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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房改办字[2000]06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房改办、财政局: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现将《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六日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无职工”);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三)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给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职给所对应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离异夫妇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的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六)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不给予住房补贴(单位与职工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职工按高于综合成本价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如有条件,可按职工住房补贴标准50%以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综合成本价由建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认定。综合成本价92年(含)以前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20元;93年至95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70元;96年(含)以后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80元。

(七)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市委、市政府奖励性住房和购房优惠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的核定办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职工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

(二)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高层有电梯住宅按全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按90%计算。

(三)职工承租住房,该栋房屋建使比明确的,按实际系数折算建筑面积;该栋房屋建使比不明确的,按计租面积乘以1.33 系数折算面积建筑面积。承租住房折算的建筑面积,仅作为核定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标准工资×32%

第九条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条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第十一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第四章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职工工作调动时,原工作单位应朋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并随人事档案及住房补贴余额转至调入单位。

第十四条职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可一次性领取:离退休的: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提取);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按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在10 M2(含)以内的,一次性核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视其住房情况核定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无房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计算。

(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和未达面积系数计算,按月补贴计算公式:

新职级月标准工资×32%÷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房面积)

(三)原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后,如形成新的未达标职工,应从职务晋升或工龄增加的当月起按月补贴。计算公式同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按其工龄、职级、住房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

第五章住房补贴核定、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组织职工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规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条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过录汇总,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测算职工住房补贴,并张榜公布。填写《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申报表》,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单位将《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提交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区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单位根据市、区房改办批复意见,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填制《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表》,制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住房补贴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单位在承办银行为职工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行专户储存。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补贴的原则计发;按月补贴由单位按月计发。

第二十四条职工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死亡等需支取住房补贴时,应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连同购房合同、建房许可证或离退休主、死亡主等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审核批准后,交经办银行办理转账支付或现金支取手续。系特殊情况支用住房补贴的,由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同级房改办、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武财综[1999]604号)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表

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军官、文职干部职级对应表

4、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5、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

6、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

附件1:

附件2:

2、行政事业单位的科员,凡工龄在21年(含)以上的,按80m2计算;

3、技术工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也可参照普通工人的工龄计算;

4、1983年8月31日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终身享用;1983年9月1日以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聘任后方可按对应标准补贴。

附件3:

附件4:

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

(样式)

市房改办:

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实施办法》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我单位制定了实施方案,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开展了各项基础性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现有独立核算单位个,编制人数人。现有职工人人,其中: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人,离退休职工人;99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人。

二、现有职工中住房已达标人。其中: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人,离退休职工人;99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人。

三、本单位现有职工中,属于住房补贴对象的人。其中: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未达标职工人,无房职工人;99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未达标职工人;无房职工

人。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对象人。其中:

1、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人。其中:无房职工人,缺房面积平方米,需补贴资金万元;未达标职工人,缺房面积平方米,需补贴资金万元。

2、98年底前离退休职工人。其中:无房职工人,缺房面积平方米,需补贴资金万元;未达标职工人,缺房面积平方米,需补贴资金万元。

3、99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未达标职工人,缺房面积平方米,需补贴资

万元。

(二)按月补贴对象人。其中:

1、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人,99年需按月补贴资金累计万元。

2、99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人,99年需按月补贴资金累计万元。

四、本单位共有自管住房平方米,已按房改政策出售平方米,未出售平方米。未出售住房中可售住房平方米。自管房出售收入累计万元,已使用万元,售房收入余额万元,存放银行万元。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有关资料

1、职工住房档案

2、机关工会决议

3、实施方案工作总结

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5、《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申请表》

特此报告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资金的报告

(样式)

市财政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1999]105号)、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通知》(武房改办字[2000]0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妈〈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财综[1999]604号)精神,我单位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无房和未达标职工和)1999年元月份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进行了测算,其结果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单位所属独立核算户数个,编制人数人。单位现有职工人,其中:在职职工人;离退职工人;99年元月以后参加工作职工人。现有职工中,住房已达标人;未达标人;无房人。

(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面积平方米,已按房改政策出售平方米,共收取售房收入总额万元,已使用万元(其中:提取维修基金万元)售房收入余额万元。分别存放在银行万元;银行万元。

二、住房补贴对象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人数人。

1、在职职工人;

其中:住房面积未达标10平方米以内的老职工人;

2、离退休职工人;

3、在职职工因职务晋升人。

(二)按月住房补贴人数人。

1、新职工人;

2、老职工人。

三、一次性应计发职工的住房补贴万元。

(一)在职职工万元;

1、无房职工补贴额万元;

2、未达标职工补贴额万元;

3、在职职工因职务晋升增加住房补贴额万元;

(二)离退休职工

1、无房职工补贴额万元;

2、未达标职工补贴额万元;

四、单位可用于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万元。

(一)单位原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万元;

(二)单位自管住房出售收入(扣除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部分)万元;

(三)其他资金万元。

五、申请财政一次性住房补贴补助金额万元;

其中:本年度申请财政拨款金额万元;

六、1999年元月-2000年12月申报按月住房补贴金额万元。其中:1999年万元;2000年万元。

1、新职工人;

2、老职工人。

七、本单位拟在银行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八、附有关资料:

1、市房改办关于核定你单位住房补贴对象的批复;

2、《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3、《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核定表》;

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年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财政补助表》;

5、《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年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财政补助表》。

特此报告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

注:1、在支取原因栏中,所属原因选项前()打√;

2、支取原因属1、2、3项的由单位审批,属4项的须报房改办、财政部门审批;

3、黑框内上半部分由职工本人填写;

4、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经办银行留存;第二联:单位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职工住房档案存档;第四联:财政部门备查。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 (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 (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

人才); (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 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 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 (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属于分期付款的,还需提交分析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租房补贴申请时,员工不在公司集体宿舍居住,且需提交租房的相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员工,准备齐全以上资料后,连同《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进行补贴发放,申请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 四、其它规定: 1、达到规定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达到购房补贴的条件时,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可转为享受购房补贴。 2、不符合条件时,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待符合条件后,可再次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申请流程与初次申请一致。 3、对于不购房或不租房,但符合条件的员工,不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4、享受购房、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补贴期内,离职或因本人或客观原因致使不在其岗位(职务)上就职时,公司将自次月起取消其享受该补贴的资格。 5、关键、特殊岗位上的骨干员工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经公司讨论确定后,可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附:《住房补贴申请表》 山东美伦食品有限公司

邢东新区扩大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邢东新区扩大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吸引和鼓励各层次人才来邢东新区创业就业,有效解决人才及技术工人短缺问题,支持购房刚性需求,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住房保障体系,增强人才集聚效应和吸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打造人才生态的实施意见》(邢字〔2020〕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人才购房补贴范围的指导意见》(邢政办字〔2020〕20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及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急需的人才纳入本次购房补贴范围。 (二)补贴条件 2020年4月29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邢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44平方米)家庭或个人。(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个人是指18周岁以上未婚、离异、丧偶的个人)。 (三)补贴标准 按购房总价款的2%标准予以补贴。 二、实施主体及保障工作 邢东新区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所在地的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资金保障工作。 三、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自签订网签合同备案之日起,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邢东新区规划建设局进行申请。 (二)资格审核。规划建设局现场审核申请人资格,同时指导申请人填写《邢东新区购房补贴申请表》,并在相应审核栏内加盖审核章。 (三)补贴发放。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由规划建设局按照购房补贴标准,计算出具体发放金额,财政部门依据《邢东新区购房补贴申请表》核实的补贴金额一次性将补贴发放至购房人。若购房补贴领取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解除网签合同的,需将补贴资金全额退回。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版次: 拟制审核批准日期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公司相关岗位工作实际情况,为达到既方便工作、节省开支、又能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特设立本补贴办法。 二、补贴类型 1、住房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的)。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行政部负责对各人员提出的租房补贴申请进行登记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住房补贴标准 按职位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序号级别补贴标准(元/月) 1高管800 2主管(经理)及以上500 3基层300 (4)补贴说明 4.1享受公司住房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出差住宿除外); 4.2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10日前(含10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10日以后,),住房补贴自次月起计; 4.3当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月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4.4住房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5)补贴的申请 5.1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写明补贴原因,流程为:个人填写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核——行政人事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总裁审批——行政人事部执行。 5.2如果员工调整了工作岗位,提升(降低)了级别,自调整后次月起,该员工的住房补贴应按照新岗位补贴标准执行,并重新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其他流程同上。 2、中餐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午餐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中餐补贴标准 以当月应出勤工作日为基数,根据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确定发放金额。 补贴标准为10元/日。 (4)补贴说明 4.1员工请假休假(包括年休假)无当日午餐补贴,单日请假不足5小时的,不扣发;单日请假超过5小时(含)的,无当日午餐补贴; 4.2员工出差期间无午餐补贴; 4.3午餐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3、车辆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条公司为改善员工及配偶的住房条件,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部门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可经审批核准后给予租房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住房补贴: (一)非长沙市户籍且没有在当地购买住房的。 (二)不论户籍地,在长沙购房需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第四条长沙市户籍,无需租房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职级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按对应标准的50%进行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住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住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或以上成员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 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租房或房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 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结算中心发放。(二)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05日起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结算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件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名:—— 文件总页数(含附件):2页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起草人:邓玮玮参与讨论人:董事会成员 审批人:陈社行审批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5日

【2019年整理】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2003]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丁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 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 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尸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公务员调出原工作单位后,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影响新工作单位为其缴存住房补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原工作单位发出限期办理账户转移通知,原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账户封存) 公务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未有新工作单位或者新工作单位没有实施住房补贴致使住房补贴缴存中断,住房补贴账户无法转移或者注销的,其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封存。原工作单位将封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 第十一条(账户启封)

如何领取购房补贴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12442470.html, 如何领取购房补贴 根据《邯郸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实施办法》,2017年邯郸购房补贴申领范围、条件,补贴对象、标准以及申领材料和流程如下: 一、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 主城区范围内,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公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购房人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 二、购房补贴对象标准 购买公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给与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三、领取购房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银行交款凭证(含POS机刷卡小票)原件; (三)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购房契税补贴申请人资料齐全后,可登陆“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二)受理 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资料进 行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将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三)审核 建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税局购房契税补贴发放联审机制。

地税部门审核人员负责核查契税完税凭证真伪,并签署意见;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银行缴款凭证和购房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符合购房契税补贴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发放 申请人接到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受理窗口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到受理窗口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在购房契税补贴审核汇总表签 字盖章,工作人员在契税完税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上加盖“购房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申请人资料原件。 购房补贴窗口将审核过的补贴发放汇总表交至指定银行。银行依据发放汇总表将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卡上,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营业网点领取补贴。 五、其他规定 (一)购房契税补贴申请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首付或一次性银行交款凭证存根(含POS机刷卡小票)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2017年12月31日。提供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全额购房发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2017年3月28日。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管控文件之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15.03.02 审批: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内六区)区外;3、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三、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⑴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员,公 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 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四、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住房补贴 房屋补贴水电气补贴150元/月 50元/月

管控文件之 审批: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五、惩罚 对以上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条件申请,或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划为补贴范围以外的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罚款,时间长者按上限处罚。 六、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录一)→本部门领导审 核→总监批准→经办人办理 七、实施日期 1、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 法规条例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 3、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日

管控文件之 审批: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附录一: 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姓名部门入职时间 户口□本市______县□外地岗位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是否转正 现居住地址 住房补贴标准 行政部审核 财务审核 总监审核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813 【实施日期】19990813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章名】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章名】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00-11-27【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 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三、购房补贴分类及计算方法: 购房补贴分为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一)按月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 按月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 (二)一次性补贴分为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职工差额补贴、职工职务晋升级差补贴三种。三种一次性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如下: 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差额补贴是指单位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计发的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一现住房建筑面积 3.级差补贴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时,单位对其一次性计发的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三)离退休职工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单位为其发放的购房补贴可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四、购房补贴专户管理操作程序 (一)开户 1.登记开户。 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经办网点领取《购房补贴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开户印鉴卡片,填写登记表,在印鉴卡上预留印模后,一并交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取回银行盖章的印鉴卡。同时领取《购房补贴核定清册》(见附 表2,以下简称核定清册)。 2.核定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 单位将缴存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等情况填入核定清册,在清册各页上加盖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银行将清册内容录入记账系统,同时打印清册基础核对单给单位核对,单位根据核定清册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交回银行经办网点;发现不符时在基础核 对单上用红笔更正,盖章返回银行,直至无误后,银行为按月补贴职工个人开立购房补贴账户。 3.登记表与核定清册填写注意事项: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一、领取条件: 1、签订入校协议,办理完毕入校手续; 2、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 3、人事档案已经调入学校。 二、领取时间:每周三上午。 三、领取地点:勤政楼人事处308房间。 四、联系方式:3326203。 五、住房补贴适用税率: 经咨询财务处,博士兑现待遇适用税率: 所交税额计算办法:领取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领取16万元,应交税:16万*25%-1005=38995元。 六、领取方式及应具备的条件:

领取方式3分两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108000;第二年52000。 领取方式4分三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54000,第二年54000,第三年52000。 采取第一种领取方式时,在第一次领取时需提供博士学位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入校协议、工作证原件;以后每年领取时只需提供工作证即可。 采取其它领取方式时,需要按如下要求领取: 1、在校外(新乡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 2、领取住房补贴时,请领取人和担保人一同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 3、领取人需提供以下证件:①身份证;②博士学位证和毕业证;③购房(认购)协议或房产证;④工作证;⑤入校协议。 前三个证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后两个只需提供原件。 4、担保人需提供: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工作证原件。 担保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且以下三类人不能作为担保人:①人事处人员;②领取人亲属;③本年度引进或培养回校的教职工。 担保人如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校,领取人应更换担保人。 5、购房协议或合同上一般应是领取人本人姓名,如是领取人配偶姓名,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

中兴《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ZD/ZX 04.031 3-2004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帮助员工缓解购房资金压力问题,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004年10月15日前入职的正式员工。 3.管理职责 3.1公司设立购房补贴审批小组,负责审核、批准申请人资格。 3.2财务中心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计划审批,财务中心证券财务部负责购房补贴的资金发放。 3.3总裁办法律部负责有关房屋产权的法律咨询,房屋产权归属、公证以及购房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购房补贴协议的签订及保管。 3.4人事中心HR部负责购房补贴的具体操作实施。 4.内容 4.1购房补贴类型、条件及补贴标准 4.1.1员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购房,如符合申请要求,并提供有效购房证明,可选择二种补贴类型中的一种申请。 4.1.2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只能一方享受购房补贴。 4.1.3购房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4.2购房补贴的申领 4.2.1符合公司购房补贴条件,员工在“人事在线-个人自助-薪资奖金自助-我的房补申请”上填报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4.2.2 购房补贴申请获批准后,进入系统排名。

4.2.3房补排名以每月16日公布的排名为准,根据排名结果,HR部提交当月审批名单予购房补贴小组审核。 4.2.4审批通过后,由HR部通知获批准员工提供有关材料。 4.2.5领取购房补贴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①身份证 ②户口本 ③结婚证 ④购房材料: A.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如暂未办理出房产证,须提供发展商证明。 B.贷款按揭方式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交首期的发票或收据,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C.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必须置于员工本人名下,如置于夫妻双方共同名下,按本人实际产权比例换算。 4.2.6材料验证:工作常驻地在总部的员工,由人事中心HR部当场验原件,留复印件;驻外各研究所人事室、各办事处管理助理负责对本辖区申请购房补贴员工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将复印件寄给HR部,由HR部、法律部依次审核。 4.2.7核准、审批后,HR部通知财务中心证券财务部付款。 5.特殊处理 5.1最近一次考核为“C”等级不予受理;受行政处分的员工,警告类别半年内无资格申请或须停发,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以上六类二年内无资格申请或须停发。 5.2 已享受奖励性购房补贴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未满六年而离开公司,须退还未服务满期间的补贴,由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有关责任,否则公司有权处理该房产或以法律手段追回公司资产。退还补贴金额=已发补贴金额/72*(72-已服务月份) 6.本办法由人事中心HR部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排名规则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南府发〔2003〕13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的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七)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凡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级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外来员工的住房问题,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购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本公司行政后勤及车间主任以上正式员工; (二)非武汉户籍且在武汉购买第一套住房的; (三)第一套住房在还贷期的; (四)配偶所在单位未分配福利房的。 第三条购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 第四条申请者填写好《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和《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表2、3) (一)本人和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已有住房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购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汇入个人在公司的银行卡中。 第六条购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购房货币补贴标准。 第七条购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第八条新职工领取公司购房补贴,从职工申领批准之日起发放10年。第九条新职工领取公司购房补贴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自情况发生当月起停止支付购房补贴: (一)职工调离、辞职或被开除、解聘; (二)配偶单位新分配福利住房(按国家规定的房租标准租赁或房改价购买);

(三)关系上交人才交流中心、工作未落实的; 第十条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各类表格,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供各类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人资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购房补贴标准报董事长审核; (四)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五)购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申领购房补贴的新职工应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个人住房情况。对因隐瞒个人现住房情况和配偶分配住房情况,弄虚作假而享受房改政策、领取购房补贴的职工,除取消购房补贴资格和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人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陈世家食品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日出师表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按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6年止)及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执行。 (三)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标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算测定。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 (五)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中兴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中兴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中兴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解决员工住房问题,调动员工积极性,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正式录用且与公司累计签订三年及以上合同、薪资级别在职员薪资标准1a或职工薪资标准Ea及以上员工。从公司购买了中兴 花园住房的,不再列入享受补贴范围内。(不含返聘人员) 3.内容 3.1管理职责 3.1.1公司设立购房补贴审批小组,负责审核、批准申请人资格。 3.1.2财务中心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计划审批,财务中心证券财 务部负责购房补贴的资金运作。 3.1.3总裁办法律部负责有关房屋产权的法律咨询,房屋产权归属、公证以及购房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奖励性员工保证 合同及住房购房补贴协议的签订及保管。 3.1.4人事中心HR部负责购房补贴的具体操作实施。 3.2购房补贴标准 3.2.1购房补贴金额最高为六万元人民币。 3.2.2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只能一方享受购房补贴。 3.2.3购房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2.4购房地的范围:

A.员工目前工作所在城市; B.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 C.员工本人户口所在城市; D.员工配偶户口所在城市。 3.3购房补贴类别 3.3.1奖励性补贴:公司正式录用,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薪资级别在4a及以上的技术、业务、管理骨干,购房后可申请“奖励性补贴”,补贴金额为本人 企业制度ZD/ZX04.0312-2002名下购房款的20%,最高六万,并与公司签订累计六年或以上的劳动合同。 3.3.2一次性补贴:公司正式录用且在公司工作满六年,个人已购房。可申请“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六万;如购房款不足六万,以实际购房款予以补贴。 3.3.3按揭补贴:公司正式录用,且在公司工作二年及以上,可申请“按揭补贴”。每月公司按本人月等级薪资总额的13%打入员工个人工资帐户,购房补贴累计金额最高六万。 3.3.4员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购房,如符合申请要求,并提供有效购房证明,可选择三种补贴类型中的一种申请,中途不得更改补贴类型。 3.4购房补贴的申领 3.4.1符合公司购房补贴条件,本人需申领购房补贴,应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经所在系统领导批准,HR部审核后,报购房补贴小组审批。 3.4.2审批通过后,由HR部通知本人提供有关材料,并依据本人所选定的补贴方式,填写《奖励性补贴审批表》、《一次性补贴审批表》或《按揭补贴审批表》,按程序审批。 3.4.3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住房补贴_购房政策_买房全攻略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职工职级的认定方式 发放标准: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以下均简称住房补贴)。老职工中的无房户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 ⑴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购房补贴面积之积。购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的差额计算。现行干部和职工的标准为: 一般干部、初级专业技术(助理级与员级)人员、高级工及以下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技师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人员为110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现为720元/平方米。如遇标准调整,调整办法按照市政府届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⑵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 ⑶住房面积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①住房补贴=购房补贴+工龄补贴

②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③工龄补贴=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 ⑴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⑵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⑶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⑷2002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⑸单位为回原籍的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⑹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

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住房补贴制度 为吸引外地人才,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并切实解决员工在住宿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特设立住房补贴制度。 一、住房补贴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XX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的);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合计6个月发放1次; 二、住房补贴须知 1、公司优先将存量宿舍提供给外地户籍员工使用,该部分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享受公司提供的宿舍后将不再享受月度住房补贴待遇; 2、入住宿舍的员工,每人每月享有2度电和1吨水的免费配给额度,免费配额之外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住宿员工承担,水电费用单价按公司所处地区的日常标准收取; 3、员工宿舍月度水电费用需自行承担的部分,经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享受公司提供宿舍或住房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 5、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工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1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2日以后的,住房补贴自次月起计); 6、凡享受住房补贴之外地户籍员工,入职未满半年要求离职者,住房补贴以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形式发放(即一个月不补、两个月整补、三个月

补两个月、四个月整补、五个月补四个月、六个月整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 1、入职超过六个月的员工,住房补贴自起算月份开始,计入第六个月的工资合并发放(如3月份开始计算,住房补贴则并入8月份的工资发放),以后依次类推; 2、员工住房补贴合并计算的六个月内,如发生月度因请假问题而产生当月不补的状况,住房补贴仍按原定月份合并发放(如3月到8月的住房补贴,如中间某个月因为请假而没有住房补贴,则其余月份的补贴仍计于8月份的工资内发放); 备注:当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月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XX市高丰电器厂 人事部 20XX年3月6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房发[2008]164号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 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五、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8-12-16 阅读次数: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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