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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如何降低走私(偷逃)税额之从单单、单证是否相符入手

走私犯罪如何降低走私(偷逃)税额之从单单、单证是否相符入手
走私犯罪如何降低走私(偷逃)税额之从单单、单证是否相符入手

走私犯罪如何降低走私(偷逃)税额之

从单单、单证是否相符入手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数额作为走私犯罪,尤其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核心依据之一,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常会作为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对于没有其他如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的案件,走私犯罪数额大小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

根据笔者多年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经验,在不同的案件中进行数额降低应因地制宜,根据案情进行选择。现介绍根据单单、单证(下统称为“单证”)存在缺失、不相符而降低走私(偷逃税额)的情况,进行介绍、说明,供各位参考。

一、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核心单证

与绕关走私、闯关走私等情况不同,报关走私由于相关材料均需要进入海关的电脑系统,故报关走私案件中,必然存在不同类型的单据。而侦查机关在进行单据收集的时候,将核心收集如真实发票、虚假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提单、运输单等相关单据。不同的单据在

整个走私案件中的作用与地位亦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报关单:证明报关实际发生,其中载有证明案件事实各项数据;

2.发票:一般情况均会存在真假两套发票,而其中的差额便是本案计算偷逃税额的计算基础;

3.其他单据:证明货物的运输情况,一般作为辅助。

二、走私犯罪单证相符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是针对走私犯罪偷逃税额计核的核心依据,其中关于单证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七条:“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

(一)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

相关法律规定了走私犯罪中单证相符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

首先,单证相符是《暂行办法》的明文规定。

其次,计核所依据的相关单据,每一份单据都有其独立性和特殊的意义,它们共同组成了走私行为的完整链条,如缺乏报关单,则无法证明该两票货物的报关申报日期,也无法确定其真实的申报汇率;缺乏订货合同,则无法证明买卖双方的购货买卖关系存在;缺乏运输单,则无法证明货物的真实重量和接收方。

最后,尽管部分单证的缺失确实存在不影响偷逃税额计算的可能,但此时亦应予以证明。若对于单据的缺失无法进行具体说明,则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对数额进行降低。

三、单证不相符的具体辩护案例

笔者最近办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运用了关于单证不相符情况下的具体辩护策略。笔者认为,对于单证不相符的数额辩护,应着重于缺失单证的重要性论证,以及为法院提供详细的单证缺失情况,供合议庭进行参考。

在上述案件中,笔者发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25起走私犯罪行为中,存在大量缺失单证的情况,具体如下:

缺报关单

第7卷报关单号********3971、********6445,该2票没有随附报关单。

缺乏报关单,则无法证明该两票货物的报关申报日期,也无法确定其真实的申报汇率;同时报关单是整个报关流程中的核心材料,缺少报关单则整票走私行为的核算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缺订货合同

第7卷报关单号********1080、********3971、********8223、********6445,该4票没有订货合同,缺少订货合同会导致单证不符,整票走私数额的计算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缺运输单

第7卷报关单号********5552,该票没有运输单。缺少运输单同会导致该票单据单证不符,整票单据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缺真实发票电子邮件版

第7卷报关单号********2531、第九卷报关单号********1275、********6206,该票缺少真实发票电子邮件版,无法做到单证对应,无法确定真实发票的真实性,无法做到单证统一,整票单据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为了让整个案件单证缺失情况能够充分展示,笔者在庭审过程中展示了相关表格,进行说明,具体如下:

附表1.第7卷、第9卷中缺少单据的8票进口业务欠缴税额统计

附表2.第7卷、第8卷、第9卷相关单据情况

附表3:第13卷《核定证明书(二)》所有12票业务单据情况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提供单证不符的情况,主要目的系对数额进行降低,故必须在辩护的过程提交相应的表格,证明整个走私犯罪案件中单据缺失以及缺失情况下所导致的不能计算的偷逃税额问题。

中国进出口中走私犯罪的分析

中国进出口中走私犯罪的分析 摘要 走私是一个及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一种国际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联系的。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走私犯罪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市场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的国家就更为严重。目前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一。入世后,我国将逐步放松对外贸易管制,大幅度减让关税,我国市场经济将加快与国际市场融合。国内商品与国外商品的差价会缩小,外贸体制也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必将对我国走私犯罪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进出口;走私犯罪;分析 ABSTRACT Smuggling is a serious social question, is one kind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phenomenon, its production is with the customs duty system, between the country the commodity price difference and the restraint of trade existence relates. So long as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foreign trade management, so long as has the foreign market price difference, inevitably can have the smuggling phenomenon the occurrence. The smuggling crime directly relates the country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not especially high to our country this kind of market economy degree of development, the market legislative work still not the perfect country was more serious. At present our country already officially joined WTO, became one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member nations. After enters the world, our country gradually will relax the foreign trade control system, large scale will give in the customs duty,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peeds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fusion. The domestic commodity and the overseas commodity price difference can reduce, the foreign trade system also will have the earth-shaking change, this will certainly to our country to smuggle the crime to have the profound influence. Keywords: Import and Export; Smuggling; Analysis

走私犯罪的主要危害

走私犯罪的主要危害 1. 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危害国家安全。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职能是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海关是一国国家主权的象征,是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而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直接损害国家主权和形象,走私的大肆泛滥,最终将导致海关职能的虚空和海关的虚置,侵蚀国家主权。清代中后期鸦片走私的日益严重,最后导致海关权力的丧失,外国人把持中国海关,国家主权沦丧。走私犯罪中诸如毒品、文物、珍稀动植物物种、武器弹药、淫秽物品等的走私出入境,直接会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 2. 影响国家税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重大职能之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日益扩大,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比重也越来越大,而走私直接危及国家税收,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以1998年1月-11月香港运往中国内地非正常贸易的590万吨轻质柴油为例,即以其140美元/吨的价格作为CIF价格,国家将从中收取关税4.11亿元,消费税5.9亿元,增值税1 3.36亿元,共合计23.37亿元。湛江走私案涉案案值超百亿,厦门走私案案值超四百亿,给国家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据统计,1999年海关税收超过1000亿元,达1591亿元人民币,2000年税收又突破2000亿元,达2242亿元人民币,这都和当年海关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直接相关。 3.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威胁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前两年严重的走私现象使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饱受痛苦,尤其是石油、化工、化纤、食用油等行业的国家重点企业。1996、1997两年走私食品油大举进犯国内市场,每月进入国内市场的走私食品油有1万吨,占正常贸易进口的一半。仅上海,当时从两广、福建、浙江地区走私进来的毛豆油、精制油,每吨比当时的市场低价低一两百元。特别是1998年上半年,受私货的冲击,上海油脂企业油品大量积压,企业开工不足,销售不畅,由此造成1.5亿元企业资金被占压,随之而来的便是减产、停产,仅两个月企业就减产16000吨,由于停产,职工大量下岗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万元。一直盈利的我国石化行业,仅1998年一季度,全国石化行业就亏损30亿元。中国化纤行业也未能幸免,1997年化纤行业亏损的企业就有381家,占全行业的28.3%,1998年1月至8月,有关部门对17个省市的13家国有化纤企业抽样调查显示,亏损企业面占60.18%。走私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同多米诺骨牌,它影响的不仅是企业本身,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1998年7月中旬的全国打私会议使情况有了根本好转,上海油脂公司打私前的月产量只有2000--3000吨,打私后一下上升到8000-10000吨,企业不但弥补了打私前的亏损,还赢利15000万元。全国同类的企业都是如此。2000年国内重点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良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00年经营成品油6953万吨,全年实现利税556亿元,同比增长60%(其中实现利润200亿元,同比增长160%)。纺织行业销售收入达7293亿元,实现利润2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和1.3倍。乐凯集团公司2000年实现利润1.4亿元,利税总额1.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和9%。 4. 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走私犯罪不是单纯的破坏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的犯罪,它往往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并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化社会风气,诱发其他的刑事犯罪。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说明了走私背后是权钱交易,涉案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 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 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 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抗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果断处置:1)解救、保护税务人 员;2)妥善处理群体性抗税案件;3)合理处置抗税分子;4)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二、找准突破口,恰当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入手;2)从税务人员入手;3)从围观的群众入手。三、运用侦查措施,全面收集抗税证据:1)开展现场勘查;2)讯问犯罪嫌疑人;3)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4)调取纳税资料,核实征税依据及应纳税额。9、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 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的行为。 10、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为特殊主体,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 罪的主体;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11、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认真审核税务机关移送的材料,查明税务 机关追缴欠税的过程:1)明确犯罪嫌疑人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3)了解税务机关已经查证的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情况;4)了解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追缴措施以及已追缴的税款数额。二、找准突破口,合理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入手;2)从知情人员或协作人员入手;3)从犯罪嫌疑人入手。三、侦查的主要方法:1)控制、审讯犯罪嫌疑人及其共犯;2)扣押会计资料等书证,清查银行帐目;3)询问相关知情人,获取案件侦破线索及证人证言;4)搜查、冻结、扣押财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应如何证明其与走私行为无关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 应如何证明其与走私行为无关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存在涉案单位、人员众多的特征。在此类案件的侦查阶段,基于取证角度考虑,侦查机关均会将涉案人员带回进行调查,对于涉案程度不深或根本不涉及走私犯罪核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均会在37天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此,在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走私案件中,公司中工作的相关人员如何证明其与涉案的走私行为无关,则成为办理走私案件的辩护律师的研究热点。 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相关办案经验,总结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辩护律师证明涉案单位内工作人员与单位所涉及的走私行为无关的几个辩护要点。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什么情况下案件会被定性为单位犯罪以及在单位犯罪之下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与个人犯罪的区别首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上可知,在认定一起走私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时,主要考虑如下三个排除条件: 1.相关人员为了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 2.虽并非为犯罪而设立单位,但在单位设立后,以走私犯罪活动为主业; 3.单位有其他合法经营的业务,相关人员盗用单位名义进行走私。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涉案单位(多为国外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关公司或货运公司等)均有多项业务同时进行,故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定性时,大多均会考虑单位成立以及业务开展的进程,及案发时涉嫌犯罪的业务在单位中所占比例等情况。 其次,单位犯罪之下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个人犯罪主体的法定量刑部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个人犯走

从最新案例分析代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风险

水客等带货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律师分析及建议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笔者连续接到了三起涉及到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水客”走私案件的咨询。起初笔者亦好奇在疫情下为何仍有如此多的此类走私案件案发,后来想到现阶段国外的少量物品进口业务基本停滞,即便进行代购,大多只能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进行。 所谓“水客”,实际上系指持相关证件每天往来两地进行货物“运输”的人员,笔者所接的咨询,更多的是在若干时间内将较多贵重的奢饰品带进境内而涉嫌走私的人员,侥幸心理以及对罪刑责缺乏认识系相关行为人的特点。笔者现根据所接受的咨询的情况,总结出共性问题,在本文中介绍;同时由于每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性,由于特性情况需要个案具体分析,故在此便不介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水客的行为性质 再次明确,本案所述的水客,实际上包括往来关口进行人肉带货的人员,具体的含义既包括每天往来的人员,同时亦包含自行带货回境内的代购。 在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根据通关模式的不同,可笼统分为报关走私、绕关走私、闯关走私三个类别,其中常见的为报关走私以及绕

关走私。现阶段日常所见的如水客、代购等人肉带货入境的人员,若涉及走私犯罪,大多属于绕关走私,会被认定为走私普通物品罪。对于行为人而言,笔者认为有如下四个案件特点需要了解: 首先,数额方面存在累计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绕关走私人员由于相关货物未进行报关,在监管部门中并无货物的进口记录,如若涉及到犯罪,往往在案货物数量仅为被抓获当次的量;而相对于报关走私,由于记录均在监管部门系统中,若案发涉及的偷逃税额将会是整个行为所有的数额合计。绕关走私行为的这个特点,意味着若水客、代购等涉案,具体金额与动辄数千万元的报关走私相比会较少。 然而,近年来案发的多起走私案件出现了虽未现场查获物品,但通过如信用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曾经绕关走私其他物品,亦能够计入走私数额当中,如前年发生的珠海某服装店老板走私案件。因此,以往对于绕关走私案件的刻板理解,并不能当然得出数额的结论,涉及数额多少需基于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考察。 其次,主从犯划分视案件情况可能存在转换。 正常而言人肉携带货物、物品经过关口的行为模式较为单一,在主从犯认定上并不会有太大的区别,然而由于代购以及货主身份的多样性,主从犯方面在不同类型案件存在不同的认定情况。 笔者所接触的咨询中,同样的行为在个案中分别认定为主犯以及从犯:认定为主犯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自行将货物从境外带进境内,随后通过快递公司进行邮寄,由于该案中行为人自行处理物品的购买、

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区别

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区别 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主观内容和行为特征完全一致,从理论上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并不困难,前者属于刑事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后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海关行政处罚。从实践来看,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在于走私的“情节轻重”。走私犯罪较之于走私行为,其情节更重,危害更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偷逃税额或者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以偷逃的应缴税额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5万元,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超过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的,构成走私犯罪。如果达不到该起刑点的,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走私刑法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依据其走私违禁品的数额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例如,走私假币罪的起刑点是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以上。达不到这个数额,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由海关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以违禁品的种类作为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作为走私犯罪对象的违反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简称“违禁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五、、三百四十七、三百五十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11种违禁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构成走私行为对象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范围更广,例如,反动的宣传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除此以外,即使是同一类违禁品,例如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走私文物罪的对象仅是三级以上的珍贵文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走私文物行为对象是大量的一般文物。 (三)以是逃证还是逃税作为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简称“应证货物、物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此许可证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必然构成走私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走私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对列明的毒品等11类禁止进口的物品外,对其他类的走私犯罪均以其偷逃的税额来认定,而未将“逃证”作为认定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只逃证未逃税的行为,只能构成走私行为。既逃证又逃税,就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例如,走私外币案件,因为只涉及逃证(即外汇携带出境许可证),所以无论走私外币的数量有多少,都不构成走私罪。 (四)以走私的方式作为区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只要存在以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违法行为,无论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3.氯胺酮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重点。查获的毒品中,尤以氯胺酮数量最多,今年1-5月,省内海关共侦办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查获该类毒品约千克,分别占同期省内海关立走私毒品案件数和查获量的%和%,在广州关区已查获的6起案件中,走私毒品全为氯胺酮,个案数量均过千克。此外,据香港海关反映,截止5月28日,香港海关已查获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缴获氯胺酮约千克。氯胺酮走私猖獗,显示其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主要品种。据分析,这是由于近年来在一些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出现了氯胺酮的滥用现象,并有取代冰毒、海洛因等毒品消费的趋势,导致国内对毒品氯胺酮的需求剧增。目前该毒品的最终消费地主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从近期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来源于马来西亚。 4.走私手法更为多样,走私线路出现转移迹象。毒品走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挖空心思翻新

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北京海关缉私局吴立新王绍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和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商务活动尤其是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进行通信交流、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实逐渐成为主流方式。因此,如何正确收集、运用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成为海关缉私办案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作者结合北京海关缉私局近期成功侦办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试谈走私犯罪侦查活动中如何运用电子证据的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初,北京海关缉私局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对北京关区葡萄酒进口数据进行后续监控和价格分析发现,北京某公司存在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葡萄酒的重大嫌疑。经初查认定,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在该公司董事长A授意下,副总经理B指使职员C制作虚假报关用发票、合同,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将价值69.1万欧元的葡萄酒分两批次,合计以155.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合计涉嫌偷逃税额280余万元。涉案公司在询价、定单、签订外贸合同时主要使用电子邮件,且由于该公司在2008年初被天津海关调查过,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

相关的纸质账册和书面材料已被藏匿或销毁,调查取证工作面临极大困难,该公司留存的电子证据成为案件能否成功侦办的关键。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电子证据法》,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电子证据(也称数据电文、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是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及其他信息工具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各种电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存储记录、BBS留言、网络聊天记录、EDI电子邮件、软件使用界面等。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二进制编码规则4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普通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对策

论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对策 【关键词】走私犯罪;预防对策有些企、事业单位或是个体在进行国际进出口贸易时,经常性非法携带、运输或邮寄我国海关法法律严禁进出口的货物,或是躲避货物进出国境时产生的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这种严重犯罪行为被称之为走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意见》规定,走私罪共有10个罪名,分别是:1.私自贩卖武器、枪弹火药罪;2.私自贩卖核武器材料罪;3.私自生产、流通假钞罪;4.私自贩卖国家文物罪;5.私自贩卖国家稀有动物罪;6.私自贩卖贵重金属罪;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走私废物罪。本文研究走私犯罪的成因和危害,从而试图针对其成因提出相应的控制和预防的措施,以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走私犯罪的成因 寻求走私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对策,我们必须探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境内之所以出现了如此猖獗的走私犯罪的原因,整体来说,可以总结为以下两条:(一)造成走私罪的内在原因 一是国家对外贸易的制度过于严谨;二是内、外商品价格差距过大。中国国内场商品价格和国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悬殊很大。就是因为这种经济差距,我国从保护国内产业的角度出发,其关税高于

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依靠冒险走私获取巨额利润就存在了必然性。(二)执法 由于执法原因造成走私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更加猖獗的事实已经屡见不鲜,起主要表现有:1.缉私能力不足;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3.刑事打击不力。现在的走私犯罪渐渐趋向于科技化,他们大都拥有先进的犯案工具,用以躲避执法人员的辑查工作,他们利用走私后所得的资金,改善走私设备。而我国的缉私设备和人员力量远远不如那些走私组织,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有效的抑制走私犯罪的增加。 另外,刑事制裁是对付走私犯罪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不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威慑其他准备走私的不法分子,使其抑制犯罪心理,终止犯罪行为,而且能有效惩罚﹑教育走私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但现在大部分的走私犯被抓后,都是以罚款代替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刑事的打击力度不够,该承担刑事的责任不予以追究,这些行为,助长了走私犯的侥幸心理,给他们带来了一种安全感,让他们反而更加肆无忌惮,造成走私案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的犯罪,它扰乱了中国市场,破坏中国对外贸易的制度,危害中国边境管理和社会治安,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滋生腐败现象。所以,必须充分认识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有利于对走私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二、走私犯罪的危害性(一)损害国家主权

走私案件证据标准

走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文章来源:广州市检察院反走私调研课题组作者:敏恒点击数:598 更新时间:2005-6-24 14:25:26 [字号:小号大号] 为统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对走私犯罪案件的证据认识,避免案件的往返退查,提高案件的侦查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选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作为走私犯罪案件的代表,提出走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参考。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与分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家关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153条、154条、155条、156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153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淫秽物品、毒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

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家关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个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2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154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3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淫秽物品、毒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除外)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4156条规定,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事前通谋帮助其走私的行为,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目录法律法规 (1) 案例 (4)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二十六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走私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分析

走私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分析 一、走私犯罪的基本原理 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其出现伊始,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征收关税。关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组织财政收入是关税的基本职能之一。在早期,关税收入曾占一些国家财政收入的很大比例,例如,1805年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90%-95%是来自关税,1900年仍占41%强。而所谓内外有市场,商品有差价,关税在发挥组织财政收入基本职能的同时,也提高了商品的销售价格,从而使商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间产生差价,关税越高,差价会越大,走私犯罪获利就越丰厚,高额利润的刺激下,走私犯罪就会越猖獗。所以说,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可见,走私犯罪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关联的。因此,从理论上说,某国的关税水平越高,走私的规模就会越大。 对走私行为人而言,如何偷逃关税以最大限度赚取商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间的差价是其实施犯罪的最直接动因,而海关是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因此,如何逃避海关监管以及能否逃避海关监管就是走私行为能否成功的关键。我国地域辽阔,与境外接壤的陆路边境以及可通往境内外的海岸线较长,海关监管的力量有限,走私分子就可以凭借先进、方便的运输工具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实施

绕关走私。因此,绕关走私直到目前仍然是犯罪分子实施走私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沿海、沿边一些地区,甚至形成了一批专门以客带货为生的职业水客。这些水客一般由边民组成,他们持有进出境通行证,进出方便,受雇于幕后的走私分子(表面上是货主),频繁进出,将分散走私进境的货物、物品集中交给货主。 通关走私相对于绕关走私而言,更富于技术含量。由于从设立海关的地点入境,就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督、检查。但是,相对于当前十分活跃的国际间贸易,海关监管力量显得相对薄弱。如深圳皇岗口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客货综合性公路口岸,也是全国最大的陆运集装箱、货柜车的进出境口岸,每天进出境的货柜车20000辆,而皇岗口岸海关仅有500多人,其中承担查验工作的200多人。以前靠人工一天只能检查120辆。安装仪器后,通过检查仪一天检查240辆,二者合计一天检查约400辆,仅占一天进出20000辆的2%,98%的不能检查,这就大大刺激了走私分子的冒险性、活跃性。因此.走私分子挖空心思,通过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犯罪目的。 后续走私发生在通关后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阶段。这一阶段货物从物流环节来看已通过口岸海关而存放于企业,此时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已脱离了海关面对面的直接监管或封闭式监管,在巨额经济利益面前,有的行为人往往利用这一监管过程中加工合同备案、保税原料进口和成品复出口、在国内转关运输、转厂深加工等诸多环节,采用高报内耗、进口少报多进、转关飞料汉和出口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 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我国海关面临的毒品走私犯罪形式与对策研究

我国海关面临的毒品走私犯罪形式与对策研究摘要:世界三大毒品产地生产了世界95%以上的毒品,形成了特殊的“毒品经济圈”。其中:“金三角”是位于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的一个三角地带,该地区大多是海拔3000米以上的山区,气候炎热、雨量充沛,很适宜罂粟种植;从19世纪初英国人在此播下罂粟种子以来,此地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鸦片类毒品生产基地。 关键词:毒品走私;特点;对策 一、近年来国际毒品走私形势出现的新变化 (一)世界三大毒源地最新状况 世界三大毒品产地生产了世界95%以上的毒品,形成了特殊的“毒品经济圈”。其中:“金三角”是位于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的一个三角地带,该地区大多是海拔3000米以上的山区,气候炎热、雨量充沛,很适宜罂粟种植;从19世纪初英国人在此播下罂粟种子以来,此地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鸦片类毒品生产基地。“金新月”是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交界的月牙型狭长地带,由于种族冲突和战乱等因素的共同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该地区鸦片产量直线上升,所生产的海洛因因纯度高而畅销全球毒品市场,大有与“金三角”地区平分秋色之势。“ (二)毒品消费仍在蔓延发展 根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2008年公布的禁毒年度报告,近100年来世界毒品问题有了极大改观,最近10年的形势基本稳定。但全球各地的毒品非法种植、加工、销售和使用情况不同,有些地区的形势正在明显恶化,全球罂粟的种植总面积较2006年上升了17%,增至23.57万公顷。其中,阿富汗的罂粟非法种植最为严重,鸦片产量较2005年几乎翻了一番;目前全球有2亿多人在吸毒,北美、西欧等地吸毒人数居高不下,发展中国家吸毒人数持续增加,其中女性和青少年吸毒者增幅较大,初次吸毒者的年龄有所下降。 (三)跨国毒品走私出现新特点

海上犯罪案件侦查特点 [《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课程教学创新与改革探究]

摘要在政法招录培养体制的大背景下,试点专业的课程建设与教学方式方法创新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程的中心任务,《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课程作为中国刑警学院“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课程建设”的种子课程之一,课程组深刻反思教学问题,进行教学理念更新,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开展了多项创新和尝试,特别是在课堂讲授、实训教学、考核方式方法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创新和改革。 关键词试点专业教学方法实训创新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Teaching Innovation and Reform Research on "Smuggling Crimes Investigation" Course CHEN Wei, ZHANG Kai (China Criminal Police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035)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politics and recruiting training system, the pilot program of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d teaching methods innovative training model innovation is the central task of the project,

"the investigation of smuggling crimes," China Criminal Police College courses as "professional recruiting training system reform course construction, "one of the seeds of courses, course set deep reflection on teaching issues, teaching ideas update, in their daily teaching activities and try to carry out a number of innovations, especially in the classroom teaching, practical teaching, assessment methods, and methods of teaching staff construction and other key segments of fruitful innovation and reform. Key wordsprofessional pilot; teaching method; practical training; innovation; reform 随着我国政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以下简称“试点专业”)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工作已成为警察院校办学的重心,“试点专业”课程建设与教学方式方法创新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程的中心任务,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是实现由普招学历教育向职业化教育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警察教育所面临的公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侦系走私犯罪侦查课程组经过多年的教学改革探索和研究,对于《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课程的教学创新取得一定成效。 1 课程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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