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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纽伦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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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纽伦堡审判

案例9 纽伦堡审判

“在法律史上,从来不曾做过这样的努力,

即把十年间涉及到整个欧洲大陆、

20多个国家、无数的个人、无数的事件

归结到一次起诉中……

在法律史上,

这个案件的范围远远超过了我所知道的任何案件所做的努力。”

——【美】罗伯特·杰克逊

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3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的正义

宫开庭,影响世界文明的纽伦堡审判拉开了帷幕。

就在10年前的1935年,控制了德国的纳粹就是在纽伦堡举行了以“血统和种族”为中心议题的“自由的党代表大会”,大会期间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根据这项法律,犹太人从他们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被驱逐,从此,德国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在以后的几年里,又补充了十三项法令,变本加厉地迫害犹太人,使得他们在德国无法正常生存。因此,纽伦堡被选为纳粹审判地深含象征意义。同时,纽伦堡法院具有良好的审判条件,也是被选为这次国际性审判地的原因之一。从1945年到1949年,在纽伦堡进行了12次大型审判,其中涉及的被告人超过100名,但是,令后人经常回忆起的还是第一次审判,即针对21名纳粹头

目的审判和惩罚,因为它确立了最初的规则。

审判长是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大法官。苏联的鲁登科中将、美国的杰克逊法官、英国的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德芝东分别作为四国首席代表起诉。

1945年8月29日,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的起诉人,在国际军事法庭宣布对24

人进行起诉。这些被告是:

赫尔曼·戈林,德国空军元帅,战时经济的负责人。1939年至1945年4月3日,任阿道夫·希特勒的指定继承人。

鲁道夫·赫斯,希特勒对他口授了自己的政治信仰声明《我的奋斗》,纳粹党魁。1941年5月,他空降到苏格兰(在那儿,他被作为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政府的国家要犯拘禁),试图不顾后果地与乔治六世谈判,以取得和平。

约希姆·冯·里宾特洛甫,纳粹德国的外交部长,通过谈判使日本依附于欧洲轴心国,在确定、放逐和大规模屠杀犹太人方面,犯下了累累罪行。

威廉·凯特尔,希特勒最亲近的军事顾问,德国陆军元帅,颁布了在战时处死苏联战俘及抵抗纳粹统治的非德国籍平民的命令。

恩斯特·卡尔登勃鲁纳,党卫队保安处的首脑,德国盖世太保(国家秘密警察)的掌门人。阿尔弗雷德·罗森堡,帝国东方占领区部长,纳粹党的主要理论家。

汉斯·弗兰克,希特勒的主要法律顾问,波兰占领区的总督。

威廉·伏里克,1935年驱逐德国犹太人的《纽伦堡法案》的撰写人,纳粹内政部长,波希米亚与摩拉维亚(现在的捷克共和国)的帝国总督。

尤里乌斯·施特莱彻,自称“令犹太人上钩的头号引诱者”,排犹主义的纳粹报纸《风暴》的出版者,1935年纽伦堡大会的主要组织者--在该集会上,希特勒颁布了反对犹太人的新法规。

瓦尔特·芬克,纳粹经济事务部长与帝国银行总裁,为德国的战时侵略和最终解决犹太人问题提供资金。

希尔马·H·G·沙赫特博士,战前帝国高级经济顾问,后来加入德国抵抗运动,反对希特勒。

卡尔·邓尼茨,德国海军上将,希特勒的忠臣,从1945年4月30日(希特勒

自杀的那天)到1945年5月2日(邓尼茨被同盟国政府抓获的日子),代理德国

元首。

埃里希·雷德尔,邓尼茨的前任,海军元帅。

巴尔杜·冯·席纳赫,希特勒青年团的首领,奥地利的战时总督,其祖父在美国内战期间任陆军少校,在亚伯拉罕·林肯的葬礼上任名誉扛棺人。

弗里茨·沙克尔,德国图林根地区的纳粹首领和总督,以及奴役劳工的总负责人。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最高指挥部行动参谋总长。

马丁·鲍曼,希特勒的私人秘书,以及纳粹党副元首,在纽伦堡审判期间失踪,故受到缺席审判。

弗朗茨·冯·巴本,在希特勒之前任总理。1933年1月,此人帮助希特勒登上总理职位。

阿图尔·赛斯-英夸特,党卫军的将军,任奥地利的帝国总督,荷兰占领区的帝国

专员。

艾伯特·斯佩尔,希特勒的心腹,德国战时军工部长。

康斯坦丁·冯·牛莱特,冯·里宾特洛甫的前任,任纳粹外交部长。

汉斯·弗里茨彻,纳粹的新闻评论员,以及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手下的二等官员。

另外两个人也受到了起诉:罗伯特·莱伊,纳粹德国劳工联盟的创始人和首领,以及排犹主义的鼓吹者;古斯塔夫·克虏伯,为希特勒的侵略战争提供途径的德国军火工业元凶。然而,莱伊于1945年10月5日在纽伦堡监狱中自杀。克虏伯在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时因健康原因未能到庭。通过一次3:1的投票,国际军事法庭驳回了杰克逊于1945年11月提出的要求——杰克逊要求古斯塔夫的儿子阿尔弗雷德·克

虏伯代替古斯塔夫作为被告到庭(阿尔弗雷德·克虏伯,党卫军成员,自从1941

年其父亲中风以来,他一直经营着其家族的军火生意,并且参与了使用奴役劳工生产军火)。只有苏联法官就杰克逊的动议投了赞成票。

在个人被起诉的同时,还有六个犯罪集团和组织也被起诉。他们是:德国内阁、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冲锋队、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21日,法庭继续开庭后,由首席检察官,美国的杰克逊大法官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他主要针对纳粹的共同密谋与策划罪行起诉,随后,苏英法等国诉讼代表陆续发言,控诉纳粹德国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旁听席上的不少德国人听到纳粹党人所做的一切,也为之震惊。

起诉完毕,依照程序,劳伦斯大法官依次审问每一位被告。尽管几乎所有的罪犯都狡辩和抵赖,但是法庭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了他们的罪行,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证据大部分都是罪犯们自己在实施罪行以后的严格记录。1946年9月30日,长达二百四十八天的审判进入最高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二百五十页的判决书。

判决书历数了德国纳粹党产生、夺取政权、巩固政权、重整军备、共同密谋和策划侵略战争、侵占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对波兰的侵略、入侵丹麦和挪威、入侵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对南斯拉夫和希腊的侵略战争、对苏联的侵略、对美国的战争、违反国际条约、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杀害和虐待战俘及平民、掠夺公私财产、强制劳动的政

策、对犹太人的迫害等罪行及犯罪组织的罪行,然后是各个被告的罪行。

法庭根据国际军事法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宣布对各战犯的判决。判决如下:

判处绞刑者十二名,他们是:戈林、里宾特洛甫、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沙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鲍曼(缺席审判)。 判处无期徒刑者三名,他们是:赫斯、芬克、雷德尔。

判处二十年徒刑者两名:席纳赫、斯佩尔。

判处十五年徒刑者一名:牛赖特。

判处十年徒刑者一名:邓尼茨。

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茨彻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冲锋队则被宣告无罪。

法庭宣判完毕后说明,不服判决者可在四天之内向盟国和德国管制委员会提出上诉。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法庭正式闭庭。

退庭之后,里宾特洛甫、弗兰克、赛斯·英夸特、席纳赫、斯佩尔、邓尼茨六人先后上诉,请求减刑。雷德尔、约德尔和戈林则上诉请求改绞刑为枪决。但上诉均被驳回,法庭一律维持原判。

行刑日期定在1946年10月16日。

纳粹头号战犯戈林因成功地服氰化钾自杀而侥幸未上绞架。戈林刚刚投降的时候,还被美国军人看成战场上的老朋友而待遇优厚,他还以为自己是个高级降将,不会有什么麻烦,过不久就会出狱,因此当他得知要接受审判时,采取了完全对抗的姿态,被判处死刑的结局是戈林起初时做梦也没想到的。战时的波兰总督弗兰克也曾经误以为自己会得到厚待,甚至以为自己的日记对盟国有贡献,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审判的结果甚至使他为自己的罪行憎恨自己,从而产生了发自内心的真诚忏悔。

1946年10月16日1时11分,里宾特洛甫充当了第一个上绞架者。随后,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约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也依次被送上绞架。

到2时许,十一名死囚全部结束了罪恶的生命。

为了收集指控欧洲战场上战争嫌疑犯的证据,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15个国家(没有苏联)成立了联合国战争罪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3年10月26日在伦敦

首次召开会议。随后,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发表《莫斯科宣言》,宣称战争结束以后将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二战结束之后,以罗斯福为首的美国国内倾向于对纳粹战犯进行严格程序下的审判,1945年1月22日,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向罗斯福总统建议,他们认为虽然德国无条件投降之后,联合国能够无须审判就处死希特勒、希姆莱等纳粹罪犯,而且这样做有明确、迅速处理问题的优点,但是,它违反了联合国通行的基本正义原则,并且将促使德国人转移罪犯,最后只有极少的罪犯伏法。因此,“我们认为,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进一步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除此而外,使用这种法律手段,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记录。……要通过国际军事委员会,或是由联合国中的相关国家首脑制订的现行协议而组成的军事法庭,对这些要犯进行审理。…这样的法庭,可以由4强指定的人员来组成,这4强即英、

美、法和苏联,当然,其他同盟国也可指定人员参与。”因此,虽然英国政府认为“不需要审判的处死是最可取的办法”,经过协商,同盟国最后一致同意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审判德国战争罪犯。

为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被杜鲁门总统任命为代表美国的主要起诉人,他成为纽伦堡审判的首席公诉人,而且在整个纽伦堡审判过程中,不夸张地说,审判基本上按照杰克逊大法官拟定的思路进行,杰克逊十分清楚自己的角色和重任,也知道自己将对这个世界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杰克逊甚至想到了在他百年之后必须有人为他在纽伦堡审判这一史无前例的审判中行为的正义性辩护,以至于他将儿子杰克逊中尉招募到身边工作。正如《纽伦堡大审判》的作者约瑟夫·E·珀西科对杰克逊大法官的评价——“杰克逊已经开始确信,对战犯的

审判不应仅仅标志着权力优胜者的胜利,而且还是道德优胜者的胜利。他现在所处的地位,使他有可能对未来施加影响,未来的侵略战争将不再被顺从地视为极度激化的政治行动,而是将它当作犯罪,将侵略者当作罪犯。那将是文明史中最大的飞跃。确实,这将超越他以前所做的任何事,包括他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杰克逊认为,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处死一个人,那么,就没有理由再审判,这个世界也就不会对法庭产生尊重,而法庭原本就是为了让罪犯服罪而建立的。在这种信念的支配下,杰克逊组成了一个律师团体来收集纳粹罪证,同时为纽伦堡审判进行法学理论的梳理,他还在伦敦开设办事处,与英、法、苏的代表磋商起草章程、组织形式和诉讼程序等有关事宜。他不仅是美国在纽伦堡的主要起诉人,而且是参加1945年6月至8月在伦敦举行的4强谈判的总统代表,国际军事法庭的条约就是在那里拟订的。因此,杰克逊拥有了这样一种权力:在他之前或之后,起诉人都没有他那样的权力。杰克逊创造了这样一个人类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庭,并且形成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为了使得审判圆满完成,他向英、法、苏联的代表作了让步,竭力使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协调。最后,作为一种妥协的产物,由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代表起草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于1945年8月8日经过各国代表签署而出台生效,这是一个国际执行条约,宪章规定允许成立一个独立的4人法官小组(其中的每一个都将分别由美、英、法和苏联政府任命),该小组负责起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且有权给被告定罪和量刑,只要小组中有3个人同意,定罪和量刑便可成立。宪章严格保证被

告对有关自己被起诉的罪行细节进行了解的权利,以及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庭代为盘问起诉证人的权利,它还保证了被告方进行辩解的权利,以及保证被告按照法定程序被审判的权利,宪章的这一思路是法治国家最典型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程序权利的思路,体现了法治国家基本的司法准则。另外,宪章第15条要求同盟国的主诉检察官承担“调查、搜集和编写所有必要的证据”等程序义务。针对苏联代表认为程序过于严格的质疑,杰克逊认为:“法官们将调查证据,并得出一个独立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在最初,美国的立场就是这里必须要有审判,而不应该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情那些人(比如,那些可能的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要有一个审判,那么,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

正是在以杰克逊大法官为首的国际军事法庭各国代表的努力下,纽伦堡审判的前期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审判期间整个司法过程的巨大而艰辛的工作也是前所未见的,1945年10月20日审判开始,它花费了216天的时间,有33位证人到庭,因

起诉受到法庭盘询,61位证人为19个被告的辩护作证,另外还有143个证人通过

询问而为被告的辩护提供证词。整个审理过程和记录均用了4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和俄语。每天,法庭都根据起诉方成员和被告方所有律师的要求,提供其需要的语言的审判副本。单是英语的诉讼副本就多达17000页。在准备审理此案期间,在

盟军获取的德国文件中,有多达100000份文件被查看,其中有大约10000份文件

被挑选出来,作为可能具有证据价值的文件而被重点审查。

杰克逊实现了他和美国政府为纽伦堡审判制定的目标:独立法庭基于检察官提供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审判,使罪犯和犯罪集团接受应有的惩罚。也正是在如此严格的程序保障之下,法庭才会在面对纳粹头号战犯戈林的狡辩“你们没有资格审判我”的时候,不费任何口舌的告诉罪犯不得以“你也不例外”作为抗辩的理由,因为同盟国对纳粹德国的战争是完全自卫的正义战争,同盟国是在纳粹德国犯下累累罪行的时候奋起的抗暴战争,盟国对战犯们的审判是基于他们完全公开的罪行,正如杰克逊说的:“这是对自该隐以来即被认为是犯罪的罪行审判”,盟国作为胜利者的审判是因为只有胜利,审判才有可能,就好比要审判小偷和杀人犯,只有先抓住他们。因此,这不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审判,不是成王败寇的强权审判,而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当杰克逊大法官受命组织纽伦堡审判的时候,最令他头疼的就是如何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将所有的纳粹罪犯一网打尽,经过思考和商讨,杰克逊法官决定确立一个规则,即张开一张大网,只要纳粹们身居网中,即表明其有罪,他接受了助手伯奈斯的建议,认为纳粹政权是一个犯罪集团,一个阴谋集团。纳粹的全部行动都是蓄意的、协同一致的,旨在全力寻求战争,强行开疆拓土、攻城掠地,攫取他国财富,奴役和剥削其人民,灭绝欧洲的犹太人。如果可以确定纳粹的全部行动都是罪恶阴谋的产物,根据事实本身,那些制造这些行动的人就是罪犯。这一方案的主旨在于擒贼先擒王,抓住阴谋策划者,尽管他们自己没有具体实施犯罪。杰克逊还接受了伯奈斯的第二个想法,即将纳粹机构的组织,如纳粹党、党卫军、盖世太保确定为犯罪组织,这样就可以抓住身分较低的战犯,只要证明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就不必去大海捞针逐个证实每个成员都是罪犯,进行几乎不可能的工作。另外,杰克逊还将这些设想落实到具体的罪名上,即后来被《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吸收而确定的三项罪名:

(1)反和平罪:指策划、准备、挑起或进行一场侵略战争,或是违反国际条约、协议和保证的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罪行。这种罪行包括——但不限制于——杀害、虐待、放逐、奴役占领区的平民,杀害或虐待战俘、海上人员,处死人质,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野蛮毁坏城镇和村庄,或以假借军事需要为名而进行的蓄意破坏。

(3)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种族灭绝、奴役、放逐的非人道罪行,或是以政治、种族、宗教为由而实施的迫害。无论它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该迫害属本军事法庭判决权限之内或与之相关,均属此罪。

杰克逊大法官为此而做出的贡献,不仅仅为纽伦堡审判完成法律的实体正义扫清道路,后来也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重要规则,更成为后来全世界公认的基本国际法准则。正是确立了这三项罪名,侵略性战争才在人类基本生活准则意义上成为罪行。而且这三项罪名第一次使得某些国内法成为恶法,也就是非法律意义的法,自然法获得了真正的胜利。在审判期间的11月29日,杰克逊放映

了一部纳粹自己拍摄的名为“纳粹集中营”的纪录片,这部电影反映了达绍、布痕瓦尔德和波尔根——贝尔森三座死亡集中营的状况,其中一个画面是推土机正在将堆成山丘一样的尸体推入挖好的坟坑。另一个从一部德国电影上剪下来的画面是,党卫军将一大批“犯人”带进一座仓库,然后将其浇上汽油,放火点燃。这只是纳

粹无数罪行中的沧海一粟,但是,它已经足以反映纳粹高层战犯应当对此负责,因为这一切都是在他们整个阴谋中的一部分,党卫军作为一个犯罪集团已经无庸置疑,具体执行的人员也是罪犯也可以被认定为罪犯无疑,而且下达屠杀命令的高层纳粹罪犯要为此负主要责任也是确凿无疑。作为主诉检察官,杰克逊用事实证明了纳粹犯下的罪行:

1、夺权与征服德国,建立一个极权国家;

2、准备并发动侵略战争;

3、蔑视国际法的战争;

4、对被占领国的奴役与掠夺;

5、对犹太人与基督徒的迫害;

这些罪行无一例外地经过了共谋和策划的过程,因此,从纽伦堡审判确立的法理来说,整个纳粹集团应当对此负责,具体执行计划,大到将军,小到一般士兵,甚至参与了犯罪的一般民众也要对自己的罪行负责。单以上述第五项罪行而言,从1942年3月到1943年11月,德国人屠杀了大约200万波兰犹太人,而在整个二战

期间,欧洲总共有大约600万犹太人死于纳粹的屠刀之下,光艾希曼执行“最后解决方案”就策划并且完成了约200万犹太人的屠杀。

纳粹的暴行如此罪恶累累,用罄竹难书都是难以形容的,对于这样的罪行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审判,它必然会被遗忘,因为谁也不愿意在未能定罪的情况下,还去有意识地回忆,因此,杰克逊大法官的创造性罪名给所有这些罪行找到了最恰当的归宿。正如杰克逊法官在法庭上的起诉时所阐明的:“没有哪半个世纪曾经历了如此大规模的屠杀,如此的残酷与非人道,如此大规模地将人们放逐到奴役的状态,如此灭绝少数人种。……我们起诉非法的侵犯,但我们不审判他们的动机、企图或失意,尽管这些都有可能使德国利用侵略战争作为策略手段。……对德国或其他国家……寻求扩张的这种行为,我们要说它是非法的、犯罪的……”[9]他要起诉的是纳粹的公开罪行,而不是他们的信仰、他们的种族主义理论,而是他们赤裸裸的犯罪行为。他就是要让人类决不能忘记曾经有过的罪恶,这些罪恶就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当这些行为发生在无组织的个体身上的时候,人类自古以来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可是,人类不曾有过象纳粹这样邪恶的总体策划和全民参与,如果法律不能对这样大规模的罪行作出正义的判决,人类将没有资格再声称自己是文明的,而是野蛮和不配生存于世的低劣种群。因此,纳粹的罪行在纽伦堡审判这一意味深远的法理念支配下,被前所未有地审判,将人类历来难以应付的“法难责众”问题极富智慧地解决了。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讲述的是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一个审判,同时它也是一个国际性的审判。此次审判的被告主要是医生、商人、以及法官等人,因为在审判之前希特勒已经死了。影片开始之时,海伍德法官说:“这些都是一些不该被审判的人啊!”让我对影片有了进一步了解的想法,在完整的看完影片之后,对造成这一悲剧性的原因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下我就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1、行政司法权需要独立于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 众所周知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是三权分 立,亦称三权分治。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而在希特勒执政,即第三帝国统治时期,我看到司法机关权利与执政者权利被绑在了一起。在希特勒上台之后,所有的法官都做了1934效忠誓言的宣誓:“我发誓我将效忠德意志帝国和人民的领袖阿尔道夫.希特勒,我将对他忠诚并且遵守法律,我将良心上完成我的职责。愿上帝保佑我!”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早在希特勒一上台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就轻易的将他们的权利交出去了。他们选择不再忠成于法律、正义,而是忠诚于希特勒。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忠诚于他,然后才是遵守法律。希特勒的个人意志被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同时也被上升到了行政司法权力的高度。 最终导致法律不再具有伸张正义,维持社会公正公平的功能,更甚的是它被作为一种供统治者武器存在于社会中。导致行政司法权被掌握在独裁者身上,导致死刑被无限扩大,导致上诉权被取消,导致种族观念被列入了法律中。对抗国家的惩罚条例取代了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成为了法官的宠儿。被告获罪的最主要因素以不是你是否犯罪,是否作为,是否不作为,甚至仅仅是一个身份就能让你被判处死刑。(在当时,被告只要是波兰人、犹太人,或者是不受欢迎的政治派别人物就要被处以死刑)使得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统治者的意志被不断的放大,独裁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了德意志帝国走向衰败,走向灭亡。 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须将统治者阶级和行政权力机关分开。他们之间各自独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绝不能是影片中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 2、爱国主义必须与法律公正区分开(理性爱国)

《东京审判》观后感

《东京审判》观后感 《东京审判》观后感 在六十多年前,中国这片土地上演绎了一场极为血腥的战争,一个曾被我们先祖称为倭寇的弹丸小国日本竟无耻的向一个泱泱大国发动了侵略战争。我国在这场大规模的侵略战争的洗礼下,伤亡惨重,到处都是断壁残垣,呈现出一番凄凉与哀伤的景象。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受到了严重的创伤。这场战争的始作俑者也必然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由此,一场世界瞩目的审判在战败国日本东京拉开了帷幕。 《东京审判》影片的开始镜头展现了日本被原子弹炸后的废墟,真是应了恶有恶报那句话。当他们遭遇痛苦的时候有没有反思过他们在中国国土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他们的军队在中国的狂轰乱炸,烧杀抢掠,这样肆无忌惮的行为对无辜的中国百姓造成的巨大伤害),有没有将心比心过,有没有反悔过呢?答案是否定的。日本甲级战犯的顽固奸狡,让人感到气愤。很难从他们口中听到"有罪"这两个有份量的字,他们的脸皮巨厚无比,真希望自己在审判现场给他们一人一个嘴巴,让他们还嘴硬。这种想法是很幼稚的,但可以看出爱国情怀在这一刻被唤醒了。最荒谬的一段话是一个日本战犯说中日战争是兄弟之间的家务事,是日本作为哥哥为帮助弟弟中国而做的……这种话日本人真能说出口。一个弹丸小国敢自称哥哥,来为亚洲秩序做什么贡献,简直是胡说八道,其侵略本质早已暴露无遗。日本人特别自大,他们似乎从来没有把中国放在眼里,他们有人还说"我没必要尊重你们,因为你们劣等。"我相信每一个中国人听到这句话时心中都怒气冲天。现在,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提升,中日友好交往,中国被世界尊重,也被日本尊重了,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历史,日本可以肆意篡改历史,我们不能。 在《东京审判》影片中,我懂得了什么才是真正的爱国。梅汝璈,中国政府委派的法官,在庄严地法庭上用个人的力量维护中国的尊严。在11名法官中,他虽然显得很矮小,但是他的形象、他的精神品质却是高大无比的。在开庭审判前,梅汝璈对法官的座次安排极度不满,经过法官们的两次讨论,他的坚持为他争取到了第二个位置,他为中国那些千千万万苦受日本帝国主义前略战争所带来苦难的老百姓们争了一口气,在那时的他心中只有一个信念:决不妥协,这样才能不辱使命。其中,有一段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中国会因为有你这样的斗士而自豪!"一名外国法官称赞道。而梅汝璈的回答却很镇定的回答:"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法官的。"这短短的两句话让我震撼,我为他感到自豪和感动。最后对战犯处以死刑的投票情节还浮现在眼前。梅汝璈那番义正词严的话语扭转了判决结果,长达2年多的审判可谓取得胜利,也使百万被惨害的中国人民的亡魂安息于地下。 我也很佩服片中那个从中国战场归来的日本兵。他亲手杀死自己的胞弟,并不是他不爱他的弟弟,而是因为太爱了,所以才大义灭亲。一个自幼乖巧的孩子,参

纽伦堡审判等案例

纽伦堡审判 基本案情: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轴心国的战争暴行受到了全世界的一致谴责。为了惩罚战争犯罪,1945年8月美、英、法、苏四国在伦敦签署了《起诉及惩治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协定》,规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的首要战争罪犯。后来有澳大利亚等19国加入该协定,所有这23国就成了原告国。 该协定还附有一份《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规定了法庭审理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宪章明确了法庭的权限是审判和惩罚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的所有人员,不论其为个人或为某组织或集团的成员。该宪章还规定了被告的官方身份不能免责或减刑、遵照上级命令行事不能免责或减刑的判罪原则。 法庭最后对150多名被告分别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评析: 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成功的国际刑事审判活动。这次审判对于确立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判罪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特别是对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破坏和平罪等国际罪行的界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理和实践依据: (七)帕尔马斯岛什裁案 (The 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 基本案情: 帕尔马斯岛(PaLmas Island),或称“棉加斯岛”(Miangas),是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属东印度的纳努萨岛之间一个单独的小岛。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16世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的土著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随同菲律宾群岛一起割归美国。当时,美国曾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1906年,美国发现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观后感

弱国无外交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战胜国对德国、日本法西斯侵略者进行的审判。根据相关宣言和决议,分别成立了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这两个国际法庭,对犯下滔天罪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进行审判。 与我之前看过的许多记录片不同,《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一记录片,用了几乎白描的手法,并没有为避免枯燥而多变换角度或加入许多人物访谈,平铺直叙的为我们再现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两个在国际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的事件。但正是这种不浓墨重彩、力求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的方式,使得短短三十分钟的纪录片,给我留下触目惊心的感觉。 由于东京审判的对象是对中国犯下累累罪行的日本战犯,因此纪录片重点叙述了东京审判。在指出日本进行南京大屠杀的罪行时,画面离开了军事法庭,将被屠杀的场景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被活埋者的眼神,无助的孩童,抱着伤者痛哭的平民,遍布的尸体,还有一个看似无甚大碍的伤者,镜头拉近才看到他的脖子几乎被砍掉了一半,如此的痛苦下,没有麻药没有医疗设备,医生无奈的审视着,不知道该如何医治。不需要多言语,日本法西斯的罪行已经赫然在目,其罪必诛,若秉持着与纽伦堡审判相同的正义理念,东京审判必严惩日本战犯。 遗憾的是,在纪录片的结尾提及,虽然东京审判处决了七名甲级战犯伸张了国际正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但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相比却有着许多缺陷。其根本原因是美国操纵了东京审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包庇了日本战犯。致使许多罪行昭著的战犯未得到审判或者判刑过轻,特别是没有追究裕仁天皇的战争罪责。伤害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战争受害国的感情,违背了审判的公正性和神圣性。 远东军事法庭是根据苏、美、英三国关于严惩战犯的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以及莫斯科会议的决议设立的。但上述宣言和决议都没有规定对日本战犯实行法律制裁的具体方式。后来经过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荷兰等国的几次外交谈判才达成协议,决定将日本首要战犯交由上列9国的代表所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但远东国陈军事法庭的庭长不是以平等原则从11国法官中选任,而是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派。且规定在法庭的法官11人中只要有6人出庭,即可作出决定,法庭的判决只要庭长和两位法官投票赞成即可通过,而盟军最高统帅有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的权力,庭审及其余诉讼程序以英语和日语为之。由此,远东军事法庭充满了美国性质,其审判受到了美国在各个方面的影响,并最终导致东京审判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缺陷。为国际法的完善留下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司法独立问题。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本质、作用、制定和实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些区别在东京审判中反映的尤为明显。 从本质属性上,国内法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但是它又必须具有代表全社会的属性以维持其政治统治。因此国内法在其施行的一国范围内反映了社会的基本共同的价值观,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必然蕴含了与国内

参观战犯审判法庭的感悟

参观二战战犯审判法庭的感悟 第一临床学院 2015级中医学三班 魏凡钧

参观二战战犯审判法庭的感悟 时间:2016年5月24日地点:中国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法庭 对于沈阳乃至东北地区的历史文化而言,多数人的第一感觉这是一座极为普通而又典型的满汉文化结合的建筑。它曾被岁月的尘埃隐没,更多的人提到皇姑区黑龙江路77号时会称呼它“北陵电影院”。但历史永远是客观存在的,总会有人记得它还有另外一个名字:中国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法庭。 或许从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角度来看,这次沈阳审判只是一个微小的片段。与纽伦堡、东京审判相比,沈阳审判既不举世闻名,也不轰轰烈烈。在这受审的没有东条英机或者土肥原贤二之类的能左右日本乃至世界的大魔头。负责审判的人员更是默默无闻。但这里对于每个中国人都有着不寻常的国家与民族层面的意义。 为什么要把沈阳审判看得如此重要?为什么要去保护这样一座平凡的建筑? 这是中国人民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在中国的土地上,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审判外国侵略者。 回顾历史,根据195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1956年6月9日至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对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四个案件的4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而其中的多数战犯都在沈阳接受中国人民的正义审判。 沈阳审判见证了东北人民14年的不屈斗争,见证了中华民族百年来对侵略者从忍让到反抗、从反抗到胜利的辛酸历史。同时也展现了中华民族不可奴役、不可战胜的民族的伟大力量,展现了中国人民对压迫剥削的不屈抗争和对实现和平的不懈努力。如果说仅仅在天安门广场树立纪念碑不能完全证明中国重新走向独立,那么这次沈阳审判就是最有力度的补充。中国人民从此也可以作为胜利者审判犯下滔天恶行的魔鬼,也可以自信地让民族跻身强国之列。 同时,审判法庭纪念馆也是一座默默无声却时刻提醒着我们的警钟。他告诉我们:要警惕旧敌人的死灰复燃,要警惕新威胁的突然袭击。唯有奋发图强,自强不息,才能让自己不断强大,不断进步。中国的繁荣与富强需要每一个爱国的中国人的努力,中国的和平与稳定需要每一个中国人去守护。让我们牢记:勿忘国耻,爱我中华。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那么,纽伦堡审判有何历史意义与启示呢? 一、记录历史,警示未来 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 整个审判并不完美,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总之,在那样一个仇恨、报复甚嚣尘上的年代,纽伦堡审判毕竟用理性的笔记录下一个癫疯时代的终结。因此,大多数人(包括德国人在内)对审判的过程和结果都感到信服,认为纽伦堡审判实现了正义。这非常有利于铲除战后德国纳粹思想的遗毒。 可见,纽伦堡审判更为成功。因为它不仅记录了历史,还有效地警示着未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事实证明,只有牢记历史、深刻反省才能赢得尊重,才会迎来和平、美好的明天。 二、限制主权,保护人权 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发端于1648年的维斯特伐里亚和会。该和会结束了信仰新教和基督教国家间的战争。但不论是教皇还是皇帝都无权对地方君主行使管辖权。国家间依旧战火频仍,世人饱受摧残。纽伦堡审判前的三百年,是绝对主权观念盛行的时代。面对民族国家及其领导人所发动的侵略战争,人们难以在当时的国际法中找到有效的遏制方法。国家元首可以毫无顾忌地对别国动武,民族国家对人权的侵犯也成为家常便饭,国际秩序混乱不堪。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人民还一度被希特勒的“扩张主权即意味着更多安全”的谬论所蒙蔽。纳粹德国不择手段地侵略扩张,其结果是无数的德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民家破人亡、流离失所。一幕幕的历史惨剧警示着人们:绝对主权的滥用将导致绝对的不安全;而从某种程度上讲,限制主权就是保护人权。 三、创立模范,导引审判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纽伦堡审判为其后的国际刑事审判创立了学习、效仿的模范,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发挥着引导作用。 在进行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于1946年5月3日开庭审理日本甲级战犯。尽管东京审判存在着操作上的诸多不足,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性质、职责及管辖权方面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基本一致。 纽伦堡审判堪称国际刑法史上的一个“宣言”,即使在今天仍具有导引作用。 四、制止暴行,共承使命 纽伦堡审判后的世界又是怎样的呢?在冷战期间,大大小小的战争和武装冲突给世界带来的是累累伤痕。那么,冷战结束后的十几年来,情况又如何呢?结果也许仍令人失望。由于国际局势正处于单极化向多极化过度的转型期,世界上出现了诸多不安定因素。 当新世纪的钟声敲响的那一刻,人类共同迎来了一个新的纪元。但是,面对着在短短一百年中曾饱受战火与暴行蹂躏的世界,我们的心情却无法释然。人们应当从历史中吸取教训,面对独裁者的暴行,要同仇敌忾,共同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的光荣使命。 1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英、美、中三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苏联和美国首脑一再发布的惩罚法西斯战争狂人的声明,在欧洲和远东各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前者起诉德国重要战犯22人,判处绞刑12人;后者起诉日本甲级战犯28人,判处绞刑7人。 以上两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比较认真地对战争罪行进行清算的国际审判。尤其是东京审判,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000页,判决书1200页,检察方与辩护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整个审判共耗资750万美元。在审判中,同时还配备了大量翻译人员,并设有一个三人语言仲裁小组, 以便当庭对翻译问题作出裁定。从而构成人类历史 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当时法庭由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受中国国民政府的委任,以梅汝璈为首的中国法官在3月20日飞抵东京。《大公报》记者肖南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程跟踪报道,战前相爱的恋人和田芳子与他相会。在宴会上,肖南目睹了梅汝璈的激动和欢欣,却预感到此行必定多艰难。审判终于开庭了,中国代表团遭受到了种种困难和挫折,整个法庭不赞成死刑的人居然占多数。面对各国法官们的偏见与刁难,中国法官和检察官们与他们斗智斗勇,克服了对美国法律不了解的种种不利因素,在庭审辩论中取得了上风。最终法庭将东条英机等臭名昭著的战犯送上绞刑架。 首先从影片的整体线索来说吧,我认为整体导演设置了两条线索,法庭审判和战后一个日本家庭的创痛。战败后日本本土人的思想状态和社会状态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以前很不清楚,是在看过电影后才找了些资料来看的。由于日本对内的新闻封锁,大多数日本人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军人在亚洲犯的罪行,而且很多人发自内心地支持战争,战败后他们有些是接触到真相后的极度震惊,但也有很多人仍然陷在战争和战前几十年的教育和灌输中,他们的心中有的是仇恨和复仇之心。他创造了谢君豪所演的人物,想向朱孝天报复,同时也有曾志伟的老兵,在战争中痛苦和悔悟,甚至杀掉了变成杀人魔的同伴。 这是一部了解那段历史或者一无所知的中国人都应该看看的片子,我以前对东京审判的历史就所知寥寥,所以在结尾部分,我震惊地看到,原来当时的法庭对于是否要判处这些战犯死刑都有过那么大的分歧,这些对中国人,对人类犯下毁灭性罪行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一个个都有可能在几年后潇洒地走出监狱,甚至回到日本政坛,我真的无言了。即使这样,除了这几个首恶以外,除了在监狱里自然死亡的以外,,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所以现在日本才会是这个样子。所以说法律是很公正的,但是有时候却又不是样样都能符合人的心意。就像刚上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看的《秋菊打官司》,一级级的从乡里报到县里,最后再到市里,最后终于告成了的时候,却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就如同从中国人民的角度去看这件事,日本人万恶不做,杀了中国那么多人,恨不 得将它们千刀万剐,就应该马上赶尽杀绝,但是法律只允许按部就班的审理,并且最后大多数战犯后来还是会被被美国人释放。 东京审判的法律意义也是很深的。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

纽伦堡大审判 观后感

《法理学》期末论文《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 ——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 不得不说,《纽伦堡大审判》给我的感觉是震撼的。无论是从历史课本中,文学作品中,还是各类电影电视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法西斯犯下的滔天罪行都让我了解到,当人走在追求统治世界的霸权时,人权便被抛掷,所有道义和人性都要让位于对于权力顶峰的觊觎。这部电影重现了那场世纪审判中的一部分,对于战犯的审判结果,最终让我们看到了一种普世意义上的正义和对和平的追求。 一、回顾影片 不否认,我们如今是站在一种历史定论者的角度看待当时德国纳粹军官的行为,认为那是一种暴行,是一种对于人性和人权的践踏。所以,在看影片前,我对纳粹战犯们的态度绝对没有任何含糊——死有余辜。但是,当影片中审判开始后,我便开始思考片中战犯们为自己辩护的言论。以纳粹二号人物戈登的观点看,很多纳粹军官认为自己是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自己的职责,自己没有反驳的权力,所以自己是无罪的。政府官员也同样以“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的理由为自己便捷。 那么,对于这场审判,检察官们要用什么样的法律,法官们要遵循什么样的法理来为被告们定罪?应该如何评判法律和正义在这场杀戮中的地位呢? 回顾这部影片,片中的审判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美国首席大法官杰克逊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从道义角度罗列了法西斯灭绝人性的罪行,而狡猾的纳粹分子则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罪责,并使尽各种花招,企图通过非常规手段逃出这次终极判决。在这一部分,影片中正义的一方并未占据优势,形式很不利。影片中,另一位资深检察官问杰克逊:你是要用正义还是法律来打这场官司?这样一个发问,使杰克逊开始转换自己的思路,因为但从道义和人性上来说,所谓的邪恶的一方也有自己的职业伦理和道德,甚至对于那种“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伦理道德面前,很多正义的说辞也变得很没有说服力。所以在后一部分中,大法官杰克逊法律和正义双管齐下,通过各种人证、物证的展示,揭露他们的暴行,揭露纳粹法西斯仇恨犹太民族而进行的惨无人道的杀伐。最终杰克逊顶住压力,正邪无数次的交锋,终于将被告绳之以法,捍卫了正义与人性。 纽伦堡审判粉碎了纳粹罪魁们杀身成仁的美梦。纽伦堡审判提出了法律与公正的接下。在整个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没有一名被告否认过大屠杀的事实,他们能够“否认”的,只是他们个人在战争中“缺乏经验和责任感”所造成的无知。 二、如何评判审判的和发行与正当性 毕竟电影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导演在影片中展现的只是邪不压正及人类对于正义的永恒追求。回归现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很难定论孰是孰非,如果纳粹胜利,那么一切被世人所认可的正义将被遗弃,暴力和强权将成为真理。所

《光明与阴霾》观后感

《光明与阴霾》观后感 《光明与阴霾》观后感 纪录片《光明与阴霾》对比讲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和德国在对被侵略国家及民族进行谢罪、赔偿以及有关战争教育方面的差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侵略了中国,制造了南京大屠杀惨案及731部队细菌战。德国同时也侵略了周边国家,将犹太人关押至集中营。战争结束后,日本和德国分别通过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判处二战相关责任者死刑。 在此之后,日本和德国在战争教育方面出现很大不同。日本独自编撰教科书,声称由于二战中日本人的所作所为会使现在的日本人产生自卑感,以此为借口多次改编教科书。这一行为是曾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及韩国等国无法接受的,反对指责声浪高涨。与之相反,德国则与被侵略国波兰共同编写教科书,

尤其是将二战内容作为历史课本的多半部分内容,彻底地教育下一代不要让过去德国那样的违背人道的行为再次发生。 那么,在战争教育方面,日本和德国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异呢?战后审判是原因之一。在东京审判上,约有25名日本甲级战犯被处以死刑,但在纽伦堡审判上,有多达数百名曾经参与虐杀犹太人的德国纳粹被判处死刑。 因此,在这之后的德国政治舞台上几乎看不到纳粹相关人员的身影。此外,即便到了二十一世纪,只要在德国发现纳粹余党,德国政府都会通过审判来彻底揭露相关人员的罪行,这一态度似乎一直没有改变。 但是在日本,甲级战犯嫌疑人岸信介则当选了日本第56、57任首相,多位可说是战犯的日本人也被无罪释放,并且活跃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因此,周边各国认为日本并没有反省在二战中犯下的侵略罪行,没有意识到自己犯罪。

历史教科书问题也随之出现。教育可以产生一种洗脑的作用,人们会在学生时代所学内容的影响下不断长大成人。虽说现在要使用问题教科书的学校并不多,但这些教科书把“侵略”改为“进入”、把“南京大屠杀”更名为“南京事件”。日本将侵略战争正当化,罪行意识淡薄,中国及韩国等战争受害国对此感到非常愤怒。 不同国家对于历史的看法截然不同。这部纪录片主要将日本与德国进行了比较,因为同是二战侵略国,所以经常从这一相似点对两个国家进行比较。虽说两国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但同时也有实质性差异。德国十分明确大量虐杀犹太人的罪魁祸首正是德国纳粹,这就更容易做出判决。 而日本从中日战争到二战战败,都没有明确的战争责任者。但不能因为没有责任者就对侵略战争不负责任。日本政府没有阻止军队的失控行为,而是选择了简单敷衍的办法。纪录片中虽提到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 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 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 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其中,纽伦堡审判的几个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纽伦堡审判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代国际法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国际法责任主权国际人权保护 一·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是,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世纪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闻名暇迩。 为了履行1945 年8 月8 日签订的的《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各自任命了一名首席检查官,代表同盟国组成起诉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控方,对以赫尔曼·威廉·戈林为首的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组织提起诉讼,同时四大国还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这次公开公正的审判。在纽伦堡审判中, 法庭总共审查了近十万份文件( 其中包括三千多份原始材料) 、10 万英尺胶片以及2. 5 万张图片。控辩双方提交了3 万份复印资料, 打印出的页数多达5000 万。整个庭审录像的胶片长达数英里, 相关的磁带也有4000 盘, 已发表的庭审记录的副本有17 万页。在经过了10 个月多的审判后, 法庭最终判决22 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 4 人终生监禁, 3 人有期监禁, 3 人无罪; 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等3 个组织为犯罪组织。【1】至此,德国纳粹战犯及组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纽伦堡审判的思考 从一开始, 审判的支持者就充分认识到以严肃的司法手段处置纳粹战犯的重要意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 其一, 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 其二, 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他说: “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些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而对全世界来说, 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 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这批审判的支持者在历史的重要关头, 肩负着改革和充实国际法的使命,要把它由一堆纯粹的愿望转变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 用来治理国家行为, 并依据法律奠定世界新秩序的基础, 确保人类和平的实现。因此, 纽伦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 它也是审判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这次的审判伟大而艰巨, 是人类历史上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略战争的第一次尝试。而在当时, 国际法极其薄弱, 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 也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然而, 残酷的现实不容人们从容思考, 等待法律完善后再付诸实施, 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率先用来制止战争。不过,无论如何, 创设一套司法机构用以审判纳粹战犯, 无疑比暴力手段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 诚如杰克逊所言:“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手段, 更能减少不公正。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备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用武力解决纠纷。”[2]在这种情况下, 纽伦堡审判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一系列法律难题, 例如, 指控的模糊性带来的疑难, 大陆法与普通

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一、影片背景 “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该片拍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该片最大的特点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二、案情介绍 在纽伦堡审判中,控方列举了三个案件,一为绝育案,二为犹太人强奸案,三为达豪集中营案,围绕这三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些纳粹法官是如何维护纳粹邪恶机器的运行,指控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个绝育案,是按照纳粹德国制定的有关确保种族优越的法律进行的判决,法律规定对被医生认定有害于“种族优越”的低能人口进行强制绝育。虽然被害人在法庭声泪俱下的作证曾受到迫害,但辩护律师拉尔夫轻易地化解了这种指控的力量。因为前法官们当时是在“依法”办案,另一个最主要的、也是最有力的反证是他列举出了就是在美国早有类似的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单单以此来指控前纳粹法官显然是不公正的。 第二个犹太人强奸案,是根据当时纳粹德国的“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做出的判决,但这个案件相对前一个就有大的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对审理的程序,就在是前纳粹法官之间意见也不统一。他们既然在一九三五年就宣誓效忠国家和元首,那在执行法律方面有多大的自主权?他们的倾向性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命运?这里就提出了有关法官职业操守的问题,是机械忠实于法律,还是在法律之上做出按照自己的判断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在这个案件里,被告最后被处死。按劳森上校的观点,在这种不公正、即使按照纳粹法律执行的判决,也没有立场可言,纳粹法官们干脆是在受害人背后推了一把,这些前法官显然是纳粹国家暴行的共犯。 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个指控,就是在法庭内播放了达豪集中营的电影资料片。劳森上校以此指控纳粹国家机器的邪恶罪行,在此之下服务于这个机器的人都不可能是清白的。但这又有一个问题,对希特勒的看法,德国人和其他西方人大相径庭。在多数外国人眼里,希特勒根本就是一个魔鬼,但在德国人眼里,希特勒在某种程度上是德国的救星。是他领着德国

小学五年级读后感350字范文【三篇】

小学五年级读后感350字范文【三篇】 【篇一】 相信很多人都看过《假如给我三天光明》,有些人从中受益,有些人却没有。但是所有人(指读过的人)都应该知道海伦。凯勒,这篇书的主角以及作者。“她”是一个从小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的人,许多人应该都认为她很不幸,那么好的一个小女孩,看不到,听不到,简直就是在她前进的道路上安装了一面高墙一样。但是在不幸中,她确是最幸运的。在她身边有很多人鼓励她,帮助她,而她自己有又有着坚定的毅力,这一股股力量使得她前进。 这本书主要讲了海伦失去耳目时,是莎莉文老师将她带出了黑暗,还耐心的教导她,在莎莉文老师的教导下,她终于用自己的汗水考上了梦想的大学,还掌握了多种语言。 读完这本书后,我最喜欢的是莎莉文老师,她令我打自心底的尊敬她,她是将海伦带离黑暗的人,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是不会明白的,你们可以尝试一下,用布蒙住双眼,用耳塞塞住耳朵,一直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难以想象海伦当时的情景。四周一片黑暗,没有声音,没有阳光,但是莎莉文却愿意将她带出黑暗,耐心的教导她,给她勇气,使她走向成功,莎莉文老师不管说了多少遍,只要海伦记不住的东西,她总是会再教一遍,直到海伦学会为止。我多么希望我也有这样的一位老师。 而海伦,我也从她身上学到了她那坚强好学的精神,以及那奇迹般的成功都让我惊奇!惊叹!惊讶! 《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一个女孩的奇迹之路,在黑暗中活出光明,这份力量该多伟大。【篇二】 《安妮日记》这本书是一个十三岁的小女孩安妮·弗兰克在艰苦而寂寞、恐惧的藏匿期间写成的。 日记写于1942年,安妮那时才十三岁。由于受到纳粹的迫害,她们一家被迫生活在 一个地下密室,开始了暗无天日的两年藏匿生涯。1944年,密室门被德国警察叩响,八 名藏匿者全部被捕。的幸存者——安妮的父亲,在战争结束后,致力于传扬女儿安妮的日记。 安妮一家被捕,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因为她们都是犹太人,历史学家安妮·罗美的丈夫看了日记后在文章里写道::“日记结结巴巴地道出了一个小孩子的心声,体现了法西斯主义的可怕,连纽伦堡审判都不及它。”

东京审判观后感1500

东京审判观后感1500 篇一:爱国主义电影《东京审判》观后感1000字(个人原创) 《东京审判》观后感 七十年前的抗日战争,为中日两国人民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发动战争的日本军部法西斯,终于在战后受到了应得的审判。 电影一开始就交代了背景,在美国的军事打击下,日本天皇宣布投降,结束战争。而此时的日本也已经是满目疮痍。在美国的组织下,来自美中英苏等十一个与日本交战国的法官,相继奔赴日本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电影展现了两条线索,军事上的激烈交锋、相互攻讦,和一个普通日本家庭里的剧变和痛苦。国民政府派出的法官梅汝傲为了国家的尊严和人民的期望,从不退让和妥协。从法官座次的问题上,坚决按照受降书签字顺序来排序。中国作为遭受日本侵略伤害最大的国家,理应排在第二,英国前面,而不是遵循什么“国际惯例”,屈居第三。他再三的坚持自己的要求,以辞职回国的决心展现出他的绝不妥协。在一群欧美法官之中,他的个头最矮,但是在还未开席的这件细节上,就已经给我们展示出了他的刚毅的性格和严谨的态度。 跟随他一同前来的还有曾经在日本留学的青年记者肖南。从肖南的视角,带我们见证了日本平民家庭是怎样被战

争毁掉的。他留学时的女同学家里,大哥和小弟参加了侵华日本军,然而最终只有大哥回来,战争的创伤让他整日借酒消愁,郁郁寡欢。二弟的心中始终放不下仇恨,认为日本是被美国打败的,而中国却使他们家破人亡,使日本蒙受羞辱。 这场战争给亚洲带来灾难的同时,也对日本带来深久的隐痛,弥漫于战时战后几十年,战败的惨痛摧毁了许多人原本关于“圣战”的幻想,也对国内的青年带来了迷茫,绝望,甚至疯狂。 直到后来我们才知道,大哥对于自己在中国犯下的罪行一直感到内疚,他记着一句中国话:狗日的日本鬼子。小弟在血腥的杀戮中堕落而失去了人性,被大哥杀死了,而大哥只说了一句:“你见过一个纯洁的孩子是怎样成为杀人狂魔的吗?”残酷的战争扭曲了人性,施虐者和受害者的精神创伤远比肉体伤害难以消除。 另一方面,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等战犯在法庭上丑态百出,有的消极沉默,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有的焦虑恐惧,自知末日将至;有的狂妄嚣张,认为自己所作所为竟然是正义合理的。在检察官和日本辩护律师的激烈交锋和拉锯扯皮中,审判整整持续了两年多。最后的量刑阶段,法官们对于是否使用绞刑的争论和分歧成为了全片的高潮。在梅法官的据理力争下,最终以一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绞刑决议。战犯们大部分还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在天皇是否有战争罪

“告密者案”与“纽伦堡审判”之比较分析

一、概述综观“告密者案”和“纽伦堡审判”,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如舒国滢所指出的:所有疑难案件从本质上讲,都是一个法哲学上的问题。因此实质上讲,他们都是一个法哲学上的永恒的争论—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 19世纪之前自然法与实在法关系的三个基本规则:一是自然法是普遍的和不可改变的,它是造物主所公布的或者人类理性所认识的;而实在法是具体的,可以改变的,是由人类自己制定的或者习俗中形成的。二是自然法的效力比实在法要高,自然法是高级法。三是如果实在法与自然法发生冲突,实在法是无效的。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阿莫斯(Amos)甚至认为奥斯丁“将法律从仍旧纠缠于法律的道德僵尸中解放出来”,美国的法学家如霍姆斯、格雷等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但是,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德国纳粹的原因,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遭到了诘难,尤其是当法律的道德分离被看作是“削弱对专制和独裁的抵抗”的原因,从而使得“法律实证主义”成为“形形色色对多种不同罪恶的代名词”。面对这种责难,哈特一方面修正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中倍受批判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但是另一方面他坚决捍卫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他认为主权理论、强制理论和法律与道德分离论是相互独立的命题,主权理论的错误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错误。因此,哈特系统地批判了奥斯丁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从而发展出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理论,他的理论被称为“分析实证法学”或者“新法律实证主义”,但是,他依然主张法律与的道德分离,由此坚持了法律与道德理论中的“分离主题”(the separation thesis)。二、对法之为法的标准的探讨纵观西方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法之为法的标准的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之为法的标准在于法的正当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之为法的标准在于法的强制性。古希腊人把法律称为是“公平正义的艺术”。面对死刑,苏格拉底拒绝逃离监狱。很显然,苏格拉底之所以恪守法律并不是法律的强制。他说,城邦的“所有的命令都是建议式的,不是野蛮的强迫命令”,人民遵守法律的义务产生于他热爱的“城邦和它的法律”。在政治家一书里柏拉图把政治家对“具有自由意志的二足动物的尊重意愿的管理”与强制的统治对立起来。强调“聪明的立法者将不希望完全依靠威胁来吓唬臣民服从。他宁愿力争臣民在感情上支持他的法律,只对那种最坏的公民加以强制”,立法者应当“争取站在法律那方面的正派人的同情”。亚里斯多德继承了其师柏拉图的正义论。他认为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不是奴役而是“拯救”。罗马人吸收了希腊人的正义论。西塞罗(Cerco)的法概念是选择性的: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为正义、与自然相一致。“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恶是“自然的对立物”,所以制止非正义的行为就是“自然的事情”,而不是惩罚。中世纪通行的也是正义论。托马斯的神学观念并不否认法律的强制性,但是,他始终把法律的正当性放在首位。他指出法律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为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但是他在谈到人定法的四大特点时却是把它的正当性放在首位,而未提及强制力。阿奎那特别强调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与正当来源。及至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的历史历程中,随着国家在立法、司法中的地位的提高乃至于垄断,法律的强制性思想异军突起,并且逐步排斥了正当性在法律中的地位。这股思潮始于博丹(Jean Bodin,1530~1596)、中经英国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至分析法学派大家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596)而至极端。博丹首次把法律的命令性提到首要地位,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放弃法律的正当性。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霍布斯的命令说则比博丹走得更远。他从特殊的社会契约论得出法律的绝对义务说、强制说。奥斯丁把命令说推向极致,且割断法律与正义的联系,把霍布斯的自然法逐出法律领域。他的三位一体的法律学说极具代表性:法律是在上位者给在下位者所下达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要给予制裁。用哈特的话说就是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及至20世纪以后,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正当性学说再次抬头,自然法的复兴即是其典型。因此,在我们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总结发言摘录》1、研习重点在纽伦堡审判中公诉人对轴心国的战犯主要提出了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类指控。在反和平罪方面公诉人的依据主要是《非战公约》和《海牙公约》的某些条款在反人道罪方面主要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历次日内瓦公约为基础。被告的辩护人就公诉方面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辩护人认为并不存在禁止战争的普遍国际法规则同时现行国际法也没有为发动战争设定个人责任因此从形式上说追究被告发动战争的责任是“事后立法”与罪行法定原则不符。2、法律文件内容《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总结发言摘录》雅尔赖斯教授博士庭长先生诸位法官先生把国际法所禁止的战争、把破坏和平看成是对世界秩序的大逆不道这是本法庭审判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最大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掩盖了其他一切法律问题……我在这里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牵涉数月以来对听取证词的评价。我论述的只是现行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以道义的名义或人类进步的名义可能提出或本该提出的法律问题……如果我对英国首席起诉人先生理解正确的话他是这样认为的自从缔结巴黎公约以来我们所探讨的问题就存在有一个明确的法规它已成为全世界一致公认的法律信念……这就必须有一个新的开端。战争和单纯的停战——称之为和平——的悲剧性的连续必须被打破……这种说法应当有所更改在白里安一凯洛格公约之前战争曾是国际法的一条法规。自从签订白里安—凯洛格公约以后战争成为对国际法法规的重大背叛。这是全世界许多政治家和学者共同持有的见解。这是对国际联盟章程卓越解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基本观点。让·雷就曾以这个观点远远超越法国的境界对许多持有防止战争思想的实践家和理论家产生过影响。这也是纽伦堡起诉的基本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并在一次罕见的迅速消逝的恐慌时期以后外交活动和国际法的理论找到了原来的轨道。所有懂得从灾难中得出结论的人担惊受怕地得出了全部结论……人类在这条道路上是走不通的……对于国际联盟的成员来说战争在总的方面仍然是解决争端的正常手段而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是被禁止的手段。让·雷在1930年还曾这样说过国际联盟已经证实并不是真正和平秩序的领导者甚至也已经证实根本不是防止完全倒迟到1日状态中去的有效的制动闸。因为在事实上世界已经完全倒退了。上述情况就是我们所探讨的法律问题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前集体安全的整个体系也已经在它所曾拥有的寥寥无几的评价之中遭到了崩溃这种崩溃在当时已被觉察到并已由三个世界大国明确宣布或者说已由它们合乎逻辑的行为作了理所当然的宣布……对集体安全体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这对在这次审判中同样具有世界法律意识的根本问题来说不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例如象美国人埃德温·博查德这样一位杰出的国际法律学家就曾在1938年有理或无理地直接把这个体系看成是敌视和平的看成是我们这个时代歇斯底里的产物……为了以一种更完善的、真正的和平秩序来代替传统的国际法的“无政府状态的世界秩序”也就是说为了能在国际间产生一个普遍的规章按此规章存在两种战争在法律上被禁止的战争和在法律上不被禁止的战争早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就为此作了种种努力1939年9月1日对这些努力作出了决定。根据当时各大国的决断这些努力均各宣告失败。世界上的各个军事大国在战争中相互全力拼搏。对于持有唯物史观的人来说这是在一个严峻而合乎规律的过程中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中历史以绝对的不偏不倚性把外交结构和法律结构全都抛在一边。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多数国际法律学家也都确认在现行的普遍的国际法中在被禁止的战争和不被禁止的战争之间并不存在区别……但是我们现在不得不提出问题谈论集体安全体系的崩溃这样做究竟是否合适先决条件是曾经存在过这样一种体系。这种体系确实能够维持吗这是一个对本庭进行的审判意义极为重大的问题在这次审判中由于破坏和平而提出的起诉就是以具有世界范围的法律意识的存在作为基础的。在我们面前浮现出了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的悲剧……当全世界都了解到预备谈判所交换的照会存在着各种概念、解释、限制和保留时也就暴露了各国政府在某一文句背后所持的看法是多么不一致。大家都看到了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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