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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法复习材料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抑制血亲。

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

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

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

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

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

系的结合。

25、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

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

定。

26、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

的最低年龄。

27、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

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28、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

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

婚姻。

29、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

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

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0、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

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1、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2、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

的婚姻。

33、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

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应该办理的

法律手续。

34、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

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35、登记制:是指以依法进行婚姻

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

36、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

进行登记,又须奉行仪式,婚姻始

得成立的程序。

37、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

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

定,进行结婚登记,这是法定的结

婚程序。

38、结婚申请:即当事人双方正式

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提出结

婚登记的请求。

39、夫妻别体主义:是指夫妻间是

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

40、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

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

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

夫也可以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

41、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

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42、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

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

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3、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

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

44、嗣子:不是亲生的,但为了传

宗接代,为了承继门庭,承继后代,

而把侄子过继过来作儿子,称嗣

子。

45、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

女的养育和照料。

46、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

母提供必要的帮助。

47、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

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48、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

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49、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

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50、寄养:亦可称托养,是父母由

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

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

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二、简答题

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

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

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表明我

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

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特点: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

特点,主要表现为:(1)普遍性,

(2)伦理性,(3)强制性。

2、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什么?婚

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

么?

答:婚姻的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

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

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性质和特点:婚姻家

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

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既具

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

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3、从婚姻立法的发展看我国婚姻

制度的改革?

答:(1)建国以前,婚姻立法处于

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这一

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初步改革

的阶段。(2)建国以后,一九五0

年婚姻法颁布,婚姻立法处于废旧

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这一阶段

婚姻家庭制度处于根本改革的阶

段。(3)一九八0年婚姻法的颁布,

标志着婚姻立法进入了不断完善、

巩固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

庭制度处于全面深入改革的阶段。

4、一九八0年婚姻法与一九五0

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答:(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修改了结婚条件。(3)扩大了家

庭关系的调整范围。(4)规定了离

婚条件。

5、什么叫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法

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

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

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

规定。

6、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

什么?

答:(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

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

迫他人婚姻的行为。(2)专卖婚姻

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

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的行为。(3)相同点:都是包办强

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不同点:买卖

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

办婚姻仅指包办、强迫,没有索取

财物的内容。

7、什么叫重婚及对待重婚的政

策?

答:(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

婚的行为。(2)重婚的两种形式。

(3)重婚与通奸的区别,与姘居的

区别。(4)对待重婚的政策和法律:

重婚行为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

任,一般情况要保护前婚,解除后

婚,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区别

对待,灵活处理。

8、什么叫血亲?什么是直系血

亲?什么是旁系血亲?

答:(1)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

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抑制血亲。(2)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

亲属。(3)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

血缘联系的亲属。

9、亲属分几种?亲属在婚姻法方

面的效力?

答:(1)亲属(2)亲属分为三种:配

偶、血亲、姻亲。(3)亲属在婚姻

法方面的效力:①一定范围内的亲

属有互相抚养的义务。②一定范围

内的亲属禁止结婚。③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有继承遗产的权利。④夫妻

对共同财产有平等权利。

10、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

亲属?

答:(1)同出于父母的兄弟姐妹间

(包括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

异母)。(2)同出于祖父母的堂兄弟

姐妹间,同出于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间。(3)同出于祖父母姑、叔、伯与侄(女)间,同出于外祖父母的舅、姨与外甥(女)间。

11、什么叫结婚?简述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答:(1)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没有配偶的男女,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行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狭义的结婚概念,不包括订婚在内。(2)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从历史上说,结婚制度经过多次的变化,从结婚方式看,基本有四种: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共诺婚。

12、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注意: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他人同意,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始得结婚,在此基础上提出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13、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答:(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患麻疯病未经治愈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作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优生的理论。

14、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是什么?

答:(1)程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2)效力:一经结婚登记,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未经一定的法律程序,这种婚姻关系不能解除。

15、什么是事实婚姻?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和政策是什么?

答:(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关系。

(2)对待事实婚姻的政策和法律:

①凡不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的,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其性质均属违法。

②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

③对女方已经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使父母子女

关系不受影响。

④对于已达法定婚龄,还未达晚婚

年龄而未批准结婚所形成的事实

婚姻,应予承认。

要注意:事实婚姻在处理时要将原

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

16、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各

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

动的自由。(3)双方都有抚养、教

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双方都

有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在财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①对共同

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②有相互扶

养的义务;③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17、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

务?

答:(1)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2)子女对父母

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子女

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8、什么叫非婚生子女?其法律地

位如何?

答:(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

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2)非婚

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的权

利和义务完全一样,任何人不能危

害和歧视。(3)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直

到独立生活时为止。

19、什么叫继子女?其法律地位如

何?

答:(1)继子女就是妻与前夫或夫

与前妻所生的子女。(2)形成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亲生

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3)未形成

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

母保持权利义务关系。

20、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

养的解除?

答:(1)收养的条件:①收养人必

须是成年人,而且是有抚养能力的

成年人;②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

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收养成年

人;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有一定的间隔,一般要相差十八岁

以上;④收养必须双方同意,收养

人与送养人都必须自愿,被收养人

如果有辨别能力,也必须征得本人

同意,不可勉强。

(2)收养的效力:收养一经成立,

就发生以下法律效力:①养父母与

养子女间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相同

的权利和义务;②养子女和生父母

间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

义务,要注意,养子女与生父母间

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了,但血亲关系

依然存在。

(3)收养的解除:①解除的形式:A

因双方协议而解除;B因一方要求

而解除。②解除的后果:A养子女

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宣告终止;B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三、案例分析

案例1:王某婚后多年未生子女,

1960年收养了一名6岁男孩,取名

叫王甲某。…………1970年王某之

妻病故。王某和养子王甲某相依为

命,共同生活。1977年,王甲某找

了对象,结婚另过。…………王某

经人介绍,找了一个老伴,老伴过

门时带来了独生女儿,名叫赵某,

已经参加了工作。 (1980)

年,王某因病过世。王甲某和继母

一起办理了养父的后事,把家中的

财产一分为二,一份自己拿走,一

份留给了继母。1982年,继母也病

故了,此后,王甲某和赵某即无联

系。1983年以后,国家落实私房政

策,原属于王某家的祖传的六间房

屋发还了。对这六间房屋,谁有继

承权?王甲某和赵某为此发生了

争议。王甲某称:这六间房屋是养

父祖传的房产,与赵某无关,当然

应由他一人继承,赵某称:王某的

财产应由我母亲继承,母亲死后应

由我继承,王甲某是王某的养子,

不是我母亲的养子,他不能继承我

母亲的财产。

问:对于这六间房屋,王甲某

和赵某谁有继承权?为什么?对

于这六间房屋,养子、继女谁有继

承权呢?

答:要处理这起继承案件,就

必须追溯到历史:

首先应该明确,这六间房屋是

王某家的祖传房屋,是王某的个人

财产,王某于1980年去世,当时

能继承王某遗产的有两个人,一是

王某的配偶,即赵某的生母,一是

王某的养子王甲某。赵某虽是王某

的继女,但她和继父王某没有形成

抚养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不是

法定继承人。六间房屋由赵某的生

母和王甲某二人继承,一人应得三

间。

其次要解决的是赵某的生母,

即王甲某的继母过世后,她的遗产

应如何继承的问题。赵某的生母于

1982年去世,她的遗产应由她的女

儿赵某来继承。王甲某虽是赵某生

母的继养子,但他们之间也未形成

抚养关系,他对继母的遗产也无继

承权。所以,赵某是母亲遗产的唯

一法定继承人。

所以,六间房屋虽然应由王甲

某、赵某二人来继承,但继承的根

据是不同的。王甲某是以养子的身

份继承养父王某的遗产;而赵某则

是以女儿的身份继承属于母亲的

那一份遗产,代位继承王某的遗

产。

案例2:林(男)与刘(女)于1964

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林有一养

女,已出嫁,在外地工作;有一子,

年仅14岁。刘有两个女儿,大女

已结婚,在本地工作,小女年仅12

岁。林、刘结婚后,林之子和刘之

小女,均随他们一起生

活。…………1968年,林因历史问

题,由隔离而被逮捕,于1972年

病死于狱中。1974年刘与王结婚。

1976年,林的问题得到平反,补发

了1968年至1972年的工资一万五

千元。…………

问:谁有继承权及应继承的份

额?为什么?

答:(1)刘有继承权。刘与林

1964年结婚,他们的婚姻关系是从

1964年到1972年,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

产。补发的一万五千元是林1968

年至1972年的工资,是夫妻共同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根

据法律规定,一万五千元中有一半

是刘的财产,另一半才可作为遗产

继承。刘以配偶身份继承是对的,

至于她1974年又与王结婚的问题,

并不影响她继承前夫林的财产。

(2)林的养女有继承权。根

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

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

亲生的斜线子女关系相同。林的养

女虽已出嫁,并在外地工作,但这

些不她以养女的身份继承林的遗

产。

(3)林的儿子有继承权。婚姻

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的继承

权。

(4)刘的小女儿有继承权。刘

的小女儿在刘与林结婚时尚未成

年,林与她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

女关系,依法应与亲生子女享有同

等权利。

(5)刘的大女儿无继承权。刘

的大女儿在刘与林结婚时就已经

出嫁,林与她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因她在林和刘被隔离期间,曾回来照顾年幼的弟妹,可以考虑分给她一定数量的遗产。

案例3:赵某(男)和李某(女)是N 市技工学校毕业的同班同学,读书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1972年,李某经人介绍与N市中学教师王某结了婚…………1975年,赵某和李某同路回N市探亲,赵得知李正愁于夫妻分居,无法调回N市…………李某公开住在赵某家中,迫使丈夫起诉离婚,于1976年调解离婚。李某离婚后,与赵某在边疆的工厂里以恋爱关系公开往来,经常同居,李两次做人工流产手术。…………1981年赵接到了调往S市的调令,临行前李要求去登记,赵又推托说要赶去报到,让李自己去办结婚证。…………登记员看他们是一个单位的,又有组织证明,便发给了结婚证。赵写信说不承认他俩已结婚,十年前就终止了恋爱关系。李某不得已向法院起诉,法院中一部分人认为:赵插足李的家庭,使之夫妻关系破裂,后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双方一直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李补办结婚登记应视为有效,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离婚处理。也有人认为赵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问:你认为哪种认定对呢?依据是什么?

答:(1)赵与李的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二人以恋爱关系相待,明确在赵调动后再结婚。虽多次发生关系,李还做过人工流产,但仍是一种不正当的婚前性行为,他们未组成公开的家庭,不以夫妻名义,群众也认为他们是恋爱关系。

(2)结婚登记是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有很强的人向属性,必须双方当事人主要亲自履行,不得委托一方或他人代理,这是法律所要求的。一方当事人不到场,登记机关不应办理登记。案中登记机关未严格审查而发给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登记无效。(3)案中赵插足他人家庭,与李同居长达六年,后将李抛弃,道德败坏,应受谴责和必要的处分。李对待婚姻的态度不够慎重,应对这人;不幸的结局承担一部分责任。总之,法院不保护李与赵的所谓夫妻关系。

案例4:姚(男)原为13级干部,爱人死去多年。在1964年城市四清

时,因家庭问题受降两级处分。

1965年底,经人介绍,姚与吴结婚,

婚后感情一般。文革期间,姚又受

冲击,于1968年又受降两级处分。

吴为此常和姚争吵,双方感情开始

冷淡。在此期间,姚常住单位,与

本单位一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的

男女关系。吴得知后,又吵又闹,

双方关系日益恶化。从1970年起,

双方正式分居,并约定:今后经济

上互不往来,各自独立。1974年姚

的问题得到解决,经组织复查,恢

复了姚的原来级别,补发了1964

年到1974年的工资七千元。补工

资后姚来告诉吴。吴又为此事和姚

发生争吵。姚提出离婚,吴同意离

婚,但要求平分补发的七千元,认

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姚不同意,

认为这七千元是他的个人财产。

问:补发的七千元是什么财产?应

如何分配?

答:补发的工资应分以下几种情

况:(1)1964年至1965年姚尚未结

婚,因而这部分的工资应为个人财

产,归其个人所有;(2)1965年至

1970年这段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这部分工资为夫妻共同财

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1970年至1974年,婚姻关系虽

然存在,但双方约定经济上互不往

来,因而根据婚姻法第13条的规

定,阶段工资就为婚后个人财产,

归垗个人所有。

案例5:甲与乙均系技校学生,学

习期间来往密切,后甲向乙表示了

爱慕之心,并要求与乙发生两性关

系。乙不同意。甲便说:“发生两

性关系就是结婚的标志。”乙半信

半疑,但还是与甲发生了关系。毕

业前夕,甲告之乙回家准备结婚的

事,十月初来接乙。甲走后乙一直

未得到甲的消息,待赶到甲家后才

发现,甲早已与他原来的女朋友结

婚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解除甲的婚姻。

问:甲与乙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

姻,应不应该予以保护,为什么?

答:(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

妻关系的结合。(2)甲与乙既没有

以夫妻名义,也没有共同生活,只

不过是发生了两性关系,不构成事

实婚姻。(3)甲与乙的关系不受法

律保护,甲骗乙的行为应受到批评

或必要的行政处理。(4)甲与原来

女朋友的婚姻关系成立,是合法

的,应予保护。

案例6:林(男)25岁,1962年刚满

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

的林平某结婚…………1979年,林

与同班女同学陈确立了恋爱关系。

1985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

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

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

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女关

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

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

问:请你想想他们能否结婚?是否

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

亲属?

答:(1)案中林与陈,从林往上数

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

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至双方同

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

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

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同并影

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

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

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

案例7:甲(男)与乙(女)自由恋爱

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乙却因误

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甲

家决定让甲的嫂丙代替乙。于是甲

和丙登了记,并举行了婚礼。乙病

愈后就与甲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

偶然的机会乙发现丙投身甲的怀

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己是和

甲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

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但实际上自

己是甲的妻子,乙愤怒之下向婚姻

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与甲

的婚姻关系。

问: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

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

答:(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

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

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

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乙未去登记,

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

证。(2)丙与甲的通奸行为是违法

的,丙与甲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甲与乙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

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

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案例8:刘磊是中学教师张与女工

陈的非婚生儿子。1963年3月,张

不愿认领这个孩子,将他遗

弃…………刘氏夫妇收养刘磊后

视为亲生儿子,百般疼爱,并将他

抚养大,1981年刘磊的养父因病去

世,刘磊被安排在养父的工厂工

作。1983年,刘磊上业余高中班,

班主任张发现刘磊就是他与陈非

婚所生的儿子,便产生了想认儿子

的欲念。刘磊得知真相后,就要求

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并制造与

养母生活有矛盾的事实,养母坚决

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刘磊便诉至

法院。法院受理后,查明了上述情

况,对刘磊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对

于是否应准予解除收养关系,形成

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判决

不准解除收养关系。另一种意见主

张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由刘磊负责

养母的生活费用。

问: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

答:(1)应解除刘磊与其养母之间

的收养关系,因为,收养的目的是

为了相互关心、照顾。如果收养人

与被收养人之间矛盾尖锐,不能共

同生活,那么勉强维持收养关系是

没有意义的。(2)虽然可以解除收

养关系,但养子必须对养母尽赡养

义务。因为养母年老体弱且无经济

来源,养子为逃避赡养义务而解除

收养关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

以,解除收养后,他还要赡养养母。

(3)对于刘磊的行为应给予批评。

案例9:于某现年16岁。7岁时于

某被王某收养,二人共同生活多

年。1989年6月,王某因工伤死亡,

于某又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与亲生

父母恢复了父母子女关系。王某除

于某这一养子外,没有任何亲人,

王某所遗财产是否应分给于某。

问:王某的财产应由谁继承?为什

么?

答:(1)王某的财产应由其养子于

某全部继承。(2)在养父王某去世

前收养关系是一直保持的,在被继

承人王某去世时,也就是继承开始

时,于某与王某的收养关系是存在

的。(3)依据婚姻法规定,养子女

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子女,因而

于某有继承权。(4)由于王某无儿

无女,没有其他继承人,其全部财

产应由于某以儿子的身份继承。(5)

于某与亲生父母关系的恢复是在

继承发生之后,且因于某未成年而

与亲生父母关系必然恢复,所以并

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案例10:甲与乙自由恋爱,于某年

9月20日领取结婚证,并定于10

月2日举行婚礼。9月26日,乙

不慎因车祸死亡。婚前,甲、乙一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December 26, 2003) 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 Article 3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 篇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 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简答题

婚姻法简答题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积极要件——必备要件 1、男女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得结婚 (二)消极要件——禁止要件、婚姻障碍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二、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的区别(必考) (一)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原因: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请求权人: 其一,婚姻当事人 其二,利害关系人,包括:①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可撤销婚姻 1、原因:因胁迫而结婚 2、撤销请求权人: (1)请求权人:限于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离婚法定事由的例示性规定: 1、概括性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具体认定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2017年春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问题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合法的协议。 二、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 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 (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对夫妇而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①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准备生育子女的一对夫妇所组成的家庭 ②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老年型家庭。2)单亲家庭:由于死亡或离婚而只剩下夫妇中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单亲家庭和母单亲家庭,属于缺损家庭之一。 (二)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扩大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 1)主干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异代扩大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异代、纵向扩大的结果。 ①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占多数) ②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组成的家庭。 ③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而没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干家庭;夫妇或父母缺损一方的单亲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又叫复合家庭: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 B、遗产保管的时间 C、继承开始的时间 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docx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

婚姻法练习

婚姻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C ) A.1951年1月1日 B.1950年4月13日 C.1950年5月1日 D.1950年3月8日 2.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3.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 A )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 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D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6.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B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7.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 ) A.由双方妥为保存 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 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8.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0.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D )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11.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2.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A ) A.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B.一律至子女18周岁为止 C.一般至子女结婚成家时为止 D.一律至子女结婚成家时为止 13.生父主动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 C ) A.注定认领 B.约定认领 C.任意认领 D.强制认领 14.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申请后的多长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A ) A.一个月内 B.二个月内 C.三个月内 D.二周以内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C ) A.原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被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16.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 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7.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 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 B ) A.准予结婚 B.禁止 结婚 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 D.能否结婚从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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