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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9.23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3日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发展,推进农业机械化,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研制、开发、生产、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确定、调整和公布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产品目录通过公告栏、网上发布等方式公布。

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经过试验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农业机械推广者应当免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技术示范、指导和信息服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八条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质量标准;尚无标准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服务标准。

作业服务质量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完整版)中国农业机械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农业机械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决定了农业为其他部门提供剩余产品和劳动力的数量, 进而制约着这些部门的发 展规模和速度。只有农业发展了, 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才能得以进一步的发展。而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中心环节, 它凝聚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 并配 合农业生物等农业技术, 成为发挥增产作用的基本手段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 繁重体力劳动的必要条件和根本途径, 从而带来生产力的质的飞跃。 1. 中国农业机械化现状 中国用占世界7 %的耕地, 却为世界22 %的人口提供了基本充足的食品。农 业的快速稳步的发展离不开农业机械化。中国农业机械化经过多年的努力发展, 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1 中国农业机械化取得的成就 (1)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稳步提高 1949 年, 全国农业机械化装备总动力只有8101 万千瓦, 农用拖拉机只有117 台, 一些大型农业机械如联合收割机、农用载重汽车基本上是空白。经过半 个多世纪的发展, 农业机械拥有量增长了上千倍, 有的品种甚至数万倍。截至2003 年底,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6 亿kW 以上,农机原值达3 362 亿美元。 农用拖拉机保有量达1494 万台, 拖拉机配套农机具2292 万部, 联合收获机械 36 万台。 (2)农田作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农田作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机械耕地、播种、收获水平分别达到46.8 %、 26.7 %、19 %;2004 年小麦机收比1995 年提高了47 %。 (3)农机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农业机构服务领域由原来的农田作业, 逐步向产前和产后延伸, 向其他领域 扩展。一大批设施农业设备、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畜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植保 机械、运输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迅速增长。温室面积达到69 亿平方米, 田 园管理机达到4 万台。 (4)国际间的农机技术交流与合作得到加强 近年来, 国际上不少大型农机企业看准中国巨大的农机市场, 与中国有关部 门和企业合作,在中国开拓事业, 取得了双赢的佳绩。国内一些大型企业, 不断学 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加大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力度, 推进了国产农业机械 化产品质量的提高。为鼓励大型农业机械的进口, 国家还制定了优惠进口税收政策。 1.2 中国农业机械机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1)地区之间农业机械化水平严重不平衡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过程体 现了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相适应的 有别于经济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的特点,这就是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平衡性。由 于我国地理条件与气候条件的差异,存在着土地相对稀缺与农村劳动力过剩,且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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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推广

农业机械现状及其发展分析报告(1)

农业机械现状及其发展分析报告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国家基础工程的加速进行和国内外平等互动竞争平台的搭建,使国内农机业发生了变化,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农机装备业已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科技、开发、生产体系和比较完整的推广示范体系,农机产品进出口增长趋势明显,我国农机化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机遇期.为此,就我国农机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1 国内农机业的现状 目前,农业机械化进入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十五”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农业机械化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措施;各地加快了农机立法进程,全国已有30 个省(区、市)制、修订了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规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农业机械化法律体系.2005 年,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加大了补贴力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农业机械化上,形成了依法促进农机化发展强大的推动力和政策引导力。2005年,国内农机业出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不少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抓住了自身发展的机遇。 1.1 国内农机业的优势

1)我国农机化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机遇期:一是农机化促进法在2004年出台;二是农机化行政编制增加;三是农机化的国家项目增加。农机化促进法涵盖了农机化工作的方方面面,制订原则是“淡化管理,立足促进”。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和各地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挖掘机、装载机和吊装设备等农村工程机械需求量成倍地增长;保护性耕作支持政策使得保护性耕作机具得到了快速发展;设施农业装备和节水设备在各地示范项目的带动下需求不断增长。 2)建立了从科研、开发、制造到销售、服务比较完整的农机工业体系。农机产品服务对象涵盖了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和渔业的整个农业领域。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与经济情况不同,我国农机产品门类复杂、品种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能生产14 大类、95 小类、3000 多个品种的农机产品,对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增产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发挥了显著作用。同时,建立了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三结合的科研开发体系、整机生产和配套件生产企业组成的生产体系、企业与农机销售公司结合的销售与服务体系以及农机技术推广部门与企业结合的推广示范体系。 3)国际间的农机技术交流与合作得到加强.近年来,国际上不少大型农机企业看准了中国巨大的农机市场,与中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合作,在中国开拓事业。同时,国内一些大型农机企业,不断地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力度,推进了国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为了鼓励大型农业机械的进口,国家还制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农业机械发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农业机械发展的现状与 发展趋势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我国农业机械发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摘要: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基础装备,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产品供给、保证农业稳步发展起了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阐述了我国农业机械的现状,探讨农业机械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农业机械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农业机械;现状;发展趋势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机的应用大大增加。现阶段我国的农机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生产使用体系,并且每年的农机进出口数量都呈增长趋势,农机业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1我国农业机械发展的现状 1.1农机设备总量持续增加 2013年农机总动力达到10.2亿千瓦,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6.3%,相当于之前30年的增幅。而且,在此之前农业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负责人就表示,将会继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力度,增加农机购置补贴的规模。可以预计,今年较之以往,农机的设备数量会有更大幅度的增加。 1.2加大农业技术创新力度 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农机的技术和装备研究更是投入了巨额资金。小麦、玉米、水稻这几种主要的粮食作物的机械化生产装备及关键技术都已经投入应用并日趋成熟;油菜、甘蔗

等主要经济作物的机械化研究也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另外,玉米、棉花等农产品的机械化技术、秸秆综合利用等技术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1.3社会服务效益持续增长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资源较少,实现每家每户的机械化是不现实的。广大农民在几年的生产实践中探索出了新的发展方式:农业机械跨区生产。农业机械的跨区生产有效地解决了家庭承包制在机械化发展上的弊端,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目前,实现跨区生产的机械种类从原来的小麦收割机发展到水稻、玉米收割机、耕地机、播种机、插秧机等多种,大大节约了劳动力。同时,农机作业的组织也逐渐正规化,开始出现了农机协会、农机合作社和股份制公司等新兴的农业服务组织。我国的农机业正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 2我国农业机械的发展趋势 2.1智能化和机电一体化 随着国家加快农业装备电子信息应用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开发的进程,各种机电一体化技术产品将被装备到农业机械上,以实现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改善操作者的舒适性和安全性。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传统驾驶室中的仪表盘正迅速被电子监视仪表取代,并逐步由单一参数显示方式向智能化信息显示终端过度,从而大大改善了人机交互界面。信息时代的农业机械将更多地依赖传感器来监视作业状况,通过各种复杂模型、决策支持软件和高精度的执行器,来按时、定位完成相应的任务和过程优化。以智能机器代替重型、复杂、高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

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

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介绍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理想远大、品质优良,具有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等全面和谐发展与健康个性相统一、富有科学和创造精神,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农业机械化与自动化工程的高级专门人才。专业内容 系统掌握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工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初步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工程中遇到的研究、运用、规划、设计、制造以及营销等问题的能力。 专业特色 以培养掌握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的人才为主要目标。本专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精确农业、高压加工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农业经济管理、生物材料加工技术、农产品保鲜与贮藏技术、生物传感与检测技术,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专业课、基础课、选修课 基础课有高等数学、外语、工程力学、工程图学、电工学、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软、硬件基础、工程材料、机械设计、控制工程基础、制造技术基础;专业课有生物测试与传感技术、农业机械理论与设计、农业经济学、农业形态学、专业外语、农产品加工机械、农业动力与能源;选修课有机械智能CAD、电工制图、机械可靠性设计、环境测控与管理、专家系统、生物材料学、机器人设计、农业生物环境工程、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产品价格学、仿生机械概论等。 毕业生适应的工作领域 本专业将有近40%的毕业生可被保送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其余学生毕业后可在相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家机关、企业从事设计、制造、管理、营销、科研和教学等工作。专业前景 中国的农业出路在于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给中国农业发展带来了挑战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给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提供了迅速发展的良好契机。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作为中国农业发展、研究的重要方面,将是我国21世纪发展的重要学科之一。 包装工程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理想远大、品质优良,富有科学和创新精神,具有宽广的工程基础,熟练地掌握商品包装的设计工艺以及生产装备方面的知识,从事研究、设计、生产、管理和新产品开发,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包装工程方面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内容 具有坚实的自然科学和外语基础,获得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工程基础训练,系统地掌握包装工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所需的专业知识,初步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包装工程中遇到的研究、运用、规划、设计制造和营销等方面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了解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和养护身体的运动技能和方法,身体健康,毅力顽强,掌握初步的军事和国防知识。具有正确运用本国语言、文字的能力,基本掌握一门外国语,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一定的国际交流能力。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经营管理、人文科学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机化局 (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鉴定、销售、维修、推广、使用、培训、安全监理、 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四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 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农 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 应用。 第二章产品鉴定、销售、维修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含组装省外和国外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机械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技术条件备案。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开发农业机械新产品给予扶持。

第七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提供信息。 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和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 件。 第九条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省外和国外农业机械,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适应性进行 跟踪生产实验,并及时公布实验结果。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配 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和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 和推广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农业机械产品售后服 务工作。 第十三条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旧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的 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 资格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第十六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

中国农业机械发展报告

看点之一:中国农业机械发展综合水平已达52% (1)“十二五”农机化发展仍然大有可为 日前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规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加速期,“十二五”仍然是农机化发展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持续快速发展是大势所趋。“十二五”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实现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是农机化中级阶段发展进程中的矛盾凸显期。重要特点是快速成长与发展转型交融,既要加快发展,又要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既

(2)我国农机总动力、劳动力迅速提升 在加快发展时,不得不承受转型的阵痛,机遇空前好,难度空前大。在贯彻落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的农机化实践中,总体发展态势可以概括为四新:新基础、新环境、新起点、新格局。农业生产的新基础表现为现代物质技术基础大大增强了,传统元素减退了。从2005年到2010年,我国农机总动力约增加2.35亿千瓦,达9.2亿千瓦;农业机械原值约增加2500多亿元,达6450多亿元;每公顷播种面积农机动力约增加1.4千瓦,达5.8千瓦;每公顷播种面积农机原值约增加1530元,达4000多元。在此期间,农村拥有的大中型拖拉机由140万台增加到384万多台,小型拖拉机由1540万台增加到1780万台,联合收获机由47.7万台增加到97万多台。而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减少了5200多万人。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减少的同时,乡村农机从业人员在增多,2010年比2005年约增加1100万人,达5270多万人。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 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四条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3. 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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