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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成品溶剂残留量苯超标应如何解决

印刷成品溶剂残留量苯超标应如何解决

印刷成品溶剂残留量苯超标应如何解决?

周祥兴:苯的挥发性较小,在油墨中应尽量多放些挥发性大的溶剂。提高油墨干燥的温度,可以消除苯,尤其是甲苯的残留量。

北京高盟孙志明:(1)由于油墨性能原因;(2)由于油墨涂膜的干燥条件或干燥机效率的原因;(3)由于薄膜所用的树脂性质;各种油墨的残留溶剂量程度是与所使用的黏合剂有机溶剂气体透过率成反比的,所以可以说是固定的数值。因此应该事先从油墨厂取得各种油墨的性能数据。用快干性溶剂来降低残留量的方法基本上是没有太大效果的。使用快干溶剂以及采用不伴有热量的过大风速进行烘干时,可能会只促进表层干燥而阻止内部的溶剂脱出。因此,需要注意,最有效果的烘干,必须具有使溶剂分子从图相中扩散出来的热度(高温)和时间;不同种类的薄膜残留量可能有很显著的差异,因此应该从制造厂取得有关残留倾向的预备知识;另外可以在印刷时加入一定量的丁酮增加油墨树脂的溶解性和提高溶剂的挥发性来解决。

刘家聚: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新标准已于2008年2月1日执行,每公斤油墨体系里苯的含量为≤500mg,而每公斤油墨体系里苯类溶剂的含量为≤5,000mg。为了减少已印刷成品中溶剂残留苯超标问题,建议:把已印好的制品放在一个设置有烘干装置的烘房里,具体温度、时间,要视释放到合格时为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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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溶剂处理及分析

残留溶剂处理及分析 标准滞后目前实行的有关软包装复合产品溶剂残蹈量的国家标准,是制定于10多年前的GB/T10005。该标准规定复合后产品的溶剂残留总量不能超过10mg/m2,既包括印刷时残留的苯类、醇类、酯类、酮类等溶剂,也包括复合时残留的酯类溶剂。而且按气相色谱仪记录,还包括所有溶剂在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同时,GB/们0005还限定苯类溶剂残留量不得超过3mg/m2。若将此推荐性标准升级儿强制性,对提高软包装产品的安全性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的标准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小差距。据有关方面介绍,欧洲对异丙醇、醋酸乙酯等各类溶剂的限量是5mg/m2,日本是3mg/m2;美国对甲苯的限量是2mg/m2,与我国国内的标准相比,要先进许多。 由于软包装产品一般先采用凹印里印,然后再进行干法复合或流延复合,国家标准只规定’了最终产品溶剂残留量的上限,但没有涉及印刷阶段的溶剂残留量。笔者查阅了表印油墨标准与印油墨标准,其中规定溶剂残留量不超过30mg/m2,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比,这些油墨标准的确是太滞后了。 出于塑料薄膜的印刷复合生产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有机溶剂的排放,这就涉及到生产环境的气体浓度许可问题。笔者了解到,目前还在执行的卫生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为:苯40mg/m3,甲苯100mg/m3,二甲苯1OOmg/m3,乙酸乙酯300mg/m3,乙酸丁酯300rug/m3。据了解,前苏联当年的标准就规定甲苯与二甲苯不超过50mg/m3,乙酸乙酯不超过200mg/m3,乙酸丁酯不超过200mg/m3。美国是按照体积浓度值(ppm)来制定标准的,规定甲苯与二甲苯不超100ppm,丁酮不超过200ppm,乙酸乙酯超过4OOppm,乙酸丁酯不超过150ppm。 根据笔者以前在软包装行业长期工作的经验,环境要求对软包装生产过程中溶剂残留量的控制至关重要。当环境温湿度较高、气压较低时,即使接近临界参数还是比较危险的。有些软包装厂的凹印、干式复合、制袋工序都在一个没有分割的场所中,环境中的气体浓度比较高,废气排放不出去,也是造成此后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还要说说气相色谱仪检测标准与产品取样送检标准。已经在环境中暴露较长时间的塑料袋与刚刚启封的塑料袋,两者的检测结果差距很大。同样,卷料产品的取样部位与最后的检测数据也有很大关系。笔者曾了解到,可口可乐公司的做法是,在直径600mm的产品膜卷上,沿直径方向用锯子锯去100mm,将外层剥离后取样检测。因此,此次新标准的调整,势必还要影响到其他一系列相关检测标准的制定。 凹印工艺中的几个难点在正常条件下,传统的凹印工艺要达到上述指标要求应该是不难的。但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较多,给控制溶剂残留带来一定的难度。 1.凹版电子雕刻凹版的网穴一般呈倒棱锥体,网穴深度50—60Um,受形状的影口向,棱锥体网穴底部的油墨在印刷过程中很难转移出来,实际网穴的深度一般在30—40um。久而久之,容易发生堵版现象,特别是高光部位的小网穴更容易发生堵塞,造成印品上小网点丢失。虽然通过调节刮刀位置或干燥箱热风可以缓解或减少此类问题酌发生,但并不是总能奏效。 因此,许多操作人员不得不采取向油墨中添加慢干性溶剂(如二甲苯、丁酮、丁酯等)的做法。这些慢干性溶剂的沸点较高,必须要掌握好添加量,否则就可能埋下溶剂残留酌隐患。

欧洲药典2.4.24残留溶剂的鉴定及控制

残留溶剂的鉴定和控制 在本章下描述的测试程序可能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原料药、辅料以及制剂中的大多数未知一类和二类溶剂的鉴定。 (2)原料药、辅料以及制剂中的一类和二类溶剂的限度测试。 (3)对于限度大于1000ppm的二类溶剂以及三类溶剂的定量测试。 一类、二类及三类溶剂在5.4残留溶剂里面都列出来了。 样品配制的三种溶剂以及顶空进样的色谱系统条件都在本章中进行了描述。本章中规定了两个色谱系统,但是系统A是优先推荐的,系统B是用于确证同一性而使用的。样品配制程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样品本身的溶解度以及需要控制的溶剂类别来确定的。 下面几种溶剂不适合用顶空进样测定:甲酰胺、2-乙氧基乙醇、2-甲氧基乙醇、乙二醇、N-甲基吡咯烷酮以及环丁砜。其他合适的程序可以用于这些溶剂的测定。 当一种方法被用于定量控制原料药中的残留溶剂,必须进行验证。 测试程序:使用顶空进样气相色谱法进行测量。 样品制备方法1:该方法主要用于易溶于水系统的残留溶剂的测定。 样品溶液(1)将0.200g样品溶于水中,用水稀释至20ml。 样品制备方法2:该方法主要用于难溶于水系统的残留溶剂的测定。 样品溶液(2)将0.200g样品溶于DMF中,用DMF稀释至20ml。 样品制备方法3:该方法主要用于控制N,N-二甲基乙酰胺以及N,N-二甲基甲酰胺的测定。 样品溶液(3)将0.200g样品溶于1,3-二甲基-咪唑啉酮中,用1,3-二甲基-咪咪唑啉酮稀释至20ml。 某些情况下,以上的几种样品配制方法都不适用的时候,所选择的样品配制方法以及顶空条件必须证明是合适的。 溶剂溶液(a)取1.0ml一类溶剂标准品,加9mlDMSO,用水稀释至100ml。取1.0ml至10.0ml水中。 相关溶液包括以下几种: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0ppm。

残留溶剂测定法

残留溶剂测定法

残留溶剂测定法 1 简述 药品中的残留溶剂系指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过,但在工艺过程中未能完全去除的有机溶剂。药物中常见的残留溶剂及限度参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0861附表1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第一、第二、第三类溶剂的残留量应符合其规定;对其他溶剂,应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制订相应的限度,使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本法照气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0521测定。 本测定方法适用于对各论项下未收载残留溶剂检测方法的品种中残留溶剂的检验,也可用于指导建立各论项下具体品种的残留溶剂检查方法。 2 仪器和用具 2.1 气相色谱仪,带FID检测器,顶空进样器。 2.2 计算机,安装工作站软件。 2.3 色谱柱 2.3.1 毛细管柱除另有规定外,极性相近的同类色谱柱之间可以互代使用。2.3.1.1 非极性色谱柱固定液为100%的二甲基聚硅氧烷的毛细管柱。 2.3.1.2 极性色谱柱固定液为聚乙二醇(PEG-20M)的毛细管柱。 2.3.1.3 中极性色谱柱固定液为(35%)二苯基-(65%)二甲基聚硅氧烷,(50%)二苯基-(50%)二甲基聚硅氧烷,(35%)二苯基-(65%)二甲基亚芳基聚硅氧烷,(14%)氰丙基苯基-(86%)二甲基聚硅氧烷,(6%)氰丙基苯基-(94%)二甲基聚硅氧烷的毛细管柱。 2.3.1.4 弱极性色谱柱固定液为(5%)苯基-(95%)甲基聚硅氧烷,(5%)二苯基-(95%)二甲基亚芳基硅氧烷共聚物的毛细管柱。 2.3.2 填充柱以直径为0.18~0.25mm的二乙烯苯-乙基乙烯苯型高分子多孔小球或其他适宜的填料作为固定相。 3 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3.1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3.1.1 顶空进样除另有规定外,精密称取供试品0.1~1g;通常以水为溶剂;对于非水溶性药物,可采用N,N-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亚砜或其他适宜溶剂;

各国溶剂残留限量

usp[467] 有机挥发性杂质 残留溶剂限度 残留溶剂:不得残留 Ⅰ级已知人体实验致癌物质;强烈疑似人体实验致癌物 质;环境危害物质 残留溶剂:应在限度内 Ⅱ级动物实验非生殖毒性(遗传);动物实验致癌物质或其它可能的非可逆致病因子;产生毒性如神经毒性或致畸性;其它疑似重大但可逆毒性 残留溶剂:低潜在毒性溶剂 Ⅲ级对人体存在低毒性溶剂;无人体摄入量规定(注:Ⅲ级残留溶剂 PDEs上限为≥ 50mg/天) 表 1 Ⅰ级残留溶剂 溶剂浓度限度( ppm)不良反应 苯2致癌物四氯化碳4中毒和外周脑组织损害1,2- 二氯乙烷5中毒 1,1- 二氯乙烷8中毒 1,1,1- 三氯乙烷1500环境危害 Ⅱ级残留溶剂 表 2 Ⅱ级残留溶剂 溶剂PDE(mg/天)浓度限度( ppm) 乙腈 4.1410 氯苯 3.6360 氯仿0.660 环己烷38.83880 1,2- 二氯乙烯18.71870 1,2- 二甲氧乙烷 1.0100 N,N-二甲基乙酰胺10.91090 N,N-二甲基甲酰胺8.8880 1,4- 二氧六环 3.8380 2- 乙氧基乙醇 1.6160 乙二醇 6.2620 甲酰胺 2.2220 己烷 2.9290 甲醇30.03000 2- 甲氧基乙醇0.550 甲基丁基(甲)酮 0.550 2- 己酮 甲基环己烷11.81180

二氯甲烷 6.0600 N-甲基吡咯烷酮 5.3530硝酸甲烷0.550 吡啶 2.0200环丁砜 1.6160四氢呋喃7.2720 1,2,3,4- 四氢化萘 1.0100甲苯8.9890三氯乙烯0.880 二甲苯 *21.72170 *通常含有 60%间- 二甲苯, 14%对 - 二甲苯, 9%邻- 二甲苯和 17%乙苯 Ⅲ级残留溶剂 表 3Ⅲ级残留溶剂 (GMP或其它原料药、赋形剂和药物制剂质量标准规定) 醋酸庚烷 丙酮乙酸异丁酯 苯甲醚乙酸异丙酯 正丁醇乙酸甲酯 2- 丁醇3- 甲基 -1- 丁醇 乙酸丁酯甲基乙基酮 叔丁基甲基醚甲基异丁基酮 异丙基苯2- 甲基 -1- 丙醇 二甲基亚砜戊烷 乙醇1- 戊醇 乙酸乙酯1- 丙醇 乙醚2- 丙醇 甲酸乙酯乙酸丙酯 甲酸 表 4其它残留溶剂 (缺乏足够的毒物学方面的资料) 1, 1- 二乙氧基丙烷甲基异丙基酮 1, 1- 二甲氧基甲烷甲基四氢呋喃 2, 2- 二甲氧基丙烷溶剂己烷 异辛烷三氯醋酸 异丙醚三氟醋酸 除另有规定外,样品中残留的有机挥发性杂质不得超过下表中规定限度:有机挥发性杂质限度(μ g/g ) 氯仿60 1,4- 二氧杂环己烷380 二氯甲烷600 三氯乙烷80

ICH_Q3c_杂质:残余溶剂的指导原则(中文版)纯净版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1.介绍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 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 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 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 它们在工艺中 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 物的性质,如结晶型。纯度和溶解度。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 关键的因素。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 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 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 符合产品规范、GMP 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 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 表 1) ,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 使用。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 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 人潜在的不良反应。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 3)较为理想。附录 1 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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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 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 列人。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新的安全性 资料的获得而调整。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 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或新药制剂(Q3B 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 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 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 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 因此, 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也 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 地测定制剂, 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 剂中的残留溶剂。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 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 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 测, 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 平。果制剂生产中用到某种溶剂,也应进行测定。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阶段的准新原料药、 准赋形剂和准 制剂。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药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短期(如 30 天或更短) 使用或局部使用时,允许存在的残留溶剂水平可以较高。应根据不同 的情况评判这些溶剂水平。 有关残留溶剂的背景附加说明见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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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溶剂残留限量剖析

USP[467]有机挥发性杂质 残留溶剂限度 Ⅰ级需避免的溶剂 已知人体实验致癌物质; 强烈疑似人体实验致癌物质;环境危害物质 Ⅱ级需被限制的溶剂 动物实验非生殖毒性(遗传);动物实验致癌物质或其它可能的非可逆致病因子;产生毒性如神经毒性或致畸性; 其它疑似重大但可逆毒性 Ⅲ级具有低潜在毒性溶剂 对人体存在低毒性溶剂;无人体摄入量规定(注:Ⅲ级残留溶剂PDEs上限为≥50mg/天) 表1 Ⅰ级残留溶剂 溶剂浓度限度(ppm)不良反应 苯 2 致癌物四氯化碳 4 中毒和外周脑组织损害1,2-二氯乙烷 5 中毒 1,1-二氯乙烷8 中毒 1,1,1-三氯乙烷1500 环境危害 Ⅱ级残留溶剂 表2 Ⅱ级残留溶剂 溶剂PDE(mg/天)浓度限度(ppm) 乙腈Acetonitrile 4.1 410 氯苯Chlorobenzene 3.6 360 氯仿Chloroform0.6 60 环己烷Cyclohexane38.8 3880 1,2-二氯乙烯 1,2-Dichloroethene 18.7 1870 1,2-二甲氧乙烷 1.0 100 N,N-二甲基乙酰胺 N,N-Dimethylacetamide 10.9 1090 N,N-二甲基甲酰胺 N,N-Dimethylformamide 8.8 880 1,4-二氧六环 1,4-Dioxane 3.8 380 2-乙氧基乙醇 1.6 160 乙二醇Ethylene glycol 6.2 620 甲酰胺Formamide 2.2 220

己烷Hexane 2.9 290 甲醇Methanol30.0 3000 2-甲氧基乙醇0.5 50 甲基丁基(甲)酮 0.5 50 2-己酮 甲基环己烷11.8 1180 二氯甲烷 6.0 600 N-甲基吡咯烷酮 5.3 530 硝酸甲烷0.5 50 吡啶 2.0 200 环丁砜 1.6 160 四氢呋喃7.2 720 1,2,3,4-四氢化萘 1.0 100 甲苯8.9 890 三氯乙烯0.8 80 二甲苯* 21.7 2170 *通常含有60%间-二甲苯,14%对-二甲苯,9%邻-二甲苯和17%乙苯 Ⅲ级残留溶剂 表3 Ⅲ级残留溶剂 (GMP或其它原料药、赋形剂和药物制剂质量标准规定) 醋酸Acetic acid 庚烷Heptane 丙酮Acetone 乙酸异丁酯 苯甲醚乙酸异丙酯 正丁醇乙酸甲酯 2-丁醇3-甲基-1-丁醇 乙酸丁酯甲基乙基酮 叔丁基甲基醚甲基异丁基酮 异丙基苯2-甲基-1-丙醇 二甲基亚砜戊烷 乙醇1-戊醇 乙酸乙酯1-丙醇 乙醚2-丙醇 甲酸乙酯乙酸丙酯 甲酸 表4 其它残留溶剂 (缺乏足够的毒物学方面的资料) 1,1-二乙氧基丙烷甲基异丙基酮 1,1-二甲氧基甲烷甲基四氢呋喃 2,2-二甲氧基丙烷溶剂己烷 异辛烷三氯醋酸 异丙醚三氟醋酸除另有规定外,样品中残留的有机挥发性杂质不得超过下表中规定限度:

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1.介绍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结晶型。纯度和溶解度。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素。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表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使用。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的不良反应。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3)较为理想。附录1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新的安全性资料的获得而调整。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或新药制剂(Q3B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 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剂中的残留溶剂。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平。果制剂生产中用到某种溶剂,也应进行测定。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阶段的准新原料药、准赋形剂和准制剂。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药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短期(如30天或更短)使用或局部使用时,允许存在的残留溶剂水平可以较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评判这些溶剂水平。 有关残留溶剂的背景附加说明见附录2。 3.通则 3.1 根据危害程度对残留溶剂分类 “可耐受的日摄人量”(TDI)是国际化学品安全纲要(IPCS)用于描述毒性化合物接触限度的术语。“可接受的日摄人量”(ADI)是WHO及一些国家和国际卫生组织所用的术语。新术语“允许的日接触量”(PDE)是本指导原则中用于定义药物中可接受的有机溶剂摄人量,以避免与同一物质的ADI混淆。 本原则中残留溶剂的评价以通用名和结构列于附录1,根据它们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以下三类; (1)第一类溶剂:应避兔的溶剂 为人体致癌物、疑为人体致癌物或环境危害物。 (2)第二类溶剂。应限制的溶剂 非遗传毒性动物致癌或可能导致其他不可逆毒性测神经毒性或致畸性)的试剂。 可能具其他严重的但可逆毒性的溶剂。

药物中常见残留溶剂及其限度

四、附录 16

1、残留溶剂表示方法 1.1允许日接触量 允许日接触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是指某一有机溶剂被允许摄入而不产生毒性的日平均最大剂量,单位为mg/天。某一具体有机溶剂的PDE值是由不产生反应量、体重调整系数、种属之间差异的系数、个体差异、短期接触急性毒性研究的可变系数等推算出的。部分有机溶剂的PDE 值见附录。由于国内目前尚未对此有系统的研究,附录中所列出的数据均是参考ICH残留溶剂研究指导原则中的数据。 1.2浓度限度 在PDE 表示方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加便于计算,引入了浓度限度(%)表示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浓度限度(%)=PDE(mg/天)9 /(1000×剂量(g/天))×100%,其中剂量初步定为10g/天。部分有机溶剂的浓度限度见附录。 1.3两种表示方法的比较 以上两种表示方法在残留溶剂研究中均可行,但需要指出的是,PDE值是绝对值,也就是说无论原料药、辅料和制剂,只要能明确各成分的溶剂残留量,以PDE值来计算是很精确的;而对于某一具体制剂来说,由于很难确定处方中各活性成分和各辅料的残留溶剂水平,因此以浓度限度来计算更为简便,只要日摄入总量不超过10g,就无需进一步计算。综合以上情况并考虑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由于大多数药物的日摄入量不会超过10g(包括活性成分和辅料),浓度

限度表示方式是目前更为简便可行的。当然,在某些原料、辅料或制剂的残留溶剂不符合浓度限度时,可根据实际测定的各种残留溶剂量及用法用量计算实际日接触量,并与PDE值比较,如符合限量要求则也属可行。 此外,虽然本指导原则采用浓度限度的表示方式,但由于PDE 值的精确性,药物研发者可采用适当的PDE 值的方式进行残留溶剂研究。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 第一类溶剂 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 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EMA残留溶剂指南附录.pdf

Annexes to: CPMP/ICH/283/95 Impurities: Guideline for residual solvents & CVMP/VICH/502/99 Guideline on impurities: residual Solvents EMA关于残留溶剂指南CPMP/ICH/283/95 杂质-残留溶剂指南和CVMP/VICH/502/99 杂质指南-残留溶剂的附录 Annex I: specifications for class 1 and class 2 residual solvents in active Substances 附录I:API中I类和II类残留溶剂质量标准 Annex II: residues of solvents used in the manufacture of finished products 附录II:制剂生产中使用溶剂的残留 Discussion at Quality Working Party 质量工作组讨论会议January 2003 to June 2004 2003.01~2004.06 Adoption by CVMP CVMP 采纳July 2004 2004.07 Adoption by CHMP CHMP 采纳July 2004 2004.07 Date for coming into operation 生效时间January 2005 2005.01 Rev. 01 Adoption by Quality Working Party 质量工作组采纳的01版本22 November 2012 2012.11.22 Rev. 01 Adoption by CVMP CVMP采纳的01版本7 February 2013 2013.02.07 Rev. 01 Adoption by CHMP CHMP采纳的01版本11 February 2013 2013.02.11 Rev. 01 Date for coming into operation 01版本生效1 March 2013 2013.03.01

溶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溶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仪检测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 色谱柱:25%PEG-1500,301有机担体,柱长2m,内径2mm(也可以采用专业的毛细管柱) 条件:柱室温度90℃检测器温度:150℃气化室温度:150℃ 1.包装材料溶剂残留量的检测 采用气相色谱仪或等同原理的仪器,按生产实际使用溶剂的种类配制标准溶剂样品,用微升注射器取0.5μl、1μl、2μl、 3μl和4μl样品,换算成质量。将样品分别注入用硅橡胶密封好的清洁干燥的500ml三角瓶中,送入80±2℃恒温烘箱中放置30 分钟后,用5ml注射器从瓶中取1ml气体,迅速注入色谱仪中测定。以其出峰总面积值分别与对应的样品质量做出标准曲线。 裁取0.2m2样品,将样品迅速裁成10mm×30mm碎片,放入清洁的、在80℃条件下预热的500ml 三角瓶中,用硅胶塞密封,送入80±2℃恒温烘箱中加热30分钟后,用5ml注射器取1ml瓶中气体注入色谱仪中测定。以出峰总面积值在标准曲线上查出对应的溶剂残留量,试验结果以mg/m2表示。 2.油墨溶剂残留量的检测 采用气相色谱仪或等同原理的仪器,按产品标准要求的溶剂种类配制标准溶剂,将每种溶剂用10μl进样器通过密封胶塞向300ml输液瓶中注入1μl标准溶剂,放入80±1℃恒温烘箱中20分钟后取出,隔日再放入50±1℃恒温烘箱中20小时以上,取出后用1ml注射器分别从瓶中抽取0.2、0.6、0.8、1.0ml的气体进行测试,做出标准曲线。 将油墨在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上制成印样,悬空放置2小时,将试样裁切成4条,规格为5cm ×10cm,总面积为200cm2,立即置于300ml输液瓶中塞紧瓶口,置于80±1℃恒温烘箱中30分钟,取出后用1ml注射器抽取气体,注入色谱仪测定,以出峰总面积值在标准曲线上查出对应的溶剂残留量,试验结果以mg/m2表示。 中心以化工行业技术需求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资源整合、技术共享为基础,分析测试、技术咨询为载体,致力于搭建产研结合的桥梁。以“专心、专业、专注“为宗旨,致力于实现研究和应用的对接,从而推动化工行业的发展。 科标化工分析检测中心致力于推动化工产业发展,欢迎各行同仁前来洽谈、合作。

Q3C残留溶剂中英文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1.介绍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结晶型。纯度和溶解度。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素。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表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使用。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的不良反应。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3)较为理想。附录1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新的安全性资料的获得而调整。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或新药制剂(Q3B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 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剂中的残留溶剂。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平。果制剂生产中用到某种溶剂,也应进行测定。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阶段的准新原料药、准赋形剂和准制剂。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药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短期(如30天或更短)使用或局部使用时,允许存在的残留溶剂水平可以较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评判这些溶剂水平。 有关残留溶剂的背景附加说明见附录2。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2009-12-04 11:50 残留溶剂无防治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 第一类溶剂 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 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 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按每日用药10克计算的每日允许接触量如下: 2-甲氧基乙醇(50ppm)、氯仿(60ppm)、1,1,2-三氯乙烯(80ppm)、1,2-二甲氧基乙烷(100ppm)、1,2,3,4-四氢化萘(100ppm)、2-乙氧基乙醇(160ppm)、环丁砜(160ppm)、嘧啶(200ppm)、甲酰胺(220ppm)、正己烷(290ppm)、氯苯(360ppm)、二氧杂环己烷(380ppm)、乙腈(410ppm)、

塑料溶剂残留量的检测

塑料溶剂残留量的检测 按生产实际使用的溶剂取各标准溶剂样品,分别取0.5μl、1μl、2μl、3μl、4μl样品,换算成质量。将样品分别注入用橡胶塞密封好、已在约80℃条件下预热过洁净的、约500ml三角烧瓶中,送入(80±2)℃的烘箱中加热30min 后,迅速地用已在约80℃预热好的进样器取1ml瓶中气体,注入色谱仪中进行测定,以其峰总面积和对应的样品质量为坐标绘出标准曲线。 复合软包装在生产过程中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中使用了大量的有机溶剂,如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丁酮、乙酸丁酯、乙醇、异丙醇等。这些溶剂或多或少地残余在复合包装材料中,若含有较高残留溶剂的包装材料用来包装食品、药品等,将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食品口味。日前央视经济频道曝光的兰州某塑料彩印公司“毒食品袋”事件就是典型的残留苯类溶剂严重超标。 对于在复合印刷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有机溶剂的复合膜,应检测其残留在复合膜中的溶剂量。 欧美发达国家对卫生性能要求较高,一般要求复合膜溶剂总量小于2mg/m2。一些国家谱遍要求总溶剂残留量低于5mg/m2并标明某种溶剂的残留量。例如,某跨国食品集团要求其包装袋中乙酸乙酯残留量<2mg/m2,甲苯残留量<1mg/m2。 我国在1996年6月1日实施的《YY0236药品包装用复合膜通则》和1999年2月1日实施的《GB/T10004耐蒸煮复合膜袋》对溶剂残留都有规定,要求溶剂总量一般要求小于10mg/m2,但未指明什么溶剂,对在10mg/m2的范围内,可能的各种溶剂量也未做详细的划分。在2002年修订的我国《YBB00132002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试行)》首次提出苯类溶剂残留量必须小于3mg/m2,国内现在一般都参照此指标。 溶剂残留量的检测一般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型气相色谱仪。那么,作为塑料包装生产厂家,需要配备什么样的气相色谱设备呢?根据对部分厂家的调查,气相色谱应该含以下配置: 主机,最好能含FID(氢火焰离子)、TCD(热导)两个检测器,精度要高。 工作站(含软件、电脑、打印机) 苯系专用色谱柱

EP2.4.24残留溶剂的鉴定与控制中英文对照版(带图)

残留溶剂的鉴定及控制 该方法适用于: . 1.在活性物质、赋形剂或药品中的未知的一类或二类溶剂残留量 的鉴定; 2.在活性物质、赋形剂或药品中的一类或二类溶剂残留量的限量 试验; 3.当二类溶剂的限度大于1000ppm(0.1%)或要求检测三类溶剂时的限量试验。—类溶剂、二类溶剂、三类溶剂的分类见5.4 以下给出了三种样品溶液的稀释方法,以及气相色谱顶空进样的系统条件。还给出了两种气相色谱的系统条件,系统A为首选方法,同时系统B适用于一般的鉴别试验。样品溶液的制备方法由样品的溶解性和待测的溶剂种类决定。 下列溶剂不适于用顶空进样法测定:甲酰胺、2—乙氧基乙醇、2—甲氧基乙醇、乙二醇、N-甲基吡咯烷酮、环丁砜(四氢噻吩砜),但可采用其他的适当的方法测定。当采用其他的方法定量测定有机残留量时,必须进行方法验证 采用静态顶空进样法测定 样品溶液制备1: 适用于在水中易溶的物质的残留溶剂的测定 样品溶液(1):取0.200g待测物质,用水溶解并稀释至20m1 样品溶液制备2: 适用于在水中不溶的物质的残留溶剂的测定 样品溶液(2):取0.200g待测物质,用N,N--二甲基甲酰胺(DMF)溶解并稀释至20ml

样品溶液制备3: 适用于测定N,N---二甲基乙酰胺或N,N--二甲基甲酰胺的残留量,当怀疑他们存在时。 样品溶液(3):取0.200g待测物质,用1,3—二甲基-2-咪唑啉酮(DMI)溶解并稀释至20ml 如果上述方法均不适宜,那么所用稀释方法及静态顶空进样条件均必须验证其合理性。 溶剂溶液(a):吸取一类残留溶剂标准溶液1.0ml,用水稀释至100.0ml,再吸取该溶液1.0ml,用水稀释至10.0ml。 溶剂溶液(b):吸取适量二类溶剂溶于二甲基亚砜,用水稀释至100.0ml,再用水将该溶液稀释至限量的1/20(限量见5.4表格二)。 溶剂溶液(c):称取1.00g溶剂或待测物质中存在的,用二甲基亚砜或水溶解,用水稀释至100.0ml,再用水将该溶液稀释至限量的1/20(限量见5.4表格一或二)。 空白溶液:不加入溶剂,按溶剂溶液(c)制备方法配制(用于验证有无干扰峰)。 测试溶液:吸取5.0ml样品溶液和1.0ml空白溶液于进样瓶中 参比溶液(a)(一类溶剂):吸取1.0ml溶剂溶液(a)和5.0ml合适稀释剂的溶液于进样瓶中 参比溶液(a1)(一类溶剂):吸取5.0ml样品溶液和1.0ml溶剂溶液(a)于进样瓶中 参比溶液(b)(二类溶剂):吸取1.0ml溶剂溶液(b)和5.0ml适当稀释剂于进样瓶中 参比溶液(c):吸取5.0ml样品溶液和1.0ml溶剂溶液(c)于进样瓶中 参比溶液(d):吸取1.0ml空白溶液和5.0ml适当稀释剂于进样瓶中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知识分享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 第一类溶剂 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 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 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按每日用药10克计算的每日允许接触量如下: 2-甲氧基乙醇(50ppm)、氯仿(60ppm)、1,1,2-三氯乙烯(80ppm)、1,2-二甲氧基乙烷(100ppm)、1,2,3,4-四氢化萘(100ppm)、2-乙氧基乙醇(160ppm)、环丁砜(160ppm)、嘧啶(200ppm)、甲酰胺(220ppm)、正己烷(290ppm)、氯苯 (360ppm)、二氧杂环己烷(380ppm)、乙腈(410ppm)、二氯甲烷(600ppm)、乙烯基乙二醇(620ppm)、N,N-二甲基甲酰胺 (880ppm)、甲苯(890ppm)、N,N-二甲基乙酰胺(1090ppm)、甲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审批稿

I C 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 及残留限度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2009-12-04 11:50 残留溶剂无防治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则及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则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该指导原则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行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则中的推荐量,则该药品无需进行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则必须对该药品进行残留溶剂检测。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接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则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行评估): 第一类溶剂 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 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 (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 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按每日用药10克计算的每日允许接触量如下: 2-甲氧基乙醇(50ppm)、氯仿(60ppm)、1,1,2-三氯乙烯(80ppm)、1,2-二甲氧基乙烷(100ppm)、1,2,3,4-四氢化萘(100ppm)、2-乙氧基乙醇 (160ppm)、环丁砜(160ppm)、嘧啶(200ppm)、甲酰胺(220ppm)、正己烷 (290ppm)、氯苯(360ppm)、二氧杂环己烷(380ppm)、乙腈(410ppm)、二氯甲烷

usp36-467溶剂残留 中英文版

<467>溶剂残留 简介:INTRODUCTION This general chapter applies to existing drug substances, excipients, and products. All substances and products are subject to relevant control of solvents likely to be present in a substance or product. 本章节适用于现有的原料药,辅料和制剂。应对原料药或制剂产品中可能存在溶剂的所有原料及制剂产品进行控制。 Where the limits to be applied comply with those given below, tests for residual solvents are not generally mentioned in specific monographs, because the solvents employed may vary from one manufacturer to another. 当限值与下面提供的数值相符合,残留溶剂的测试方法一般不会在专论中特别,因为不同制造商所使用的溶剂不同。 The objective of this general chapter is to provide acceptable amounts of residual solvents in pharmaceuticals for the safety of the patient. The chapter recommends the use of less toxic solvents and describes levels considered to be toxicologically acceptable for some residual solvents.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For pharmacopeial purposes, residual solvents in pharmaceuticals are defined as organic volatile chemicals that are used or produced in the manufacture of drug substances or excipients, or in the preparation of drug products. The residual solvents are not completely removed by practical manufacturing techniques. Appropriate selection of the solvent for the synthesis of a drug substance or an excipient may enhance the yield, or determin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crystal form, purity,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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