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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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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告知书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相当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交证人。

手印签字: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益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义务: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手印签字: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本告知书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交犯罪嫌疑人。

手印签字:

讯问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讯问室的管理规定,切实保障讯问活动的安全,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或逃脱事件的发生,有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讯问室应当在上一级公安机关刑侦工作主管部门和警务部门联合验收达到规定的设置和管理标准后,方可使用;

二、讯问室用于讯问具有未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没有严重疾病或残疾、行动不便、怀孕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

三、办案人员的准备讯问程序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讯问室负责人查验《传唤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或抓获经过(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对于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方可进入讯问室进行讯问;对于暂时无法确定的涉案人员,在询问室进行询问;

四、讯问室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负责日常的清洁工作、填写出室入室记录、值班看守记录、值班巡查场所记录、犯罪嫌疑人安全情况记录、交接记录等内容的《讯问室管理工作记录》;

五、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送入讯问室,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办案民警和专职管理人员共同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暂存清单副本后妥为保管,不得侵吞、挪用或者损毁,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办案民警禁止使用武器、警械,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场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看守,不得由协勤看守,同时

在讯问过程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有必要的睡眠、饮食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的饮食由办案单位负责提供;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检查,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开始时表明身份;

八、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犯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告知其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聘请律师,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九、禁止将不同性别的犯罪嫌疑人送入同一讯问室或严禁将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送同一讯问室同时进行讯问;

十、询问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民警参加讯问,讯问时禁止使用刺激性和淫秽的语言。

十一、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时带出讯问室进行处置。讯问结束后一小时内,办案民警书面将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讯问时间、次序、地点,办案民警情况等报送派驻本局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十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实现与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督察部门的网上数据传输对接。讯问结束后,应当将讯问期间的音像资料和有关案件材料(复印件)交至本单位执法档案室保存;十三、违反讯问工作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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