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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息应收票据利息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带息应收票据利息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带息应收票据利息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①如果EBIT-I=0,即企业息税前利润正好补偿企业的债务利息,此时的DFL=∞。如果按通常意义上的理解,这时候的财务风险达到无穷大,但这种说法没有任何依据。②如果00,这时候的风险更是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由此可见,随着EBIT 取值范围的变化,当其不能弥补利息损失时,

两公式计算的结果大相径庭。三、财务杠杆系数DFL 的图示分析

当企业的财务费用为某一固定值时,DFL 与EBIT 之间有如下关系:

从上图可以看出:

1.当EBIT 大于I 时,可以由公式①推导出公式②,如上例中EBIT 为40、24时,计算结果可以解释财务风险的实际

情况。随着EBIT 的增大,DFL 趋向于1。

2.当EBIT 从大于I 减少到小于I (或从小于I 增加到大于I )时,不能由公式①推导出公式②。因为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时,企业所得税为零。如上例中EBIT 由16降低到15时,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原因,公式①的计算结果与公式②的完全不同。

3.当EBIT 等于I 时,财务杠杆系数计算结果为趋向于无穷大,但这不能说明企业的财务风险就是无穷大。

4.当EBIT 小于I 但大于零时,DFL 为负数。由于企业息税前利润不能弥补利息支出,财务风险比较大,而DFL 为负数,不能解释这个结果。

5.当EBIT 从等于零减少到小于零时,DFL 从零增长为正数,随着EBIT 的继续减少,最后DFL 趋向于1。

四、

结论财务杠杆公式的简化,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条件的基础上,而实务中存在不少假设条件不成立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对EBIT 的取值范围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零时,T=0,即当EBIT 1与EBIT 2是处于税率不同的两个阶段时,T 1≠T 2,公式①无法简化成公式②。因此,必须假设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且企业所

得税税率不变,

即T 1=T 2。另外,还必须在计算期内利息不变,即I 1=I 2,产品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等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公式①简化为公式②。○

上旬·11·

□带息应收票据利息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李峰

(471023)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的商业汇票和不带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债权,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被视为短期金融资产。一、带息应收票据利息的计算

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收取的票款等于应收票据面值加上票据利息,其中利息是按照票据上载明的利率和期限计算的。

即: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价值×利率×期限。公式中的期限是指从票据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

在实务中,票据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统一按次月对应日为整月计算,即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

如1月10日签发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应为4月10日。月末签发的票

据,不论月份大小,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1月31日签发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的票据,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闰年2月29日)、3月31日。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统一按票据的实际天数计算,但通常在出票日和到期日这两天中,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如1月31日签发期限为60天的票据,其到期日应为4月1日(2月份为28天)。

公式中的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但当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12),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月数)和利率计算。当票据期限按天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二、带息应收票据持有期间利息的会计处理

对于尚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应在期末按应收票

□财会月刊·

全国优秀经济期刊□·12·

上旬

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此处“期末”应该怎样理解,是指每月末,还是每季末或每年末?因应收票据本身期限很短,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期末”应理解为“每月末”。则每月末都应计算出该月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这样,该票据持有期间应收取的利息就分摊到了持有期各个月份中,冲减各月的财务费用。

例1:某企业2009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35100元、期限为60天(到期日为4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乙公司351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元。②3月31日,计算出3月份票据利息=35100×8%÷12×1=234(元),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34元;贷:财务费用234元。③4月30日到期日,借:银行存款35568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35334元,财务费用234元。

但是以上对票据利息的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票据的票面利率一般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否则承兑人会通过银行举债来偿还应付票据债务。会计期末企业持有的期限较短、利率较低、数量相对不大的带息应收票据,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对票据持有企业来说金额很小,不会对企业的会计要素以及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是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可简化核算。因此,例1中3月31日不用计算利息,也不用对利息进行会计处理,等到到期日4月30日一并计算票据持有期全部利息并全部计入到期月份(4月份)财务费用即可。也即在4月30日,借:银行存款35568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35100元,财务费用468元。但是,如果票据持有期跨年度,则最好在年末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计算出自出票日起到持有至年末止这段时间的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某企业200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117000元、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10年4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2009年10月1日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

—乙公司117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②年度终了(2009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票据利息=117000×8%÷12×3=2340(元),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340元;贷:财务费用2340元。③票据到期收回款项(2010年4月1日),收款金额=117000+117000×8%÷12×6=121680(元),2010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8%÷12×3=2340(元),借:银行存款121680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119340元,财务费用2340元。

如果带息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企业应按票据账面余额将其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账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三、带息应收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票据贴现业务中,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就是票面价值加上到期利息。票据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间隔期称为贴现天数,贴现天数的计算仍然采用“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贴现中所采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贴现银行按贴现率计算扣除的利息称为贴现息。贴现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企业的资金额称为贴现净额。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天数;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企业将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在现行会计处理中,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3:2009年4月1日,企业持出票日期为3月1日、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6月1日)、面值为10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承兑人在异地,银行年贴现率为10%。计算如下:贴现天数=61+3=64(天),票据到期值=100000+100000×8%÷12×3=102000(元),贴现息=102000×10%÷360×64=1813.33(元),贴现净额=102000-1813.33=100186.67(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100186.67元;贷:应收票据100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

但很多人对于以上会计处理存在一个疑问,即应收票据贴现时为何没有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按说票据贴现(即转让给银行)时,应该是连“本”带“息”一起转出,为何现行会计处理中只是按票据的账面余额

(即“本”)转出?对于例3我们在票据贴现时考虑转出票据已产生的利息,则贴现日票据已产生的利息=100000×8%÷12×1=666.67(元),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票据666.67元;贷:财务费用666.67元。4月1日贴现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186.67元,财务费用480元;贷:应收票据100666.67元。其中,借记的“财务费用480元”是倒挤出的差额。4月1日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和4月1日贴现时会计分录合二为一,则为:借:银行存款100186.67元;贷:应收票据100000元,财务费用186.67元。即票据贴现时考虑或不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其会计处理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就票据贴现的实质来看,贴现时贴现净额的计算是到期值减去贴现息,而到期值包含票据面值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的和,

贴现息是贴现企业“付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而自票据出票日至到期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应为贴现企业“获得”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两种利息的差额即为最终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与贴现时是否考虑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无关。○

应收票据会计分录

一、应收票据会计分录 (一)应收票据一般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到票据 例1.企业因赊销产品而收到客户A签发的面额为20 000元、期限为3个月期限的票据,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票据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例2.企业收到客户B签发的面额为40 000元,利率为10%,期限为半年期的票据抵所欠帐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票据40 000 贷:应收帐款40 000 2.票据到期,收回票款 例3.企业收到客户A签发的票据款项20 000元,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0 000 贷:应收票据20 000 例4.企业收到客户签发的票据款项42 000元,其中面值为40 000,利息为2 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42 000 贷:应收票据40 000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2 000 3.票据到期,客户拒付 “应收票据”帐户反映的是企业持有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逾期票据反

映在“应收帐款”帐户中。假如上述例4中客户到期未能偿还票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42 000 贷:应收票据40 000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 000 (二)应收票据的贴现的会计处理 1.应收票据贴现的性质 贴现即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背书后送银行,银行受理后、扣减贴现利息,将余款会给持票人,作为银行对企业的短期贷款。2.应收票据贴现净额的计算 第一步:计算到期值 第二步:计算贴现期。贴现期=票据期限----企业持有时间 第三步:计算贴现利息。贴现利息=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第四步:计算贴现净额。贴现净额=到期值---贴现利息 例5.A 公司2003年4月1日将一张出票日为2003年1月1日,面额为10 000元,利率为10%,期限为半年的票据向银行贴现,当时银行贴现率为12%,其贴现净额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 000+10 000 ×10%×6/12=10 500(元) 票据贴现期=6-3=3(个月) 票据贴现息=10 500×12%×3/12=315(元) 票据贴现净额=10 500-315=10 185 3.应收票据贴现的帐务处理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

2017-04-15 导读: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

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带息应收票据利息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带息应收票据利息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的商业汇票和不带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债权,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被视为短期金融资产。 一、带息应收票据利息的计算 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收取的票款等于应收票据面值加上票据利息,其中利息是按照票据上载明的利率和期限计算的。即: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价值×利率×期限。 公式中的期限是指从票据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 在实务中,票据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统一按次月对应日为整月计算,即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1月10日签发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应为4月10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大小,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1月31日签发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的票据,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闰年2月29日)、3月31日。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统一按票据的实际天数计算,但通常在出票日和到期日这两天中,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如1月31日签发期限为60天的票据,其到期日应为4月1日(2月份为28天)。 公式中的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但当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12),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月数)和利率计算。当票据期限按天表示时,要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应收票据利息按票面价值、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二、带息应收票据持有期间利息的会计处理 对于尚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应在期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此处“期末”应该怎样理解,是指每月末,还是每季末或每年末?因应收票据本身期限很短,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期末”应理解为“每月末”。则每月末都应计算出该月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这样,该票据持有期间应收取的利息就分摊到了持有期各个月份中,冲减各月的财务费用。 例1:某企业2009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的面值为35 100元、期限为60天(到期日为4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8%。 会计处理为:①收到票据时,借:应收票据———乙公司35 1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元。②3月31日,计算出3月份票据利息=35 100×8%÷12×1=234(元),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34元;贷:财务费用234元。③4月30日到期日,借:银行存款35 568元;贷:应收票据———乙公司35 334元,财务费用234元。 但是以上对票据利息的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票据的票面利率一般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否则承兑人会通过银行举债来偿还应付票据债务。会计期末企业持有的期限较短、利率较低、数量相对不大的带息应收票据,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对票据

应收票据习题及答案

| 应收票据习题及答案 【篇一:应收票据计算分析题】 到期日的计算 1、7月18日出票60天到期,求到期日。 2、公司收到一张面值100 000元的商业汇票,利率为9%,80天到期,票据的签发日为8月1日。计算票据的到期日。 不带息贴现利息的计算 3、2009年5月2日,企业持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 为6个月,面值为110,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 @ 要求:计算到期日、贴现利息以及贴现净值 带息贴现利息的计算 4、2010年4月30日以4月15日签发60天到期、票面利率为10%,票据面值为600000元的带息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6% 要求:计算到期日、贴现利息以及贴现净值 5、一张面额为1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新民工厂,出 票日期为3月20日,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6%,由于企业急需资金,于四个月后持票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贴现率为9%,要求:计 算到期值、贴现利息、贴现净值 6、一张面额为12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新民工厂,出 票日期为5月5日,期限4个月,票面利率7%,由于企业急需资金,

于6月15日持票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贴现率为9% 要求:计算到期值、贴现利息、贴现净值 应收(付)票据综合题核算 7、甲公司与乙企业在3月31日发生交易,甲销售商品总价20万元,成本15万元。乙购入的商品作为原材料已入库,并开出6个月期的商业汇票,票面利率6%。甲在5月31日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9%。9月30日票据到期时乙未能支付票款,到10月20日支付。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 ~ 要求:1)若票据为商业承兑,贴现业务银行有追索权,为甲、乙作会计处理; 2)若票据为银行承兑,贴现业务银行无追索权,为甲、乙作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复习题(1) 1、本企业某企业于5月5日销售甲产品50 000元,增值税8 500元,对方开出为期4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税款。 2、(1)某企业于5月5日销售甲产品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尚未收到货款。15天后,该企业收到购货方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17000元,为期3个月,抵付上题产品货款; (2)3个月后,票据到期,购货方如数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 (3)若3个月后,票据到期,购货方无力偿还票款。请编制相关的分录。 (4) 若第2题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17000元,为期3个月的带息票据, 【 票面利率9% ,则编制按月计提利息分录、到期收到账款分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它是根据什么法条的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

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股份回购及其会计处理

股份回购及其会计处理 【摘要】笔者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实务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股份回购及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有效途径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交易行为。从上市公司与股东两个角度观察,股份回购一般具有如下功能: 一、股份回购 (一)增加公司及股东财富价值。当股票价值在资本市场上被严重低估时,公司通过股份回购减少股本和股东权益,以提高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并向市场传递公司认为自己股票被市场低估的信息,市场将做出积极的反应,引导股价上升,从而实现公司及股东财富增长。 (二)调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别是国有股权的调整。通过回购并注销部分股份,能迅速而有效地调整国有股权比重,以达到国有资产战略性结构调整的目的。 (三)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四)反收购的重要途径。回购股份可减少公司股东人数,化解被外部集团控制或施加重要影响的风险。 (五)为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创造条件。 (六)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的一种途径。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作为公司的非常规股利政策。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股利政策偏好,回购股份产生的资本利得比现金股利将获得合理的避税效应。 股份回购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较为常见。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股份回购业务创造了条件,《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也为股份回购清除了制度上的障碍,股份回购业务开始出现。但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和美国财务会计中的有关方法。 二、股份回购后的处理方法 回购股份后,一般会形成库藏股。库藏股通常是公司收回已经发行并未被注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

2017-04-15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导读: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故为方便且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 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 参考法条:

应收票据教案

应收票据教案 【会计教学新理念】 1.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新理念。我国传统的教育观念存在的问题是:重教有余、重学不足;灌输有余、启发不足;复制有余、创新不足。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思维活力,压抑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因此,在教育观念上,要从过去的以教师为中心,变革为以学生为中心。 2.树立平等教育和个性教育观念。一直以来,教师给学生的印象是高高在上,口若悬河地讲授着多年不变的知识,而学生自己也觉得只能被动接受,埋头苦学。这种教育模式给会计教育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我们应该解放思想,树立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方面平等的观念,可以根据学生的个性因材施教。 3.变“传授知识”为“传授学习的方法”,将目标重点转移到“学习如何学习”上。我国一直强调注重能力培养,但没有形成如何培养能力的一致意见。我国学生的学习主要是读教科书,普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我们应该为学生指导学习方向,至于教科书,只围绕最艰深的部分进行详细讲解,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其余部分要求学生自学完成,培养他们学习的习惯,教给他们学习的方法。这样让他们感到自己是学习的真正主体,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能锻炼他们的自学能力。 【课题】应收票据 【课型】新授课 【课时安排】一课时 【授课内容】第二章资产——流动资产(上)第二节应收及预付款项一小分节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教材版本】葛家澍耿金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企业财务会计,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教学媒体】黑板、相关课件、投影仪展示台、商业票据样本 【教材分析】本小节主要讲述应收票据贴现的概念及账务处理,这是学会计和金融专业的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在设计和制作多媒体课件时,从教学实际出发,遵循课件设计的科学性、高效性、目的性和艺术性的原则,既要抓重点难点,又要兼顾学生新知识学习和掌握。利用多媒体的直观性和交互性,促进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训练。 【教学方法】运用以教师讲授为主,多媒体课件和投影仪展示为辅的教学方法。采用企业的实际案例,在师生之间、学生之间进行提问式、学导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可通过设问,学生独立思考、讨论等形式,进行启示和点拨,引导学生摆脱常规的思维方式,进行发散思维、联想思维等,进而提出一些新见解、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五、"六角,这明显超出了平常人心理能够接受的合法民间借贷的范围。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来确定标准的话,民间几乎很少有高利贷了。自 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广大群众,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间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界限,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很多人也包括许多审判人员,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多。如何正确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解决民间借贷利息到底该怎样计算的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利率,利息是怎样计算的?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将款出借给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了获取利息。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货币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所获得的报酬率。其实,利率就是利息与本钱的比值。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额、用P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 i=I/P。一个单位时间的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比如: 月息20‰,100元每月的利息就是200元。计算公式:100元×20‰=200元。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照行业规则,日利率用万分之一(?)来表示,月利率用千分之一(‰)来表示,年利率用百分之一(%)来表示。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就表示日利率,‰就表示月利率,%就表示年利率。 ____年__月__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是:

带息应收票据的会计核算研究

摘要 由于带息应收票据是企业流动性、变现性较强的,风险较大的流动资产,其管理不善极易造成坏账损失,从而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所以加强企业带息应收票据的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概述、问题、对策三部分对企业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进行阐述。首先从了解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的定义入手,简单阐述带息应收票据对企业的作用以及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的风险点,并总结研究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的意义和重要性。其次是深入研究企业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薄弱,风险评估水平不高;对销售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健全;部门间缺乏信息沟通,分工控制薄弱;带息应收票据信息跟踪、收账环节控制薄弱对客户信用控制不完善;带息应收票据信息跟踪、收账环节控制薄弱。这些问题是构成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薄弱,回收率低,发生坏账从而导致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主要原因。最后,根据企业中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发生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策:明确销售人员职责,建立信息控制系统和部门分工控制;对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龄进行分析和控制;建立合理的信用政策,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并分类管理;建立带息应收票据催收制度,进行收账控制;设立带息应收票据台账,完善带息应收票据的后期跟踪及核对。企业通过及时有效的制定并执行以上措施,可以大大提高带息应收票据的资金回收率,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增强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带息应收票据内部控制风险点

目录 一、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的概述 (1) (一)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的定义 (1) (二)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的风险点 (1) (三)研究企业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的目的及意义 (2) 二、在企业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3) (一)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薄弱,风险评估水平不高 (4) (二)对销售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健全 (5) (三)部门间缺乏信息沟通,分工控制薄弱 (5) (四)对客户信用控制不完善 (6) (五)带息应收票据信息跟踪、收账环节控制薄弱 (6) 三、带息应收票据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对策 (7) (一)明确销售人员职责,建立信息控制系统和部门分工控制 (7) (二)建立合理的信用控制,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并分类管理 (8) (三)对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龄进行分析和控制 (10) (四)建立带息应收票据催收制度,进行收账控制 (11) (五)设立带息应收票据台账,完善带息应收票据的后期跟踪及核对 (12) 参考文献 (14)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表

民间借贷纠纷 利息计算表1 备注: 1、2012年07月0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2、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3、2015年03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35%,日利息为0.000147(5.35%÷365); 4、2015年0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1%,日利息为0.000140(5.1%÷365); 5、2015年0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85%,日利息为0.000132(4.85%÷365)。 6、2015年0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60%,日利息为0.000126(4.60%÷365)。 7、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35%,日利息为0.000119(4.35%÷365)。 1

利息计算表2 备注: 1、2012年07月0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2、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6%,日利息为0.000153(5.6%÷365); 3、2015年03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35%,日利息为0.000147(5.35%÷365); 4、2015年0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5.1%,日利息为0.000140(5.1%÷365); 5、2015年0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85%,日利息为0.000132(4.85%÷365)。 6、2015年0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60%,日利息为0.000126(4.60%÷365)。 7、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是4.35%,日利息为0.000119(4.35%÷365)。 2

应收票据

【资产评估师考讯】 应收票据的评估 1.不带息票据的评估 对不带息票据,其评估值即是其票面金额。 注意:严格来说,应该是票面面额的折现值,但是由于票据的期限比较短,所以忽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2.带息票据的评估 应收票据评估可采取下列两种方法: ⑴按本金加利息确定(这运用的是单利而不是复利) 应收票据评估值=本金×(1+利息率×票据实际持有时间长短) (9-14) 【例9-9】某企业拥有一张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本金75万元,月息为10‰,截至评估基准日离付款期尚差3.5个月的时间。由此确定评估值为: 75×(1+10‰×2.5)=76.875(万元) ⑵按应收票据的贴现值计算 指对企业拥有的尚未到期的票据,按评估基准日到银行可获得的贴现值计算确定评估值。 应收票据评估值=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9-15)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9-16) 【例9-10】某企业向甲企业售出一批材料,价款500万元,商定6个月收款,采取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该企业于4月10日开出汇票,并经甲企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10月10日。现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基准日为6月10日。由此确定贴现日期为120天,贴现率按月息6‰计算。则有: 贴现息=500×[(1/30)×6‰]×120=12(万元) 应收票据评估值=500—12=488(万元) 3.到期尚未能收回应收票据应该视作应收账款评估。 一、应收票据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尚未兑现的各种票据。在我国应收票据即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是否计息分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相对于应收账款(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来说,应收票据用的多为银行承兑汇票,带息的较少,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二、应收票据的评估方法 笔者查阅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意见》中并未对应收票据评估方法进行特别规定,只是将其划入应收及预付款项中。而在资产评估学教程中对应收票据的评估方法是根据应收票据的特点(带息的应收票据和不带息的应收票据)来确定的。即采取两种方法: 1、按本金加利息确定(带息的应收票据)。即应收票据评估值=本金×(1+利息率×时间)其中:时间是指票据出票日至评估基准日间的时间。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三大原则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第10章应收票据管理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10章应收票据管理应收票据管理办法第十章应收票据管理 应收款管理系统的票据管理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管理。本章将详细介绍票据的新增、修改、删除等单据操作以及计息、贴现、转出、结算、背书等票据处理。 10.1 应收票据 10.1.1 什么是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Note Receivable)是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应付票据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 10.1.2 应收票据的分类

在我国应收票据、应付票据通常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 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 应收票据的分类按照到期时间可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如无特指,应收票据即为短期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常出现于3种情况:⑴应收账款延期;⑵为新顾客提供应用;⑶赊销商品。长期应收票据因长期合同而发生,包括销售机器设备等大型商品、提供贷款等,中国尚无长期应收票据业务。 应收票据的分类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收票据和不带息应收票据。带息应收票据是票面注明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应单独计算;无息应收票据是票面不注明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包含在票面本金之中。 应收票据的计价应以未来现金收入的现值计价,带息的短期应收 票据的现值等于其票面本金,不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的面值就是到期值,现金值。由于现值与其到期值相关不大,不带息的短期应收票据均以期到期值计价。长期应收票据以交换商品或劳务的公允市场价格计价,或以票据的公允市场的价格计价,如果这两种公允市场价格均无法确定,则以票据的现值计价。

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条款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条款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7号 五、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常见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进行回购。 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

应收票据 教案

一、组织教学 1、上课铃毕,行师生礼,正式上课; 2、清点学生人数,填写教学日志。 二、复习旧课: 三、讲授新课: 第二节应收票据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的概念及分类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

二、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的核算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时,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账户来核算应收票据的增减变动及期末结存情况。并按付款单位开设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例3-6】甲公司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元,增值税款850元,共计5850元。对方乙公司开出为期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 (1)收到票据时:作为销售处理 借:应收票据 ---乙公司5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乙公司的账务如何处理(假定A材料已经入库): 借:原材料---A材料 5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应付票据—甲公司 5850 (2)票据到期,付款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0 贷:应收票据5850 票据到期,付款时: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票据—甲公司 5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3)票据到期,票据就作废了,但是欠款关系还在,对方无力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850 贷:应收票据---乙公司5850 票据到期,票据就作废了,但是欠款关系还在,乙公司无力付款 则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票据—甲公司 585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5850 练习: 三、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一)贴现的含义 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背书后转让给银行, 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贴现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差额支付给持票人(即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 在贴现中,企业付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银行计算贴现利息的利率称为贴现率,企业从银行获得的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货币收入,称为贴息所得。贴现利息和贴现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二)贴现的核算 应收票据的贴现根据票据的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带追索权,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指:如果付款方不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另一种是不带追索权,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 1.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1)贴现时的会计处理

史上最详: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2017

史上最详: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2017 文|梁玉茹;摘自|无讼阅读导读: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

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 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3、双方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2)除自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

民间借贷利息,不同的年利率,公法的介入程度不同,效力不同,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法对意思 自治的规制。即在低于24%区间,绝对保护;在24%-36%区间,相对保护;超过红线36%,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保护,绝对不保护。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1.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2.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 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 别想要”; 3.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 形,一律不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 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 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 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 予支持。

【法律】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全总结(2019最新)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全总结(2019最新)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1、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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