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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解析

一、船舶融资租赁

(一)中国船舶租赁市场现状

改革开放30年以来融资租赁引进二十多年以来,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船舶租赁市场,基本上还是最传统的船舶融资方式----银行借贷,虽然政府为鼓励船舶出口和满足市场的运力需求出台了一系列船舶融资政策与产品,但终因占有率低、准入门槛高和经历了97东南亚金融危机导致的航运冬天,作为当前市场的主要融资机构的银行对航运的谨慎态度造成船舶融资的渠道狭窄而单一。在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经列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大起大落后,随着五家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获批,商务部也随之批准了若干家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一时间资产融资租赁成为新宠,都高调要进入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的租赁市场。但这一次租赁市场是持续繁荣还是昙花一现尚待商榷。其根本原因来自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渠道的解决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只是船舶融资的途径之一,关于船舶融资途径在后面笔者将有详细论述。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各个参与者介入船舶租赁交易程度不同,所处地位不同,但大致可以归为:船舶资产供应商;船舶资产所有人;船舶资产使用人;船舶资产需求人,这些方面的因素存在恰好组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但如果建这些要素为单独为主体在当今的融资环境中都难于独自完成船舶融资,这样就为租赁公司推出船舶融资租赁产品提供了广阔的试产需求,在以往可以说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几乎是一个空白,只有工行、进出口银行、建行、中行等少数银行推出过关于船舶融资的产品。而在航运企业之间的船舶光租租卖的方式随着经济发展而由航运企业之间在民间盛行,浙江和福建东南沿海已经有了成熟的模式,只是在船型和资金规模上受到限制。中国造船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为船舶租赁市场提供了充足的租赁资产,,另一方面则是船东企业身处高额债务而无法再次融资的困境。航运业者受利益驱动希望获取船舶增加和改善运力,而不在乎船舶资产的所有者是谁,只要运力在掌握之中。这种需求的特性恰恰符合融资租赁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离的最基本原则。成为船舶融资租赁的存在基本条件。再从船舶资产供应商;船舶资产所有人;船舶资产使用人;船舶资产需求人等几个基本要素分析入手逐一分析:

1、船舶供应商:国内的供应商基本表现为船厂的形式,在这一波航运高峰期间船厂是对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船东销售船舶不太感兴趣,但航运的周期性决定船厂在航运市场低谷期内船厂必然选择这船舶融资租赁的销售功能来完成销售。并且对船厂来说面对专业化的租赁公司要比面对单个船东所承受的风险要小得多。

2、船舶资产所有人: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船东,专业化经营的船东在面临资产利润率稳定的市场时,扩大利润总额的途径就是扩大资产规模,融资租赁取得船舶资产不会提高它的资产负债而且具有加速折旧的税务优惠,租赁公司也会对其专业化经营经验的认可,愿意以资产租赁的方式将船舶投资到船东,再加上船东一般都经历过船舶光租租卖这种与船舶融资租赁在操作和融资功能上有相似之处的方式,合作空间极其广泛。

3、船舶资产使用人:国内的船舶使用人表现为租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船务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等形式,从其经营方式上讲它们只是以船舶资产为经营核心的航运中间业务服务提供者。但由于长期为船舶提供服务,掌握了大量的航运产业上下游资源造成其对上游----船舶资产的需求,来满足其追求更高利润。这类公司最大的瓶颈是资产规模小、没有什么实物资产可以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做融资。船舶租赁的所有权与占有收益权的分离造成租赁公司考核承租人侧重于租赁物交与承租人之后是否能够如期全部收回租金,看重的是承租人用租赁资产的盈利能力,对船舶资产使用人来说正好扬长避短所以乐于接受船舶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

4、船舶资产需求人:是以船舶为载体完成经营活动的业者,由于业者开展经营活动位于海(水)上,船舶是其经营活动的基本载体,船舶运营的效益在整体经营效益占比较小,但其他的效益来源必须依托船舶这个载体。具体是如疏浚公司、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公司、需海运的超大型设备制造商、港口特殊作业、海洋考察、航政/渔政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机构,它们的需求涉及船舶基本不是以航运运输为目的的特种船舶,船舶对于它们是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这种船舶具有来源少、通用性差、价值高(比一般同类船舶),由于船舶的特性不为人所知获得投融资的机会较少,通用性差也造成其二手市场不发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接受此类抵押物从而得不到贷款。此时租赁公司会以其对租赁资产专业化管理的特长介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介入此类融资的原因就是这些机构没有对特殊资产的专业化管理能力,换言之也就是银行想做而没能力作者正是租赁公司介入的契机,租赁可以以专业融资平台的角色完成租赁,满足承租人与银行的不同需求。还有一类船舶资产需求人是大宗贸易的货主,它们不以拥有船舶资产和依靠船舶资产赚取利润为目的,例如散粮贸易商、矿石贸易商、原油/燃气贸易商、钢铁企业、火电厂、炼化/化工企业。船舶只是作为主业的重要辅助条件存在。对于船舶只是由运力需求,不具有船舶管理运营能力。这样租赁公司又以其对资产的专业管理能力满足了承租人的需求。

经过以上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不完全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资金融资问题,而是以融资租赁的特性和基础功能为承租人提供了船舶需求的全面解决方案,融资融物致使其功能之一。只有这样租赁公司才会在金融服务上与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其他方式的融资产生差异化,获得租赁自我发展的空间。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

1、租赁公司的主体

1)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与否受《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文件的管辖

2)金融租赁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与否受《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文件的管辖

2、融资租赁合同

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首先适用我国《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未有规定时应补充适用2000

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我国《海商法》具体条文而论,并未就船舶融资租赁进行立法规定,但我国《海商法》关于租船合同及《民用航空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关系层面上,可比照适用。此外,实践中尚需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金融机构的具体行为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租赁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立法等来加以补充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它是一种贸易即船舶买卖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合同,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它是将两个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以出租人和租船人为主体的独立有名合同。

3、业务内容(船舶)

1)内贸船舶:业务内容在《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水字[2008]1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三个要点:

a)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是指船舶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行为。

b)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部有关规定,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企业经济性质属“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事先取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准。

c)对于国内非运输船舶的融资租赁管理,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2)外贸船舶:尚无具体规定

4、融资租赁的税收(笔者非财务金融人员只在此作简单介绍)

1)“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

定义

3.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

(3)不可撤销租赁,指只有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撤销的租赁:

①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②经出租人同意;

③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④承租人额外支付了一笔足够大的款项。

(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5.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6.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7.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

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8.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9.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上述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

面价值的折现率。

10.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1.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12.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1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5.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20.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1.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2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23.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4.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25.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

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26.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27.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8.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3)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售后租回交易

35.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4条至第7条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36.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同时根据本准则第8条至第14条、第20条至第27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7.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并根据本准则第16条至第18条、第29条至第33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38.承租人和出租人除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5条、第19条、第28条和第34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披露。

衔接办法

3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人民银行、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即对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区分两种情况,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租赁行为,以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

3)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政策

中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不相同。1.投资税收抵免。

2.加速折旧。

3.所得税税前扣除。

4.预提所得税。

4)融资租赁的进出口税收政策

1.一般进口贸易。

2.跨境租赁

5)融资租赁的其他税收政策

1、印花税

2、房产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契税

三、开展船舶融资租赁

1、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前提因素

当前刚刚经历了航运业有史以来的历史高位,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前景不是不确定因素还很多,由于船舶建造/买卖和运营的特殊性,应对以下因素进行关注:

a)航运企业融资因素

船舶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船舶购置是航运船舶企业最大的成本支出。船舶融资的特殊性。全球只有少数几家欧美做船舶租赁的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本身都是资深船舶融资的专家,他们能从航运市场的角度分析

每个船舶融资项目。分析一个融资项目是否可行的最重要的依据是看其在融资期间的回报是否足以偿付贷款以及担保是否足够。从船舶融资专家的角度分析这两个问题的基础就是了解航运市场的周期和合理分析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尤其是对海运基础市场前景的分析。在运费市场高的时候,通常船价更高,回报也高,就是2002年到2007年这段时间。此时船舶市场价也相对较高,抵押贷款对银行来说风险因市场高涨成本回收周期相对较短及担保足够,也显得较小。因此,银行更倾向于在船价高时提供贷款,做锦上添花的事情。在船价低谷时,一切反转过来。

船舶融资的现状。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紧缩,船运市场处于高峰期的末端,新造船利用船舶抵押贷款融资难度加大。国内通胀压力在加大,政府为限制信贷规模已经数次提高银行准备金率,船东在境内融资难度加大。国内的融资成本远高于境外融资,但由于一系列对航运和船舶的限制政策而使船东在境外船舶融资得不偿失。单船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就占船舶价格的29.7%把境外融的优惠消耗掉,如果船舶不进口(不加入中国籍)则不能够参与利润相对较高的沿海海运市场竞争也存在境内融资困难。境外流入的热钱对船舶这类回报周期长的项目也不感兴趣,导致船东在境内还是无法取得低成本融资。。

b)船舶需求因素

1)我国船队老化,同类船舶船型结构也不合理,船舶技术状况欠佳难以符合当前的国际海域竞争,尤其是在传统航运地区欧洲、北美的竞争。船舶更新和大型化促进了船舶需求。

2)在政府提出“国油国运、国货国运”的倡导之后,航运企业已开始大规模的船舶更新和结构调整。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对新兴船型和特种船型的需求不断增加,中远集团、中海集团及中外运集团的中国的三大航运集团正在着手改善船队结构和专业化船公司的出现,这对造船业无疑是巨大的潜在市场。

2、船舶租赁的船舶市场

中国的船舶运输按照航区可分为两大市场,即国内沿海运输船舶(内贸航运)和远洋运输船舶(外贸航运)市场。以此为基础,船舶租赁业切入船舶租赁市场也有两种具体的市场定位和方式,下面予以简单介绍:

a)远洋运输市场

远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从事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完全从事外国港口之间的运输,远洋运输专业性强、技术要求水平高,市场分工细,专业化经营程度高。远洋运输得主流市场准入门槛高,先进船种和船型基本被西欧北美等国家垄断,目前我国唯一有话语权的就是散货运输。远洋市场上船舶状况是:

(一)5000TEU以上集装箱船舶,此市场几乎被德国和北欧国家垄断,融资模式KG基金模式为主;

(二)干散货船舶,吨位在3万~30万之间,属传统船型,市场竞争充分,利润率主要决定于经营者对市场的预测准确度。由于船舶大型化以便降低单吨运营成本和大量“油改散”船舶的涌入,小吨位的低端市场在今后几年面临淘汰风险。

(三)油轮,我国现有油轮船队单船吨位偏小,超级油轮(ULCC/VLCC)稀缺,目前只有招商轮船、中远集团和长航油运有少数十几条。技术标准上欧洲已经在淘汰单壳油轮并在2010年在全球范围内淘汰单壳油轮。

(四)特种船舶:

1)半潜船:主要用于不可拆卸的超大、超重的货物整体移动,如集装箱桥吊、海上石油平台、中小船艇、军用舰船运输。半潜船市场几乎被荷兰道.威斯公司垄断,我国中远集团有三艘、上海振华港机为了销售产品用油轮改造了几艘港机专用的半潜船。

2)LPG/LNG,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是石油以外的清洁能源,未来的运输市场极其广阔。我国上海沪东中华造船公司造船技术已经可以制造14.721万立方米薄膜型LNG船舶。但LPG/LNG的造船市场几乎被日本韩国垄断,船舶市场被北欧国家垄断

3)挖泥船:国内港口建设和浅海施工需求量很大,已有的港口为扩容也有需求另外挖泥船还可用于吹填造地、水下土地平整等工作,国内市场被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长江航道局等瓜分,国际市场被以荷兰人为主的欧洲疏浚公司占领。

4)勘探船:海上石油勘探是未来解决能源的途径。此类船舶昂贵,市场总额巨大但市场涉及分布狭窄,一般具有政府或石油巨头背景。国内市场客户集中于中海石油和国家地球物理勘探局。

5)化学品船:国内需求者主要集中于沿海的盐化工和石油化工企业,国际市场已被传统的北欧、西欧和日本占领,我国现有化学品船舶船龄和船型都已不适应当前状况,船舶供给不足,特别是化学品船价值远高于同吨位普通船舶,且运行安全指标高管理要求更严格,市场相对狭窄,一般无人涉足该领域。

6)滚装船/汽车船:运力完全被工业化国家控制,由于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对此船型需求在增长但车辆出口未达到规模,处于船能造,但用不起船的阶段。国内厦船重工已经接到该船型订单开始开工建设。

7)重吊船:超大型港口一般都有,作为港口的装卸实力的一种体现。随着大型、超大型港口的建设此类船舶需求会增大。最近出现在公众视线里的是“南海一号”被整体打捞出水,承担打捞任务的就是广州打捞局的重吊船“华天龙”。

由于远洋船舶的单价高,企业要参与国际海运市场竞争造成准入门槛高,国内传统的远洋运输市场主要由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所主导,主要包括中远系统、中外运系统、海运局系统、钢铁、粮油和能源等大型企业的自有船舶。现有的租赁公司可能介入的远洋运输船舶交易主要是新造船和二手船市场以及特种船。在初期定位于作为国内造船业、国内航运业融资造/买船的桥梁,致力于成长性良好的中小船东和航运专业化市场。经过较长时间的业务发展和船舶资产和管理经验的积累可以开拓船舶的光租、船舶的售后回租市场以及为造船厂提供销售租赁为主的市场。

b)沿海运输市场

利用船舶在本国沿海港口之间的运输。作为国内沿海运输船舶技术要求不高,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法律管辖明确。国内沿海船舶具有金额小、规模不大、专业性要求不高的特点。租赁公司可以比较容易涉足此行业。涉及船种有:杂货船、灵便性散货船、支线集装箱船、成品油船和工程船,造成国内沿海运输繁荣的主要原因是南北的经济资源差异,北煤南运、南粮北运是主要货种,南下的主要是资源性产品北上的主要是加工产成品。长期稳定的运输需求决定了对船舶的需求。国内船舶融资最通常的方式有两种:银行借贷和民间融资。船厂融资几乎不存在。当以上三种方式都不可行的情况下,船东才会想到融资租赁。这与融资租赁在市场上认知度不高有巨大关系,也是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融资给承租人造成租赁公司就是做转贷,利率高条件苛刻,不到万不得已不来找租赁公司的印象。解决途径是广泛的宣传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与贷款的区别;让船东认识到在租赁期内获得利益与贷款的比较;拓展承租人范围提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与银行贷款业务作明确的区分;引入信用保险中的租赁保险分散和化解风险减轻承租人的租赁担保压力。

c)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常规操作程序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选择租赁船舶阶段

当航运企业决定采用船舶融资租赁方式来增加航运企业运力,即成为潜在承租人,可着手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船舶和供应商(造船厂/船舶经纪人/船东)。包括确定融资租赁船舶的船型、吨位、设备配置、航区、续航力、船级社技术标准、登记地和数量等基本条件以及对卖方技术服务和品质保证的要求。

出租人在此阶段以租赁船舶资产为核心,审查承租人企业状况、租赁项目状况、租赁物市场前景、与供货商接触、同类资产潜在承租人的招募等工作。

(二)租赁业务委托阶段

承租人选定船舶后,承租人就可向意向的租赁机构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申请书,载明船舶的船型、现状(已有船舶/在建船舶/待建船舶)、吨位、设备配置、航区、续航力、船级社技术标准、登记地、数量和制造厂商等,并同时提供船舶经营、技术状况和船舶管理的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说明偿还租金的主要来源和补充来源,还要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租赁机构经审查同意,即在申请书上签字盖草,接受船舶融资租赁申请。

(三)出租人询价阶段

一般情况下,租赁机构在接受申请后,新建船舶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起向船舶供应商询价。对于项目金额高的船舶,租赁机构多采用国际招标方法择优选定船舶及供应商。对于现有船舶,出租人将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例如验船师、船舶经纪人、船舶贸易商对船舶进行估价,作为付款的依据。

(四)谈判阶段

谈判包括技术谈判、商务谈判及租赁谈判。

1.船舶交易谈判和商务谈判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谈判,谈判时出租方、承租方应共同参加,但各有侧重。船舶谈判一般以承租方为主,通过谈判搞清有关船舶技术问题,商定购买租赁船舶的船型、吨位、设备配置、航区、续航力、船级社、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等条件。

2.商务谈判一般以出租方为主,商务谈判主要谈船舶交易付款方式、保险、交货期、支付方式、价格、索赔与仲裁等。

3.租赁谈判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谈判。谈判的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保证金、服务费、租赁费率、名义货价、租金的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等。

(五)签订合同阶段

谈判如取得一致意见,便可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谈判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合同分为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等一系列合同组成,一般先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再由出租方与供货商签订购买合同。租赁合同为主合同,其他合同全部围绕主合同签订。租赁公司和船舶实际使用人签订《租赁合同》,根据船舶实际使用人的选择确定拟建造船舶作为租赁物件、融资金额、利率、租期、支付方式、偿还条件等。

(六)购入船舶阶段

合同签订后,出租方租赁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或资金、资本市场上筹措、筹足资金。租赁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并按照船舶实际使用人的意愿,包括对船厂的选择和对拟建船舶的选择,包括船舶的技术条件、设备制造厂家、产地、交货时间、价格、技术服务等。由租赁公司与指定的船厂签订《船舶购买合同》,船舶实际使用人在《购买合同》上进行附签,以示对租赁物件和合同条款内容的确认。向供货商按照约定付清船舶价款,购入船舶交承租方使用。船舶交付承租方后,供货商保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享受服务的权利由租赁合同约定丛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承租方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验收。如果购入的是国外船舶,还应办理下列事项:

1.供货商的船舶出口证明、出具合法的船舶卖据;

2.承租方持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报关及减免税事宜。

3.租赁船舶到达交货地点后,承租方应负责船舶保管。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验收货物。验收完毕无异议,即向出租方出具收到租赁船舶(租赁物)的收据。通常将租赁船舶收据的交付日,定为租赁的起始日。

4.为租赁船舶投保险,险种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约定。投保的原则应以保持船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原则。从起租日起,承租人将租赁船舶向保险人(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保险费由承租人负担,以船舶资产为保险标的覆盖全部可保风险的险种及附加险,保险受益人为出租人。如发生保险事故,由承租方协助出租人领取保险赔

偿金以弥补损失。租赁公司与船厂签订造船合同后,承租人的首期作为第一期造船预付款。此时签订相关的船舶保险合同。根据船舶建造期间保险受益人的不同分摊保费。造船开工时,承租人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可作为工程前期的资金来源,待船舶建造程度达到银行/融资机构要求之后再进行融资。

(七)售后服务及租金支付阶段

船舶交付承租人后,由供应商向承租人提供后续服务,根据船舶资产取得的渠道和方式的不同,出租人在不同情况下将与供应商约定的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承租人。租赁公司把从船厂订购的船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租给承租人,预先签订租约,以基本固定的金额收取租金来逐期偿还其贷款本息。租赁期限与承贷银行的贷款期限一致,租金总额与贷款本息总额相当,或略有增加以满足租赁公司日常运营开支。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八)租赁期满后船舶的处理阶段

租赁期满,承租人对船舶可按合同规定续租、退还船舶或以名义货价购买,从而结束融资租赁合同。目前我国的通常做法是由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向出租人购买船舶的所有权。

2、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应寻求的政策支持

1)国内船厂在融资租赁销售船舶时船舶出口可以享受优惠,根据建造船舶物资在国内的采购程度不同给予不同优惠。将外资在国内造船时给与的融资方便由租赁公司来完成,以促进船舶融资租赁和国内造船产业发展。

2)完善通过租赁公司投资造船和航运的税务优惠政策,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通过投资已船舶为核心的产业实行投资减免税政策,税收政策引导产业投资。借鉴国外模式,探讨中国税务租赁的雏形。德国KG船舶基金、北美SEASPAN 船舶融资租赁税务方式。达到加速折旧和税务延迟惠及企业和投资人。

3)开放船舶登记制度,允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人的船舶免税加入中国籍,参与内贸海运市场竞争。

4)允许以船舶资产为核心的资产信托业务。

5)允许以船舶资产为核心的出租人在船舶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海运信托基金。

6)允许以船舶资产为核心的出租人在新建/购买船舶资产时以租赁公司的名义私募资金。

7)金融专管机关建立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评级体系,

二、船舶融资租赁客户的船舶经营方式

1.船东:实际拥有船舶资产并经营管理获取利润;这类船东以COSCO为代表;

2.航运经营管理业者;依附于船东的船舶资产之上,以出卖专业管理技能和服务获取利润;这类客户以中国海运(CHINASHIPPING)为代表,其租船率达到95%以上;

3.大宗贸易的货主:不以拥有船舶资产和依靠船舶资产赚取利润为目的,船舶只是作为主业的重要辅助条件存在;

首钢、宝钢、中石油、中石化等为代表

4.以船舶为载体完成经营活动的业者:由于业者开展经营活动位于海(水)上,船舶是其经营活动的基本载体,船舶运营的效益在整体经营效益占比较小,但其他的效益来源必须依托船舶这个载体;航道局、中海物探等机构;

三、船舶资产的来源

1、新造船;境内外船厂;

2、现船;船东、船务公司、海运货代企业、海上作业企业、海上维护、勘探、考察、监察的政府部门

3、船舶改造、改建;因船级社要求经重大改造、改建后必须重新检验入级,可以说是另外一种“新船”;

4、银行、基金等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抵押物船舶;以租赁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获取船舶为船舶进行经营;

四、船舶资产融资租赁涉及的上下游产业

1、造船业(国际/国内):船舶资产的来源,我国所处恰好在世界造船的中心地区,船舶的来源及其广泛。

2、船舶二手市场:船舶来源和船舶资产触知的途径,虽然市场极其活跃,但由于我国海事、商务法律体系及融资体系的不完善最终会成为船舶二手市场发展的瓶颈。

3、拆船业:原来的世界拆船中心在中国江阴,后因污染太严重已经转移到了孟加拉。拆船市场与新造船市场相对应,反映船舶市场的供需变化。也是船舶资产处置的最后途径。

五、船舶融资/贷款的一般途径

1、资金来源之一:私人或公众集资:在国内,此种方式在江浙和东南沿海对于中小型和老旧船舶运用有成熟的模式,但金额不大,船型也集中于传统船型。

2、资金来源之二:举债

2.1向公众发行债券;目前国内的金融政策基本不允许船东是用这种方式融资

2.2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对船东要求的门槛高,对单船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认知度不高,船舶折价率很低,船龄限制严格,方便旗船基本被拒之门外。导致中小船东借贷无门。

2.3私下举债;与船东资产规模和经营能力,船东所在地的民间融资环境密切相关。即使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越,但对于船舶这种资金高度密集的资产还是杯水车薪。

2.4造船厂借贷;各国政府为了扶持本国造船业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船舶融资优惠,以吸引买家。中国周边以日本和南韩为最突出。由于进口许可和税务原因,船东几乎无法以国内的主体去完成此类造船融资,即使能够完成,船舶也只能参与国际海运竞争俄而无法进入福哦内沿海的海运竞争。

2.5租赁船舶:

在此特指融资租赁船舶,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去特别建造一艘新船/买一艘船,在支付了船家与接手船舶后,

该出租人会随即把船舶交给承租人去今后管理与运营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约关系是一份“光船租约”,这种涉及财务租赁通常与减税/避税有关,租赁期较长租期完毕之后通常船舶主权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除了出资买船/造船外,实质上与船舶没有太多关系。通常是出租人亦是想商业银行融资/贷款来买船/造船而不是自己出资金。这种方式对船东的不妥之处:1)租期太长,不容易找到长期可靠的承租人,也就是租赁公司在选择船舶承租人时面临风险;2)长期足月的约束令出售船舶的机会减少,融资租赁合约是双务合同不允许提前解约造成承租人在市场合适的时间买卖船舶谋取巨额利益的做法受到限制;3)主管当局税务优惠的政策延续性问题,租期长造成了税务优惠政策变动的可能像加大。

六、寻求船舶融资租赁客户的路径

1、地方船东协会:

2、船级社;

3、船舶经纪人:

4、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

5、信用保险虽不针对船舶资产,但其能够为租赁合约提供租赁保险来分担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由于信保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是根据其对企业的评级结果,租赁公司可以在信保公司评级的基础上搜寻优质客户资源。

6、初级生产资料经销商:

7、能源供应商:

8、港口/海上为作业环境的企业(包括娱乐设施):

七、可以作为融资租赁资产的船舶种类

1、运输船——客船、客货船、货船(杂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油轮、液化气体船LPG;LNG、冷藏船等)、渡船、驳船等。

2、工程船——半潜船、挖泥船、起重船、浮船坞、救捞船、布设船(布缆船、敷管船等)、打桩船。

3、渔业船——网类渔船(拖网渔船、围网渔船、刺网渔船等)、钓类渔船、捕鲸船、渔业加工船、渔业调查船、冷藏运输船等。

4、港务船——破冰船、引航船、消防船、供应船、交通船、工作船(测量船、航标船等)、浮油回收船等。

5、海洋开发船——海洋调查船、深潜器(艇)、钻井船、钻井平台等。

6、拖船和推船——海洋拖船、港作拖船、内河拖船、海洋拖船、内河拖船等。

7、发展中的高速船艇——游艇、水翼艇(划水式水翼艇、全浸式水翼艇)、气垫船(全浮式气垫船、侧壁式气垫船)、冲翼艇、半潜式小水面艇、穿浪船等。

八、租赁公司介入以船舶资产为中心的产业的方式和方法:

1、船舶制造商;船舶建造融资、船舶销售租赁、客户资源共享;

2、船舶使用人;现有船舶售后回租、新增运力船舶直接租赁、投资人为避免投资风险以委托租赁方式对船舶使用人投资;

3、船舶经营人;增加其经营资产规模,促使其向上游产业发展成为船东;

4、船舶使用受益人;以较低的代价使其获得用于获取收益的船舶,并提供相关船舶资产管理服务

5、船舶二手市场;船舶资产和客户的来源,以融资租赁的手段促使其繁荣,租赁公司也就有了船舶资产处置的市场和转嫁风险的空间。

6、船舶交易商:为其提供交易融资的方式,客户资源共享;

九、融资租赁公司对船舶租赁资产集中后产生风险积聚的对策:

当租赁公司完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后,其地位与一般船东基本相同,虽然其与承租人在船舶资产关系上一种光船租赁,但由于航运风险和可能面临的由于船舶资产引起的巨额索赔,完全有可能在承租人无法承担的情况下转嫁到出租人租赁公司身上,毕竟租赁公司是船舶登记所有人。这样,以单船公司的名义对租赁公司进行委托用委托租赁的方式转移风险,在这个交易过程中租赁公司只是受托人,收取委托费用,风险集中于单船公司。单船公司可以以个人名义成立,只要租赁公司可以做到实际控制即可。在融资层面,虽然单船公司不是一个融资的优良主体,但融资人看到单船公司的“背景”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船舶买卖的融资一般还是较为认可;

十、船舶租赁业务涉及的中介服务

1、保险人/船东互保协会:

a)船东互保协会

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间互助性保险机构,承保船东海上经营风险,旨在保障船东利益、补偿会员经济损失。业务范围:协会的保险业务范围主要分为责任险(保赔险)和船舶险及一些附加险(如法律抗辩保险、战争险、罢工险等)。各协会均附设有投资业务,将赔款基金用于投资,增加协会资产,扩大协会信誉,降低会费成本。除了海上保险的专业化外,互保协会最大的特点是国际化。即会员国际化、保险业务国际化、海商海事案件处理国际化、投资活动国际化。经过150年的发展和经营,互保协会在国际海运界、保险界和法律界的形象已确立,信誉已被确认。因此,国际化是互保协会最高也是最基本的服务标准和要求。互保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人事权、财产权,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当协会终止或解散时,各会员有权分享协会资产。会员对协会的责任限于其支付协会的会费。

b)保险人(境内人保财险/境外英国海上保险)

总结:由于保险业是最早在英国发端,而且保险就是由英国船货保险发展而来,即使是世界各地的保险公司遵从的船舶保险原则也来自于英国,在实际操作中以英国保险法为标准,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和分保公司也集中于伦敦,人保财险的分保公司也大多是伦敦的公司。再有英国有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和专业人士,几百年的积累,全球公认在船舶、海上贸易、海上保险使用英国法系或伦敦仲裁。

2、船级社/船检局;在寻求船舶融资租赁客户的路径讲述了船级社的作用,在我国还有一个类似于船级社的半官方机构“船检局”,船级社是从事船舶检验的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一般是由一些海事验船师组织起来的商业机构,主要工作是与船厂、船旗国、保险人、船东等一起去针对船舶的建造与维修保养等方面。船级社的目标之一是船舶安全,由执行高标准的设计、建造、生产(机件)与保养去得以保证。中国从事船舶检验的部门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英国劳氏船级社。此后航运发达的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社,并在世界主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如美国船舶局、挪威船级社、法国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等。船级社主要业务是对新造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者给予船舶的各项安全设施并授给相应证书;根据检验业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受本国或他国政府委托,代表其参与海事活动。有的船级社也接受陆上工程设施的检验业务。在法律意义上讲,它是出于保险或其他目的根据船舶的状况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分类的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的组织,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社倍的建造和维修标准。每个船级社有一套规则规定检验要求,对船舶来说,要保持其级别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以下就船级社在船舶租赁业务中的作用和服务:

3、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海事局:国内为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的下属机构;境外为境外政府授权的船舶登记机构;

4、验船师/第三方公估机构:个人和船级社验船师;船舶保险人认可或指定的公估人;

5、海事法院/海事仲裁机构:船旗国海事法院/海事仲裁机构;英国海事法律体系下的海事法院/海事仲裁机构;船舶买卖双方约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海事仲裁机构;

十一、船舶租赁业务的核心:

1、船舶交易(二手船交易的挪威格式NSFFORM);

十二、船舶融资租赁合约的执行本质:光船租赁合约

1、光船租赁?光船租购?

1.1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此,一些不愿经营船舶运输业务,或者缺乏经营管理船舶经验的船舶所有人也可将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虽然这样的出租利润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长期稳定的租金收入,对回收投资是有保证的。

光船租船的特点是:

a)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符合租约的船。

b)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雇用并对承租人的负责,船员的在船的行为后果由承租人负责。

c)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

d)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和维修保养责任。

e)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运营船舶而导致的索赔,由承租人自行负担责任。

f)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双方商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水平一般远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1.2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以租金全额按期支付和支付订约时船舶的价格为前提条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光船租赁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购实际上相当于承租人向出租人融资购买船舶(一般指发生在两个航运公司之间),出租人船东在收到全部光租租金前对船舶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无论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应付总额的多少船舶所有权都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或部分转移,租船人按期支付每期租金是在租赁期结束后能以约定的价格(此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是名义上的价格,一般不作为纳税依据)购买船舶的约因,租期结束租金全部付清支付约定的船价后,船舶就属于租船人所有。当然光船租购的租金率要比光船租赁的租金率高,这是因为光船租购下,船东要在租期内收回船舶的成本和利润。由此,光船租购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买卖船舶,光船租购是实现船舶买卖的途径,因此光船租购具有船舶融资租赁的性质,在多数情况下,光船租购相比较传统的贷款购买船舶是更为经济的一种融资方式。光船租购一般租期相对较长,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保险及纳税费用,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原则上不得中途解约,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有留购、续租、解约的权利。

2、国内政府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要求:2008年04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的厅水字[2008]1号文件“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内第四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购置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船舶经营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光船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

3、光船租约下的船舶登记

国内的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关于“光船租赁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同为境内企业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出租人为境外企业与承租人为境内企业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为境内企业与承租人为境外企业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登记机关为船籍港所属海事局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船级社/船检局出具的船舶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船舶不能够拥有双重国籍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第四十二条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记录,并发还原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四条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收回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出具光船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和临时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精神是严格执行船舶不能具有双重国籍,光租金如国内的船舶做临时登记处理,光租出国的船舶中止中国国籍,原国际证书由登记机关封存,停止悬挂中国国旗航行,担保留船舶的中国国籍,登记完毕时发给船舶租赁证明书,光租合同届满时原登记人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租赁注销登记。

4、光船租约与船舶抵押

由于我国不允许船舶的双重登记,光船租赁的双方还是在中国法律的管辖之下,船舶的关系还是受中国海商法管辖。在船舶境内融资时基本没有法律障碍。在承租人是境外法人时而且通过光租的形式将船舶转移国外,悬挂外旗。这种情况就要看境内的金融机构给出租人融资时是否认可出租人的“海外资产抵押”是否有效,该抵押是否受境内法律保护,哪里的法律具有最终管辖权等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租赁公司作为船东对光船承租人的顾虑与对策

1)光船承租人的财力与担保

2)船东对光船承租人全权管理与营运船舶的信赖、控制与监督

a)有关保险、修理与船级条款

b)上船检查

3)船舶被扣/留置

4)船东对货物、分租与分运费的留置

5)改装与提高规格的费用分摊

6)船东撤船与去占有船舶

十三、运输类航运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结构和从事航运的资质

十四、单船公司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地位和作用:

1、单船公司是航运上的船舶交易习惯做法:

单船公司在船舶买卖交易(包括造船)中的角色及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专业详细版)

租赁协议书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 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

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出卖人、承租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 -00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年月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小 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036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正式 样本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合同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研究

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研究近年来,在全球金融危机和航运市场普遍低迷的双重压力下,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逆势而上,砥砺前行,全面拓展世界航运市场,为全球航运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有助于造船企业的生产销售。融资租赁这一模式具有独特的“融资+融物”的双重优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直接租赁模式帮助航运企业达到优化升级船舶运力的目的;航运企业也可以借助售后回租模式盘活自身企业的既有存量资产,比如自身所有的船舶;这些属性是租赁行业的独有属性,其他金融业态并不具备。与此同时,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也正逐渐成为船舶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这就给航运业发展带来了契机。 尽管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对于航运业有着促进作用,也让我们看到了全球航运业复苏的希望。但是,总体来看,船舶融资租赁方式在我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同时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化程度非常高,这就使得公司对于人才的要求也是非常高,更倾向于既要懂船舶专业知识,还要精通法律,金融,财务,风险控制等复合化人才,国际航运活动高度的专业性与航运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船舶租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船舶融资租赁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投资行为,造成了船舶租赁在实务操作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本文在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介绍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发展情况,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视角出发,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具体流程进行分析,进一步发现识别出租人在船舶融租赁项目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结合对HS租赁公司YUEAN干散货船售后回租项目进行介绍,对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系列出租人风险防控措施的建议,对融资租赁公司操作船舶融资租赁项目进行风险防控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岀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岀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岀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岀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岀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岀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岀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 向岀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岀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 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用版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5963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用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融资租赁税收政策.docx

船舶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与税收关系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与表现我国已成为造船大国,手持订单量居世界第一,世界造船中心向中国的转移给我国航运业和船舶金融业提供了机遇。现代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大型船舶的造价日趋昂贵,航运公司非常依赖金融市场的融资,而船舶融资租赁为船东融资提供了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效果,金融与产业资本有效结合的方式,融合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在我国现阶段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在融资总量的占比已经仅次于银行信贷。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后开始船舶融资租赁的尝试,20XX年XX金海岸股份公司与长江水运签署了总价达1亿多元人民币、标的物为20条船舶的融资租赁合同。20XX年的金融危机影响船舶业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在欧洲陷入低谷,亚洲市场却得以发展,据统计,中国资本约占国际船舶融资市场份额的四分之一。船舶融资租赁表现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从船厂购买船舶,出租人通常是银行或者融资租赁机构,租约采用光租的形式,租期一般比较长,承租人对船舶享有完全的控制,但船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以享有的税收优惠会通过租金的减免转由承租人享受。租赁期满后,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船东或第三方。 (二)船舶融资租赁业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税收政策是国家主权的经济方面,国际间的贸易、投融资引起国与国之间在税收政策上的联系与竞争,政F的征税,间接却非常有效地影响着贸易和竞争。税收既

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方式,又是调节经济运行,实现经济政策最受欢迎的机制之一。船舶融资租赁业与一国的税收政策有密切关系,船舶融资租赁业对税收的反应敏感,一个国家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完善、优惠的税收政策会吸引资本聚集,使船舶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税收政策的合理与否决定了船舶融资租赁是否能在一国落地生根。船舶融资租赁的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船厂所要面对不同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包括银行、担保人、保险公司在内的船舶融资租赁当事人在做出经济决策时都应考虑税收政策的制约或是激励因素。船舶工业是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对机电、钢铁、化工、航运、海洋资源勘采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对促进劳动力就业、发展出口贸易和保障海防安全意义重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船舶融资租赁。 二、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船舶租赁发展的基础,对船舶租赁行业产生直接的成本影响和间接的环境影响,税收政策简单或复杂、优惠或不优惠、灵活或不灵活等都对航运企业的成本或费用产生影响。经验表明,船舶融资租赁是否繁荣与税收政策正相关,英国最先发展船舶融资租赁,新加坡、美国、韩国和德国为了发展航运金融都由政F主导制定了各有特征的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从税制前提、目标、优惠水平、产业带动效应、灵活性、相关产业、税收种类、综合环境配套等八个方面加以列举,见表1。注:上表根据公开的资料整理。 三、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沿革与创新

(完整版)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 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 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 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 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购买合同项下 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 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 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 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 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 第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 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 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 凭单在到货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 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及未来展望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及未来展望 [摘要]船舶融资问题一直是广大航运企业,特别是中小型航运企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船舶融资相对困难,是制约我国船舶业以及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船舶融资租赁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船舶融资租赁的产生背景,明确了其基本含义后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进行展望。 [关键词] 融资租赁;船舶;优势;存在问题 1船舶融资租赁的产生背景 自2003年以来,世界船舶工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经历了近6年持续兴旺的市场行情,中国船舶工业抓住历史性机遇,保持高速增长,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产业规模翻了两番,手持订单增长5倍,造船效益大幅提升,国际市场份额超过了20%,一举进入与日韩并驾齐驱的世界造船业第一方阵。作为国际船舶投融资最主要来源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船舶和航运业的飞速发展提供的金融上的大力协助。截至2008年末,累计发放船舶贷款1024.62亿元人民币和74.45亿美元,开立出口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203亿美元,支持了2698艘、9258.41万载重吨、465.7亿美元的船舶出口。 然而,从2008年起,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影响,对船舶融资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全球金融危机造成信贷收缩,这对船市造成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提高了对船舶信贷融资的风险等级,提高了船舶融资贷款利率,加大了对船舶融资项目的审查力度,甚至出现暂停船舶融资项目的现象,同时金融机构对船厂预付款保函审查更加严格,这对于未来新订单的承接以及目前相当数量手持订单预付款的获取都会产生巨大影响。由此推动了我国船舶融资的方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 2.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 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不论是对航运企业、社会的总体发展或是与其他船舶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陈宝姝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与强大的航运业共同推动了我国船舶工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整船建造业还是随船设备制造业都处于上升态势,也正是由于航海业的发展以及海上运输交易量的增加,多样的船舶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尤其是船舶融资租赁更是在传统的租赁形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本文意在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浅析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并希望借此有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实务操作。 一、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 目前除了主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个行业监管规定(例如:商务审批、外汇、海关、会计等)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一般性规定外,我国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商法》”)和《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颁布,厅水字[2008]1号,“《通知》”)。 1、《海商法》对船舶租赁的规定 《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条款,不仅是最早对船舶租赁作出规定的法律,也是最早对租赁作出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最初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得以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虽然《海商法》中提及的船舶租赁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船舶的融资租赁”,但我们仍然认为该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为今后的船舶租赁乃至融资租赁立法都起到了指引作用,船舶融资租赁业亦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 尽管在《海商法》出台多年后才颁布《合同法》,但《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已经前瞻性地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海商法》第六章开宗明义地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

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

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论文摘要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论文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扣船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

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完整版)船舶三方买卖协议书(融资租赁)

船舶买卖协议书 编号:RZZL-SFMM201 -00 甲方:(以下称“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以下称“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丙方:(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签订时间:二〇一年月日 签订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协议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船舶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是编号RZZL-CB201 -00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的附件。

按照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船舶的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买卖标的(以下称“船舶”)作为租赁船舶。现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船舶和船舶价格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 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主机 辅机 进干船坞周期 航区: 船体材料: 外表颜色 总吨: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 建造厂家: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记号:_________ 登记地点:___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_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上述船舶总价款为承租人码头交货价。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中已包含所有的税、费,买受人在前述列明的船舶总价款之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确需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均由出卖人或承租人承担,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出卖人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关于试航的实施办法由出卖人和承租人在《操作细则》中另行商定。 3.出卖人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出卖人保证其拥有本协议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5. 船舶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6. 船舶的具体质量标准以本协议第一条所描述为准。 第三条购买价款的支付 1.在船舶交付前,因出现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各项税款、费用、运费及其他各项开支的增加均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因此变更船舶总价款及其他交易条件。 2.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支付或及时支付租赁船舶价款从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索赔。 3. 付款方式 为了确保本协议的严格履行,买受人应在协议签订日后的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作者:薛正纲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 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 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 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

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1.2.1 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别 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交易,其性质应属传统的财产租赁,出租人作为设备所有人,是以转让所有权的占有和使用权能为对价收取租金的,因此其负担有在交船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在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用途的义务。而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却不负有该项义务,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承担设备瑕疵担保义务的原因上一章中笔者已作了阐述,在此不赘述。但对于船舶的维修、保养义务,船舶光租交易与传统的财产租赁不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而是由承租人来负担,在这一点上船舶光租交易到是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一致。但这种表面上的相一致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原因,在船舶光租交易中,由于船舶的流动性极强,所以出租人履行船舶的保养、维修义务显属不能;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除不能之外,其本就不应该承担该项义务,在几乎整个船舶的经济寿命期内船舶一直处于承租人的占有之下,并为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对于船舶的使用只负有消极的不干涉义务,无论承

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传播运输业的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资本也更加顺畅地进入海运市场,并得到较高的收益率,海运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国际海运业还缺乏应有的保障,缺乏法制轨道下健康发展,使得传播融资租赁中存在了不少问题。本文从融资租赁的一般问题着手,试图找到船舶融资租赁的一般规律。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船舶融资租赁中经验,找出船舶融资租赁中所特有的一些问题,从而完成从特殊到一般地分析提出解决我国当前传播融资租赁中存在问题的决策,希望能为航海业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对策 Ship financing and leasing in the existing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mmunication transportation, ship financing and leasing, as a new way of financing lease transactions, capital more smoothly into the marine market, and higher yields, the maritime industry has been rapidly developing. But as a new way of trad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industry or lack of security, lack of legal system under development, making communication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 finance lease. In this paper, the general question of financing lease, trying to find the general law of ship financing lease. By foreign ships financial leasing in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find out some problems characteristic of ship financing lease, which is done from special to general analysis to solve China's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dissemination of financial leasing decisions, hoping for seafaring vessels made some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asing industry. Key words: ship financing and leasing strategies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模式

[供回租模式使用]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目录 第一条租赁物....................................................... 第二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与交付......................................... 第三条租赁船舶所有权...............................................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及租金支付............................................... 第六条租赁船舶的营运和保养......................................... 第七条租赁船舶保险................................................. 第八条租赁船舶的毁损和灭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租赁船舶的征用、征收和报废................................... 第十一条战争....................................................... 第十二条租赁船舶的期满处理......................................... 第十三条担保.......................................................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通讯....................................................... 第十六条定义....................................................... 第十七条声明和承诺................................................. 第十八条其他....................................................... 附件一:租赁船舶详细信息............................................. 附件二:船舶买卖合同................................................. 附件三:保证合同..................................................... 附件四:租赁船舶接受证书............................................. 附件五:计划表....................................................... 附件六:支付表....................................................... 附件七:支付通知书................................................... 附件八:调整通知书................................................... 附件九:船舶所有权转移证书...........................................

船舶融资案例

船舶融资案例

船舶融资案例 【篇一:船舶融资案例】 【内容摘要】国际航运业是密集程度较高的行业,船舶作为航运生产载体,在某种程度上,其融资、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航运企业的发展。在当前船舶大型化、融资资金来源多样化、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对方式和评价指标进行甄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船舶融资方式及特点进行说明和阐述。 狭义上的船舶融资是指船舶经营者、船舶制造者,为造船或购船,对外募集资金而言。而广义上的船舶融资则在此基础上,包括了船舶经营者在船舶运营时对外取得融通资金,以及船舶营运终了后,就船舶剩余价值加以回收变现等取得资金的方式。 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出口信贷等等。 一、银行贷款这种方式是所有行业最为传统和通用的融资方式,包括航运业。船东设法取得银行贷款购置资产吗,而商业银行的融资收入来源则是:融资利率与libor的利差;排相关融资手续所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及管理费。 由于船舶价值巨大,海上航运风险相对较高,且早期无法履约的船舶贷款相对较多,以致于商业银行对船舶融资有着较多的限制。 银行贷款的利:1、船舶抵押的结构简单、直接且成熟,容易操作;2、作为一种存在已久的航运贷款安排,文件制作和其他流程简单且标准化,节省了贷款人的时间和成本;3、许多银行和机构能提供标准的船舶贷款。船东借钱和选择最佳贷款服务更为简单。 银行贷款的弊:1、融资成本可能相对较其他结构化融资解决方案要高;2、几乎没有100%的融资,船东必须动用自己的权益进行投资。

全球船舶融资市场在2010年有一个恢复性的增长,从金融数据供应商dealogic2011发布的贷款分析数据看,2010年全年全球共完成了135宗船舶银团融资个案,总融资金额313亿美元。对比2009年的75宗134亿美元,融资金额增长率达134%,成功案例数也增长了80%。这一方面表明了全球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和融资能力有所恢复,也表明了船舶资产经历了价格回归后,得到了融资银行的重新认识。 当然,对比船舶融资最高峰的2007年,这一数据仍然有较大的差距。2007年全球银团船舶融资共完成了290宗近700亿美元,在2008 年虽下滑,但也维持在600亿美元的高位。可以说,船舶融资市场2005~2007年的强劲表现很大程度上激发或增强了船东的投资信心,由此造成大量船舶订单的匆忙决策。 2007~2008年签订的巨量船舶订单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留下了一道难以完成的融资难题,按照dealogic的分析,当前全球存量船舶订单中,仍有超过1500亿美元的合同未能落实融资。 2011年的开年未能延续2010年的恢复态势,第一季度全球仅完成了17宗个案,融资金额仅为25亿美元。 对比2010年同期下降了55%。随后,欧债危机近一步升级,欧资银行系普遍被调低信用评级从而引发信贷收缩;中国大陆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收紧银根,中资银团突然间冷却了涉外融资业务热情。预计全球银团船舶融资市场将创造出近几年来的又一个地量,甚至可能低于2009年的134亿美元。 从传统意义上讲,欧资银行系(包括北欧、德资、法资银行系)一直以来是全球银团船舶融资的主要支柱,长期占据60%~70%的市场分额,亚太地区(日本、韩国、中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的银行近几年份额上升,从20%上升到近30%,美资银行系对船舶融资业务参与相对较保守,市场份额一般在10%左右。从这个角度看,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银行危机,以及日本地震导致的日资银行收缩国际信贷业务规模,中国大陆紧缩银根政策,这三大宏观事件,对船舶融资市场都无异于是一连串的重大打击。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卖人。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有资格与承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类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经审批才能设立,所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具有其特定性。 而各国法律对于船舶光租采合同自由主义原则,无论是从合同双方,还是从合同的条款,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在光租合同中添加租购条款,使光租合同具有融资的性能,但并不涉及合同主体的特定性问题,而正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任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但并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体的不适格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两类合同在主体上的差异性是明显的。 3、两类合同中出租人承担义务不同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了解航运市场,他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据我国《海商法》第146条的规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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