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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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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

项,内容如下:

(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4章节-专利分类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四章专利分类 第四章专利分类 1.引言 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 以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包括其使用指南) 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义时以相同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 分类的目的是: (1)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 (2)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 (3)按照分类号编排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布 或者公告。 本章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类。外观设计的分类适 用本部分第三章第12节的规定。 2.分类的内容 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应当 给出完整的、能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并尽可能对附加信息进行分类;将最能充分代表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排在第一位。 发明信息是专利申请的全部文本(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中代 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明确披露的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 附加信息本身不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是对检索可能是有用的信息, 其中包括引得码所表示的技术信息。附加信息是对发明信息的补充。例如:组合物或混合物的成分,或者是方法、结构的要素或组成部分,或者是已经分类的技术主题的用途或应用方面的特征。 3.技术主题 3.1技术主题的类别 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可以是方法、产品、设备或材料,其中包括这些技术 主题的使用或应用方式。应当以最宽泛的含义来理解这些技术主题的范围。(1) 方法。例如:聚合、发酵、分离、成形、输送、纺织 品的处理、能量的传递和转换、建筑、食品的制备、试验、设备的操作及其运行、信息的处理和传输的方法。 (2) 产品。例如:化合物、组合物、织物、制造的物品。 (3) 设备。例如:化学或物理工艺设备、各种工具、各种器具、各种机器、 各种执行操作的装置。 (4) 材料。例如:组成混合物的各种组分。 材料包括各种物质、中间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产品的组合物。材料的例子如 下: 【例1】 混凝土。组成材料是水泥、沙石、水。 【例2】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1.引言 本章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有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条的审查。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其他条款的审查,适 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现有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关于现有设计的时间界限、公开方式等参照第 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 计。 3.判断客体 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其中被法2.4 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判断客体 简称对比设计。 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 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 等内容加以确定。 涉案专利有下列六种类型: (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 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 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4.判断主体 - 279 -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
2017年4月
1

主要内容
引 言 修改内容
? 第二部分第一章 ? 第二部分第九章 ? 第二部分第十章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第五部分第四章 ? 第五部分第七章
2
? 修改背景 ? 修改过程 ? 适用问题



3

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精神
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02
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 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 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
审查实践
03
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
4

修改过程
2015年10月 2015年11-12月 2015年12月-2016年3月 2016年3-8月 2016年8-9月 2016年10-12月 2017年2月28日
? 启动指南修改工作
? 征集指南修改建议780条
? 起草组提出拟修改要点385条
成立十个起草组
成立统稿组
(指南处人员参与到各起草组中) ? 召开系列讨论会12次、统稿会2次 ? 起草组完善、统稿组审核形成《修改草案(初稿)》 ? 局内外征求意见 完善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稿)》 ?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106个单位和个人,261条)
? 签署局令,2017年4月1日起 施行
5

专利审查指南2010-part5讲解

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目录 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435(5 - 1 ) 1- 引言........................................... 435(5 - 1 ) 2.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435(5 - 1 ) 2. 1 书面形式 ...................................... 435(5 - 1 ) 2.2电子文件形式.................................. 435(5 - 1 ) 3.适用文字 ...................................... 436 (5-2) 3. 1 中文........................................... 436 (5 - 2) 3.2汉字........................................... 436 (5 - 2) 3.3外文的翻译.................................... 436 (5 - 2) 4.标准表格..................................... 436 (5 - 2) 4.1纸张 .......................................... 437(5 - 3 ) 4.2规格 .......................................... 437 (5 - 3) 4. 3 页边 .......................................... 437 (5 - 3) 5.书写规则..................................... 437 (5 - 3) 5. 1 打字或印刷...................................... 437 (5 - 3) 5.2字体及规格...................................... 437 (5 - 3) 5.3书写方式........................................ 438 (5-4) 5.4书写内容........................................ 438 (5-4) 5.5字体颜色........................................ 438 (5-4) 5.6编写页码....................................... 438 (5-4) 6.证明文件........................................ 438 (5 - 4) 7.文件份数........................................ 438 (5 - 4) 8.签字或者盖章.................................... 439 (5-5) 第二章专利费用........................................... 440 (5-6) 1-费用缴纳的期限.................................. 440 (5-6)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440 (5-6) 3-费用的减缓...................................... 442 (5 - 8) 3.1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442 (5_8) 3- 2 费用减缓的手续.................................. 442 (5 - 8)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42 (5-8)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7号) [发布:2013.09.16 实施: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13-11-06大中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

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 (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法26.3 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 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 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 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

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 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 的规定。 2.1.1清楚 法26.3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 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26.3 2.1.2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 - 93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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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1. 2. 2.1 2.2 2.3 2.4 2.5 2.6 3. 3.1 3.2 3.3 3.4 4. 5. 6. 6.1 6.2 6.3 7. 7.1 7.2 7.3 7.4 7.5 7.6 8. 第二章 1. 2. 2.1 2.2 2.3 2.4 2.5 2.6 2.7 3. 3.1 3.2 3.3 4. 4.1 总则…………………………………………………… 引言…………………………………………………… 审查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执法原则…………………………………………… 请求原则………………………………………………… 依职权审查原则………………………………………… 听证原则………………………………………………… 公开原则………………………………………………… 合议审查………………………………………………… 合议组的组成…………………………………………… 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 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 独任审查………………………………………………… 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的审批………………………………………… 审查决定的构成………………………………………… 审查决定的出版………………………………………… 更正及驳回请求………………………………………… 受理的更正……………………………………………… 通知书的更正…………………………………………… 审查决定的更正………………………………………… 视为撤回的更正………………………………………… 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驳回请求………………………………………………… 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的审查………………………………………… 引言……………………………………………………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复审请求客体…………………………………………… 复审请求人资格………………………………………… 期限…………………………………………………… 文件形式………………………………………………… 费用…………………………………………………… 委托手续………………………………………………… 形式审查通知书………………………………………… 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的程序………………………………………… 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 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251 251 251 251 251 251 251 252 252 252 252 252 252 253 253 253 253 253 254 255 255 255 255 255 255 255 255 255 257 257 257 257 257 257 257 257 258 258 258 258 259 259 259 259 - 247 -

专利审查指南-新颖性

第三章新颖性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 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新颖性的概念 法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 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1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 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 术。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 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 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 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 分。 2.1.1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 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2.1.2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2.1.2.1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 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 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 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 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 - 109 -

专利审查指南-外观设计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 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细则44.1 (1)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 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以及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 专利权。 (3)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 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 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 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 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 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 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 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 - 49 -

专利审查指南2013-2014年修改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四、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

软件部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四三号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第6节,内容如下: 6.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 6.1 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6.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再如,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的

特征全部是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6.1.2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6.1.3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所述全部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2020) 前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 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总目录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第四章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实质审查 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第十章化学领域 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第一章国际初审第二章国际实审 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第三章无效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口头审理第五章无效外观第六章无效实用新型第七章同样发明第八章证据问题 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章专利申请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申请文档第五章保密审查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一章电子申请 其他 索引修订说明 附录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是2010年1月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黄清明。本书介绍了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使用说明: 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3.本指南各个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设节,节分四个等级,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排列以确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2.1.2.2(使用公开)是第四级节,它属于第三级节2.1.2(公开方式),2.1.2节属于第二级节2.1(现有技术),2.1节属于第一级节2(新颖性的概念)。 4.本指南的目录包括总目录和分目录。总目录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分目录列出该部分各章、节(共四个等级节)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读者可以根据需要查找的内容,在总目录中找到该内容属于第几部分第几章,再到相应的分目录中找

到其具体位置。 5.本指南除使用总页码外还使用了分页码,以便读者查阅。总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外侧,对全书进行连续编页;分页码位于页面底端中央,对指南正文的五个部分分别编页并采用“(×-×)”的格式,例如“(2-147)”表示本指南正文第二部分第147页。 6.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两栏,前者位于每页的右侧,后者位于每页的左侧。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使用缩略语(参见略语表)。读者阅读指南右栏的内容时,可以对照左栏相应位置上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以帮助理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3局67、2014局68号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四、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93 -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 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1.2完 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 法26.3 法26.4 法26.3 法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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