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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

目录

一、适用范围 (3)

二、调查内容 (3)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4)

(一)主要技术依据 (4)

(二)技术路线 (4)

(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5)

四、调查程序 (6)

(一)准备工作 (6)

(二)权属调查 (6)

(三)不动产测量 (9)

(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10)

(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12)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12)

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3)

1范围 (1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3术语和定义 (14)

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15)

5宗地(宗海)划分 (15)

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16)

7不动产单元设定 (17)

8不动产单元编码 (17)

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 (31)

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33)

附录C.1地籍调查表 (35)

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42)

附录C.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43)

附录C.4房屋调查表 (44)

附录C.5林权调查表 (48)

附录C.6海籍调查表 (49)

附录C.7构(建)筑物调查表 (54)

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55)

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84)

一、宗地图样图 (84)

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85)

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86)

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87)

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88)

2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调查内容

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一)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承包地块的发包方、地力等级、是否划定为基本农田、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适宜载畜量、草原质量等内容。

(二)宗海信息。查清宗海的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

纳情况、使用期限、共有情况、面积、构(建)筑物基本信息等内容。

(三)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

(四)森林、林木信息。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主要技术依据

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GB/ 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二)技术路线

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

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1. 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即不动产单元号)。

2. 不动产权属调查。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1)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

(2)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的方法。

(3)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

3. 不动产测量。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宜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

法计算房屋面积。

(2)对于分散、独立的建设用地,可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也可采用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此时,宜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3)对于海域和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域、滩涂等用地,既可选择解析法也可选择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海域)的面积,如果其上存在房屋等定着物,则宜采用实地丈量其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四、调查程序

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的次序开展工作。

(一)准备工作

根据授权委托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应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所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权属来源、交易、控制点坐标、界址点坐标等相关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和文件等),制定调查方案,发放指界通知书,计算测量放样数据等工作。

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资料分散于不同部门的,调查机构应携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录B),到国土、房产、林业、农业、海洋、水务、规划、档案等部门的档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权属

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见附录C)等。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宜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1. 核实确认不动产的现状

根据申请调查的材料和档案资料查询结果,核实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现状,确认其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然后确定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的具体情形如下:

(1)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征收或征用土地;②城镇改造拆迁;③划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④权属界址调整后的宗地或宗海,土地整理后的宗地重划;⑤宗地或宗海的界址因自然力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等;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宗地或宗海分割和合并。

(2)界址不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转移、抵押、继承、交换、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②违法不动产经处理后的变更;③宗地或宗海内地物地貌的改变;如新建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及房屋的翻新、加层、扩建、修缮等;④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和不动产单元的面积;⑤权利人名称、不动产位置名称、不动产用途等的变更;⑥不动产所属行政管理区的区划变动,即县市区、街道、街坊、乡镇等边界和名称的变动;⑦权利取得方式、权利性质或权利类型发生变化。

2. 新设界址与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

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新设界址与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依不动产的类型,其权属调查方法为:

(1)房屋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耕地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海域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4)其他土地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执行,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 界址未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

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情形,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然后按照下列方法开展权属调查:(1)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的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

(2)如需要到实地调查,则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同情形,其处理的方法如下:

a.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1)的规定处理。

b.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不一致的,应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内容,标注正确内容,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c. 发现原界址边长或房屋边长数据错误的,应在原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注检测数据,重新绘制草图,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三)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等。

1. 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对海域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

过渡期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并适时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最终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2. 界址测量

(1)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选择界址测量的精度。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2)依不同的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不同的界址点测量方法。具体的测量方法和程序按照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执行。

3. 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测制

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海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房产平面图)等。

(1)宗地图的测制。以已有各种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宗地图的内容按

照本方案附录D执行。

(2)宗海图的测制。以已有海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海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海图。测绘方法和内容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

(3)房产分户图的编制。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7.3的规定,按照附录D的要求执行。

4. 面积计算

(1)宗地或宗海面积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或宗海的面积。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执行,宗海面积变更按照《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执行。

(2)房屋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执行。

5. 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

不动产测量报告主要反映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方法、程序、测量成果、成果质量和主要问题的处理等情况,是长期保存的重要技术档案。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按照附录E执行。

(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宗海图、房产分户图等。

1.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审查。凡在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中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授权机构确认的且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可继续沿用。

2. 审查的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即权属调查、测量、成果审查、整理归档等是否按照本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二是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即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资料等是否齐全;三是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包含调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调查成果是否经过自检等;四是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宗地图、宗海图和分户房产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3. 审查的方法。主要采用室内外复核的方法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应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库、信息系统、办文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审查调查成果。

(2)应将调查机构提供的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电子数据导入已有的权籍空间数据库,查看其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3)对权籍空间要素,如果室内无法判定其是否正确时,可到实地查看。

(4)对调查成果存在的问题,应责成调查机构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为止。

4.成果入库和地(海)籍图更新。成果通过审查后,审查部门或

单位应将审查后的成果提交给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成果管理机构,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更新相关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成果进行整理和归档。

1.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查机构应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形成不动产单元调查成果,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2.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以现有的地(海)籍数据库为基础,对接与整合土地、房产、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体化管理。

为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的共享和成果利用,满足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需要,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在完成审查与登记之后,应及时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GB/T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

宗海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房屋 building

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

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d)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5宗地(宗海)划分

5.1宗地划分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

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a)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

b)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6.1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3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每个定着物可各自单独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属于同一权利人全部同类定着物(如:水塔、烟囱等)可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7不动产单元设定

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

b)无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c)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8不动产单元编码

8.1代码结构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a)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规定

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

b )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c )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8.2 编码方法

a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b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c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d )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其中: 宗地(宗海)特征码 地籍区

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

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A”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

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

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

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

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

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

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表示。

“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

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

1)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

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20**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从制度层面堵住了房地分割中出现的制度、贷款和税收漏洞,进一步明晰了不动产权,但也出现了部门衔接、历史遗留处理等相关问题,如何化解这些问题,让不动产登记工作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关键要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一、基本情况 20**年11月20日,县委编委会批准在县国土资源局加挂**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将相关部门涉及的不动产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局,内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定编14人。根据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组建工作专班,初步拟定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印制不动产登记样表、申请资料、服务指南。并就“人员调配、办公场所设置、权籍档案移交、税费收取、印章启用、人员培训、县政府实施不动产登记公告时间、工作经费、成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等9个议题提请县政府专题审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决定自20**年元月1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

等部门暂停受理业务。1月11日,**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挂牌,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主要做法 1、整合力量。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连人带编划入1名,从县房管局连人带编划入2名,国土资源局内部调整5名, 8名人员于20**年12月30日前到岗,迅速开展系统培训。 2、增设窗口。在县行政服务大厅设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8个,其中受理窗口6个,收费、缮证、归档窗口2个。3、优化服务。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建设。全员设定A、B岗,确保工作连续性;对招商引资企业、城投公司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业项目的抵押贷款项目、预告预抵押、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现登记等业务,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做到立等可取;其他业务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截止目前,全县共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57本。 三、存在问题 1、部门协调配合待解决。一是与房产部门的业务协调配合中存在数据共享、查询和补录工作不到位。原房产登记业务统一划入不动产登记后(其中,转移登记仍由房产部门审核),由于未进行房产数据补录,造成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查询房地产数据。县政府要求20**年7月1日起实行

全区推进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推进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X〕134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若干意见》(X发〔X〕14号)及市国土局对X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平台上线工作要求,12月1日下午,区委书记X、区长X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和平台上线工作。会议决定:一、区不动产机构办公场所由国土分局在其办公楼安排解决,12月10日前完成办公场所布置和人员移交工作,区建住局和区房管所积极配合。二、区房管所5天内将房屋登记电子档案资料移交至区不动产登记局,并将纸质档案登记造册,在12月10日前完成移交。区房管所不再发放《房屋他项权利证》等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符的证书证明。三、对区房管所待移交人员不符合移交要求的,国土分局不得接收。四、12月15日前,国土分局与市国土局对接平台上线工作。五、区纪委监委进驻区建住局、国土分局、区房管所,对履职情况、工作作风、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为认真落实12月1日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建文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过程中办公室搬迁、设备采购、网络布设、档案移交、人事、工资、关系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银行账户开设等工作的实施。 二、工作推进计划 1. 抽调人员 12月6日前,区房管所从拟划转人员中抽调10名工作人员参与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大厅及办公室设置、网络布设、档案移交等具体工作。抽调人员名单由房管所提供。(责任部门:区房管所) 2. 办公场所整理改造 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大厅设在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8楼、9楼由不动产登记局使用。国土分局于12月6日前完成大厅及办公室整理改造工作。(责任部门:国土分局) 3. 设备采购 国土分局对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大厅及办公室所需的办公桌椅、沙发、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预算,确定具体数量。12月10日前完成办公设备采购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土分局) 4. 网络布设 12月10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网络布设,并且为房产类不动产交易和税务预留窗口及网络端口。(责任单位:国土分局) 5. 召开移交人员见面大会

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一、建设背景 HF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即将开展,为了尽快实现HF不动产统一登记,HF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拟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簿册样式》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两部分。其中: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基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对已有的城镇地籍数据、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等数据进行更新整理,建成房土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数据检查、数据入库、数据库管理、地图制图、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平台主要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定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无缝对接,实时调用相关的图形及调查表属性数据,进行不动产统一的登记发证,并生成表、证、卡、薄等成果。不动产登记平台具体内容包括: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管理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权籍调查管理。 不动产登记审批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的网上审批。审批过程中提供权属状态分析、调图审批等智能辅助审批功能。 不动产登记薄证管理系统 实现不动产登记薄证的自动生成、查询、真伪验证等。 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 对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提供分类统计和信息查询服务,方便领导全面了解辖区不动产登记情况。如按不动产权类型分别统计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的宗数;不动产权抵押登记统计,包括抵押总数、金额等;不动产权查封登记统计,包括查封宗数、解查封宗数等。 不动产登记移动协同工作系统 移动办公系统一方面可以降低领导外出对业务办理进度的影响,提高全局整体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梳理、整合系统数据资源并不断重新挖掘其中的潜在价值,为领导提供个性化信息定制服务,包括以管理对象为视角的结果数据展现,让终端设备成为领导的办公包,随时随地获取所需信息。实现功能包括业务审批、数据服务、即时通讯、任务处理。 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在线申报、办事指南、办件公示、在线

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2006-11-29) 一、房地产转让 (一)二手房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2、权属无限制、无争议;; 3、共有产权的,须取得共有人同意。 (二)哪些房产转让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1、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2、以赠与方式转让房产的,必须办理公证。 (三)哪些二手房转让行为应登报公告?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应当登记公告的二手房转让有:1、1949 年10月1日前依法建造的私房首次申请买卖过户;2、涉及港、澳、台、国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买卖。 (四)二手房转让的公告期为多长? 登报公告期为1个月。 (五)房地产转让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地产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以转让双方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费税的依据。 (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一手房应交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一手房,以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在1996年9月1日之前,税率为6%;在1996年9月1日到1999 年8月1日之间,税率为3%;在1999年8月1日之后,税率为1.5%。 (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是什么? 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

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 (八)个人出售已购公房须缴纳的税费是多少? 出售已购公房须缴纳以下税费:1、买方按成交价的1%缴交土地出让金;2、买方按成交价的1.5%缴交契税;3、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5%缴交印花税;4、买卖双方各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缴交交易手续费。 (九)个人出售住宅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几种情况? 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3、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以保征金形式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在规定时期内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 (十)个人出售住房以保证金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退库的,须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到税款入库局办理。申请退税手续有时限要求。 (十一)抵押中的房产能否办理转让手续?

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XX 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责任清单》的通知(市农发〔2020〕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XX市委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全面开展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查清我市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及其地表上房屋基本情况,查清我市每一宗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形成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位置明确、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并建立数据库。探索切实可行、利民便民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模式,制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和措施。力争到2020年

底,完成全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的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全市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全面移交到位,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数据整理与档案移交。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加强与各XX区沟通对接,及时将现有存放在各XX区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进行全面移交到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与各乡(镇)或住建部门沟通对接,将现有存放在各乡(镇)或住建部门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进行全面移交到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专项工作方案,自行组织本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市本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本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各县(市、区)由政府委托本级自然资源局组织本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各县(市、区)招投标工作由市级中标作

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百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出现的新名词。原来分散登记时的地籍调查、房产测量等都属于目前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畴。 不动产权籍调查一般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前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后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度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并在相关登记类型中将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申请版登记的必要材料。 定义(如图) 分类(如图)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复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除抵押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已经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外,其余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如房产交易、继承、赠予等均须进行制权籍调查或落宗。 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况: ①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 ②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 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但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 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的。 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求: 1、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2、多规程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继续沿用现行的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 3、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 对不动产各项权籍实施一体化调查、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 4、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规范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与完整、认真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5、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报告-汇报材料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报告-汇报材料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报告 县自然资源局: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代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省政府3月17日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热点事项‘3550’限时办理”的目标。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2018年5月30日前实现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让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国土部门的窗口单位,在县局的领导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差距还很大,还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年X月X日,不动产登记中心挂牌成立并发放了全县第一本不动产证书,土地、房产、林权等相关证书停止发放。X年X月,县政府任命了登记中心主任并上任,X年X月,县局任命了中心副主任1名,股长4名。目前中心在岗人员共17人,其中:中心事业编制人员7人,局参公编制人员1人,局事业编制人员3人,房管局划转6人。出台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岗位职能职责;对现有岗位人员进行了调整;积极与林业园林局协调,就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流程达成初步共识。截止目前,共受理各类登记事项X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X本,不动产登记证明X份,查询X件,查封X件。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结构不合理。按照县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登记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5名,设综合股、受理股、审核股、权证股、信息档案股5个内设机构。目前,登记中心在编人员11人,其中:在编在岗人员7人,驻村扶贫2人,局机关借调2人。中心在岗的17人分别来自国土、林业、房管等多个部门,结构复杂,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不动产登记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工协作,知识面广,目前大多数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还达不到要求,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强,出工不出力现象严重,导致中心人员管理难度大。 2、硬件设施不完备。中心目前配备的电脑全是借用国土局的电脑,配置上较低,不能满足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加载不动产空间数据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扫描数据需求,运行缓慢影响了工作效率。打印机等设备都是以前行政审批股留下来的老旧设备,除大厅外,正、副两个主任,4个股室共用一台激光打印机。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的设备是借用的“一张图”项目设备,且存储空间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不动产数据存储需求,数据备份也仅通过手工备份到移动硬盘,信息化程度不高,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 3、窗口设置不优化。按照自然资源部﹝2018﹞7号文件要求,县一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受理窗口不低于5个,中心目前共设置了咨询、数据关联、受理、收费、发证等窗口7个,其中受理窗口目前只设置了3个,因大厅场地限制,多个窗口无法设置到大厅,导致群众办事不方便。 4、数据共享不时实。目前房产交易与登记分离,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顺畅,交易与登记两个系统分别同时运行,系统数据不能及时共享,经常出现数据对接不及时等情况,造成群众办事不便,社会反响大,工作效率低,登记风险大。

兰州新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兰州新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和新区管委会的安排和布署,今年六月前要全面开展兰州新区不动产登记工作,重点做好机构建设到位、新旧薄证衔接到位、信息平台建设到位、登记依据规范到位,力争8月份前颁发新证、停发旧证。为了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整合工作,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为了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制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 (一)交接单位 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林业局、农业局(待五年过渡期后,按国家要求执行)。 (二)档案移交内容 原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有历史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类登记档案原件。包括电子档案的拷贝、楼房分户图、产权档案(包括档案内所有办证要件、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平面图、规划许可、土地证、竣工验收证明、历史延续的登记资料等)预告登记和预告抵押权档案、抵押档案(包括档案内所有办证要件、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等)、房屋竣工相关资料档案,林权档案、草原登记档案等所有涉及登记的图、表、卡、册、地形图一并移交。 (三)移交时间:2015年4月底前 (四)实施步骤 登记档案的交接工作必须由原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交接手续。应在第三方监督下进行档案交接。 (五)登记档案实行追根溯源制 所有移交的登记档案全部实行追根溯源制,如果将来发生信访、拆迁、司法诉讼等相关涉及登记事宜,涉及所移交的登记档案按时间截点,谁审批谁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原登记部门提供原始登记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原登记部门进行接访、应诉等工作。 二、各部门责、权划分。 按照国土资源厅、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2015)90号文件精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第22次)审议通过组织部《关于对有关部门承担的不动产登记职能划转的请示》。会议确定:同意将城乡建设管理局承担的房屋初始登记职能,农林水务局承担的林地、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等不动产的登记、发证相关职能划转到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一)确定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能: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研究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研究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人民群众合法拥有的土地及附着物在权籍登记后予以 保护。权籍成果不动产登记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文主要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希望能够有效改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确权工作。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方法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其目的是调查清楚区域内不动产的权利 归属,了解土地权属界线,以便于绘制权属图。权籍调查主要以宗地为基本调查 单位,结合原始档案材料对不动产的权属来源、权利界限、整体面积和使用用途 进行明确调查。不动产房屋结构较为复杂,权属多样,利用科学有效的调查方法,能够快速精确地查清全集信息。 一、不动产登记权籍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权籍主要是指不动产测绘档案与登记档案,包括登记不动产的权 利主体、保存情况等等。在登记的档案里,涵盖测量数据、技术资料、原始存根。从这点来看,不动产登记权籍即登记不动产时测量所获取的各项存根、清单、文 字记录、音频、视频等。这些资料再经过专门人员的搜集、整合之后归类为各种 档案文书。 有鉴于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积极良好地展开不动产登记权籍这项工作, 才可以为后续的不动产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只有经过测量、登记之后的不动 产档案内容才能发挥自身的价值,为后续的法律事务做贡献。在不动产登记权籍 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环节即不动产权籍测绘,这个环节需要专门人员自行申请, 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调度。经过不动产的测量和权属调查之后,把不动产的登记、权责主体、价格、用途等情况统计清楚,进而整合相关数据,进行存档。 二、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存在的问题 在对房屋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时,除了要符合相关登记、申请流程外,还应遵 循国家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功用、面积大小确权,最终把调查测绘的资料整理成册,以备房地产证书登记。然而,新形势下由于不动产调查测绘的方法众多,如权责 调查、不动产单元设定测量等,而且权责调查除了实地勘探外,还包含外业核实 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规范性不足 登记的过程里机构衔接存在漏洞,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动产登记过程不够规范 和流畅。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完成,有国土、林业、房产等 各个部门配合才能完成。但是,由于不同部门权责分配差异,而且现阶段资料的 数字化保存缺乏规范性,导致各个部门工作在相互配合的过程中不够协调连贯, 不仅无法共享资源数据,也没有办法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测绘工作进行支持,从而 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举步维艰。 (二)测绘标准不统一 不动产登记权籍需要测绘,但现阶段我国频频出现测绘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甚至不同地方在具体测绘时由于标准不统一而使产权调换、权籍调查陷入困境, 管理上存在诸多的漏洞。针对这种情况,虽然我国法律已规定了房产等不动产测绘、土地管理等制度,但无法对不动产登记权籍的各个环节全面覆盖。某些区域 的不动产登记权籍类别繁杂,导致分散登记测量的标准不同而使得到的数据格式、精度、坐标存在显著差异,根本实现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共享。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不动产登记中心解决疑难问题典型案例

不动产登记中心解决疑难问题典型案 例 案例一 一、基本情况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由于前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房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开办理,导致很多房屋所有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且有较多房屋所有权经历了多次转移,但土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最初的权利人名下,导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 二、解决方案 本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工作原则,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抵押查封情况下,如果不动产经历多次转移,在找不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不能到现场签字的情况下,现房屋所有权人签署具结书,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案例二 一、基本情况 在登记机构登记范围内,存在着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房屋所有权范围以外,或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现权籍调查和现场查看结果显示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

内原登记房屋主体层数增加的,或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现权籍调查和现场查看结果显示房屋占地超出土地使用权范围等情况。 二、解决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在局长的主持下召开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形成会议纪要(在国家、省、市、县出台具体文件意见前适用),提出解决对策:对原已登记内容或登记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的(按规划建设),予以承认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能登记的部分,宗地图上用红线标注,房产图上用黑色斜线标注,地上物的情况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和登记簿中注记。 案例三 一、基本情况 王某有一处住宅准备出售给张某,但王某的土地使用证上土地性质是划拨的,现在王某和张某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二、解决方案 按照正常程序,王某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划拨的,不能对外出售,必须缴纳土地出金,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办理转移登记,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落实只进一扇门的工作方针,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研究讨论之后,指导王某申请

嘉善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交易备案)流程

嘉善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交易备案)流程

嘉善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交易备案)流程 一、宗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登记 1、取号(国土窗口A)→签订合同→缴纳规费→权籍调查窗口F; 2、取号(权籍调查窗口F)→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申请表、委托调查合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材料等)→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表→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入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D/E; 3、取号(不动产登记窗口D/E)→申请→受理、缴费→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发证。 (二)、未竣工但符合变更、转让条件登记 1、取号(国土窗口A)→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转让的申请材料、测绘报告、其他权属材料等)→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符合变更、转让条件的→交易备案窗口B/C; 2、取号(交易备案窗口B/C)→获取《交易告知单》后→权籍调查窗口F(房屋尚未登记的除外); 3、取号(权籍调查窗口F)→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申请表、委托调查合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材料、变更转让审核报告等)→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表→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入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D/E;

实地查看→复审→核定→登簿→发证。 (三)、个人、单位、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登记 1、取号(国土窗口A)→提交竣工验收材料(见附件)→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符合竣工条件的→权籍调查窗口F; 2、取号(权籍调查窗口F)→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申请表、委托调查合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材料、竣工验收审核报告等)→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表→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入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D/E; 3、取号(不动产登记窗口D/E)→申请→受理、缴费→初审、实地查看→复审→核定→登簿→发证。 (四)、已竣工且符合变更、转让条件的个人、单位、房地产项目登记 1、取号(国土窗口A)→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转让的申请材料、测绘报告、其他权属材料等)→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符合变更、转让条件的→交易备案窗口B/C; 2、取号(交易备案窗口B/C)→获取《交易告知单》后→权籍调查窗口F; 3、取号(权籍调查窗口F)→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申请表、委托调查合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材料、变更转让审核报告等)→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表→权籍调查成果更新入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D/E;

工作方案:省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省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X政发〔201X〕26号)要求,结合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为导向,以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按照“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前置条件、办理和审验环节,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打造运转流畅、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切实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现“一窗联办、集中服务”。将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窗口统一整合到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交易综合窗口。对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再梳理,按照不缺、不漏、从简的原则,制作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图并对外公布,由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一窗受理”。对外公示和承诺办理时限,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分类审核、并联办理、集中服务”,各部门对各自事权设置、流程设置、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并分别存档,按需查询。

(二)不断压缩办结时限。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的继承和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情形外,各地要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申报事项,在确保依法、规范、准确的前提下,不断压缩办理时限,在201X年12月31日前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对部分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2019年12月31日前实现一般登记、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非住宅等征税需评估的事项、单位转让不动产涉税事项和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不动产等特定事项,以及需补正材料、权籍调查和公告公示的不动产登记,必须明确公布相关环节办理时限。 (三)强化信息共享。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1X〕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X〕29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房管、税务、登记部门信息交换办法,以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升级改造信息系统,通过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实现部门间业务内网审核办理。由地方政府主导,主动承接“互联网+政务服务”涉及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由当前部门间信息系统“点对点”信息共享模式,逐步实现信息系统迁移转换到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行“一个口子”对外发布、查询、分类共享不动产登记结果,确立不动产登记结果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核心地位。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部分

(三)实施方案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自行编制) 1.项目概述 1.1 工作思路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结合当前全省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有利形势以及困难和挑战,部署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2017 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安排的具体工作。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是贯彻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切实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是保障农村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房屋等不动产的面积、位置和权属,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国土部门及市政府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根据新郑市实际情况,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 号),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

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信息和数据库为依托,进行数据库叠加,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1.2 工作目标及任务 对鄢陵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权籍调查、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权籍信息叠加整合、纸质档案数字化、叠加信息库合库质检及纸质档案标准化。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 号)的规定,以“权属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查清每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等要素及其附着的房屋(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基础。依托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办理不动产登记,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最终实现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 (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 1、开展权籍调查。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新增的宅基地和集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一、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①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②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a、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b、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c、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

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d、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 XX 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e、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③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a、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b、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 ④界址调查 a、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b、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出让土地提供:《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缴纳凭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划拨土地提供:政府批复文件、划拨决定书、“一书四方案”(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5、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1、工本费:20元/本 2、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地籍测绘费。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登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原件)。 7、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 8、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工本费: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20元/本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20**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从制度层面堵住了房地分割中出现的制度、贷款和税收漏洞,进一步明晰了不动产权,但也出现了部门衔接、历史遗留处理等相关问题,如何化解这些问题,让不动产登记工作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关键要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一、基本情况 20**年11月20日,县委编委会批准在县国土资源局加挂**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将相关部门涉及的不动产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局,内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定编14人。根据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组建工作专班,初步拟定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印制不动产登记样表、申请资料、服务指南。并就“人员调配、办公场所设置、权籍档案移交、税费收取、印章启用、人员培训、县政府实施不动产登记公告时间、工作经费、成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等9个议题提请县政府专题审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决定自20** 年元月1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暂停受理业务。1月11日,**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挂

牌,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主要做法 1、整合力量。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连人带编划入1名,从县房管局连人带编划入2名,国土资源局内部调整5名, 8名人员于20**年12月30日前到岗,迅速开展系统培训。 2、增设窗口。在县行政服务大厅设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8个,其中受理窗口6个,收费、缮证、归档窗口2个。 3、优化服务。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建设。全员设定A、B岗,确保工作连续性;对招商引资企业、城投公司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业项目的抵押贷款项目、预告预抵押、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现登记等业务,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做到立等可取;其他业务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截止目前,全县共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57本。 三、存在问题 1、部门协调配合待解决。一是与房产部门的业务协调配合中存在数据共享、查询和补录工作不到位。原房产登记业务统一划入不动产登记后(其中,转移登记仍由房产部门审核),由于未进行房产数据补录,造成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查询房地产数据。县政府要求20**年7月1日起实行不动产数据统一查询,如此,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对房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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