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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人权保障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人权保障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人权保障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关系到对侦查权力的限制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西方法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寻求的以对犯罪控制程序合理规制来促使保障人权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在新刑诉法框架下,我们应结合本土实际,摒弃口供中心主义,通过四个转变来实现侦查模式的战略转型。

[关键词]保障人权;侦查模式;转变

在新《刑事诉讼法》框架和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下,如何让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实践中此消彼长、实现平衡?笔者认为,避开制度设计,即在不对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进行摧毁及重建的基础上,通过机制构建、方法创新等途径来实现。具体而言,应当实现四个转变:

一、从偏重依赖口供办案向依法全面收集证据转变,避免“口供中心主义”侵犯人权的潜在危险

(一)转变初查方式,实行精细化初查

强化初查,必须实行办案重心前移,加大初查阶段证据收集力度,提高初查的质量和效率,尽量通过秘密的外围调查获取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可靠证据,做到从外围入手、从外围突破。新形势下初查工作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统筹初查力度,确保初查的质量和效率。既要强调加大初查阶段证据收集的力度,又要防止初查战线拉的过长贻误战机。二是创新初查方式,提升初查的能力和实效。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初查中的作用,注重秘密初查与公开初查结合,以秘密初查为主、适度公开初查为辅。要通过多渠道展开初查,实现网上初查与网外初查的结合,加强对初查材料的印证。三是制定初查预案,强化案件线索的管理与经营。通过线索分析,严格把握启动初查的条件,对时机尚不成熟的,应当做好暂缓初查、放长经营、案件线索保密等工作;对启动初查的线索,应详细制定初查方案,在准确研判的基础上,谨慎接触初查对象。

(二)转变取证方式,实现科学、规范、全面取证

在取证模式上要实现由“以供促证”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提升收集客观证据、依法运用现有各种证据材料侦查破案的水平。一是要科学化讯问。要通过询问前准备工作增强讯问的计划性和目的性,实行侦查讯问专业化分工。二是要规范讯问。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认真,规范自身的讯问,尤其是在讯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高检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三全”规定,着力提高在镜头下讯问的能力和第一次讯问的成功率。三是要全面取证。要强化证据意识,在口供之外全面收集证据。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程序,根据犯罪种类的不同明确相应的取证标准,及时全面收集涉及案件定性的证据材料、涉及犯罪嫌疑人罪重或者罪轻的量刑证据材料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材料,证明程序合法性、羁押必要性以及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确保办理每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浅论刑事司法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摘要】刑法作为维护国家政权、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后盾,发挥 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刑法的功能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二者之间如何定位、孰轻孰重,究竟应当优先考虑通过 惩罚犯罪来达到社会正义还是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目前学术界对此的探究呈 现出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所达到的平衡才是我国刑法价 值追求的所在,我们所应当关注研究的是在这个现代社会两者关系是如何配合的。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正义、正当程序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涉 及对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限制和剥夺,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是最为严 厉的刑罚。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即入罪功能),而人 权保障则是体现了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即出罪功能)。二 者对刑法价值功能的体现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甚至是悖论。有学者认为刑 法既具有法益保护功能,同时也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二者并重。学生认为考虑 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并无太多价值,二者之间并无优劣之分,但鉴于国家权力的 强大,我国目前应当更注重其人权保障功能。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刑法的惩罚功能,即制裁功能,是指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权益施加法定范 围内的限制或剥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由于刑法的制定是从有损于社会的行为给予制裁方面考虑,因此刑法更看 重的是要防止不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提供各种保护,使社会各种利益免遭侵害。从这一点看,刑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的保护功能的发挥紧密相联。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指限制国家刑罚权,使一般民众和罪犯免受刑罚权的任 意发动而引起的灾难的机能。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自从刑法存在、国 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 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因此刑法在设置国家刑罚权的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这就出现一种悖论:刑 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正如德国法学家李 斯特曾经指出,“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法律 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 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决不可置一般公民个人或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在任何一个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应 当尽可能协调统一,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的功能。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于对方的理论根据。但要指出这里的并重 不是二者完全等价,是要针对具体情况有侧重点的并重。如果片面强调惩罚犯 罪而漠视人权保障,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侦查机关就会将重心放在寻求 案件“真相”,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不少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冤案,如“佘祥林案”、“孙志

八年级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集体备课教案 主备人:任娟 授课时间2019年 3 月 7 日星期三 授课人 授课班级 课时授课方式 1 安排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知道我国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能力目标: 提高对人权内涵的认识,自觉维护个人的人权。 情感态度价值观: 认识人权、珍惜和热爱自己的人权。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产生敬意。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难点 对人权内涵的认识和理解。 教学基本内容方法及手段

一、导入: 二、自学指导:自主学习教材P6-P9页,完成下列问题: 1、我国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2、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时间? 3、宪法的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 4、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教学过程: 1.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阅读教材第6页四幅插图,思考问题: (1)以上图片分别说明公民享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利是如何实现的? (2)请列举自己感受到的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的实例。 教师总结:(1)分别是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文化权、劳动就业权。(2)示例:高中、大学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制度等。2.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出示提前制作的幻灯片:内容为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学生独立完成自学问题,初步了解教材。知道我国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

1.思考:我国是怎样通过完善立法来保障公民权利的? 提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的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行政(执法角度)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过渡语】既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那么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国家机关应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权呢?为此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人权的主体和范围。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角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守法角度)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通过探究分享知道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学生讨论思考,能力得到提升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1)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1)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中国人权状况》 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越重视,诉讼程序就越多。 ——孟德斯鸠 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被公认为现代人权保障的两大法宝。原因就在于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而刑事诉讼又是直接导致国家与个人两个主体相互直接对抗的程序,其中的侦查、羁押和审判后的执行都直接的剥夺诉讼相对人的一种或通常是几种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把刑事诉讼和人权的保护放在一起考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人权与刑事羁押的概念辨析 人权是个舶来品,而不是个土特产。人权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是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后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承认所实践。对人权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资产阶级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人权,一种就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认为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主要表现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另一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就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

社会权、参政权等等。人权也有许多的代名词,比如法国人讲“公共权利”,英国人说“臣民之权利”,美国叫做“公民权利”等等。一般认为,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联合国宣言》第2条写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英国人权学者M?G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法律程序不可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的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人权的描述是“人权,或称作人的基本权利、自由,要求维护或有时要求阐明哪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的授予或取消。” 国内有学者将人权分为三种,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并对这三者的关系做了细致和详尽的考察。也有人认为“人权实际上就是公民权”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人权的概念之所以会如此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其本质和外延的理解不同。我认为人权这个概念至少具有以下性质:

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调研

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调研 文章标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调研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 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大力提高检察中的科技含量,依靠检察科技进步和提高好检察干警素质,是今后检察的重要发展方向。 当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 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 * 的 * 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我国有学者预言: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 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笔者在这里主要对技术侦查做一阐述。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 * 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 * 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犯罪出现了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的特点,这既给侦查造成了极大困难,又迫使侦查机关努力寻求侦查方式的变更和突破。首先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日益向技术化、高隐蔽性方面发展,新的社会形势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于是技术侦查措施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在西方国家,一般对技术侦查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指定了侦查机关使用的程序和规则。如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对于运用电子的、机械的及其他手段监听任何电子通讯或口头会话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监听权力;美国多数州法院承认心理测试结果的间接证据作用,已经有36个州承认心理测试结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章规定“押、监视电话通讯、扫描侦查、使用技术手段、派遣秘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姓名:张鑫 学号: 1012001203131 分校:西青电大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黎鹏昊 时间: 2012年4月21日

目录 内容摘要 (4) 正文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9) 四、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①,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 ① 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

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 什么是程序? 程序可以指一序列的活动、作业、步骤、决断、计算和工序,当它们保证依照严格规定的顺序发生时即产生所述的后果、产品或局面。 ——可以看出,程序是一系列的活动,是严格的按照顺序执行以达到所预期的后果。对照侦查程序,侦查程序就也需要按照严格的或者说是法定的程序,执行一系列活动,以达到破案的目的。 什么是侦查程序? 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实施侦查行为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步骤。 侦查程序一般都是指法定侦查主体(有的国家仅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人员去发现、提取、保存、审查和判断证据材料,根据认为确实且充分的证据揭示案件真相,对认定有罪的案件要证实其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以便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对其正确审判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总和。 ——我认为,这个侦查程序的概念和程序的概念是相互印证的。侦查程序就是按照:立案——侦查决策(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侦查取证(发现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侦查终结这个既定的过程发展的。侦查程序的目的,就是达到证据查清,嫌疑人归案这一破案标准制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侦查程序是从立案开始,有些书上认为,还有侦查前程序,就是受案和审查。但是,我国的侦查程序,究竟是从立案开始还是受案开始?从受案到审查,侦查机关由于形势紧张,可以采取一些侦查措施,所以我感觉,我国的侦查程序,其实应该从受案开始。 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 (一)侦查权的分配 中国实行的这种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侦查权的制度,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独自进行侦查的。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除了在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等诸环节上可以进行审查以外,一般并不采取任何具体的同步侦查行为。 (二)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 与西方国家的侦查程序相比,中国的侦查活动(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法院既不参与侦查活动,也无权对侦查行为实施授权和审查。 (1)侦查活动的单向性。侦查几乎全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调查活动。其中基本上不存在辩护一方的有效的防御活动。(2)侦查活动的强制性,所有侦查活动都由侦查机关主动进行,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服从和配合,不具有较多的自由选择权。(3)侦查活动的不公开性。 (三)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 中国侦查机关实施的拘留、逮捕与审前羁押措施没有实现程序上的分离,审前羁押措施的采取不需有专门的法律程序。在拘留的适用以及拘留后的羁押问题上,侦查机关拥有绝对

技术侦察措施

授权与控权:技术侦查措施的法治化 [陈磊]——(2012-4-27) / 已阅1568次 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规定了秘密监控、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类特殊的侦查措施,意义重大且深刻:一方面,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授权,结束了技术侦查措施“秘而不宣”的立法状态,破解了技术侦查措施“证据合法性”的司法困境。另一方面,面对技术侦查措施不得不使用的“现实必要性”,以及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构成天然威胁的“现实危险性”的两难局面,通过立法严格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为控制犯罪而授权,为保障人权而控权,以授权实现真正有效的控权,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价值目标的平衡。 一、提升法律位阶的明确授权 技术侦查措施以往并非无法可依,只是依据不足。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分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两条简单的概括性授权条款赖以实施的细则,主要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等。技术侦查措施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住宅安宁权的干预和限制,对公民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根据法律位阶理论——对社会重大利益的调整和保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授权,技术侦查措施由普通法律授权的方式有违立法的基本原理。而且,具体的执行规范由公安机关内部掌握对外保密,浓厚的部门色彩使其重犯罪控制、轻人权保障。规制秘密手段的规范本身也是秘密的,这既违背了公开原则,也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上述规范只赋予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在侦办自侦案件时,对贪污贿赂案件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通知》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也没有真正赋予检察机关决定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彻底解决了技术侦查措施“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第152条明确规定,依法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为了防止证据公开可能产生的危险,第152条还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严格限制 为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的时间、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作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

摘要: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主导推进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尊重个人自由;强化劳动监察和劳动保障制度;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优先相结合;对少数人群权利实行积极差别待遇和特殊保护;在权利救济上强化人大职能和扩大司法救济范围等。 关键词:人权,人权保障,权利救济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和应该享有的权利。十届二次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我国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也预示着我国人权事业在今后将有更大的进展。“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人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式也是丰富多样的。本文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作一些讨论。由于人身权保护有其特殊性,讨论也较为充分,故本文未加涉及。 一、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技术侦查措施”之辨析

“技术侦查措施”之辨析 摘要在新刑诉法已经公布的大背景下,本文通过对“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这三个经常被混淆的概念进行辨析,以期厘清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特征、种类,并谈谈对新刑诉法第151条的一些理解。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秘密性技术性 一、技术侦查措施概念界定之意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其中新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更是用了整整一节五个条文(148-152条)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通过立法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这绝对是我国司法界的一项重大突破、是犯罪侦查领域的一块里程碑。 然而从侦查办案的司法实践角度来说,新刑诉法虽然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种类、范围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目前学理界和实务界所热议的“窃听”、“测谎”等是否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呢?此外,新刑诉法在第151条还规定了“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这一条的规定更让人产生困惑:从新刑诉法的

条文编排来看,难道是把“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也归入了“技术侦查措施”吗?“技术侦查措施”难道涵盖了“秘密侦查措施”? 在学理界,“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这三者的概念一直相互杂糅、难以区分。笔者认为在新刑诉法已经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的大背景下,厘清“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这三者的概念和区别,对于理解新刑诉法“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节的内容和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辨析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学理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各有千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①这类观点以“技术含量高”作为判断“技术侦查措施”的标准。 另有一种观点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②还有学者认为“那些仅适用于特定犯罪案件的带有高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典。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1999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把人权保障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按照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基于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的考虑,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诉法典。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诉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第二,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把人权保障原则落到实处。新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全面实现了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优化组合,达到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而且还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把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第31条规定了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47条规定了律师的执业保障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进一步在侦查一章的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

技术侦查与人权保障

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九江县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

浅论技术侦查制度完善与人权保障 内容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环节之一,侦查权设立的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权。最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鉴于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构成天然威胁的“现实危险性”,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以寻求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实现法治的真谛。 [关键词] 技术侦查制度完善正当程序人权保障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一般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卫星定位,电子数据排查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措施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快速发展,犯罪现象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和高科技化;同时恐怖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的犯罪在新形式下也得到发展。“有组织犯罪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

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隐秘化、技术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这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为应对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技术侦查措施应运而生并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现状 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分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贪污贿赂案件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该通知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也没有真正赋予检察机关决定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部分专门增加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律思考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 律思考 「摘要」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强制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监听的采用又严重了侵犯公民隐私权,因此,各国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应当加以改进。 「关键词」刑事侦查、犯罪、监听、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定。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对监听这一现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兴起与发展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在综合考察、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监听的立法规定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听立法的建议。 —、界说:监听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侦查与犯罪本是共生共存的一对社会历史现象,国家设立刑

事侦查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刑事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这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也变得复杂起来,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密化方向发展,给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效,同时也在客观上迫使侦查机关转变侦查观念,着力寻求侦查方式的突破与变革。正是为了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开始向高技术化、高隐密性方向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各国刑事侦查机关开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其中,监听成为各国刑事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技侦措施,它在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打击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指出,在毒品案犯与收受贿赂的侦查中,如果没有有效侦查方法时,必须依靠监听侦查手段。”[1] 所谓监听,指的是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通话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安装监听器听取当事人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从技术上讲,监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wiretapping);一种是不利用电话线、只安装监听器的电子监听(bugging)。从法律上来讲,则可以分为未经通话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监听和经其中一方通话当事人同意的同意监听。[2]但是,无论监听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存在何种分别,作为一项现代刑事侦查措施,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案 八年级道德与法制 教案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教案 【教学目标】 1.认识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知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2.知道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 3.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知道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如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4.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推动人权的实现而努力。 【教学重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教学难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 【教学方法】 自主学习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过程】 情境导入生成问题 ,发展义务教育,提供营养 午餐

,开办农家书屋,开展再就 业培训 以上四幅图的共同点是什么? 请列举自己感受到的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的实例。 师:从以上事例中,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我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人民生活得越来越幸福,越来越有尊严。本节课我们来学习我国人权方面的知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自主学习梳理新知 1.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__自由__、__平等__地生存和发展。 2.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__尊重和保障人权__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3.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__我国公民__,也包括__外国人__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__群体__。 4.__尊重和保障人权__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5.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__宪法__,规范立法权的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__科学性__、__民主性__。 6.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__依宪施政__、__依法行政__、__简政放权__。

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趋势

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趋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大力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依靠检察科技进步和提高好检察干警素质,是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当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我国有学者预言: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笔者在这里主要对技术侦查做一阐述。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犯罪出现了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的特点,这既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又迫使侦查机关努力寻求侦查方式的变更和突破。首先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日益向技术化、高隐蔽性方面发展,新的社会形势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于是技术侦查措施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在西方国家,一般对技术侦查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指定了侦查机关使用的程序和规则。如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对于运用电子的、机械的及其他手段监听任何电子通讯或口头会话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监听权力;美国多数州法院承认心理测试结果的间接证据作用,已经有36个州承认心理测试结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章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太原市警官职业学院(培训民警) 2014年12月15日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人权;刑事诉讼;保障;分析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1,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被告人、法人被害人以及证人。 2.从人权保障的客体来说,应指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

【文献综述】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不断进步的历史。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艰难和困惑却一直伴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时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只有有效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必然导致犯罪猖狂,人民无法安居,社会难以安宁,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也难以顺利进行。但只注重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有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和行政权滥用,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法制,使国家难以长治久安,祸害同样很大。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行,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相比,还存在着不协调性。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审视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加以健全完善已迫在眉睫。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欧阳梦春在《受刑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把受刑人的权利具体分为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受刑人特殊权利四个部分。这一分类开国内同类理论研究之先河。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吧重点放在目前研究几乎没有关注或者关注不够的受刑人的财产权利、结婚权利、社会保险权利等问题上。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则重点放在受刑人的狭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社会交往权利等问题上。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重点对受刑人的文化娱乐权利、普通收教育权利、职业再教育(社会就业技能培养)权利三方面进行了研究。受刑人特殊权利部分则是对那些由于受刑人的特殊地位而专有的权利进行梳理和研究。 林劲松在《刑事诉讼与基本人权》一文中阐述基本人权在刑事研究中的价值。第一,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是被追诉人的人权。第二,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是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柯葛壮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一书以人权入宪为契机,结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对于如何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在诉

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河南大学2011级硕士 研究生课程考试论文 刑事诉讼法 题目: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姓名:李小龙 学号: 104754110091 所在院系:河南大学法学院 所在专业: 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所学课程:刑事诉讼法 任课教师:郑铭勋 成绩认定: 班长签名: 完成时间: 2012 年 5月

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摘要:技术侦查的广泛应用源于新型犯罪的日益增多和科技手段提供的技术支撑,技术侦查引入立法也是惩罚犯罪的现实要求和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但是,运用技术侦查在带来巨大社会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侵犯公民权利的风险。技术侦查写入刑诉,为在惩罚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想要更好的协调技术侦查的双面性,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必须满足“恪守国家责任界限”和“合理尊重公民隐私”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技术侦查;国家责任;隐私权 一、技术侦查的界定 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 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①。 这一立法定义不仅从内涵上比较准确地界定了技术侦查,而且还通过列举的方式基本勾勒出了技术侦查的具体类型。从内涵的角度来看,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同时还必须满足技术性的要求,单纯具备秘密侦查的特点,但并未使用科技手段辅助的各种侦查手段不属于技术侦查,如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乔装类侦查手段以及单纯使用人的视力进行的监视或人力跟踪等;同样,单纯具备技术性要求,但不具备秘密性特征的侦查手段也并非实践与立法中所指称的技术侦查,比如现场勘查设备、测谎仪、鉴定中使用的科技设备等,在侦查实务中被称之为“侦查技术”、“刑事技术”。具体而言,技术侦查又被划分为七类具体手段:1.电子侦听,也称之为麦克风侦听,具体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比如在办公室、家中安装窃听器进行的窃听。此类窃听手段与对电话的监听不同,后者是对电信通讯内容的截取。 2.电信监控,即对通过各种通讯方式进行的联系进行监控,既包括电话监听,也包括通过手机定位查找相对人的地点,或查询短信内容,但不包括对通讯记录等通讯形式进行获取,对通话记录的获取与电话监听所针对的获取通话内容是被区别对待的两种侦查手段。 ①参见郎胜王尚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用问题解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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