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婚姻法

婚姻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一般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包含3层含义: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3、婚姻是夫妻身份之结合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包含2层含义:

● 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 2、家庭是一个具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二)法律概念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则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

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度,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二)对偶婚制

又称“偶婚”。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

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一夫一妻制的演变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该动态运行婚姻家庭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广泛性

◆伦理性

◆强行性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三、中国民主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1950年婚姻法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颂施行。

这是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亦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

2、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补充与完善:

◆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增加了附则有关规定。

3、2001年修正后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

◆修改、补充了结婚制度;

◆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

◆对离婚制度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

◆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指婚姻家庭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具体说来有下列各种:

(一)宪法和法律

(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六节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附属于民法的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制订、执行、解释婚姻家庭法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

自由原则,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三)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四)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

(五)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原则是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它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准则,而不是一夫一妻制本身。

(一)为什么要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二)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有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4、违反一夫一妻制情节轻微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罚制裁。

(三)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者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婚姻无效的原因。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

在刑法上: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已经从有条件的承认转为不承认,但是事实上的重婚仍然按照重婚处理。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的内容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男子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1、夫妻地位平等

2、不同性别家庭成员地位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合法权益,即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两方面的多项内容。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因

1、自然原因。

2、社会原因。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1、对男性离婚诉权的限制。

2、离婚时的特殊照顾。

3、收养方面的限制。

4、保护妇女的生育权。

(二)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婚姻法》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2《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权益的保护内容(三)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家庭暴力

(1)什么是家庭暴力?

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中指出,对妇女的暴力系“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

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的特征

◆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

◆暴力场所的特定性

◆侵害客体为身体、精神、性三方面的人身权利

◆主观上的故意性

◆行为方式的积极性

2、虐待和遗弃

(1)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不作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虐待。

(2)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

3、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扶养费的判决。

(3)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

什么是晚婚?什么是晚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具体指标:

1在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2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

3禁止多胎和计划外二胎生育。

4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有关生育的限制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放宽。

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夫妻互相忠实义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广义上说是指夫妻双方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包括不得与他人重婚、同居、通奸、姘居等。

(二)家庭成员的共同义务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是指晚辈家庭成员应当尊敬长辈家庭成员,长辈家庭成员应当爱护晚辈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应当在思想、生活、经济等方面互相关心和帮助。各家庭成员都是平等主体,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家庭成员间应融洽相处,团结友爱,不断提高道德水

第三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的概念是狭义的亲属的概念,狭义的亲属概念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3.亲属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和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

1、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因为收养成立而产生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在事实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2)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3)按辈分的不同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

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属。

2、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

根据姻亲间联系的环节,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指己身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己身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三、我国法律上亲属的范围

立法模式:分别限定总体限定

我国:分别限定

《婚姻法》:禁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亲子、兄弟姐妹、祖孙。

《继承法》:配偶、亲子、兄弟姐妹、祖、孙及晚辈直系血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之丧偶的儿媳女婿。

《民法通则》:配偶、亲子、兄弟姐妹、祖孙。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联络系统。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亲系可分为父系和母系、男系与女系,宗亲与外亲等,但现代法采取男女平等原则,亲系只有直系与旁系之分。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亲等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后被许多国家采用,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不包括己身在内)。

(2)旁系血亲计算法

可分为三步计算: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3)罗马法的姻亲亲等计算法:姻亲以配偶为中介,其亲等计算方法与血亲的方法相同。即姻亲的亲等数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亲等数为依据。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