2010年5月,昆明市西山区政府正式授权云南新瑞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业主代表组建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作为运作平台,在原址升级重建。商界角逐,变幻莫测。

土地拍卖护航与权属纠纷

新螺蛳湾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连接昆明老城区和呈贡新区。2015年3月22日,在这里,还能看到窗帘行业从一期搬至开业不久的三期的横幅。

新螺蛳湾体量巨大,从一期写字楼到配套的小商品加工基地,驱车也需要20分钟。在最初的宣传中,新螺蛳湾称规划总占地面积约5705亩。目前,仅从已公开的土地挂牌交易公告可知,中豪分别在2008年9月22日、2010年3月26日和2011年3月16日,拍得官渡区宏仁片区土地859.866亩、597.83亩和1 851.26亩,也就是说,中豪目前共从官渡区拍得土地约3309亩,作为新螺蛳湾一期、二期、三期建设。

这三次拍卖,每次都只有中豪一家参与竞拍,背后是政府各部门助力新螺蛳湾项目顺利推进。按照正常的招拍挂流程,先是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再向规划局申请红线图和控规图,国土局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交出让保证金,然后是挂牌、成交确认等程序。

《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2009年12月13日昆明市政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明确显示,有关部门为新螺蛳湾保驾护航。其中对二期事宜的要求是,2010年1月26日公示挂牌螺蛳湾二期拟用土地安排工作,同时准许企业可先期进场开展前期工作。具体的步骤显示,2009年12月14日,中豪先拿出土地预申请保证金1.7亿元缴纳至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最迟于2009年1 2月24日向规划局提出规划图;昆明国土局2010年1月26日公示挂牌二期拟用土地。

这与正常流程完全不符。

是次会议,中豪也派人参与,会议还明确将确定事项纳入督察范围,市纪委、市政府目督办定期督办,未按要求完成严厉问责。

会议还要求,呈贡县政府2009年12月31日前解决好新螺蛳湾一期及配套居住区中荒山使用权重复发证和权属争议问题。

“荒山”位于呈贡洛羊镇片区,原属呈贡一家轧钢厂。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富达租赁”)总经理穆路称,19年前,富达租赁与轧钢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轧钢厂所有的333公顷(合4995亩)荒山使用证作为抵押担保物。2004年发生争议后,经昆明市中级法院调解确认将该荒山使用证的使用权益抵押给富达租赁。随后,富达租赁向当时的呈贡县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在2009

年办理变更期间,也没有人通知我们,就发现该地块将挂牌交易,遂向有关部门反映。”

2009年12月,昆明市国土局公告中止该地块交易。

但是,呈贡县政府经过调查核实后又称,这家轧钢厂所有的荒山土地与南京一家钢铁厂66.67公顷的土地范围一致,出现一地多证。因呈贡这家轧钢厂未交过出让金,且没有按照规定实施绿化,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为尽快解决螺蛳湾用地问题确保项目如期推进,撤销呈贡这家轧钢厂的荒山土地使用证,同时由政府应对可能的诉讼。

富达租赁只得起诉呈贡县政府未经其申请,也未经通知即撤销轧钢厂荒山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反规定,致使其申报中的规划项目流产,损失上亿元。

2010年4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富达租赁的起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这一裁定,富达租赁继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1年12月,最高法院裁定指定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后者再审认为,此前法院作出的民事再审裁定并未终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富达租赁仍可以对荒山土地使用权主张权利,并裁定该案由昆明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

目前,该案尚无结论。但那片荒山,已被中豪拍走建设楼房,无法逆转。

“运动式发展与破坏”

同样不可逆转的还有官渡区宏仁村。在宏仁老村,随处可见拆迁过后没有门窗的楼房,里面堆满了生活垃圾、破衣烂鞋。

宏仁村本可免遭拆迁之劫。2009年4月8日通过的《昆明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拆迁范围并不包括宏仁村所在的矣六办事处所属土地。但履新昆明市委书记之初,仇和就开始推动强力拆迁。

2008年1月,昆明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仇和出任领导小组政委,计划5年改造336个城中村。

现年82岁的宏仁村村民莫正才,在老村居住多年,家中房屋保存了滇池建筑文化的特色“一颗印”——四合院外形方方正正如同一颗印章。他是村里的抗拆代表之一,耄耋之年四处带头反映村子被强拆。

“宏仁村村民是农村户籍,以前村子周边还有农田和菜地,想不通怎么就成了城中村。”莫正才说,2010年4月底,官渡区矣六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宏仁社区小组进驻,贴出通告并召开党员大会,才让村民们意识到居住多年的村子可能要拆迁,不仅包括老村还有新村。

多数村民不同意拆迁。宏仁村户籍人数2694人,还有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人数1300余人。刚建成不久的宏仁新村是该村2005年申请按照新农村建设集资盖的新居,共有503幢房子,老村有700多幢房子。

多份政府文件显示,宏仁村、塔密村等三个村子被纳入城中村改造的路径是,先是根据新螺蛳湾的总体规划,浙商投资集团、云南中豪对宏仁村等改造申请,经矣六街道办事处、官渡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昆明市规划局层层上报,最终获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批复称,未列入主城区改造范围的城中村逐步演化为新的城中村,若不同步实施改造,将影响现代新昆明的建设。

同年4月,昆明市委将新螺蛳湾片区改造列为昆明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重要项目之一。当月,官渡区委、区政府决定开展加快新螺蛳湾项目建设“百日会战”,并专门印发通知,对征地拆迁作出具体部署。“百日会战”的指挥人员由官渡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纪检、司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宏仁村的目标是6月底前完成拆迁,7月底挂牌交易。

经拆迁动员后,一些村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莫正才和李绍荣等村民还是坚持抵抗。他们多数是老人,担心拆迁后居无定所。2010年7月1日,多名拆迁人员进入村子,与村民发生直接冲突。莫正才事后回忆,有关部门共动用9

7辆大车、小车拉来拆迁人员,“一些村民被打,用于拆迁的挖掘机被村民烧坏,当晚有8人被带走,后来3人获刑。”

随后,莫正才等人四处信访。曾在宏仁村插队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朱晓阳,长期关注小村变迁,公开著文反对昆明城市化运动式发展和商业开发对古村落的破坏。朱晓阳说,2010年6月底,昆明市市委宣传部的一名官员授仇和之意,联系到他请他去昆明做调研,并可资助经费,被他婉拒。

反拆迁最后出现转机。2011年11月,有关部门通知宏仁小组503幢新建农房被调整出城中村改造范围,其余农房加快拆迁改造。

不过,至今宏仁老村还保持着被拆了部分的现状。宏仁村民小组组长李绍荣说,在街道开会时,“至今都没提起老村怎么办。”

仇和的“遗产”

“我给一些政府部门讲课时就提到,螺蛳湾的事情可能会成为昆明的一个污点。”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昆明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李春光说。

李春光称,云南中豪是由仇和引进的昆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强行关停老螺蛳湾,发展新螺蛳湾,被关停的市场被要求搬到新螺蛳湾,否则变更营业执照等,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行高压政策,令很多业主和商户不能接受,“这显示仇和、政府部门对公权力没有敬畏之心。政府的职责是管理与服务,少给企业抬轿子、吹号子。”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的土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2009年9月昆明市出台《关于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公告》,要求2004年后取得的住宅用地重新以相应标准进行补缴,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重新计算。

“哪有新政后再倒回从前算账的,这种行政作风破坏力很大。”李春光说。

和许多人一样,他认为仇和是个极富争议的人物。“仇和主政昆明后,加强吏治、强调官员问责等,给昆明官场带来新风。在昆明市…两会?现场,我也见证过仇和现场办公的高效率。昆明市二环交通改造,前几任说了多少年都磕磕绊绊,就仇和短期做到了。治理滇池、推进城市改造,出发点是好的,他也有魄力敢做事,但仇和很强硬,要求公务员招商引资,官员和商人一旦走近,官商勾结的风险就加大。”

仇和的矛盾性体现在多个方面。李春光称,虽然仇和提出用人治来推动法治,但他主政昆明时,推动出台不少律师方面的法规、规章,对律师群体比较重视。中共十八大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而仇和在昆明时即已提出过政府机关聘请法律顾问。

对于仇和,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杨维骏认为:“他是用不民主的方式推动民主,人治推动法治。”2007年下半年,仇和刚到昆明不久,曾来到杨维骏家中问计。杨维骏提出三个论题:如何治理滇池,怎样建设新昆明,昆明市政府职能如何转换。“仇和都记下来了,还不时点头。同行的人说我们仇书记就爱听不同意见。”

一个月后,仇和还派人给杨维骏送来两盒月饼,但问计的事情没有下文。杨维骏称,仇和与时任省委书记白恩培的政治、思想和路线一致。白恩培提出加快城镇化进程,仇和提出“全域城镇化”。“把昆明郊区的良田毁掉,农民的房子拆掉,低价补偿,一些老年农民没有住处。”

白恩培在去年8月底落马。杨维骏自称曾给中央有关领导人写信,分析云南的腐败也呈现出团团伙伙的特征,“仇和一来云南,就被白恩培请到云南省委大院居住。仇和作为昆明市委书记,直接住进正省级的房子里,与市委干部拉开距离,这在云南此前的惯例里没有出现过。”

不过,在仇和接受调查后,也有企业家叹息,称其在昆明时,成立市委目督办等负责监督问责,政府机关办事的效率大为提高。

有人表示,“就担心仇和出事后,仇和提倡的就一律被否定,并且带来官员的保守主义——不做事、不作为,这才是最可怕的。

如何发挥人大在推动依法治县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人大在推动依法治县中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工作部署,直面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提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是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的重要职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要深刻领会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和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重要任务,认真研究人大立法、决定、监督、任免等各项工作在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等体系中的具体措施,推动人大履职法治化进程和实际效果的提升。 一、切实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带

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人大践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一是要认真学习宪法,准确理解宪法,增强宪法意识,提升法律素质,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工作。二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在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主张,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努力提高自治县立法工作质量 要用活用好民族自治县“半个立法权”,发挥立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是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围绕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从XX的特殊县情和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地方资源和区位优势,认真开展民族立法工作,使制定的条例小而精,既符合实际有特色,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做好自治条例、城镇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贯彻实施的同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殡葬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巩固我县殡葬改革成果,组织开展森林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要抓好贯彻实施,务求实效。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要把自治法规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宣传教育,

人治、法制、文治

人治、法治、文治 人治就是使用强人治理,人治依靠的主要是管理者的个人影响力,其人缘、风格等在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旦管理者变更,换成其他人来管理公司,被管理者可能出现不服,公司就会陷入混乱。同时人治模式前后标准难免不一致,管理上随意性很大,权力主要集中在上层,执行者没有规章可循,需要见机行事,遇事必须请示上级。 法治就是建立制度,淡化人治,通过制度化管理来提高效率。对企业管理来讲,建立制度并不难,难点在于如何执行,谁去执行。 当企业再进一步发展壮大,部门和员工进一步增多,法治的弊端也就暴露出来。此时就需要有一种意识、思维来引导员工的行为,这就是文治,以文化来管理企业。对于企业来说,文治强调以人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学习型组织,领导靠教育培训来引导员工,对员工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 我认为我自己、收银员、本部门都处在法治阶段,在执行制度时,遇到不熟悉的人,员工基本上能坚持按原则办事,但一遇到自己的上司、领导、知心朋友来办事,我们就很容易就走了捷径,人为改变了制度和流程的刚性,久而久之,制度和流程就成了虚设。这也是日后我需要反思和改正的地方。 人治是依赖领导的影响力来管理员工,一旦领导不在或领导变换,管理的难度就加大,而且新领导很难复制这种管理方法,必须重塑影响力才能有效管理。法治是依赖法律、制度的刚性来约束员工、堵塞漏洞,但法律和制度需要依赖强有力的队伍去执行才能见效,一旦遭遇法律、制度真空或执法缺位,管理就会出现漏洞。文治就不同,它依赖的是强大的文化,文化的范畴非常广,它是无形的,不处不在,无孔不入,伴随人的一生,影响深远。作为管理者,做到明察秋毫,适时推动,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才是明智之举。

论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并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习近平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讲话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自依法治国被提出之后,不论从什么方面都可以觉察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在加强。依法治国,即法治。法治一词由来已久,《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是当时所谓的法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的,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层次,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托马斯哲学学派创立者阿奎那曾说过:“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法治国”是用法律去治国,法律只是用来治国的工具,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依法治国”是治国必须依法,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有可能是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以法治国时代,官员的权力缺乏约束,缺乏充足的监督机制,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大量的贪污腐败现象,习近平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依法治国就能实现这种目标,依法治国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利的不相制衡为前提,总之就是有集权者。人治建立在集权的基础上,其核心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人治的理想模式是德治。德治最初由儒家提出,主张“为政以德”,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思想后来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君王是一国主宰,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一国之兴盛与否完全取决于君王的道德水平能力高低,有贤明者如唐太宗,建立贞观之治,创造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盛世太平;也有暴戾者如隋炀帝杨广,重用严刑酷吏,赋税高居不下,社会动乱,生灵涂炭,哀鸿遍野。人治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故会有“朝令夕改”;人治要求集权,故会有“一家之国”之说;人治以掌权者为主体,他们会利用法律为了自己谋取利益,为他们的亲人谋取利益,而他们的欲望与个人情感更会影响治理,故在封建人治时代,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人治必定高于法治

人治必定高于法治 在现代管理学中,以“规章制度”为代表的“法治”的地位明显要高于以彰显个人能力为核心的“人治”的地位。这从思想上导致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在遇到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前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以前的规章制度里面能不能找到答案? 朋友的公司有位领导,由于公司“法治”进程缓慢,他便经常“绕过”公司的规章制度去试图解决那些以前没有规定的新问题。这种行为看上去似乎与现代管理学精神相违背,他人也被同行扣以“人治”的帽子。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的本质: 一、现代管理学是理想状态下的管理科学。 现代管理学中“法治”的思想是建立在一个相对理想化的基础之上的,通常认为人或事物都是按照他们自然的状态在思想行动或者发展变化,彼此之间相互作用较为单一,是可衡量的。这个道理有点类似于物理学,在“绝对光滑”、“绝对零度”等物理理想状态条件下,可以忽略掉其它无关紧要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准确的物理结论。但是,对于管理之中各种复杂的影响因素而言,理论上可以忽略的,实际上却不能被忽略。 二、新问题没有规定如何解决。 对于新问题,如果规章制度不完善,找不到现成答案是完全可能的。而如果这些规章制度制订得过细或者没有指导原则,没有明确地指出遇到新问题的解决办法或者解决方向,这就必须要绕过以前的规章制度,运用新办法在新方向上去寻求解决思路。否则,这个新问题也一直会是个新问题,始终解决不了。 三、人治和法治相互促进,但是动力却是人治。 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前人对管理实践各方面的概括和总结,成文后供大家遵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又会不断地出现新问题。在以前规章制度无法解决的前提下,必然会用新办法来解决新问题,然后再通过修改或者补充,行成新的规章制度,再执行下去,这样周而复始地循环。我们从中可以得出:法治是执行的关键,人治却是法治前进的动力。 综上所述:在理想状态下,法治是健全、完善的,不会出现新问题也不需要修改或者补充,人人都遵守法治。而在实际情况里,法治却是不完善的,人治作为法治的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 任何企业都会面对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主要依赖于人治,老板的一句话就是“圣旨”,严格遵照执行,凡事都需要请示与汇报。待企业规模壮大起来后,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将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希望通过“法治”实现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管理,这些制度是企业中的“宪法”,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现象都要考虑进来,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这样,企业运营中的正常事务就可以按照规矩和流程办理,不需要都请示领导定夺,将领导者从繁琐的事务中拯救出来,思考更高层面的问题。现实中的成功企业,其管理风格往往千差万别,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些议题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例如企业愿景、战略规划、产品定位、人治与法治等等,这里我们专门来谈谈后者。 我们先来看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治涉及到的对象可能是老板,也可能是各级管理者,这些人首先是能人,在技术、管理、思想等方面有过人之处。当他拥有很高威望时,可以达到一呼百应的程度,企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需要这样的能人,人治也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效益的。但是,严格来说,人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或者说这是一种不理性的管理,且风险很大。当老板无暇顾及时、当各级管理者离职或怠工时,企业管理工作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瘫痪,这样的管理给老板提出了“三不”要求:不能生病、不能有自己的事情、不能死

亡,老板首先是人,可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这是人治带来的弊端。 我在这里不是抨击人治现象,而是分析它。假如人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就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可见,人治是一把双刃剑,而法治是企业管理的根本。 下面我们以员工忠诚度为例来做个分析。在很多企业中,会把“核心员工保留率”作为衡量团队管理者成效的一个指标。说到这儿,我们要先来分析核心员工为什么要离职,可能是有了更好的机会(更高的待遇、更适合自己的岗位等等),也可能是看不到前途。如果年复一年仅仅意味着年龄的增长和不断的重复自己,在企业中既没有补血的过程,也没有创新指导,更看不到未来的成长路线,那么员工的内心(尤其是年轻人)就会同时产生职业倦怠感和内心恐惧感。这时,仅靠“能人”的伶牙俐齿和人格魅力去说服对方,即使“忽悠”成功,也是一时的,不能代表一世,因为治标不治本,核心问题并未解决。换一种思路来设想:首先,很多年轻人刚进入一家企业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发展,即便有也是肤浅的,例如招聘时就有人提出“我希望自己能带一个团队”,当被问到“你为此做好了哪些准备”时,就答不上来了。但是当新员工进入企业马上就能看到企业为自己的岗位设置的成长路线图,清楚自己每一个阶段的发展目标,以及配备的学习和积累途径时,他的动力很容易被焕发出来。“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随着成效逐渐显现,他的信心会更强,动力会更足。同时,他还能了解到:多长时间、达到什么标准可以加薪,可以晋升;达到

真正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真正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现在,我们对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做一个简要的回顾。在我们国家,从古代封建社会,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其中也有法律条文的制定,也有法治机构,还有法治制度的执行,但是我们还是处在人治时代,或者留有很深的人治痕迹。 邓小平提出必须加强法治,使我们的法治要制度化、法律化,这就开始发生根本的转变了,所以我们把它称之为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之后,紧接着还发生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什么叫“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法制”是制度的制,后面的法治是治理的治理。 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迎来了依法治国得以确立的伟大时刻。我们国家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在党的“十五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五大”以后,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又有了新的进展、新的变化。在“十六大”报告当中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命题,“十六大”把它提升到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七大”又进一步的加以肯定。到了“十八大”又加上了一句话,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我国把依法治国从命题提升到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高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又有新的发展,体现在更加明确的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要建设、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我们迎来了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就是这次四中全会,迎来了中国法治化的新时代。

为什么四中全会要专门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是因为依法治国在当前还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来给大家做分析。 第一,从党政领导干部的角度分析。虽然提出依法治国30多年了,但是一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样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在一些干部的头脑里法律还是不很重要的。 例如,就在前不久(10月17日),湖南省华容县召开了一个公布公判大会,把一些犯罪的人拉出来公开的示众,这个事情是违法的,因为我国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下令,要禁止对已决的犯人或者未决的犯人进行公开示众。犯人固然犯法,但是不能去侮辱他、去凌辱他,但是一些干部还是不讲法,还是习惯的思维。 第二,从公民的角度分析。我国从1986年开始,连续搞了6个普法教育,力度很大,虽然经过六个“五年计划”的普法,但是很多老百姓、民众没有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中国人在根深蒂固的观念里面是比较轻视法律的,没有什么法律的理念。中国人讲“三个大”,人是大于法的,情是大于法的,权大于法。在西方国家,一些公民出了问题,首先会想着去找法律上的依据,去看究竟错在什么地方或者哪儿没有错,他们是寻求法律的帮助,最后听从法律的裁决。可是中国人要出了事,首先想到的是要赶快找人,去找关系。正因为在依法治国当中面临着严重的问题,所以现在要认真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问题。这一次通过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是为依法治国描绘了新蓝图,正因为有了这个新蓝图,我们才能够说是真正完成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现在就是要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只有实现了依法治国,我们的两个百年目标才能够顺利实现。

认真对待人治

认真对待人治 来源:作者: 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 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 奇迹般地聚起座座金山。 ……。 啊,中国,啊,中国, 你展开了一幅百年的新画卷, 捧出万紫千红的春天。 ――《春天的故事》 问题 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应当追求的。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等同于专制。从普及法治的常识、促成当代中国的制度形成、确立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而言,这种近乎宣传的文字也无妨,但是,若是将这样的文字当作法理学,则有重大纰漏。如果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真的是如此优越,而人治真的是如此恶劣,且反差真的是如此鲜明,那么人类历史上为什么还会有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人治又怎么可能曾经长期被一些伟大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都一目了然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的是如此愚蠢,而我们真的是如此聪明?如果从这种进路来思考法治与人治的问题,首先会把问题太简单化了。从理论思维上看,这种论证方式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其次,这种论证也就势必将法治和人治的讨论道德化,或者是将人治论者视为傻瓜甚至坏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利益。在这种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引导下,就不可能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古代诸多伟大思想家的研究。第三,这种分析也容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简单化,似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只是一个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的问题,而完全忘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只有打老虎的武松才能算得上英雄,如果打的只是一只老鼠,恐怕武松的名字早就被人们遗忘了。而且,既然是一种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 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 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我们在看看它们的区别: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

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个界限中。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

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优缺点 (一)人治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

从人治到法治

从人治到法治,我们还要走多远?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阳;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谭兰英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是“依法治国”,公报对“依法治国”的性质、制度基础、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作出了详尽的阐述,在中共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极大地丰富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也进一步拓展了这一理论在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实践空间,必将对中国社会的治理模式的转变、政治运行过程、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司法制度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中国文明形成了较为独特的治理模式。庙堂内的皇帝---官僚士大夫与庙堂之外的乡绅—儒生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盟关系。作为社会的治理主体,他们以儒教意识形态为主要的知识背景、思维方式和价值准则,在处理各种政治、行政和司法事务中,逐渐形成了相对固定行为模式。虽然当时的法律在社会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治理者不能随意违背的重要准则,但是因为法律难以规范千差万别的具体事务,在实践中,往往需要治理者根据儒教意识形态的原则做出临机决断和自由裁量,各层级、各部门主官的主观意志往往成为行政和司法决策中的决定性力量。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各级党政机关都是依靠“红头文件”来指导和规范自身的工作。因为这些“红头文件”,给予各级党政机关的只能是对某些问题的原则性指示,其规范类型与法律原则相近,远不能具备法律规则所特有的具体而微的规范效力,因此,事实上,仍是赋予各级党政机关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进程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各种法律规范逐步地建立健全起来,但是由于改革本身所必然具有的创新性和革命性本质,突破各种条条框框的束缚本身,在许多时候,就难免会有超越现行法律规范界限的可能。再加上各级党政机关在推动地方经济建设过程中,每遇社会矛盾,在解决中,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很少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法治央企建设,保障公司改革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中国XX集团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权要担当、失责必究责;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公司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公司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促进公司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成立公司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公司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依法履职,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公司得到贯彻落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制度,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要求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外聘专职律师列席会议,并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五)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委中心组开展法治学习,推动公司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长期以来,关于儒家强调人治而反对法治的说法,一直占据着学界主流,对此,尚需仔细辨析。 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一个典型是西晋时的大臣杜预。他曾经参与《泰始律》的制定,强调法律应当简约直白。“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晋武帝令杜预制定考课黜陟制度,杜预则认为,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人治是根本,法治会导致恶性循环。“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所以,杜预抗命不从,反对制定考课法令,而是主张各级长官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各考下属,每年把自己的下属按照优劣排出顺序,累计六年的排名顺序,决定升降迁置(《晋书?杜预传》)。 大体上,古代学者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把这种法治思想推到极端。而儒家多是主张人治的,杜预只是其中之一。从战国的荀子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一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反映出儒家的治国思路。今之学者,往往把这种主张一概划入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范畴,乃至加以批判,认为

这种人治思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然而,人治和法治是否就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排斥关系?主张法治最为激进的韩非,同时又承认术和势的作用,难道用术就不是一种人治?反过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恰恰是儒家各派分支中对制度作用最为强调的,从他对礼的重视就可看出这一点,难道隆礼就不是一种法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是有点简单化了? 就拿反对制定考课法令的杜预来说,他反对“去人而任法”,却并不主张“去法”。他所主张的六年累计优劣以定黜陟,依然是一种法治,不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法治而已。杜预的观点是:“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故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大意是,考课官员十分复杂,官员职责千差万别,衡量起来难易不等,如果简单按照制度规定,很有可能难以考核的就轻轻放过,而容易测定的就抓住不放。这就全靠主管官员用心衡量,区别情况灵活处理。要在法令之上赋予实施弹性,不可能严格执法就万事大吉。再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来看,他一方面主张人治,认为君主的表率作用最重要,“君者仪也,民者影也,仪正而影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荀子?君道》)另一方面又说礼制是国家根本,“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试卷87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试卷87分 1、十八大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正确 2、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错误 3、201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错误 4、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路,依法治国贯穿其中,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强调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正确 5、“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 正确 6、十六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错误 7、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底如期形成。 正确 8、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正确 9、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合法性要求。 正确 10、对法律心存敬畏,在处理人与事时才能心存善念。 正确 11、()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十五大 12、()是世界各国通过实践总结的治国原理,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法治 13、()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认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人治。 邓小平 14、()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十六大 15、2012年十八大提出了()。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目标 17、()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 18、法治思维的前提和基础是()。 德治以民为本法治法律 19、(),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目标。 德才兼备 20、(),即要求领导干部旗帜鲜明地站在党和人民群众一边。 政治立场 21、法治思维的逻辑推理至少包含()。 四个维度 22、“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句话出自()。 习近平 23、政治权力的()问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权属规范性合理性合法性 2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则依法予以()。 打击 25、依法治国是()法治的路径,它与法治是根本一致的,它是通向法治的必由之路。 实施开展实现预设 26、依法治国应当与()相结合。 依宪治国依法行政以德治国以法治权 27、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素中,作为依法办事中心环节的是()。 有法可依 28、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需要坚持()最终原则,捍卫司法权威。 司法 29、()认为法治就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同时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 30、现阶段,稳定社会秩序,除了要不断加快发展经济之外,重中之重就是要强调()。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法治,德治,人治辨析作业

“德治”“法治”“人治”辨析 姓名:陈龙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江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党的十七大前后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使法治、德治、人治三者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现实生活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人治和法治入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问题的一条捷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论述了人们对法治和德治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和法治各有所长,应该从总体上加以审视;第二、三部分是正文,系统的阐述了法治、德治、人治三者的含义及其关系。第四部分是结论,在总结上文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人治,德治 一,导论 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主张人治的认为,人与人是不一样的,有一部分人因为获得了权力,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和机遇而取得了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则认为,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圣人能够永远不犯错误,引领人们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在人治者眼中,法律只是统治他人的工具;而在法治者看来,法律本身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服从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更加具有优越性,但人治却一直存在于历史的舞台中。它们之间的斗争从未结束过。新千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出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在理论界,法治的优越性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本文将从人治发展到法治的历史进程入手,以自己的拙见,回答以上问题。同时也指出人治与法治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优点与不足,使读者认识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确立的重要意义。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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