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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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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第一节民法绪论

一.民法的语源

1.历史沿革

社会分工和财产私有产生商品经济,民法是为了调整商品经济而产生的

A.罗马私法

【市民法---万民法(国际私法)---融合(查士丁尼法典)】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2. 中华法系无民法(改革开放前)

原因:

A.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B.思想尊儒,等级制度,政治制度从而强调义务本位;

C.重农抑商的政策,自然经济(计划经济)

3.民法自清末修法后引入中国,翻译时去掉了“市”字

二.民法的概念

大陆法系中民法没有一致的概念

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分类

1.实质民法:不拘形式调整法律地位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均为处理民事关系的依据

形式民法:民法典为主

2.广义民法:包括商法在内的全部民法规范,如我国的民法

狭义民法:除商法以外的民法规范

3.普通民法:通指民法典,即起母法作用的法典。即指对法律主体,适用范围,事项不做特别限制的法

特别民法:只适用于特定主题,范围,事项的民法规范,在民商合一国家,商法为民事特别法,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均为特别法

4.自然法民法:全面客观地反应,保护,促进经济基础发展的处于应然状态的法律

实在法民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验证,修伪,完善的正在施行的处于实然状态的法律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法律调整对象概述

1.法律调整:通过法律来规范,约束人们行为,对人们行为的法律后果赋予权利义务关系,使在行为前可对

行为后果作出合理的行为预期

2.决定调整对象的依据:

主要为社会关系(人与人发生的在社会中的各样联系),将有相似性质或相同调整方式的关系

用一种规范调整,即法律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二条(1986年版)

缺陷:A。以公民代替了自然人,缩小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民事关系与国籍没有什么关系 B.将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缺少人文关怀(维护公有财产的价值导向为当时时代的特征)

C.语言,立法技术上的缺点,平等主体的主体?

1.平等主体的理解

A.法律地位(资格)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或隶属关系

B.意思表示自由,不受相对人的限制

C.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D.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实指具体的平等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A.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的社会关系/自然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B.人格:指生物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的一种资格或状态

组成要素:物质(生命,身体,健康)

精神(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自由,隐私等)

C.人格权:存在于自己人格上的权利

*人格利益:与人格不可分离的关系上享有的社会利益

*人格权特征:

a 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

b 是专属权,与人生不可分离,转让,抛弃,继承

D.身份:指自然人在特定群体中所处的地位,其功能在于对人进行区分,区分的目的在于赋予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分类:亲属法上的——亲属关系:固定的,基于血缘

相对的,基于契约关系

亲属法外的

E.身份权:基于自然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

*身份权特征:绝对权范畴,但不同于人格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义务表现或资格

F.人身关系的特点:

a 与人生紧密相连,不得分离,转让,抛弃,继承

b 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又间接地与经济利益相连,可能构成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或依据,

人身关系受损往往导致主体财产关系受损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A.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体现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环

境之中

B.可作为民法上媒介的财产的特点:

a 对主体具有效用(有使用或者是交换价值)

b 具有稀缺性

c 能为人力控制支配

d 具有合法性,即法不禁止持有,流通

C.财产关系存在的形式

a 财产所有——静态

b 财产流转——动态

以所有法为核心的物权法,和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法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D.分类

a 有形财产关系:有形有体,质量,三维空间的财产

b 无形财产关系:无一定质量,空间,但有财产价值的财产,如知识产权

第三节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民关系的法

1.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

直接面对面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市民社会

通过国家中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政治国家

A.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个人意志,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B.政治国家/公共(权)社会:

定义:为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空间

国家意志,主体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个人意志(利益)服从

公共意志(利益)

C.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私法: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人的权益

*公法:保障公共权力行使,维护公共利益

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

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而存在的,任何权力法律行使的终极关怀都是为了

主体自身

二.民法是私法

1.公法私法划分标准:未有统一定论

公法以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目的,一般为强制性规范;以维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为私法,多为任意

性规范

2.公私法的相互渗透使划分标准越来越模糊,私法公法化的倾向,尤其随着社会法的出现愈演愈烈

三.民法是实体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授予和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对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意义重大

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群

3.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额(针对权利义务相互关系)

4.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支配权——所有权

交易双方——民事主体

交易规则——债法,合同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及其原因

一.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

1.定义:民法规范的具体(外部)表现形式

2.民法渊源的体例:一元制(法国);多元制

多元制: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公认的法理

3. 我国采用多元制的法源:制定法,习惯(间接法源),最高院判例中阐释的法理(变相法源)

<二>.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的民法规范:以法律真空为前提

2.民事法律:民事基本法,单行法,综合性民事单行法

3.民事(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规章

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

民政府

5.法律解释: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

*原则:不与法本身发生冲突,只可据法律具体使用进行细化

6.我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中的民法规范

A.条约——双边;公约——多边

B.在国内生效的原因:国家间经济文化交往密集,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冲突时优先适用

C.生效条件:政府参加或缔结,

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

未保留利益的条款

<三>.间接渊源/补充性渊源

1.国际惯例

2.国家政策

3.最高法院判例中所阐明的法理

4.习惯

A.习惯在我国立法层面不作为一种民法渊源

B.在司法实践中,习惯已实施上构成了一种法律渊源

C.我国物权法中85.116条明确规定了习惯可以在此作为依据

* 习惯的适用条件

a 有该习惯的客观存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所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存在

b 该规范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被反复实施

c 习惯所规范的内容必须为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事项

d 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5.法理

二.民法的适用

<一>.对人的适用范围

1.对人适用范围的原则

A.属人主义——居民主权的必然要求

B.属地主义——领土主权的必然要求

2.我国以属地为主,以属人主义和对等保护主义为补充,民法主体由民法通则规定

* 例外情形:

A.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据

国际私法和管理,应使用中国民法时适用中国民法

B.据国际私法和国际惯例,排除中国法律管辖和适用

<二>.空间适用范围

1.一般遵循主权原则,一国法律一般只具有域内效力

2.领域:

A.领海,领土,领空;

B.根据国际法对等保护原则,视为某国领域的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悬挂中国国旗或国徽

的船舶,飞行器,国际电车也视为流动的领土

3.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在全部领域范围内生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法规在地方适用

<三>.时间适用范围

1.生效:

A.自颁布之日生效;

B.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2.丧失效力

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B.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3.溯及既往

A.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有从轻原则

B.专门规定某一事项有溯及力

三.民法的具体适用原则

<一>.民法在适用中的逻辑三段论推理

1.确定大前提:找法,确定请求权基础

2.确定小前提: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定条件下

3.得出结论

完整法条:构成要件(T);法律效果(R);案件事实(S)

即: T——R

S——T

S——R

<二>.具体适用的规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条款

6.上阶位法优于下阶位法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基本原则:体现民法基本精神,实质,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活动的

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2.功能:

A.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价值追求

B.作为填补民法漏洞的工具

3.基本原则的特征

A.非规范性

B.强行性

二.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以个人本位的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自治

<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原则

1.公序良俗

2.诚实信用

3.禁止权利滥用

<三>.公序良俗原则

1.含义:“公序”为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善良的风俗。公序良俗,指民事活动

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无效。

2.作为一个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弹性条款,规定标准:当事当地特定人群的一般理性人的认识

标准

3.类型表现:

A.限制个人自由

B.暴力行为

C.违反人权,人格尊严行为

D.违反公平竞争

E.违反对弱者权益保护自己的行为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城市守信,在不损害他人,公众利益前提下追求自我利益

2.弹性条款,标准同公序良俗

3.目的:在当事人相互利益之间事先适当平衡,以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4.功能:

A.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判案的依据

B.补充法律漏洞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情形:

1,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

2,权利行使超越了权利的边界,构成对他人权利,公共权利的侵害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民事主体与义务主体一般为相对的双方;但当多方参加时,情况则更加复杂

B.就权利是否特定而言,有些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如债权);有些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C.从权利义务的主体联系上看,有些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对应,一方的权利恰好为另一方的义务;

有的法律关系全力义务关系平行,主体各方享有同样权利,承担同样义务,有的只享受权利,不承担

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向的对象

2.类别

A.物——物权

B.行为——债权

a 给付财产的行为

b 完成一定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c 纯粹提供劳务

C.人身利益

D.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E.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概念: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2.分类

*标准: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A.自然事实:事件,状态

B.行为(标准:是否合法)

a 合法行为

表示行为: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意思,观念,情感通知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b 非法行为

*行为:在意识支配下的肢体的动,静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或不为法律禁止的行为,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即合法”

*非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违约,失权行为等。

*表示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以一定精神内容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只要事实发生,法律效果就发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行为,行

政行为,司法行为,先占,拾遗等。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作出意思表示后产生所追求的表示效果;准法律行为是指作出

意思表示后没有发生追求的表示效果,产生了法律直接设定的法律效果

*意思通知:单纯的意思表示,如催告

*观念通知:将行为人的观念或事实通知当事人,如瑕疵告知

*情感通知:对于特定主体表达情感的行为产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

四.法律事实构成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引起某项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第二节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本质

1.通说: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的法律力

A.构成:特定利益,法律力

B.另说权利是法律赋予在特定范围内享有行为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标准:权利标的是否有直接财产利益

1.财产权:物权,债权,准物权,无体财产权

2.非财产权:与主体人格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

3.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二者兼具:

A.社员权:某一团体成员享有的权利,基于团体资格而享有某利益

B.知识产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标准:权力的效力范围

1.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无需义务人协助即可以直接实现的权利 *特征:A.对世

B.直接支配权

2.相对权(对人权):指只能请求特定人履行的权利,效力仅针对特定人

*特征:A.权利义务主体均特定

B.权利人全力实现必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

3.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转化:

物权债权化

债权物权化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标准:权利成立条件是否具备

1.既得权:指具备了实现权利的一切条件的权利

一般权利均为既得权

2.期待权:仅具备部分权力要素而等待将来有可能补充或充分其他权利要素的只具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3,法律意义:既得权可以立即行使;期待权只有等到所有因素都充分后才能行使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标准: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主体相分离

1.专属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只能由主体本人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A.享有上的专属权:人生权,抚恤金

B.行使上的专属权:委托代理,结婚离婚

2.非专属权:不由特定人享有,可与主体相分离,可以转让的权利,如大多数的财产权

3.法律意义:

A.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专属权不可以,而非专属权可以

B.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基于此权利享有的财产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标准:权利是否存在依附关系,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1.主权利: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只能依附与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随之消灭而消灭

*该划分是在存在两个或多个关联的法律关系之中

<六>.原权利与救济权

*标准:权力是原生还是派生

1.原权利: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直接产生的本权利、

2.救济权:由原权利派生出来,即在原权利受损害时派生出来的权利

3.法律意义:法对于权力的限定

*救济权是为了保护原权利而存在的

*某些原权利不可放弃,但所有的救济权都可以放弃

第三节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标准:以权力的作用和功能划分上分成以上四种权利

一.请求权

<一>.概念:要求特定人特定行为的权利

1.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2.该概念为德国民法典首创,此权利处于民法的核心地位

<二>.分类(体系)

1.绝对权请求权与相对权请求权

A.相对权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a 相对权请求权是权利本身的表现,是一种本权利(原权利),基础权利

b 在本权利产生时同时产生

c 通常是一种割让式的权利

B.绝对权请求权:绝对权受侵害时的一种保护方法,不是与绝对权同时产生,而是在受到侵害时

产生

* 绝对权请求权的功能是保护绝对权,使其回到圆满状态,为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 * 对绝对权的损害,既可以产生绝对权请求权,也可以产生相对权请求权

C.法律意义:

a 相对权请求权行使一般以相对人过错或权利损害为权力行使条件;绝对权行使不以过错或

损害事实为条件

b 相对权请求权行使使权力本身消灭,而绝对权请求权使本权利处于更加完满的状态

2.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

*债是相对权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请求权,人身权本质上是绝对权请求权,但是也同时发

生相对权请求权

*请求权的基础是成文法

二.支配权

<一>.含义:民事主体能排斥他人干涉,直接控制或支配权利客体,仅凭权利人自身的意志就能实现利益满足

的权利

特征:

1.支配权始终依附于基础权之上,自身不具有独立性,仅为基础权的一种作用方式,其基础权利不

可分离的权能

2.支配权的行使具有直接性,即不需他人行为介入或配合,权利人可以直接实现利益

3.支配权一般优于请求权行使

4.支配权多对应的义务是消极的不作为、

5.支配权的基础权利只能是绝对权

6.支配权的产生通常必须公示才能生效,才能对抗第三人

<二>.分类

1.物权,人格权与知识产权

*标准:不同的权利客体

2. 完全支配权与限制性支配权

*标准:支配力的大小

A.完全支配权:几乎不受限制的支配,主体意志可以得到最大的实现,权利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大,

如所有权

B.限制性支配权:在法律上受到的限制相对于完全支配权来说要大得多

<三>.对支配权的限制

1.公法对支配权的限制、

2.私法对支配权的限制

*私法的限制方式:民法原则,权利存续时间,对象上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三.形成权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照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又称为变动权

<二>.特征:

1.形成权客体是人事法律关系本身,故无对应的义务人

2.形成权实现无需他人意志的介入

3.形成权不可单独转让,要转让必须连基础法律关系一起转让;

4.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使法律关系的某种效力确定

5.形成权是中间性的,手段性的权利,不是终极的,目的性的权利

<三>.类型

1.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标准:行使方式

A.单纯形成权:按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无需诉讼公共权力

B.形成诉权: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爱行使的形成权

* 只要形成权的行使相对人提出了异议的均需用形成诉权来行使

2. 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标准:行使的法律效果

<四>.行使的法律效果

1.行使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

2.行使方式的限制:许多事需要用形成诉权行使

3.行使条件的限制:

A.形成权的产生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条件

B.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不得附期限

C.形成权的行使时一次性的,不得反复行使,不得反悔,一经行使立即生效

四.抗辩权

<一>.定义:对抗他人的请求权行使或者发生效力的权利

*将请求权部分或全部的加以排斥

1.抗辩:诉讼中的防御方法之一,被告陈述并由被告自己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及理由,用以对抗原告所主张的

法律效果和权义关系

2.抗辩权:进行抗辩的一种,是属于其中的权利抗辩,抗辩中还有事实抗辩。既可以在诉讼内行使,也可以

在诉讼外行使。

3.抗辩权的特征:

A.客体为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

B.为防御而非进攻的权利,只能针对他人的请求权行使,只能是消极被动的防御

C.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且不存在对应的义务,只要请求权行使,抗辩权即存在,不发生时间上的限制 D.是准法律行为,因为表示送达相对人产生的是法律设定的效果,因而要遵循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原则

<二>.类型

1.程序上的抗辩权

*属公法上的抗辩权,即只要具备抗辩条件,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官也应主动审查适用

2.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A.不需要主张的抗辩/自动发生效力的抗辩

a 阻止权利发生的抗辩

b 权利消灭的抗辩

*ab否定请求权效力发生或其存续上的合理性

B.需要主张的抗辩/必须依照权利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抗辩

a 特点:

!不排除,不否定请求权本体的效力,只是暂时或永久性地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如抗辩事由消灭,

请求权可以继续行使。

!!如当事人不提出抗辩主张,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

b 类型

!迟延性抗辩权、

!!排除性/永久性抗辩权

第四节民事权力的行使

一.权力的取得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

*类型:生产,制造,先占,善意取得,添附,征收

2.继受/传来取得: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

3.划分意义:

A.原始取得的权利上不存在瑕疵和负担;继受权利前一权利上的负担或瑕疵会继续存在

B.后手权利只能等于或小于前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限制

1.基本原则上的限制: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

2.权利行使期间的限制:

A.权利的存续时限

B.权利行使的时效限制

C.除斥期间的限制

D.某些法律在权利行使上的具体规定

三.权力的实现

*正常情况下权力的实现就是权力的行使,但是在行使受阻时不是

*实现方式非正常情况下的分类:

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公共权力依照法定程序帮权利人实现权利

*权利不能实现一般采用公力救济,因为私力救济会带来暴力

2.私力救济

A.定义:在来不及公力救济,且若不及时救济权利就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适当的强制手段来

实现

B.要件:

a 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b 如不予以强制,权利将无法或难以实现

c 强制的程度必须适当

d 采取适当的强制后还不能实现权利,必须立即转为公力救济,不得迟延

C.形式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c 自助行为: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加以适当的强制行为

第四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

一.概念与结构形式

1.概念:自然人,组织体(包括人或财产的组织体)

2.结构形式:

A.二元论:自然人,法人

B.三元论:自然人,法人,合伙

C.我国立法上采用三元论,刑诉中规定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是没有根本法上的规定二.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意志的独立性

3,以自己的名义或人格来进行民事活动

4,权利义务的独立性

第二节自然人

一.定义:依自然规律出生的生物意义上的人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

1.取得:始于出生

A,出生的标准:

a 完全离开母体

b 完全离开母体的时候是一个活体,对于存活的时间不作要求

B,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a 概括性的规定:凡是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已经出生(台)

b 指规定特殊情形的救济:(我国)

2.终止:至于死亡

A.终止的方式

a 自然死亡

b 宣告死亡:法律上的推定

B.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说

3.死亡先后的推定

A.定义:在相互具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世故中遇难,事实上无法确定死亡先后,依法律规定死亡时间先后

B.推定:

a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县死亡

b 推定长辈先死

c 如果是同辈则推定同时死亡

C.世界各国具有死亡先后的推定,我国是司法解释

4.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问题

A.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和利益(本质)

B.对死者近亲属保护的范围需要做限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

C.公众人物名誉受损后若无亲属保护,不惩罚又妨害公众感情,则以公益诉讼的形式

D.侵权人因侵害死者人格而获利的,最少要没收其获利财产

三.民事行为能力

<一>.行为能力概念

1.定义:民事主体依自己意志,独立行使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的体现,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 行为能力是主体的理性体现,动态的具体的意义,针对个人的评价;权利能力是主体的人格标志,是静态的抽象的意义,缔除了一切人的差异

3.制度价值:体现了民法对非完全理性人的特殊保护

4.分类标准:年龄;思维能力是否正常

* 各国因位置,环境,历史等条件不同,具体的标准不同

<二>.无行为能力人的标准及其行为后果

1.分类标准——《民法通则》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行为后果

A.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行为,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即不得独立作出,受领意思表示。

* 第三人向无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必须到达法定代理人才能生效

B.对无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

C.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 纯获利益指不用对交易相对人支付任何交易对价,不包括取得利益本身所应支付的成本

D.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小额的,为生活学习所必须的,或者定型化的交易,一般认为有效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类标准及其行为后果

1.分类标准

A.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行为后果

A.依《民法通则》12,13条,《合同法》47条,与限制能力人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标的较小的,生活学习必须活定型化的交易,可以独立实施并有效

B.除上述行为以外的法定行为,须经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事先同意或时候追认才有效,否则其独立行为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 事先同意的方式:

a 个别允许:但其效力不得及于后续行为和特定行为外行为

b 概括允许:对于某特定范围内一系列行为进行允许

c 独立营业条款

d 零花钱条款:在父母所给金钱内可以完全支付范围内并且实际履行,没有债务的行为有效

e 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3.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时对相对人的保护

* 《合同法》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因为待定时对相对人不利

A.催告权:在一个月内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监护人进行追认,时限已过则视为放弃追认;当事人超过时

限没有表示则视为拒绝

a 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相对人都拥有催告权

b 一个月是任意性规定,为补充意思表示不足,自己可以设定合理的期限

B.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法律行为效力被追问前,善意相对人有撤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

a 撤销权仅仅限为善意相对人

b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行为不生效,而非无效

c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必须以意思通知方式行使,并到达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才可生效

4.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法律后果的归属

<四>.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分类标准及其行为后果

1.分类标准

A.年满18周岁,思维正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

B.法律推定为成年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法律行为后果、

A.自己独立承担行为后果

B.年满18周岁又无经济收入时,侵权行为责任由监护人负垫付责任,除此外,由本人自己承担

3.在行为能力上,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4.禁治产或行为能力的宣告

A.行为能力的宣告:指对于年满18周岁,思维正常,因事损害了行为能力的,应进行宣告,不经宣告,

未必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B.条件:

a 实质条件:思维心智不正常

b 形式条件:近亲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

C.一经宣告,就禁止其自己意思处理财产,即禁治产,需要有监护人代行

四.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1.定义: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资格

2.狭义上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只适用于侵权责任,不适用与合同责任

<二>.判断标准

1.我国现行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2.依《侵权责任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致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均无独立的民事责

任能力;监护人没有监护失职时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3.理性标准应是相应的识别能力

* 责任能力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定义: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及稳定社会关系,法院经利害

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2.制度价值:保护失踪人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

3.宣告失踪的条件

A.实质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a 从离开最后居住地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b 下落不明指处于持续状态的生死不明

c 期间:一般期间为2年,从离开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开始起算

B.程序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和与之有民事关系的人

* 宣告不分顺序

C.程序条件:由法院依特定程序宣告

4.法律后果

A.失踪人财产被他人所代管

B.由失踪人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由失踪代管人接受或履行

5.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A.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

* 注意分三等级:一般注意义务;以管理自己财产所同一的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B.接受他人对被宣告失踪人应履行的给付,履行被宣告失踪人应履行的对他人的债务

C.被宣告失踪人回来后,返还财产和所得孳息,尽报告财产处理方式的义务

D.代管人疏于管理而造成的损失应赔偿

<二>.宣告死亡

1.定义: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从而在法律上

结束其生前的人身,财产关系的制度

2.制度价值:保护与被宣告死亡人具有婚姻关系,其他亲属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等具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可以不用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的条件

A.实质条件:

a 下落不明满四年,从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算

b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从战争结束后开始起算

c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灾害发生起算

B.程序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a 宣告死亡申请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其他

有民事关系的人

b 分顺序的意义:凡有前一顺序人存在,后一顺序人无权申请

c 严格的顺序也有弊端,可能损害后一顺序人的利益,实践中处理方法:申请宣告不分顺序,都有

权申请,如果前一顺序申请人不同意死亡宣告,可以有条件尊重,但以前一顺序人放弃相关权利

或承担相关义务作为阻止后一顺序人宣告的条件

C.程序条件:依法定程序宣告

4.法律后果

A.原则上发生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B.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不因宣告死亡而无效

5.对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A.婚姻关系:

a 配偶未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 配偶再婚,保护后一段婚姻关系

c 配偶再婚了又离婚或配偶再婚对象死亡,再生还人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B.子女关系中收养关系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无效

C.继承财产返还: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可以返还的就返还原物,原物不在可以不返还或适当补偿

D.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E.恶意申请人的赔偿:一切返还,包括孳息,造成损失应赔偿

六.监护

<一>.概念与制度价值

1.概念: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

2. 制度价值: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对其生活,教育,财产管理方面的辅助,即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3.本质: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资格

4.监护与亲权

* 亲权:父母子女间的亲属权

* 大陆民法上二者做了区别,亲权没有被规定,监护作为亲权缺失时的补充和救济

<二>.监护的种类

1.法定监护:

A.我国对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按照继承法规定,即一二代近亲属

B.监护顺序按照继承法顺序,再有前一顺序监护人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权,但可以经过协议而改变

C.民法上的指定监护也属于法定监护的一种

a 指定监护产生的条件:没有法定监护人;监护人之间相互推诿;监护人之间相互争夺监护权

b 有权指定的机关: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不能解决可用法院判定

2.委托监护:通过委托合同而设立的监护关系,可基于遗嘱产生

* 监护人可以讲监护权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责任由委托人负担,被委托人失职时负连带责任

3.自愿监护:指依照法律本无监护义务,但主动提出愿意担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并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的监护

4.补充监护:团体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种类不同,职责不同。委托监护人的职责由合同规定,法定监护人的职责由法律规定

<四>.监护人的传承或替代责任

* 被监护人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五>.监护人的变更与终止

1.变更:因协议,撤销,监护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变更

2.终止:监护目的的消灭;监护人监护不能(广义的变更)

七.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A.构成条件:

a 心素:主观上长期居住的地方

b 体素:客观上自然人民事活动以居住地为中心

B.“住所”与“居所”的区别:

* 住所是基于生活的一般目的,唯一性;居所是主观上短期居住基于特定目的的临时居住地方,多个

2.住所的种类

A.法定住所: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我国采用户籍所在地的制度

* 经常居住地:自然人出于其特定目的持续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B.意定住所:由当事人主观认定的住所

3.住所的法律意义:

A.确立司法管辖范围

B.一切法律文件的有效送达地

第三节法人

一.法人的含义与本质

<一>.含义:

1.概念: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组织

2.产生:

* 个人(家庭)——{有限合伙}—合伙组织——公司(法人)—上市公司(股份公司)

* 由“人合”向“两合”最终到“资合”的转变

* 法人的独立性:人格独立,资金独立,责任独立

3.法人的特征

A.一种社会组织

* 法律技术的产物,拟制,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客体,终极上是客体而非主体

B.在种类和组织形式上受到了法律限制的组织体

C.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体——核心

<二>.本质

1.法人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民事活动的主体,团体不能有权利,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要把法

人当做自然人处理,是法律拟制的产物,观念上的实体

2.法人实在(实体)说:尽管是拟制,但是客观上有财产,也有机关,是实体不是观念

A.法人有机体说:认为法人是有生命力的组织,法律上的人格应该真实而完整

B.法人组织体说:我国采用

<三>.法人的人格否定

1.制度价值:否定法人人格,由有限责任转化为无限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制度依据:《公司法》20条,63条

3.适用:

A.后果: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

B.范围:不具有普遍性,个案审查,个案适用

二.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 民法主要就司法人做一个分类,其前提是明确公私法人的划分

1.标准:法人成立的依据及法人职能

公法人:公权行为或法律执行国家事务,维护公益

私法人:民事法律行为维护某种私人利益

2.公法人享有强制手段,私法人没有

3.任何公法人一旦进入民事领域都成为民事主体(私法上的主体)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社团法人:由其他人组成的,以社员权或者成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人合”组织。

* 既可以是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

* 其他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2.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为特定目的设立的财产的集合体。“资合”组织。

* 只能是非营利性组织

3.区别:

* 设立要求的不同是因为财团法人不用纳税等优惠

* 财团法人的代理人不是意思机关,只是照其设立之初由设立人定下的章程意思活动

<三>.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1.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将所得分给成员所有

2.营利的定义:不是指经营活动,而是指将经营所得利润分配给法人成员

<四>.我国民法上关于法人的分类

1.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VS 非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的职能和设立单位:机关法人VS 事业单位法人 VS社会团体法人

3.是否涉外:涉外法人(外资法人)VS 非涉外法人(内资法人)

* 该标准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引进外资中的对外企的超国民待遇,现在取消,故该分类将取消

4.所有制成分:全民所有制法人VS集体所有制法人VS民营企业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 与自然人的区别

1.享有时间不同:

A.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为自然事件

B.法人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存续期间由法人意志,法规决定

2.享有程序要件不同:

A.自然人为当然取得

B.法人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权利开始于法人手续履行完毕

3.权利范围:自然人不享有自然人的与生命密切相关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自然人不能享受的权利如信贷保险

4.自然人的权利一律平等;法人的权利存在差异,不同法人有不同的权利,由法律法规与法人章程决定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 与自然人的区别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智力水平和年龄限制,是动态变化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在存续期内一般不做

变化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相分离的,法人不行

<三>.民事责任能力

* 侵权责任能力而非契约行为能力

1.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表现在:

A.法人本身的无限责任

B.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度的有限责任

2.法人对其代表及职员所付的侵权责任

A.法人代表的行为无需授权,为法人行为,法人代表执行的法人事务中造成的侵权由法人承担责任

B.法人职员受委派执行法人事务中的侵权也视为法人侵权责任

3.法人有完全的责任能力

四.法人的设立

* 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成立是设立程序全部完成的结果,法人设立是其成立的组建或登记批准过程

<一>.设立原则

1.自由设立:国家不加以任何限制,由当事人意思自由设立。如瑞士。

2.特许设立: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有法律专门予以规定或许可而设立。如我国大多数的机关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批准主义):除达到了基本条件外,还应由行政主管机关专门审查批准。如关系到国计民

生的事业。

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法律规定一定的条件,设立人只要依照条件对号入座,只要满足条件登记即可,

不需要审查。

5.强制设立主义:国家对某一特殊行业强制干预,强制设立法人

<二>.设立条件

1,实质条件

A.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活动经营场所

* 名称是区别去其他法人的人格标志

B.有自己的法人章程

* 法人章程是自己组织内部宪法,只对内部成员有效,一般不对(善意)第三人发生效力

C.又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财产或必要经费

2.形式条件——依法成立

A.成立法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B.设立程序合法

<三>.设立中社团的法律地位

1.设立中社团在法律上适用合伙,准用合伙的规定

2.设立过程中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如果法人成立后经股东大会同意,过程中的民事关系由成立后的法

人承担;如果法人未成立或股东大会不同意,则设立中的民事权利义务由设立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五.法人组织机构与法人住所

<一>.法人的组织机构类型

1.法人意思机关(决策机关):股东大会/成员大会/社员大会

2.执行机关:董事会,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任董事长

* 总经理是职业经理人,不是法定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代表法人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机关,即法人代表人

A.通常为营利性法人的董事长,非公司制的厂长或经理,事业单位的行政首脑

B.法人代表人行为视为法人自身行为

C.法人代表人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一元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复数制

* 复数制国家的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前者从事经营管理,后者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其进行监督;凡是董事会授权,所有的执行董事都可以代表公司

D.法人代表人对外行使效力的归属

* 我国法人对外产生效力的条件为法人代表人签字或盖上法人公章,二选一即可

* 英美法律国家中对公章使用有特殊规定,必须要用公章的情形不用不行,除此外用了也没用,生效必须是在授权代表在公章下签字两个条件均满足才可以

E.法人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 不同法人给代表人的权限不同,受法规和章程的制约

* 公司内部对代表人的限制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

<二>.法人的住所:法人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董事会意思机关所在地)

六.法人的变更和消灭

<一>.变更

1.分类:法人人格变更;法人组织形态变更;法人其他重要事项(法人注册事项)的变更

2.法人人格变更:

A.法人的分立:

a 存续分立:A—A1 + B1 + …

b 新设分立:A—B + C1 + …

c 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归属原则上原法人债务债权由分立后法人约定承担,该约定须经债权人同意;

若为约定或约定未经同意,那由分立后法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B.法人的合并:两个或以上

a 吸收合并: A + B = A1

b 新设合并: A + B = C1

c 合并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原则上规合并后法人概括承受

* 概括有弊端,会损害合并前收益较好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实践中合并经债权人同意,担保债务

<二>.消灭

1.原因: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

2.法人消灭有一定的过程

A.法人终止标准:法人清算结束,在相关部门进行了法人注销登记

B.清算:

a 民事诉讼上的清算

b 破产清算

* 清算阶段以法人身份进行的与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有效,权利能力受限制但不消亡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一.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1.含义:指具有一定团体性,但又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数人所组成的团体

2.特征:

A.数人组成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社会团体

B.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C.应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D.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E.有自己区别于其成员的名称,“字号”

F.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种类

1.公法性质的非法人组织 VS 私法性质的非法人组织

2.非法人社团 VS 非法人财团

3.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VS 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4.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人制度

A.非法人企业

Eg:合伙,大量的分公司

B.非法人经营体

C.非法人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1.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

2.特别法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著作权法》,《合同法》

3.我国立法未普遍承认其为独立民事主体

4.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未完全与其成员或设立人的人格分立,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能力

二.合伙

<一>.概述

1.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A.民事合伙:一般是契约性,临时性,不一定营利性,故不构成非法人组织,完全由《合同法》调整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 A.任何阶段??? B.最后六个月??? C.最后三个月??? D.前六个月

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12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 年考 过了, 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 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硕《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 的行为属1 A )。于( B. 多方法律行为A. 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D. C. 要式法律行为 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3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A 。)行为是(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无钱,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乙同意。 但至10保证年底归还”C )日应为(。 日月A.次年的11 1当年的7月日B. 11月1日C. 当年的借款时D. A (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C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6. 实体权和胜诉权D. 起诉权胜诉权 A.实体权利 B. C. (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 告是可能胜诉的。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 C )、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7. 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 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2012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C)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A)。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B)。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A)。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A)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B)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D)。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C)。 A.欺诈 B.显失公平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一,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2。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有时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包括在人的外延里。3。自然人与法人称为私主体,民法与私法同义词。 4。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相对应,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5。公法主体不是平等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处分。 2。财产:有利益,价值。能够为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 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人格的事物。可分为积极和消极财产。 3。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对物的财产所属),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 4。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5。财产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有形和无形的。 6。财产权内容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继承权,债权。 7。财产关系主体地位,身份平等。财产关系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财产生产者和所有者。8。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按当事人的意志产生。此种财产关系基本上是等价有偿关系。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的合称。 2。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法律主体关系。 3。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精神上要素。 4。人格关系:每一个人基于彼此的人格要素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5。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民法身份关系是身份法中的关系,家族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中体现身份。 7。罗马法分人法和物法。 8。罗马法的人法对人身份进行分类,决定主体。 9。罗马法中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自由人。家族中的家长。罗马城邦内市民。10。现代将“人身”统称与罗马法有关。 11。现代民法的身份关系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2。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人格权与身份权与权利主体密切相关。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专属性 和排他性。人身权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 13。民法的理念:人法重于财产法。 四,私法的历史性和私法的法典化。 1。民法分形式民法(民法典),实质性民法(部门法意义上的)。 2。近代民法是三大法律系统的产物:罗马法。日耳曼民族习惯法。教会法。

民法总论A卷试题答案

试题名称:民法总论 层次:年级:专业:学号: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每个题目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20分。) 1. 乙委托甲到外地采购复印机,但甲却利用乙交给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购买了打印机。甲的这种代理行为构 成( A ) A.表见代理B.滥用代理权C.越权代理D.隐名代理 2.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 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D ) 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恢复 3.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 营范围并无销售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4. 甲见丙的门口栓着一条狗,就上前挑逗,恰逢乙路过,该狗窜上将乙咬伤。经查,该狗是丙为丁代养的。对乙 的伤害,应由( A )负责赔偿。 A.甲B.丙C.丁D.丙、丁 5.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适用( A )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加害责任原则 6. 在民法解释上,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而扩大该条文文句含义的解释,称为( C ) 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扩张解释D.反面解释 7.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 ) A.黄金B.月球C.货币D.石油 8. 甲明知道做空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一日,乙在驾车送货因刹车不灵导 致翻车事故。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守信原则 D.公平原则 9. 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D ) A.病人同意作手术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C.乘客跳火车自杀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10.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 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二、多项选择(每个题目至少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10分。) 1.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以下要件(ABCD ) A.损害事实的存在B.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C.行为具有违法性D.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2.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ABCD ) A.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B.丧葬费C.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D.死亡赔偿金 3. 在民法的适用上,应当遵循的规则包括(ABCD ) 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后法优于前法D.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CD ) A.受害人同意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正当防卫 5. 下列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 ) A.合同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 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一种代理。 3. 民事权利能力: 第 1 页共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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