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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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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遵府任[2017]14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遵府任〔2017〕1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7年7月11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0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5%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2018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17)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 通知(2017)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7]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3 【实施日期】2017.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7〕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换届和工作需要,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魏树旺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王祖彬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交通运输、铁路建设、民航及机场建设、旅游发展、税务、统计、物价、

政府法制、外事侨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金融以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智力支边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学院、遵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会议纪念馆、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管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交通旅游产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市铁路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茅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遵义干部学院,市直机关工委、市离退休干部局、市委台办、市归侨侨眷联合会、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遵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 选 办 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2日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条凡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 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5]6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5〕6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调整后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代理市长魏树旺: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就业、审计、机构编制及外事侨务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编委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常务副市长范元平: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

计、物价、政府法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生态文明、金融以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含市粮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智力支边办公室、市行政学院、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铁路建设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仁怀茅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离退休干部局、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遵义调查队、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机构。 副市长王祖彬:协助市长负责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发展、司法、信访、国安、维稳、国防教育等工作。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执法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执行。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

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二)市、县(区、市)经贸、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协调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监督,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对2018年度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设立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 对2018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的个体工商户,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2018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改版本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第10次常务会暨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晓光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县(市)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农林等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七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及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并用坐标标注,图上还须标明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八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在新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在旧城区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民用建筑为2000平方米; (二)高层民用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十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附表二》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可在《附表二》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60%。 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广场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公共绿地等空间,可以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 建筑物按相关规范、规定应退让的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工程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毛良知同志简历 - 遵义市人民政府

毛良知同志简历 毛良知,男,汉族,1958年3月生,贵州贵阳人,农工党党员,1975年8月参加工作,贵阳中医学院医疗系毕业,大学学历,中医学学士,现任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党遵义市委主委。 1975.08 -- 1978.03 贵州省正安县土坪区林溪公社知青 1978.03 -- 1983.01 贵阳中医学院医疗系学习 1983.01 -- 1988.08 贵州省遵义地区医院中医科住院医师(其间:1983.02- -1984.12任遵义地区医院团总支书记) 1988.08 -- 1996.03 贵州省遵义地区医院中医科主治医师 1996.03 -- 1999.04 贵州省遵义地区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其间:1997.09 加入农工民主党,1998.03当选为红花岗区政协常委) 1999.04 -- 2001.04 贵州省遵义医院科教科科长,卫生资源开发办主任(其 间:2000.03--2000.06在遵义市委党校党外中青班学 习,2000年12月评为主任医师) 2001.04 -- 2001.11 贵州省遵义医院副院长(其间:2001.09-2001.12在贵 州省社会主义学院党外县处级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11 -- 2002.12 贵州省遵义市卫生局副局长 2002.12 -- 2006.09 贵州省遵义市卫生局局长 2006.09 -- 2007.02 农工党贵州省遵义市委主委,遵义市卫生局局长 2007.02 -- 2007.04 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党遵义市委主委, 遵义市卫生局局长 2007.04 -- 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党遵义市委主委 (其间:2009.09-2009.10在贵州省委党校地厅班学习)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筑梦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条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二章节水用水计划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遵府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遵府发〔2012〕2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 《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本市范围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含原遵义地委、行署)命名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或者在表彰决定中明文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和国家部办委在表彰决定中按有关规定明确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和本市辖区内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1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2013年第197-1号) 时间:2013-08-06 17:30:52 点击:384次【字体:大中小】收藏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宜政办秘[2016]104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资助,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各种因素,合理制定救助方案,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衔接,实行城乡统筹;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及时开展有效救助。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 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1]261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261号) 红花岗区、汇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遵义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全面改善中心城区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和谐安居为目标,严格按照市“创模”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城区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原则。红花岗区、汇川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指导。 (二)坚持“规划先行、堵疏结合”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建设方便业主、适应百姓的五金加工、油烟烧烤(小吃)等市场。 (三)坚持“示范带动、资金保障”原则。按照相关整治规范,建设各类示范点,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同时确保整治资金投入。 三、整治范围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居民居住区、绿化区等各类区域。 (二)整治标准:以市直相关部门提供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整治。 四、整治内容 (一)经营秩序整治。组织对城区出入口通道,以及市区主、次干道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治,集中清除各类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重点查处“流动烧烤”、“五金加工”、“汽车修理及清洗”等行业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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