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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理论研究方法

一、政Z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宪法学最初是从国家学和政Z学剥离出来的,因此宪法学与其母体———政Z学具有密切的联系,也许正是由于两者的天然联系,宪法学与政Z学的研究方法也没有明确的界分,往往相互交织。随着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以及宪法学研究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也具有了自身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与政Z学的紧密联系使其不能彻底的分离。长期作为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法以及当今的“政Z宪法学”或多或少都与政Z学研究方法有着理论上的渊源。正如英国学者布赖斯所言:“鉴于每一门所谓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Z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而正是通过拥有某种办法,其作为一门科学的主张才必须得到检验。”这与其说是一种论述,不如说是一个命题,即谓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成熟是宪法学研究体系化独立化的重要标志,这也就意味着宪法学如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立化是其关注的首要问题,从而这也就要求其与相近的学科相区别。对于宪法学而言,这一学科便主要是政Z学。因为这不仅因为二者有历史上的渊源,也因为二者的研究视角各有所属而不能交融在一起。从前述可知,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Z学研究方法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基于此,也许德国法学大师拉班德可以给我们些许启示:“关于论政Z上之得失,论述政Z上之事实,专归于政Z学的任务;而宪法学则离开此等的政Z论,专从事于用法律眼光观察现在的制度。”[3]在今天看来,宪法学为体现法学的属

性而应当与政Z学决裂,但是这也不具有绝对性。毋庸置疑,不管在宪法学发展的初始阶段亦或其后续的成长,政Z学对宪法学的研究都有推进之力。基于此,我们应当采取辩证的态度,对于宪法学的态度,既要“远”也要“近”。“远”是为了保持宪法学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价值范畴,“近”是基于宪法学与政Z学研究对象的相似性而不能绝然分离,宪法学要从政Z学中借鉴其先进之果而运用其自身的逻辑体系,以便形成“互利”的局面。当然这都归结于现实实践的需求和推动。

二、在历史中找寻———再“忆”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进

由于1982年宪法的颁布才真正使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步入正轨,因此我们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追溯拟定格于改革开放以后。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大体经历了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沉淀三个阶段。

(一)一枝独放———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改革开放以后,正如经济上的百废待举一样,我国宪法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宪法学研究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的立场所在,再次进入了宪法学者的研究视野。虽然当时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可是由于长期受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影响,并且宪法学又与政Z有着密切的从属关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宪法学更是政Z学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学的分支,从而宪法学研究方法也带有很强的政Z色彩以至于当时尽管有宪法学者从自身研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研究方法,如吴家麟先生的四分法(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对照法和联系实际法)[4],

但宪法学研究方法仍然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主导。我们知道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宪法作为法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形式,也是与阶级社会的特定时期相联系的,因此不对宪法进行阶级分析,就不能认清宪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5]由此可见,其一,作为宪法学传统基本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的含义和典型特征是:以阶级性范畴为基点,从这一基点出发,推导出宪法学的其他范畴;再从这些范畴中延伸出必要的基本命题,并进一步扩展和串联为完整的学科体系;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基本现实,以阶级矛盾为社会的主要矛盾,用这种认识作指导线索,用阶级观点看待一切宪法现象和宪法学问题。[6]其二,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初始阶段,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形成体现自身特色的分析方法以前作为宪法学领域世界观层次的方法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是替代品,但是我们不能否定其在社会领域发挥的指导功能。可是由于在历经法律虚无主义、缺乏法治的“运动式”年代,法治的声音很虚弱,过分地重视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即把宪法现象简单地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价值问题,最终使其在宪法学研究的最初阶段呈现出了“一枝独放”的景象。

(二)百花竞艳———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从上文可知,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是随着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宪法学者逐渐认识到传统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提出了与时代相契合、与现实实践相对应的新的研究方

法。这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自身觉醒并进行初步探索的阶段。其中包括法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规范宪法学方法、宪法哲学方法、宪法解释学方法、文本分析方法、宪法社会学方法、宪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等。[7]比较典型的有童之伟教授在揭示传统阶级分析方法之局限性后提出的社会权利或法权论的研究方法,即从分析社会权利入手,以把握社会权利的基本属性尤其是分解和再分解的规律为基础来说明和认识宪法现象的一种学理方法。[8]刘惊海、赵肖筠教授看到我国当时宪法学研究方法过于注重解释的方法之后提出了规范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主张应该在加强宪法学的实证性研究的同时加强对宪法现象的规范研究;把宪法实施放在社会心理环境状态中观察分析把握;以及在运用纵向比较分析的同时注重横向比较研究即对具体宪法制度和宪法规范进行比较研究。[9]邹平学教授在指出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仅仅囿于政Z、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宪法之后提出了经济分析方法,即从经济范畴的角度,以经济—宪法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宪法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发掘经济和宪法的互动关系和整合机制,以探求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10]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由于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剖析宪法学规范本身”,因而,“所谓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11]。刘茂林教授运用结构分析的方法对宪法进行了剖析,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了新的视角,我们谓之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 编写说明 张翔 2012-09-07 22:41:44 来源:《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张 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 一、缘起 比较法之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已毋庸多言。比较法研究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研究者普遍能依靠自身充分的外语能力和专业素养,系统阅读外国法的原始资料,作为理解、概括、比较、借鉴之基础。但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尚无法期待短期内对其他小语种国家法律的研究达到此种理想状态。系统地翻译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学基础资料,应该说尚有意义。 在宪法领域,德国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可与美国宪法并列的基本典范之一,但我国宪法学界对德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研究还较为薄弱。近年来,渐有一些德国宪法学著作翻译出版,例如施莱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施托贝尔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黑塞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等等,但对于实践层面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裁判的译介尚不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的传统认识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已然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莫不围绕宪法裁判展开,以至于有学者基于德国国家法学的传统不无忧虑地认为,宪法学有矮化为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科学”(Auslegungswissenschaft)的危险[1]。因此,如欲学习、研究德国宪法,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就是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 二、编写要旨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我们希望编写一套《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丛书,尝试以不同的专题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进行选择性的译介。丛书计划编写若干专辑,第一辑以“基本权利总论”为主题,其编写要旨有以下几点: 1. 选择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建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例 本书并不以译介最新的判决为目标,而是强调理论体系和案例脉络,所重视的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拓展性和奠基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裁判,至今已有煌煌124卷,但在此浩繁卷帙当中,有一些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构建与发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这些重要案例往往具有开创性作用,例如,吕特判决提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开创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艾尔弗斯案则将“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为基本权利体系设置了一个概括性条款。这些重要案例因其奠基性意义,在后来的判决往往被反复援引重申;宪法学理论的完善发展,也往往以这些重要案例为起点。因此,这些案例可作为掌握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一个整体性的纲要。 2. 翻译判决要点、描述论证过程、突出重要理论 我们希望避免过于简略和过于繁冗两种极端。有些案例译介仅截取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对作为裁判精髓的说理部分展开不足,因而往往显得逻辑跳脱、仓

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简答题40道(考其中5道) 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1、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因其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且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许多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宪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 2.简述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简述宪法的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5、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4.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宪法规定一系列根本原则,需要综合认识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简述宪法的效力 1、纵向效力: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适用范围):宪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1)、空间效力: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宪法的效力包括港澳台地区。 (2)、时间效力: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和失效问题。(3)、对人效力: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具体分为: ①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4)、对事效力: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宪法一般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对公共领域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事项发生效力,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也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 5.简述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宪法学1

>>作业 (一) 单选题 1. 请问下列哪一项不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适当表现? (A)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B) 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C)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D)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难度:易分值:3.0参考答案:D学生答案:X得分:0.0 2. 下列哪项最早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 (A) 法国《人权宣言》 (B) 美国《独立宣言》 (C) 美国宪法 (D) 英国《权利法案》 难度:中分值:3.0参考答案:B学生答案:X得分:0.0 3. 下列哪国是成文宪法的先行者?() (A) 美国 (B) 法国 (C) 德国 (D) 荷兰

难度:较易分值:3.0参考答案:A学生答案:X得分:0.0 4. 下列选项中有关宪法规范组织性的主要表现为()。 (A) 授权性规范 (B) 限制性规范 (C) 分权性规范 (D) 责任性规范 难度:较难分值:3.0参考答案:A学生答案:X得分:0.0 5. 在中国,独立的、较为完整的宪法学的真正建立于()。 (A) 19世纪中叶 (B) 19世纪末20世纪初 (C) 20世纪中叶 (D) 20世纪80年代 难度:易分值:3.0参考答案:B学生答案:X得分:0.0 6. 一般认为,宪法属于()。 (A) 公法 (B) 私法 (C) 既属于公法,也属于私法 (D) 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 难度:中分值:3.0参考答案:A学生答案:X得分:0.0 7.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下列选项中关注“宪法应当是怎样的”是()。

(A) 本质分析法 (B) 规范分析法 (C) 实证分析法 (D) 价值分析法 难度:较难分值:3.0参考答案:D学生答案:X得分:0.0 8. 下列哪部宪法规定了政策内容?() (A) 1787年美国宪法 (B) 1791年法国宪法 (C) 1814年挪威宪法 (D) 1831年比利时宪法 难度:易分值:3.0参考答案:B学生答案:X得分:0.0 9. 有“世界宪法母国”之称的是下列哪一个?() (A) 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德国 难度:易分值:3.0参考答案:A学生答案:X得分:0.0 10. 下列选项中有关宪法规范制裁性和惩罚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具有制裁性,但没有具体的惩罚性 (B) 不具有制裁性,但有具体的惩罚性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应规定的公民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2018年继续教育宪法学答案

2018年继续教育《宪法学》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B、实事求是 C、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 D、四项基本原则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组织。 A、国家政权机关 B、爱国统一战线 C、群众 D、社会团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 A、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C、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以上都不对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他()。 A、对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B、从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C、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工报告工作 D、以上都不对 5、民族乡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乡一级的行政区域,因此,它的人民代表大会()。 A、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B、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不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 C、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D、以上都不对 6、依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A、三 B、七 C、十 D、十五 7、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是世界宪法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在 人类史上第一次用宪法形成确认了精神文明建设。 A、苏俄1918宪法。 B、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1946年的南斯拉夫人民共和国宪法 D、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A、国家提倡计划生育 B、国家推广计划生育 C、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D、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宪法学导论案例分析

2011年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1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举行。会上揭晓了本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刚果(金)案解释香港基本法 二、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三、“金山”诉“360”引发微博言论自由之争 四、李承鹏等人在人大直接选举中自荐参选 五、清华女生起诉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开 六、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 七、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 八、居民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 九、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 十、乌坎村民因土地问题向政府抗议 二、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 概要:2011年8月深圳举行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为了保障大运会期间的社会治安,深圳市于年初开始对其认定的“治安管理高危人群”进行行政清除,在一百天里累计清除八万余人。并于4月25日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告其战果。 涉及的法律问题:清除行为是否合法;公民宪法权利的危机,特别是公民平等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迁徙自由的宪法保护是否能落到实处。 关键词:赶人事件行政行为宪法权利保障体系 关于“深圳为大运会安保清出8万余治安高危人群”的宪法思考 2011年4月10日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 据介绍,行动期间,警方加大了对团伙和系列案件的破案力度。全市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371人,破获刑事案件7679宗;治安拘留1731人、强制戒毒829人、抓获在逃人员921人。申少保强调,截至4月10日,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但这还不是全部。接下来,深圳警方将继续对该群体进行严格监管。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就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作出解释。他表示,这几类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 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

宪法学习参考书目

参考教材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秦前红主编:《宪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王广辉主编:《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蔡定剑著:《宪法精解》(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侯西勋主编:《宪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焦洪昌主编:《新编宪法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焦洪昌主编:《宪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童之伟主编:《宪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经典判例导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3版。 朱丘祥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殷啸虎、王月明、朱应平著:《宪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苗连营主编:《宪法学》(第2版),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月明著:《宪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俞德鹏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陈云生著:《宪法学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韩亚光著:《中国宪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潘伟杰、王蔚主编:《宪法学》,复旦大学出版2008年版。 韩大元著:《宪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英) A. W.布拉德利、K. D.尤因著:《宪法与行政法》,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莫纪宏著:《宪法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8年版。 肖泽晟著:《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版。 胡锦光主编:《外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胡锦光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阅读书目 荆知仁著:《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 徐祥民、刘惠荣等著:《政体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焦洪昌著:《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朱孔武著:《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何海波著:《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邢益精著:《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杨明佳著:《自由与主权之间:美国制宪辩论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

学习宪法学的感悟

学习宪法学的体会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我要学习宪法学。其实,一开始凭借着对宪法学的一些片面和感性的认识,我觉得这会是一门很有趣的学科。可是当我拿到课本,听了几节课的时候,我开始强烈的感觉到我对这门课的定位好想犯了错误,没有我想象的那么有意思。现在想想,造成落差比较大的原因就是我混淆了“宪法”和“宪法学”两个概念。 “宪法”是指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而“宪法学”则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宪法学”以一种更深层的眼光看“宪法”。而我以前一直以为宪法学就是学习法律条文,其实不是的。 我承认,到目前为止,我对宪法学书上的东西仍然不是很感兴趣,我也曾经对我当律师的舅舅抱怨过学习法学的无聊。舅舅对我说法学的严谨性决定了法学本来就不是很有意思的学科。宪法学无论在内容

上还是语言上都是那么一丝不苟,所以有时候看书的时候会打盹,上课的时候也会走神,但是晚自习的时候还是得捧着它看,从“宪法学的一般理论”到“基本人权”再到“政府权力的控制”。 慢慢的,看课本不再仅仅是“水过地皮湿”了,有时候会在心里反复琢磨一句话,也会反过头来看前面看过去的内容。我渐渐知道,无论看什么书或者做什么事,静下心来,耐住脾气,以一颗不至于无趣的心去看待,你就会慢慢的深入其中。 宪法学老师对我们说:“学习宪法学要多问问题,问问题是学习的最好的方法,提出问题了证明你会思考了。”而我确实有很多问题,但是所有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一个问题,那就是“看不懂”,仅仅局限于对概念的理解,所以这种问题我开始慢慢地用百度解决。就是因为读书仅仅停留在最浅的层次,读书面太窄,思考不深入,所以没法提出有价值的问题。 前几天我的一个在西南政法的大学同学和我在QQ上聊天,聊天过程中他问我对学的东西有什么想法。我很无奈的告诉他我还是仅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次上。然后他跟我说他看过的关于法学方面的课外书,告诉我他刚刚看完沈宗灵的《比较宪法》并把他写的读后感发到我的邮箱里。我看了看他写的读后感

第四次工业革命概述挑战机遇及对策建议

第四次工业革命 (详细提纲) 一、概念 (一)四次工业革命概述 1.第一次工业革命 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中期,通过水力和蒸汽机实现的工厂机械化可称为第一次工业革命。这次工业革命的结果是机械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经济社会从以农业、手工业为基础转型到了以工业以及机械制造带动经济发展的模式。 2.第二次工业革命 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采用电力驱动产品的大规模生产可称为第二次工业革命。这次工业革命,通过零部件生产与产品装配的成功分离,开创了产品批量生产的新模式。 3.第三次工业革命 始于20世纪70年代并一直延续到现在,电子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制造过程不断实现自动化,可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自此,机器能够逐步替代人类作业,不仅接管了相当比例的“体力劳动”,还接管了一些“脑力劳动”。 4.第四次工业革命 未来10年,基于信息物理系统(Cyber-Physical System,CPS)的智能化,将使人类步入以智能制造为主导的第四次工业

革命。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制造流程的数字化以及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模块集成,将形成一个高度灵活、个性化、数字化的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模式。 (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内涵 1.核心 ?CPS(Cyber-Physical System) CPS(信息物理系统)包容了与工业相关的智能电网、智能产品、智能(生产)建筑、智能调配和智能物流等内容,它将工厂的所有智能机器、存储系统和生产设施集成在一起建立网络。CPS 可将所有相关的物理设备(在世界范围内)连接到互联网上,使得物理设备具有计算、通信、精确控制、远程协调和自治等功能。由于CPS 有互联网支持,它创造出智能产品、智能生产程序与过程,构建起新的智能工厂。 国内已有的“物联网”但远远不是这个“物联网”。但是国内已有的互联网成果有可能被引用到中国的CPS 中来,腾讯的微信、马云的淘宝、百度的中文搜索都可以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发挥作用。 ?智能工厂 智能工厂能够管理复杂的事物,不容易受到干扰,能够更有效地制造产品。在智能工厂里,人、机器和资源如同在一个社交网络里自然地相互沟通协作。智能产品理解它们被制造的细节以及将被如何使用。它们积极协助生产过程,回答诸如“我是什么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宪法案例分析

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

宪法学在线练习一

(一) 单选题 1. 在我国,下列哪个主体可以提议修改宪法?()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 (D) 1/1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参考答案: (B) 2. 下列哪项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A) 英国《自由大宪章》 (B) 法国《人权宣言》 (C) 北美《独立宣言》 (D) 《共产党宣言》 参考答案: (C) 3.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下列选项中关注“宪法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是()。 (A) 本质分析法

(B) 实证分析法 (C) 价值分析法 (D) 规范分析法 参考答案: (B) 4. 下列哪项最早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 (A) 法国《人权宣言》 (B) 美国《独立宣言》 (C) 美国宪法 (D) 英国《权利法案》 参考答案: (B) 5. 下列选项中被认为是划分法治与人治最根本标志的是()。 (A) 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B) 是否依法办事 (C) 是否有法可依 (D) 是否有法必依 参考答案:

(A) 6. “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中“宪法”一词的含义是()。 (A) 一般的法律、法度 (B) 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 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D) 封建国家的基本法 参考答案: (A) 7.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下列选项中关注“宪法应当是怎样的”是()。 (A) 本质分析法 (B) 规范分析法 (C) 实证分析法 (D) 价值分析法 参考答案: (D) 8. 下列关于美国现行宪法制定时间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1776年

宪法学读书笔记

《宪法学导论》张千帆著 第一部分绪论 1.宪法学是什么 1.1本书的基本观点: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特点,因而法治是宪政的基础。 但宪法又是特殊的法,具有区别普通法律的特殊性质。 1.2在法治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被一个法律网络调整和控制着。任何超越法网的行为都可 以受到国家机构的有效制裁。 1.3宪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整这个法网。尤其是调整公民与政府关系的那部分法网。这个法 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法网不应该太紧。宪法的职能就是保证这个法网不至于太紧,法律本身不至于太严苛,从而公民能在政治的秩序下自由活动与生存 1.4宪法首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宪政则要求 法律规定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政的首要任务是保障立法对公民所规定的限制不能侵犯宪法对公民所平等保障的自由。 1.5宪政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它保证所有国家机构都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且所 有的法律及其解释都符合宪法的文字和精神。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法治要求公民行为受到法律规定的有效制约,宪政则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形式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1.6宪法是“更高的法”,不仅和普通的法一样具有实际效力,而且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和 解释,因而是衡量法律或立法行为合宪性的标尺。 1.7“法治”并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统治,“恶法”也可以是“法”。 1.8法律的规范性:法律史一种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或命令,它规定公民应该或不应该做、 允许或不允许做的事情。

1.9法律的普适性:法律是必须平等适用于所有相关当事人的普遍规范,而不是特定当事人 的社会地位、生理特征或道德素质如何。法律的普遍或平等是指适用过程中的要求,未必能保证法律的实体内容本身是平等的。(几乎任何法律都会按照行为特征对人群进行“归类”,并对不同类型的人施予权利或施加义务。对于法律归类是否合理或符合更高的目的,普通的法本身并不能提供鉴别的标准,只有宪法学能完成) 1.10法律的公共性:法律是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力制定的,并对所有人普遍地施加义务和 权利,因而必须对所有人公开。WTO的有关规则规定了透明度原则;没有公开的“法律” 不是有效的法律,在原则上不能被用来针对当事人。 1.11法律的目的性: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在现代民主国家,普通法律的目的是为 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以实现“公共利益”。与其他程序相比,民主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最有利于实现功利主义目标。 1.12法律的义务性 1.13法律的等级效力: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等级效力。在民主国家,议会代表所 指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效力,一般制约着其他机构所制定的规范,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宪法具有最高等级的效力。 1.14宪政与司法审查:要防止法律违反宪法,有必要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并授予某种司法性 质的独立机构以结婚时宪法的最高权力。 1.15宪政与法治:先正式法治的最高形式,但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宪政与法治的 目的不尽相同。在民主国家里,法治的目的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宪政则恰恰是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法治是一个社会性概念,宪政是一个国家性概念。 1.16宪法的结构和特征:一般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修正案。 1.17前言说明制宪的主要目的和所要突出的价值观。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的设置

全业务经营后骨干队伍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对策

全业务经营后骨干队伍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对策

全业务经营后骨干队伍面临的机遇、挑战及 对策 【内容概述】本调研报告采取调查问卷和到各单位现场访谈的形式,在对公司28个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进入全业务经营后公司在加强员工培养、选拔、使用、激励,以及营造良好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对目前员工队伍建设中面临的观念滞后、人才流动渠道不畅、缺乏科学评价方式、基层员工待遇偏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分析,提出了进一步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观念、加快培养“领军型”高级专家、建立促进和规范技术人才流动相关政策、完善科学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加大激励力度、增加投入的建议。本调研报告全面系统的展示了太原电信队伍建设情况,其中一些建议措施已经作为加强公司队伍建设的办法在公司各单位施行。 【主题词】员工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建议问卷调查为配合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2010年公司人力资源调整优化队伍结构的有关准备工作,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司队伍建设方面的情况,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按照公司党委的统一安排,由靳建勇总经理和综合部、服务督察部组成调研组,先后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的形式对公司6个职能部门和22个生产单位,就公司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认真听取中心组学习讨论,各单位汇报,召开中高级主管、班组长座谈会,公司领导和中层干部解放思想大讨论,同部分干部、员工进行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公司队伍建设的现状、公司在

队伍建设培养、选用、评价、激励、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在吸引、留住技术人才方面采取的措施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目录 一、员工队伍现状.............................................. - 4 - 二、员工满意度调查情况及简析......................... - 4 - 三、骨干队伍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 - 11 - 四、加强骨干队伍建设的对策之环境建设......... - 14 - 五、加强骨干队伍建设的对策之人才培养......... - 19 - 六、几点启示................................................... - 21 -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试题:45个刑法案例-法硕.doc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 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 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马工程《宪法学》重点整理

《宪法学》重点整理 马工程2011年11月第1版 目录 《宪法学》重点整理 (1) 导论 (2)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 第二节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3) 第三节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4) 第四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6)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6)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6)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7)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8) 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10)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11)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12)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4) 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7) 第一节 宪法指导思想 (17)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18)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19) 第一节 国家性质 (19) 第二节 国家形式 (20) 第三节 国家标志 (22) 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 (23) 第一节 经济制度 (24)

第二节 政治制度 (26) 第三节 文化制度 (31) 第四节 社会制度 (33)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4)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34)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38)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43) 第七章国家机构 (45)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45)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7)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9) 第四节 国务院 (50)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51)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3)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55)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6) 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59) 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 (60) 第一节 宪法实施 (60) 第二节 宪法监督 (61) 第三节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62) 导论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宪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1.一般认为,所谓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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