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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二十万案例_受贿行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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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罪名,但也是在理论界有较大争议和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一个罪名。以下是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受贿二十万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获悉,原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流溪河林场五级职员(正处级)张庆平受贿案前日公开审理。被告人张庆平承认全部犯罪事实,退还赃款并乞求法院轻判。据悉,张庆平案仅是广州林园系统窝案的其中之一,该系列腐败窝案涉案官员共13人。

全部承认犯罪求轻判

7月15日上午,现年59岁的被告人张庆平出现在黄埔区法院的法庭上。而此前,因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张庆平以“身体欠佳”为由,在开庭前一直为取保候审,其间数次住院治疗。

据控方材料显示,被告人张庆平。2002年至2011年,张庆平在先后担任本市国营增城林场党委书记、场长和广州市流溪河林场场长,利用主持国营增城林场全面工作、广州市流溪河林场行政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增城市工程项目承包人江月南、从化市工程项目承包人黄开冠(均另案处理)在承接林场工程方面提供帮助,为承包经营广州市流溪河森林公园宾馆的冯建军(另案处理)在日常管理及人员调动方面提供帮助,从中多次收受江月南、黄开冠、冯建军贿送的好

处费共人民币207000元。

2013年1月16日,张庆平到黄埔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后退缴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2000元。同一天,张庆平被取保候审。

庭审当天,张庆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盘承认,最后乞求法院能够轻判。本案将择日宣判。

包工头行贿拉3官员落马

在张庆平一案中,行贿人、广州林场包工头江月南的“关系网”最广泛。根据黄埔区法院提供的江月南贿赂案判决书,至少有3名涉案官员曾收受江月南的贿赂,江月南去年底因行贿罪获刑2年。

2002年至2011年期间,江月南为取得国营增城林场和国营梳脑林场相关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得到关照,先后多次向历任国营增城林场党委副书记、梳脑林场场长、国营增城林场党委书记郭汉湘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向历任国营增城林场副场长、场长、国营梳脑林场场长叶宜金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此外,2005年9月、2006年至2007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江月南多次向时任广州市林业局副局长谢左章贿送人民币共计40万元。

今年4月,中共广州市纪委在定期新闻发布会上披露,广州林业和园林系列腐败窝案涉案官员13人,包括历任广州林业和园林局党委书记、从化市长郭清和等。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22012年3月22日,周某、张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周某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亦构成贪污罪,应对周某予以数罪并罚。周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盐田法院遂对两人分别作出5年6个月及1年6个月的判决。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343岁的原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贾秀军因涉嫌受贿20万元,朝阳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贾秀军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贾秀军于2000年,利用其担任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为李建明介绍“北京北辰热力厂”、“北京望京蓝天供热中心”等用煤客户。2002年2月,贾秀军收受李建明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之后用受贿款在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使用。2005年4月21日,贾秀军投案自首。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4原通州区民政局局长郭辉受贿20万元向纪委主动投案,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介绍,47岁的郭辉原任通州区民政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兼通州区民委

主任。2004年下半年,郭辉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乾岩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漷县镇开发自住楼项目提供帮助和关照,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强人民币20万元。2009年6月22日,郭辉到通州纪委投案,并主动退缴20万元赃款。

检方认为,郭辉受贿数额巨大,20万元已经是受贿罪立案标准5000元的40倍,一审法院量刑明显不当。同时检方还认为,郭辉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到纪检部门反映问题,直到禹建强案发并供出郭辉受贿的事实后才迫于压力到纪委投案,其实是采取了一条自保之路,这与主动投案有所不同。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5今年审计署发布的第22号公告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郭超等人违规审批,将合肥创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受让的480亩土地由综合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流失。创亿公司随后以合作开发的名义,将以上土地非法转让牟取暴利。

郭超等人没想到,一起近10年前、他们以为能瞒天过海的交易竟被审计人员查了出来。公告发布前,郭超已经被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核减的不良资产牵出600亩土地问题

2004年,在某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审计现场,审计人员

查阅账册时发现,一家名为创亿公司的3300多万元不良贷款,被该资产管理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

这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题,国有资产由此损失了1300多万元。

审计人员的疑问是,资产管理公司低价转让创亿公司贷款的依据是什么?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员解释,他们处置的主要依据是安徽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偿债能力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显示,在对创亿公司名下合肥市高新区两地块(合计608.8亩)土地使用权评估时,评估师以36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拖欠3年未缴、土地权属尚无法确定为由,仅按预付款1200万元确定其评估值。

预付1200万元取得的600多亩土地仅由于交不了尾款,就认定土地权属无法确定、评估价值仅为1200万元?这个不符合逻辑的说法背后有什么不寻常之处?审计人员不禁心中打起了问号。

仔细调查后,审计人员发现这家企业名下除有一家俱乐部酒店外,几乎没有其他产业,并且负债累累。可这样一家净负债企业是如何拿到600多亩土地的呢?带着这些疑问,审计人员来到了创亿公司,但相关人员表示,公司的情况只有公司负责人知晓。该负责人却一直拒绝与审计组接触,审计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创亿公司拿地的来龙去脉

通过延伸审计,审计人员逐步找到了一些蛛丝马迹。

在该公司一本残缺不全的会计凭证后面,审计人员发现了一份2001年创亿公司与浙江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显示创亿公司以合肥市高新区两块地中的

480亩土地参股,与A公司合资成立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其中,A 公司占股99%,创亿公司占股1%,创亿公司持有的480亩土地作价1.25亿元。

双方约定,2002年以前A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付清后,创亿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经营,不分红利及不承担亏损。

480亩土地就这样被卖给了A公司,其中会有些什么蹊跷?审计人员决定到A公司一探究竟。

时至今日,审计人员仍记得当年在A公司发生的一幕。审计人员正在研究A公司提供的资料时,该公司财务总监的手机突然响了。等他接完电话回来,一脸愠色,一把抢回审计人员正在审读的票据,几把就撕成了碎片,一边撕还一边骂骂咧咧。窗外建筑工地上的几个男子也手持棍棒,聚集到门外,挑衅地看着屋内。

为了避免无谓的冲突,审计人员在一番说理后,决定先暂时离开。这非常之举不仅没有吓退审计人员,反而更加坚定了他们一查到底的决心。继续调查后,他们逐步弄清了该土地出让及转让的来龙去脉。

资料显示,1997年2月,创亿公司注册成立。成立不足一月,创亿公司就向有关单位提交了申请,拟在合肥市高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同年3月,创亿公司以项目建设的名义与合肥市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创亿公司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受让高新区两块共计608.8亩的土地,土地总价款4870余万元。1997年至1998年间,创亿公司仅支付了其中1200万元土地出让金,余下3600多

万元一直拖欠至今。虽未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创亿公司仍于2000年4月顺利取得了相关地块的土地权证(土地用途为综合、使用年限50年、容积率小于0.9)。

取得两块土地后,创亿公司在其中一个地块上投资兴建某俱乐部酒店。1999年9月,为了筹集酒店建设资金,创亿公司以另一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由于后期创亿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银行贷款,2001年年初创亿公司抵押资产被法院查封。

创亿公司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卖地还债。于是,创亿公司与A公司取得了联系,希望将两地块中的480亩土地卖给A公司。由于直接卖地给A公司是非法的,双方便采取了“合作开发”的方式。A公司提出了合作的三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将480亩土地权证办到A公司名下;第二,必须将用地性质由综合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第三,必须缴清土地出让金并提供财务凭证。

经过这样一来二去的“操作”,同样的土地,有了不同身价。创亿公司受让两块地时每亩土地出让金仅8万元,A公司却要按每亩约27万元的价格向创亿公司支付土地款,总额差价高达9200余万元。

2001年,创亿公司将上述480亩的土地由综合类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由小于0.9调整到小于1.3、土地使用年限由50年延长至70年。随后,A公司向创亿公司的关联企业支付了全部土地价款,480亩的土地使用权也变更到了A公司名下。

事情的发展逐渐清晰,创亿公司没有足额缴纳初始的土地出让金,却领到了土地证;没有缴纳因改变土地用途及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却顺利地将土地性质改为商业住宅类用地、提高容积率并进行了土地权属变更,最终获得了巨额收益。

为了20万港币,让国家遭受巨额损失

审计人员随即组织力量展开全面调查。

三个蹊跷的细节在审计调查过程中逐一浮现:一是合肥市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一份材料中,说明“综合类用地转为商业类用地不属于改变用途,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创亿公司剩余未开发土地中的38.53亩土地不仅没有无偿收回,反而被划拨给另一个单位,并要求用地单位按780万元总价以“土地补偿款”名义支付给创亿公司;三是创亿公司仅缴纳1200万元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却开具了5000万元的收据。

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就这样轻易地说变就变。审计人员感到震惊的同时,也加快了查证的进度。结果表明,所有的证据都隐约指向一个人;;合肥市人大会副主任、原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审计署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进行了移送,检察机关查实,创亿公司负责人通过倒卖土地违法获利近亿元,为此向郭超行贿20万元港币。在郭超的压力和批示下,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创亿公司给予了“大力支持”。

作为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的郭超,在明知有关行为违法违规的情况

下,为了20万元港币,不惜违法犯罪,让国家遭受巨额损失。最终,相关7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郭超犯受贿罪、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130万元,并被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创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以罚金1700万元,追缴土地违法转让所得9263.77万元(欠缴土地出让金审计后已经补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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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警钟长鸣》心得体会 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党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全力推进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做出的历史抉择。通过党支部组织学习《警钟长鸣》后,我不仅为腐败者的沉沦感到痛心疾首,更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的职责重担。“志当存高远”,从加入党组织的那一刻起,我们的誓词、行动就紧紧和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任何时期都不能忘记,应时刻铭刻在心中。只有认真学习,执行中央反腐倡廉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一心为党、一心为公,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永葆党员干部的纯洁公仆本色,拒腐蚀永不沾,才能保证党的事业不断前进,不断取得新胜利。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廉洁自律,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从《警钟长鸣》腐败者违法犯罪的轨迹中,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他们用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权色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通过这次组织学习《警钟长鸣》警示教育活动,使我看到少数党员干部由于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扼腕疾首。

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无利而不往,做为一个共产党员,要清醒的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深刻领会党中央在党的廉政建设中的深谋远虑,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不断增强政治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权利关,时刻清醒的认识到权力是谁赋予的,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谁谋利益,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律、自警,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二、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学习完《警钟长鸣》后,发人深醒,令人深思,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贪官们留下了千古骂名,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以案为鉴,才能警钟长鸣,做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人莫贪,清贫为官是正道”,古往今来,贪官贪恋美色、钱财、权力,如和坤之流永远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而一心为民、清正为官,“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刘墉等永远被人民铭记在心里。《腐败案件警示录》的案例详实、全面,个个如宏钟长鸣于耳,不时地警示、提醒着自己。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是讲为政者必须身正行直,办事公道。作为一党员干部,如果说一套,做一套,就逐步失去群众的信任,就会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腐败案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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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持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欲横流诱惑,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将其用在为职工群众谋福利、办实事上,经受住权力关、金钱关和人情关等各种考验,筑起抵御各种诱惑的“精神长城”,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通过学习,我认为领导干部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学习,自觉抑制物质欲望的膨胀这21篇案例材料中的涉案人员,都是我们油田业界的精英人士,思想起点都很高,业务水平也很扎实,但都是因为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降低了人格标准,最终导致世界观和人生观扭曲,价值取向发生偏离,滋生了腐败,身陷囹圄。《忽视学习结恶果、违反纪律悔莫及》案例中的张某、向某、段某三人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得到了组织、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并一步一步从基层工作人员成长为党员领导干部,但他们随着岗位的变迁、权力的增大和环境的变化,逐渐放松了自身思想改造,忽视了学习,责任意识淡薄,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贪图安逸享受、终酿可悲后果》案例中的霍某有着宏伟的人生奋斗目标,工作成绩突出,也是深得组织信任和领导赏识的一名党员干部。但自从20XX 年1月她被组织上提拔为基层单位“一把手”以后,就放弃了政治理论学习,放弃了法律法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

受贿经典案例陈晓案

案件名称陈晓案 案情简介陈晓自1986年至1996年间任安徽公司总经理。1992年初,安徽公司下达公司各部门承包经营方案。同年4月,能源化工处处长兼庐海公司经理李剑峰向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建议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陈晓在没有通知公司其他领导的情况下,与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徐某(另案处理)、财务处长吴某及李剑峰四人研究李剑峰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李剑峰承包经营的能源化工处、庐海公司实行新的奖励办法,由陈晓亲笔草拟,并会同徐某签发《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超额利润70%作为公司利润上缴,30%作为业务经费和奖金分成,并由承包人支配。发文范围仅限财务处、能源化工处、徐某及陈晓个人。1993年初,陈晓在公司办公会上提出在全公司实行新的承包方案,主持制订《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李剑峰于1992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21万余元,1993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160万余元。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陈晓以公司总经理身份及公司名义于1992年11月、1993年5月先后两次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拨要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交给李剑峰以解决其进口加工销售业务所需,并多次协调李剑峰与公司财务部门之间就资金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矛盾。李剑峰为感谢陈晓为其制订的优惠政策及承包经营业务中给予的关照,于1993年春节前,送陈晓人民币3万元,1994年春节前后又两次送给陈晓人民币30万元、港币15万元。陈晓收受李剑峰的钱款后,其妻李某利用此款在广东珠海市吉大园林花园购买房屋1套(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判决(一)一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晓系由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任命的安徽公司总经理,是领导和管理国有企业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主持制订《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大气候下,对公司分配机制进行改革的一项尝试和试点,建立的是“公司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激励机制,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文件的出台,尽管没有经过该公司所有领导参加的经理办公会的讨论,且控制发文范围,在制订程序上不完备,但安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被告人陈晓曾于1992年5月就此文件向原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总经理赵德海汇报,赵表示可以试试,同意承包三七分成,故不能完全否定《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的合法有效性。被告人陈晓主持制定《关于试行业务人员六项费用承包经营核算办法的报告》,帮助李剑峰承包的能源化工处向省计委申请并获得进口原油配额,是其正当的职务行为,不是为李剑峰谋取利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晓主观上具有权钱交

学习腐败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案例剖析材料心得体会 Xxxx 近期,深入学了xxx纪委[2014]xx号文件《关于转发〈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等21篇案例剖析材料的通知》中的案例材料,受到的启示很大,感慨良多。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了理论学习,降低了自身政治要求,忘记了共产党员的宗旨,在光怪陆离的物质大潮冲击下,经不住诱惑,迷失了自我,放纵个人欲望,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疯狂追逐利益,在权力、金钱面前丧失了原则,辜负了党和国家多年的培养,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原则的事情。通过对21篇案例材料的学习,我认为:前车之鉴、教训深刻、令人痛心,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因此,我们党员干部必须要加强政治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科学的方法论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持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欲横流诱惑,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将其用在为职工群众谋福利、办实事上,经受住权力关、金钱关和人情关等各种考验,筑起抵御各种诱惑的“精神长城”,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通过学习,我认为领导干部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学习,自觉抑制物质欲望的膨胀 这21篇案例材料中的涉案人员,都是我们油田业界的精英人士,思想起点都很高,业务水平也很扎实,但都是因为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降低了人格标准,最终导致世界观和人生观扭曲,价值取向发生偏离,滋生了腐败,身陷囹圄。《忽视学习结恶果、违反纪律悔莫及》案例中的张某、向某、段某三人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得到了组织、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并一步一步从基层工作人员成长为党员领导干部,但他们随着岗位的变迁、权力的增大和环境的变化,逐渐放松了自身思想改造,忽视了学习,责任意识淡薄,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贪图安逸享受、终酿可悲后果》案例中的霍某有着宏伟的人生奋斗目标,工作成绩突出,也是深得组织信任和领导赏识的一名党员干部。但自从2009年1月她被组织上提拔为基层单位“一把手”以后,就放弃了政治理论学习,放弃了法律法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骄傲自满,贪图享受,导致权力观和价值观错位,最终发生了违规违纪问题。这些典型案例无不向我们警示了做为一名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自我改造,通过自觉学习、深入学习、持之以恒地学习,持续改造校正自己的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的思想认识,抵制欲望的膨胀,拒绝诱惑。我们党员干部要始终将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牢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注重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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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受贿罪立法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收受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等的设定与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日益不相适应,致使在受贿罪的认定上,一些受贿行为难以被受贿罪现行立法所能框定,使一部分受贿者饶幸逃脱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对受贿犯罪的威慑力,如收受感情投资式送礼、贿款公用式处理贿款等行为。由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在现行立法框架之下存在争议,从而引发许多司法困境。主要体现在,理论上的争论会导致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异,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案件的处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进而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判决相矛盾,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多年前的文建茂案审判当中暴露出来的具有典型性的争议和分歧,至今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且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如火如荼开展,但当前受贿罪立法却难以适应坚持标本兼治,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新形势。 受贿罪是贿赂犯罪中最重要的罪名之一,如何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使其真正发挥反腐利剑之功效,是吸引笔者进行探宄的动力所在。第一章案

学习贪污腐败案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计1428字 不久前,区局组织全体党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召开会议观看学习了揭露霍津义、高怀志、王春清三人贪污腐败案件的教育影片。令我内心感到极为震撼的是这些案件给我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同样是风华正茂、踌躇满志,同样也在自己的岗位上曾经做出了令人艳羡的成绩,同样是深得组织和领导的信任与器重,同样早早身负重托走上领导岗位,但和之前学习过的几起腐败案件的主人公一样,他们由于不能克制欲望,约束权力也早早的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令组织蒙羞,令家人落泪。 我们不得不承认,惩处贪污腐败案件对于我党我国而言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许多案件犯罪涉及数额巨大,在人民群众中影响极为恶劣,对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动摇了我党健康成长的根基。虽然随着中央反贪工作力度加大,但任然有许多贪污腐败事件仍然隐匿未发,众多“硕鼠”侥幸未被揭露,仍然心存侥幸地享受着靡费的生活。这可能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干部具有“示范”效应,激发了他们的铤而走险的“勇气”。作为领导干部,我相信他们也曾经抱有一颗干事业做贡献的雄心,也曾经深受党的教育知道做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时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道理,也曾经无数次参加廉政教育,见到过贪污腐败人员的下场,作为身居要职的干部他们的收入已经不菲,地位令人羡慕。但是防线不能坚守,他们当初的誓言最终会被欲望和利益所淹没,名利场上的纸醉金迷磨灭了他们志向,刺激了他们对物质的渴望。扭曲的价值观让他们将腐败作为一条便捷的“幸福”之路。对于这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职务犯罪危害巨大、贻害无穷。 类似案例告诉我们,当事人由于自己的一念之差或一己私利,给企业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有直接的也有间接。其腐败案件,不但使企业蒙受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党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了企业的风气,而这一方面的影响比经济上的影响更深更广、更长期、也更加难以挽回。所以我们每一个名烟草职工都要与职务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意识和勇气。 二、“加强监督,警钟长鸣。” 可以说腐败分子本人也是一个受害者,这从他们悔恨的眼泪中可以得到证明。我 1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指导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心得体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学习体会读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我很受教育,感受颇深。书中收集了近年来国有企业发生的一些真实典型案例,案例中当事人有的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私利而犯罪;有的因不正确履行责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而受到处罚,这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等犯罪和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反映了企业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案件当事人价值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人,哪一个过去不是热血方刚、胸怀大志的同志,而最终却成为阶下囚,这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时刻进行理想信念的修养,作风建设不够,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变形,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以权谋私,以身试法,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头脑。读完这本书后,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存在的这些社会问题,我认为要防止腐败,需作到以下几方面: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廉洁清正。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结合十六大精神,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

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这些腐败分子地下场警示我们: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通过警示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因此,作为党员,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总之,我要从书中的案件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述 刘某,原A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A区分局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调查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商人李某位于A区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处理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违建主体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调查人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执法总队原副总队长王某(另案处理),剩余的5万元被刘某个人实际占有。 二、情景讨论 (一)李某知道刘某将5万元贿赂款交给了王某,且王某对刘某获取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知情。 1、刘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方式:在李某事先已知晓刘某将贿赂款中的5万元交给王某的情况下,且王某也知道刘某截留了5万元,说明刘某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行了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但同时刘某认为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不足以为行贿人李某谋取全部利益,因此,将受贿款5万元转送给自己的同事王某,请求王某为李某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情形,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包括:第一,刘某利用本人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二,刘某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刘某自己收受贿赂。 而王某知晓刘某和自己的受贿款的分配,也明知此笔款项的用途是收买自身权力的廉洁性,进而积极参与到受贿行为中,主观上与刘某有意思联络,具有承继共同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客观不法性阶层和主观有责性阶层的要件全部具备。李某对刘某和王某的不法行为明确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4篇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4篇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4篇 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条真理: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作为组织的一员,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身为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终将一事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三、干部必须带头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4篇。我们党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领导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个单位的风气树起来。如果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美色,最终会在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面前跌跤翻船。范文鹏从忽视廉洁操守,发展到以权谋私这个典型案例,值得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及公安民警深刻总结和认真汲取。当前党中央强调牢记“两个务必”,这是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柱。从这个意义上讲,能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能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能不能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受的一个很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准别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同时带头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仰不愧官,俯不愧民,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警示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深刻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民警对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还很多,我们一定要经常打扫头脑中的

贪污贿赂罪教学案例

贪污贿赂罪教学案例 1、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务100万元。对甲、乙俩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俩人不是共犯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俩人是共犯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2、甲通过内部消息得知乙即将上任为本辖区的税务稽查人员,于是提前给乙送去3万元的祝贺费,希望乙上任后能够在收税上给自己“特别照顾”。之后,乙果然上任该辖区的税务稽查人员,则甲、乙的行为分别构成: A.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B.甲构成行贿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受贿罪 D.甲、乙都不构成犯罪 3、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4、甲多次挪用公款,第一次挪用3万元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两个月后挪用3万元用于归还第一次挪用的公款,第三次又挪用五万元用于赌博,期间甲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2万元,对甲如何定罪处罚? A.认定甲共挪用公款11万元 B.认定甲受贿2万元 C.认定甲挪用公款8万元 D.认定挪用公款5万元 5、甲受镇政府委派,担任镇办企业厂长,该镇所在电力维修站要求该厂赞助4万元,并许诺50%回扣给甲。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给4万元。维修站得款后,按照约定,给甲2万元回扣,并开具收到4万元的发票,给甲做账。 问:甲构成何罪? 6、下列哪种行为构成贪污罪? A.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B.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C.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D.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7、甲在A公司担任司机,驾驶公司价值30万元的皇冠轿车。公司决定辞退甲,并让其将车钥匙及驾照等手续交回公司,但甲以A公司欠其工资及其他费用2万4千元为由(经查属实),拒不执行公司决定并私自将该车开走。之后,甲为将车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利用乙为A公司代理诉讼的便利,指使乙用盖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写了“苏C16267皇冠轿车实属甲购买,为A公司所租用”的虚假证明。甲凭此证明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甲用该皇冠轿车作抵押从某信用社贷款25万元,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归还借款。另查明:(1)A

腐败案例感想

腐败案例感想 通过学习某、某二人的犯罪事实,让我深刻认识到采购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贪污腐败的可怕性。他们的犯罪事实令我很是惊讶,工作中对于他们两位我是尊敬的,因为他们干供应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可今天他们的现状确令我惋惜,工作这么多年,让他们工资增加、职务提升,工作中他们正是走向另一个高度的时候,生活也比以前更好,可就是这样他们还是不满足,收受供应商贿赂,向供应商索贿,内心逐渐被日益膨胀的私欲所占有。孰不知,这样做的后果给自己和家庭能造成多大的影响。 他们蜕变的过程是一步步放松自己,逐步放松学习,放松价值观的改造而得出的恶果。由于工作岗位的变化和职务的提升,他们把应该用于学习和反思的时间用于应酬和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此时他们的内心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对于我公司组织的每次学习都抱有“学与不学都一样”的态度,认为“只要把自己的工作完成就行了,廉政教育学习只要知道或有空学习一下就行了”。孰不知正是这种对廉洁自律抱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而导致他们脱离了集体,对自我约束逐渐放松,从而被社会上各种形形色色的“潜规则”所迷惑。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们忙于事务,不注意学习,容易陷入庸俗的事务主义中去。不注意学习。忙于事务,思想就容易庸俗化,如果说要变质,那么思想的庸俗化就是一个危险的起点”。我们能在艰苦中走过来,能面对艰苦,但我们未必能在各种诱惑中维持本性。 如果说艰苦的过程是两万五千里长征,那么成功后的各种诱惑则

是糖衣炮弹。我们能在艰苦困难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改进我们的工作思路,因为我们知道这样做的目标是成功,但成功后放弃了加强自身的学习,久而久之,面对各种糖衣炮弹的诱惑,内心发生了改变,认为拿点、吃点理所应当。这种心态在大企业和国家干部中屡见不鲜。孰不知,这就是你走上贪污腐败的起点。 我公司这两位员工在我们公司工作很多年了,工作中积极主动,经过这几年他们不论在工作岗位还是职务上面都有所提升。可就是这样,他们确在中途放弃了自身学习,放弃的自身素质的提高,最终自尝恶果。他们贪污的钱并不多,但就是有“理所当然”的心里作怪,钱虽然不多但影响很大,首先是工作无法再干,本该可以过一个好年确没有和家人一起过,本该有一个高薪的工资现在确什么没有。痛定思痛,回头想想,以前所干的事给家人带来这么大的伤害,值得吗? 采购工作是一份责任,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公司负责,我们采购人员要时刻警示自己,算好人生“四笔账,”认真学习我公司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不断充实自己,让自己的拒腐防线更加牢固。1 l 2

最新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资料

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 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见面。今天,我想讲的题目是“受贿罪的十个疑难问题”。我主要是办刑事案件,可以说百分之百是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当中,主要来说是“两高一黑”。“两高”就是高官和高管的案件,“一黑”就是涉黑案件、黑社会案件。但是近些年来,涉黑案件已经很少了,所以我现在的案件主要是公司的高管和政府的官员这类案件。那么,在这类案件当中,受贿罪又是最多的。所以今天我们主要就交流一下,受贿罪的一些疑难问题。我们今天主要是侧重于实务,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澄清模糊认识。那么我讲到的这些案例呢,绝大多数都是我办过的案件,希望与在座的各位分享。 我们今天主要不是探讨理论问题,而是解决实践当中的一些问题。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以我们要全面地、综合地来掌握这个要件,根据这个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评判某一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便利 其实,根据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利用职务便利也要从多方面来考虑。比如说,你分管、主管、经手或者说掺和。通俗的说,只要你掺和了这件事情,掺和了这个系列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这就是职务便利。不一定非要你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拍板。因为很多活动,都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只要你在其中起了作用,你是其中一个不可绕开的环节,就算有了职务便利。 现在只要你收了钱,然后你又是其中一个环节,基本就可以认定(受贿)。你要是没有收钱,那都好解释。没有收钱,我就是利用自己的职责或者说我依法履行职责。但是只要你收了钱,那么这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了。比如说,在提拔一个干部的问题上。你是这个班子的成员,对这个干部的提拔使用,你只要没有反对,这就算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也就是说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二、如何理解谋取利益 我们知道,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对方谋取利益,当然不管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算。但是,很多家属还有他的朋友,就是理解不了这个问题。总是说,“我为他谋取的都是合法利益啊!”“他本来就该提拔啊!”或者是说“这个项目该给他啊!因为他们公司很优秀,历年考核都很好,所以说这个项目给他是没问题的”等等。这就是他不理解的地方。只要是你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不管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构成受贿罪。只不过谋取非法利益

招投标腐败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完整材料).docx

招投标腐败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 通过这次襄阳招投标腐败案例我深刻感受到了只有认真执行廉 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才能葆住纯洁本色;只有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身体力行,才能保证我们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具体心得体会如下: 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用心参加集中学习、群众讨论。通过学习典型案例,我明白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手中的权力,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透过警示教育活动,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深刻领会党中央在党的廉政建设中的深谋远虑,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潜力,提高自身的防御潜力、提高自身的保护潜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固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律、自警。 二、以案促廉、警钟长鸣,牢固拒腐防变的防线 当今社会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背弃理想和党的宗旨,道德观念失衡,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透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吸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此,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必须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拒绝收受各方的贿赂。

要严于自律、公道正派、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在自己心里真正筑起一道防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多做实事,乐于奉献,强化拒腐防变的责任意识 作为一名公务人员,要始终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提高自我约束潜力,提高自我警醒潜力,坚决抵制诱惑,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 透过警示教育学习,我有很深的感触,也为我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敲响了警钟。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以身作则,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一切为党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从而让组织放心,让领导满意。

研究生案例分析大赛初赛刑法案例五则

研究生案例分析大赛初赛刑法案例五则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上海XT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公司)系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XT公司通过与《仙傲_雾外江山》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取得上述作品永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QD中文网”上登载。 被告单位YC公司于2006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注册并经营“YC网”,并设有小说、新闻、美图等多个频道,供移动电话用户在智能手机终端使用。被告人于某系YC公司股东,并自2010年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首席运营官。自2012年起,于某为提高“YC网”的用户数量,在未获X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软件,复制、下载XT公司发行于“QD中文网”网站上的《仙傲_雾外江山》等文字作品,存储在YC公司的服务器内,供移动电话用户在小说频道内免费阅读,再通过在“YC网”内植入广告,使用YC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广告收益分成。经司法鉴定,YC公司的服务器内存储的文字作品中有588部与“QD中文网”的同名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XT公司通过与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协议,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未经XT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部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YC网”小说频道提供的服务系内容服务,还是搜索、转码服务。根据鉴定意见所反映的事实,鉴定人在使用“YC网”服务器所搭建的网络环境中,可以在线阅读涉案小说,并从服务器硬盘中下载到涉案小说。可见,“YC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立刻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YC网”在提供小说阅读服务过程中,不仅进行了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网页内容,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得。可见,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YC公司的小说服务模式构成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在此情形下,即便“YC网”设置了所谓的删除机制,也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二、参考问题点 1、网络时代侵犯著作权罪中对作品的“复制”在理念上应当如何把握? 2、在法律适用层面,如何理解本案中的“临时复制”、“转码”,以及“搜索快照”等?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系上某某(以下简称金某某)“尚海郦景”项目的销售经理,其为促使客户尽快完成正式签约、缴足剩余款项,从而提高团队销售业绩,于2016年8月22日在自己手机中编辑了虚假的房产新政信息“已接到通知,由于最近土地拍卖价格过高,市委将于下周召开各部门会议,计划于9月份起调整银行贷款政策,未办未审完的贷款合同请催促尽快办理,这次的信贷政策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小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原系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4月15日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小华犯受贿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小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华向冯荣兴索贿3万元、被告人周小华收受周文荣3万元、收受董连富价值1800元的购物券,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南浔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初至底,被告人周小华在担任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对辖区内市场进行监管和对违法经营的企业、个人进行查处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冯荣兴等人现金和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5400元。其中9月,董连富在被告人周小华单位门口,将浙北大厦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购物券放在月饼盒中,送给被告人周小华,周予以收受。 另查明,上半年,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港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迁分公司)经理周文荣因无照经营而被南浔工商分局经检大

队查处。事后,被告人周小华通过东迁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连富,安排其妻子张金仙的妹妹张金莲到东迁分公司担任会计。从4月起至年底,无会计从业资格的张金莲出面担任东迁分公司的会计,期间,张金莲在其有会计证的姐姐张金仙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东迁分公司及的会计工作。周文荣分别在及的年底,先后两次以工资名义交付给被告人周小华现金人民币3万元(其中为2万元,底,周文荣以工作量较少,给付1万元)。被告人周小华拿到钱后将钱交给其妻张金仙,张金仙将其中的一部分给予张金莲。 初,被告人周小华妻子的表弟沈子良准备购买湖州巨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赢公司,系私营企业)开发的巨赢花园小区的住房,为此,被告人周小华多次向巨赢公司董事长冯荣兴要求给沈子良购房予以优惠。后沈子良购买标价为人民币335088元的住房1套,享受销售单位的优惠后,房价为人民币327423元,并以此价由沈子良与巨赢公司、湖州远大房地产代理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的首付款收据开票额为人民币147098元,但沈子良实付人民币117098元。对该套房屋,沈子良实付总房款为人民币297423元(比签订合同的价格少人民币30000元)。 4月2日,被告人周小华因涉嫌索取巨赢公司董事长冯荣兴3万元,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传唤,被告人周小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小华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赃款。 南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

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

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 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见面。今天,我想讲的题目是“受贿罪的十个疑难问题”。我主要是办刑事案件,可以说百分之百是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当中,主要来说是“两高一黑”。“两高”就是高官和高管的案件,“一黑”就是涉黑案件、黑社会案件。但是近些年来,涉黑案件已经很少了,所以我现在的案件主要是公司的高管和政府的官员这类案件。那么,在这类案件当中,受贿罪又是最多的。所以今天我们主要就交流一下,受贿罪的一些疑难问题。 我们今天主要是侧重于实务,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澄清模糊认识。那么我讲到的这些案例呢,绝大多数都是我办过的案件,希望与在座的各位分享。 我们今天主要不是探讨理论问题,而是解决实践当中的一些问题。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以我们要全面地、综合地来掌握这个要件,根据这个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评判某一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便利 其实,根据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利用职务便利也要从多方面来考虑。比如说,你分管、主管、经手或者说掺和。通俗的说,只要你掺和了这件事情,掺和了这个系列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这就是职务便利。不一定非要你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拍板。因为很多活动,都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只要你在其中起了作用,你是其中一个不可绕开的环节,就算有了职务便利。 现在只要你收了钱,然后你又是其中一个环节,基本就可以认定(受贿)。你要是没有收钱,那都好解释。没有收钱,我就是利用自己的职责或者说我依法履行职责。但是只要你收了钱,那么这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了。比如说,在提拔一个干部的问题上。你是这个班子的成员,对这个干部的提拔使用,你只要没有反对,这就算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也就是说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二、如何理解谋取利益 我们知道,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对方谋取利益,当然不管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算。但是,很多家属还有他的朋友,就是理解不了这个问题。总是说,“我为他谋取的都是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开展违纪违法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典型案例,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民警 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尤为及时、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一是加强学习。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开展 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地认识到违法违纪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果是严重的。 二是以案为鉴。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认真研读了市 局《关于近年来全市查处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通报》以及我局印发的典型案例材料,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 二、以身作则,作好表率,永葆公仆本色 一是带头廉洁自律。廉洁自律是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 关键。以身作则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带头接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 群众的监督。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 三是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根本的纪律。遵守党的 政治纪律,坚决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 四是带头警示行为。站稳党和人民的立场,出以公心,正确看待 权力,做到眼光远大,心胸开阔,自觉奉献,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深刻反思,严以律已,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通过教育学习活动,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 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 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尽快克服和纠正,做到“三个始终坚持”。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随时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制度,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另外,还必须树立三种意识: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我们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心尽力履行好职责。具体讲,就是要对工作认真负责,埋头苦干,精益求精,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取信于民,赢得群众的赞誉;就要对职权范围内的棘手事负责到底,不推诿,不敷衍,不搁臵;就是要在困难面前不低头,不气馁,不退却。 (二)要树立学习意识。没有真才实学是做不好领导工作的,一定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来认识、来对待,刻苦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领域,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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