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一、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设立登记
(一)办理流程。
(二)提交材料。
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人员登记表》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2寸登记照两张;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提示:
1.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2.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第6项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4.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第9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二)提交材料。
1.驻在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和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3)登记证复印件;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提示:
(1)第2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3)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4)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2.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2)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
(3)登记证复印件;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提示:
(1)第2项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3)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4)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3.首席代表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3)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首席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5)登记证复印件;
(6)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提示:
(1)第3项文件应经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2)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3)第6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4.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2)登记证复印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提示:
(1)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2)第3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3)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驻在场所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2)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3)登记证复印件;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提示:
(1)第2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2)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3)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6.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2)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提示:
(1)第2项为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