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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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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附件16 附件17 附件18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航空器的运行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适航性 简化手续 航空电信 空中交通服务 搜寻与援救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机场 航空情报服务 环境保护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因此,培训和执照颁发共同成为实现总体合格的关键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1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变化的环境。 《空中规则》

{最新文档}ICAO新版附件17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 附件17 航空保安 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 第八版 2006年7月1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 本修订对若干条款作出修改,使现行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措辞更清晰,令各缔约国对规定有一致的诠释,并能更有效地根据全球保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工作。本修订包括下列各方面: 附件17的适用性;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计划条款; 空中保安人员; 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 关于旅客和行李的一站式保安概念; 风险评估概念: 有关货物运作业务的保安;及 定义 2

目录 第一章定义.................................................................................................................... 4第二章总则.................................................................................................................... 62.1目标.................................................................................................................. 62.2适用性.............................................................................................................. 62.3保安和简化手续................................................................................................ 62.4国际合作........................................................................................................... 62.5设备、研究和开发............................................................................................. 7第三章组织.................................................................................................................... 83.1国家组织和有关当局......................................................................................... 83.2机场运营........................................................................................................... 83.3航空器经营人.................................................................................................... 93.4质量控制........................................................................................................... 9第四章保安预防措施....................................................................................................114.1目标.................................................................................................................114.2通行管制的措施...............................................................................................114.3关于航空器的措施............................................................................................114.4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124.5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124.6关于货物、邮件和其它物品的措施.................................................................. 124.7关于特殊旅客的措施....................................................................................... 13第五章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145.1预防................................................................................................................ 145.2应对............................................................................................................... 145.3交换情报和报告............................................................................................. 15 3 第一章定义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 至 18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2空中规则 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4航图 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9简化手续 附件10航空电信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12搜寻与援救 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14机场 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16环境保护 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人员执照的颁发》 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因此,培训和执照颁发共同成为实现总体合格的关键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1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变化的环境。

适航部分

航空法规与适航管理 一选择题 1、适航性的引出是出于: A.科学理论的需要; B.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 C.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D.学术研究的需要。 2、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 A.最低安全标准; B.最高安全标准; C.建议安全标准; D.通用安全标准。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A.航空器必须始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B.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始终处于无故障状态; C.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D.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前必须处于无故障状态。 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A.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B.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 C.立法和定标、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监督检查; D.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5、《航空法》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 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 A.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 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7、《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 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8、适航管理程序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 序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 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Preamble WHEREA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an greatly help to create and preserve friendship and understanding among the nations and peoples of the world, yet its abuse can become a threat to the general security; and WHEREAS it is desirable to avoid friction and to promote that cooperation between nations and peoples upon which the peace of the world depends; THEREFORE, the undersigned governments having agreed on certain principles and arrangements in order that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may be developed in a safe and orderly manner and that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services may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operated soundly and economically; Have accordingly concluded this Convention to that end. Came into force on 4 April 1947, the thirtieth day after deposit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f the twenty-sixth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thereof or notification of adherence thereto,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91 (b ). Part I - Air navigation Chapter I - General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Article 1 - Sovereignty The contracting States recognize that every State has complete and exclusive sovereignty over the airspace above its territory. Article 2 - Territory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land areas and territorial waters adjacent thereto under the sovereignty, suzerainty, protection or mandate of such State. Article 3 - Civil and state aircraft (a)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only to civil aircraft, and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state aircraft. (b) Aircraft used in military, customs and police services shall be deemed to be state aircraft. (c) No state aircraf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fly over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land thereon without authorization by special agreement or otherwise, and

第一章-民用机场应急救援概述

第一章民用机场应急救援概述 第一节应急救援与航空安全管理 机场应急属于航空交通灾害危机管理范畴,根本目的是在航空交通灾害及其他影响机场运行的紧急事件临近或已发生时,如何在有效时间内采取救援行动,有效弛救,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适用于灾害临近或已发生时的管理。众所周知,理想的和绝对的安全是难以达到或者根本无法实现的。当事故或灾害不可避免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是惟一可以抵御事故或灾害蔓延并减缓危害后果的有力措施。 尽管世界安全专家普遍认为,航空运输比公路运输安全至少高20倍,但是航空灾害的难预测性、突发性、可能造成的极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给人们的精神打击和带来的恐惧心理远远超出任何其他交通事故。目前,机场紧急事件的救援工作主要是由机场承担的。机场应急的目的是把紧急事件的影响,特别是关于抢救生命和维持航空器运行方面的影响减至最小。 应付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中,机场是头等重要的,因为就是在这个地区里才有挽救生命的最大机会。 第二节民用航空事故的灾害特征 传统决策过程中,一般的决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情报、设计、选择和实施,但是应急决策的特点决定了应急决策区别于一般决策,也就是说无法完全遵循这四个阶段。在现实的决策环境中,应急决策具有以下特点。 (1)反应时间短。由于危机的突发性以及危机信息难以及时传输到决策者手中,使得决策者所面临的反应时间很短。在这种情况下,决策的选取显得更为突出。 (2)危机信息高度不确定。从危机初始征兆,到危机暴发,危机情景都在不断发生着演化。不确定的信息也对需要采取的危机应对措施产生影响。 (3)决策难度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危机信息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释放出来,通信渠道闭塞或是信息大量扩散都导致难以获得可靠、有效的高水平信息。加之决策者处于高度不确定的复杂环境中,无疑会增加决策的难度。 (4)控制成本高。控制成本是由应急决策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所决定的。在危机管理中,由于应急决策的时间很短,为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决策者所选择的应急方案中往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这就使决策的实施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决策的制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 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 共22章96条。(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 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 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 十八个附件 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 2 空中规则 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 4 航图 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 9 简化手续 附件 10 航空电信 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 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 14 机场 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 16 环境保护 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 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附件包含了相

(适航)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考试题库

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试题 (通用部分) 中国民航总局考管中心

第一章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 1、适航性的引出是出于: A.科学理论的需要; B.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 C.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D.学术研究的需要。 C M 2、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 A.最低安全标准; B.最高安全标准; C.建议安全标准; D.通用安全标准。 A E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A.航空器必须始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B.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始终处于无故障状态; C.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D.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前必须处于无故障状态。 A D 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A.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B.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 C.立法和定标、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监督检查; D.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D M 5、《航空法》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A M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 A.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B M 7、《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C M 8、适航管理程序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D M 9、咨询通告(AC) 是: A.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 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B.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 制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C.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 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 (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 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 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 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个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个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 (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 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ofthe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meteorologicalserviceforinternationalairnavigation),规定 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 (measurementunitsusedinairandgroundoperations)。该附件列出 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ofaircraft)。该附件包含了各种规范,以保证全世界各种运行的安全水平保持在规定的最低标准之 上。这个附件有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 第二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 第三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 (7)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aircraftnationalityandregistrationmasks)。该附件规定航空器 识别和登记的要求。 (8)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airworthinessofaircraft)。该附件规定航空器审定和检查的统一程序。 (9)附件9,简化手续(facilitation)。该附件规定过境手续的简化程序。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翻译)教程文件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 (翻译)

3.1.2.5.2.1.5.1 波束内锁定 3.1.2.5.2.1.5.1.1 建议:-当II等于0的锁定技术被用于扩充3.1.2.5.2.1.4提到的探测技术时,正在被探测的驻波时间内的所有航空器应该被命令锁定为II等于0,而不仅是在窜扰区字段的锁定。 说明-在该波束延迟中所有航空器的终止将减少由II等于0的全呼询问信号产生的全呼异步应答干扰应答信号数量。 3.1.2.5.2.1.5.2持续的锁定时间 说明1-补充的探测过程包括锁定探测航空器至II=0,随后通过II等于0的仅S模式全呼询问信号来探测。 说明2-最小化锁定时间降低了与同样也使用等于0的II用于补充探测的相邻询问器的探测相冲突的概率。 3.1.2.5.2.1.5.2.1 建议-使用等于0的II进行补充探测的询问器(与3.1.2.5.2.1.4提到的技术有关)将通过在包含窜扰区字段的驻波时间内为仅仅一次信号扫描发送锁定命令至每一个探测航空器来进行探测。 3.1.2.5.2.1.5.2.2 建议-目的为补充探测的II=0的仅S模式全呼询问信号将仅仅发生在两个连续的扫描过程中。 3.1.2.5.2.2 全呼应答,下行链路格式11

对仅S模式全呼或A/C/S模式全呼询问信号的应答应为S模式全呼应答信号,下行链路格式11。该应答信号的格式将包含以下这些字段: 字段参考 DF 下行链路格式 3.1.2.3.2.1.2 CA 性能 3.1.2.5.2.2.1 AA 地址发布 3.1.2.5.2.2.2 PI 校验/询问器标识符 3.1.2.3.2.1.4 3.1.2.5.2.2.1 CA:性能。该3位(6-8)下行链路字段应包含应答机的通信性能的编码定义,并在全呼应答格式(DF=11)中使用。 编码 0 表示无通信能力(仅用于监视),无法设置CA编码7,在空中或在 地上 1 保留 2 保留 3 保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个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 (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ofthe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meteorologicalserviceforinternationalair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 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 (measurementunitsusedinairandgroundoperations)。该附件列出在空中 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ofaircraft)。该附件包含了各种规范,以保证全世界各种运行的安全水平保持在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这个附件有以下 三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 第二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 第三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 (7)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aircraftnationalityandregistrationmasks)。该附件规定航空器识别和登记的要求。 (8)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airworthinessofaircraft)。该附件规定航空器审定和检查的统一程序。 (9)附件9,简化手续(facilitation)。该附件规定过境手续的简化程序。 (10)附件10,航空电信(aeronauticaltelecommunication)。第1卷规定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标准;第2卷规定标准的通信程序。 (11)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airtrafficservices),包括建立和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信息。 (12)附件12,搜寻与救援(searchandrescue)。提供搜寻与救援所必需的组织和使用有关设施与服务的信息。 (13)附件13,航空器事故调查(aircraftaccidentinvestigation)。该附件对航空器事故的通知、调查和报告规定了统一的作法。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公约签署年份名称与内容我国加入时间 《芝加哥公约》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此共同签署的还有另外四个公约,分别是 《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 协定》《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议定书》 1974年 《华沙公约》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8年 《海牙议定书》1955年《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的议定书》 1975年 《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全面取代《华沙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05年 《东京公约》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1978年 《反劫机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80年 《反破坏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80年 《日内瓦公约》1948年《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1948年/2000年《罗马公约》1952年《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195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1978年《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 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 《开普敦公约》2001年《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2009年

《蒙特利尔公约》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 1、 赔偿限额方面的“双梯度原则”和“限额复审制度” 2、 管辖权限方面的“第五管辖权” 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变迁: 第二章:空气空间的法律制度 1.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的五个学说及其内容。 2.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3. 空域管理的原则 4. 空域管理的内容 1929年的《华沙公约》12.5万金法郎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25万金法郎 1966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7.5万美元(含诉讼费),5.8万美元(不含诉讼费) 美国民航委员会与一 些飞美国的航空公司 签订,并非准确意义 上的国际航空法 1971年的《危地马拉城协议》150万金法郎(未生效) 1975年的《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 1995年《IATA 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IIA ) 1996年《关于实施IAT A 承运人间协议的措施的协议》 (MIA )。加入这两个协议的承运人放弃了赔偿责任限 额 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10万特别提款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研习重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它取代了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学习中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有关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各种规定;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第四章——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第七章——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一般规定。 2.法律文件节选 前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创造和保持世界各国和人民间的友谊和谅解大有帮助,但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和人民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下列签字各国政府为此协议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能够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全地和经济地经营; 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规定,

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约定在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适当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 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 第五条非航班飞行的权利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备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照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客、货、邮件但非从事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装卸客、货或邮件的特权,但装卸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六条航班飞行 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第七条国内载运权 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装载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的乘客、邮件和货物。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第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而能飞行的航空器,未经一缔约国特准并遵守此项特准的规定,不得无人驾驶而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缔约各国承允对此项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开放的地区内飞行时,一定加以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 第九条禁区 一、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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