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下文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报告)一 (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负责人、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或市场组织形式)等。

第十二条《市场登记证》是市场依法开办的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毁坏。《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三条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以上区域名称的,由国)不含(市场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市场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核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核准登记机关管辖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四条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设立经营机构的,应当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机构的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承担对市场的日常)一 ( 管理工作,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

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认真遵守市场登记年度检验和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两个市场名称或擅自使用其他市场名称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四 ( 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开办单位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缴《市场登记证》。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已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

场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问题一般来说,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农贸市场,旧货市场、二手市场,牲畜市场、金融类现货市场等,这些都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而金融类现货市场被单独称为“商品现货市场”,由金融部门监管,其字面上略有混淆,本文也不做讨论。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前世

工商总局1996年54号令颁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是市场登记的专门规章,其中对市场登记做出了具体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以此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90年代,各省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市场登记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所规定的市场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并不完全相

【合伙人管理模式系统解决方案】合伙人管理制度

小米合伙人:1月4日小米雷军在微博上晒出了小米2014年销售额以及手机销量成绩。据悉,2014年小米公司手机共售出6112万台,增长227%;含税销售额743亿元,增长135%。小米雷军除了互联网思维,还有他的独特的人才 秘诀就是培养了一批事业合伙人!不需要KPI,组织平扁化,提高运营效率! 华为合伙人:1月13日华为发布2014年业绩:销售收入最高可达2890亿元,利率约340亿元。 华为的秘诀是——实行合伙人管理模式超过10年,8.6万名核心人才成为公司事业合伙人,2015年开始发展全球合伙人持有公司的虚拟股份。 万科合伙人:2014年5月份第一批1320名核心员工成为公司的事业合伙人!万科总裁郁亮说:“职业经理人制度已死,事业合伙人制度是必然趋势!” 合伙人时代:以“利益共享”为核心的合伙人制度在国内房地产行业风生水起, 继房企龙头万科推出事业合伙人与项目跟投制度后,碧桂园、龙湖、绿地等大型

房企纷纷提出各自的合伙人管理模式,培养核心人才,与公司形成利益、事业、 命运共同体! 做老板,必须抓好核心团队建设!核心骨干团队必须成为事业合伙人! 【什么是事业合伙人团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党组织;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先锋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代表先进的文化,先进生产力,公司的利益!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七大模式】 1、【项目跟投合伙人】 万科模式,分公司核心团队跟投项目,员工出资比例控制在5%,不同级别员工投资限额。这种模式属于临时投资型合伙,项目结束,合伙人团队解散。所以, 激励效果有限,容易造成员工投机行为。 2、【干股分红合伙人】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合伙人股份,包括研发类骨干人才,销售类骨干人才,核心管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07月16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均可参与开办市场。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九条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应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 (二)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应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四)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应积极配合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 第十一条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对市场的管理和经营服务应严格分开。 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三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1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登记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登记规定》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2009年11月25日,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规定。 《登记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登记程序”、“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等,就外商投资股权基金行业而言,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1、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已无明显法律障碍 《登记规定》重申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国际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的规定,仅作出了如下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规定》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并不属于上述限制的范畴。同时,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发布的鼓励外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在当地设立的相关政策,已经将“设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视为至少是“允许类”的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已无明显的法律障碍。某些具有“先进基金管理经验”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应在鼓励之列。 2、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方式 (1)2个以上的境外基金管理人(包括企业或个人,下同)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外国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 (2)上述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即可以采取新设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境外基金管理人“入伙”于已经设立的内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境内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从境外出资,也可以通过已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出资,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六十五条“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4)允许境外基金管理人个人在担任普通合伙人时,以劳务出资,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十五条“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企业仍有待相关规定出台 《办法》第十四条直接涉及了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因为《办法》出台时并无关于该事项的“另有规定”,结合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解读,境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

最新咨询公司合伙人制度管理办法汇编

合伙人制管理办法 制订部门:总裁办制/修订日期:2017年7月30日发布日期:副本号: 合伙人制管理办法

1、目的 1.1实现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公司股东和员工及外部人员的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1.2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 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1.3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 营,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 2、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和项目工程管理。 3、定义及原则 3.1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相 关《合伙人协议》参与公司项目的业务、技术和资金等方面合作而发挥价值,履行相关义务和享受相关的权利及利益分配的新型合作经营模式。 3.2公司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1)公司股权为公司投资人所有的原则; 2)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的原则 3)利益分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 5)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4、公司合伙人类别及吸纳 4.1合伙人类别:公司合伙人因其在公司业务活动中的投入资金、技术和业务关系等资源 的不同,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不同分为四级合伙人类别:一级是创始合伙人,二级是项目合伙人,三级是独立合伙人,四级是业务合伙人。 4.1.1四级业务合伙人:是公司业务活动的实际执行者,合伙人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 能在公司业务营销过程中发挥作用,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条件下签定《业务合伙人协议书》成为业务合伙人以公司名义开展营销业务。 4.1.2三级独立合伙人:以个人身份与公司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具有独立运作公司 项目的资本和能力,对所操作的项目实行公司化的运作,对项目收入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条件下签定《独立合伙人协议书》,以公司名义开展相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1.03 【实施日期】199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1月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包括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市场,以及租赁柜台超过50个以上的市场。” 二、第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

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申请办理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三、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及身份证明; “(五)建设、开办市场资金来源;” 四、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并在工商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并落实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以及有关器材设备,设置公平计量器具、灭火器材等,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五、第十条修改为:“开办市场应当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登记注册。 “(一)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央直属和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二)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行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明或者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达4.7万亿元

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达4.7万亿元 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日前发布的抽样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同比增长8.8%,交易量同比增长5.1%。电子结算交易额同比增长8.4%。 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数据库显示: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销商数明显提升,销售额超亿元的经销商数同比增长15.3%;0.5亿元至1亿元的经销商数同比增长22.9%; 0.1亿元至0.5亿元的经销商数同比增长24.2%。2016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达4.7万亿元,交易量达8.5亿吨。 被调查市场中,18.5%的市场交易额下降,平均下降幅度为13.2%;20.4%的市场交易量下降,平均下降幅度为11.8%。 “2016年部分市场交易额、交易量出现下滑,主要受城市功能产业疏解、城市总体经济放缓、市场间不正当竞争以及恶劣天气等因素影响。”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马增俊说。 报告指出,2016年以来,国家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建设的政策密集出台,“互联网+农批”方兴未艾,农批市场行业迎来新一轮转型升级热潮。但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一些地区由于缺乏政府的调控和主导,出现了盲目新建市场,无序发展,局部地区甚至出现非正常竞争的现象。业内希望尽快通过立法保障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落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报告同时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责任和压力加大,市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意识不断增强。2016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广东、山东等多个省份也出台了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报告推荐:《2017-2021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出品)

店长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doc

店长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 合伙制基本价值理念可归纳为8个字:共识、共担、共创、共享。所谓共识,是指合伙人一定要有战略共识,有共同的使命和价值观;道不同不相为谋,要合伙,首先要解决“道同”的问题,只有“道同”才能减少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才能真正建立起信任机制。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合集,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1 要实现组织变革、希望转变组织能力来满足未来战略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尊重人性、释放人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管理朝着扁平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在约束激励机制方面,合伙人制度固然有好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不足。 就此问题,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在第17届中国连锁业会议上进行了分享,以下为部分演讲内容。 三个体会 1. 今天我们面临重大的战略转型,企业的经营一定不能仅仅是业务的转型,它一定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包括业务转型、管理变革、文化变革,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而组织问题是管理变革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 现在的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我们必须要去打破非常习惯的科层制的组织架构,必须要有更多的灵活创新的能力,要求我们去应用好网络化的组织结构。过去科层制的架构,边界非常清晰,中心化的特点非常明显,分工还有很多的规范。而在网络化的结构里面,这些东西都不一样。并不是说这两种结构谁好谁坏,而是我们要根据事物的发展,进行选择和动态的调整。 3. 基本上所有的实体零售企业,都在进行变革,在变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业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面向成熟市场,第二种是面向成长型市场。面临成熟市场的业务,更多要求我们有非常强的管理能力;而面向成长市场的业务,则更多要求我们有创新能力。当这两种业务类型在一个组织里面同时存在的时候,又会形成冲突,可能我们一些赚钱的业务,尽管在下降,当它看到公司的一些新业务在亏损的时候,会给新业务形成很大的压力。 从天虹来讲,我们觉得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去做好,才能够比较好地解决冲突。首先要去很好地区分哪些业务是面向成熟市场的,它更要求我们去强化管理;哪些业务又是面对成长型市场,需要更多的灵活和创新。其次要围绕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业务,进行二元管理,无论是从人员的配置,还是绩效指标的设定,还是组织架构设定,以及对授权分工都要去做相应的调整。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11.04 【实施日期】1994.11.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14日)修改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4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4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本省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管理。 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 第六条举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 年9 月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号公布,根据2014 年2 月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 年8 月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登记 办理。 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8版

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8 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 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深度解读浙江省商品 交易市场基本情况核心指标从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交易市场营业面积,交易市场成交额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价值信息,帮助机构和个人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占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比重统计.3 四、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同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量 (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占全国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浙江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摊位数(2015-2017)统计分析 (8)

公司合伙人管理办法.doc

公司合伙人管理办法1 合伙人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合伙制第二条 公司品牌、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资源、所谓合伙制,推广平台、 “君毅”所有合伙人对外必须使用数据库和专业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 品牌,产品及项目收入必须经公司银行账户统一处理。 合伙人分类第三条 (一)一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免费使用公司公共平台(承担公司公共费 等资源整合、市场营销及项目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分摊)负责 包括项目信息的搜寻、谈判、合同签定与项目完成,以及团队成员的招募培训、 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管理,财务相对独立。

,(二)二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免费使用公司公共平台(自身没有团队) 主要负责现主营业务:谈判并自行承担相关等项目的跟踪、__________________ 也可参与或负责该项目必须将项目移交公司组织实施,项目合同签定后,费用; 的实施。 两种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换,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商定相关事项。 业务支持第四条 注册费用由公司鼓励北京区域以外的合伙人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一) 公司与合伙人协商解决。 公司领导或专家免费出面支持商务洽谈一般不合伙人在进行业务谈判时,(二) 超过两次,重大项目不超过三次,相关差旅费用由合伙人承担。 (三)合伙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请公司领导或专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费 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项目分成第五条

(税前)作80%(一)一级合伙人分成。在项目实收总额中,合伙人收取其中的 20%为运营费用,包括市场营销、项目实施及团队建设等费用;公司收取其中的 作为品牌管理费用,用于平台建设、财税管理(含实收总额的营业税、分成部分 的公司所得税)等费用。 (税前)作40%(二)二级合伙人分成。在项目实收 总额中,合伙人收取其中的 作为品牌管理及项目实施费用。60%为营销费用,公司收取其中的 创业扶持第六条 相应品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分成优惠扶持,对申请独立运营的一级合伙人, 18%、第二单业务15%牌管理费用收取比例调整为:第一单业务执20%,随后按 行。 项目合作第七条 可在按第五条实施分成的一级合伙人接到业务但自身力量不足以完成时,(一) 基础上与公司合作承担,具体分配方式以协商为准。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就近重建。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开办市场。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8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8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XX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壹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壹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运营的外籍、港、澳、台

国内商品交易市场、中心列表完整版(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现货交易、期货交易)

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绿金在线中药材交易中心 新乡金银花电子交易中心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金浦果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亚麻交易市场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上海华诚有色金属电子交易市场 北方(内蒙古)煤炭电子交易中心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 上海红酒交易所江苏纸浆电子交易中心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 湖南久丰金属交易所江苏恒丰农产品交易所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 中国果品交易中心中国不锈钢交易所爱迪尔农产品交易市场 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上海小金属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赣南脐橙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北京马连道茶叶电子交易市场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 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广西铟鼎有色金属交易中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 山东鼎丰化肥电子交易市场湖南省中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国国际木材交易市场 大宗农牧商品交易所天津港散货交易市场北京石油交易所 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吴江盛泽东方丝绸市场交易所青岛国际有色金属市场 长沙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中国液体化工交易市场南方粮食交易市场 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张家港化工电子交易市场中国木材电子交易市场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中国木薯粉交易市场银通塑化电子交易中心 山西中太煤炭电子交易市场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南京亚太化工电子交易中心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铁合金交易所 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场驻马店市天元芝麻市场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 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天津保税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河北红枣电子交易市场 河北鑫江不锈钢电子交易市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中国工业盐交易市场 宁夏北方商品交易所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山东和易电子商务 大连保税区稻米交易市场众城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考尔煤炭交易市场 国盛农产品交易所金银岛网交所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所 山东寿光汇利通电子交易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倍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日月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照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沂蒙山花生电子交易市场 山东三盐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金乡大蒜果蔬交易有限公司 乐陵市天地红辣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山东龙鼎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乡大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华中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广西糖网南宁商品交易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