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命名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的决
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发布日期】2016.07.08
【实施日期】201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
命名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的决定
(2016年7月8日)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特有的政治优势,是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确保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确保军队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自2011年全区命名大会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军各部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时代主题,以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为牵引,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为主线,鼓足工作干劲,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工作领域,在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与建设上有新成效,在破解双拥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上有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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