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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九红与张天声债权执行裁定书

陈九红与张天声债权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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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陈九红,女,1969年4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天声,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

陈九红与张天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3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九红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天声给付申请人陈九红案款共计443136.5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张天声名下的银行存款33800元,本院通过北京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查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天声名下有其他可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天声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车管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迎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陈九红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张天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被执行人张天声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天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九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天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陈九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天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天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443136.54元,已执行33800元,剩余409336.54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385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陈九红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天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张天声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潇代理审判员马元凯代理审判员刘恩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英慧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13078000.html,/falvwenshu/zhixinganjian/1114168.shtml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依据奥顺公司与以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 定计算,协助执行人应向法院交出租金数额如下: 周勇:80万元 陈凡:586262.19元 李霞、马灏:706056元 吴华林:508942.08元 甘才安:415175.70元 刘志刚:401510.76元 黄燕:306841.20元 章红英:255875.40元 合计:3980663.33元 说明:奥顺公司与汉阳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后续应向法院交出租金的数额及时间,仍依据奥顺公司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算。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武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由 申请追加张学为本案被执行人。 理由: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与张学已反目成仇,均已多年前退出公司,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事实上该公司早已属张学一人的公司,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能得以实现,特申请将张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号(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 此致 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9日

申请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全部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给付金钱义务信息的申请书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学(因是一人公司,已追加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申请事由 申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将两被申请人不全部履行生效判书确定的给付垫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义务的信息予以公布。 理由: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全垫资承建、被申请人从工程开工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垫资工程款,如无支付能力,将本工程相等价的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 2005年3月30日工程开工,同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当即交付被申请人作餐饮、足浴、娱乐等用途出租,每年收取本工程

最新-浅谈被执行人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解和适用 精品

浅谈被执行人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解和适用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加之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化,而不够详尽、具体,更甚者许多涉及的问题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致使执行实践中,许多情况无法可依。 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法官的手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变。 如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作出一些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一定的分歧。 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执行实践,谈谈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的个人一点体会,以供大家相互探讨。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地位《民诉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71至274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3条,对执行程序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又作出了补充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从主体上讲,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是指现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扩张到其他(另案)民事主体,主体的产生是基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文书而产生,新的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也是基于原判决确定义务。 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情形根据《民诉法》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从主体资格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二是作为被执行人法人分立、合并以及股东变更的情形。 前者,在执行实践操作比较简单,只要充分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 根据《民诉法》213条规定的精神,应当认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一般说来,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即是继承人。 二是继承人应以其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内对外清偿债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承担有限责任。

追加执行人申请书格式

追加执行人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 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03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04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02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 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 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女,1958年7月3日出生 追加被执行人:****,系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经理、自然人股东 追加被执行人:张翠娟的配偶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张翠娟、张翠娟的配偶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66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66号】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七元三角八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但时至今日,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判决。 经查,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自然人股东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翠娟。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网站显示,该公司现状态为“吊销”,即已

被工商机关强制收回并取消营业执照,“吊销”前并未进行清算,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予追加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张翠娟为被执行人。 另,张翠娟在经营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期间已经结婚,其经营公司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其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申请执行人*****为退休人员,车祸后造成残疾且年事已高,无法查清张翠娟配偶姓名,特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张翠娟配偶,并追加为被执行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Modification and Addition of Parties in Civil Enforcement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6]21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执行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3.283879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1号)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范例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范例 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栋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X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XXXX法院(2013)深福法民X初字XXX号判决,XXX公司应当支付XXX给申请人。由于XXX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XXX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久,即把出资款抽回,没有实际出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深圳市XXX 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特向贵院申请追加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第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将xxx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 更为xxx。 事实与理由: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 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 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 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 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综上,特请求将xxx区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 请执行人变更为xxx。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XXX为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申请人。胡55,男,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1111中燕8号。 电话: 被申请人。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fs路190号9s9-0s4 申请事项: 一、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xx区人民法院(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xx区人民法院(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债务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劳务费用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已作出(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xx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支付5000元后,余款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xx 分公司到至今仍然拒不支付余款xx0元。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2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等相关规定。xx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在《xx区人民法院(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所负的全部义务,向申请人支付xx0万元劳务费及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依法准许。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年5月12日 第二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熊大,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123456,电话:123456。 被执行人:张三,男,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321654,电话:123456。 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身份证:123123123132,电话:121212121。 请求事项 请求某人民法院追加王张三之妻王麻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4月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0407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10月6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100XX 被申请人:潘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2月10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50210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6月1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617XXX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4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元,由被告甘XX承担。 被告甘XX之夫王XX遗留了一套为位于大竹县滨海洛卡庄园XX栋11-2号住房,现申请人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 及法律依据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范本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范本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法院实习报告】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 __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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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请

追加第三人申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 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区***街2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北京市*********公司为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涉及到北京市******的土地权属、房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男,20XX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荣兴宝起重设备租赁员工,户籍地:省保康县歇马镇家坪村××组,×××× 被申请人:房××,女,20XX年11月27日出生,号1101××××××,汉族,××起重设备租赁法定代表人,住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京通劳仲字(20XX)第3746号裁决书,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起重设备租赁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起重设备租赁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房××个人出资50万元于20XX年10月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XX年4月1日,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随即向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责任,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致使被执行人于20XX年11月23日被市公司管理局通州区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也是公司唯一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也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根据“执行人扩理论”,申请人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的股东不按《公司法》规定组织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清的情形,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房泽荣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原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 第三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被追加的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第三人为【(201X)粤XXXX执XXXXX号】(执行案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劳人仲院XX庭案字【2017】XXX号),XXXX年XX月XX日经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劳动待遇共计人民币XXXX元,该裁定已生效。根据该生效裁定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2017)粤197X执XXXX号】。 贵院受理本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已歇业,并向申请人反馈了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

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出现无法经营、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负有清算责任。第三人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关闭了公司,转移了机械设备及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上述“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申请人诉求的劳动待遇包含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拒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极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出上述请求,望贵院裁定准许! 此致 XX市第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X年XX月XX日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追加被申请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胡55,男,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1111中燕8号。 电话: 被申请人: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FS路190号9S9-0S4 申请事项: 一、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XX区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XX区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债务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 分公司)劳务费用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XX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支付5000元后,余款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XX分公司到至今仍然拒不支付余款20000元。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2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等相关规定。XX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

XX分公司在《XX区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XX分公司所负的全部义务,向申请人支付20000万元劳务费及利息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依法准许!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5月12日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201X)SL法民二执加字第25号 答辩人一:宋Q,男,汉族,1978年X月1X日生,户籍住址:安徽省M县L镇C村S庄81号,身份号码:3ABCDEFG。 答辩人二:宋W,男,汉族,1973年X月1X日生,户籍住址:安徽省M县L镇C村S庄21号,身份号码:3 ABCDEFG。 被答辩人一:钟Z,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住址:陆丰市某镇某横巷12号,身份号码:4ABCDEFG。 被答辩人二:张S,女,汉族,197X年6月X日生,住址:陆丰市某镇某横巷12号,身份号码:4ABCDEFG。 答辩人就(201X)SL法民二执加字第25号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申请追加答辩人为被执行人所依无据,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二答辩人作为S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股东,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如实出资,且未有滥用股东权利抽逃、转移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等法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由出现,故被答辩人申请追加答辩人为被执行人所依无据,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二、对股东是否承担实体责任必须通过审判程序来加以确定,而不能以执行程序来代替审判程序,否则就超越了执行的职能。

强制执行是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司法活动,必须以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审查确定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以保障其扩张的正当性,而不能随法官依自由裁量权而任意扩张。目前除了规定“在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外,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其他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情形的规定。故(201X)S中法民一终字第2163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审判而直接追加二答辩人,要求其作为股东承担实体责任,将会剥夺答辩人举证、抗辩等获得公正审判的诉讼权利,违反程序公正和既判力扩张的法理基础。 此呈 L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宋Q 宋W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申请书追加执行人

申请书追加执行人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 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03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04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02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 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 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 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 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 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区***街2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北京市*********公司为原告 *****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范例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范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月___ 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第_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9 号。联系电话:201998520198888.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王__民,职务: ____________ 董_事长。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中_ 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地 址: 贵阳市延安中路7 号。联系电话:201951-5824329 ;201951-5960321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为申请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南方公司、贵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南方公司、贵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争议房屋(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019 号港天大厦 1 单元24 层 1 号和 6 号房屋)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抵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分行作为本案的第

执行期可以变更股东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期可以变更股东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东责任等新准则,为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确定股东的责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执行程序毕竟不同于审判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实践中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不能履行裁判的公司要进行财产调查,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组成、股东依约出资的状况、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的运行状况等等,通过财产调查比较容易发现股东出资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地位与开办单位相同,应当对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适用这一规定。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该股东为

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直接作出裁定的条件是: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者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③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余额且不超过其出资瑕疵的数额。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夫妻俩或者与子女等,办公室设在家里。一旦公司不能偿债,百般推托或者百般躲避,即使公司有财产,也早已转移到股东个人甚至于父母、子女等与公司无关人员的名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成了股东对抗执行程序的“挡箭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案件中,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确凿无疑的,只要人格形骸化的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如果要求债权人另行起诉股东,待判决后再追加股东为被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变更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在其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裁定追加该私营独资企业业主、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8、诉讼或执行中的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0、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执行中,除执行依据中明确为个人债务的情况外,无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均可以追加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夫或妻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1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查明债务的形成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经营中形成,可以追加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1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却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可以裁定追加该新设立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3、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到期债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在第三人无异议的前提下,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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