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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

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型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6、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有那些

⑴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⑵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⑶变更法律地位;

⑷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因此,其拘束力首先指向相对人。②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人,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核心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即行为对象具有抽象性,属于不确定的某一类人或某一类事项并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人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特别的行政程序)审理特定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

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

公告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生效。有效的公告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电视播放等

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应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⑴即时生效;⑵受领生效;⑶公告生效;⑷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般条件如下:

⑴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要求:①行政机关合法

②人员合法,

③委托合法。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Ⅰ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

限;Ⅱ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某项行政活动的能力;Ⅲ受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

政行为。

⑵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2、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

3、时间管辖权的限制

4、手段上的限制

5、程度上的限制

6、条件上的限制

7、委托权限的限制

⑶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⑷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有两项具体要求:

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

其二,必须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则要求,如表明身份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因形势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情形)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2)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能撤销效力追朔带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其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人行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着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情势变迁),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 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 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

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注意的个人形象规范包括:(ABCD ) A、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B、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C、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D、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ABC )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她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ABCD )实施。 A、方式 B、步骤 C、顺序 D、期限 4、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以下说法正确的就是:( ABC ) A、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B、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C、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D、紧急情况下可由行政执法人员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ABCD )。

A、理由 B、内容 C、要求 D、程序 6、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BC )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7、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ABD )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 ABCD)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9、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ABC )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她规范性文件 10、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就是:(ABCD )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第五章练习题

第五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是()和()。 2、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各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家的作用是法律的()作用。 3、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是法律的()作用。 4、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局面申请。 5、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6、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某旅游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小王向游客索要小费做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是()行政行为。 7、社会公德具有基础性、广泛性、()、()等特点。 8、《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指所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1、公共生活有序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2、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有哪些? 3、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4、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案例1: 刘甲,男,47岁,汉族,农民。刘乙,男,28岁,汉族,农民。王某,男,38岁,汉族,农民。1992年8月,某市某乡农民因收费、摊派等问题与当地政府发生矛盾和纠纷。几经上访未解决,村长刘甲与村民刘乙、王某等率领全村20多名村民带着猎枪、菜刀、炸石开山用的雷管,开着拖拉机堵在市政府广场,发誓不撤书记乡长的职务,就不回村。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做劝导、疏散工作,并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要求群众解散返村等候处理。同时把主要负责人刘甲带离现场扣押,后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面做工作才解决了问题。 1、刘甲等人的行为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哪些规定? 2、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案例2 高某系江苏某理工学院的大三学生,由于其女友对居住的新校区认为没有安全感,经常在其面前哭哭啼啼,高某并盟发了要编造骇人听闻的在该校新校区发生了女生遭强奸而无人问津的谣言,以引起学校及有关方面的重视的意图,后经与两位同学商量,同学建议将强奸改成轮奸。于是三人便编造了该校新校区大四女生遭民工轮奸,而学校及公安机关无人问津的谣言并发布在西祠胡同网站某论坛上,然而引起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恐慌,公安机关也高度重视,给学校正常的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 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柱石。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的4层含义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三)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四)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活动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杯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四)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便于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五)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 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 2.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4.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 5.行政征收具有突出的羁束性与强制性。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

2019电大公共行政学第四章自测

公共行政学第四章自测答案 1、行政体制的核心问题是()。 上诉三者,即ABC 2、行政体制的滞后性是由其()演变而来的。 稳定性 3、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的()国,后来为许多西方国家所采用。 英国 4、总统制,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国,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脑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 美国 5、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一种中央政府体制是()。 半总统制 6、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 瑞士 7、英国地方政府形式是最典型的()体制。 自治体地方政府 8、典型的行政体地方政府是()国的地方政府。 德国 9、对于一般的省、市、县、乡而言,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就是()的行政区。 特殊型 10、回归后的香港行政区和澳门行政区属于()的行政区。 特殊型 11、行政体制的特点主要有()。 历史的继承性, 严格的系统性, 鲜明的政治性, 相对的滞后性, 较强的稳定性 12、按社会制度划分,行政体制可分为()。 奴隶社会的行政体制, 封建社会的行政体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行政体制, 社会主义的行政体制 13、以行政权力的划分作为标准来进行分类,可以把行政体制分为()。 中央政府体制, 地方政府体制, 行政区划体制 14、下列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有()。 比利时, 加拿大, 斯里兰卡

15、下列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有()。 墨西哥, 埃及 16、下列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有()。 葡萄牙, 坦桑尼亚, 奥地利, 芬兰,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 17、地方政府体制的类型主要分为()。 自治体地方政府, 公共行政学是政治较强的学科, 三权分立制地方政府呢 18、行政区划的类型可以分为()。 传统型, 特殊型, 发展型 19、行政区划体制应遵循的原则有()。 民族自治原则, 政治原则, 有效管理原则, 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尊重历史传统的原则 20、简述行政体制的特点。 1)鲜明的政治性; (2)较强的稳定性; (3)严格的系统性; (4)相对的滞后性; (5)历史的继承性。 21、如何理解行政体制鲜明的政治性特点? (1)行政体制必须体现政治和政治体制的要求,是实现政治统治目标,加强政府合法性功能的体制性的和强制性的工具。行政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必须由政治权威决定,它附属于政治权威和政治体制。 (2)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必须通过行政系统贯彻才能实现。 (3)行政体制是以各级各类行政组织有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价值的。政府公平、高效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满足广大公众的要求,就扩大了政治统治基础。那种认为公共行政是纯事务性的管理是不符合实际的。 22、如何理解行政体制较强的稳定性特点? (1)行政体制是由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决定的。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一般是不会轻易变动的,因为它涉及到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2)一种行政体制一旦形成,便不会经常变动。它不仅可以确保公共行政管理的有序性,也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23、简述委员会制的特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概述

第八章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差不多知识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为了保障安全生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号)、《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等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与调查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任何场所进行检查,包括其行政办公地点、生产作业场所、营业场所、储存场所等;有权调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这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最差不多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关于检查中发觉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按要求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有权责令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权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事故隐患的处置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关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器材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等。 那个地点的“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是在发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通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场所的查封、扣押权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要求 一、概述 (一)概念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对具体社会事务进行处理并对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背景 1.执法环境复杂。不配合执法,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威胁、暴力抗法。 2.依法履职不到位、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大量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 3.原有执法方式难以第一时间采集违法行为、动态掌握违法行为过程,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发生纠纷、争议时无据可查。 4.原有记录方式,难以对执法全程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难以全程留痕、可回溯。

(三)目的 1.通过程序控权,实现行政程序正义。 2.通过自我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提升执法公信力。 3.通过固化证据,保障行政行为与程序合法。 4.通过情景再现、信息共享等,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政策依据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年12月27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第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 年7月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卫监督秘[2016]350号)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

第六章 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行为(二)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抚恤金: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方式。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行政给付的特征 ⑴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⑵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⑶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⑷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如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 社会救济、福利金;(4) )自然灾害救灾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给付的程序 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由于行政给付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 ⑴主体是为特定主体; ⑵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⑶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⑷决定具有多样性; ⑸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⑹作为一种法制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行政许可的程序 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认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⑴一般程序: 申请程序(符合要件: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受理程序(分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取期补正、不予受理);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质性审查方式有: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核查);听证程序(告知、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 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期限(20日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变更和延续。 ⑵特别程序: 一是招标、拍卖程序(招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拍卖:拍卖委托程序、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 二是认可程序: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考试、考核、核准);三是登记程序: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申请和审查与决定)。

张康之《公共行政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公共行政的权力及其体制【圣才出品】

第四章公共行政的权力及其体制 4.1 复习笔记 一、行政权力的政治内容和管理特征 1.行政权力概述 (1)行政权力的含义 行政权力是指国家的政治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授予行政机关的一种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强制性力量。可以从静态与动态两个不同的角度看行政权力,具体表现为: ①静态地看行政权力,会发现权力是人的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而且权力本身就是一种特定的人的社会关系模式,即人们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模式。 ②动态地看行政权力,则会发现行政体系整体上以及它内部的全部运动都根源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作为一种力量和资源而存在的,即作为行政体系运动的推动力量和行政体系内部所争夺的资源。 (2)行政权力的衡量指标 ①广延性。指服从权力的人数的多少。服从的人数多,就说明权力大;反之,权力就小。 ②综合性。指权力所有者能够调动权力对象的活动领域,即权力对象的全部活动中受到权力控制的比例和范围。 ③权力的强度。指在权力控制领域内,权力所有者对权力对象的控制程度。 (3)行政权力的分类

①根据行政权力受约束的程度 a.羁束的行政权力。指行使范围、程度和方式均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的行政权力; b.自由裁量的行政权力。指法律法规只限定了行政权力的边界,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将行政权力行使到何种程度,则由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自己酌情决定。 ②根据行政行为的模式 a.行政立法权。指行政机关享有的依法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b.许可批准权。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某种活动予以许可或批准的权力; c.行政确认权。指行政机关享有的对于某种事实或资格予以证明的权力; d.行政检查监督权。指行政机关享有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e.行政制裁权。指行政机关拥有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予以惩罚的权力; f.行政强制权。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命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遵从命令的权力; g.行政司法权。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某些纠纷或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力。 ③根据权力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基础 a.报酬性权力。这种权力的基础是行政权力的主体对于资源的控制,而这些资源又正是客体所希望得到的东西。行政主体一旦控制了这些资源,也就控制了获取资源的途径,从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 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 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2016年法宣在线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2016年法宣在线第五章行政法律制度 1.(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需要采购一批货物,如果这批货物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那么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A.邀请招标方式 B.公开招标方式 C.竞争性谈判方式 D.单一来源方式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2.(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权属于()。 A.财政部 B.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某公司作为供应商对一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不服,认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哪些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 A.先向采刚强人提起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先向采购人提起质疑,不服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5.(单选题)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无须任何部门干预 B.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其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因公共利益而变更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D.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6.(单选题)关于公务员降职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B.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D.降职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7.(单选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A.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测试题与答案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测试题及答案 不定项选择 1. 下列行政行为中,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是:( ) A: 行政许可 B: 行政指导 C: 行政确认 D: 行政处罚 2. 下列属于行政给付行为的是:( ) A: 税款缴纳 B: 强制收购 C: 救灾扶贫 D: 收缴罚款 3. 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B: 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是少数人的权利和义务 C: 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单方行政行为,也包括双方行政行为

D: 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 4. 某县邮政局要在某国道段埋设通信光缆,因其认为这是国家建设项目,在未经公路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县公路路政管理所经检查发现该行为属违法行为,遂多次口头、电话通知其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但该局照旧施工,县公路局了解情况后,以电话方式通知邮政局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缴纳罚款3000元。邮政局不服诉至法院。对于公路局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 县公路局的处罚行为是合法的,因为邮政局的行为未经批准 B: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C: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因此是合法的 D: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邮政局是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 5.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 ) A: 某县卫生局购买办公用品 B: 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法的行为 C: 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 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6. 张某在饭店吃饭时,因不满饭店服务员的服务态度而与老板发生争议,争吵中张某用凳子将老板的头部打伤,气急之下又将柜台中所放的酒悉数打坏。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张某带回派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对其处以8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饭馆的损失300元。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派出所超越了职权范围 B: 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所以是合法的 C: 派出所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实施的处罚行为是合法的 D: 派出所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张某是否接受 7. 行政征收的实施应以下列哪一项内容为前提?( ) A: 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 B: 公共利益的需要 C: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 D: 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中,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具体行为说、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主体区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权力区分) 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行为区分)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区别于事实行为和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法律效果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教材归纳: 1、时代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介绍新概括: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你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4、是一种意思表示 5、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八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理解并掌握它的主要特征。这些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非行政行为(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从而揭示并划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边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我们后面学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处分性 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是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二)特定性 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三)单方性 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意见的理解。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四)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被区分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如决定行政主体自身下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如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权力进行的划定、调整等,例如,某市政府决定将城建局的某项收费权划归城管局的行为,就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理,如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等等。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行政相对人是组织和个人在行政活动中的一种特定身份。 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多元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二)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 (三)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 (四)权利相对人与义务相对人 (五)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国家组织 (一)国家行政组织 (二)其他国家组织 二、社会组织 (一)企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三、中国公民 四、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加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 3、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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